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27 中慧生物-B 上市文件:全球发售
Ab&B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io-Tech CO., LTD. JS |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b&B Bio-Tech CO., LTD. JS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2627 股份代号 全 球 发 售 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兼联席牵头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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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2025年7月31日
重要提示:阁下如对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Ab&B Bio-Tech CO., LTD. JS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发售
全球发售项下的发售股份数目33,442,600股H股(视发售量调整权
行使与否而定)
香港发售股份数目3,344,400股H股(可予重新分配)
国际发售股份数目30,098,200股H股(可予重新分配及
视发售量调整权行使与否而定)
最高发售价每股H股15.50港元,另加1.0%经纪
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
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
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须于申请
时以港元缴足,多缴股款可予退还)
面值每股H股人民币1.00元
股份代号2627
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
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兼联席牵头经办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章程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
担任何责任。
本招股章程连同本招股章程「附录七-送呈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A. 送呈公司注册处长文件」所指文件,已遵照香港
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
注册处长对本招股章程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
预期发售价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我们于定价日以协议方式厘定。预期定价日为香港时间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当日或前后,且无论如何不迟于香港时间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发售价将不高于每股发售股份15.50
港元,且现时预期不低于每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倘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我们因任何理由未能于香港时间
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之前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
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人或须于申请时(视乎申请渠道而定)缴付最高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5.50港元,连同1.0%经纪佣金、
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倘最终厘定的发售价低于每股发售股份15.50
港元,则多缴股款可予退还。
倘于H股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上午八时正前出现若干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可终止香港包销商根据
香港包销协议认购及促致申请人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责任。有关理由载于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排及开支-香港公开发
售-终止理由」。
发售股份不曾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亦不得于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惟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属不受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规限及根据任何适用的美国州证券法进行的交易除外。发售股
份仅依据S规例,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式提呈发售及出售。H股不曾亦不会于美国公开发售。
重要通知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取全电子化申请程序。我们不会就香港公开发售向公众人士提供本招股章程的印刷本。
本招股章程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w.abio.com 可供阅览。倘 阁下需要本招股章程的印
刷本, 阁下可从上述网址下载并打印。
重要提示
– i –
致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全电子化申请程序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取全电子化申请程序。我们不会就香港公开发售向公
众人士提供本招股章程的印刷本。
本招股章程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披露易>新上市>新上市资料」
页面及我们的网站 w.abio.com 可供阅览。倘 阁下需要本招股章程的印刷
本, 阁下可从上述网址下载并打印。
阁下可透过以下其中一种方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
(2) 透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以电子化方式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
申请,包括透过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香港结算参与者)根
据 阁下的指示透过香港结算FINI系统代表 阁下提交EIPO申请。
我们不会提供任何实体渠道以接收公众人士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申请。本招股
章程电子版本的内容与按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向
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印刷本内容相同。
倘 阁下为中介公司、经纪或代理,务请 阁下提示顾客、客户或委托人(倘
适用)注意,本招股章程于上述网址可供网上阅览。
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以了解 阁下可透过电子方
式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程序的进一步详情。
重要提示
– i –
阁下应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或香港结算EIPO渠道申请认购最少200股香港发售股
份,并按照下表所列确定认购数目。
倘 阁下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 阁下可参照下表计算就所选H股数目
应付的金额。 阁下于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时须全数支付申请应付的相应最高金额。
倘 阁下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 阁下须根据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
商指定的金额(按适用的香港法例及规定厘定)预先支付申请款项。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时
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时
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时
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股
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时
应付最高金额
(2)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2003,131.264,00062,625.2660,000939,379.06800,00012,525,054.00
4006,262.535,00078,281.5970,0001,095,942.23900,00014,090,685.76
6009,393.796,00093,937.9080,0001,252,505.401,000,00015,656,317.50
80012,525.057,000109,594.2290,0001,409,068.581,200,00018,787,581.00
1,00015,656.328,000125,250.55100,0001,565,631.761,400,00021,918,844.50
1,20018,787.589,000140,906.86200,0003,131,263.501,672,200
(1)
26,180,494.13
1,40021,918.8510,000156,563.18300,0004,696,895.26
1,60025,050.1120,000313,126.36400,0006,262,527.00
1,80028,181.3730,000469,689.53500,0007,828,158.76
2,00031,312.6440,000626,252.70600,0009,393,790.50
3,00046,968.9650,000782,815.88700,00010,959,422.26
附注:
- ,占最初发售的香港发售股份50%。
-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若申请成功,经
纪佣金将付予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上市规则)或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适用于透过网上白表服
务申请渠道作出的申请),而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将分别付予证监
会、联交所及会财局。
申请认购任何其他数目的香港发售股份将不予考虑,且任何有关申请将不获受
理。
预期时间表
(1)
– iv –
倘以下香港公开发售预期时间表出现任何变动,我们将于香港在本公司网
站 htp:/w.abio.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告。
香港公开发售开始 .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通过指定网站 w.hkeipo.hk 根据
网上白表服务完成电子
申请的截止时间
(2)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开始办理申请登记
(3)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
(a)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缴费灵付款转账
完成网上白表申请付款及(b)向香港结算
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截止时间
(4)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中午十二时正
倘 阁下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香港结算参与者)根据 阁下的指示
通过香港结算FINI系统代表 阁下提交EIPO申请,建议 阁下联系 阁下的经纪或托
管商,以了解发出有关指示的最早及截止时间,有关时间可能因经纪或托管商而有所
不同。
截止办理申请登记
(3)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中午十二时正
预期定价日.2025年8月6日(星期三)
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
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abio.com
(5)
刊登发售价、国际发售踊跃程度、
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认购水平
及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的公告 .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或之前
预期时间表
(1)
– v –
通过多种渠道公布香港公开发售分配结果(包括获接纳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如适用),包括:
- :/w.abio.com 及
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发布公告.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或之前
• 香港公开发售的分配结果可于指定分配结果网站
w.hkeipo.hk/IPOResult
(或 w.tricor.com.hk/ipo/result )的「配发结果」
页面通过「按身份证号码搜索」功能查询 .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下午十一时正
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午夜十二时正
- (星期五)
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就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申请寄发股票或
将H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6)(8)
.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或之前
就香港公开发售下(i)全部或部分获
接纳申请(倘最终发售价低于申请时
应付的价格(如适用)及(i)全部或部分
未获接纳申请寄发网上白表电子自动退款
指示╱退款支票
(7)(8)
.2025年8月8日(星期五)
或之前
预期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2025年8月8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预期时间表
(1)
– vi –
附注:
- ,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 , 阁下不得根据网上白表服务透过指定网
站 w.hkeipo.hk 递交申请。倘 阁下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之前已递交申请,并已从指定网站取得
申请参考编号, 阁下将获准透过完成支付申请股款继续办理申请手续,直至递交申请截止日期中
午十二时正(即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时)为止。
- (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之间任何时间,香港发出「黑色」暴雨
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及╱或发生极端情况,则当日将不会开始或截止办理申请登
记。详情请参阅「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E.恶劣天气下的安排」一段。
(4) 通过指示其经纪或托管商透过FINI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
人,应参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A.申请香港发售股份-2.申请渠道」一段。
- 。
- 「包销-包销安排及开支-香港公开发售-终止理由」所述终止权利未获
行使的情况下,H股票方会于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所有权凭证。投资者如在收到H股
票或H股票成为有效所有权凭证前根据公开可得的分配详情买卖股份,须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 (倘最终发售价低于申请时应付每股发售股份
价格)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申请发出电子自动退款指示╱退款支票。
- 。如 阁下为公司申请人并合资格亲
身领取, 阁下的授权代表须携同盖上公司印鉴的公司授权书领取。个人及授权代表于领取时均须
出示获H股证券登记处接纳的身份证明。
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应参阅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
份-D.发送╱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一段了解详情。
申请人若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并以单一银行账户缴付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有)或会以
电子自动退款指示形式发送至该银行账户。申请人若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并以多个银行账户
缴付申请股款,则退回股款(如有)将以申请人(或如属联名申请,则为排名首位的申请人)为抬头
人以退款支票的形式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其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任何未领取H股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有关申请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申请人承担。
进一步资料载于「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D.发送╱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一段。
预期时间表
(1)
– vi –
上述预期时间表仅属概要。有关全球发售的架构(包括其条件)及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程序的详情,请分别参阅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及「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
份」。
倘全球发售未成为无条件或根据其条款而终止,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在此情况
下,本公司将在其后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发布公告。
目 录
– vi –
致有意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本招股章程由本公司仅就香港公开发售而刊发,除本招股章程所载根据香港公
开发售提呈发售的香港发售股份外,本招股章程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买
任何有关证券的要约招揽。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构成在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或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认购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招揽。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
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公开发售发售股份或派发本招股章程。在其他司法
权区派发本招股章程以及提呈发售及销售发售股份均受限制,除非已根据该等司法
权区的适用证券法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或获其授权或就此获其豁免,否则不得
进行。
阁下作出投资决定时应仅倚赖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我们并无授权任何人士
向 阁下提供有别于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 阁下切勿将并非载于本招股章程的任
何资料或声明视为已获我们、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
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任何包销商、我们或彼等各自的任
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表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授权而加以依赖。
我们网站 w.abio.com 所载资料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页次
预期时间表.iv
目录 .vi
概要 .1
释义及缩略词.23
技术词汇表.36
前瞻性陈述.44
风险因素.46
目 录
– ix –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106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112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117
公司资料.125
行业概览.127
监管概览.174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91
业务 .229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336
与控股东的关系 .358
主要股东.363
股本 .368
财务资料.372
基石投资者.421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428
包销 .433
全球发售的架构.447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457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I-1
目 录
– x –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I-1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I-1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IV-1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V-1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VI-1
附录七 送呈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VI-1
概 要
本概要旨在为 阁下提供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的概览。由于此为概要,其并无
载列对 阁下而言可能属重要的所有资料。 阁下在决定投资于发售股份前,务请阅
读本招股章程全文。任何投资均涉及风险。投资于发售股份的部分特有风险载于本
招股章程「风险因素」。 阁下在决定投资于发售股份前,务请细阅该节。尤其是,我
们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鉴于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2)或(3)条的规定,我们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寻求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我们的核心产品是用于符合上市
规则第十八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3章项下资格规定的产品。我们或会继续产
生与核心产品研发活动有关的大量成本及开支,且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开发或销售核
心产品。投资于我们这类公司涉及独特挑战、风险及不确定性。 阁下作出投资决定
前应考虑该等因素。
概览
我们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公司,致力于创新疫苗
*
及采用
新技术方法的传统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有(i)两
种核心产品,即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其于2023年5月获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商品名慧尔康欣)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苗(其使用人二倍体细胞开发,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及(i)其他11种在研疫苗,涵盖对
疫苗接种有庞大需求的多个疾病领域。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所有核心产品及其他管线产品。
- ,我们的核心产品之一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注册为一类创新药
产品 | 适应症 | 给药途径 | 研发 | 临床前 | IND批准 | 临床 | NDA批准 | 监管机构 | 预计近期里程碑 | ||
---|---|---|---|---|---|---|---|---|---|---|---|
I期 | II期 | III期 | |||||||||
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完成批准后安全性 研究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季度 获NDA批准 | |||||||
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 (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冻干人用 狂犬病疫苗 (人二倍体 细胞)* | 狂犬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三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PPSV23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收购†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或 2026年第一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带状 疱疹疫苗 (CHO细胞)◇ | 带状疱疹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上半年完 成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RSV疫苗 (CHO细胞)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FDA | 预期于2025年第三 季度获IND批准 | ||||||
RSV-mRNA 疫苗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 第四季度提交 IND预申请 | ||||||
mRNA 猴痘疫苗 | 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PCV24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水痘减毒 活疫苗 | 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吸附破伤风 类毒素疫苗 | 破伤风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概 要
下图概述我们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产品管线。我们所有的疫苗产品及在研产品
目前或预计于中国被归类为第二类疫苗。
(
(
(
* 核心产品
† 我们已订约于临床阶段前收购该项资产。我们过往及将继续负责临床开发工作。请参阅「业务—我
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PSV23」及「业务—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PSV23
技术转让协议」。
‡ 使用许可抗原序列的自研产品
△
根据现行监管准则,我们此类疫苗的临床开发未包括I期临床试验。请参阅「业务-我们的产品及
在研产品」。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完成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及初步安全性报
告,并开始了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我们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I期临
床试验。
附注:
国家药监局不要求进行标记为的临床试验阶段。
LRTI:下呼吸道感染;PSV: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CV:肺炎球菌结合疫苗;RSV:呼吸道合胞病毒
概 要
我们的核心产品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旨在针对两种甲型流感病毒(H1N1和H3N2亚型)和两
种乙型流感病毒(Yamagata和Victoria谱系)提供广泛的保护。与全病原体疫苗或裂解
疫苗相比,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仅含有病毒的关键成份,需要在病毒裂解后进一步纯
化,从而有利于精准地靶向抗原,确保安全性更好、不良反应风险更低。因此,与全
病原体疫苗及裂解疫苗相比,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包括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定价通常较高。我们于2021年12月在中国3岁及以上健康受试者群体中完成了I
期临床试验。于本次试验中,在三岁及以上的受试者队列总人群中,相较对照四价裂
解流感疫苗,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对全部四种病毒株展现出优效性
*
或非劣
效性
安全性和功效。在同组受试者中,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血清保护率
均高于欧盟广泛采用的70.0%标准。
我们的商品名为慧尔康欣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5月获国家药监局
的NDA批准,可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其成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中国获批的
首款且唯一款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利用自有生产设施以及销售及营销团
队,于该疫苗获批后于2023年9月开始商业化,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
日止三个月分别产生收入人民币52.2百万元、人民币259.6百万元及人民币400,000元。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自主生产了我们所有的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在开发适用于6-35月龄人群的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已于2024年4月在中国6-35月龄健康受试者群体中完成I期临
床试验,并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针对该年龄组的NDA,并已于2024年6月获国家药监
- ,由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引发的疫苗接种相关不良事件总体发生率
低于对照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与对照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相比,我们
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所有四种病毒株上均诱导出更高的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且
在H1N1、BV和BY病毒株中实现更高的血清阳转率,同时实现对BY病毒株的较高血清保护率,差
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血清阳转率是指(i)受试者接种前抗体滴度不低于1:10,接种后抗体滴度较接种
前水平增长4倍以上;或(i)受试者接种前抗体滴度低于1:10,接种后绝对抗体滴度不低于1:40的受
试者比例。血清保护率是指接种后抗体滴度为1:40的受试者比例。
与对照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相比,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若干病毒株中表现出非劣效
性血清阳转率及╱或血清保护率,并且在若干年龄组表现出非劣效性安全性。请参阅「业务-我
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临床试验概要-I期临床试
验(3岁及以上)」。
概 要
局受理。我们预计该年龄组NDA获批不会遇到任何重大障碍,且预期将于2025年第三
季度获批。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此审批时间表符合行业惯例。截至同日,我
们还在开发(i)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的佐剂型疫苗;(i)适用于三岁及以上以及6-35月
龄人群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i)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的三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佐剂)疫苗。有关疫苗获批后,我们的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系列产品预计实现年
龄段及价态范围的全覆盖。
潜在市场及竞争格局
中国流感疫苗市场虽然巨大,但渗透率极低。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2022年
至2023年流感季中国的整体流感疫苗接种率为3.8%,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相比较低,而
根据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于同一流感季美国在6月龄及以上所有人群中的疫苗接种率
为49.3%。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尽管2024年的市场规模主要因三价及四价灭
活流感疫苗的平均价格下跌而下降,但中国的流感疫苗市场从2019年的人民币20亿元
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7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8.7%。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总数
由2019年的30.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5.4百万剂,预计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205
亿元。随著我们开发的首款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5月获得国家药监局批
准,预计中国的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将从2024年的人民币7亿元快速增长至2033
年的人民币2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8.0%。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流感疫苗市场竞争激烈,且考虑到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是中国首款且唯一款获批的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相比其他类型流感疫苗更为昂贵,我们可能产生更高的成本以扩大
市场认可。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所有获批流感疫苗为三价或四价流感疫苗。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于2024年,按产值计,四价流感疫苗占流感疫苗市场总
额的71.4%,预计到2033年将降至约61.5%,主要由于基于世卫组织近期的建议,三价
流感疫苗的产值及市场份额预计均将上升。世卫组织有关流感疫苗组分的建议根据当
前流行的毒株变化。由于两种不同的B系(Victoria及Yamagata)共同流行,世卫组织
建议于2013年至2014年流感季率先从三价流感疫苗转换至四价流感疫苗。四价流感疫
苗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当疫苗中的B系不符合流行毒株(尤其是对儿童产生更大风险的毒
株)时三价流感疫苗有效性降低的问题。近年来,随著2019年后Yamagata毒株越来越
少,世卫组织建议恢复使用三价流感疫苗可能就足以满足接种需求,同时在四价流感
概 要
疫苗因其全面保护效用而仍在使用的情况下继续发布四价流感疫苗的毒株组分。我们
认为世卫组织近期的建议不会对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业务前景或其战略产
生不利影响,原因为其覆盖范围更广且符合消费者对能提供全面保护的高品质疫苗的
需求。详情请参阅「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市场机会与竞争」。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6种已上市的流感
疫苗,主要包括13种三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1种亚单位疫苗及1种减毒活疫苗)
及12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及1种由我们开发的亚单位疫苗)。截至同日,中
国有19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包括6种三价疫苗(包括4种裂解疫苗、1
种减毒活疫苗及1种我们开发的亚单位疫苗)及13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及2种
亚单位疫苗)。有关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流感疫苗-中国流感疫苗的竞争格局」。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专为狂犬病预防而设计。狂犬病一旦
出现症状,几乎总是致命的,但接触病毒后立即接种适当的疫苗可以预防狂犬病。根
据英国公共卫生部的数据,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被列为接触陆地动物狂犬病的高
危地区。
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基于人二倍体细胞开发。世卫组织推荐人二倍体细胞是
生产病毒疫苗最安全的细胞培养基质之一。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已完成I期临床试
验中显示出良好的安全性特征。我们正在开发用于三种免疫方案的在研狂犬病疫苗:
Esen(五针)、Zagreb(四针)和简易四针。我们于2024年10月完成了该在研产品的I期
临床试验,并计划于2025年第三季度开始I期临床试验。
潜在市场及竞争格局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产值计,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由2019年的人
民币38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9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0.3%。批签发总数由2019
年的58.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7.8百万剂。在疫苗接种率提高及高价值狂犬病疫苗
推出的推动下,预计2033年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130亿元,
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5%。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病疫苗预计将
概 要
部分取代利用Vero和原代仓鼠肾细胞研制的传统疫苗。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
于2024年,按产值计,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占狂犬病疫苗市场总
额的24.2%,预计到2033年将升至约41.5%。
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竞争激烈。不同类型的人类狂犬病疫苗已在中国市场获
批及竞争。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3种已上市
人用狂犬病疫苗,包括15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6种利用仓鼠肾细胞研制的疫
苗及2种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疫苗。截至同日,中国有20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
研人用狂犬病疫苗,主要包括12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及6种利用人二倍体细胞
研制的疫苗(包括本公司的在研狂犬病疫苗)。有关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人用狂
犬病疫苗-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竞争格局」。
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
- 。为了更好地适应流感病毒不断变化的病毒学特
征,满足中国庞大市场的多样化免疫需求,我们决定在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的基础上,开发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
毒亚单位疫苗旨在提供针对两种甲型流感病毒(H1N1和H3N2亚型)和一
种乙型流感病毒(Victoria谱系)的保护,与世卫组织推荐的2024-2025年
度北半球季节性流感疫苗的病毒株防护覆盖范围一致。我们的在研三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利用我们已获批准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成熟配
方,使用相同的抗原液,只是在配制过程中省掉一种乙型流感病毒亚型
(Yamagata)。凭借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临床前及临床结果,我
们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以及6-35月龄人群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
NDA已于2024年9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亦
在开发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的该在研疫苗的佐剂型疫苗。
- 。我们正在开发一种适用于两岁及以上人
群的在研PSV23。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PSV23产品是中国主要
的成人用肺炎球菌疫苗品种,因其在不同年龄组中的疗效而受到认可。在
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在研PSV23在两岁及以上的受试者中引发强烈的
免疫原应答。于完成I期试验后,我们对工艺进行了大幅改进,其中包括使
用离子交换柱层析工艺替代乙醇沉淀,从而去除乙醇和苯酚等有害物质,
提升产品安全性。我们计划于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该在
研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以进一步评估其疗效及安全性。
概 要
- (CHO细胞)。我们正在开发一种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
苗,该疫苗采用自主开发的双佐剂,适用于40岁及以上人群。与一家国际
制药公司开发的已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相比,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
疹疫苗在动物临床前研究中激发了更强的细胞介导免疫反应,这对抵抗水
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至关重要,这有可能转化为更强的保护功效。我们于
2024年8月获得了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及I期临床试验的IND批准。
我们已于2025年2月启动I期试验,并于2025年7月启动I期试验。
- 。除上述产品外,我们还在开发(i) 24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
(PCV24),用于预防肺炎球菌疾病;(i) mRNA疫苗及重组疫苗,旨在预防
呼吸道合胞病毒(RSV)感染;(i) mRNA猴痘疫苗;(iv)水痘减毒活疫苗;
及(v)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
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的优势是:
- ;
- ,打造多元化的疫苗管线;
- ;
- ;
- ,并建设了完备的销售体系;及
- ,行业内知名股东大力支持。
我们的战略
我们计划采取以下战略:
- ;
- ,丰富疫苗管线;
概 要
- ,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
- ;及
- ,提升在研疫苗的商业价值。
研发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生产商,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
统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我们认为研发对于保持我们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至关重
要,并且我们已累积强大的研发能力以识别和开发高潜力及高质量的疫苗。我们的研
发活动由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团队领导,包括陈则博士(我们的首席科学家,于病毒学、
制药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近28年经验)及熊野林博士(于制药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超过
35年经验,目前负责监督我们的mRNA疫苗研究平台及多糖结合技术平台)。我们的
研发团队还包括李广富先生(我们的临床开发部总监,在制药行业拥有逾20年经验)、
徐奇先生(我们的工艺开发部门经理)和冷文娜女士(我们的质量研究部门经理),徐先
生和冷女士均在疫苗研发方面拥有约十年的经验,并且是开发我们核心产品的主要人
员。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自有研发团队由86名成员组成,其中45.3%拥有
博士或硕士学历。
我们已建立三个全面的疫苗开发支持平台,即我们的基因工程及蛋白质表达与纯
化平台、mRNA疫苗研究平台及佐剂开发与生产平台,能够发现和开发各种类别的新
疫苗。我们亦辅之以独特的专有技术平台(包括我们的大规模扩增平台、多糖结合技术
平台及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以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研发能力。因此,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我们已成功从国家药监局获得九项在研疫苗的IND批准。于2023年、
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产生的研发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83.2百万
元、人民币205.6百万元及人民币46.5百万元。其中,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应占研发开支(i)于2023年分别为人民币38.8百万
元及人民币23.0百万元,占同年研发开支总额的13.7%及8.1%,以及占同年经营开
概 要
支*总额的9.4%及5.6%;(i)于2024年分别为人民币8.1百万元及人民币35.2百万元,占
同年研发开支总额的4.0%及17.1%,以及占同年经营开支总额的2.0%及8.5%;及(i)
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分别为人民币0.6百万元及人民币9.7百万元,占同期研
发开支总额的1.2%及20.9%,以及占同期经营开支总额的0.7%及11.7%。
根据行业惯例,我们不时委聘CRO以支持我们的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于2023
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委聘24家、16家及14家CRO,
产生的相关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7.3百万元、人民币34.0百万元及人民币3.8百万元。据
我们所知,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委聘的所有CRO均为独立第三方。
生产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所有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产品及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在研疫苗均在我们位于泰州总部的一号生产园区生产。我
们一号生产园区的建筑面积超过48,000平方米,并配备了先进设备和机器,包括生物
反应器、大型离心机、超滤系统和大型纯化系统以及产品灌装和包装生产线。我们的
一号生产园区现时拥有三条运营生产线(包括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为4.0
百万剂四价及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一条狂犬病疫苗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为5.0百
万剂狂犬病疫苗;及一条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为15.0百万剂PSV23及
PCV24)。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生产了1.2百
万剂、1.8百万剂及零剂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利用率分别为30.2%、45.8%及零。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一号生产园区内的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正在进行工艺
验证。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的设计年产能与现有流感疫苗生产线相同。我们预期第
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将于2026年底前开始生产。
我们亦正在总部建设两个生产园区,即二号生产园区(用于扩大我们流感病毒
疫苗的产能)及三号生产园区(用于生产我们的重组蛋白疫苗(重组RSV疫苗及重组带
状疱疹疫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二号生产园区正在进行道路及景观施
工,而我们三号生产园区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
- ,包括研发开支、行政开支、销售开支、上市开支及其他开支
概 要
商业化
我们必须参与省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公开招标程序才能在中国销售我们的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第二类疫苗)。对于第二类疫苗,公开招标及再招标是进入有关省
份市场的准入条件。公开招标后,我们必须参与区县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地方采选程序
才能将我们的疫苗产品销售给特定区县级疾控中心。公开招标及地方采选并无指明任
何拟准入的配额或数量。完成地方采选程序后,各疾控中心将根据从疫苗接种点收集
的疫苗需求与我们协商实际供应量。我们一般与竞争对手就产品的技术设计、注册类
别、投标价格、临床疗效及质量以及声誉进行竞争。透过公开招标中标,我们的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完成30个省份的市场准入程序,并在地方采选中被超过1,100
家区县级疾控中心选用。我们与区县级疾控中心订立销售协议,当中订明价格和供应
量。之后我们聘请物流公司,安排将我们的疫苗产品通过冷链运输至各区县级疾控中
心。向我们完成采购后,疾控中心向其管控的疫苗接种点供应疫苗产品。诚如我们的
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以上仅为疫苗流通流程,疾控中心与疫苗接种点之间并无任何
销售关系。在中国,接种第二类疫苗对于公众而言并非强制性要求,且疫苗接种者可
自由选择疫苗产品及在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由于第二类疫苗不在国家报销范围之
内,疫苗接种者或其保险公司须承担疫苗成本或接种费用(如有)。
我们已成立涵盖销售、营销、医学事务及运营的自有销售及营销团队。截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销售团队包括51名雇员,负责销售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及筹备我们在研疫苗的商业化。我们的营销团队负责制定整体营销及推广策略、
参加学术会议及与疾控中心就我们疫苗产品的医学及科学信息进行沟通。我们的医学
事务团队负责疫苗的批准后研究。我们的销售运营团队负责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
管理、订单管理及发货。我们委聘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以支持日常营销活动,例如
进行市场调研、组织学术会议、向我们报告最新的市场趋势及需求、教育公众提高对
疫苗接种益处的认知、宣传我们产品的优势、协助编制公开招标文件及走访疾控中心
及疫苗接种点。
概 要
我们的市场推广策略以学术推广为先导。我们透过学术活动、疫苗相关研究项
目、定期探访、现场培训及给药后随访,就我们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与疾控中心、
当地疫苗接种点及相关医护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我们的产品设计及推广策略也重视特
殊人群,例如孕妇及慢性病患者。
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而言,对于三岁及以上人群以及6-35月龄人
群,我们在中国不同省份设定统一的投标价格,即每针人民币319元。我们制定该价格
时主要考虑了国内和国际现有流感疫苗的价格以及对生产成本的评估。就我们的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而言,我们依赖自有销售及营销团队执行以学术为导向的整体市
场拓展策略。我们计划通过结合学术会议和专业人士访问等线下活动,提高产品的知
名度和可获得性。根据行业惯例,我们亦委聘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以支持日常营销
活动。
根据行业惯例和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接受以下产品退货:(i)过期或将
要过期的未使用产品;(i)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i)包装破损的产品;及(iv)因我们
的任何过错而导致无法销售的产品。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
并无收到任何有关我们疫苗产品的投诉。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季节特定流
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亦自愿接受退回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通常自次年4月
起)未使用的流感疫苗。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退款负债除以同年
收入及年末退款负债总和计算的估计销售退回率分别为20.3%及24.6%。2024年录得的
有关2023年销售流感疫苗的实际产品退回为人民币21.3百万元,高于我们截至2023年
12月31日的初始估计人民币13.3百万元,实际产品退回率为32.5%。鉴于有关差额已反
映于2024年的经营业绩中且仅占该年度收入的3.1%,该差额对我们的经营或财务状况
并无重大影响。截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录得的有关2024年销售流感疫苗的实际
产品退回为人民币43.3百万元。根据截至2025年5月31日录得的实际产品退回及我们对
目前市场情况的评估,我们预期实际产品退回将不会超过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退款
负债。请参阅「业务-商业化-销售流程-退换货」。
知识产权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中国拥有190项专利,包括37项发明专利和153
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同日,我们在中国有9项专利申请,在海外有2项专利申请。特
别是,就我们的核心产品而言,我们拥有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12项注册专利以
概 要
及狂犬病疫苗的5项注册专利。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全部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均
为自有。有关我们重大专利及专利申请的主要资料,请参阅「业务-知识产权」。截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在中国注册38个商标,在香港注册2个商标。截至同日,我
们还是中国4个域名的注册所有人。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
无涉及任何可能威胁提出或待决的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程序或接获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
重大索赔通知,其中我们可能是索赔人或被诉人并可能因此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客户及供应商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客户均为区县级疾控中心,我们通常向其提供六至九个
月的信贷期。于2023年及2024年,我们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我们同期销售
总额的30%。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合共占我们
总收入的45.3%,而我们的最大客户贡献我们总收入的23.5%。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
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包括(i)我们疫苗产品及在研产品的原材料及耗材供应商;(i)我们研
发及生产工艺的设备供应商;及(i)冷链储藏及运输服务、建筑服务及CRO等服务提
供商。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170.8
百万元、人民币199.0百万元及人民币19.8百万元,分别占相应期间我们总采购额的约
28.0%、44.5%及22.1%。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向最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
别为人民币67.3百万元、人民币94.5百万元及人民币5.2百万元,分别占相应期间我们
总采购额的约11.0%、21.1%及5.8%。
竞争
中国和全球的疫苗市场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我们面临来自多个不同实体的潜在
竞争,该等实体包括已商业化或正在商业化或如我们一样旨在开发针对具体疾病的疫
苗的大型跨国及国内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疫苗管线、技术平台
和生产设施及工艺。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因疫苗类型而异。此外,研发中的通用在研
流感疫苗的出现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我们的竞争格局。我们疫苗产品的目标适应症的治
疗方案亦可能限制我们疫苗产品的市场潜力。有关我们疫苗管线的市场机会和竞争的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及「风险因素-与
我们获批疫苗产品的销售及营销和在研疫苗商业化有关的风险」。
概 要
我们的控股东集团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i)由安有才先生、江苏粜宇(一家由安先生及其配偶
分别拥有70%及30%权益的公司)及何一鸣先生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共同拥有约
35.84%的股份权益,根据一致行动人士协议,于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上一致表决前,
何先生须与安先生及江苏粜宇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须遵循安
先生及江苏粜宇的指示;及(i)江苏粜宇凭借其作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的角
色,被视为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中拥有约9.72%权益。因此,一致行动人士集团
及员工持股平台构成我们的控股东集团,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持有约45.55%
的股份。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控股东集团将合共持有约41.68%的股份(假设发售量调
整权未获行使)。因此,于上市后,本集团控股东成员仍将共同成为我们的控股
东。
过往寻求A股上市
有关建议本公司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过往寻
求A股上市」),我们已于2022年3月与辅导机构订立辅导协议。于2023年6月,本公司
就过往寻求A股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于2023年9月,考虑到联交所生物科技
板块内的活跃筹资活动、把握国际市场机遇的未来战略及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时间表
的不确定性,我们主动撤回向科创板作出的申请。在此次主动撤回过往寻求A股上市
前,我们未收到来自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过往寻求A股上市的任何意见或问题。
据董事所知、所悉、所信,我们的董事并不知悉任何与过往寻求A股上市相关
的重大事宜可能对本公司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适当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应提请联交
所、股东或有意投资者垂注。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自成立以来,我们已吸引若干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并已完成三轮融资,共筹集
人民币994.38百万元。我们广泛而多元化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基础包括专注于生
物技术和医疗保健行业投资的投资者,其中南京高特佳、盈科创新和国海创新为资深
概 要
投资者。于全球发售完成后及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南京高特佳、盈科创新和
国海创新将分别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55%、4.37%及4.04%。根据《中国公司
法》,所有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不得在上市日期后12个月内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筹集的资金已悉数动用。有关首次公
开发售前投资的主要条款及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身份及背景的进一步资料,
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风险因素
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涉及若干风险,其中许多风险非我们所能控制。这些风险列
于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我们面临的一些主要风险包括:
- ,具有不确定性且耗时耗资;
- 。监管机构拒
绝或延迟授予任何有关批准均可能导致我们在研疫苗的开发及商业推广推
迟,并对我们的营收潜力、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我们仍须履行持续或额外的监管义务并持
续接受监管审查,这可能导致重大额外开支;
- ,且完成临
床试验并不保证在研疫苗获得监管审批;
- ,这可能会延迟或阻碍疫
苗获得监管审批,限制获批标签的商业应用,或者在获得上市批准(如有)
后导致重大负面后果;
- ;
- ,我们的
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概 要
- ,或未能开发出有竞争力
的在研疫苗,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
- 、利润及现金流均来自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其收入
降低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及
- ,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主要财务资料概要
下文所载的主要财务资料概要乃摘录自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载我们的
综合经审计财务报表及经审阅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随附注)以及「财务资料」所载
资料,并应与该等资料一并阅读。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概要
下表概述我们于所示年度╱期间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收入 .52,168259,612306413
销售成本.(72,511)(108,157)(5,058)(4,038)
毛利╱(毛损).(20,343)151,455(4,752)(3,625)
其他收入.14,20224,36614,4974,966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
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48)(66)2125
其他收益及亏损.1,312(816)1139
销售开支.(55,433)(140,300)(8,842)(19,303)
行政开支.(74,663)(58,563)(15,475)(11,944)
上市开支.–(8,542)–(5,744)
研发开支.(283,159)(205,569)(43,205)(46,514)
其他开支.–(2,968)(2,108)(46)
概 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财务成本.(6,609)(17,713)(3,580)(5,141)
除税前亏损.(424,741)(258,716)(63,331)(87,317)
所得税开支.–
年╱期内亏损及全面开支
总额 .(424,741)(258,716)(63,331)(87,317)
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流感季节主要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
的流感疫苗销售及退货受当季疫苗需求的季节性波动的影响,而这又受流感季节性爆
发及季节性流行病毒的影响。因此,于往绩记录期间,由于我们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销售,我们的销售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请参阅「风险因
素-与我们获批疫苗产品的销售及营销和在研疫苗商业化有关的风险-我们的销售存
在季节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业务-季节性」及「财务资料-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季节性」。
我们的净亏损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24.7百万元减少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58.7百万元,主要由于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i)
与2024年相比,2023年的销量相对较低,因为我们于2023年9月下旬才开始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销售,而这对于流感季节而言已经偏迟;(i)我们于2024年加大
产品推广力度,扩大于各大城市的市场覆盖率及渗透率;及(i)于2024年我们新上市
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市场认可度有所提高。
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63.3百万元
及人民币87.3百万元,主要由于两个年度第一季度录得的收入较低,原因为流感疫苗
的销售受季节性波动影响,而有关销售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
概 要
综合财务状况表中若干选定项目的概要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表的选定项目。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总值.906,4981,117,3021,116,465
流动资产总值.213,245495,537444,280
资产总值.1,119,7431,612,8391,560,745
流动负债总额.529,163908,679914,539
流动负债净额.(315,918)(413,142)(470,259)
非流动负债总额.227,310557,573584,029
负债总额.756,4731,466,2521,498,568
资产净值.363,270146,58762,177
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13.1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70.3百万元,主要由于(i)借款的即期部分增加;及(i)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包括已收回未结贸易应收款项)减少,两者均为协助生产流感疫苗,为即
将来临的流感季节作准备。
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5.9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13.1百万元,主要由于(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增加,请参
阅「-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及(i)借款的即期部分
增加,主要原因为即将到期的若干长期借款重新分类,部分被贸易应收款项增加所抵
销,与我们的收入增加及疫苗销售的季节性(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基本一致。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录得流动负债净额,主要是因为我们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生产及营销以及在研疫苗的研发,以及建立及扩建生产园区以
支持我们的业务。我们预期通过以下措施来改善流动负债净额状况:(i)扩大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市场份额及未来推出新疫苗产品,增加销售收入;(i)持续使用项目
贷款支付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及(i)筹集长期借款以取代短期借款,确
保财务资源的稳定。
概 要
我们的资产净值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63.3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的人民币146.6百万元,主要由于年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人民币258.7百万
元,部分被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人民币42.0百万元所抵销。我们的资
产净值进一步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62.2百万元,主要由于截至2025年3
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人民币87.3百万元,部分被确认以权益结算以
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人民币2.9百万元所抵销。
综合现金流量表概要
下表载列我们于所示年度╱期间的综合现金流量表概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305,988)(199,509)(86,607)(21,808)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506)(152,673)(39,399)(31,992)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 .335,166439,058160,49736,1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增加净额.28,67286,87634,491(17,633)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64645,31845,318132,194
年╱期末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45,318132,19479,809114,561
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06.0百万
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99.5百万元,主要由于除税前亏损减
少。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86.6百万元
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21.8百万元,主要由于(i)贸易应收款项
减少,原因为我们主动收回未结贸易应收款项;及(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减少,主要
原因为我们支付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概 要
经考虑我们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经营所得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借款及全
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董事认为,我们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足以支付自本招股
章程日期起未来至少12个月至少125%的成本(包括一般、行政及经营成本以及研发开
支)。
我们的现金消耗率指我们平均每月(i)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包括研发开支);
及(i)资本支出。经计及我们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假设未来每
月平均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水平的1.2倍,及参考截至
2025年3月31日的资本承担而估计的资本支出,我们估计我们将能够维持9个月或(倘
我们亦计及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假设发售价设定为每股份12.90港元(即指示性发
售价范围的下限)及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22个月的财务可行性。董事及我们的管
理团队将继续监控我们的营运资金、现金流量及业务发展状况。倘全球发售所得款项
净额低于预期或全球发售推迟,我们可能动用我们无抵押信贷融资的闲置额度,以维
持我们的日常营运,这适用于全球发售所得款项不可用的情况;我们可能采取的其他
行动包括推迟我们生产园区的建设和减少我们的研发支出及╱或我们寻求开发的管线
产品数量。
全球发售统计数据
(1)
按发售价
每股发售股份
12.90港元计算
按发售价
每股发售股份
15.50港元计算
股份市值
(2)
.5,075.4百万港元6,098.4百万港元
本 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未经审计
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3)
.
