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6 远东控股国际 公告及通告:有关可能收购一间从事物业相关业务之目标集团之谅解备忘录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有关
可能收购一间从事物业相关业务之
目标集团之
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由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交易
时段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GoldSkyFinanceLimited(「买方」)与卖方(「卖方」)
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据此,卖方拟出售及促使出售,而买方拟购买
目标集团(「目标集团」)全部已发行股本(「潜在收购事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卖方为独立
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排他性
根据谅解备忘录,卖方承诺将促使目标集团之股东、董事、雇员、代表及代理人
不会在签署谅解备忘录起计两(2)个月(「排他期」)内,就出售目标集团与任何其他
人士进行任何讨论或磋商,亦不会就此与任何其他人士签署任何框架协议或买卖
协议。
–
–
尽职审查
买方将对目标集团的资产、负债、营运及事务进行尽职审查,预计于谅解备忘录
日期起两(2)个月内完成。
买卖协议
根据谅解备忘录,卖方与买方将彼此真诚磋商,以确保买卖协议(「买卖协议」)尽
快并无论如何于目标集团之尽职审查完成后一(1)个月内或卖方与买方可能书面协
定的较后日期订立。
代价
代价须待买方与卖方参考独立估值师对目标集团进行之估值后作进一步磋商。
先决条件
潜在收购事项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包括但不限于:
(a)买方信纳对目标集团之资产
、负债、营运及事务之尽职审查之结果;
(b)
已取得由买方或其代名人委聘的独立估值师发出的目标集团估值报告;及
(c)
已分别取得买方及卖方就潜在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须取得之一切所
需同意及批准。
买方及╱或卖方须于买卖协议中载列所有其他适用的先决条件。
法律效力
除有关(其中包括)尽职审查、排他期、保密性、通知、费用、法律效力以及规管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对其订约方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
议。
–
–
目标集团
目标集团由卖方直接及╱或间接全资拥有。
目标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物业相关服务,包括房地产证券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及保
险箱服务。其主要为香港政府部门(如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屋协会、学校、
酒店、商业大厦、工业大厦及私人住宅提供服务。于本公布日期,约有200个进
行中项目。
於潜在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集团将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进行潜在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
多年来,由于外围经济前景不明朗、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及金融流动资金紧绌,香
港物业市场一直面临挑战,资产价格受制于审慎情绪。董事会不时检讨其投资物
业及租户组合,旨在为本集团带来稳定收入及达至资本增值。董事会认为,目标
集团的主要业务可为物业投资业务提供辅助及配套服务。潜在收购事项为本集团
带来良机,将业务垂直展至物业相关服务。董事会相信,潜在收购事项倘若实
现,可使收入来源更多元化,从而提升财务稳定性及减低所承受风险,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于本公布日期,潜在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仍在磋商中,并无订立最终交易协议
或其他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潜在收购事项倘若实现,可能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潜在收购事项作出进一
步公布。
–
–
由於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
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张诗敏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诗敏先生及李嘉丽女士;非执行董事
朱伟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麦家荣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长盛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