00970 新耀莱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附注d)反对(附注d)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 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i)(a) 重选居庆浩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王晖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李云九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马舒扬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或如获董事会授权,则其辖下之薪酬委员会)厘定董事薪酬, 并授予董事会权力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之临时空缺(如有)或作为 董事会新增成员。
3.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份(「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新增或额外股份。
5.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 数10%之股份。
6.藉加入依据第5项决议案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根据第4项决议案授出之一般授权。
7.批准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采纳本公司之二零二五年股份计划(「二零二五年股份计划」)、二 零二五年股份计划项下之计划授权限额及终止本公司之现行股份期权计划(如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载)。
8.批准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根据二零二五年股份计划之规则采纳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第7项普通决议案所载)。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70)

New Sparkle Rol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地址

为乃新耀莱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32港元之股份 股

(附注b)

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

(附注c)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之大

会(及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按下列指示就有关决议案代表本人╱吾等表决。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附注e、f、g及h)

附注:

a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必须列明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名称。

b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有关。

c 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则委任书应列明各名受委派代表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本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于适当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d 重要资料: 阁下如欲表决赞成上文所载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 阁下如欲表决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倘 阁下交回

经正式签署之表格惟并无就任何获提呈之决议案作出特定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所有决议案自行酌情表决或放弃表决权;或如 阁下并无就某一项获提呈之决议

案作出特定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该项获提呈之决议案自行酌情表决或放弃表决权。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任何于大会上正式提呈惟并未载于召开大会之通告之决议

案自行酌情表决。

e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联名登记持有人签署,惟倘超过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则只有于

股东名册内就相关联名股权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股权表决。

f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之受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间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印章或由公司之负责人或获授权之受权人亲

笔签署。

g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之持有人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并无表决权。

h 除就原定于由有关文书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之大会之续会外,一切委任代表之文书均于由上述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后失效。

i 本表格之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之人士简签示可。

j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遭撤回。

k 上述决议案之描述仅为概要,全文载于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 阁下就本公司大会委任代表之要求及表决指示(「该等用途」)。我们或会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

他服务以用于该等用途之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并需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

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可能所需之时间保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之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之条文提出,而有关要求应以书面提出并邮寄至本公司或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收件人为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