1.11港元1.32港元
附注:
- 。
- ,442,600股份计算。
(3) 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于作出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有形负债净额报表」所述调整后计算。
概 要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
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至15.50港元的中位数)及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扣除我们
于全球发售中应付的包销费用及开支后,我们估计将获得所得款项净额约420.5百万港
元。我们计划将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或266.9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我们的核心产品的开发及国内外注册,
其中:
- %或135.9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持
续研发及海外市场注册;及
- %或131.0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I
期临床试验及注册;
- %或76.4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其他在研疫苗的开发和注册,其中:
- %或29.1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I期及
I期临床试验;
- %或21.8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PSV23的I期临床试验及
注册;
- %或10.9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四价及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佐剂)的I期临床试验;
- %或7.3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的I期及I期临
床试验;及
- %或7.3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其他在研疫苗的临床前研究;
- %或35.4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改进我们的工艺及商业化能力;
- %或20.8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我们的技术平台的开发;及
- %或21.0百万港元将分配至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概 要
上市开支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发售价范围
的中位数),我们预期将产生上市开支约54.4百万港元(包括包销佣金及费用总额、联
交所上市费、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及印刷费以及与全球发
售有关的所有其他开支),其中(i)包销相关开支(包括包销佣金及其他开支约19.0百万
港元)及(i)非包销相关开支约35.4百万港元,其中(a)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的费用及开
支约20.9百万港元及(b)其他费用及开支约14.5百万港元,占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约
11.5%。预计约32.0百万港元的上市开支将于上市后自我们的综合损益表中扣除,而约
22.4百万港元将于上市后自权益中扣除。上述上市开支为最新实际可行的估计,仅供
参考,实际金额可能与此估计不同。
股息政策
本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并无建议、派付或宣派任何股息。于可预见未来,我们并
无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的任何计划。是否派付股息及其金额乃根据董事会认为可能相
关的因素厘定。任何股息分派亦须经股东于股东会上批准。根据中国法律及组织章程
细则,一般储备规定于各年末从除税后利润中拨出10%,直至结余达到相关中国实体
注册资本的50%为止。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鉴于我们的累计亏损,根据相
关中国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我们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直至累计亏损获税后利
润补足且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提取充足的法定公积金。
近期发展
临床试验
我们于2025年7月完成了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初步安全性报
告。我们随后于2025年7月开始了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详情请参阅
「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
胞)-临床试验概要」。
概 要
IND申请
我们于2025年5月及6月分别向国家药监局及FDA提交了在研重组RSV疫苗的
IND申请。
COVID-19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COVID-19疫情未曾对我们的业务运
营或临床开发活动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估计经营业绩
我们预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继续产生净亏损,主要因为我们预计该年
度会产生大量研发开支、销售开支、行政开支以及与我们持续运营相关的其他开支。
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财务状况及额外资金需求有关的风险-我们在2023
年及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净亏损,并可能在可预见
的未来继续出现净亏损」。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自2025年3月31日(即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
师报告所载我们的综合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近一个报告期日期)起,我们的财务、经营
或交易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已于2025年1月24日就申请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全球发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备案。中国证监会确认我们已于2025年6月25日完成备案。
释义及缩略词
于本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若干其他
词汇于本招股章程「技术词汇表」解释。
释义
「2017年员工
激励计划」
指本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批准及采纳的员工激励计
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
定及一般资料-D.员工激励计划」;
「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指本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批准及采纳的员工激励计
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
定及一般资料-D.员工激励计划」;
「会计师报告」指由德勤编制的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的会计师报告,其全文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组织章程细则」
或「细则」
指于2025年1月8日获采纳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
不时修订),将于H股在联交所上市之日生效,其概
要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向公众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资本市场中介人」指参与全球发售的资本市场中介人,具有上市规则所
赋予的涵义;
释义及缩略词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及仅供地理
参考之用,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对「中
国」的提述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公司(清盘及
杂项条文)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经不
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2015
年10月28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2
年3月10日在中国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或
「《中国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合规顾问」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一致行动人士协议」指安先生、江苏粜宇及何先生于2022年12月订立的一
致行动人士协议;
「一致行动人士集团」指安先生、江苏粜宇及何先生的统称;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关连交易」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释义及缩略词
「控股东集团」
或「控股东」
指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安先生、江苏粜宇、何先生
及员工持股平台,而「控股东」或「控股东集团
成员」指其中每一个或其中任何一个,「控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有关详情,请参阅「与
控股东的关系」;
「未上市股份
转换为H股」
指于全球发售完成后38名现有股东所持合共
262,919,245股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有关未上市
股份转换为H股及H股申请于联交所上市已于2025
年1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已于
2025年6月25日就全球发售及H股申请于联交所上市
发布备案通知;
「核心产品」指具有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所赋予的涵义,即用于符
合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3章
项下资格规定的产品;
「指定银行」指香港结算参与者的EIPO指定银行;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企业所得税法」指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员工激励计划」指本公司2017年员工激励计划及2020年员工激励计
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
定及一般资料-D.员工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平台」指泰州慧达、泰州慧嘉、泰州慧隆、泰州慧宁、泰州
慧融及泰州慧新;
释义及缩略词
「极端情况」指香港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uance」或「FINI」
指由香港结算运作的网上平台,所有新上市如要获准
进行交易以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有关认购及结算
的特定资料,均须使用该平台;
「弗若斯特沙利文」指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一家全球市场研究及咨询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指我们委托及由弗若斯特沙利文就本招股章程编制的
独立市场研究报告;
「《香港结算一般规则》」指规范香港结算服务使用的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订或
修改),及若文义允许,则包括《香港结算运作程序
规则》;
「全球发售」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我们的所有附属公司,或倘文义所指,就
本公司成为现时附属公司的控股公司前的期间,该
等附属公司或其前身公司(视情况而定)经营的业
务;
「指南」指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生
效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H股」指本公司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份;
「H股证券登记处」指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释义及缩略词
「网上白表」指通过指定网站 w.hkeipo.hk 于网上递交以申请人
本身名义发行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
「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指于指定网站 w.hkeipo.hk 所列明的本公司指定网
上白表服务供应商;
「香港结算EIPO」指通过促使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申请以香港结
算代理人名义发行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
于 阁下或指定香港结算参与者股份户口的香港发
售股份,包括通过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
香港结算参与者)通过香港结算FINI系统发出电子
认购指示,代表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香港结算代理人」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香港结算的全
资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运作
程序规则》」
指香港结算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当中载有关中央结算系统运作及职能的惯例、程
序及行政规定;
「香港结算参与者」指获准以直接结算参与者、全面结算参与者或托管商
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发售股份」指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按发售价初步提呈发售以
供认购的3,344,400股H股,可按本招股章程「全球发
售的架构」所述予以重新分配;
释义及缩略词
「香港公开发售」指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下,按
发售价(另加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
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
征费)提呈香港发售股份以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
「香港包销商」指名列本招股章程「包销-香港包销商」的香港公开发
售包销商;
「香港包销协议」指由本公司、安有才先生、江苏粜宇、何一鸣先生、
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香港包销商就香港公开
发售所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的包销
协议;
「独立第三方」指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人士或公
司;
「国际发售股份」指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以供认购的30,098,200
股H股,连同(如相关)本公司因发售量调整权获行
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H股,可按本招股章程「全
球发售的架构」所述予以重新分配;
「国际发售」指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并遵守国际包销协议的条款
及条件,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形式按发售价提呈
发售国际发售股份,进一步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全
球发售的架构」;
「国际包销商」指预期将就国际发售订立国际包销协议的一组国际包
销商;
释义及缩略词
「国际包销协议」指由本公司及国际包销商于定价日或前后所订立有关
国际发售的国际包销协议;
「IP顾问」指嘉源律师事务所,我们有关上市的相关中国知识产
权法律的法律顾问;
「江苏粜宇」指江苏粜宇科贸有限公司(前称为上海粜宇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及江苏粜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
家于2017年4月1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控
股东之一;
「联席账簿管理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的联席账
簿管理人;
「联席全球协调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的联席全
球协调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指名列「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的联席牵
头经办人;
「联席保荐人」指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
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21日,即本招股章程刊发前确定当中所
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指H股于主板上市;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董事会属下的上市小组委员会;
「上市日期」指H股首次于主板开始买卖之日,预期将为2025年8月
8日(星期五)当日或前后;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
订或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释义及缩略词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主板」指联交所运作的证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
于联交所GEM并与其并行运作;
「安先生」指安有才先生,我们的创办人、执行董事、董事长、
总经理及控股东之一;
「何先生」指何一鸣先生,我们的执行董事及控股东之一;
「发售价」指每股发售股份的最终发售价(不包括1.0%经纪佣
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所交
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不超过15.50港
元且预期不低于12.90港元,将按该价格认购香港发
售股份,将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全球
发售的定价」中厘定;
「发售股份」指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
「发售量调整权」指预期本公司根据国际包销协议向国际包销商授出的
购股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包销
商)行使,根据国际包销协议,本公司或须按发售
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5,016,200股额外H股(约占根
据全球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的15%),
以(其中包括)补足国际发售中的任何超额需求(如
有),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整体协调人」指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及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释义及缩略词
「中国政府」指中国中央政府及所有政府分部(包括省、市及其他区
域或地方政府实体)以及有关政府组织或(按文义所
指)其中任何一个分部或组织;
「中国法律顾问」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我们就全球发售有关中国法
律的法律顾问;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指对本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详情载于本招股
章程「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
资」;
「首次公开发售前
投资者」
指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投资者;
「定价协议」指由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于
定价日订立以记录及厘定发售价的协议;
「定价日」指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以协
议方式厘定发售价的日期,预计为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当日或前后;
「S规例」指美国证券法S规例;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或「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资深投资者」指具有指南第2.3章所赋予的涵义;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
释义及缩略词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监事」指本公司监事;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泰州慧达」指泰州慧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泰州慧嘉」指泰州慧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22年6月24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泰州慧隆」指泰州慧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泰州慧宁」指泰州慧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21年9月22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释义及缩略词
「泰州慧融」指泰州慧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泰州慧新」指泰州慧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家于2021年9月22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之一及控股东之一;
「往绩记录期间」指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包销商」指香港包销商及国际包销商;
「包销协议」指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销协议;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受其司法管辖的所
有地区;
「美国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美元」指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我们」指本公司或本集团(视文义而定);
「易慧生物技术」指易慧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一家于2020年7月2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
全资附属公司;
释义及缩略词
缩略词
「会财局」指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年复合增长率」指年复合增长率,按期末数值除以期初数值,所得结
果的期间年数的倒数次方,再从其后所得值中减去
一计算;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并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疾控中心」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药审中心」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国家药监局
的分支机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申
请的受理和技术审评;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GFA」指建筑面积;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DMC」指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MAH」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释义及缩略词
「国家药监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前身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人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BOC」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税务总局;及
「VAT」指增值税。
为便于参考,中国法律及法规、政府部门、机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包括我们
的若干附属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均已载入本招股章程。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中文版本
为准。公司名称及其他中文词汇的英文翻译仅供识别之用。
于本招股章程内的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约整。因此,若干表格内所示总数
未必为其前列数字的算术总和。
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对中国「省」的提述包括省、直辖市及省级自治区。
技术词汇表
于本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所用有关本集团及我们业务
的若干词汇的解释及释义具有下文所载涵义。该等词汇及其涵义未必与标准行业定
义或用法一致。
「腺病毒」指最初在人体腺样细胞培养中发现的一种DNA病毒,
可引起呼吸系统、结膜和胃肠道的感染;
「佐剂」指一种可添加在疫苗的物质,用以增强对抗原的免疫
反应;
「不良事件」或「AE」指患者或临床研究受试者于临床试验中使用一种药物
或其他药品后出现的任何不良医疗事件,但不一定
与药物使用有因果关系;
「抗体」或
「免疫球蛋白」
指一种由B细胞产生的保护性Y形蛋白,免疫系统用以
辨识及应付细菌及病毒等入侵的外来物质(抗原);
「抗原」指能够激活免疫系统以启动免疫反应的物质,特别是
激活淋巴细胞(抗感染白细胞);
「减毒疫苗」或
「减毒活疫苗」
指一种通过降低病原体毒力但仍保持其活性(或「活
力」)而制成的疫苗;
「B细胞」指一种经抗原刺激后可产生特定抗体的白细胞;
「生物反应器」指一种利用培养基、若干气体(如空气、氧气、氮气及
二氧化碳)及其他必要物质提供生物反应过程的合适
环境的装置;
「载体蛋白」指与荚膜多糖结合以增强免疫原性的蛋白质分子;
技术词汇表
「CID50」指半数细胞培养感染剂量,即样品中半数培养细胞感
染所需的病毒量。用以表征样品中传染性病毒滴
度;
「CD4
+
T细胞」指一种重要的T淋巴细胞,通过刺激及调节其他免疫
细胞对抗感染来帮助协调免疫应答;CD4
+
T细胞在
协调身体免疫应答上发挥重要作用;
「CHO细胞」指中国仓鼠卵巢细胞,广泛用于生物制药行业,用来
生产重组蛋白质;
「CMC」指化学、制造与控制,用于临床前及临床开发阶段的
工艺,以确保药品及生物制药产品对消费者保持有
效、安全及高质量;
「一类创新药」指(就疫苗而言)一类尚未在全球上市的注册疫苗。我
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获批注册为一类创
新药。我们亦计划将以下疫苗注册为一类创新药: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三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佐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mRNA猴痘
疫苗、重组RSV疫苗、mRNA RSV疫苗、mRNA猴
痘疫苗以及PCV24疫苗;
「第一类疫苗」指中国政府免费向其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相关政
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
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
疫苗,以及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
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
苗;
「第二类疫苗」指中国公民自愿受种的疫苗,接种费用由接种者支
付;
技术词汇表
「临床试验」指一种旨在揭示或证实试验药物的治疗及保护作用以
及副作用的研究,以确定该等药物的安全性及功
效;
「柱层析」指一种用来从混合物中分离出单一化合物的层析法;
「联合疫苗」指能够预防两种或以上传染病的疫苗;
「结合」指将细菌荚膜多糖与蛋白质通过化学方式连接以增强
免疫原性;
「CRO」指合同研究机构,在合同基础上为制药公司提供一系
列专业研究服务的公司;
「树突状细胞」指对周围环境不断进行病毒和细菌等潜在病原体监
控,检测危险并启动及调节自适应免疫反应的细
胞;
「乳剂」指两种或多种一般互不相溶(不可混合或不可交融)的
液体因液分离而形成的混合物;
「表位」指抗原被适应性免疫反应,特别是T细胞及B细胞受体
以及抗体识别的部分;
「胎牛血清」指从胎牛血液中分离出的血清成份;
「GLP」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与组织过程有关的
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计划、执行、检测、记录、存
档和报告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性研究的条件;
技术词汇表
「GMP」指药品生产质量监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不时发布的指引及规则,作为质量保证的一
部分,旨在尽量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
染、混淆及出错的风险,并确保须遵从这些指引及
规则的药品持续按照适用于其拟定用途的质量和标
准生产及控制;
「GMT」指几何平均滴度,通过乘以所有可观察抗体滴度值并
取该数的n次根计算的一组受试者的抗体滴度几何平
均数,其中n是具有可用数据的受试者的数目;
「带状疱疹」指带状疱疹,一种引起疼痛皮疹的病毒感染;
「IgG」指免疫球蛋白G,是血液及其他体液中最常见的抗体
类型,可防止细菌毒素及病毒感染;
「免疫应答」指抗原刺激机体免疫系统的过程;
「免疫原性」指抗原等特定物质在人体及其他动物体内引起免疫应
答的性能;
「灭活疫苗」指一种通过辐射、加热或化学试剂来灭活培养的病毒
颗粒、细菌或其他病原体的疫苗;
「体内」指拉丁语中意为「活体内」,体内研究是指在完整的生
物活体(包括动物、人类及植物)上测试各种生物或
化学物质的作用效果,而不是在局部器官或组织或
死亡的生物体上或者在体外进行研究;
技术词汇表
「IND」指临床研究用新药或临床研究用新药申请;
「流感」指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传染性极强的呼吸道疾病,特征
是突发高烧、肌肉酸痛、头痛、乏力及干咳,严重
者可能入院,甚至死亡;
「KOL」或
「关键意见领袖」
指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产品知识及影响力的可信赖
人士,是中国发展迅速的行业及企业(包括生物技
术╱制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批签发」指在任何批次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
体外诊断试剂或国家药监局规定的任何其他生物制
品上市销售或出口前,国家药监局指定药品检验机
构对此类产品进行文件审查、现场核查及抽样检查
的监督管理制度。任何未通过批签发检验或批准的
批次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
「冻干」指冻干;
「mRNA」指信使核糖核酸,携带基因编码序列的单链RNA分
子,在合成蛋白质的过程中被核糖体翻译;
「NDA」指新药申请;
「中和抗体」指一种能与病原体(例如病毒或毒素)结合并中和病原
体活动的抗体;
「病原体」指可导致疾病的细菌、病毒或其他微生物;
「PCV24」指24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
技术词汇表
「I期临床试验」指在该研究中,对药物的安全性、剂量耐受性、吸
收、代谢、分布及排泄进行试验,并在可能的情况
下了解其早期药效;
「I期临床试验」指在该研究中,对有限患者群组给药,以此识别潜在
不良反应和安全风险,初步评估产品对特定目标疾
病的功效,以及确定剂量耐受性及最佳剂量;
「I期临床试验」指在该研究中,在控制良好的临床试验中对整体上地
域分散的临床试验地点的扩大患者群组给药,以产
生足够的数据,以统计学方式评估产品的功效和安
全性以供审批,并为产品标签提供充分信息;
「肺炎球菌病」指由肺炎链球菌引起的感染,可导致肺炎、血液感
染、中耳感染或细菌性脑膜炎;
「肺炎」指通常因感染引起的肺部炎症;
「多糖」指由数种单糖按顺序连接而成的生物大分子;
「PSV23」指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狂犬病」指一种经动物咬伤传播狂犬病毒给人类的疾病,在
出现临床症状后通常致命;
「重组」指由两种不同来源的遗传物质组合而成的DNA、蛋白
质、细胞或生物体;
「重组蛋白疫苗」指一种疫苗,包括异源表达系统(如细胞或酵母)中产
生的蛋白质抗原;
「RSV」指呼吸道合胞病毒,一种常见的影响鼻、咽喉和肺部
的呼吸道病毒;
技术词汇表
「SAE」指严重不良事件,即以下在人体药物试验中发生的任
何剂量的意外医疗事件:导致死亡;威胁生命;需
要患者住院治疗或导致现有住院治疗延长;导致持
续或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可能导致先天性异
常╱出生缺陷,或需要干预以防止永久性损伤或损
害;
「血清转换」指在过往并无抗体的人体血液中产生抗体。 血清转换
检测可用于观察机体的免疫系统对疫苗的反应程
度;
「血清型」指以共有的特定表面抗原区分的一组生物、微生物或
细胞;
「裂解病毒疫苗」指一种通过使用化学试剂或物理方法破坏病毒包膜及
裂解病毒颗粒而生产的疫苗;
「T细胞」指源于胸腺并于外围成熟的细胞,于其T细胞受体与
MHC分子呈递的抗原结合时在脾脏╱淋巴结激活,
且其接收额外的共刺激信号以使其取得杀伤(主要是
CD8
+
T细胞)或辅助(主要是CD4
+
T细胞)功能;
「滴度」指溶液中个别物质数量或浓度的量度单位;抗体滴度
是用来衡量某种抗体识别特定抗原表位所需要的浓
度,表示为仍能产生阳性结果的最大稀释度(在系列
稀释度中)的倒数;
「破伤风类毒素」指破伤风类毒素,用于预防破伤风,破伤风是一种严
重疾病,可引起惊厥(癫痫发作)和严重的肌肉痉
挛,强烈程度足以导致脊柱骨折;
「耐受性」指患者对药物的明显不良事件的耐受程度;
技术词汇表
「疫苗」指一种生物制剂,可为特定疾病激活免疫系统及提供
活跃的获得性免疫;
「价」指就疫苗而言,该疫苗设计用于预防的微生物种类;
「水痘」指感染水痘带状疱疹病毒首次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
病;
「载体」指含有或携带经修饰的遗传物质(如重组DNA)并可用
于将外源基因导入目标细胞及生物体基因组的媒介
(如质粒或病毒);
「Vero细胞*」指一种从非洲绿猴的肾上皮细胞分离出来的细胞系;
「VLP」指病毒样颗粒,具有与病毒类似的分子结构的蛋白质
复合物;
「VZV」指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已知感染人类的九种疱疹病毒
之一,可导致儿童患水痘及成人患带状疱疹;及
「世卫组织」指世界卫生组织。
- (verda reno的缩写),世界语(一种人造国际辅助语言)意为「绿色的肾
脏」。
前瞻性陈述
我们于本招股章程载列前瞻性陈述。并非历史事实的陈述,包括关于我们对未
来的意向、信念、预期或预测的陈述,即属前瞻性陈述。
本招股章程载有若干前瞻性陈述及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关的资料,该等陈述及
资料根据管理层所信以及管理层所作假设和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资料作出。于本招股
章程中,「旨在」、「预计」、「相信」、「可能」、「预期」、「展望未来」、「拟」、「或会」、
「应当」、「计划」、「预测」、「寻求」、「应该」、「将会」、「会」及该等词语的反义词以及
其他类似表述,若涉及本集团或管理层,乃用以识别前瞻性陈述。该等陈述反映管理
层目前对未来事件、营运、流动资金和资本来源的观点,其中部分观点未必会实现或
可能会改变。该等陈述受限于若干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本招股章程所述的其
他风险因素。 阁下应特别留意,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涉及已知及未知风险与不确定
性。本公司所面对可能会影响前瞻性陈述准确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方面:
- ;
- ;
- ;
- ;
- 、开支、收入、资本支出及对额外融资需求的估计;
- ;
- ;
- 、趋势、状况及竞争格局;
- ;
前瞻性陈述
- 、计划、宗旨及目标以及我们成功实施该等战略、计划、宗旨
及目标的能力;
- ;
- ;及
- 。
在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规定下,我们概无且概不承担因新资料、未来事件或
其他原因而更新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本招股章程所载前瞻性陈述的义务。由于该等及其
他风险、不确定性及假设,本招股章程所述前瞻性事件及状况未必会按我们预期的方
式发生,或根本不会发生。因此, 阁下不应过分依赖任何前瞻性资料。本节所载警示
声明适用于本招股章程所载一切前瞻性陈述。
于本招股章程,有关我们或董事意向的陈述或提述均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作
出。任何该等资料或会由于未来发展而出现变动。
风险因素
投资H股涉及重大风险。 阁下在投资H股之前,应审慎考虑本招股章程载明的
所有资料,包括下文所述风险及不确定性。以下为我们认为属重大的风险说明。以
下任何风险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
该等情况下,H股的市价均可能下跌, 阁下可能会损失绝大部分或全部投资。
该等因素为或然事件,未必会发生,我们无法就任何该等或然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发表观点。所提供资料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不会作出更新,并受限于「前瞻性陈
述」一节所述的警示声明。
与在研疫苗的开发及监管审批有关的风险
新疫苗产品的开发较复杂,具有不确定性且耗时耗资。
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开发新疫苗产品的能力,该过程较为复杂,具有不
确定性,且耗时耗资。我们能否成功开发新疫苗产品取决于我们的以下能力:
- ;
- ;
- 、临床试验及生产活动所需的所有审批;及
- ,及时并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及完成临床前研究
及临床试验。
在取得监管审批销售我们的在研疫苗之前,必须开展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而
其结果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在临床开发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发生失败。无论是临床前研
究或早期阶段临床试验的结果,还是成功的中期临床试验结果,其本质上都不具有预
示性,且并不意味著后期阶段临床试验取得积极结果。我们可能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或
者因临床试验而遇到若干意外事件,可能延误或导致我们无法获得在研疫苗的监管审
批或对其进行商业推广,包括:
• 监管机构可能不会授权我们或我们的研究人员在预期试验地点启动或开展
临床试验;
风险因素
- ,我们可能会决定
或者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我们开展额外的临床试验或放弃疫苗开发项目;
- ,或者招募人数可能不
足,或招募进展缓慢,以及受试者的退出比率可能高于预期;
• 如果临床试验显示缺乏有意义的临床反应或受试者面临不可接受的健康风
险,我们可能必须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 在研疫苗可能无法在临床试验中显示出令我们及监管机构满意的安全性和
有效性;
- ,尤其是在我们未能
遵守某些监管规定时;
- ;及
- 。
开展临床试验出现延误或者延迟获得审批可能导致我们的疫苗开发成本增加。临
床试验出现重大延误将导致我们拥有独家权利商业推广在研疫苗的时间缩短,还可能
导致竞争对手抢先上市类似产品,进而可能损害我们商业推广在研疫苗的能力并有损
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
鉴于上述任何或全部因素,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继续高效或及时开发新疫苗产
品,也无法保证该等产品将成功获批。未能如此行事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
业绩及未来商业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获得在研疫苗的监管审批。监管机构拒绝或延迟授
予任何有关批准均可能导致我们在研疫苗的开发及商业推广推迟,并对我们的营收潜
力、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获得有关在中国商业推广在研疫苗的审批,我们须向国家药监局提供临床前研
究及临床数据,以充分证明我们在研疫苗用于预期适应症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由于可
风险因素
能需要花费数年才能完成必要研究及试验,因此向国家药监局办理审批的所需时间通
常很漫长。我们亦无法预测能否获得审批,这取决于国家药监局的重大酌情裁量并取
决于诸多因素。我们的在研疫苗可能因诸多原因而无法从国家药监局获得监管审批,
包括:
- ;
- ;
- 、有效性及对其拟定适应症有效;
- ;
- ;
• 从在研疫苗临床试验中收集的数据不足以支持提交NDA或其他适用的申报
或获得监管审批;
- ;及
- ,导致我们的临床前和临床数据不足以获得批准。
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资料,包括额外的临床前或
临床数据,以支持审批申请。有关要求可能延迟或阻碍我们及时获得监管审批,并进
而影响我们的商业推广计划。在更极端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决定取消开发项目。即使
我们获得审批,但相较于我们所申请的适应症而言,监管机构可能仅同意批准更少的
或更有限的适应症,或者要求我们开展成本高昂的上市后临床试验,或者以对在研疫
苗成功商业推广不利的方式批准申请。前述任何情景均可能对我们在研疫苗的商业前
景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于在研疫苗临床开发过程中,批准政策、监管或获得批准所必要的临床数
据类型及数量可能变化。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监管规定及指引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我们
须对临床试验方案作出必要更改,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导致我们在研疫苗通过
监管审批的时间推迟或降低通过监管审批的可能性。
风险因素
我们在研疫苗早期研究及试验的结果未必能预测未来试验结果,且完成临床试验并不
保证在研疫苗获得监管审批。
我们在研疫苗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成功并不确保后期临床试验将成功。
即使早期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显示积极结果,之后也可能发生重大挫折。这些挫折
可能是由于(其中包括)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临床前发现或临床试验观察到的安全性或
有效性问题(包括先前未报告的不良事件)导致。此外,我们亦将假设、估计、计算
及结论作为我们数据分析的一部分,但我们未必已收到或有机会全面评估所有临床前
数据。因此,一旦收到所有临床试验数据及进行全面评估,临床试验结果可能与早期
研究的结论或预期不同,或者不同结论或考虑因素可能导致对结果持保留意见。另一
方面,监管机构未必接纳或同意我们的假设、估计、计算、结论或分析。因此,尽管
早期研究及试验有任何潜在的积极结果,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不会面临类似挫
折。尽管已通过临床前研究及初步临床试验取得进展,在研疫苗仍可能无法于后期临
床试验阶段显示预期的药理特性或安全性及有效性特征。
即使我们能启动及完成临床试验,结果可能不足以令在研疫苗获得监管审批。审
批取决于监管机构的重大酌情裁量。请参阅「-我们可能无法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获
得在研疫苗的监管审批。监管机构拒绝或延迟授予任何有关批准均可能导致我们在研
疫苗的开发及商业推广推迟,并对我们的营收潜力、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疫苗可能引发不良副作用或具有其他特性,这可能会延迟或阻碍疫苗获得监管
审批,限制获批标签的商业应用,或者在获得上市批准(如有)后导致重大负面后果。
与大多数生物产品一样,我们的疫苗可能会引发不同严重程度的副作用。如果
我们的疫苗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不可接受的副作用,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或终止临床试
验,或者国家药监局可能会责令我们停止临床试验,或者拒绝批准我们的疫苗用于任
何或所有目标适应症。不良反应还可能影响受试者招募、已入组受试者完成临床试验
的能力,或者导致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此外,实施疫苗接种的人员可能无法妥善识
别或处理这些副作用。此外,如果其他疫苗生产商针对相同疾病的产品采用相同的技
术,或使用与我们疫苗相同的培养细胞或原材料而在免疫接种后引起或被认为引起严
重的副作用或不良事件,或者如果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如国家药监局)或国际机构
(如世卫组织),认定应用与我们疫苗相同的技术或使用与我们疫苗相同的培养细胞或
风险因素
原材料的产品可能会在免疫接种后引起或导致严重的副作用或不良事件,则我们的疫
苗可能会被认为在免疫接种后引起严重的副作用或不良事件。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
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即使我们通过临床试验成功推进疫苗,这些试验可能仅招募有限数量的
受试者,且接触我们疫苗的时间也有限。因此,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当疫苗商业
化后,大量人群接种我们的疫苗时不会发现不良反应。根据中国法律,作为疫苗生产
商,如果在免疫接种合格疫苗的过程中或者接种后,因接种造成疫苗接种者器官、生
理功能损害,或者造成疫苗接种者重伤、死亡,且在接种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过错
的,我们可能须对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不良事件的疫苗接种者承担赔偿责任。因
此,即使损害不一定与疫苗质量有因果关系,我们也可能须提供赔偿。
如果我们的一种或多种疫苗在获得监管审批后发现不良副作用,我们可能会面临
若干重大不利后果,包括:
- ;
- ;
- ;
- ;
- ;
- ;及
- 。
上述任何事件均可能妨碍我们实现或维持我们已获批疫苗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并
导致重大收入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
我们一种或多种获批疫苗产品或在研疫苗被证明不安全,我们的整个管线都可能受到
影响,这将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的在研疫苗管线有限。
我们的未来发展及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识别、开发及商业化强大在研疫
苗管线的能力。目前,我们正在开发的第二类在研疫苗数量有限,这带来巨大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我们依赖于数量有限的第二类在研疫苗。如果其中
任何在研疫苗未能表现出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或者未能获得监管审
批,这可能会极大地削弱我们的增长前景。
- :在快速发展的疫苗开发领域,拥有更广泛和更丰富管线的竞争
对手可能更快推动产品上市,或者更容易针对新出现的病原体作出调整,
因而他们在战略上更利于抢占市场份额,这可能使我们的产品被边缘化。
- :有限的产品管线可能影响我们建立和维持战略合作
或协作的能力,因为潜在合作伙伴往会寻求与拥有更广泛在研疫苗的开
发商结盟。这可能会进一步抑制我们的创新及拓展能力。
- :相比开发活动更广泛的公司,产品管线有限的公司可能会被认
为拥有更高风险。因此,这一认知可能影响我们为未来研发项目筹集必要
资金的能力。
虽然我们会寻求扩展产品管线的机会,但概不保证这些努力终有所获,在此情况
下,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研发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不准确或不完整。
我们收集、汇总、处理及分析来自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的数据和信息。疫苗行
业的数据往来源分散、格式不一致且不完整,这对所收集或获取数据的整体质量构
成了挑战。数据的缺失或遗漏(无论有意或无意)程度或数量可能颇为严重。捕捉、输
入或分析这些数据时出现错误,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推进在研疫苗开发的能力,进而
可能有损我们的业务、前景和声誉。
风险因素
作为监管审批流程的一部分,我们还管理并向政府实体提交数据。提交数据须遵
守复杂的数据处理和验证政策及法规。即使已有这些政策及法规,我们在不时宣布或
发布来自临床试验的中期、概要或初步数据时须遵守审计和验证程序,这可能导致最
终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能认定我们对健康信息或其他数据的
存储、处理、提交、交付或展示不合法或有误。即使索赔不成功,也可能导致重大成
本并分散管理层时间、精力和资源。针对我们提出的未投保或投保不充分的索赔可能
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此外,我们依赖CRO监控及管理我们部分长期临床前及临床项目的数据,而我们
只控制其活动的某些方面。如果任何CRO或其他第三方在数据准确性或完整性方面未
能达到我们的标准,来自这些临床前及临床试验的数据可能会受损。
我们委聘CRO开展部分临床试验相关活动,但其不受我们控制。
按照行业惯例,我们会不时委聘独立于本集团的CRO来支持我们的临床前和临床
研究。根据我们的整体管理及指示,该等组织关于我们的在研疫苗开发方面的工作范
围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临床前研究方面,CRO通常根据我们的研究设计并在我们的监
督下,为我们提供与在研疫苗的临床前安全性及免疫原性评估相关的服务。我们需要
委聘GLP认证的CRO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性评估研究。我们已委聘CRO为我们
的核心产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研究。在临床研究方面,CRO通常根据我们
的试验设计并在我们的监督下,为我们提供复杂临床试验所需的全套服务。我们核心
产品的所有已完成及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均已委聘CRO。我们并不控制这些CRO。外
包这些职能涉及的风险是第三方未必履行我们的标准、未必及时交付结果或根本不执
行服务。此外,若使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我们将需要向其披露我们的专有信息,因
而可能增加信息被盗用的风险。
CRO雇佣的员工并非我们雇员,且我们可能无法控制彼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资
源及监督我们进行的临床项目。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纳条款与这些第三方保持或订立
协议,或如果任何有关委聘被终止,则我们可能无法以预期方式开展临床试验及研发
测试。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在预期限内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及时向我们转让任何监
风险因素
管信息,遵守协议或按监管规定或与我们之间的协议行事,或如果彼等以不符合标准
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损害其活动或其所收集数据的质量或准确性,我们在研疫苗
的临床试验可能受到损害、延迟、延期、暂停或终止。因此,我们的数据可能被国家
药监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拒绝。
尽管如此,我们负责确保我们的各项研究均根据适用协议及法律、监管及科学
标准进行,如GCP标准,国家药监局可能针对开发中的在研疫苗执行这些标准。国家
药监局通过定期审查实验申办人、研究人员及临床试验地点执行该等标准。我们依赖
CRO开展试验并不会免除我们的监管责任。如果我们或任何CRO未能遵守适用规定,
临床试验产生的临床数据可能被视为不可靠,且国家药监局可能在批准我们的上市申
请前要求我们进行额外临床试验。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该监管机构将确定我们的临
床试验符合其所有规定,从而可能要求我们重复有关试验,并推延监管审批流程。如
果CRO未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未能在预期限内完成,或如果CRO获得的临床数据的
质量或准确性因未能遵守我们的临床协议、监管规定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损害,我们的
临床试验可能遭延期、推迟或终止,并阻碍我们为在研疫苗获取监管审批或成功商业
化推广在研疫苗的能力。任何上述情况都可能对我们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即使我们的产品获得监管审批,我们仍须履行持续或额外的监管义务并持续接受监管
审查,这可能导致重大额外开支。
即使国家药监局或同类监管机构批准我们的任何产品,疫苗的生产过程、标签、
包装、储存、分销、不良事件报告、广告、推广、取样、记录保存及上市后研究仍须
遵守广泛的、持续的或额外的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提交安全性及其他上市后信息
和报告、进行注册、接受随机质量控制检测、遵守化学、生产与控制方面的任何规
定,持续遵守GMP、GCP、良好储存规范以及良好警戒规范,以及开展可能的批准后
研究以监督和监测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在
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对我们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开展批
准后研究。我们预计,国家药监局亦会要求对6-35月龄人群使用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进行批准后研究,及倘获批准,对三价流感病毒疫苗开展与四价疫苗相似的批准
后研究,而我们已计划将全球发售的部分所得款项用于此目的。这些要求(尤其是批准
后研究要求)可能会使我们产生重大额外开支,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此外,我们产品所获得的任何监管审批还可能对疫苗可推广的批准用途加以限
制,或者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如果我们未能严格遵守上述任何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
