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41 木薯资源 通函: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

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IA CASAVA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1)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3号好时中心11楼110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11至15页。

无论 阁下可否亲身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3

股份发行授权 . 4

股份购回授权 . 4

扩大授权. 4

重选董事. 5

股东周年大会 . 5

推荐意见. 6

责任声明. 6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附录二 - 重选董事资料.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1-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五年报」指本公司寄交股东之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财政年度年报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3号好时中心

11楼1109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于二零九年二月十八日采纳之组织章

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联系人士」指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

册,经综合及修订)

「本公司」指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以透过加入相当于根据购回授

权所购回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扩大根据发行授

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面值总额之一般无条

件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及「港仙」分别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

及处理面值总额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

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20%之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无条件授权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

认本通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于联交所购

回面值总额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

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SIA CASAVA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1)

执行董事:

朱铭泉先生

廖玉明女士

林静芬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崔志仁先生

洪思杰先生

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兼香港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尖沙咀东部

么地道63号

好时中心11楼

1109室

敬启者: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股份发行授权、股份购回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

权(「扩大授权」)及重选董事之资料,以及征求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此等事宜

之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股份发行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向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其中包括)向董事授出一般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面值总额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

年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20%之额外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合共已发行股份584,726,715股。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之

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

之日期间并无任何变动,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发行最多116,945,343股

股份。

股份购回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另将向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面值总额不超过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

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合共已发行股份584,726,715股。待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之

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

之日期间并无任何变动,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最多58,472,671股

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供致令股东可就于股东周年大会表

决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达致知情决定之一切合理所需资料。相关说明函

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扩大授权

此外,股东周年大会上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透过加入相当于根据购回授权

所购回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扩大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将于以下最早发生时间届满: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b)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或

(c) 经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

重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83及84条,廖玉明女士(「廖女士」)及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Lohathanulert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全体退任

董事均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经提名委员会审视董事会架构后,向董事会提名退任董事,供董事会向股东

推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连任董事。所有退任董事就考虑其本身之提名之提

名委员会(如适用)之决议案放弃投票表决。

有关廖女士及Lohathanulert女士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推荐退任董事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让股东重选为董事。董事会认为退任董事膺选连任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退任董事放弃就彼等各自之提名在该董事会议上作出讨

论及投票表决。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至15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可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

填妥表格,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董事会函件

载有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以及

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之二零二五年报经已向股东寄发。

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表决,而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

公布股东周年大会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股份发行授权、股份购回授权、扩大授权及重选董事均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遵照上市规则载列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通函所载

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当中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朱铭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按照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以提供所有关建议购回授权之

资料。

1. 自关连方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公司于明知情况下在联交所自关连人士(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

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购回证券,而关

连人士亦不得于明知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证券。

2. 购回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合共已发行股份584,726,715股。

待授出购回授权之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按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

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计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58,472,671股

份,即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10%,授权有效期至以下最

早发生时间为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或

(i) 经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董事自股东取得一般授权,以让本公司在联交所购回股份,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或会增加股份

之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而董事将仅于相信购回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之情况下方会作出购回。

4. 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

例及规例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状况

相比二零二五年报所披露财务状况而言可能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然而,董事不

拟于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负面影响之情况下进行购

回。

5. 股价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最后可行日期间,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

低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四月0.1210.100

二零二四年五月0.1100.097

二零二四年六月0.1200.100

二零二四年七月0.1000.071

二零二四年八月0.0760.061

二零二四年九月0.0850.064

二零二四年十月0.1800.092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0.1580.11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0.1400.089

二零二五年一月0.0990.082

二零二五年二月0.1250.086

二零二五年三月0.1210.104

二零二五年四月0.1040.073

二零二五年五月0.0900.078

二零二五年六月0.1100.084

二零二五年七月

(截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0.1020.081

6.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于本公司之比例权益

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

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于

本公司之控制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或32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本公司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富艺管

理有限公司(「控股东」)及其联系人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及╱或控制行使

61.66%表决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控股东及其联系人于本公司

之表决权将增至68.51%。有关增幅将不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或32项下须提出强

制收购建议之责任。然而,董事将不会于产生有关责任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最后可行日期止期间

并无在联交所购回任何股份。

8. 一般事项

董事或据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任何联系人士,现时均无意

于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章程细则

所载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概无本公司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现时有意于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情

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任何该等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

持任何股份。


附录二 重选董事资料

符合资格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董事之简历资料如下:

廖玉明女士-执行董事

廖玉明女士(「廖女士」),64岁,于二零八年五月八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廖女士于一九二年加入本集团,现为本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廖女士负责制定本

集团市场推广策略及日常营运。彼于物流管理及木薯进出口积逾15年经验。于本

集团任职之15年间,廖女士一直负责(其中包括)监管租船业务、开发船舶租赁网

络以及监督本集团销售及市场推广队伍。加入本集团前,廖女士曾于若干贸易及

船务公司任职,亦曾为一家跨国贸易集团香港办事处之出口行政人员。

廖女士与本公司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任期于二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始,

初步为期三年,惟根据服务协议条文于首段任期届满或其后任何时间,由任何一方

事先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方可终止。彼享有(i)年薪630,000港元,

乃参考现时市场惯例、本公司薪酬政策以及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厘定;及(i)

年度酌情花红。

Amporn Lohathanulert-独立非执行董事

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Lohathanulert女士」),52岁,毕业于泰国曼谷

Ramkhambaeng大学,并考取大众传播学士学位。自1992年,她曾在泰国一家领先

的保险公司担任销售秘书或人寿保险代理人职位,长达20年,主要负责为客户提

供健康和财务建议。

本公司已向Lohathanulert女士发出委任书。Lohathanulert女士有权享有固定

年度酬金港币158,400元,应付之酬金乃参考其职责、责任及本公司表现与业绩进

行确认,不时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检讨。

附注:

(i) 除上文披露者外,退任董事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股份。

(i) 除上文披露者外,退任董事(a)于过去三年内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何董

事职务;(b)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担任何其他职位,亦无其他重要委聘及专业资

格;及(c)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

(i)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有关退任董事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任何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SIA CASAVA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3号好时中心11楼1109室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1. (执业会计师)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b) 重选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提呈决议案为本公

司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不论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

除根据以下发行者外:(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本公司

任何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c)依照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

或部分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

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讲或兑换权时发行之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

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发生时

间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

六一年第三册,经综合及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适

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或

(C) 本决议案所载之权力经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

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

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

之股份或类别股份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本公司其

他股本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适用于本公

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任何地区之

法律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

免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遵照经不时修

订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及其他规例,

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

回股份;

(i)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可予购回之股

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

最早发生时间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修订。」

(c) 「动议待上文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

第4(a)项决议案第(i)段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于董事根据或按

照该授权可能配发、发行或处理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本公司根

据或按照上文第4(b)项决议案第(i)段所授出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

本中股份面值总额之款额。」

承董事会命

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铭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尖沙咀东部

么地道63号

好时中心11楼

1109室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

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照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

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请将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交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理过户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朱铭泉先生

廖玉明女士

林静芬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崔志仁先生

洪思杰先生

Amporn Lohathanulert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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