丧失已经获得的监管审批,并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必能成功通过许可引入及购买获得或维持我们开发管线所需的权利。
由于我们项目涉及的在研疫苗可能需要使用第三方持有的专有权利,我们业务
的增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获取并维持许可或其他权利以使用这些专有权利
的能力。我们所在行业的合作关系可能较为复杂,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未来可能
会因其他方开发或与其他方共同开发的技术的所有权出现争议。此类分歧可能导致我
们在研疫苗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出现延误,并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而两者均耗时
耗资。另一方面,尽管有关方通常须遵守与我们订立的协议,不得披露我们的保密信
息,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导致宝贵专有信息被泄露给公众、第三方甚至我们的竞争对
手,这可能损害我们的竞争优势,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识别的第三方获得或许可引入任何成份、使用方法或其他知
识产权。许可引入及获取第三方知识产权属竞争领域,发展更加成熟的公司也可能实
施策略以许可引入或获取我们可能认为具吸引力或必要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这些成熟
公司可能因其规模、资源及更强大的临床开发和商业化能力而较我们具有竞争优势。
此外,将我们视作竞争对手的公司可能不愿意向我们转让或授予权利。我们亦可能无
法以可获得适当投资回报的条款许可引入或获得第三方知识产权,甚至根本无法许可
引入或获得第三方知识产权。如果我们无法成功获得必要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或维持我
们目前拥有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不得不放弃在研疫苗的开发,这可能对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增长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在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方面遇到困难,我们的临床开发活动可能会延迟或
受到其他不利影响。
我们是否有能力招募充足数量且一直参与临床试验直至试验结束的受试者是决定
我们能否及时完成临床试验的关键因素。我们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在临床试验的受试
者招募方面遇到困难,包括:
- ;
- ;
- ;
- ;
- ;
- ;
- ;及
- 。
此外,在与我们在研疫苗属于相同预防领域的在研疫苗方面,我们的临床试验可
能与我们竞争对手的临床试验存在竞争。该竞争将减少我们可获得的受试者数量及类
型,这是由于部分受试者可能选择参加我们竞争对手进行的试验而不参加我们进行的
试验。即使我们就临床试验招募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受试者入组延迟也可能导致成本
增加或影响计划临床试验的时间或结果,这可能妨碍该等试验的完成,并对我们推动
在研疫苗开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投入大量研发资源进行在研疫苗开发及技术平台升级,但我们未必能获得成功。
疫苗行业不断演进,我们必须紧跟最新技术和平台以维持我们的竞争地位。截至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
研发成本分别达到人民币283.2百万元、人民币205.6百万元、人民币43.2百万元及人
民币46.5百万元。我们预计会继续投入大量人力和资本资源以开发在研疫苗,以此推
风险因素
进我们的管线疫苗。我们计划继续加强我们在产品(均属资本及时间密集型)开发和生
产方面的技术能力。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能够开发、改进或适应新技术和新平
台,成功识别新在研疫苗,开发并向市场推出新型疫苗或增强型疫苗,为新型疫苗或
增强型疫苗获得足够或任何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及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
得必要监管审批或者(如果推出这些产品)产品会实现或维持市场认可。如果未能实现
上述各项,我们的努力将付之东流,这可能会大幅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损害我
们的业务及前景。
我们可能无法继续识别、发现、开发或获得合适在研疫苗的监管审批。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扩展我们在研疫苗的管线,包括于未来识别或发现合适在研
疫苗。我们主要专注于创新型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统疫苗的研发、生产及商业
化。然而,我们未必能识别或发现相较其他已上市疫苗更有利的在研疫苗。
即使我们能够发现合适在研疫苗,有关疫苗亦未必适合进行临床开发,原因包括
缺乏安全性、低免疫原性或其他特征显示其不太可能获得上市批准或市场认可。概不
保证我们将能通过开发过程成功推出任何其他在研疫苗。我们的研发项目可能最初显
示识别潜在研疫苗的前景,但最终却因诸多原因而未能产生用于临床开发或商业化
的在研疫苗,包括以下方面:
- ;
- ;
- ,表明在研疫
苗不太可能有效或其他并不符合适用监管标准;
- ,使得我们在研疫苗过时或不具吸引力;及
- 。
风险因素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事件,我们可能须放弃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的开发工作,或我
们可能无法识别、发现、开发或商业化其他在研疫苗,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
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必能在我们宣布或预期的时限内实现甚至根本无法实现预期开发目标,这可能
对我们的业务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疫苗行业内许多其他公司类似,我们会设定目标,以实现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
要的目标,例如临床试验的启动和完成时间、预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及审批日期以
及产品发布及其他里程碑事件时间。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有11种在研疫苗处
于不同临床和临床前开发阶段。请参阅「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
然而,我们产品开发项目的成功实施面临业务、经济和竞争方面的重大不确定性
及或然性,包括产品开发风险、可用资金、竞争、监管及政府政策以及疫苗市场的持
续增长情况。由于存在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因素(例如临床试验出现延迟或失败、监管
审批过程的固有不确定性以及实现生产或营销安排以进行产品商业化出现延误),这些
事件的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会有显著差异。
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这些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将会完成,我们会按计划向
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或获得监管审批或我们能够遵循当前的预期时间表推出任何产品。
如果我们未能在我们宣布及预期的时限内实现甚或根本无法实现一个或多个里程碑事
件,我们的业务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获批疫苗产品的销售及营销和在研疫苗商业化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全部收入、利润及现金流均来自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其收入降低可能对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仅拥有一种商业化产品,即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于销售此疫苗。我们预期近期内我们的
绝大部分收入仍来自销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需求
减少或定价降低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及盈利能力下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此类下降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对于其中大部分因素,我们的控制能力极其有限甚至根本无法控制:
- ;
风险因素
- ;
- ;
- 、时机及程序;
- ;
• 当地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者对我们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及其购买意愿和购买
力;
- ;
- ;
- ;及
- ,如产品质量问题或质量控制问题。
我们的销售存在季节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销售,因
此我们的销售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流感季节主要流
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的疫苗销售及退货会受当季疫苗需求的季节性波动的
影响,而这又受流感季节性爆发及季节性流行病毒影响。因此,我们的生产旺季往
在3月至8月,我们的流感疫苗销售往更加集中于7月至9月。此种季节性模式可能导
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因此将某一年度不同期间的经营业绩比较作为我们的业
绩衡量指标不一定有意义,且不得对其加以依赖作为未来业绩的指标。此外,如果我
们的运营因高峰流感疫苗季节发生的意外事件受到中断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我们预期我们的绝大部分收入将来自销售流感
疫苗,我们的销售及经营业绩可能继续因季节性而出现波动。
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在公开招标程序中未中标或我们未能获得后续产品订单,我们的业务可能会
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必须参与省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公开招标程序才能在中国销售我们的疫苗产品
(第二类疫苗)。我们一般与竞争对手在技术设计、注册分类、投标价格、临床效果、
产品质量及声誉方面进行竞争。一旦我们中标,我们将有资格向疾控中心销售疫苗产
品。请参阅「业务-商业化-公开招标」。出于多项原因,我们在公开招标中未必中标
及我们的疫苗产品(包括我们日后商业化的任何疫苗产品)未必中选,例如:
- ;
- ;
- ;或
- 。
如果我们未能参与任何公开招标过程或未能中标,我们将无法向相关疾控中心销
售产品,这将对我们的销量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即使我们中标,我们并不能保证我们能从当地疾控中心获得采购订单。对于第二
类疫苗,公开招标是进入有关省份市场的准入条件。公开招标后,我们必须参与区县
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地方采选程序才能将我们的疫苗产品销售给特定区县级疾控中心。
因此,中标并不保证我们能向地方疾控中心销售产品。如果我们在更高级别疾控中心
竞标成功后,未能获得地方疾控中心的后续产品订单,我们的销量及经营业绩将会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疾控中心销售产品可能使我们面临与政府拨款、预算及决策过程有关的不确定
性。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客户均为区县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是管理公共卫生事
务的政府机构。这使我们面临有关与公共机构交易的若干风险。例如,由于(其中包
括)政策及预算计划变化,有关情况发生变动可能导致疾控中心的采购承诺变动、延迟
或取消。这些机构采取前述任何行为均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预期收益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或导致我们无法达到预估销售额,或必须下调预估销售额。
风险因素
此外,与私营方交易时我们可使用的多种补救措施(比如就违反合同提出索赔或
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可能在我们与疾控中心交易时无济于事。例如,如果与疾控中心发
生纠纷,我们可能发现对疾控中心采取法律行动并不符合我们的最佳利益,而是会通
过谈判或第三方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这些纠纷。因此,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相较于
诉诸法律程序,这些程序产生的结果对我们来说没有差别或更为有利。
我们面临与应收疾控中心的贸易应收款项有关的信贷风险。
在向疾控中心收取款项时,我们面临若干风险。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及支付能力
可能会受到疾控中心预算周期、可用资金变化及政府采购政策变化的影响。我们通常
向疾控中心授予六个月至九个月的信贷期。由于疾控中心结算付款的内部流程较为复
杂,回款期可能较长。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贸
易应收款项分别为人民币73.6百万元、人民币284.9百万元及人民币221.3百万元。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为252.1天。有关我们贸易应
收款项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财务资料-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贸易应收款
项」。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疾控中心能够及时结算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甚至我们根
本收不到款项,也无法保证我们可以适当评估疾控中心信用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并
及时作出回应。从疾控中心收取款项出现延迟,可能会对我们正常业务运营的现金流
量及营运资金状况、我们支付到期款项或满足我们生产疫苗、进行研发或按计划开展
其他业务活动的财务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疫苗产品可能会受到国家或其他第三方报销惯例或不利定价法规的影响,这可
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中国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民营健康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提供的报销水平将影响我
们成功商业化获批在研疫苗的程度。我们的所有获批疫苗产品及在研疫苗目前均不在
中国家报销惯例的覆盖范围内。因此,如果获批疫苗产品或在研疫苗被认为不对大
量人群构成高度风险,人们可能会选择不接受疫苗接种。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疫苗
不在任何第三方付款人的报销范围内,而竞争对手针对相同适应症的疫苗在报销范围
内,则疫苗接种者可能会选择竞争对手的疫苗,而非我们的疫苗。
过去,中国政府部门及第三方付款人试图通过限制特定疫苗的报销范围及金额来
控制成本。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获批疫苗产品及未来商业化的任何获批在研疫
风险因素
苗是否可以报销及其报销水平(如果可以报销)。疫苗产品获得或维持获得报销可能十
分困难。同时,在获取疫苗产品的报销方面可能会出现延迟,而且报销范围可能比我
们预期的更有限。
此外,符合报销资格并不意味著任何疫苗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获得报销或者报销费
率能够涵盖我们的成本(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成本)。根据使用疫苗的临床环
境,付款费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可能会按已报销的低价疫苗付款金额计算并可能纳入
现有的其他服务费用中。我们无法立即就获批疫苗产品及任何未来获批的在研疫苗从
政府资助及私营付款人获得报销及可盈利的付款费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
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针对疫苗产品的定价可能会限制市场认可度,并导致销量减少,这会对我们的业
务及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二类疫苗企业必须遵循合理定价原则,市场参与者一般理
解为参考市场因素及疾控中心的采购需求制定价格。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而言,我们参与了省级集中招标,我们事先也合理、独立地设定投标价格。如我们
中标,则我们的投标价格将成为该产品在相应省份的销售价格。我们产品的投标价格
是省级疾控中心考虑的因素之一。由于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疫苗接种者支付,因此我
们对此类疫苗的定价主要由市场驱动。倘我们的投标价格太高,我们可能无法中标。
即使我们最终中标,倘不止一家疫苗制造商中标,而我们的产品价格较高,接种者可
能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作为第二类疫苗,即使没有可竞争的疫苗,接种者仍可能
发现我们的产品价格昂贵而选择不接种。上述任何一项均可能限制我们产品的市场认
可度,导致销售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定价方法可能引来监管机构出于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加大审查力度和施
压,并可能导致不利定价监管。此外,竞争对手可能对我们的定价策略构成挑战,他
们以更低价格提供相似疫苗,以试图抢占市场份额,并削弱我们的竞争地位。
如果我们未能向市场有效传达我们疫苗产品的价值及优势,我们维持预期销量及
实现预期收入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因而,我们的定价策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
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未能在中国以外的任何目标司法权区获得监管审批,我们将无法在这些司法
权区推销我们的产品。
我们有意在中国以外的司法权区推销我们的部分在研疫苗(如获批)。我们的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于2024年5月在澳门取得注册证书,获得上市许可。此外,我们
于2024年11月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程序。于2025年及2026年,我们计划在印度尼西亚、
泰国、乌拉圭、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等其他司法权区提交产品注册申请以
及任何必要的GMP检查申请。进入任何海外市场都需要在该地区另行获得监管审批,
并遵守各种不同的监管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审批程序各有不同,可能涉及额外的
检测要求,且获取审批所需时间也不同于国家药监局审批所需时间。
此外,在中国以外的许多国家,我们预计收取的疫苗价格亦须经审批。获得国家
药监局批准并不能确保可获得其他国家或司法权区监管机构批准。同样,获得某一外
国监管机构批准也不意味著能获得其他外国机构或国家药监局批准。外国监管审批流
程可能涉及与国家药监局审批有关的所有风险。我们未必能及时获得,甚至根本无法
获得外国监管审批。因此,我们未必能够为在任何市场商业化我们的疫苗而提交监管
审批或获得必要审批。
我们的业务及运营取决于我们在推出及营销疫苗产品方面的经验。若我们无法保持足
够的营销及销售能力,我们可能无法产生可持续收入及利润。
为了增加我们获批疫苗产品的销售以及成功实现在研疫苗的商业化,我们将需要
保持并继续发展我们的销售及营销能力,无论是依靠自己或是与第三方(如第三方营销
服务提供商)合作。持续发展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团队将十分昂贵且耗时,且可能推迟产
品上市。我们与目前拥有广泛、经验丰富及资金雄厚的营销及销售业务的许多疫苗公
司竞争,以招聘、雇用、培训及挽留营销及销售人员,并不得不与该等公司在招聘、
雇用、培训及挽留任何我们自身营销及销售人员方面竞争。如果我们无法维持及扩大
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团队,我们可能无法与我们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另一方面,对于
我们与第三方营销合作伙伴(如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合作,我们需要与他们谈判
并达成安排。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按可接受的条款达成此类安排或根本无法达成此
类安排,则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将任何已通过监管审批的在研疫苗商业化,或者商业
化可能会延迟或受到限制。
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我们的业务及运营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可能面临产品责任索赔、潜在诉讼、政府调查及处罚。
我们拓展业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能否建立一个销售网络以及时交付我们的产
品。我们的营销团队负责制定整体营销及推广策略,参加学术会议及与疾控中心就我
们疫苗产品的医学及科学信息进行沟通。我们的医学事务团队负责疫苗在不同地区的
获批后研究。我们的销售运营团队负责独立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订单管理
及发货。除我们的自有团队外,我们亦会委聘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以支持我们的
日常营销活动。我们通常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并可经双方
一致同意后续期。虽然我们可以在各种情形下单方面终止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
合同,但我们对他们的控制有限。如果我们的主要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或多数第三
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暂停或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或未能高效推广我们的疫苗产品,我们
可能无法有效保持我们的销量。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订立的协议,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
有关营销活动的适用监管规定以及我们的销售政策。尽管我们可根据这些协议监控第
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营销活动,但其行为并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第三方营销服务
提供商可能无法维持必要的营业资质,无法从相关地方机构获得在指定市场销售所必
须具备的登记证明,无法按我们预期的方式推广我们的产品,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或
标准,或者违反有关提供营销服务的法律及法规,倘若如此,我们可能面临产品责任
索赔、潜在诉讼、政府调查及处罚。
即使我们的其中一种在研疫苗获得监管审批,也可能无法获得商业成功所必需的疾控
中心、当地疫苗接种点及诊所、医师、疫苗接种者及其他人士的广泛认可。
即使我们的其中一种在研疫苗获得监管审批,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任何在研疫苗
的商业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疾控中心、当地疫苗接种点及相关医疗保健专业人
士、疫苗接种者及其他人士的广泛认可。疾控中心及疫苗接种者采用我们目前或未来
在研疫苗(如果获批)的程度及比率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
• 产品获批准使用的临床适应症以及疫苗接种者对适用于这些适应症的获批
疫苗产品的需求;
风险因素
- ,我们疫苗产品的安全性及功效;
- ;
- ;
• 我们的任何产品是否在中国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的报销惯例的覆盖范围内及
充分报销程度;
- 、当地疫苗接种点及诊所经营者以及疫苗接种者是否接受产品为安全
有效的治疗方法;
- ;
- ,包括任
何给药方案的便利性等;
- ;
- ;
- ;
- ;及
- 。
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目前或未来的在研疫苗(如果获批)将获得医师及
疫苗接种者的广泛市场接纳。我们的在研疫苗未能通过监管审批以获得市场认可或商
业成功,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不能根据疫苗产品的需求水平来维持和预测存货和成品水平,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
销售或面临存货过剩风险和持有成本,这两种情况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成功运营我们的业务并满足疾控中心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
成品,以确保应要求及时交货。此外,我们还必须维持适当水平的原材料存货,以满
风险因素
足商业化生产的需要。倘我们的预测需求低于实际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保持足够的成
品库存或及时生产我们的产品,并可能被我们的竞争对手抢占销售及市场份额。另一
方面,由于库存过剩,我们可能面临库存风险增加。过剩的库存水平可能会增加我们
的库存持有成本、库存过时或撇销的风险。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
3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存货拨备人民币46.1百万元、人民币18.3百万元及人民币17.5
百万元。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流感疫苗行业通常具有相对较高的存货拨备,
原因在于(i)难以预测疫苗(特别是新推出的疫苗产品)的接种率,因为难以预测流感病
例数;(i)生产过剩疫苗的需求,以使疫苗生产商更好地应对不时之需;及(i)流感疫
苗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短。有关我们的存货及存货拨备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财务资
料-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存货」。我们可能会经常发生存货撇销,并可能
由于未来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产生重大存货拨备。
我们面临与产品退货相关的风险。
根据行业惯例和弗若斯特沙利文表示的资料,我们接受以下产品的退货:(i)过期
或即将过期的未使用产品;(i)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i)包装损坏的产品;及(iv)因
我们的过失而无法销售的产品。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季节特定流行病毒的
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亦自愿接受退回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未使用的流感疫苗(通常自
次年4月起)。请参阅「业务-商业化-退换货」。若我们预期需要退还自客户收取的部
分或全部对价,则我们将确认退款负债。倘实际退货率与最初估计有差异,该差异将
在后期进行调整。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分别录得
退款负债人民币13.3百万元、人民币84.7百万元及人民币81.1百万元。
对销售退货的估算需要使用判断及估算。鉴于我们在疫苗产品商业化方面的经验
有限,我们无法保证对退款负债的估算准确无误。这种不准确性会使我们的库存及财
务管理策略更加复杂。若不能有效预测及管理产品退货,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及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研疫苗的市场机会可能比我们的预期要小,这可能导致若干在研疫苗即使商业
化最终也无利可图。
我们基于各种第三方来源,如科学文献、诊所调查、患者基金会或市场研究以及
内部生成的分析,估算特定疾病目标接种人群的发病率及患病率,并依据这些估算决
风险因素
定疫苗开发策略,包括决定将我们的临床前或临床试验资源集中用于何种在研疫苗。
这些估算可能并不准确或是基于不精确的数据。总体潜在市场机会将取决于(其中包
括)医学界对疫苗的接受程度、疫苗接种者的可获取度、疫苗定价及报销。
潜在市场中的疫苗接种者数量可能低于预期,疫苗接种者可能无法接受我们的
疫苗治疗,或者新疫苗接种者可能变得越来越难以识别或获取。此外,新的研究可能
会对我们的在研疫苗所针对的疾病的预计发病率或患病率作出更改,而且在任何情况
下,我们的在研疫苗的潜在疫苗接种人次可能会低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
的在研疫苗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但由於潜在目标人群很小,如果没有获得监管部门
对其他适应症的批准,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实现盈利。上述任何不利事态发展均可能对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政府针对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疾病的疫苗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为应对流行病或察觉到的流行病风险,中国及其他国家政府可能采取措施保护本
国公民,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征用、强制许可及╱或严格价格管制。该等措施可能
会限制我们控制生产的能力及从流行病疫苗销售中获得收入的能力,或对我们的业务
施加繁重监管制度。此外,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可能要求我们按照供应分配的规定,将
我们的疫苗留作指定用途或用于指定地理区域。我们还面临针对我们疫苗定价政策的
重大公共审查。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管控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声誉损害,这
可能会对我们的H股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获得批准在中国以外地区商业化我们的疫苗,有关国际运营的各种风险可能
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有意在海外市场推广我们的部分在研疫苗(如获批)。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已于2024年5月在澳门取得注册证书,获得上市许可。此外,我们于2024年
11月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程序。于2025年及2026年,我们计划在印度尼西亚、泰国、乌
拉圭、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等其他司法权区提交产品注册申请以及任何必
要的GMP检查申请。
因此,我们预期在中国以外地区商业化在研疫苗的过程中将面临额外风险,包
括:
- ;
风险因素
- ,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减弱或
缺乏保护,或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受到更好保护;
- ;
- 、贸易壁垒以及监管要求出现意外变化;
- (如通货膨胀)或政治不稳定;
- 、雇佣法、移民法及劳动法的情
况;
- ,可能导致运营费用增加及收入减少;
- ;及
- (包括战争、恐怖主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灾
及火灾)造成业务中断。
无法有效应对上述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的消退或根除以及替代疫苗或治疗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对我们
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疫苗产品所针对的疾病消退或有效根除,相关疫苗产品的市场需
求将因此减少。此外,医疗技术不断发展进步,可能会出现治疗我们疫苗所针对疾病
的新疫苗或治疗技术。例如,几种通用流感在研疫苗正在开发中,旨在针对多种毒株
提供保护。如果疫苗接种者认为这些竞争性新疫苗或技术比我们的疫苗更有效或提供
更全面的保护,则我们疫苗的市场需求可能会下降。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
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与我们疫苗产品生产和供应有关的风险
疫苗生产是一个高度精确且复杂的过程,若我们在生产品时遇到问题,我们的业务
可能会受损。
疫苗生产是一个高度精确且复杂的过程,原因主要是生物机制的复杂性导致工业
产量易发生变化,以及正在生产的生物材料极易受到污染。疫苗生产亦受到国家药监
局及中国其他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生产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包括
但不限于:
- ;
- ;
- ;
- ;
- ;
- ;
- ;及
- 。
如果某一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则该批产品可能必须报废,我们可能
会出现产品短缺或产生额外费用。这可能(其中包括)会导致成本增加、收入减少、客
户关系受损、耗费时间及费用调查原因以及其他批次或产品面临类似亏损(视原因而
定)。如果问题不是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发现,还可能产生召回及产品责任成本。此
外,若我们未能及时改进及优化生产工艺或技术或仅作出不足改进,我们可能无法满
足临床对疫苗更高安全性、免疫原性及有效性的需求,亦无法满足更多更快供应的市
场需求,这将削弱我们于疫苗行业的竞争力,影响我们当前的销售以及未来提交有关
新疫苗产品的监管申请及╱或新疫苗产品的商业化,并进而影响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
绩。
风险因素
未能实行适当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及生产过程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GMP规定。该等法规及法律监
管生产过程及程序,如记录保存、运作及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控制及确保批准销售的
产品及试验用产品的质量。我们已为生产及销售过程制定全面稳健的质量控制体系。
尽管我们已设立质量控制体系及程序,仍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错误、瑕疵或故障。此
外,为了满足我们未来疫苗产品的市场需求,我们正在总部建设两个生产园区。请参
阅「业务-生产-生产设施和产能-新生产园区」。于该等新园区开始投产后,我们
可能无法保证始终如一的质量控制。如果我们未来从其他生物技术或制药公司收购生
产设施,我们可能无法立即保证这些公司的生产设施及工艺符合我们现有的质量标
准。未能发现及纠正我们疫苗产品的质量瑕疵或阻止该等瑕疵产品上市销售,未能遵
守适用法律或GMP相关质量控制规定,或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及流程出现疏漏或劣
化,可能会导致疫苗接种者受伤或死亡、产品召回或撤回、疫苗生产暂停或中断、牌
照吊销或监管罚款等后果,这可能干扰我们的业务运营、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使我
们承担责任并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生产过程中出现错误或瑕疵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或令我们面临产品责任索赔。
我们面临由我们疫苗产生的固有产品责任风险。有关产品责任索赔可能包括对于
生产缺陷、设计缺陷、标签不足或不当、对产品固有的副作用或危险的披露不充分或
具误导性、疏忽、严格责任及违反保证等方面的指控。我们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卷入与
产品责任有关的纠纷。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就产品责任索赔抗辩,我们可能在研疫
苗商业化方面招致重大责任或受到限制。即使我们抗辩成功,也会耗费大量财务资源
及管理层注意力。无论索赔是否合理或结果如何,责任索赔可能会导致:
- ;
- ;
- ;
- ;
风险因素
- ;
- 、撤回或标签、营销或推广限制;
- ;
- ;
- ;及
- 。
当在研疫苗获得批准后,我们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购责任保险以覆盖产品责
任索赔。我们未能以可接受的成本为产品责任投购充足的保险及续保以使我们免受潜
在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妨碍或阻止我们所开发在研疫苗的商业化。尽管我们已投
购该保险,针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或达成和解的金额完全或部分
不在我们保险承保范围内,或者超出我们的承保限额。我们的保单还包括多种例外情
形,因而我们可能面临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产品责任索赔。我们将必须支付法庭裁
决或和解达成的、超出我们承保限额或不在我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任何金额,这可能
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的生产园区出现任何中断,或者我们未能适当管理产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
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所有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产品及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在研疫苗均由我们的自有生产团队生产。请参阅「业务-生
产-生产设施和产能-生产设施和设备」。在运营过程中,所有疫苗生产园区均须经
监管机构检查。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有关我们生产园区的适用监管规定,我们生产园区
的运营可能会暂停,并且我们可能面临制裁,包括但不限于:
- ;
- 、撤销或不续期先前获发的批准、执照或许可;
风险因素
- 、扣押或没收;
- ;
- ;及
- 。
我们生产园区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未预料灾难事件的重大影
响,包括电力中断、缺水、风暴、火灾、地震、恐怖袭击及战争,以及政府区域划定
计划变动,从而可能干扰我们现有产品的销售并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妥当管理产能。产能按照我们生产园区的设计产能进行计
算,已将因续期GMP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而暂停生产等因素导致的产能减少纳入考量。
某一产品的产能直接决定一段期间可生产疫苗产品的最大数量及随后期间可供销售的
成品数量。妥善管理产能,尤其是尽量减少续期GMP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及保持
足够的GMP认证后备产能,以为计划或未预料事件导致的生产暂停作准备,对于保持
产品稳定供应及收入稳定增长至关重要。于我们的PSV23及重组疫苗商业化之前,我
们预计未来三年内我们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及三号生产园区的利用率较低。停产或生
产进度的延误可能会降低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并影响我们的销量及收入。请参阅
「业务-生产-生产设施和产能」。
扩建生产园区可能发生延误、中断或成本超支情况,也不一定产生预期效益。
为了满足我们未来疫苗产品的市场需求,我们正在总部建设两个生产园区,即二
号生产园区和三号生产园区。请参阅「业务-生产-生产设施和产能-新生产园区」。
根据中国法律,此类建设项目须遵守广泛的政府监督及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审
批、施工许可证、职业健康及安全合规、环境审批以及相关机构的检查和验收。未能
获得任何必要审批或许可证,可能会扰乱扩建计划,甚至导致扩建计划中止。未能遵
风险因素
守相关建造法律及法规,可能导致罚款、暂停施工及其他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
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所有疫苗生产园区在投入用于商业化生产疫苗产品之前,
均须经政府机关批准,在运营过程中亦须接受监管机构检查。
我们在建造这些园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延误或其他困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未
能在预算范围内如期完成扩建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能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将新生产园区成功融入现有运营存在物流及运营方面的重大挑战,包括招
募和培训熟练的技能人员、建立可靠供应链及实施高效质量控制措施。这些方面如有
任何偏离或差池,均可能导致运营低效、生产延误或影响产品质量。请参阅「-未能
实行适当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这些生产园区所生产疫苗的需求低于我们预期,则扩大产能不一定会
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在此种情况下,过量产能可能导致运营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下
降。建造新园区还可能面临意料之外的外部风险,例如自然灾害,这可能会扰乱运营
及供应链。
如果我们不能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成本采购规定质量的足够数量原材料,我们的业务可
能受损。
为生产我们的疫苗产品,我们须以商业上可接受的价格及时获得足够数量的优
质原材料。我们大部分原材料均可广泛获得,并且可从国内众多供应商采购这些原材
料。然而,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未能或不愿继续按我们要求的数量或质量或价格向我们
供应原材料,则我们须花费额外时间及成本寻找可达到我们标准的替代供应商。此
外,即使是可广泛获得的原材料,鉴于委聘新供应商所需的程序,我们无法向 阁下
保证我们将一直能够按照我们要求的数量和价格获取原材料。我们亦无法向 阁下保
证,我们的供应商将能维持及续期其运营所需的所有牌照、许可及批准,或遵守所有
适用法律法规。供应商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导致其业务运营的中断,从而可能导致我
们的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于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运营可能会中断或延误,且我
们的业务及财务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此外,我们生产所用原材料可能受到外部条件导致供应短缺的影响,如政府政
策变动及自然灾害。若干因素可能导致我们关键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我们无法
向 阁下保证,我们的原材料成本于未来不会大幅增加,或我们可将任何增加的原材
料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因此,我们原材料价格的任何大幅上涨都可能对我们的盈
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检测到我们所用供应物资的所有质量问题。如果我
们无法做到这一点,且我们的产品质量因此而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不得不召回我们的
产品、遭受产品责任索赔、暂停我们的生产及╱或产生大量成本以纠正此类问题,这
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不能与合格冷链物流供应商合作,我们的疫苗产品、声誉和业务可能会面临无法
估量的损失风险。
疫苗是敏感的生物制品。即使温度和光照条件稍有变化,也会影响它们的功效。
为了保持质量和功效,疫苗必须通过冷链物流公司储存在严格控制的环境中。《疫苗
管理法》要求在疫苗的整个运送过程中进行冷链运输和储存,以确保对温度进行持续
监测和控制,并实施跟踪系统,对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进行适当记录。请
参阅「监管概览」。为了完全符合这些要求,我们聘请了具有冷链能力的物流公司来运
输我们的产品。我们与这些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要求他们提供冷链运输服务,并配备
适合疫苗或医疗产品的跟踪系统。交货时,物流公司必须提供整个交货过程的温度监
控记录,我们有权检查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要求。物流公司也有义务按时交付我们的
产品,并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负责。疾控中心一般会要求物流公司提供相关许
可证,以证明其有资格运输疫苗产品,而我们也会定期对物流公司进行审核,以确保
其服务质量。除聘请冷链物流公司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还在24个省使用
了24个合格的储存中心。请参阅「业务-商业化-疫苗运输和存储」。如果我们或与
我们合作的第三方在通过冷链运输我们的产品时未能严格遵守任何要求,我们的疫苗
产品可能会暴露在不适当的温度或其他不适当的储存条件下,导致功效降低甚至功效
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同一批运输的所有疫苗产品都会质量受损,可能需要销毁。因
此,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疫苗产品易受污染。
疫苗生产通常需要培养步骤(包括培养适当的生物体和使用动物源性物质),因此
很容易引入污染物,并扩大低水平的污染。此外,共用设备和设施的生产活动也可能
导致交叉污染,这种情况很常见。诊断和研究等其他活动经常与生产有关,这可能会
造成交叉污染。此外,长途运输、储存和交付服务过程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
我们的疫苗产品受到污染。
如果发生疫苗污染或因疫苗污染而造成伤害,我们可能要对由此给接种者造成
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并需要负责产品召回、没收及╱或销毁。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律法
规,我们还可能因民事或刑事罚款和处罚而承担巨额成本。此外,我们的疫苗产品受
到污染可能会导致客户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第三方对我们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程
序的可靠性失去信心,从而对我们的销售和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不知情的情
况下分发受污染的产品可能会对接种者造成伤害,威胁我们疫苗产品的声誉,并使我
们面临产品责任申索、刑事指控和行政处罚。
我们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潜在有害生物材料和其他危险材料。
我们的生产运营和研发活动涉及对潜在有害生物材料和其他危险材料的控制使
用。尤其是,这些材料的使用、制造、储存、处理或处置可能无法完全消除意外污染
环境或伤害我们雇员或其他人士的风险。例如,用于疫苗生产和检验的病毒和细菌一
旦泄漏,可能会对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如果发生污染或造成伤害,我们可能须
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而这些损失可能超出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适用保险
的承保范围。此外,政府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展开调查,这可能会导致罚款、制裁、吊
销经营许可证、暂停运营、关闭设施或其他处罚。我们的声誉也可能受损。有关处理
有害生物材料和其他危险材料的法律法规,或将来可能通过的更严格的环境法规,可
能会要求我们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和其他措施,以防止这些材料可能造成的污染或伤
害。遵守这些法规可能会耗资巨大,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风险因素
其他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无法在竞争激烈的疫苗行业中有效竞争,或未能开发出有竞争力的在研疫
苗,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运营,预计未来的竞争还会加剧。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中国有23种已上市的流感疫苗和20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同时,
中国有23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和18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具体而
言,我们无法排除日后境外竞争者会进军中国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或狂犬病疫苗
市场的可能性。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规模,或者更
雄厚的资金及╱或其他资源。此外,由于疫苗市场的增长潜力,许多其他实体也在试
图进入该市场,并可能提供与我们产生竞争的产品。除其他优势外,新的竞争对手(无
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拥有更具创新性的产品或先进的技术。此外,我
们和我们的竞争对手所使用的技术发展迅速,新开发的技术经常导致价格竞争和产品
淘汰。
因此,出于诸多原因,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保持目前的市场份额,或在未来无法
超越竞争产品,例如:
- ;
- ;
- ;
- ;
- ;
- ;
- 、更大的生产能力或更低的制造成
本;
- 、更强的营销能力或更大的定价灵活
性;及
- ,或能够以更有效的方式应对新的法
规或行业惯例。
风险因素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疫苗市场的参与者面临著许多挑战,如必须
保持稳定的疫苗生产能力、确保高质量标准以及持续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此外,随著
联合疫苗、mRNA疫苗和其他创新疫苗开发等新趋势的出现,以及相关科研和技术的
发展,中国疫苗市场有望快速发展。如果我们不能对新趋势、新研究和新技术作出反
应,不能及时、经济高效地识别、开发和商业化具有竞争力的在研疫苗,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高级管理层和主要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持续服务。尤其是,
我们的高级管理层主要成员的行业经验、管理专长、专业知识和贡献对我们的成功至
关重要。我们由安有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润香(首席财务官)、张阳(董事会秘
书)、陈则(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熊野林(副总经理)及王凯(副总经理)领导。详
情请参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我们并未为管理团队成员或关键科研人员购买
关键人员保险。如果我们失去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科研人员的服务,我们可能无
法找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人员,并可能产生招聘和培训新人员的额外费用,这可能会
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前景。
此外,我们还依靠我们的主要科研人员进行(其中包括)研发和生产,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和新应用,改进现有产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我们吸引
和留住关键科研人员的能力是我们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竞争这些人才可能需要我
们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以吸引和留住他们。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开支,进而
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无法吸引或留住实现我们业务
目标所需的任何关键科研人员,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与其他生物
技术公司和研究机构竞争合格的人才。如果失去任何关键人才,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
适的替代者。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阻止和防止我们的雇员、第三方供应商和商业伙伴实施的所有欺
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我们可能面临雇员或第三方实施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这可能使我们遭受
经济损失和政府机构的制裁,从而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
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未发现任何涉及雇员及其他第三方且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
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然而,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将
风险因素
来不会出现任何该等情况。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属充分,但我们
可能无法预防、发现或阻止所有此类不当行为。任何此类损害我们利益的不当行为(可
能包括过去未被发现的行为或未来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卷入申索、纠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申索、纠纷和法律诉讼。除「-为保护
或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卷入诉讼,诉讼可能成本高昂、耗时且不成功」
以及「-如果我们因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参与不正当竞争
而被起诉,此类诉讼可能会耗费大量成本和时间,并可能阻止或延迟我们在研疫苗的
开发或商业化」所述的我们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外,我们还可能卷入与其他问
题有关的纠纷或诉讼,其中包括违约、环境问题和劳资纠纷。由我们发起或针对我们
提起的任何申索、纠纷或法律诉讼,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
源转移,如果我们败诉,还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如果作出不利于我们的
判决或裁决,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并承担其他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针对我们的申索、纠纷或法律诉讼可能是由于我们的对手方(如我们的供
应商和其他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行动所致。即使我们能够向他们寻求赔偿,他们也可能
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赔偿我们因此类申索、纠纷和法律诉讼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我们的保险承保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及营业中断。
中国的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满足我们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因此,我们可能无
法为我们在运营中面临的所有类型的风险购买保险。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以
及我们对运营需求和行业惯例的评估,投购保险单。根据中国的行业惯例,我们投购
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单,如产品责任保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和关键人员保险。请参阅
「业务-保险」。我们投保的保险有支付限额和承保例外。因此,任何未投保的损失或
超出保险承保的损失、与潜在产品责任申索有关的诉讼费用或业务中断,都可能给我
们带来巨额成本并分散我们的资源,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风险因素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减缓我们的增长速度,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
由于我们的部分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需要使用雇员的技术技能及专有技
术,因此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吸引、挽留及激励足够数量的合资格雇员的能
力。我们已采取多项措施,以期吸引、挽留及激励合资格且有能力的员工。概不保证
该等措施将会有效,亦不保证本地市场熟练人才的供应足以满足我们的需求。业内对
有能力的熟练人才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我们不能雇用和留住足够的熟练雇员,可能
会延误预期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时间,或延误监管部门批准在研疫苗商业化的时
间,或导致我们的支出超出最初预算。上述任何变化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盈利能力
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大部分员工都在中国工作。由于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和中国劳动法
的其他变化,中国的平均劳动力成本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稳步上升。未来中国政府可
能会颁布劳动法律、规则及法规方面的进一步变动,倘该等法律、规则及法规为雇主
增添额外负担,则我们的业务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劳工成本将继续增加,这
与中国的经济增长相吻合。对雇员的竞争将促使我们支付更高的工资,这将导致劳工
成本上升。
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可能对我们的业
务运营、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然灾害、电力短缺、流行病、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
可能对我们经营业务所在地区的经济、基础设施及民生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地区可能
受到台风、龙卷风、暴风雪、地震、洪水、干旱、电力短缺或故障的威胁,或容易受
到流行病(如新冠肺炎)、潜在战争或恐怖袭击、暴乱、骚乱或罢工的影响。严重的自
然灾害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严重传染病
的爆发可能导致大范围的健康危机,对受影响地区的商业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
而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骚乱也可能导致我们的
雇员受伤或丧生,并扰乱我们的业务网络和运营。上述任何因素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
其他因素都可能对整个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或我们的服务提供商使用的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安全漏洞。
尽管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我们当前或未来服务提供商
的信息技术系统仍很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未经授权的访问、
雇员盗窃或滥用、自然灾害、火灾、停电、恐怖主义、战争以及电信和电力故障等的
破坏。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并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则可能导致我们的研发项目严重中
断。例如,我们未必能够及时备份数据,而任何在研疫苗当前或将来临床试验的临床
试验数据丢失可能会导致监管审批工作的延迟,并显著增加恢复或复制有关数据的成
本。如果任何中断或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数据或应用程序丢失或损坏,或机密或专有资
料遭不当泄露,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在研疫苗的进一步开发也可能被推迟。此外,
安全漏洞可能导致个人身份信息的丢失、损坏或公开披露,此类事件可能产生严重的
负面影响,包括纠纷、监管行动、调查、诉讼、罚款、处罚和损害赔偿,以及耗时和
昂贵的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成功非常重要,声誉受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我们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供应商、合作伙伴或我们与之合作
或依赖的其他第三方可能会不时受到媒体负面报道和宣传的影响。媒体的负面报道和
宣传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声誉。此外,如果我们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供
应商、合作伙伴或我们与之合作或依赖的其他第三方不遵守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
受到负面宣传的不利影响,我们的声誉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
间和成本以作出回应并保护我们的声誉,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能
够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负面宣传可能会影响公众对疫苗产品的总体信心,导致疫苗接种需求下降,并导致更
严格的法规。
我们可能会受到疫苗产品或整个疫苗行业负面宣传的影响。例如,2016年3月,
媒体报道了山东省及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非法销售储存不当的疫苗。非法分销导致向疾
控中心销售了大量疫苗产品(包括狂犬病疫苗),由于分销时储存不当,这些疫苗可能
无效或效果较差。尽管这一丑闻源自非法分销,并没有迹象表明疫苗生产商存在任何
风险因素
质量问题,但还是引起了恐慌,公众普遍对疫苗的安全性表示担忧。这些事件导致了
中国疫苗市场的整体下滑,并促使中国政府对疫苗行业出台了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国
务院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控中心直接
销售疫苗,并收紧了疫苗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和标准。
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现与我们无关联的长春长生违反了GMP标准(包括伪
造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生产数据)。经过进一步调查,国家药监局发现了更多的违规行
为,并(除其他处罚外)终止了长春长生的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
对疫苗产品安全和疫苗生产商诚信的极大关注。随后,国家药监局在全国范围内对所
有疫苗生产商展开调查,调查涉及从原材料采购到批次发布的整个生产流程。这一事
件还可能导致市场偏好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
任何此类负面宣传都可能动摇公众对疫苗产品或整个行业(包括我们的产品)的
信心,导致中国对疫苗的需求下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出现
此类负面宣传后,调查或更严格的政府法规(如有)可能需要我们的管理团队投入时间
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和精力本可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或可能导致更多的合规费用。
如果任何负面宣传涉及我们自己的产品或业务,则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的不
利影响将更为严重。我们H股的市场价格也可能因这些负面因素而大幅下跌。
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未必能够为我们业务所承受的各种固有风险提供全面
保障。
我们建立了由相关组织框架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程序组成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系统,以管理我们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然而,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虽然我们会随著未来
业务的扩展而不断加强这些系统,但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系统始终充分或有效。
由于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取决于雇员的执行情况,我们无法保证所有
员工都会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而且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可能会出现人为错误或失
误。此外,随著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的增长和扩张可能会影响我们实施严格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采纳、实施和修改(如适用)我
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知识产权有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无法在全球选定的市场上为我们的在研疫苗获得并维持足够的专利和其他知
识产权保护,或者获得的此类知识产权范围不够广泛或获颁发强制许可,第三方可能
会开发并商业化与我们的在研疫苗和技术相似或相同者,并与我们直接竞争,我们成
功开发和商业化任何在研疫苗或技术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的能力。我们试图通过专利
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软硬件加密系统集成以及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相结合的方式
来保护我们认为对业务重要的技术。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中国拥有187项专
利(包括34项发明专利和153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同日,我们在中国有12项专利申
请,在海外有2项专利申请。请参阅「业务-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过程成本高昂、耗时且复杂,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成本或及时在所有
意向司法权区提交、起诉、维护、辩护、实施或许可所有必要或适当的专利和专利申
请。因此,我们未必能够阻止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在所有上述领域及司法权区开发
及商业化竞争性疫苗。我们的待批专利申请和未来的专利申请可能无法获得保护我们
的技术或在研疫苗,或有效阻止他人将竞争性技术和在研疫苗商业化的专利授权。
若干司法权区的专利性要求各不相同。例如,治疗疾病的方法在中国无法申请
专利。许多司法权区均订有强制性许可法律,据此,专利拥有人可能被强制向第三方
授予许可。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专利法》」),出于公共卫生目
的,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就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中国已
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所涵盖的国家或地区授予强制许可。此外,许多司法权区限制专
利对政府机构或政府承包商的执行效力。在该等司法权区,专利拥有人所获补偿可能
有限,可能会大幅降低相关专利的价值。如果我们被迫就与我们业务相关的任何专利
或专利申请向第三方授出许可,则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严重受损,且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亦可能无法及时识别我们研发成果中可申请专利部分,以获得专利保护。尽
管我们与能够接触到我们研发成果的机密或可申请专利部分的各方(如我们的雇员和
CRO)签订了不披露及保密协议或条款,但其中任何一方都可能违反这些协议或条款,
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披露这些成果,从而损害我们获得专利保护的能力。此外,在科
学文献中发表的发现往滞后于实际发现,在美国和其他司法权区,专利申请通常在
提交后18个月才公布,有时甚至根本不公布。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最先作出我们
的专利或待批专利申请中所主张的发明,或我们最先申请对该等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此外,中国及其他司法权区采用「先申请」制度,据此,倘若满足所有其他专利性要
求,首先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将获授专利。在先申请制度下,第三方可能会获授予
与我们发明的技术有关的专利。
此外,根据《中国专利法》,任何组织或个人就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
外国申请专利,须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以便进行保密审查。否则,后来在中
国提交申请的,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中要求的范围可能在颁发专利之前大幅缩减,且可能在颁发之后重新
解释。即使我们目前或将来拥有的专利申请获颁发为专利,其授予形式也可能无法为
我们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保护、阻止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与我们竞争,或以其他方式
为我们提供任何竞争优势。我们所持有、获取或许可引入的任何专利均可能受到第三
方的质疑、限制、规避或被宣告无效。此外,医药公司的专利状况普遍存在高度不确
定性,涉及复杂的法律及事实问题,且近年来卷入多宗诉讼。因此,我们专利权的颁
发、范围、有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商业价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知道
我们的任何平台进展和在研疫苗是否会受到或继续受到有效和可执行专利的保护。我
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通过以非侵权方式开发类似或替代技术或产品来规避
我们的专利。
涉及我们一种或多种产品和在研疫苗的已获发专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专利的颁发并不能对其发明权、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作出定论,我们的专
利权可能会在中国和其他司法权区的法院或专利局受到质疑。我们可能会受到前雇员
或其他第三方对我们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权益的指控,或卷入异议、派生、撤
风险因素
销、覆审、授权后覆审和当事方之间覆审或卷入质疑我们或他人专利权的干预程序。
如果我们在我们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任何干预程序或其他优先权或有效性纠纷(包括任
何专利异议)中败诉,我们可能会因失去一项或多项专利而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或
者我们的专利申索范围可能会被缩小、宣告无效或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此外,如果我
们在针对我们提起的发明权纠纷中败诉,我们可能会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如独家所有
权)。如果我们在任何干预程序或其他优先权或发明权纠纷中败诉,我们可能需要从第
三方(包括任何此类干预程序或其他优先权或发明权纠纷中涉及的各方)获得并维持许
可。此类许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提供,或根本无法提供,或可能是非独家
许可。如果我们无法获得并维持此类许可,我们可能需要停止一种或多种在研疫苗的
开发、生产和商业化。失去专利或专利申索范围缩小可能会限制我们阻止他人使用或
商业化类似或相同疫苗产品的能力。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在干预程序或其他类似的优先权或发明
权纠纷中胜诉,也可能导致巨额成本,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和其他雇员的精力。
尽管我们采取了措施来获得在研疫苗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但我们的任何
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或被宣告无效。例如,若我们针对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以强
制执行覆盖我们其中一种在研疫苗的专利,被告人可能会反诉我们的专利无效及╱或
不可强制执行。对有效性提出质疑的理由可以是据称未能满足若干法定要求中的任何
一项,例如缺乏新颖性、显而易见性或不可使用性。不可强制执行的主张理由可能是
声称与专利诉讼有关的某位人士于起诉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隐瞒有关资料或作出具
误导性陈述。如果被告在无效性及╱或不可执行性的法律主张上胜诉,我们将失去至
少部分甚至全部对在研疫苗的专利保护。
即使被告人并无在无效及╱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主张上胜诉,我们专利申索
的解释方式仍可能会限制我们针对被告及他人强制执行该等申索的能力。任何专利保
护的丧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一种或多种在研疫苗以及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
一方面,如果第三方对我们提出反诉,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为反诉进
行辩护,如果未能成功辩护反诉,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停止销售某些疫苗
或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专利使用费(这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甚或根本无法实
现)。
风险因素
即使我们为在研疫苗获得专利保护,有关保护期(如有)有限,第三方可能会在我们的
专利权(如有)到期后开发及商业化与我们的产品及技术类似或相同者并直接与我们竞
争,而我们将任何产品或技术成功商业化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可能可进行多次调整及延期,但专利的期限及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有限。例
如,中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我们在研疫苗的专利和待批专利申请(如果获
得批准)预计将在不同日期到期。有关核心产品已获发专利的到期日,请参阅「业务-
知识产权」。在我们的已颁发专利或待审批专利申请中可能颁发的专利到期后,我们将
无法针对潜在竞争对手主张该等专利权,且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
响。
鉴于新在研疫苗的开发、测试及监管审查所需的时间,保护该等在研疫苗的专利
可能在该等在研疫苗商业化之前或之后不久到期。因此,我们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
无法为我们提供足够的权利来阻止他人将与我们的产品类似或相同者商业化,这可能
会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保护或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卷入诉讼,诉讼可能成本高昂、耗时且
不成功。
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侵犯我们的专利权或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的
知识产权。为了打击侵权、盗用或任何其他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未来可能有必要提
起诉讼,以执行或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或确定我们自身知识
产权的有效性和范围。有关上述任何申索的诉讼及其他程序均可能成本高昂且耗时,
且即便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仍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巨额开支及分散管理层及我们
科研和技术人员履行其日常职责的精力。我们未必会在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
且所获损失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如有)可能并无商业意义。我们对侵权者及其他侵犯
者提出的任何申索亦可能引起该等人士对我们提出反诉,指控我们侵权、盗用或以其
他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诸多我们的现有及潜在竞争对手均有能力投入比我们更多的
资源强制执行及捍卫其知识产权。因此,尽管我们付出努力,但我们未必能够阻止第
三方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任何诉讼程序中的不利后果均可
能导致我们的专利以及我们的待审批专利申请未来可能获授的任何专利面临被宣告失
效、无法强制执行或狭义诠释的风险。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诉讼需要透露大量证据,
我们的部分机密资料可能会因此类诉讼中的披露而泄露。因此,即使我们最终胜诉,
或在早期阶段达成和解,有关诉讼仍可能使我们承担预料之外的庞大费用。
风险因素
此外,我们未必能够发现他人侵犯我们的专利。即使我们发现第三方侵犯我们的
任何专利,我们亦未必会向有关第三方提起诉讼或选择与其达成和解。如果我们后来
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有关第三方,第三方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法律抗辩,例如从首次发
现侵权到提起诉讼之间存在延迟。有关法律抗辩可能令我们无法对该第三方强制执行
我们的专利。
如果我们因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而被起
诉,此类诉讼可能会耗费大量成本和时间,并可能阻止或延迟我们在研疫苗的开发或
商业化。
我们的商业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避免侵权、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
权的能力。但是,我们为识别和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所做的努力未必始终成功。
无论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是否有理,进行辩护都将耗资巨大、耗时长久,而且
会大量分散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团队的注意力。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诉讼需要大量的证
据披露,我们的一些机密信息可能会因此类诉讼中的披露而泄露。
如果第三方对我们提出侵权申索,我们无法保证结果会对我们有利,因为在研疫
苗或技术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分析,而对这些问
题的判定往是不确定的,而且成功质疑或宣告第三方知识产权无效所需的举证责任
可能很高。如果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认定我们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我们可能会面临禁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这可能会阻止我们开发在研疫苗并将其商业
化,或至少会推迟开发或商业化进程。即使诉讼或其他程序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得到
解决,我们卷入这些程序也可能引起公众关注,从而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倘我们的商标及商品名称未得到充分保护,我们未必能够在我们有意向的市场建立品
牌知名度,而我们的业务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任何一个商标都可能遭到政府或第三方的反
对,这可能会妨碍对该等商标的维护。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日后可能提交的任
何商标申请将获得批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我们可能被拒批,尽管我们有机会对拒
批作出回应,但我们未必能够解决该等拒批。此外,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许多外国
司法权区的类似机构提起的诉讼中,第三方将有机会反对待审批的商标申请,并寻求
取消注册商标。可能会有人针对我们的商标提起反对或取消诉讼,而我们未必能够在
风险因素
该等诉讼中保留商标。倘我们未能就主要品牌取得商标保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更改
我们的品牌名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日后随著我们产
品发展成熟,一经监管批准,我们将更加依靠商标使我们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因
此,倘我们无法阻止第三方采用、注册或使用侵犯、削弱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我们商标
权的商标及商业包装,或从事构成不正当竞争、诽谤或其他侵权的行为,我们的业务
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可能会受到质疑、侵犯、规避或宣称具有通用性,或被
裁定为侵犯其他商标。我们未必能够成功保护我们对该等商标及商品名称的权利,而
我们需要该等权利在我们有意向市场的潜在合作伙伴或客户中建立知名度。竞争对手
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不时采用与我们的商品名称或商标相似者,从而阻碍我们建立品牌
知名度的能力,并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此外,其他注册商标或包含我们已注册或未注
册商标或商品名称变体的商标的拥有人可能会提出潜在的商品名称或商标侵权申索。
长远而言,倘我们无法基于我们的商标及商品名称建立知名度,我们未必能够有效竞
争,而我们的业务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我们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与商标、商业秘密、
域名、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专有权所作努力未必有效,并可能招致巨额成本
及分散资源。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
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无法保护我们商业秘密的机密性,我们的业务及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除我们的获发专利及待审批专利申请外,我们还依赖包括并不受专利保护的专有
知识、技术及其他专有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及机密资料,以保持我们的竞争地位及保
护我们的疫苗产品和在研疫苗。我们寻求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部分通过
与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的各方(如我们的雇员、合作伙伴、外部科研合作
者、赞助研究人员、合同制造商和其他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的第三方)签
订不披露及保密协议或条款。然而,我们可能无法防止这些协议或条款的缔约方未经
授权披露或使用我们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监控未经授权的使用及披露情况存在困
难,且我们无法知悉我们为保护专有技术所采取的措施会否有效。与我们订立保密协
议或条款的任何一方均可能会违反或违背任何此类协议或条款的条文并可能披露我们
风险因素
的专有资料,且我们未必能够针对任何该等违反或违背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因
此,我们可能流失商业秘密,且第三方可能利用我们的商业秘密与我们的疫苗产品、
在研疫苗及技术竞争。
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已与可能或已经查阅到我们商业秘密或接触到专有技术
及工艺的各方订立上述协议或条款。强制执行一方非法披露或盗用商业秘密的申索可
能存在困难、昂贵及耗时,且结果难以预测。倘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合法取得或独
立开发我们的任何商业秘密,我们将无权阻止他们使用该技术或资料与我们竞争,我
们的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我们可能因雇员错误使用或披露其前雇主所声称的商业秘密或就我们认为属自己所有
的知识产权的拥有权提出主张而面临申索。
我们的部分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先前可能受雇于其他制药公司(包括我们的
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部分该等雇员可能已就先前雇佣签立所有权协议、不披露
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任何该等人士的当前或先前雇主对我们
或该等员工使用或披露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资料)的申索。可能需要通
过诉讼来为此类申索进行抗辩。如果我们未能就任何此类申索进行抗辩,除了支付金
钱赔偿外,我们还可能失去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或被要求获得此类知识产权的许可,
而这些许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获得,甚或根本无法获得。这将损害我们的
业务,并可能使我们无法成功地将在研疫苗商业化。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此类申索而
失去员工,任何此类诉讼或诉讼威胁都可能对我们雇用或留住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关键人员或其工作成果的流失可能会阻碍或阻止我们将在研疫苗商业化的能力,
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成功对
此类申索进行抗辩,诉讼也可能导致巨额成本,并分散我们员工和管理层的注意力。
此外,虽然我们通常要求可能参与知识产权构思或开发的人员签订协议,将此类
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但我们可能无法与事实上开发出我们视为属自己所有的知识产
权的每一方签订此类协议。此外,即使我们获得了将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知
识产权的转让也可能无法自动执行,或者转让协议可能遭到违反,这都可能导致我们
就此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出申索或遭受申索,以确定我们视为我们拥有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此外,与我们签署协议的个人可能对第三方(如学术机构)有预先存在或相
风险因素
互竞争的义务,他们将此类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可能无效。倘若我们未能就任
何该等申索提起诉讼或进行抗辩,除需要支付经济损失之外,我们还可能会失去宝贵
的知识产权。即使我们成功地对上述任何申索进行起诉或抗辩,诉讼也可能导致巨额
费用,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和科研人员的精力。
专利保护取决于对各种程序、监管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我们的专利保护可能会因
为不遵守这些要求而被减少或取消。
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定期维护费、续期费、年费和其他各种政府费用应在专利有效
期内分几个阶段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专利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他类似
政府专利机构要求在专利申请和维护过程中遵守若干程序、文件、支付费用及其他类
似规定。尽管在诸多情况下无意失误可通过按照适用规则支付滞纳金或其他方式得以
解决,但违规可能导致专利或专利申请作废或失效,导致在相关司法权区部分或完全
丧失专利权。可能导致专利或专利申请作废或失效的不合规事件包括未能在规定时限
内对官方行为作出回应、不支付费用以及未能适当合法化及提交正式文件。在任何这
种情况下,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进入市场,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律法规不断发展,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知识产权的价值,损害我们在
研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的成功极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获得、维持、强制执行及捍卫知识产权(尤其
是专利)。取得及执行制药和生物制药行业的专利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成本
高、耗时长,而且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法或其在不同司法权区的解释的变化可能
会增加我们专利申请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削弱我们保护发明的能力,且更为普遍地影
响我们知识产权的价值或缩小我们专利权的范围。这些发展均可能对我们的专利权及
日后保护、捍卫及强制执行专利权的能力以及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知识产权未必能够帮助我们防范所有潜在威胁。
由于知识产权有其局限性,我们的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尚不明确,未必能
够充分保护我们的业务或使我们能够保持竞争优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局限性
包括:
- ,或复制我们的任何技术而不会侵犯我们
的知识产权;
• 我们可能无法率先发明我们拥有或将来可能拥有的已授权专利或待批专利
申请所涵盖的发明;
- ;
- ,或
可能因法律质疑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 ,
从而限制了专利的商业寿命和价值;
• 我们可能无法在我们目前或计划开展业务的所有司法权区申请或获得足够
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我们没有专利权的国家开展研
发活动,然后利用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信息开发具有竞争力的疫苗,在我
们目前或计划开展业务的司法权区进行商业化;及
- 。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财务状况及额外资金需求有关的风险
我们在2023年及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净亏损,并可
能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出现净亏损。
我们已经产生并可能继续产生大量研发开支、销售开支、行政开支以及与我们持
续运营相关的其他开支。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
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24.7百万元、人民币
258.7百万元、人民币63.3百万元及人民币87.3百万元。关于我们在往绩记录期间的财
风险因素
务业绩的讨论,请参阅「财务资料-各期间经营业绩比较」。我们的创收能力将主要取
决于我们销售已获批准的疫苗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能力,以及在研疫苗
在监管审批、生产和商业化方面的成功与否,而这些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我
们取得销售在研产品所需的监管批准,我们的未来收入将取决于在研疫苗的建议适应
症的市场规模及我们获市场充分认可的能力等其他因素。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将继续产生大量开支及亏损。一旦我们进行以下事项,
我们预计开支将显著增加:
- ;
- 、临床或其他研究;
- ;
- ,以完成临床开发及开始商业化;
- ;
- ,并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以权益结算的奖
励;
- ,以将我们管线中可能需获得监管批准的任何在研
疫苗商业化;
- 、保护、扩大及执行知识产权组合;
- ;及
- 、知识产权资产及技术或就其引进授权。
我们未来的净亏损金额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研发计划产生的成本及开支所招致以
及与运营相关的未来开支、任何获批准在研疫苗的商业化成本、我们产生收入的能
力,以及我们就或通过与第三方的安排作出或收到的里程碑付款及其他付款的时间及
风险因素
金额。如果我们的任何在研疫苗在临床试验中失败或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即
使获得批准也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我们的业务可能无法盈利。即使我们在未来实现盈
利,我们也可能无法在后续的期间保持盈利。我们之前的亏损和未来的预期亏损已经
并将继续对我们的营运资金和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录得流动负债净额,这可能使我们面临流动性风险。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分别
为人民币315.9百万元、人民币413.1百万元及人民币470.3百万元,这使我们面临流动
性不足的风险。我们预计为建设二号及三号生产园区购买厂房及设备产生大量支出。
我们计划主要使用经营所得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借款及全球发售所得款项
为我们近期的运营提供资金。如果这些资金来源发生任何变化或资金需求增加,我们
将需要通过公开或私募股权发行、债务融资或其他来源获得大量额外融资,以继续开
展业务。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将取决于全球金融、经济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其
中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获得充足的资金,我们可能会被
要求紧缩现有产品的预算,或推迟、限制、减少或终止研发活动、生产园区建设、一
种或多种在研疫苗的商业化或与疫苗产品相关的销售和营销活动,进而对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在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有经营现金净流出,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融资为我们的运营
提供资金。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分别为人民币306.0百万元、人民币199.5百万元、
人民币86.6百万元及人民币21.8百万元。请参阅「财务资料-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现金流量」。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经营活动可能会继续产生现金净流出。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我们可能会违反我们的付款义务,并且可能无
法满足我们的资本支出要求、无法满足我们的资本支出要求、被迫缩减我们的业务,
及╱或对我们的运营产生其他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现有政府激励措施的到期或失效可能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益于某些政府激励措施,例如减税和发放政府补助。在整个往绩记
录期间,本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上享受了100%的加计扣除。请参阅附录一所载
风险因素
的会计师报告附注12。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享受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的额外扣除,则实
际所得税率可能会更高,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往绩记录期间不时获得政府补助。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
日止年度,入账列作其他收入的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10.9百万元及人民币23.8百万
元,占同期收入的20.9%及9.2%。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入账列作
其他收入的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14.1百万元及人民币4.7百万元,均超过本集团同期
的收入。
为了继续有资格享受上述减税优惠,我们还须满足一些财务和非财务标准,详情
请参阅「监管概览-监管规定-与税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此外,政府
可以随时决定取消或减少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模。同样,政府补助的可得性和规模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政治和政策演变。政府补助和补贴本质上为非经
常性补助和补贴。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获得的此类政府支持大幅减少或停止,从
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即使我们完成全球发售,我们可能仍需获得额外融资来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如果
我们未能获得此类融资,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在研疫苗的开发和商业化。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主要通过股权融资、银行借款及经营所得现金为我们的营
运提供资金。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来满足我们未来的持续运营现金需求,特
别是为我们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提供资金。我们的现金运营成本主要包括(i)与我们的在
研疫苗研发有关的成本;及(i)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有关的生产及营销成
本。我们预计将继续投入大量现金来推进我们的在研疫苗的临床开发,并将我们获得
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在研疫苗商业化。随著我们业务和疫苗组合的不断扩大,我们可
能需要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和许可安排或其他来源获得来自现有
股东的进一步资金支持。目前尚未确定融资是否会以我们可接受或商业上合理的金额
或条款提供(如有)。我们可能难以取得或重续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如果我们无法获
得额外的资金满足未来的现金需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值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无形资产分别为人
民币26.8百万元、人民币25.7百万元及人民币25.2百万元。有关无形资产详情,请参阅
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18。
尽管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并无确认无形资产的减值亏损,但这些无形资产每年都
会根据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有关无形资产评
估方法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19。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
未来无形资产不会出现任何减值。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无形资产减值,可能会对我们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公允价值变化和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的不利影响。
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由中国金融机构管理的理
财产品。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0.0百万元、零及零。理财产品的本金未获
得相关金融机构的担保。财富投资产品公允价值的变动反映在我们的综合损益表中。
我们用于评估财富投资产品公允价值的方法涉及很大程度上的管理层判断,并且本质
上具有不确定性。尽管理财产品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但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
我们未来投资的理财产品将产生公允价值收益。如果我们发生此类公允价值损失,我
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股权摊薄,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我们在往绩记录期间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
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产生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人
民币47.9百万元、人民币41.7百万元、人民币12.9百万元及人民币2.9百万元。有关
股权激励计划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D.员工激励计
划」。为进一步激励我们的员工和非员工为我们作出贡献,我们可能会在未来授予额外
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就该等股权激励发行额外股份可能会摊薄我们现有股东的持
股比例。该等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亦可能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从而对我们的财务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因素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兑损失。
货币价值的变化可能会波动,并受到相关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外汇政策变化等因
素的影响。我们的大部分成本、资产(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以不同于港元的货币
计价,而港元是我们全球发售所得款项的计价货币。相关汇率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
对我们H股的港元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与政府监管有关的风险
在研疫苗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所有核心环节均受到严格管制。任何未能遵守现有
或未来的法规和行业标准,或监管审批机构对我们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动,均可能对我
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和海外的疫苗行业受到严格监管,并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和监督。特别是,
监管框架涉及疫苗行业务的所有方面,从临床试验、产品注册、生产、运输和储
存、质量控制到销售许可或批签发,并要求在这些业务方面获得各种许可、认证和符
合监管或行业标准。详情请参阅「监管概览」。
鉴于这些法规的数量和复杂性,遵守这些法规可能有困难,并可能花费我们大量
的财务及其他资源以建立有效的合规及监管制度。此外,这些法规不断演变,用于审
查疫苗行业许可和认证申请或续期的标准可能会改变且加大限制力度,对疫苗行业或
其任何特定方面的监管制度可能会不时改变或加大限制力度。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任
何加强的监管要求均可能使我们承担更高的合规成本,并且我们可能因不合规而面临
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在研发、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的任何阶段遵
守适用的监管要求,包括遵循任何产品批准,我们可能会失去仅允许销售符合这些标
准或要求的产品的市场准入,并可能受到或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制裁,例如:
- ;
- ;
- ;
风险因素
- ;
- ;
- 、撤回或不再续发以前颁发的批准、执照或许可;及
- 。
我们主要在中国对我们的在研疫苗进行临床试验,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可能不接受此
类试验的数据。
我们主要在中国为我们的在研疫苗进行临床试验,未来可能在其他司法权区为我
们的在研疫苗进行临床试验。当地监管机构接受在这些管辖范围以外进行的临床试验
的试验数据可能会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此外,此类外国试验将受到进行试验的外国
司法权区适用的当地法律的约束。概不保证外国监管机构将接受在其管辖范围以外进
行的试验的数据。如果外国监管机构不接受这些数据,则需进行额外的试验,该等试
验昂贵且耗时,并延误我们的商业计划,还可能导致我们的在研疫苗在适用的司法权
区未获得商业化批准或许可。
我们须遵守中国及海外监管机构有关跨境技术出售或许可及与遗传学及数据安全相关
操作的登记、审查或其他规定。
中国对技术和软件产品的进出口实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20年11
月修订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是指(其中包括)转让或许可专利及专有
技术以及提供技术相关服务。
根据相关技术的性质,技术的进出口需要获得有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在该等
部门办理登记。商务部于2009年2月发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与
技术进出口有关的登记要求。我们可能在未来将我们的专利或技术转让予海外合作伙
伴或授权其使用我们的专利或技术,或向海外合作伙伴收购或授权引进专利或技术,
或与海外CRO达成协议,以获得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我们开发个别在研疫苗,此举根
据规定可能被视为构成技术进口或出口。因此,此类转让可能需要在适当的政府当局
办理登记。我们还可能受到遗传学和数据相关运营的监管。我们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开
风险因素
展临床试验,可能需要获得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或完成相关备案,
由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遗传学和数据安全审查。概不保证我们能够及
时获得批准,或根本无法获得批准。此外,我们还可能受到海外监管机构的类似监管。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学数据
管理办法》」),对科学数据进行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并对科学数据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国境内企业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转移
到境外或者境外方,必须经政府批准。此外,任何研究人员在进行中国政府至少提供
部分资助的研究时,均必须提交相关的科学数据,由该研究人员所属的实体管理,这
些数据方可在任何外国学术期刊上发表。倘若我们的在研疫苗研发将受到《科学数据管
理办法》和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任何相关法律的约束,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就将科学
数据(例如我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的结果)发送到国外而言,我
们能获得相关批准。倘若我们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批准,则
我们的在研疫苗研发可能会受到阻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
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相关政府部门认为我们的科学数据传输违反了《科学数据
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该等政府部门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可能面临与管理入组我们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医疗数据有关的风险。
与隐私及数据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均可能影响我们使用医疗数据
的能力,并使我们对将此类数据用于先前允许的用途承担责任。遵守与隐私和数据安
全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义务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运营成本或要求
我们修改我们的数据处理实践和流程。此外,我们的临床试验亦经常涉及CRO与我们
雇员及入组受试者的合作。 我们无法保证该等人士始终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我们的数
据隐私措施。 CRO泄露或滥用任何患者医疗数据均可能被患者视为我们的过错、疏忽
或过失。不合规可能导致数据保护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机构对我们提起诉讼,使我
们面临巨额罚款、处罚、判决和负面宣传。倘若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防止信息安全
漏洞或遵守隐私政策或隐私相关法律义务,或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或传输个人身份信息
或其他患者数据的任何危害信息安全行为,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
我们可能直接或间接受到适用的反回扣、反贿赂、虚假申报法案、医师薪酬阳光法
案、欺诈和滥用法或类似的医疗保健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使我们面临刑事制
裁、民事处罚、合同损害、声誉损害以及利润和未来收益减少。
我们的运营受中国和美国各种适用的反回扣、虚假申报法案、医师薪酬阳光法
案、欺诈和滥用法或类似的医疗保健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可能会影响我
们拟议的销售和营销计划等。违反欺诈和滥用法律可能受到刑事及╱或民事制裁,包
括处罚、罚款及╱或被排除或暂停参与政府医疗保健计划,以及禁止与政府签订合
同。
此外,我们将来可能会受到其他司法权区类似医疗保健法律的约束,其中一些法
律的范围可能比其他法律更广泛或更严格,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任何此类要求,我们可
能会受到处罚。
努力确保我们与第三方的业务安排符合适用的医疗保健法律和法规将涉及大量成
本。政府当局可能得出结论认为,我们的业务实践可能不符合涉及适用欺诈和滥用的
法律、法规或判例法或其他医疗保健法律法规。倘若对我们提起任何此类诉讼,并且
倘若我们未能成功地为自己辩护或维护我们的权利,这些诉讼可能导致民事、刑事和
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没收财产、罚款、可能被排除参与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声誉受
损、利润和未来收益减少,以及我们的业务缩减,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对我们经营业
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我们受反贿赂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一般禁止公司及其中介机构为获得或
保留业务或获得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向政府官员付款。此外,尽管目前我们的主营
业务在中国,但我们受《反海外腐败法》的约束,该法一般禁止我们为获得或保留业务
而向非美国官员支付不当款项。尽管我们制定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我们、我们的员
工和代理商遵守反贿赂法律,但不保证这些政策或程序将防止我们的代理商、员工和
中介机构从事贿赂活动。不遵守反贿赂法律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导致严重的刑
事和民事处罚,包括监禁、刑事和民事罚款、暂停我们与政府的业务往来、政府拒绝
风险因素
为我们的产品报销及╱或被排除参与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其他补救措施可能包括进一
步改变及╱或加强我们的程序、政策和控制,以及潜在的人事变动及╱或纪律处分,
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如果有人指控我们违反了这些法律,我们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经营所在司法权区有关的风险
我们经营所在司法权区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绝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我们所有的收入均在中国产生。因此,我们的业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均受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自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里实现显著增长。近年来,中
国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强调在经济改革中利用市场力量,并在商业企业中建立健全的
公司治理实践。该等经济改革措施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间或全国不同地区之间进行适
应性调整。总体经济增长受到政府在资本投资、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机构法规、对
特定行业或公司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如果中国的商业环境发生变
化,我们的业务及其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无法预测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未来变化,以及政府的新政策对我们业务
和前景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
世界各国政府可能会对其贸易政策作出重大变更及╱或采取可能对国际贸易产
生重大影响的某些行动,例如征收多轮关税。任何对国际贸易不利的政府政策,如资
本控制或关税,均可能影响对我们疫苗产品的需求、我们疫苗产品的竞争地位、科学
家和其他研发人员的聘用以及与药物研发相关的原材料的进出口,或可能阻止我们在
某些国家销售我们的疫苗产品。倘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法规,或倘重新谈判现
有的贸易协定,该等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不断演变的贸易争端可能会逐步升级,并可能导致某些类型的商品(如先进的研
发设备、材料以及生产设备)从海外供应商处采购的成本大幅上升,甚至其出口变得非
法。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有或潜在的服务提供商或合作伙伴不会因相关国家
风险因素
或地区之间政治关系状况的不利变化而改变对我们的看法或其偏好。因此,相关国家
或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紧张局势和政治担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现金流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股息的支付受中国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股息只能从可供分配利润中支付。可供分配利润指我们根据中
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弥补和我们需作出的法定及其他储备拨
款。因此,我们可能没有足够或任何可供分配利润使我们能向股东分配股息(包括在我
们盈利的时期)。任何未在给定年度内分配的可供分配利润将被保留,并可在以后年度
分配。
此外,在确定股息分配率时,我们必须遵守中国监管机构规定的股息分配规则。
中国证监会未来可能会进一步修改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息分配规则,这可能会显著影响
用于支持我们业务发展和增长的可用资本金额。
我们受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倘我们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可能
会受到罚款或处罚,或产生可能对我们业务的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成本。
我们受诸多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业务运
营过程中环境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以及有毒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倘延迟
获得或未能获得我们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监管批准,可能会影响我们按计划开发、生
产和商业化我们的在研疫苗的能力。由于该等法律法规所施加的要求可能会有变化,
且可能会采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遵守该等法律法规,或无法准
确预测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可能产生的潜在巨大成本。倘我们未能遵守环境保护、健康
和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业务运营中面临整改命令、巨额罚款、潜在巨额赔偿
金或停产的处罚。因此,倘我们未能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或排放,可能会对我们的业
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我们发现、测试、开发和生产在研疫苗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完全消除我
们园区的意外污染、生物或化学危害或人身伤害的风险。如果发生此类事故,我们可
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和清理成本(倘现有保险或赔偿未能覆盖),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
风险因素
业务。名誉受损等责任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被迫暂时或永久关闭或暂
停某些受影响园区的运营。因此,任何意外污染、生物或化学危害或人身伤害均可能
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巨额成本以遵守现行或未来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法
规。该等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有损害。未能
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处罚或其他制裁。上述任何一项均可能对我
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出售H股所得收益及H股息可能须缴纳中国所得税。
H股持有人为非中国居民个人或非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名列本公司H股东名册
的,需根据适用的税法和法规就从我们收取的股息以及通过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
份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非中国居民个人就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息或转让股
份所得收益,所适用的税率为20%,税款由代扣代缴机构代为扣缴。根据2006年8月21
日签立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公司支付给香港居民的股息进行征税,但倘
若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非直接持有股息支付公司的至少25%股权的公司,则征收的税
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19年
4月23日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无
实际联系的,则其应按10%的减免税率就其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排,中国居民企业向香港居民支付的股息可在香港征税,也可按照中国法律征
风险因素
税。然而,倘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为香港居民,则征收的税款不得超过以下限额:(i)倘
所述香港居民为一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企业至少25%股本的公司,则不得
超过股息总额的5%;(i)否则,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适用税务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对非
中国居民股东征收所得税)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确定。我们H股的非中国居民持
有人应知悉,其可能有义务就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H股而实现的股息和收益缴
纳中国所得税。
我们可能会受到货币兑换制度的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开支基本上以人民币计价,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及我们就H股支
付的股息(如有)将以港币计价。根据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在全球发售完成后,
我们将能够进行经常账户外汇交易,包括在无需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
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以外币支付股息。
然而,有关以外币支付股息的外汇政策未来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此外,任何的
外汇不足均可能限制我们获得足够外汇以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并且我们通过离岸
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以及其他外汇相关事项均可能受到影响。
根据香港法律或其他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送达诉讼文书、执行外
国判决或提起原诉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及我们的附属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且我们绝大部分资产均位
于中国。我们大多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居住在中国,并且其绝大部分资产
均位于中国。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2006年7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
年安排」)。根据2006年安排,凡任何指定的中国法院或任何指定的香港法院在具有书
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要求支付款项的可执行终审判决,则任一当事方均可
向相关中国法院或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书面管辖协议的定义为在2006年
风险因素
安排生效日期后,各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任何协议,其中明确指定香港法院或中国法
院为对此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倘争议各方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书面
管辖协议,则无法在中国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尽管2006年安排已自2008年8月1
日起生效,但根据2006年安排提起的任何诉讼的结果和有效性仍不确定。
2019年1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新安排」),寻求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之间建立认可及执行更广泛的民商事案判决的更加清晰明确
的机制。新安排终止了对双边认可及执行法院管辖协议的要求。新安排在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方可生效。一旦新安排生
效,将取代安排。因此,在新安排生效之前,倘争议各方不同意订立书面法院管辖协
议,则在中国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中国并未与美国、英国或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签订相互认可及执行法院判
决的条约或安排,并且香港亦不具有与美国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美国或上述
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法院就不受具约束力的仲裁条文约束的任何事项所作判决可能难
以或无法在中国或香港认可及执行。
与全球发售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H股过往并无公开市场,无法保证会形成活跃市场,且H股的价格及交投量可能
会波动。
我们的H股目前并无公开市场。发售价可能与全球发售后H股的市场价格存在重
大差异。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H股上市及买卖。然而,在联交所上市并不能保证
风险因素
我们的H股将会形成活跃及具流动性的交易市场,尤其是在我们的若干部分H股可能会
被禁售期间,或者即使形成这样的交易市场,也不保证其在全球发售后将得以维持,
或H股市场价格或交投量在全球发售后不会下跌。
此外,H股的成交价和交投量可能因应多项并非我们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香港
及世界各地证券市场的整体市况)而大幅波动。尤其是,其他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的业
务及表现以及H股市场价格或会影响我们H股的价格和交投量。除市场及行业因素外,
H股的价格和交投量可能因特定业务原因而大幅波动,例如我们在研产品的临床试验
结果、我们在研产品的批文申请结果、影响疫苗市场、医疗保健、健康保险及其他相
关事项的监管发展、我们的收益、盈利、现金流量、投资及开支的波动、与我们供应
商的关系、关键人员的行动或活动或者竞争对手所采取的行动。此外,在联交所上市
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在过去曾遭遇价格波动,而我们的H股可能发生与我们表现无直接
关联的价格变动。
阁下将面临即时重大摊薄,并可能于日后面临进一步摊薄。
我们H股的发售价高于紧接全球发售前的每股H股有形资产净值。因此,在全球
发售中购买H股的买家将面临备考有形资产净值即时被摊薄的情况。
为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考虑日后发售及发行额外股份。倘我们日后以低于
当时每股H股有形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额外股份,H股买家可能会面临其每股H股有形
资产净值被摊薄的情况。
全球发售后,主要股东日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或预期出售H股,可能对我们的H股价格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发售后,我们现有股东日后出售或预期出售H股,可能导致H股现行市场价
格大幅下跌。紧随全球发售后,仅有限数目的现有流通H股可用于出售或发行,因为
出售及新发行受限于合同及监管限制。然而,于该等限制失效或该等限制被豁免后,
倘若我们日后于公开市场出售大量H股或预期进行该等出售,则可能导致我们H股现行
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并削弱我们日后筹集股资的能力。
风险因素
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们日后将派付任何股息。
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概无建议宣派、派付或宣派股息。于可预见未来,我们并无
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的任何计划。未来派付股息的任何决定将于股东会作出,且可能
基于我们的未来业务及盈利、资本要求及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等多项因素
以及董事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此外,中国法规目前仅准许我们自税后累计可分
派利润中扣除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及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厘定的任何累计亏损弥
补及我们须作出的法定及其他储备拨款后派付股息。因此,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我
们日后将就H股派付任何股息。请参阅「财务资料-股息政策」。因此, 阁下不应倚赖
对我们H股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来源。
本招股章程中有关疫苗市场的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未必完全可靠。
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中国境内外疫苗行业的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来自各种来
源,包括政府机构提供或公布的资料、第三方报告及其他公开来源。我们认为该等资
料来自适当来源,并经合理审慎摘录及转载。我们并无理由相信该等资料属虚假或具
误导性,或遗漏任何事实致使该等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然而,该等资料的收集方
法可能有缺陷或无效,或者公布的资料与市场惯例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统
计数据不准确或无法与其他经济体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
我们、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包销商、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代理或
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并无独立核实政府官方来源的资料,亦不
对其准确性发表声明。此外,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该等资料与其他地方提供的类
似统计数据按相同基准陈述或编制或具有相同的准确性。在任何情况下, 阁下应仔细
考虑对该等资料或统计数据的重视程度。
本招股章程所载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本招股章程载有与我们有关的若干未来计划及前瞻性陈述,有关计划及陈述乃根
据我们的管理层现时可得的资料作出。本招股章程所载的前瞻性资料存在若干风险及
不确定因素。我们是否实行这些计划,或我们能否实现本招股章程所述的目标,将取
决于多项因素,包括市况、业务前景、竞争对手采取的行动以及全球金融形势。
风险因素
阁下应仔细阅读整份招股章程,我们强烈提醒 阁下不要依赖报章或其他媒体所载有
关我们或全球发售的任何资料。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但于全球发售完成前,可能会有报章及媒体对我们及全球发
售作出有关报道,当中可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我们及全球发售的若干财务资料、预
测、估值及其他前瞻性资料。我们无法充分控制报章及媒体报道,分析师可能对我们
发表负面看法或建议,这可能对H股的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并无授权报章或媒体披露任何有关资料,就有关报章或其他媒体报道的准
确性或完整性概不负责。我们对有关我们的任何预测、估值或其他前瞻性资料的适当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发表任何声明。
如果有关陈述与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不一致或冲突,我们概不就有关陈述承担任
何责任。因此,有意投资者务请仅按照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作出投资决定,而不应倚
赖任何其他资料。
阁下在作出有关H股的投资决定时,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及我们作
出的任何正式公告所载资料。我们概不对报章或其他媒体报道的任何资料的准确性或
完整性,以及报章或其他媒体就我们的H股、全球发售或我们所发表的任何预测、观
点或意见的公正性或适当性负责。我们概不对任何该等数据或出版物的适当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发表任何声明。因此,有意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全球发售时不
应依赖任何该等资料、报道或出版物。在全球发售中申请购买H股,即表示 阁下已
同意不会依赖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所载资料以外的任何资料。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为筹备上市,本集团已寻求下列关于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条文的豁免及严格遵
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相关条文的豁免:
管理层留驻香港
根据上市规则第8.12及19A.15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管理层留驻香港,此一般指
发行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目前,我们所有执行董事均居于中国,且在可预见未来不会常居香港。本集团的
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管理总部、高级管理层及资产主要位于中国,若仅为符合
上市规则第8.12及19A.15条而将两名执行董事调至香港或委任额外执行董事,对我们
而言存在实际困难且商业上并无必要,主要依据是,由于我们的总部、业务运营、高
级管理层及资产均位于中国,管理层留驻中国能最有效履行其职能。
因此,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我们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8.12及
19A.15条,惟须符合(其中包括)以下条件:
(a) 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我们已委任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即我们
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安先生以及我们的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官李
润香女士,彼等将作为本公司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授权代表各自可
应联交所要求于合理期间内在香港与联交所会面,并可随时通过电话、传
真及╱或电邮(如有)联络。授权代表各自获得授权,代表我们与联交所沟
通;
(b) 两名授权代表均有多种方式在联交所有意就任何事项与董事联络时,随时
迅速与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联络。非通常居于香港的董事持
有或可申请到访香港的有效旅游证件,并可于有需要时在合理期间内与联
交所会面。各董事已分别向授权代表提供其移动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
码、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如有)。倘董事预计要出差,其将尽力向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授权代表提供其住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通过其移动电话维持畅顺的沟通
渠道。各董事及授权代表已向联交所提供其移动电话号码、办公室电话号
码、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如有);
(c) 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我们已委任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合规顾问,其
可随时联系我们的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本公司其他高级
职员,并将作为联交所与我们沟通的额外渠道;及
(d) 联交所与董事的会面可通过授权代表或合规顾问安排,或在合理期间内与
董事直接会面。有关授权代表及╱或合规顾问的任何变动,我们将及时告
知联交所。
联席公司秘书
根据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以及指南第3.10章,发行人的秘书必须为在知识及
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且应为(i)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员、《法律执业
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
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或(i)联交所认为具备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能够
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根据指南第3.10章,联交所将会就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规定给予一段指定时间的
豁免,惟在任何情况下,豁免期将不会超过上市日期起计三年(「豁免期」),且附带以
下条件:(i)拟委任的公司秘书在整个豁免期内须获得拥有第3.28条所规定的资格或经
验且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的人士协助;及(i)若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豁免
可予撤销。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我们已委任张阳女士(「张女士」)及练少娥女士(「练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
张女士于2021年6月加入本集团任职董事会秘书,彼主要负责本集团的业务发展、企业
管治、公司秘书事宜及融资以及资本市场事宜。董事认为,考虑到张女士透彻了解本
集团整体业务运营及企业管治事宜,彼为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的适合人选。此外,由
于我们的总部实质上位于中国,且主要业务运营实质上在中国进行,董事认为,有必
要委任张女士为公司秘书,因彼留驻本集团总部,可以参与本集团的日常公司秘书事
务并以有效且高效的方式采取必要行动。
然而,鉴于张女士并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1订明的资格,亦不具备上市
规则第3.28条附注2所载的「有关经验」,彼不能独自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及8.17条订
明对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的要求。为向张女士提供支持,我们已委任练女士(彼为香港
公司治理公会士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资格)
为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于豁免期内与张女士紧密合作并向其提供支持,使张女士能
够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2规定妥善履行其作为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责所需的有
关经验。
因此,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我们就委任张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条件为于整个豁免期内张女士将得到
练女士(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协助。董事认为,鉴于练女士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的经理及彼于公司秘书实务方面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经验,练女士是协助
张女士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附注2规定妥善履行其职责所需有关经验的合资格及合适
人选。此外,张女士将于豁免期内遵守上市规则第3.29条有关每年专业培训的规定,
并将增进其对上市规则的知识。本公司将进一步确保张女士可得到使其加深了解上市
规则及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责的相关培训及支持。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倘于豁免期内练女士不再提供有关协助或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将即时撤销
该项豁免。该三年期间届满前,我们将与联交所联系,使其能够评估张女士经练女士
协助三年后是否已取得上市规则第3.28条所界定的有关经验,而毋须进一步豁免。
有关张女士及练女士的履历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层」。
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条有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
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及第I部第31段的规定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本招股章程须载有公司(清盘及
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订明的事项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订明
的报告。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本公司须于本招股章程载
列本公司在紧接本招股章程刊发前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营业总收入或销售营业总额(视
情况而定)的陈述及一项关于计算此等收入或营业额的方法的解释,以及指明在较重要
的营业活动之间的合理细目分类。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31段,本公司须在本招股章程中
载入一份本公司核数师就本公司于紧接本招股章程刊发前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损益以
及本公司于编制财务报表的最后日期的资产及负债出具的报告。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A(1)条,如就有关情况而言,证监会认为
授出豁免不会影响投资大众的利益,且遵守任何或所有关规定乃无关或负担过于沉
重或非必要或不合适,则证监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规限下发出豁免证明
书,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相关规定。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4.04(1)条,本招股章程所载会计师报告须载列(其中包括)本公
司紧接本招股章程刊发前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业绩,或联交所可能接纳的较短期间的
业绩。
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6条,合资格生物科技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4.04条时,该条
所述的「三个会计年度」或「三年」将改为「两个会计年度」或「两年」(视情况而定)。
因此,我们已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
条有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及第I部第31段项下规定的证明
书,理由如下:
(a) 本公司主要从事疫苗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并属于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
所界定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范畴;
(b)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
日止三个月的会计师报告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6条于本公司招股章程予
以披露并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c) 尽管本招股章程所载财务业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仅涵盖截至2023年
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但根据
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已根据相关
规定于本招股章程充分披露;
(d) 鉴于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规定生物科技公司财务披露的往绩记录期间最短
为两年,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条及公司(清盘及杂
项条文)条例附表3第I部第27段及第I部第31段项下规定将会对本公司造成
沉重负担,因为这需要我们及我们的申报会计师开展额外的工作;及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豁免
(e) 董事认为,涵盖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
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会计师报告,连同本招股章程中的其他披露,已就有关
情况为潜在投资者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最新资料,使彼等能够形成对本公司
往绩记录的观点,且董事确认,本招股章程内已载入投资大众对本集团的
业务、资产及负债、财务状况、交易状况、管理及前景作出知情评估所需
的所有资料。因此,豁免不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
证监会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A条授出豁免证明书,豁免本公
司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有关附表3第I部第27段及第I部
第31段项下的规定,条件是须于本招股章程内载列豁免详情及本招股章程将于2025年
7月31日或之前刊发。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董事责任声明
本招股章程载有遵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
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公众人士提供有关本集团资料的详
情,董事(包括名列本招股章程的任何候任董事)对本招股章程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深知及确信,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在所有
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并无遗漏其他事项导致本招股章
程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已于2025年1月24日就申请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全球发售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备案。中国证监会确认我们已于2025年6月25日完成备案。
有关全球发售的资料
本招股章程仅就香港公开发售(构成全球发售的一部分)刊发。就香港公开发售
的申请人而言,本招股章程载有香港公开发售的条款及条件。
香港发售股份仅基于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及所作声明,并根据本招股章程所载条
款及在其所载条件规限下提呈发售。概无任何人士获授权提供或作出本招股章程所载
以外有关全球发售的任何资料或任何声明,而本招股章程所载以外的任何资料或声明
均不得视为已获本公司、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
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销商、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
理、雇员或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统称「相关人士」)授权而加以依赖。
上市由联席保荐人保荐,而全球发售由整体协调人经办。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
销商根据香港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全数包销,惟须待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
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协定发售价后,方可作实。国际发售预期由国际包销商根据预期于
定价日或前后订立的国际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全数包销。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发售价预期将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于定价日厘定。
定价日预期为2025年8月6日(星期三)当日或前后,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倘由于任何原因,我们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
商)未能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有关包销商及包销安排的完
整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中「包销」一节。
于任何情况下,交付本招股章程及据此作出的任何认购或购买概不表示自本招股
章程日期以来,我们的状况并无变动或合理可能涉及变动的发展,或暗示本招股章程
所载资料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的任何日期仍属正确。
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程序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程序载于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
全球发售的架构及条件
有关全球发售的架构(包括其条件)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
节。
发售股份的发售及销售限制
根据香港公开发售购入香港发售股份的各位人士将须确认或因其购入香港发售股
份而被视为确认其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述股份的发售及销售限制。
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公开发售发售股份或全
面派发本招股章程。因此,不限于以下所述者,在任何未获授权作出要约或邀请的司
法权区,或在向任何人士提出要约或邀请认购即属违法的情况下,本招股章程不得用
作亦不构成有关要约或邀请。在其他司法权区派发本招股章程以及发售及销售发售股
份须受到限制,且可能无法进行,除非已根据该等司法权区的适用证券法向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或获其授权或就此获其豁免而获准进行。尤其是,发售股份尚无亦将不
会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发售及销售。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申请H股于联交所上市
我们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H股及将从未上市
股份转换的H股上市及买卖。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概无任何部分股份或借贷资本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或买卖,且并未寻求或拟寻求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市或批准上市。所
有发售股份将登记于本公司香港的H股东名册,以使其可于联交所买卖。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B(1)条,若于截止办理申请登记当日起计
三个星期届满前,或在联交所或其代表于上述三个星期内知会本公司的较长期间(不超
过六个星期)届满前,H股未能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则就任何申请而作出的任何
配发将属无效。
H股开始买卖
假设香港公开发售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或之前在香港成为无条
件,预期H股将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在联交所买卖。H股将按每
手买卖单位200股H股进行买卖。H股的股份代号将为2627。
H股将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倘联交所批准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且我们遵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
H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上市日期或香港结算厘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起,于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的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
第二个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
所有中央结算系统的活动均须按照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
运作程序规则》进行。由于交收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权利及权益,投资者应咨询彼等
的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交收安排的详情。
我们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H股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意见
阁下如对认购、购买、持有或出售或买卖H股或行使H股所附任何权利的税务
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业顾问。谨此强调,我们、相关人士、彼等各自的任何董
事、高级职员或代表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对 阁下因认购、购买、持有、
出售或买卖H股或行使H股所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税务影响或债务概不承担任何责
任。
H股东名册及印花税
所有根据全球发售中作出的申请发行的H股将登记于由我们的H股证券登记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存置于香港的H股东名册。我们的股东名册总册将由我们存置
于中国总部。
买卖我们于H股东名册登记的H股须缴纳香港印花税。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
六「法定及一般资料-E. 其他资料-6. H股持有人税项」。有关香港印花税的进一步详
情,投资者务请咨询专业税务意见。
除非本公司另有决定,否则将向名列本公司在香港的H股东名册的股东支付H
股应付股息,并透过普通邮递寄往本公司各股东的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股东承担。
汇率换算
仅为方便 阁下,本招股章程载有若干以人民币、港元及美元计值款项之间的换
算。概不表示以一种货币计值的金额可按所示汇率实际兑换为以另一种货币计值的金
额或根本无法兑换。除非另有指明,否则(i)人民币与美元以人民币7.1522元兑1.00美
元的汇率换算,(i)美元与港元以7.8488港元兑1.00美元的汇率换算,及(i)人民币与
港元以人民币0.91125元兑1.00港元的汇率换算。任何表格中的总计与其中所列金额之
和之间的任何差异是由于约整所致。
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
语言
除非另有指明,本招股章程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
为准。然而,本招股章程所载以中文命名的中国实体、企业、国民、设施、法规等的
英文译名仅供识别。如中国实体、企业、国民、设施、法规等的中文名称与其英文译
名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名称为准。此外,如本招股章程英文版中提及的任何实体的
非英文名称与其英文译名之间有任何歧义,概以其各自原始语言的名称为准。
约整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若干金额和百分比数字已作出约整。因此,若干表格或图表列
作合计的数字未必为其前列数字的算数总和,约整至最接近千位、百万或十亿的数字
未必与以不同方式约整得出的数字相同。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姓名地址国籍
执行董事
安有才先生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海陵区
华润国际花园
32幢3204室
中国
李润香女士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张杨路1811弄19号
1102室
中国
何一鸣先生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医药高新区
天禄湖花园
1幢1202室
中国
非执行董事
程千文先生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张江镇
申江路7171弄90号
中国
于建林先生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沙河东路118号
世纪村16栋
12A
中国
杜沐先生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锦安东路270弄18号
401室
中国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姓名地址国籍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中国
北京市
朝阳区
安苑北里10号楼
1606室
中国
李晓青女士香港
铜锣湾
歌顿道6-14A号
维多利亚大厦
9E室
中国
陈乘贝先生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
沙河路中新街
芳华苑樱花阁
701室
中国
监事
姓名地址国籍
封浩先生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高港区
口岸街道
龙锦华庭
17座101室
中国
王曙光先生中国
上海市
徐汇区
东安路271弄1-2号
广汇花苑
2号楼605室
中国
王威先生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姜堰区
古田新村
195-106号
中国
有关我们董事及监事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层」。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保荐人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整体协调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联席全球协调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账簿管理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长沙湾道833号
长沙湾广场二座12楼
1214A室
富德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
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一期22楼2203室
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骆克道22号
金星大厦11楼B室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6楼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7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联席牵头经办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长沙湾道833号
长沙湾广场二座12楼
1214A室
富德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
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一期22楼2203室
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骆克道22号
金星大厦11楼B室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6楼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7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资本市场中介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期18楼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三号
冠君大厦45楼
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九龙
长沙湾道833号
长沙湾广场二座12楼
1214A室
富德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
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一期22楼2203室
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湾仔
骆克道22号
金星大厦11楼B室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6楼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3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7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有关香港及美国法律:
年利达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历山大厦11楼
有关中国法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国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7-8层
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东二路600号
BFC外滩金融中心S1栋32楼
联席保荐人及包销商的法律顾问有关香港及美国法律: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
康乐广场一号
怡和大厦27楼
有关中国法律:
通商律师事务所
中国
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二期12-15层
核数师及申报会计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执业会计师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香港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座35楼
董事、监事及参与全球发售的各方
行业顾问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
上海市
静安区
南京西路1717号
会德丰国际广场2504室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花园道1号
公司资料
中国总部及注册办事处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医药高新区
杏林路32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
大新金融中心40楼
公司网站 w.abio.com
(本网站资料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联席公司秘书张阳女士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医药高新区
杏林路32号
练少娥女士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
大新金融中心40楼
授权代表安有才先生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海陵区
华润国际花园
32幢3204室
李润香女士
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张杨路1811弄19号
1102室
审计委员会李晓青女士(主席)
李向明先生
程千文先生
公司资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陈乘贝先生(主席)
李晓青女士
李润香女士
提名委员会李向明先生(主席)
李晓青女士
于建林先生
战略委员会安有才先生(主席)
程千文先生
李向明先生
合规顾问八方金融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干诺道中88号
南丰大厦
8楼801-805室
H股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主要往来银行南京银行泰州分行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海陵区
五一路80号
中国银行凤城支行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华泽天下47号楼
商舖1号、9-10号、47号1单元201号
上海银行泰州分行
中国
江苏省泰州市
永定东路288-5号
行业概览
本节所载的若干资料及统计数据乃摘录自多份官方政府刊物、市场数据提供商
及我们委托独立第三方弗若斯特沙利文所编制的报告。政府官方来源的资料并未经
我们、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
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包销商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或
代理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各方独立核实,且概无就其准确性、公平性及完整
性发表任何声明。
疫苗概览
疫苗是提供针对特定疾病的主动获得性免疫的生物制剂。疫苗通常含有一种或多
种来自或类似致病微生物的抗原,通过诱导特异性免疫反应提高用药后对特定疾病的
免疫力。传统疫苗通常是通过培养目标病毒制成。病毒可以在不同的细胞系中生长,
如原代细胞、Vero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病毒通常在生物反应器中进行生长及培养,
然后,收集和纯化细胞培养物。疫苗生产商接著完成配制、灌装、包装及质量控制评
估,再由冷链物流提供商将疫苗送往区县级疾控中心,而该等疾控中心之后根据当地
疫苗接种的需要将疫苗送至合资格疫苗接种点。在中国,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
类疫苗。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报销,而第二类疫苗则需要接种者自费。下图载列疫苗行
业价值链的主要参与者。
生物反应器疫苗物流提供商疫苗接种点
生产物流疫苗接种原材料
原材料提供商
(包括病毒╱菌株、
细胞培养基等)
研发╱生物技术公司
疫苗生产商
区╱县
疾控中心
第一类疫苗用户
(政府报销)
第二类疫苗用户
(自费)
终端用户
行业概览
一般而言,基于技术设计,疫苗可分为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病毒载体疫苗、
重组蛋白疫苗及核酸疫苗。
- 。减毒活疫苗含有经过人工筛选以降低毒力的病原体,因此病
原体不会引起疾病,但仍保留引发免疫应答和复制的能力。减毒活疫苗可
用于预防流感、麻疹及水痘。
- 。灭活疫苗是通过加热或化学试剂灭活病原微生物而生产的疫
苗,其中微生物失去致病能力,但保留抗原特性。该等疫苗一般需要多次
接种,但易制成联合疫苗或多价疫苗。灭活疫苗主要包括全病毒灭活疫
苗、裂解疫苗及灭活亚单位疫苗。
- 。病毒载体疫苗是通过将编码抗原蛋白的基因整合到低或非
病原病毒载体中而开发的疫苗,该病毒载体可促进抗原在人体内稳定表
达,从而诱导靶向免疫应答。病毒载体疫苗主要包括腺病毒载体疫苗、慢
病毒载体疫苗及腺相关病毒载体疫苗。
- 。在重组蛋白疫苗的开发过程中,将编码靶抗原的基因插入
合适的表达载体。随后将该载体导入宿主细胞,如昆虫细胞、细菌、酵母
或哺乳动物细胞。在特定控制的诱导条件下,这些宿主细胞用于产生大量
的抗原蛋白。重组蛋白疫苗主要包括重组亚单位疫苗、病毒颗粒样疫苗及
纳米颗粒疫苗。
- 。核酸疫苗通过将编码特定抗原蛋白的外源基因(如DNA或RNA)
直接递送至宿主细胞中而发挥作用。这些宿主细胞随后利用其内生表达系
统合成相应的抗原蛋白。核酸疫苗主要包括DNA疫苗及mRNA疫苗。
行业概览
人用疫苗市场概览
全球人用疫苗市场
自问世以来,疫苗一直是公共卫生科学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在销售收入方
面,不计入新冠肺炎疫苗的情况下,全球人用疫苗市场由2019年的372亿美元增加至
2024年的498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6.0%。在中国等新兴国家创新疫苗持续商业
化及市场增长的驱动下,预计2033年全球人用疫苗市场将达到994亿美元,2024年至
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8.0%。下图载列所示期间的历史及预计全球人用疫苗市场规
模。
2019年至2033年(预计)全球人用疫苗市场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2024年至2033年(预计)
单位:十亿美元
6.0%
8.0%
2019年至2024年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37.2
38.9
43.3
46.4
51.7
49.8
53.7
57.7
61.8
67.0
73.0
79.3
85.9
92.5
99.4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基于相关公司年报)
附注:新冠肺炎疫苗未予计入。
疫苗开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8年天花疫苗的诞生,为后续创新奠定了基础。
在19世纪,路易斯•巴斯德(Louis Pasteur)推动了霍乱减毒活疫苗及炭疽灭活疫苗的开
发。1890年至1950年间,细菌疫苗的开发取得了显著发展,用于预防结核病的卡介苗
(BCG)疫苗就是例证,该疫苗至今仍在使用。1972年,重组基因疫苗被开发出来。在
基因工程疫苗中,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提供更强的免疫应答,取得了显著的成功。1980
年代末及1990年代初,在基因治疗实验的推动下,对核酸疫苗的研究有所增加。
年份 获批疫苗数目 | 商品名称 | 适应症 | 公司名称 | |
---|---|---|---|---|
3 2019年 | DENGVAXIA | 登革热 | 赛诺菲 | |
JYNNEOS | 天花、猴痘 | Bavarian Nordic | ||
ERVEBO | 埃博拉 | 默沙东 | ||
2020年 | 2 | AUDENZ | 流感 | Seqirus |
MenQuadfi | 脑膜炎球菌病 | 赛诺菲 | ||
2021年 3 | PREHEVBRIO(1) | 乙型肝炎 | VBI Vaccines | |
VAXNEUVANCE | 肺炎 | 默沙东 | ||
TICOVAC | 蜱传脑炎 | 辉瑞 | ||
2022年 | 2 | IPOL | 脊髓灰质炎 | 赛诺菲 |
PRIORIX | 麻腮风 | 葛兰素史克 | ||
2023年 5 | CYFENDUS | 炭疽 | Emergent BioSolutions | |
Abrysyo | 呼吸道合胞病毒 | 辉瑞 | ||
Arexvy | 呼吸道合胞病毒 | 葛兰素史克 | ||
Penbraya | 脑膜炎球菌病 | 辉瑞 | ||
Ixchiq | 基孔肯雅病毒 | Valneva |
行业概览
近几十年来,分子遗传学的发展对疫苗开发产生了重大影响,促进了免疫学、
微生物学及基因组学的发展。有关开发包括重组B群脑膜炎球菌疫苗及生产季节性流
感疫苗的新方法。分子遗传学正在推动疫苗递送系统(如DNA疫苗)及新佐剂的进步,
同时致力于开发针对结核病、埃博拉及HIV等具有挑战性的疾病的疫苗。2020年,辉
瑞╱BioNTech及莫德纳开发的mRNA疫苗的投用标志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显著进
展。该等疫苗代表著mRNA技术首次获批用于疫苗生产,在该领域构建了一个新的工
艺标杆。下图载列2019年至2024年FDA批准的疫苗(新冠肺炎疫苗除外)详情。
MRESVIA呼吸道合胞病毒莫德纳
CAPVAXIVE21价肺炎球菌结合病毒默克
2024年2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
附注:
- 。
- 。
行业概览
中国人用疫苗市场
在产值方面,不计入新冠肺炎疫苗的情况下,中国人用疫苗市场由2019年的人民
币535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96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4%。在创新疫苗预期
持续推出的推动下,中国人用疫苗市场预期于2033年进一步增长至人民币3,319亿元,
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4.8%。下图载列所示期间按产值计的中国的历史
及预计人用疫苗市场规模。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人用疫苗市场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23年2032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2019年至2024年12.4%
2024年至2033年(预计)14.8%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53.5
74.4
92.6 94.1
120.5
96.1100.9
113.9
132.1
156.0
188.4
222.9
258.8
331.9
295.0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基于相关公司年报)
附注: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新冠肺炎疫苗未予计入。
在中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根据疾控中心
管理的政府采购计划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疫苗接种者自费或保险公
司支付,价格相对较贵。就产值而言,第二类疫苗在中国疫苗市场占主导地位。在生
产收入方面,中国第二类疫苗市场由2019年的人民币514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
92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5%。在疫苗接种意识及负担能力增强以及新疫苗入市的
推动下,特别是预计未来几年第二类疫苗的生产将增加,预计2033年中国的第二类疫
苗市场将达到人民币3,244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5.0%。
行业概览
在中国,疫苗开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识别抗原后,疫苗平均需要15年以上的
时间才能实现商业化。下图说明中国疫苗开发的生命周期。
研究(包括免疫学)
临床前开发
临床开发(包括上市后监测)
转入生产流程
1至10年2至3年3至6年1年以上
识别抗原生产抗原临床前I期I期I期上市上市后监测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在中国市场申请产品许可时,进口疫苗生产商须遵循与国内生产商类似的审批流
程,并遵守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法规及技术要求。该流程涉及多个阶段,包括提交初步
文件、临床试验、技术审查、生产许可证申请、批签发及上市后监测。
此外,由于中国制定了监管疫苗行业的全面法规,涵盖了从研发到接种的整个价
值链,过去几年每年只有少数疫苗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下图载列2019年至2024年国
家药监局批准的疫苗详情。
年份 | 获批疫苗数目 | 商品名称 | 适应症 | |
---|---|---|---|---|
2019年 | 4 1 5 | 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 流感 | |
欣安立适 | 带状疱疹 | |||
水痘疫苗 | 水痘 | |||
沃安欣 | 肺炎 | |||
馨可宁 | 宫颈癌 | |||
2020年 | 5 5 | 冻干雾感 | 流感 |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 白喉、破伤风及无细胞百日 | |||
A群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 | 脑脊髓膜炎 | |||
灭活四价流感疫苗(裂解) | 流感 | |||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 肺炎 | |||
2021年 | 8 8 | 美奈喜 | 脑脊髓膜炎、肺炎 | 康希 |
曼海欣 | 脑脊髓膜炎、肺炎 | 康希 | ||
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 狂犬病 | 亦度 | ||
维民菲宝 | 肺炎 | 民海 | ||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 脑脊髓膜炎、肺炎 | 民海 | ||
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Vero细胞) | 脊髓灰质炎 | 科兴 | ||
灭活四价流感疫苗(裂解) | 流感 | 上海生物制 | ||
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 狂犬病 | 长春生物制 | ||
2022年 | 2 1 3 | 安定伏 | 流感 | 国光 |
沃泽惠 | HPV | 沃森 | ||
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 脑脊髓膜炎 | 北京生物制 | ||
2023年 | 8 1 9 | 感维 | 带状疱疹 | 百克 |
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 狂犬病 | 华兰 | ||
吸附破伤风疫苗 | 破伤风 | 华兰 | ||
凡尔佳 | 流感 | 赛 | ||
瑞特威 | 轮状病毒性胃肠炎 | 兰州生物 | ||
慧尔康欣 | 流感 | 本 | ||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 肺炎 | 智飞 | ||
冻干狂犬病疫苗 | 狂犬病 | 民海 | ||
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 狂犬病 | 康润 |
4 | 1 |
---|
2 | 1 |
---|
8 | 1 |
---|
行业概览
司名称
克生物
素史克
兴生物
森生物
泰生物
克生物
海生物
林生物
兴生物
兴生物
诺生物
诺生物
度生物
海生物
海生物
兴生物
制品研究所
制品研究所
光生物
生物
制品研究所
克生物
兰生物
兰生物
诺菲
制品研究所
公司
飞生物
海生物
润生物
国产疫苗
进口疫苗
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狂犬病复星雅立峰
水痘活疫苗水痘民海生物
2024年22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附注: 新冠肺炎疫苗未计入图表。
行业概览
严格的法规旨在提高疫苗的质量及根除行业内的非法行为。例如,中国政府于
2016年颁布法规,通过简化分发流程及加强运输和储存安全措施来重构疫苗市场。第
一类疫苗由省级疾控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程序采购,然后分配给区县级疾控中心,再由
区县级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将其分发到疫苗接种点。第二类疫苗的制造商现在须在省级
公开招标中标后,直接向区县级疾控中心销售并与区县级疾控中心结算付款,但管理
其采购及分配的北京疾控中心除外。公开招标程序、冷链管理及安全规程的改进增强
了疫苗的整体安全性。此外,中国亦建立了具有统一标准的国家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
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实施电子追溯系统,而疾病预防机构必须准确记录并提
供追溯数据。自2002年以来,国家药监局联同其他政府部门通过将更多疫苗纳入批签
发系统的范围,加强了整个疫苗生命周期的可追溯性。到2016年,所有已上市疫苗均
实现了全面的批签发管理,2020年的修订要求对每个疫苗批次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
程序。该等举措凸显了中国对确保最高标准的疫苗安全和公共卫生保护的承诺。中国
的疫苗分发和管理还涉及一个强大的疫苗接种点网络,该网络整合了基本信息,尤其
是第二类疫苗的基本信息,并提供接种前健康咨询和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
市场驱动因素及趋势
中国疫苗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包括:
- 。中国的疫苗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涵盖第一
类疫苗及第二类疫苗。持续的研发工作侧重于改进现有疫苗及开发用于狂
犬病、疟疾、人乳头瘤病毒和结核病等疾病的新一代疫苗。推出用于手足
口病的EV71疫苗、新冠肺炎疫苗以及国产PCV13疫苗等创新都突显了本土
企业强大的研发能力。这些努力正在增强疫苗的特性,包括可接受性、成
本效益和保护性。拥有强大技术平台的公司能够优化新疫苗的设计,符合
市场需求并扩大生产以满足区域需求。生物技术的进步(例如向生物反应器
技术的转变)亦提高了疫苗的质量及效力。该技术进步使生产商能够提供更
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新型疫苗产品。对技术开发及创新的关注将有望推动中
国疫苗市场的显著增长。
行业概览
- 。中国政府已推出多项政策以刺激疫苗市场。《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指南》、《「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举措著力于促进多价疫苗的研发和
扩大国家免疫计划覆盖范围。该等政策强调疾病预防的战略重点,从而推
动市场扩张。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
见》等政策促进了国内疫苗的大规模生产和新型疫苗的产业化,尤其是联合
疫苗和多价疫苗。因此,预计国内疫苗生产商将在第二类疫苗市场中获得
显著的市场份额。
- 。中国的经济增长提高了疫苗的可负担性
和医疗保健支出。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在新冠肺炎之后)正在提升
疫苗接种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进一步增强市民购买疫苗的能力及意
愿。
- 。药物耐药性及缺乏对狂犬病
等传染病的有效治疗方法突显了疫苗接种的重要性。这一认识已促进疫苗
的推广及采用,从而推动市场增长。
- 。中国与国际标准接轨,获得世卫组织预认证资格和成为
国际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协调理事会(ICH)会员资格便是明证,这有助于国内
生产商进行全球扩张。对达到全球基准的承诺可能会打开新的国际市场。
- 。由于多价及联合疫苗可有效预防多种疾病,市场对
多价及联合疫苗的需求不断增加。尽管跨国企业目前占主导地位,但几家
中国公司正在努力开发新的多价疫苗,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 。中国流感及狂犬病疫
苗市场竞争激烈,获批的国内外品牌种类繁多。国内生产商凭借丰富的技
术专长及市场占有率,已于产品开发、生产效率及市场准入方面建立强大
优势。国内品牌疫苗亦具有显著的价格优势,能更好地满足国内需求。此
外,进口狂犬病疫苗的需求有限,特别是在宠物接种率较高的发达国家。
因此,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外国生产商很少关注人用狂犬病疫苗,限制了
行业概览
创新及生产进步。相比而言,由于中国狂犬病发病率较高,需求巨大,导
致国内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生产及分销体系,从而大减少了外国实体的市
场机会。中国政府实施更严格的法规以及更高的安全性及疗效要求,进一
步抬高了外国生产商进入市场的门槛,因为该等生产商需通过国家药监局
审查并满足本地政策适配要求。该过程耗时且具有不确定性,为寻求进入
中国市场的进口疫苗生产商增设了额外壁垒。
流感疫苗
流感概览
流感是一种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会感染鼻腔、喉咙,有
时会感染肺部。流感病毒分为四种类型:甲型、乙型、丙型和丁型。甲型和乙型流感
病毒引发季节性流感流行,其中甲型流感病毒较为独特,其能够以新毒株的形式出现
并在人际间高效传播从而可能引起流感大流行。丙型流感通常引发轻微疾病,而丁型
流感主要感染牛只,不会感染人类。大多数专家认为,流感病毒主要通过受感染者咳
嗽、打喷嚏或说话时喷出的微小飞沫传播,也可通过接触受污染的表面,然后再接触
口、鼻或眼睛进行传播。流感可引起轻微至严重的疾病,有时甚至会导致死亡。流感
的常见症状包括发烧、头痛、流鼻涕、咳嗽、喉咙痛、全身酸痛、恶心、疲乏及寒
颤。流感亦可能引起并发症,例如细菌性肺炎、耳部感染、鼻窦感染及慢性疾病恶
化,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哮喘。预防流感的最佳方法是每年接种流感疫苗。65岁以
上的老年人、五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患有某些慢性病的人士如感染流感,出现严重并发
症的风险会增加。据世卫组织统计,每年约有10亿例季节性流感病例,其中包括约300
万至500万例重症病例,致使每年约有290,000至650,000人死于呼吸道感染。
根据《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25年版)》,中国的流感治疗包括抗病毒和对症治
疗。抗病毒治疗主要包括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帕拉米韦、扎那米韦)、RNA
聚合酶抑制剂(玛巴洛沙韦、法维拉韦)和血凝素抑制剂(阿比多尔)。对于重症或危重
行业概览
病例,需要支持治疗,以预防和控制并发症、基础疾病或合并╱继发感染,包括机械
和药理学方法,例如血管活性药物和糖皮质激素,必要时给予器官功能支持。对症治
疗包括高热者进行物理降温和服用解热药物,咳嗽咳痰严重者给予止咳祛痰药物,以
及根据缺氧程度进行氧疗。此外,中医药也可用于治疗。
世卫组织及中国疾控中心已提供针对特定重点人群的流感疫苗接种指南,以减轻
与该病毒相关的风险。世卫组织强调在怀孕的任何阶段为孕妇接种疫苗的重要性,因
为孕妇更容易患上严重的流感相关疾病。六月龄至五岁的儿童(尤其是两岁以下的儿
童)由于面临严重疾病的风险较大而被识别为重点接种对象。此外,老年人群(特别是
65岁及以上)以及慢性病患者亦被视为高危人群,应优先进行疫苗接种。医护人员因其
在保护自身和易感患者免受流感染方面的双重作用而备受关注。同样,中国疾控中
心强调对医务人员、大型活动参与者及工作人员以及公共场所(如养老院及长期护理机
构)的易感群体进行疫苗接种的必要性。重点人群亦包括教师、学生和拘留所人员。此
外,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6至23月龄的婴儿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人、慢性病患者以及
孕妇或计划在流感季节怀孕的女性亦应得到重点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联合国数据
库、人口估计和预测,估计于2024年,中国65岁及以上年龄组的人口约为2.2亿,3岁
及以上年龄组的人口约为14亿,3岁以下儿童的人口约为38.9百万,其中6-35月龄组的
人口约为32.0百万。于2022年至2023年的流感季,6月龄至14岁儿童的疫苗接种率为
12.6%,而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疫苗接种率停留在5.0%以下。中国疾控中心还强调,
应扩大向所有六月龄以上、有意接种疫苗且无禁忌症的人士接种疫苗的范围。中国疾
控中心亦已发布规定疫苗接种剂量的指南,概述于下图。
行业概览
未接种过流感疫苗曾接种1剂以上流感疫苗
6-35月龄:
•2剂三价或
四价灭活疫苗,
间隔不少于4周
36月龄至8岁:
•灭活疫苗(裂解
病毒或亚单位):
2剂三价或四价
灭活疫苗,间隔
不少于4周
•减毒活疫苗:
1剂
9岁及以上:
•灭活疫苗(裂解
病毒或亚单位):
1剂三价或四价
灭活疫苗
•减毒活疫苗:
1剂(仅适用于
9-17岁)
6-35月龄:
•1剂三价或四价
灭活疫苗(裂解
病毒或亚单位)
36月龄及以上:
•灭活疫苗(裂解
病毒或亚单位):
1剂三价或四价
灭活疫苗
•减毒活疫苗:
1剂(仅适用于
3-17岁)
资料来源:疾控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流感疫苗概览
根据技术设计,流感疫苗一般可分为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灭活亚单位疫
苗、减毒活疫苗、重组疫苗及mRNA疫苗。
- 。这种传统的疫苗涉及培养流感病毒,随后使用加热
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它含有完整的病毒颗粒,保留了各种抗原蛋白,可
诱导广泛的免疫反应。尽管该等疫苗具有悠久的使用历史且以生产工艺相
对简单而著称,但它们的副作用相对较高。
- 。这类疫苗不仅保留表面抗原,还保留了流感病毒核蛋白、基质
蛋白和其他内部蛋白。该过程涉及灭活病毒,随后应用裂解剂破坏病毒脂
质膜,促进病毒抗原的纯化。虽然其抗原组成复杂,但这类疫苗的制备方
法相对落后,可能导致较差的安全性。
- 。该等疫苗使用通过毒性降低或人工选择获得的减毒病毒
株而制成,可模拟自然感染而不会诱发疾病,进而通过激活免疫系统(激活
方式与自然感染类似)来激发强大、持久的免疫反应。然而,该等疫苗因存
在活病毒而不适合免疫系统受损的人士使用。
行业概览
- 。该等疫苗提炼自裂解疫苗,专注于分离及纯化表面蛋白
血凝素(HA)及神经氨酸酶(NA)。纯化程度的改善使该等疫苗具有单一的
抗原成份,由于其抗原简单性和高抗原纯度,因此安全性良好,副作用减
少。然而,纯化及生产流程优化可能导致更高的生产成本。
-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重组疫苗通过将编码病毒抗原的DNA序列
引入表达系统开发而成。该技术允许在配制成疫苗之前进行抗原表达和纯
化,通常采用杆状病毒-昆虫细胞表达系统。此方法可确保抗原的高纯度
及安全性,但免疫原性相对较弱,需使用合适的佐剂以提高免疫原性,因
此可能导致生产成本较高。
- 。该等疫苗纳入编码特定抗原蛋白的mRNA。一旦进入体内,
mRNA就会直接编码抗原蛋白以刺激免疫反应,从而跳过传统的病毒复制
和转录过程。mRNA疫苗生产快速、具成本效益、安全性高,是迅速应对
传染病大流行的理想选择,但在长期安全性和疗效评估方面仍存在挑战。
流感疫苗亦可按「价态」进行分类,描述了它们对多个流感病毒株的保护范围。
目前已上市的流感疫苗主要包括三价疫苗和四价疫苗。三价疫苗旨在提供针对三种流
感病毒的保护:两种甲型流感病毒(通常为H1N1及H3N2)及一种乙型流感病毒。该等
疫苗设计目的为针对预期于流感季节流行的最流行毒株,但可能无法对正在流行的全
部乙型毒株提供全面保护。反之,四价疫苗在三价制剂的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乙型病
毒株Yamagata,从而增加了保护的范围。该四价疫苗可解除乙型流感病毒双谱系共存
流行之忧,并确保更广泛的覆盖范围,从而提高疫苗在预防更广泛的病毒株感染流感
方面的功效。
流感疫苗的市场规模
全球流感疫苗市场从2019年的53亿美元增至2024年的66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
为4.5%,预计到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127亿美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7.5%。全球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从2019年的4亿美元逐步增至2024年的5亿美元,
预计到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12亿美元。中国的流感疫苗市场也从2019年的人民币20
亿元大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7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8.7%。流感疫苗的批签发
1.8 |
---|
15.7 2.9 |
1.4 |
---|
14.3 2.7 |
1.1 |
---|
12.9 2.5 |
0.9 |
---|
11.5 2.3 |
行业概览
总数由2019年的30.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5.4百万剂。与美国约50%的流感疫苗接种
率相比,中国的流感疫苗接种率较低,约为2%至4%,且中国有大量易感人群,因此
中国流感疫苗市场的增长潜力巨大。由于政府政策日益促进疫苗接种和公众意识的提
高,因而受不断提高的疫苗接种率及不断扩大的人群覆盖范围所推动,预计2033年中
国的流感疫苗市场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205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12.6%。预计2024年至2033年中国流感疫苗市场将按低于2019年至2024年的年复合增
长率增长,原因为虽然2019年至2021年相关疫苗市场快速增长,批签发(尤其是高价
值四价流感疫苗的批签发)大幅增加,但预计未来几年这种趋势不会持续。尽管近年来
流感疫苗价格有下降趋势,但目前的价格已经达到相对较低的水平,价格进一步大幅
下降的可能性有限。下图载列所示期间按产值计算的中国流感疫苗市场规模。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流感疫苗市场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23年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亚单位疫苗裂解疫苗其他技术路线
2.0
5.8
10.19.9
8.8
7.0
7.6
8.4
9.4
10.9
12.7
14.6
16.5
18.5
0.010.02
0.1
1.21.51.8
2.02.32.52.0
5.3
9.09.38.1
6.16.4
6.8
7.6
8.7
10.0
0.5
1.00.5
0.3
0.2
0.2
0.3
0.4
0.5
0.7
20.5
2.9
期间
年复合增长率
亚单位疫苗裂解疫苗其他技术路线总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4年至2033年(预计)
–25.3%–28.7%
18.0%11.0%26.3%12.6%
0.40.70.9
附注: 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首个四价流感疫苗于2018年获国家药监局批准。自此,中国四价流感疫苗市场
显著增长。批签发总数由2019年的9.7百万剂增加至2024年的46.6百万剂,年复合增长
率为36.8%。由于新冠预防工作,2020年至2021年,流感市场规模短暂激增,导致生
产商迅速扩大业务,增加批签发频率和数量。但2022年后,随著新冠疫情影响减弱,
12.6 |
---|
行业概览
市场进入周期性调整阶段,批签发频率和数量略微减少,从而导致市场规模缩小。此
外,于2024年,三价和四价灭活流感疫苗价格同时下降。因此,于2022年至2024年,
中国流感疫苗的市场规模有所下降。下图载列所示期间按产值计算的中国按价态计的
流感疫苗市场规模。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按价态计的流感疫苗市场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23年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三价四价
7.3
6.4
5.85.3
5.0
8.0
4.3
7.8
8.3
9.4
10.5
11.5
7.7
2019年至2024年
2024年至2033年(预计)
年复合增长率
期间
三价四价总计
21.5%32.6%28.7%
16.1%10.9%12.6%
2.0
5.8
10.19.9
8.8
7.07.6
8.4
9.4
10.9
12.7
14.6
16.5
18.5
0.8
1.51.92.01.12.32.6
3.13.6
4.45.2
6.16.9
20.5
7.8
2.21.2
附注: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于2023年之前,中国流感疫苗亚单位疫苗市场与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市场相比微
不足道。随著首个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即本公司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
2023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目前中国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有两个市场参与者。
然而,随著研发工作持续进行,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亚单位疫苗获批。此外,适用人群
有望扩大。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占流感疫苗批签发总数的比例一直稳定上升,由2022
年的0.6%升至2023年的1.7%,并进一步升至2024年的3.0%。由于中国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得益于亚单位疫苗的更佳安全性、消费者的疫苗医疗保
健支出持续增加和疫苗价格随著生产技术成熟而下降,预期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认
可度将有所提高,且预期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按批签发计的市场份额将有所增长。预
计2033年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流感疫苗批签发总数中的占比将升至约4.5%。此外,
与其他类型的流感疫苗相比,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价格通常更高。因此,尽管疫苗
普遍面临定价压力,估计中国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将由2024年的人民币7亿元快速
增长至2033年的人民币2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8.0%。下图载列于所示期间中国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按产值计算的市场规模。
行业概览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三价四价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23年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0.010.020.1
0.4
0.7
0.9
1.2
1.5
1.8
2.0
2.3
2.5
2.7
0.010.020.1
0.30.40.5
0.60.70.70.82.0
0.7
0.9
1.1
1.2
1.4
1.61.8
1.9
2.9
0.8
2.1
期间
年复合增长率
三价四价总计
2019年至2024年
2024年至2033年
(预计)
–
30.9%15.2%18.0%
0.4
0.6
0.2-0.1
附注: 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近年来,中国的政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疫苗公司共同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流
感疫苗接种率。政府主导的措施包括引入和执行旨在提高流感疫苗的可及性、加强疫
苗接种基础设施以及通过疫苗接种网络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例如,《健康中国行动
(2019-2030年)》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地区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群、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
学生免费接种流感疫苗。《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
2030年)》进一步要求加强有关疫苗接种的公众教育,旨在提高老年人群和慢性病患
者的疫苗接种率,重点是流感和肺炎球菌疫苗的疫苗接种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
布的补充指南促进在老年人、儿童和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中接种疫苗,强调利用数
字通信提高健康意识,及时解决居民的健康问询。其他指示具体要求妇幼保健机构加
强公众教育工作,增加儿童流感疫苗接种覆盖率。包括北京、浙江、贵州和山东在内
的诸多省市均出台了成人疫苗接种诊所的地方标准或指南,与上述政策并行,提高预
防性疫苗接种服务的质素和可及性。山东、广东、浙江和重庆等地区正在试点创新模
式,由临床医生和全科医生直接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出具疫苗接种方案,支持更加综合
和可及的疫苗接种服务。此外,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他们
行业概览
现时可以通过家庭医疗保险统筹安排便捷支付疫苗费用。该等措施促进更广泛的免费
疫苗或资助疫苗接种,简化了社区疫苗接种流程,从而使流感疫苗接种更加有效便
捷。此外,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中国疫苗公司积极提高公众对流感疫苗的认知。公众教
育工作侧重于传达疫苗开发的科学严谨性、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业内创新。该等举
措旨在建立公众信任,并鼓励主要人口群体提高疫苗接种率。
中国的流感疫苗接种率仍远低于美国,2022年至2023年流感季接种率为3.8%,
而美国则为49.3%。在中国,主要目标群体(包括年龄为18岁以下60岁以上的个人及
医护人员)为整体疫苗接种率较低的庞大人口群体。自2023年以来,得益于政策日益
重视疫苗接种,流感疫苗市场已呈现复苏迹象。尽管于2023年至2024年中国流感疫苗
按产值计算的市场规模主要因三价及四价灭活流感疫苗的平均价格下跌而下降*,但
中国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总数由2023年的70.5百万剂增加至2024年的75.4百万剂,预计
2029年将超过150.0百万剂,2033年将超过200.0百万剂。预计中国流感疫苗接种率到
2029年可升至约9.0%至9.5%,到2033年可升至约15.0%至15.5%,趋近欧美较高的接
种率。尤其是,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分部近年来稳步增长。基于历史增长率,到
2033年,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价值预计将占流感疫苗市场总价值的约14.2%。
中国流感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6种已上市的流感疫苗,主要包括13种三价疫苗
(包括11种裂解疫苗、1种亚单位疫苗及1种减毒活疫苗)及12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
解疫苗及1种亚单位疫苗,即本公司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上市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中国其他已上市流感疫苗的
详情。
- ,2024
年进一步降至每剂人民币93元。具体而言,裂解病毒疫苗的平均投标价格下降明显,由2022年的
每剂人民币122元降至2023年的每剂人民币119元,2024年进一步降至每剂人民币85元。中国的流
感疫苗接种率由2021年至2022年流感季节的2.5%上升至2022年至2023年流感季节的3.8%。就2023
年至2024年流感季节而言,尽管目前并无官方流感疫苗总体接种率可查,预计中国的流感疫苗接
种率维持相对稳定,为3.0%至3.5%。预计2029年流感疫苗接种率将达到约9.0%至9.5%,预计平
均价格约为每剂人民币85元至人民币88元。预计2033年中国的流感疫苗接种率将达到约15.0%至
15.5%,预计平均价格约为每剂人民币80元至人民币85元。
类型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1) | 终端用户价格(2) 适用年龄范围 (每针人民币元) | 市场份额(3) % |
---|
行业概览
裂解2018年6月6月龄及以上
迪福赛尔裂解2019年5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3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4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6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1年3月6月龄及以上
安定伏裂解2022年2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3年2月6月龄及以上
四价流感疫苗裂解2025年3月3岁及以上
慧尔康欣亚单位本公司2023年5月3岁及以上
四价流感疫苗华兰生物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凡尔佳
金迪克生物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科兴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国光生物
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
智飞生物
孚洛克亚单位中逸安科2010年4月3岁及以上
凡尔灵裂解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 2013年6月3岁及以上;6-35月龄
流感疫苗裂解国光生物2015年10月3岁及以上
感雾减毒活百克生物2020年2月3-17岁
安尔来福裂解科兴2007年1月6月龄及以上
流感疫苗裂解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2007年5月6月龄及以上
御感宁裂解天元生物2007年6月6月龄及以上
适普利尔裂解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2007年7月6月龄到3岁
流感疫苗裂解华兰生物2008年4月6月龄及以上
流感疫苗裂解复星雅立峰2009年6月3岁及以上
三价
四价
52.5 (0.25ml)
80 (0.5ml)
31 (0.25ml)
58 (0.5ml)
31 (0.25ml)
50 (0.5ml)
68 (0.25ml)
88 (0.5ml)
31 (0.25ml)
53 (0.5ml)
60.5 (0.25ml)
80.5 (0.5ml)
168 (0.5ml)
55 (0.25ml)
70 (0.5ml)
135.5 (0.5 ml)
298 (0.2 ml)
128 (0.25ml)
88 (0.5ml)
88 (0.5 ml)
95 (0.5 ml)
88 (0.5 ml)
88 (0.5 ml)
91.5 (0.5 ml)
205.5 (0.5 ml)
128 (0.5 ml)
不适用
10.0
裂解2005年2月6月龄及以上英扶宁不适用–
裂解2005年3月3岁及以上–康润生物不适用–
全病毒灭活2000年不适用–未披露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不适用–
2.5
1.8
6.8
3.8
7.0
0.5
裂解2012年11月3岁及以上–艾美疫苗不适用–
4.8
–
0.9
20.1
3.5
2.9
4.8
13.8
9.5
0.5
4.3
–
319 (0.5 ml)2.4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裂解复星雅立峰2025年6月3岁及以上不适用–
裂解天元生物药业2025年7月不适用不适用–
附注:
- ,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 。
- 。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类型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 适用年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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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概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19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包括6
种三价疫苗(包括4种裂解疫苗、1种减毒活疫苗及1种亚单位疫苗,即本公司的三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13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及2种亚单位疫苗)。下表载列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中国其他在研流感疫
苗的详情。
3岁及以上2024年9月
本公司亚单位
三价
6-35月龄2024年10月
3-59岁2024年4月百克生物减毒活
3岁及以上2024年10月
智飞生物裂解
裂解
裂解
裂解
6-35月龄2024年11月
3岁及以上2022年3月I期(完成)培森生物
本公司6-35月龄2024年6月亚单位
四价
3岁及以上2024年4月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亚单位
3岁及以上2024年3月
康润生物裂解
6-35月龄2024年4月
3岁及以上2023年12月
天元生物裂解
6月龄及以上2024年3月
6-35月龄2024年9月智飞生物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1月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1月康泰生物裂解
3岁及以上2025年1月成大生物裂解
6-35月龄2023年9月科兴裂解
6-35月龄2023年10月复星雅立峰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0月沃森生物裂解
18岁及以上2025年1月智飞生物裂解
6月龄及以上2025年1月欧林生物裂解
6-35月龄;3岁及以上2020年10月
海基亚生物裂解
金迪克裂解
NDA
NDA
NDA
NDA
NDA
NDA
I期
NDA
I期
NDA
I期
NDA
NDA
NDA
NDA
I期(完成)
I期
I期
成大生物NDA2025年3月不适用
欧林生物I期2025年1月6月龄及以上
I期
I/I期
I期
3岁及以上2025年4月I期
NDA6-35月龄2025年7月
附注:NDA阶段产品日期为药审中心办理日期。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类型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FDA批准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行业概览
中国境外流感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获FDA批准的流感疫苗有22种,包括12种三价疫苗(包
括6种裂解疫苗、4种灭活亚单位疫苗、1种重组亚单位疫苗及1种减毒活疫苗)及10种
四价疫苗(包括6种裂解疫苗及2种灭活亚单位疫苗、1种重组亚单位疫苗及1种减毒活
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获FDA批准的流感疫苗的详情。
三价
FLUVIRIN灭活,亚单位
Seqirus
1988年4岁及以上
AFLURIA裂解2007年9月6月龄及以上
Agriflu灭活,亚单位2009年11月18岁及以上
Flucelvax灭活,亚单位2012年11月6月龄及以上
FLUAD灭活,亚单位2015年11月65岁及以上
Fluzone裂解
赛诺菲
1980年6月龄及以上
Fluzone High-Dose裂解2009年12月65岁及以上
Fluzone Intradermal裂解2011年5月18至64岁
Flublok重组,亚单位2013年1月18岁及以上
Fluarix裂解
葛兰素史克
2005年8月6月龄及以上
FluLaval裂解2006年10月6月龄及以上
FluMist减毒活阿斯利康2003年6月2至49岁
四价
Flucelvax Quadrivalent灭活,亚单位
Seqirus
2016年5月6月龄及以上
Afluria Quadrivalent裂解2017年7月6月龄及以上
Fluad Quadrivalent灭活,亚单位2020年2月65岁及以上
Fluzone Quadrivalent裂解
赛诺菲
2013年6月6月龄及以上
Fluzone Intradermal
Quadrivalent
裂解2014年12月18至64岁
Flublok Quadrivalent重组,亚单位2016年10月18岁及以上
Fluzone High-Dose
Quadrivalent
裂解2019年11月65岁及以上
Fluarix Quadrivalent裂解
葛兰素史克
2012年11月6月龄及以上
Flulaval Quadrivalent裂解2013年8月6月龄及以上
FluMist Quadrivalent减毒活阿斯利康2003年7月2至49岁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中国境外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有12种,
主要包括2种三价mRNA疫苗及6种四价疫苗(主要包括4种mRNA疫苗)。下表载列截
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境外在研流感疫苗的详情。
类型 |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地点 |
---|
行业概览
三价
GSK4382276AmRNA葛兰素史克I 期美国
mRNA辉瑞I/I期(完成)美国
四价
mRNA莫德纳
I期50岁及以上全球
I/I期(完成)美国
I/I期(完成)美国
SP0237mRNA赛诺菲I期
OVX836OsivaxI期(完成)比利时
重组KBioI期(完成)美国
五价mRNA莫德纳I/I期(完成)美国
六价mRNA莫德纳I/I期(完成)美国
未披露UFluAI期(完成)澳大利亚
PF-07845104
mRNA-1010
mRNA-1030
mRNA-1020
KBP-V001
mRNA-1011
mRNA-1012
非病毒样颗粒
纳米颗粒
非病毒样颗粒
纳米颗粒
Emergent
BioSolutions
2024年5月
2024年5月
2024年9月
2022年4月
2022年4月
2024年4月
2024年9月
2020年6月
2023年4月
2023年4月
2021年12月
18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20至69岁
18至49岁
50至75岁
50至75岁
mRNA赛诺菲 I/I期美国、澳大利亚−2024年12月50岁及以上
18至45岁
美国、波多黎各、
洪都拉斯
资料来源:ClinicalT rials.gov 、弗若斯特沙利文
除针对特定病毒株的流感疫苗外,几种通用流感在研疫苗正在开发中,旨在针对
多种病毒株提供保护。然而,通用流感疫苗的功效需进一步验证。例如,Biondvax的
M001项目在其I期临床试验中未能达到主要及次要功效终点。此外,基于mRNA及其
他创新技术开发的通用流感在研疫苗还处于早期阶段,近期无商业化前景。2025年5月
1日,美国立卫生研究院宣布,基于其金标准一代平台开发的通用流感在研疫苗预计
将于2026年开始临床试验,及于2029年前获得FDA批准。
市场驱动因素和未来趋势
中国流感疫苗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包括:
- 。流感会影响所有年龄段的人群,尤其是婴儿、儿童和老年
人,因此需要广泛开展免疫接种。中国疾控中心建议所有六月龄及以上、
有意接种疫苗且无禁忌症的人士每年接种疫苗。流感疫苗的目标人群庞大
及市场需求较大。由于流感产生的免疫保护会随时间推移而减弱,且流感
病毒频繁出现突变,可能导致疫苗毒株与流行病毒株不匹配,因此为获得
最佳保护,须每年接种疫苗。中国疾控中心亦建议接种一至两剂疫苗以产
生足够量的抗体。流感疫苗的年度及多剂次接种扩大了对疫苗的市场需
求,并推动了市场发展。
行业概览
- 。尽管流感疫苗未被纳入中国家免疫规划,但一些地区已针对
特定人群启动免费疫苗接种计划,从而提高了公众的疫苗接种率。例如,
北京为60岁以上的居民、学生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免费疫苗,浙江和深圳
亦有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疫苗的类似举措。该等政策提高了公众接种疫苗的
意愿,促进了市场增长。近年来,为提高疫苗接种率,中国政府出台了多
项政策,以促进流感疫苗的普及。国务院于2022年4月发布《「十四五」国民
健康规划」》,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021年10月发布《关于做
好2021-2022年流行季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建议(i)鼓励有充足资源的地
方实施免费接种,提升流感疫苗接种率,降低流感聚集性疫情的发生;(i)
战略性规划或增设流感疫苗接种点,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感疫苗和
其他常规疫苗接种工作;及(i)利用信息系统管理疫苗接种数据。
- 。由于公众因意识和了解不足、国家不为疫苗费用报
销和可获得性差而犹豫不决,中国的疫苗接种率(即在流感季至少接种一剂
流感疫苗的人群占比)较低。鉴于美国2022年至2023年6月龄及以上人群流
感季的疫苗接种覆盖率为49.3%,而于相同年度中国整体疫苗接种覆盖率为
3.8%,中国的疫苗接种覆盖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随著免费接种疫苗的
利好政策的倾斜和民众支付能力的提高,中国的流感疫苗接种覆盖率将继
续提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
- 。婴儿、幼儿和老年人容易出现严重的流感症状,是疫
苗推广的重点人群。针对该等人群的疫苗的持续推广和推出有望推动市场
增长。政策支持为该等人群免费接种疫苗亦有望显著提高普及率。
- 。本公司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5月获批上市,
其为中国首个上市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此为一项重大进展,其以
行业概览
高安全性和针对性保护填补了国内空白。受mRNA新冠肺炎疫苗成功的启
发,对mRNA疫苗和其他多样化疫苗类型的研发投入显著增加,为目标人
群提供更多选择、更好的保护和更高的安全性,从而促进市场应用。
-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及2021年的流感病例数较
低,导致流感疫苗接种需求下降。然而,新冠疫情显著提高居民预防流感
的意识和接种疫苗的意愿。于2023年9月,中国疾控中心发布《中国流感疫
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南(2023-2024)》,强调每年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最
经济有效的措施。各级疾控中心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普及、健康教育和风
险沟通,目的是指导公众科学认识和预防流感,提升防护意识,并逐步提
高重点人群的疫苗覆盖率。
进入壁垒
中国流感疫苗市场的主要进入壁垒包括:
- 。近年来,中国流感疫苗的投标价格大幅下降。为应
对这一趋势,生产商必须严格管理生产成本,具体措施为降低原材料采购
成本、优化生产工艺优化和进行大规模生产,以保持市场竞争力。
- 。市场产品繁多且竞争激烈,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壁
垒高。目前,中国流感疫苗的类型广泛,主要包括三价和四价病毒裂解疫
苗,这导致产品同质化程度很高。生产商必须不断改进其技术并开发创新
流感疫苗,如亚单位疫苗、mRNA疫苗和鼻喷疫苗,以提高疫苗效力并改
善疫苗接种体验。
- 。流感具有季节性,流行毒株每年都在变化,导致每年
流感疫苗需求出现波动,有时甚至大幅波动。因此,生产商需要制定灵活
的生产和供应策略。
行业概览
人用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概览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由狂犬病毒引起,通
常通过被感染动物咬伤进入人体。狂犬病晚期可表现为「狂躁型」或「麻痹型」。狂躁型
狂犬病表现为意识模糊、不自主的身体反应(如瞳孔扩张和唾液分泌过多)及剧烈的喉
咙痉挛。麻痹型狂犬病表现为进行性麻痹、四肢无力和感觉障碍。一旦出现症状,狂
犬病几乎总是致命的。狂犬病毒的潜伏期通常为一至三个月。狂犬病发作后,通常
会在七至十天内导致死亡。因此,狂犬病疫苗对于预防暴露后狂犬病毒所引发的感
染方面至关重要。人用狂犬病疫苗能使人体产生针对狂犬病毒的抗体,从而预防感
染。
英国公共卫生部对全球范围内的狂犬病暴露后风险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表明,
在全球范围内,与灵长类动物和啮齿类动物接触的狂犬病风险一般较低,但除英国和
爱尔兰外,所有地区均被视为通过蝙蝠接触狂犬病的高风险地区。此外,包括中国在
内的亚洲、非洲、南美洲和中美洲地区也被列为通过陆生动物感染狂犬病的高风险地
区。在发展中国家,狂犬病对公共卫生构成重大挑战,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占全
球人类狂犬病死亡人数的95%以上。由于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很高,因此有必要将暴露
后立即接种疫苗作为主要控制措施。相反,在发达国家,由于动物疾病控制体系健
全,主要包括对宠物进行全面的预防性疫苗接种,因此很少有狂犬病例的报道。因
此,该等地区对狂犬病疫苗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预防而非主动爆发所驱动。
这就划定了全球狂犬病疫苗行业的双重点,即发展中国家优先考虑人用疫苗,以满
足暴露后的即时需求,而发达国家则重视动物疫苗接种,以保持低发病率。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I级暴
露者和I级暴露者需要专门的医疗治疗,包括处置伤口和接种狂犬病疫苗,I级暴露
者需额外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对於潜伏期后出现症状的狂犬病患者,除对症和
支持性护理外,目前缺乏专门的治疗。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提供主要器官支持的综合
治疗措施,包括抗病毒和非炎症治疗。然而,死亡率仍然接近100%。
狂犬病是一种高度危险的疾病,一旦出现症状,便无法有效治疗,但如果在接触
病毒后立即接种疫苗,则可以预防。中国疾控中心建议,在被高危动物(包括狗、猫和
行业概览
蝙蝠等野生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后,应立即采取暴露后措施,如接种狂犬病疫苗。这
种必要性导致中国对狂犬病疫苗的需求巨大。随著公众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重要性
认识的提高以及对动物种群控制的加强,中国的狂犬病感染率逐年下降。根据《中国衞
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中国新增狂犬病例170例,其中死亡143例。
如上所述,暴露后疫苗接种对于任何可能通过动物咬伤或唾液暴露而感染狂犬
病者都至关重要。根据与受感染动物的接触情况,个人面临的暴露风险也有所不同。
对于轻度暴露者,例如轻微抓伤但未出血或破损皮肤被舔舐,需要进行伤口处理和狂
犬病疫苗接种。对于重度暴露者,例如经皮咬伤或抓伤、开放性伤口被舔舐或接触蝙
蝠,除伤口处理和接种狂犬病疫苗外,还需要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此外,建议经
常暴露于狂犬病风险环境者接种暴露前狂犬病疫苗。对于因职业而面临狂犬病高风险
者,例如处理狂犬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兽医,建议定期加强疫苗接种,尤其是
当其血清抗体水平降至保护阈值以下时。
人用狂犬病疫苗概览
目前,中国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可按照培养狂犬病毒株的生产技术路线分
为以下几种。
- 。传统上用于狂犬病疫苗生产的原代细胞(如原代鸡胚
细胞和原代仓鼠肾细胞)乃通过传统的贴壁细胞培养工艺培养。尽管这些细
胞的生产成本较低,但污染风险较高,并且在大规模生产中受到限制,因
此与Vero细胞等更现代化的方法相比竞争力较弱。原代鸡胚细胞疫苗还可
能导致鸡蛋成份引起的过敏反应。
- 。与传统方法相比,Vero细胞是一种具有显著优势的
创新细胞系。Vero细胞提取自非洲绿猴的肾细胞。借助生物反应器技术,
Vero细胞可以悬浮培养方式培养,从而确保更高的培养效率及较低的生产
成本。这可提高生产质量并降低外部病原体污染的风险。然而,存在宿主
细胞DNA残留可能导致较差的安全性。Vero细胞培养亦可能导致DNA突变
或改变,从而产生致瘤性,导致Vero细胞狂犬病疫苗出现安全隐患。
行业概览
- 。人二倍体细胞是从人体组织中分离并在体外培
养的细胞。这些细胞包含了完整的两组染色体,由生物学父母双方各提供
一组。由于提取和培养需要高度复杂和严格的技术标准,这些细胞在扩大
生产方面临挑战。因此,与其他细胞系相比,这些要求导致生产成本较
高,该疫苗的大规模生产面临更大挑战。然而,由于人二倍体细胞疫苗并
无含有潜在的致肿瘤DNA残留或外来蛋白过敏原风险,理论上比原代细胞
和Vero细胞疫苗更安全。世卫组织还建议将人二倍体细胞作为生产病毒疫
苗最安全的细胞基质之一。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的中和抗体亦能产生
更快、更良好的抗体反应。虽然目前上市的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只有
两种,但预计在未来两至三年内,人二倍体狂犬病疫苗的产量将会增加,
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有望成为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主流疫苗之一。
人用狂犬病疫苗有不同的接种方案,包括Esen方案、Zagreb方案和「1-1-1-1」方
案。Esen方案是一种五针方案,在第0、3、7、14和28天各接种一剂。「1-1-1-1」方
案(亦称简易四针方案)对Esen方案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最后一剂。在「1-1-1-1」方案
中,在第0、3、7天和第14至28天之间接种疫苗,总共四剂。Zagreb方案专门适用于
中国批准的若干狂犬病疫苗。该方案包括在第0天首次接种两剂,每臂各一剂,然后在
第7天和第21天再接种一剂。
人用狂犬病疫苗有冻干和非冻干两种形式。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与非冻干人用狂
犬病疫苗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主要是在保质期方面。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保质期可
长达24或36个月,而非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保质期为12或18个月。此外,冻干人用
狂犬病疫苗紧凑的形式和稳定的成份便于运输和储存,这在偏远或资源匮乏的地区尤
为有益。尽管冻干和非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在制备过程中存在若干程序化差异,例如
添加无菌注射水和随后对冻干疫苗进行重构,但这些步骤不会大幅延长总体制备时间。
近年来,中国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人数相对稳定,每年约为1,800万至2,000万
人。然而,根据《2021年中国狂犬病流行特征分析》(2024年出版),在狂犬病暴露后就
诊的群体中,81.41%已完成完整的疫苗接种方案。
行业概览
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市场规模
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产值由2019年的人民币38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95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0.3%。批签发总量由2019年的58.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7.8
百万剂。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主要由中国不断增长的宠物数量及流浪猫狗数量增加所
驱动,该等因素共同导致狂犬病暴露风险升高。中国饲养宠物的人数众多,近年来宠
物数量持续稳定增加。2024年中国宠物狗和宠物猫的数量超过124.1百万只。尽管中国
规定宠物狗主人须定期为其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但不同地区对该等法律规定的遵守
情况并不一致,宠物登记不完整及宠物疫苗接种覆盖率低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
农村或城镇地区。根据《2021年中国狂犬病流行特征》,猫、狗的平均免疫率分别仅为
29.8%及19.5%。宠物的疫苗接种覆盖率不足,使得人类更易暴露于狂犬病。此外,于
中国,流浪动物(尤其是流浪狗)仍为重大问题。流浪动物(尤其是在农村及发展中地
区)通常具有极高流动性,这进一步增加了狂犬病暴露的可能性。不负责任地遗弃宠
物以及宠物数量不断增加,导致流浪动物问题长期存在。鉴于狂犬病一旦出现症状基
本会致命,因此暴露后接种疫苗乃属必要。尽管公众对饲养宠物的责任感及宠物疫苗
接种措施的认知已逐渐提高,但短期内人用疫苗需求不可能大幅减少,人用狂犬病疫
苗市场仍高度依赖暴露后的疫苗接种。此外,由于有更多Zagreb方案的疫苗可用,接
受全程暴露后疫苗接种的疫苗接种者的占比和疫苗接种率将进一步上升。因此,预计
2033年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130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
复合增长率为3.5%。随著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推出,该制剂预计
将部分取代用Vero和原代仓鼠肾细胞生产的传统疫苗,从而导致人用狂犬病疫苗单价
上涨(目前约为每针人民币300元)。此外,人二倍体细胞疫苗的市场份额逐渐增加,
预计未来会有更多人二倍体细胞疫苗获得批准。下图载列于所示期间中国人用狂犬病
疫苗按产值计算的市场规模。
0.2 7.4 |
---|
3.4 |
7.5 |
---|
3.7 |
7.5 |
---|
4.1 |
7.5 |
---|
4.5 |
7.5 |
---|
5.0 |
7.4 |
---|
5.4 |
0.1 6.5 |
---|
2.3 |
6.5 |
---|
1.1 |
0.05 4.9 |
---|
1.1 |
3.1 |
---|
0.6 |
行业概览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
29.1%
10.2%
2.2%
3.2%
20.3%
3.5%
18.5%
0.4%
3.8
7.3
7.2
7.3
7.2
7.3
3.02.72.4
2.32.6
0.6
6.0
9.4
10.1
8.9
9.59.8
10.110.5
10.9
11.8
12.2
12.613.0
0.1
0.05
1.8
0.2
0.1
0.10.1
0.20.2
0.2
0.1
11.4
0.2
0.1
0.10.1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人二倍体细胞Vero 细胞其他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期间
人二倍体细胞其他总计
年复合增长率
Vero 细胞
2024年至2033年
(预计)
2019年至2024年
附注: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波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产品类型、监管批准及公
司策略。2019年至2024年间,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0.3%,
主要是由于2018年长春长生事件引起的干扰,长春长生事件导致行业监管收紧,部分
国内制造商停产改善工艺,导致2018年及2019年批签发量减少及产值供不应求、出现
下滑。于2020年后,市场开始回稳,批签发量及产值回升推动市场快速增长。2022年
至2023年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2022年批签发量偏
高,导致2022年供大于求以及2023年批签发量下降。展望未来,该市场预计将进入逐
步发展阶段,原因为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较低,预计为3.5%。由于原代细
胞狂犬病疫苗的批签发受制于个别疫苗制造商的战略考量以及中检院的决策,每年均
不相同。2021年其他狂犬病疫苗的产值相对较大,主要由于仓鼠肾细胞狂犬病疫苗单
价上涨。
由于狂犬病一旦发病几乎百分百死亡,因此并无追踪轻微或严重感染群组发病率
的统计资料。频繁暴露于狂犬病风险环境的个体包括参与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
员、接触狂犬病患者的工作人员、兽医、动物收容所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
人员及猎人。然而,由于上述高风险个体的当前或过往患病率资料不足,难以估计日
后狂犬病感染率或暴露前狂犬病疫苗的潜在市场规模。
细胞系 (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制造商 国家药监局批 | 准日期 免疫计划(1) | 终端用户价格(2) 市场份额(3) (每针人民币元) (%) |
---|
行业概览
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3种已上市人用狂犬病疫苗,包括15种利用
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包括11种冻干疫苗)、6种利用仓鼠肾细胞研制的疫苗(包括2种
冻干疫苗)及2种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冻干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在中国上市的狂犬病疫苗详情。
Esen法5针2012年1月康华生物−
人二倍体细胞
(冻干)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9月民海生物−
Esen法5针2004年1月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生旺宁
Vero细胞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04年1月成大生物
Esen法5针2006年11月惠康生物−
Esen法5针2016年9月复星雅立峰−
Esen法5针2003年4月依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04年1月成大生物−
Esen法5针2005年1月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生欣宁
Esen法5针2007年9月艾美疫苗−
Esen法5针2008年1月诺诚生物−
Esen法5针2016年11月卓谊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1年4月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1年7月亦度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4月华兰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9月康润生物−
Esen法5针2024年3月复星雅立峰−
Esen法5针1999年1月亚泰生物−
仓鼠肾细胞
Esen法5针2000年1月远大生物−
Esen法5针2000年1月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Esen法5针2000年2月中科生物−
Esen法5针2006年1月艾美疫苗−
Esen法5针2005年1月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仓鼠肾细胞
(冻干)
Vero细胞
(冻干)
89.5
╱
╱
╱
╱
╱
╱
╱
118.5
成大速达
5.0
4.3
−
−
−
2.5
(4)
18.8
32.3
−
6.1
−
6.7
11.7
10.0
1.2
−
−
−
1.4
−
−
−
−
附注:
- 。
- 。
- 。
- 。
- ,原因为该等疫苗已经过临床验证,在各项计划中被证明
可实现理想的效果。采纳何种计划主要取决于疫苗本身,接种疫苗应遵循使用指南所载说明。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细胞系 | 制造商 临床阶 | 段 首次发布日期(1) | 免 | 疫计划 |
---|
行业概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0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
主要包括12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及6种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疫苗(包括本公
司的在研狂犬病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及中
国其他在研狂犬病疫苗的详情。
成大生物NDA2024年8月
智飞生物NDA2024年10月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I期2017年5月
普康生物I期2024年7月
本公司I期(完成)2023年11月
白云山生物
艾美疫苗
NDA2024年7月
金迪克生物I期(完成)2017年12月
茂康源生物I期2019年12月
智飞生物I期2020年12月
成大生物
I期(完成)2021年7月1-1-1-1
I期2025年2月
科兴NDA2025年1月
荣盛生物NDA2025年3月
银河阳光生物制品I期2022年11月
艾美疫苗NDA2025年4月
依生物I期2024年11月
亦度生物I期2025年6月1-1-1-1
亚泰生物药业I期(完成)2021年2月
青赛生物NDA2024年10月
青峰药业/赛尔富森生物科技I期2022年1月
I期2025年6月
I期2025年5月
人二倍体细胞
Vero细胞
鸡胚细胞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以及1-1-1-1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3)
Esen法5针
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1-1-1-1及Esen法5针
Esen法5针
1-1-1-1及Esen法5针
Esen法5针
1-1-1-1及Zagreb法4针
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以及1-1-1-1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附注:
- 。
- ,原因为该等疫苗已经过临床验证,在各项计划中被证明
可实现理想的效果。采纳何种计划主要取决于疫苗本身,接种疫苗应遵循医药指南所载说明。
- ,但并无在其I期临床试验中单独评估简易四针方
案。因此,该方案并未纳入本公司在药审中心注册的狂犬病疫苗的临床试验资料内。请参阅「业
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核心产品-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临床试验
概要-I期临床试验」。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细胞系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 | 免疫计划 |
---|
细胞系╱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免疫计划 | 地点 |
---|
行业概览
中国境外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获FDA批准的已上市人用狂犬病疫苗有两种,包括一种
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疫苗和一种利用原代鸡胚细胞研制的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获FDA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详情。
人二倍体细胞Imovax赛诺菲不适用Esen法5针
原代鸡胚细胞RabAvert/RabipurBavarian Nordic1997年Esen法5针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境外临床开发中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有五种,其中包
括两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境外在研人用
狂犬病疫苗的详情。
Vero细胞
赛诺菲I期(完成)2017年5月2-2-2-2泰国
依生物
I期2022年12月2-2-1及Esen法5针巴基斯坦、菲律宾
I期(完成)2016年11月1-1-1-1及2-2-1新加坡
mRNACureVacI期(完成)2018年10月1-1-1及1/2-1/2比利时、德国
saRNA葛兰素史克I期(完成)2019年8月1-1美国
科兴
I期2025年7月Esen法5针巴基斯坦
I期2025年7月暴露前预防1-1-1巴基斯坦
附注:NDA阶段的在研疫苗首次发布日期为FDA受理的日期。
资料来源:ClinicalT rials.gov 、弗若斯特沙利文
市场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
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包括:
- 。中国饲养宠物的人数不断上升,其中宠物狗的数量大幅增
加。社会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生活水平的提升促进了这一增长。根据《中国
宠物行业白皮书》,于2024年,中国城镇中有124.1百万只猫狗,其中52.6
行业概览
百万只为宠物狗。根据世卫组织的世界卫生统计报告,全球95.0%以上的人
类狂犬病例乃由犬伤引起。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尚未有效实施广泛的
动物疫苗接种计划,导致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需求增加。
-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使得更多人能够负担得起人用狂犬
病疫苗一类的自费疫苗。于2015年,世卫组织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全球狂
犬病会议上提出一项全球战略计划,即到2030年在全球消除犬源人类狂犬
病。近些年,中国政府已颁布多项指引,例如2019年颁布的《狂犬病暴露
预防处置专家共识》及《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该等
指引建议持续频繁暴露于有狂犬病风险环境中的个人应接种暴露前狂犬病
预防疫苗。对暴露后治疗而言,应尽早接种狂犬病疫苗。全国各省市已设
立全天候犬伤处置诊所,其地址已公布于众以提高暴露后疫苗接种率。
- 。在狂犬病疫苗开发的早期阶段,自然
动物体液补充剂如动物血清(例如新生牛血清和优质胎牛血清)被加入培养
细胞中以维持生长。然而,血清培养基的成份复杂,且动物血清中存在的
病毒、支原体和与牛海绵状脑病相关的朊粒体具有高污染风险。此外,中
国的牛血清供应高度依赖进口,限制了其可用性。无血清培养通过稳定的
成份、低污染风险和高安全性来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开发和应用无血清和无蛋白培养、发酵
和纯化技术用于重大疾病疫苗的生产。尽管无血清培养技术具有高进入壁
垒,但狂犬病疫苗细胞基质培养已取得进展,正逐渐纳入无血清方法,这
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人二倍体细胞低血清和无血清培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推动了狂犬病疫苗市场的发展。
- 。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人用狂
犬病疫苗是世卫组织狂犬病疫苗的金标准,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及更强的免
疫应答。尽管此类疫苗目前的价格远高于其他人用狂犬病疫苗,影响了接
种率,但技术进步可能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可负担性。随著经济增长,
预计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的市场份额将会上升。
行业概览
进入壁垒
中国狂犬病疫苗市场的主要进入壁垒包括:
- 。狂犬病疫苗的免疫计划相对复杂,往需要接种多剂。开发更
简单的接种方案,同时维持必要效力,是未来狂犬病疫苗研发的重要方向。
- 。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是广受认可的安全有效的疫
苗,但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壁垒高。生产工艺涉及培养人二倍体细胞和复
杂的纯化,均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实力。
- 。狂犬病疫苗市场多年来已演变成一个稳定的格局。提
早获批的部分品牌得到了疾控中心和医疗专业人员的广泛认可,由于他们
丰富的市场经验。新进入企业面临著较高的壁垒,需要大量资源进行渠道
开发以突破既有的市场结构。
肺炎球菌疫苗
肺炎球菌疾病概览
肺炎球菌疾病是由肺炎链球菌(一种肺炎球菌)引起的。肺炎球菌疾病可分为侵
袭性肺炎球菌疾病(IPD)和非侵袭性肺炎球菌疾病(NIPD)。当肺炎球菌感染主要器官或
血液以外的区域(例如上呼吸道和下呼吸道)时,就会发生NIPD。这些感染可导致中耳
炎(中耳感染)、支气管炎(支气管发炎)和鼻窦炎(鼻道和鼻窦感染和发炎)等疾病。相
较而言,由于细菌会侵入主要器官或血液,IPD更为严重。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疾病,如
菌血症(血液中存在细菌)、败血症(一种危及生命的感染反应,导致全身炎症)、脑膜
炎(覆盖大脑和脊髓的保护膜感染)、肺炎、骨髓炎(骨骼感染)和化脓性关节炎(关节
感染)。IPD导致的儿童死亡率极高,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与IPD相关的败血症死
亡率可高达20%,而脑膜炎的死亡率可高达50%。于2019年,中国新增肺炎球菌疾病
病例80万例。由于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政府免疫工作的加强以及国产肺炎球菌疫苗
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肺炎球菌疾病的发病率近年来逐渐下降,2024年中国新增病例
70万例。虽然所有年龄段人群均可能罹患肺炎球菌疾病,但高危人群是免疫系统相对
行业概览
较弱的人群,包括幼儿和老年人。此外,滥用抗生素引起的抗生素耐药性已加剧感染
肺炎球菌疾病的老年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目前,抗生素疗法是治疗肺炎球菌疾病的首选方法。然而,肺炎链球菌已对多
种常用抗生素显示出显著的抗药性。在部分发达地区,推行肺炎球菌疫苗已成功降低
耐药菌株的流行。然而,由于抗生素的广泛使用和疫苗覆盖率低,在许多亚洲国家,
耐药性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因此,预防措施,尤其是疫苗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有必
要。肺炎球菌疫苗(尤其是结合疫苗)已被证明可有效预防肺炎球菌疾病,尤其对儿童
而言。然而,中国的肺炎球菌疫苗的接种率很低,约为总人口的9%,而美国的接种率
超过90%。
肺炎球菌疫苗概览
肺炎球菌疫苗可分为若干类型,其中多糖疫苗及多糖结合疫苗最常得到使用。肺
炎球菌有多种血清型,其分布和患病率可能会因年龄、地区、疫苗引进等因素而异。
随著时间的推移,疫苗的使用连同其他因素可以使致病血清型发生转变,一些血清型
的盛行率下降,而其他血清型可能会增加。不同价态的肺炎球菌疫苗之间的主要差异
在于涵盖的血清型范围及其临床应用和目标人群免疫接种时间的轻微变化。23价肺炎
球菌多糖疫苗(PSV23)及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13)为中国目前仅售的两种
肺炎球菌疫苗。目前,PCV13用于婴儿和儿童,PSV23用于50岁及以上或2岁以上感
染风险较高的人群。相比之下,中国境外有多种肺炎球菌疫苗可供使用,包括7价肺炎
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7)、10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10)、PCV13、15价肺炎
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15)及20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20)和PSV23。PCV7和
PCV10目前用于儿童,而PCV15和PCV20目前用于儿童及成人。
肺炎球菌疫苗的交叉保护是指疫苗对一个或多个血清型产生的免疫反应,能对其
他不直接受疫苗保护的抗原相似的血清型提供一些保护。这种现象依赖于肺炎球菌血
清型之间的抗原相似性。当疫苗被广泛使用时,排除的血清型可能会成为新的致病威
胁,交叉保护可能部分减轻这个问题。然而,交叉保护一般比直接保护弱,因为抗体
可能对相似的血清型有较低的亲和力,因此交叉保护不能完全取代对特定血清型的直
接保护。
行业概览
肺炎球菌疫苗的市场规模
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产值从2019年的人民币51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75亿
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0%。批签发总数由2019年的14.2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16.6百
万剂。预计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197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11.3%。于2021年至2022年,中国市场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i)优先进行新冠疫
苗接种,推迟了儿童和老年人的肺炎球菌免疫接种;(i)新冠疫情期间,人们因担心交
叉感染而减少就医次数,并推迟非强制性疫苗接种;(i)2021年的批签发量过剩。下图
载列所示期间按产值计算的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规模。
2019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人民币十亿元
2024年至2033年(预计)
8.0%
11.3%
2019年至2024年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5.1
10.5
13.7
8.5
9.2
7.5
8.2
9.1
10.3
11.8
13.3
14.9
16.5
18.1
19.7
附注: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于2019年,按产值计算,中国的PSV23市场规模为人民币18亿元。在COVID于
2020年爆发后,人们对肺炎的认识不断提高,推动了PSV23市场于2020年大幅增加
至人民币34亿元,PSV23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亦从2019年的9.5百万剂增加至2020年的
17.4百万剂。然而,在新冠肺炎疫苗于2021年上市后,PSV23的市场规模及批签发有
所回落,保持在与2019年大致相同的水平。此外,由于2023年底新生儿人数下降、
市场竞争激烈和未售存货水平相对较高,中国PSV23市场于2024年降至人民币12亿
元,批签发总数于2024年降至6.2百万剂。然而,随著中国更先进的产品日益涌现,
预计中国PSV23市场于未来几年将会增长,于2033年达到人民币50亿元,2024年至
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7.4%。
类型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行业概览
中国肺炎球菌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10种已上市的肺炎球菌疫苗,包括6种PSV23及
4种PCV13。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中国上市的肺炎球菌疫苗详情。
多糖
默沙东2010年2月
沃朵菲2017年3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维民菲乐2018年8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惠益康2020年7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2020年12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优威克2023年8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辉瑞2016年10月6周到5岁
2021年9月6周到5岁
2019年12月6周到5岁
23价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纽莫法
13价
多糖结合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民海生物
沃森生物
科兴
智飞生物
民海生物
沃森生物
50岁及以上;
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沛儿13
维民菲宝
沃安心13
优佩欣康希诺2025年6月6周到5岁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2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肺炎球菌疫苗,主
要包括8种PCV13、4种PCV24及3种PSV23(包括本公司的PSV23)。下表载列截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在研PSV23疫苗及中国其他在研肺炎球菌疫苗的详情。
类型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行业概览
23价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I期(完成)2015年12月
艾美疫苗I期2023年8月
本公司I期(完成)2020年9月
13价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NDA2023年3月
艾美疫苗NDA2024年11月
复星安特金
I期2022年5月
I期2020年4月
I期(完成)2016年7月
科兴
I期2023年10月
I期2022年8月
坤力生物I期2021年7月
I期2022年3月微超生物
博沃生物,辽宁成大I期2022年10月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I期2023年3月
24价
瑞宙生物
I期2024年4月
I期2024年4月
坤力生物
复星安特金
I/I期(完成)2022年2月
科兴
I期2024年8月
I期2025年1月
I期2024年6月
Ib/I期2025年6月
I期2025年5月
20价
民海生物
I期2025年3月
I期2024年11月
I期2023年3月万泰沧海生物
I期2023年4月微超生物/聚微生物
I期2025年5月
I期2025年6月
辉瑞
NDA2025年6月
智飞生物15价
I期(完成)2019年6月
I/I期2024年8月智飞生物26价
I期(完成)2019年9月
康希诺不适用
(1)
I期2022年11月
多糖
多糖结合
多糖结合
多糖结合
多糖结合
多糖结合
蛋白类肺炎球菌疫苗
2岁及以上
2岁及以上
2岁及以上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
2至3月龄(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
2月龄至49岁(至少6周龄)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
18岁及以上
2至17岁
2至23月龄
18岁及以上
6周龄及以上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18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2月龄至17岁(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岁
2月龄至59岁
6周龄及以上
2月龄至55岁(至少6周龄)
6周龄至49岁
50岁及以上
18至49岁
50岁及以上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3月龄至5岁
附注:
- 。
- 。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行业概览
市场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
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和未来趋势包括:
- 。随著年龄的增长,感染肺炎球菌疾病的风险也随之
上升,尤其是65岁及以上人群。2024年,中国这一年龄段的人口达到222.5
百万人,预计到2033年将增至298.5百万人。随著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以及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对肺炎球菌疫苗(尤其是PSV23)的需求预计会
增加,从而推动市场规模扩大。
- 。在中国许多地区,肺炎球菌疫苗的接种率仍然较
低,因为这类疫苗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鉴于肺炎球菌对健康的严重危
害,世卫组织建议将PCV纳入免疫接种计划,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也建议公众接种疫苗。随著中国民众健康意识的增强,预计对肺炎
球菌疫苗等预防性医疗服务的需求会增加,从而扩大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
场。
- 。多价肺炎球菌疫苗可覆盖更广泛的肺炎球菌血清
型,高价疫苗能够预防更多的肺炎球菌血清型,因而具有更好的预防效
果。PCV7已逐渐被PCV13取代。与此同时,PCV24处于研发阶段,部分在
研PCV24已进入临床阶段。随著新型肺炎球菌疫苗的不断研发,血清型覆
盖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
- 。2019年之前,辉瑞的沛儿13是全球唯一可用的PCV13。然
而,国家扶持政策及海外公司先进技术的涌入推动中国自主研发的PCV13
于2020年上市,终结了辉瑞的市场垄断。目前,中国有两款自主研发的
PCV13和五款PSV23,预计未来自主研发的肺炎球菌疫苗数量将逐渐增
加。
- 。目前中国正在研发的PCV13已扩大适用人群。临
床试验已对2月龄至59岁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同时,正在研
发的PCV24针对18岁及以上人群。随著试验经验的积累,肺炎球菌疫苗的
适用范围有望扩大。
行业概览
带状疱疹疫苗
概览
带状疱疹是由在体内休眠的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再激活引起的病症,该病
毒与导致水痘的病毒相同。当个人对VZV的免疫力由于衰老或免疫抑制等因素而减弱
时,通常会发生这种再激活。虽然带状疱疹可在任何年龄出现,但主要影响老年人。
该疾病的症状包括疼痛、全身不适、发烧、寒战、肌肉酸痛、头痛、搔痒、麻木及明
显的皮疹。值得注意的是,活动期的带状疱疹患者可将VZV传染给从未患过水痘或未
接种过带状疱疹疫苗的人士。带状疱疹痊愈后,病毒可在背根神经节及颅神经节内长
期处于非活性状态,可能长达数十年。中国带状疱疹的患病人数从2019年的7.0百万增
加至2024年的7.8百万。全球带状疱疹的患病人数亦从2019年的31.0百万增加至2024年
的43.9百万。
目前可用的带状疱疹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和重组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可增
强老年人体内的VZV特异性细胞介导免疫。然而,其效力会随著年龄的增长而减弱,
并在接种疫苗六至八年后显著减弱。相反,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在老年人中显示出卓越
的效力,不论接种者的年龄如何,均能保持稳健效力,其免疫反应在疫苗接种后可持
续六至九年。疫苗表现改善是由于目前已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能够引发更强烈的
免疫应答。
带状疱疹疫苗市场规模
全球带状疱疹疫苗市场规模由2019年的24亿美元增加至2024年的44亿美元,年
复合增长率为12.8%,并预计2033年将达到87亿美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
率为7.8%。于2020年至2021年,全球市场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期间成
人常规疫苗接种的需求减少。下图载列于所示期间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全球带状疱疹疫
苗市场规模。
行业概览
2019年至2033年(预计)全球带状疱疹疫苗市场
单位:十亿美元
12.8%
7.8%2024年至2033年(预计)
2019年至2024年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2.4
2.6
2.4
3.7
4.44.4
4.74.8
4.9
5.1
5.6
6.2
7.0
7.8
8.7
资料来源:相关公司年报、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首个带状疱疹疫苗于2019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后,于2020年,中国带状疱疹
疫苗市场规模按产值计算达到人民币26亿元。随著人们对带状疱疹认识的不断增强及
可用的带状疱疹疫苗产品数量不断增加,预计带状疱疹疫苗市场将由2024年的人民
币78亿元增加至2033年的人民币23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3.2%。于2021年至2022
年,中国带状疱疹疫苗市场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i)新冠疫情期间优先进行新冠
疫苗的疫苗接种;及(i)新冠疫情期间线下推广活动减少,影响公众接种疫苗的意识和
意愿。下图载列于所示期间按产值计算的中国带状疱疹疫苗的市场规模。
2020年至2033年(预计)中国带状疱疹疫苗市场
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预计)
2026年
(预计)
2027年
(预计)
2028年
(预计)
2029年
(预计)
2030年
(预计)
2031年
(预计)
2033年
(预计)
2032年
(预计)
单位:人民币十亿元
2020年至2024年
2024年至2033年(预计)
31.2%
13.2%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2.6
0.90.8
2.7
7.8
7.0
7.6
8.6
10.2
12.5
15.1
17.8
20.7
23.8
附注:产值乃按各疫苗的批签发总数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资料来源:中检院、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行业概览
中国带状疱疹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两种已上市的带状疱疹疫苗,包括一种重组疫苗
及一种减毒活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中国上市的带状疱疹疫苗详情。
欣安立适重组葛兰素史克2019年5月50岁及以上
感(cid:13604)减毒活百克生物2023年1月40岁及以上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15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带状疱疹疫苗,包
括10种重组疫苗及2种减毒活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在研重组
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及中国其他在研带状疱疹疫苗详情。
瑞科生物I期2024年10月
绿竹生物
I期2023年9月
NDA2025年2月
I期(完成)2022年4月
I期2024年11月
迈科康生物
I期2024年6月
I期2023年5月
I期2022年10月
华诺泰生物I期2024年10月
远大赛威信I期2025年7月
吉诺卫I期2025年6月
神州细胞工程I/I期2025年1月
绿叶制药I期2025年3月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I期2025年4月
本公司I/I期2025年2月
长生物I期2017年10月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I/I期(完成)2018年12月
mRNA瑞吉生物I期2025年5月
mRNA艾博生物I期2025年5月
mRNA石药集团I期2025年4月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减毒活
减毒活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此产品提交NDA的年龄尚未披露
50岁及以上
30岁及以上
18岁及以上
50至70岁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FDA批准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地点 |
---|
行业概览
中国境外带状疱疹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有两种获FDA批准的带状疱疹疫苗,即Zostavax(一
种减毒活疫苗)及欣安立适(一种重组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获FDA
批准的带状疱疹疫苗的详情。
Zostavax减毒活默克2006年5月50岁及以上
欣安立适重组葛兰素史克2017年10月
50岁及以上╱18岁及
以上目前或未来风险增加的人群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FDA、弗若斯特沙利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境外有14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带状疱疹疫
苗,主要包括8种重组疫苗及5种mRNA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境
外的在研带状疱疹疫苗详情。
BV211
REC610
ChAdOx1-VZV
CVI-VZV-001
LYB004
EuHZV
CRV-101
mRNA-1468mRNA
IN001mRNA
BNT167mRNA
Z-1018
–
SYS6017mRNA
JCXH-105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重组
亚单位
自复制RNA
德纳维
博沃
瑞科生物
康希诺
CHA Vacine Institute
派诺生物
Eubiologics
Curevo
莫德纳
深信生物科技
辉瑞╱BioNTech
Imorna
Biotherapeutics
CSPC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I/I期
I/I期
I期
I期(完成)
I期(完成)
I期
I期
I期
I期
I/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2024年8月
2025年4月
2023年2月
2023年3月
2023年8月
2023年11月
2024年3月
2024年5月
2022年3月
2023年1月
2024年1月
2023年1月
2025年5月
2024年9月
50至69岁
30至70岁
40岁及以上
50至65岁
50至65岁
50至70岁
50至69岁
50岁及以上
5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40岁及以上
50至69岁
50至69岁
50岁及以上
澳大利亚
不适用
菲律宾
加拿大
韩国
澳大利亚
韩国
美国
波多黎各、美国
美国、澳大利亚
美国
美国
不适用
不适用
资料来源:ClinicalT rials.gov 、弗若斯特沙利文
行业概览
市场驱动因素和未来趋势
带状疱疹疫苗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及未来趋势包括:
- 。带状疱疹的终生罹患风险在普通人群为20-30%,50岁以后显
著增加,到85岁时高达50%。随著全球人口老龄化,50岁以上易患带状疱
疹的人数增加。这一人群患带状疱疹后神经痛的风险极高,带状疱疹后神
经痛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带状疱疹的并发症,可持续很长时间,严重影响
生活质量。患上带状疱疹后发生带状疱疹神经痛的风险也随著年龄的增长
而增加。因此,有效的带状疱疹疫苗有巨大市场潜力。
- 。初次感染水痘后,带状疱疹可在以后的生活中复发,尤其是在
老年人或免疫力低下人群中。中国每年有超过150万人受到带状疱疹及其持
续的神经性疼痛的折磨,加上每年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巨额医疗费用,带
状疱疹疫苗存在巨大的市场。
- 。Zostavax是第一款带状疱疹疫苗,是FDA于2006年批准的减
毒活疫苗。尽管Zostavax的效力在接种后的六至八年内显著下降,但随著
2017年欣安立适的上市,市场已经发生了变化。欣安立适是一种重组蛋白
疫苗,在临床试验中被证实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这一技术进步使欣安立
适的收入于2024年达到27亿美元,同年FDA停止了Zostavax的批签发,凸
显新疫苗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 。随著生物技术及生产工艺的改进,带状疱疹疫苗的持久
性及免疫原性得到了提高。这些经改良的疫苗不仅适用于健康人群,也适
用于老年人及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目前正在恒河猴中测试的创新药(如
mRNA带状疱疹疫苗)显示出良好的扩展免疫反应,且副作用在可接受范围
内。
- 。改进生产工艺及技术也可降低带状疱疹疫苗的生产成本,
从而降低其价格并鼓励更广泛的疫苗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提升也可以
提高疫苗的适用性,扩大用户基础并显著提高市场渗透率。
行业概览
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疫苗
概览
呼吸道合胞病毒(RSV)是一种影响呼吸器官的常见病毒,其上呼吸器官感染的症
状通常类似于轻度感冒。这些症状通常是自限性的。然而,RSV可升级为严重感染,
如细支气管炎或肺炎,尤其影响易受感染人群,如婴儿、老年人及慢性病患者。于
2024年,中国发生约2.0百万例由RSV引起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新发病例。该病毒主要
通过飞沫传播及接触传播,在受污染体表面存活约4至7小时。尽管婴儿及免疫系统受
损人群可能于症状消失后继续传播RSV长达四周,但受感染人群的传染性通常为3至8
天。
尽管RSV流行,但卫生保健行业目前缺乏安全有效的疫苗或直接抗病毒治疗。尽
管广谱抗病毒药物及对症治疗在控制感染方面并不完全有效,但目前RSV感染的治疗
仍依赖上述方法。因此,迫切需要开发一种有效的RSV疫苗。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发RSV疫苗一直是世卫组织的优先事项。于2023年5
月,全球首批两款RSV疫苗获FDA批准后,全球RSV市场于2024年达到15亿美元(按
销售收入计),预计2033年将达到8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0.6%。
RSV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国家药监局尚未批准任何RSV疫苗。截至同日,中国有
14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RSV疫苗。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有三种获FDA批准的RSV疫苗,包括两种重组疫苗及一
种mRNA疫苗。截至同日,中国境外已有22种处于临床开发阶段的在研RSV疫苗。
猴痘疫苗
概览
猴痘是一种由猴痘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而猴痘病毒属于痘病毒科正痘病毒属,
是一种有包膜的双链DNA病毒。症状通常包括发烧、皮疹、淋巴结肿大及肌肉酸痛,
在感染后一至两周内出现。部分人群感染后可能不会出现任何症状。猴痘传染源是啮
行业概览
齿类动物,亦通过直接触受感染的动物或其分泌物传播。在所有皮肤完全愈合并形
成新的皮肤层之前,被诊断为猴痘的患者仍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他人。儿童、孕妇及
免疫系统受损的人群因猴痘相关并发症而出现严重症状及死亡的风险更高。
自2022年下半年起,猴痘流行水平显著上升,备受全球关注。猴痘病毒最初集
中在中非和西非的部分地区,随后开始广泛传播,据报道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多个国
家均爆发了猴痘疫情。根据世卫组织的资料,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全
球共有117,663例猴痘确诊病例,其中263例确诊死亡。中国亦出现零星猴痘病例,于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共有951例确诊病例。尽管与重灾区相比,中国的发病率仍
然相对较低,但中国一直在制定公共卫生战略方面保持警惕,以防止广泛传播。
虽然化学治疗(包括西多福韦及ST246等抗病毒药物)是正痘病毒感染的潜在治
疗选择,但疫苗对于预防感染亦至关重要。痘苗病毒疫苗等传统正痘病毒疫苗会伴随
明显的不良反应。为应对这些挑战,人们已开发出第三代疫苗,如改良痘苗安卡拉
(MVA)疫苗及LC16m8疫苗。该等较新疫苗采用减毒策略以减少副作用,从而在维持
免疫原性的同时提高安全性。基于MVA的疫苗在临床试验中显示出良好的效果,即使
在暴露于正痘病毒后亦能提供有效保护。
猴痘疫苗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猴痘疫苗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中国有一种在研猴痘
疫苗处于临床开发阶段。截至同日,FDA已批准二种猴痘疫苗(该款疫苗为减毒活疫
苗),而中国境外有三种猴痘疫苗(一种减毒活疫苗和两种mRNA疫苗)处于临床开发
阶段。
水痘疫苗
概览
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引起的一种急性全身传染病。该疾病在免疫
功能正常的儿童身上通常呈自限性,但在成人及若干高危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及免疫
功能低下人士)中会有更严重的症状。水痘通常通过空气中的飞沫或直接触传播,导
致特征性皮疹、发烧、全身乏力和头痛等症状,这些症状在接触病毒后约10至21天出
现。虽然水痘通常是自限性的,但仍有可能出现继发性细菌感染等并发症,严重的情
行业概览
况下还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受损。在中国,水痘发病呈季节性规律,5月至6月及10月
至次年1月为发病高峰期。2024年,中国报告的水痘病例约为516,600例。
轻微病例的治疗涉及通过抗组胺药及舒缓沐浴来缓解症状,而严重病例则须进行
抗病毒治疗。接种疫苗仍然是预防水痘最有效的措施,尤其是考虑到该疾病的高传染
率。因此,疫苗接种对控制疫情爆发和流行病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冬春季节的高峰期。
中国水痘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8种已上市水痘疫苗,均为减毒活疫苗。截至同
日,中国有两种在研水痘疫苗正在进行临床开发,均为减毒活疫苗。
破伤风疫苗
概览
破伤风是一种由破伤风梭菌的孢子通过伤口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特异性感染。
破伤风非常危险,可能导致死亡,若伤口存在污染,需接种破伤风加强免疫。孢子在
环境中随处可见,特别是在土壤、灰烬、动物及人类的粪便中,以及皮肤及生锈的钉
子、针及铁丝网等工具表面。破伤风的预防主要依赖于适当的伤口管理及免疫接种。
通过主动免疫进行的一级预防涉及接种含有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使体内产生长期性
免疫力,而二级预防即被动免疫,对急性病例使用破伤风抗毒素(TAT)或免疫球蛋白等
即时免疫效应物。破伤风疫苗可分为单组分破伤风疫苗和联合疫苗。单组分破伤风疫
苗通常是吸附破伤风疫苗,特别侧重于预防破伤风,而联合疫苗则根据疫苗类型和目
标人群,同时针对多种疾病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包括白喉、百日咳、B型流感嗜血杆菌
和乙型肝炎。
中国破伤风疫苗的竞争格局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六种已上市单组分破伤风疫苗,均为吸附疫苗。
截至同日,中国有四种在研单组分破伤风疫苗正在进行临床开发,所有疫苗均为吸附
疫苗。
行业概览
资料来源
关于全球发售,我们已委托弗若斯特沙利文对全球及中国疫苗市场进行分析并
编制行业报告。弗若斯特沙利文是一家独立的全球市场研究及咨询公司,成立于1961
年,总部位于美国。弗若斯特沙利文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场评估、竞争基准以及各种行
业的战略及市场规划。我们与弗若斯特沙利文就编制其报告及进行临床审计签订的合
同的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该款项的支付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成功上市或报告的结
果。除弗若斯特沙利文编制的报告外,我们并无委托编制任何其他与全球发售有关的
行业报告。弗若斯特沙利文根据其内部数据库、独立第三方报告及知名行业组织的公
开资料编制报告。如必要,弗若斯特沙利文会联系行业内的公司,以收集及综合与市
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有关的资料。弗若斯特沙利文认为,于编制其报告时使用的
基本假设,包括用于进行未来预测的假设,为真实、正确且并无误导成份。弗若斯特
沙利文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独立分析,但其审核结论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收
集资料的准确性。弗若斯特沙利文研究可能会受到有关假设的准确性以及相关一手及
二手来源选择的影响。
监管概览
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受到中国政府的监管。本节载列(i)对我们的运
营有管辖权的中国政府主要部门介绍;以及(i)我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概
述。
监管机构
国家药监局及药审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是中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其前身是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起草与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
法规,制定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组织制定和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和
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药品审评中心(「药审中心」)是国家药监局的药品注册技术评审机构,主要负责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估,并对相关药品注册进行核查。
国家卫健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要监管机构,主
要负责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
病预防控制规划及国家免疫规划、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
中检院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检院」)为国家药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检
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依法承担实施药品、生物制
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动物、包装材料等多领域产品的审批
注册检验、进口检验、监督检验、安全评价及生物制品批签发,负责国家药品、医疗
器械标准物质和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研究、分发和管理,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监管概览
中国疾控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直属事业单
位,主要职责包括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为国家制定公共卫生
法律法规、政策、规划、项目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建议,开展传染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重大公共卫生
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和国家免疫规划
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实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项目,开展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的业务指导。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正部级部门,主要负责拟订
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健康发展政
策、设立技术改革投资项目、提供宏观指导及管理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监
督相关政策及法规的实施。监测预测预警药品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
议。
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
章,指导外商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联合国家发改委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医保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局」)主要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
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
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监管概览
监管规定
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9月颁布并于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及自2019年
1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于2002年8月颁布并于
2024年11月22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药品生产
企业设立和存续以及药品管理的法律框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
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该等疫苗包括两类疫苗:第一类疫苗由中国政府免费向公民提
供,应按照相关政府规定进行管理。该等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政
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时需要的额外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其各自卫生保健部门组
织的紧急疫苗接种或大规模疫苗接种中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指中国公民自愿接种
的疫苗,费用由接种者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包括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疫苗
冷链配送管理和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
非临床研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为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遵守的规
范,以注册为目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亦参照该规范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2023年1月19日修订并于
2023年7月1日实施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负责
开展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实施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等
工作。
监管概览
动物试验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称科学技术部)于1988年11月发布、国务院于2017
年3月最新修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1997年12月发布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及其他监管机构于2001年
12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须取得许可证。
临床试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并于2020年7月1日实施的《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
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
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有关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
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审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则视
为允许申请人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根据国家药监局及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
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在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进行临床试验时,所涉各方必须遵守国家药监局及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4月23日
最新修订并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当中订明关于开
展临床试验的程序要求,包括临床前试验准备、试验方案、受试者权益保护、研究人
员、申办者及监查员的职责,以及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
监管概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3年3月20日发布《预防用DNA疫苗临床前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及《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
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导原则,明确DNA疫苗临床前研发、质量控制等
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12月3日发布《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
则》,明确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疫苗的特殊性、受试者的选择、安全性及免
疫原性、疫苗效力、保护效果的判定标准、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等规定。临床试验分
为四期:即I期,I期,I期和IV期,其中I期重点观察安全性;I期试验目的是观察或
者评价疫苗在目标人群中是否能获得预期效果(通常指免疫原性)和一般安全性信息;
I期试验的目的为全面评价疫苗的保护效果和安全性;IV期临床试验是疫苗注册上市
后,对疫苗实际应用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临床试验应保证受试者的
权利、安全和健康,任何研究均应由独立的伦理安全委员会审查获得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
术指导原则》(于2010年4月22日修订)、《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
则》、《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多肽疫苗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
则》、《结合疫苗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补充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疫苗临
床前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变更及临床阶段的质量控制等规定,以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及
有效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
导原则(试行)》,明确生物制品的原液、成品或中间产物等的稳定性研究设计、结果的
分析等。
药审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预防用含铝佐剂疫苗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含铝
佐剂疫苗相关的药学、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及上市后的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
要求。
监管概览
药审中心于2020年7月1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
行)》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后,须提交临床试验期间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和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
风险信息的快速报告,以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
药审中心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
导原则(试行)》,明确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药学方面的变化和更新的要求,以确保疫苗
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疫苗的批准后研究
药审中心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
行)》,持有人应当建立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所有变
更研究、研究结果的自我评估和持续动态的变更管理负责。
药审中心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已上市疫苗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
行)》,持有人应加强对疫苗质量体系的建设,对疫苗上市后药学所有变更研究、研究
结果的自我评估和持续动态的变更管理负责,并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生产和控制
的先进性。
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持有人应
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
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人类遗传资源的批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并于
2019年7月1日生效,于2024年3月10日被国务院修订。根据该条例,为获得相关药品
和医疗器械在中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
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审批。但是,临床合作所涉中方及外方
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国务院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发布,并于
2021年4月15日生效,于2024年4月26日被最新修订。该法律明确国家对中国人类遗传
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药品注册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
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作好接受药
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审中心负责对已受理的药品上
市许可申请进行审评。综合审评结论通过的,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申
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药品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11年1月17日最新修订并自2011年3月1日起生
效,包括一套规管药品生产的详细标准指引,其中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
备、人员卫生、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生产操作、原辅料管理、保存销售记录及处理
客户投诉的方式。
疫苗批签发
根据2002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12月11日最新修订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
施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获上市批准的疫苗产品须经国家药监局指定的药品
批签发机构进行文件审核及样品检验,并于每批产品上市及销售前通过生物制品批签
监管概览
发审批。国家药监局已建立生物制品批签发统一信息平台。该平台发布有关批签发机
构、任何调整、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决策的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
查
询批签发进度及结
论的途径。此外,亦及时发布已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信息,以供公众
查
询。
疫苗流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疫苗应按照公开透
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
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
合同约定,向有关疾控中心或者有关疾控中心指定的疫苗接种点(「疫苗接种点」)配送
疫苗。
基于上述情况,疫苗价格由MAH依法决定,而利润率不设上限。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控中心自行配送
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
苗;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
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根据国家药监局及国家卫健委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
范》,疫苗生产企业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疫苗管理,建立疫苗储存及运输管理制度,维
护疫苗储存及运输的冷链设施及设备以确保疫苗质量,并须根据疫苗使用指示、疫苗
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疫苗储存及运输温度的相关规定储存及运输疫苗。
监管概览
疫苗上市后管理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
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根据《疫苗管理法》,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
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
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
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
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
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
案》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药监局应当在
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与环境保护及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2014年4月24日最新修订并自2015
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0月28
日发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于
1998年11月29日发布、2017年7月16日最新修订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4月1日发布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许可管
理办法》以及国务院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根据污染物
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
监管概览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
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
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
申请。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年版)》,国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
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
与数据合规有关的法律法规
网络及数据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
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并于2021
年9月1日生效。《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
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及公开等。数据处
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数据安全培训,并采取适当的
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政府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
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该办法,掌握超过1百万用户个人
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监管概览
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8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
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
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自然人拥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规定适用于个人信
息中包含的隐私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制定境内外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该
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各种情况下充分知情及同
意要求、加强并分类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更多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及规
则。
科学数据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
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
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
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
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
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
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监管概览
数据出境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7月7日发布并于2022年9月1日实施的《数
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
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
提供个人信息;
3.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
境流动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
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
全评估。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
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
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
人信息)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
保护认证。
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发布并分别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
27日及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监管概览
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3)不符合以
产品说明、实物样本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如消费者因购买产品造成损失的,销
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
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
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发布、于2013年10月25
日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旨在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
保护其权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及╱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
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隐私,对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个
人信息严格保密。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0年10月17日最新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
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特定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
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
监管概览
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
有效期为十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
效。该项法律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
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
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
域名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并
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工信部是负责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的主要监管机构。域名注
册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后成为域名持有人。
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与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监管概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
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
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税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及根据2007年12月6日发布并于2024年11月22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
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所得,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被动所得,减按10%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2017年11月1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8日发布并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监管概览
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根据
增值税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条
例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
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增值税条例所列货物,税率
为11%。
根据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并于2018年5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39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适用增值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适用增值税率调整为9%。
与外汇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并分别于1997年1月14日、2008年8月5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现行的主要外汇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
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其
注册地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
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
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已明确规定,就意愿结汇(包括调回境外上市
监管概览
所得款项)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而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资本
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
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
布,并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或上
市证券的,应当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概览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公司,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统
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
我们的历史可追溯至2015年10月,当时本公司由我们的控股东安先生根据中
国法律在泰州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有关安先生的背景及相关行业经验,请参阅本招
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关键里程碑
下表载列有关我们公司及业务发展的关键里程碑。
年份里程碑事件
2015年 .本公司以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成立。
2017年 .2017年11月,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获国家药监局IND批
准。
2018年 . 2018年9月,我们的首个生产园区(用于生产我们的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狂犬病疫苗及肺炎球菌疫苗)开工建设。
2019年 .2019年4月,我们完成A轮融资并募集人民币130百万元。
2019年8月,我们启动用于六月龄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
毒亚单位疫苗I期临床试验。
2019年11月,我们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
2020年 .2020年5月,我们启动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I期临床试验。
2020年8月,我们完成A+轮融资并筹集人民币174.5百万元。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年份里程碑事件
2021年 .2021年7月,我们完成B轮融资并筹集约人民币690百万元。
2021年12月,我们完成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I期临床试验。
2022年 .2022年3月,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NDA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2022年6月,我们的第二个生产园区开工建设。
2022年11月,我们的Esen法方案(5针)冻干人用狂犬病疫
苗(人二倍体细胞)获国家药监局IND批准。
2023年 .2023年4月,Zagreb法方案(4针)及简易四针方案冻干人用
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IND补充申请获国家药监局批
准。
2023年5月,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NDA获国家药监局批准。
2023年11月,我们启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
胞)I期临床试验。
2024年 .2024年5月,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获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
2024年6月,用于6-35月龄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的NDA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2024年7月,我们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佐剂)获国家药监局IND批准。
2024年9月,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NDA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年份里程碑事件
2024年9月,用于6-35月龄人群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的NDA获国家药监局受理。
2024年10月,我们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获国
家药监局IND批准。
2024年10月,我们已完成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
胞)I期临床试验。
2025年 .2025年2月及7月,我们分别启动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
胞)I期及I期临床试验。
我们的附属公司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仅有一家附属公司易慧生物技术,其为一家于2020
年7月2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易慧生物技
术由本公司全资拥有,且主要从事创新型疫苗及佐剂的研发、生产、商业化及技术转
让。
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
1. 本公司的成立
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10,000,000元。本公司于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的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人民币元)(%)
安先生
(1)
.5,240,00052.40
上海忆久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忆久诚」)
(1)(2)
.1,500,00015.00
何先生
(1)
.1,260,00012.60
王志刚先生(「王先生」)
(3)
.1,000,00010.00
付作申先生(「付先生」)
(4)
.1,000,00010.00
总计 .10,000,000100.00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附注:
- ,安先生及何先生各自委托两者的相熟人士及独立第三方张新伟先生(「张先
生」)通过代理人安排持有彼等各自于本公司的股权。鉴于本公司的发展状况在其成立之时
尚不明朗,上海忆久诚委托张先生通过代理人安排持有其于本公司的相关股权。经安先生
确认,安先生透过安先生之子结识何先生,且安先生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给上海忆久诚,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上海忆久诚为本公司的投资者。2015
年12月,为终止张先生与上海忆久诚及何先生各自订立的代持股权安排,(i)张先生与上海
忆久诚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张先生同意将其代表上海忆久诚持有的本公司15.00%股
权转让予上海忆久诚;及(i)张先生与何先生的母亲刘梅女士(「刘女士」)订立股权转让协
议,据此,张先生同意将其代表何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2.60%股权转让予刘女士。上海忆久
诚、刘女士或何先生并未就该等股权转让向张先生支付对价。上述转让已于2016年1月完
成。其余代理人安排已于2017年6月终止,详情请参阅「-2. 2016年及2017年增资及股权转
让」。
- ,由石凡会女士、程浩先生及程千文先生
(「程先生」)分别拥有70.00%、20.00%及10.00%权益。程先生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石凡会
女士为程先生的配偶,而程浩先生为程先生的儿子。有关程先生的履历详情,请参阅本招
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 ,独立第三方王先生委托其配偶毛洪艳女士通过代理人安排持有其于本公司
全部股权。代理人安排已于2021年3月终止,详情请参阅「-8. 2021年股权转让」。经安先
生确认,安先生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给王先生,而王先生任职于一家生物
技术公司。
- ,独立第三方付先生委托其女儿付立苒女士通过代理人安排持有其于本公司
全部股权。代理人安排已于2021年3月终止,详情请参阅「-8. 2021年股权转让」。经安先
生确认,付先生由行业内的专家介绍给王先生。
- 、何先生、王先生及付先生各自之间的个人及职业关系,以及彼等对
安先生于本集团业务方面愿景的信任,最终促使该等初始股东出资成立本公司。于本公司
成立时,安先生、何先生、王先生及付先生各自均无时间办理完成本公司营业登记程序所
需的行政手续。因此,为确保本公司高效注册成立,并避免可能延误开始运营的情况,我
们采用相关代理人安排。
- 、何先生、王先生及付先生于本公司的持股相关的代理人安排自2021年3月起
终止。本公司成立后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代理人股东与任何实益拥有人之间概
无就代持股权安排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或纠纷。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确认,代持股权安排
并无违反《中国公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2. 2016年及2017年增资及股权转让
2016年1月,安先生通过其代理人张先生认缴本公司额外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000,000元。此项认缴完成后,本公司由安先生拥有约96.19%。
2016年8月,张先生将其代表安先生持有的本公司约13.80%及11.59%的股权转让
予上海忆久诚及何先生(通过其代理人刘女士)。考虑到当时所转让股权尚未实缴,张
先生未收取任何对价。
2017年5月,为终止代持股权安排,(i)张先生与江苏粜宇(一家由安先生控制
的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张先生同意将其代表安先生持有的本公司其余
70.80%股权转让予江苏粜宇;及(i)刘女士与何先生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刘女士
同意将其代表何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2.60%股权转让予何先生。张先生及刘女士未收取
任何对价。上述转让已于2017年6月完成。
3. 成立泰州慧融和泰州慧隆
2017年8月,泰州慧融和泰州慧隆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以作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
台,江苏粜宇为彼等各自的普通合伙人。有关泰州慧融和泰州慧隆的更多详情,请参
阅「-员工持股平台」。
4. A轮融资
2019年4月,我们通过增资完成A轮融资(「A轮融资」),详情如下。更多详情
请参阅「-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完成A轮融资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5,000,000元增至人民币151,379,900元。
认缴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江苏疌泉高特佳医疗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疌泉高特佳」) .
18,263,00090,000,0002019年12月5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认缴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深圳市高特佳睿宝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高特佳睿宝」) .
2,029,20010,000,0002020年4月3日
泰州市金泰弘毅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金泰弘毅」) .
6,087,70030,000,0002019年3月26日
总计 .26,379,900130,000,000
5. 2019年7月股权转让
2019年7月,何先生以人民币5,313,600元的对价向上海忆久诚转让本公司0.997%
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对价由相关订约方参考多种因素(包括上海忆久诚在本公司成立时
的早期出资,以及A轮融资的认购价格)经公平磋商后确定。
6. A+轮融资
2020年8月,我们通过增资完成A+轮融资(「A+轮融资」),详情如下。更多详
情请参阅「-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完成A+轮融资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1,379,900元增至人民币173,393,200元。
认缴人 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广西国海玉柴金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国海玉柴」) .
2,207,60017,500,0002019年12月31日
西安国海景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海景恒」).
1,261,50010,000,0002019年12月31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认缴人 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泰州中国医药城一类新药研发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
3,784,50030,000,0002020年5月19日
上善若水(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善若水」).
1,261,50010,000,0002020年4月29日
深圳东淇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
(「东淇投资」).
1,261,50010,000,0002020年4月16日
株洲市国创新药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株洲国创」) .
5,929,10047,000,0002020年8月10日
扬州利田新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称为株洲市利田新药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利田新药」).
1,261,50010,000,0002020年7月31日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江苏现代服务
基金」).
1,892,30015,000,0002020年7月31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认缴人 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泰州市转型升级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泰州转型升级
基金」).
1,892,30015,000,0002020年7月31日
南京益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益慧创投」) .
1,261,50010,000,0002020年7月28日
总计 .22,013,300174,500,000
7. 成立泰州慧达及2021年增资
2020年12月,泰州慧达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作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江苏粜
宇为其普通合伙人。有关泰州慧达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1
月,泰州慧达以人民币11,500,000元认缴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经泰州慧达认缴后,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73,393,200元增至人民币184,893,200元。
8. 2021年股权转让
2021年3月,(i)毛女士分别以人民币9,600,000元和人民币2,400,000元的对价向江
苏粜宇和益慧创投转让其代表王先生所持的本公司约0.43%和0.11%的股权,及(i)付
女士分别以人民币4,800,000元和人民币7,200,000元的对价转让其代表付先生所持的本
公司约0.22%和0.32%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对价由相关订约方参考A+轮融资的认购价
格,经公平磋商后确定。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王先生和付先生不再是我们的股东。
9. B轮融资
2021年8月,我们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完成B轮融资(「B轮融资」),详情如下。
更多详情请参阅「-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认缴B轮融资中的新增注册资本
于2021年7月完成B轮融资增资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4,893,200元增
至人民币221,303,500元。
认缴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 .
7,923,900150,000,0002021年6月25日
淄博盈科成长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淄博盈科成长
二号」).
512,4009,700,0002021年6月25日
平潭浦信盈科睿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平潭浦信盈科」).
1,056,50020,000,0002021年6月30日
青岛盈科鼎新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青岛盈科鼎新
一号」).
1,072,40020,300,0002021年6月28日
株洲市国海国创千金医药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株洲国海国创」) .
3,697,80070,000,0002021年6月28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认缴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价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深圳市国海伍号创新医药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国海伍号」) .
2,601,70049,250,0002021年6月28日
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西广投国宏」).
1,056,50020,000,0002021年7月7日
杭州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赋实」) .
1,056,50020,000,0002021年7月2日
平潭文周杭实瑞慧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平潭文周杭实」).
5,282,600100,000,0002021年7月7日
HLC Healthmedical HK Limited
(「HLC」) .
7,395,700140,630,2002021年7月29日
深圳市松禾绩优三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松禾绩优三号」) .
2,641,30050,000,0002021年7月1日
共青城承树五期医疗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承树」) .
2,113,00040,000,0002021年6月28日
总计 .36,410,300689,880,200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B轮融资的股权转让
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江苏粜宇、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分别按下文所载将
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注册资本转让予若干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受让方
转让的
注册资本对价转让人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新昌钰俊尚行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前称为
杭州钰俊尚行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钰俊尚行」).
656,50012,427,545江苏粜宇2021年4月30日
400,0007,572,000何先生2021年4月30日
264,0004,994,880上海忆久诚2021年6月23日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三花弘道」) .
2,113,00039,999,090江苏粜宇2021年4月30日
1,936,00036,629,120上海忆久诚2021年6月23日
深圳共赢源水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共赢
源水」).
343,4006,500,000江苏粜宇2021年6月9日
2,200,00041,624,000何先生2021年3月17日
深圳市志友蓬勃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志友」).
158,5003,000,000江苏粜宇2021年5月27日
利田新药.184,9003,500,000江苏粜宇2021年5月11日
青岛乾道盈悦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青岛乾道
盈悦」).
528,26610,000,000江苏粜宇2021年2月20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受让方
转让的
注册资本对价转让人
现金付讫
对价的日期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杭州赋实.1,000,00018,929,800江苏粜宇2021年7月2日
南京益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南京益道」).
528,26610,000,000江苏粜宇2021年2月8日
扬州盈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前称为广东
盈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扬州盈丹」).
2,530,00047,880,000江苏粜宇2021年1月25日
平潭文周瑞玺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平潭文
周瑞玺」).
1,057,00020,009,010江苏粜宇2021年4月20日
株洲市文周君喆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株洲文周君喆」) .
653,00012,361,290江苏粜宇2021年4月27日
400,0007,572,000何先生2021年4月27日
扬州玄坛投资有限公司
(前称为广东玄坛投资
有限公司)
(「扬州玄坛」).
1,000,00018,930,000江苏粜宇2021年7月21日
安吉爱威笛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安吉爱威笛」) .
2,500,00047,325,000江苏粜宇2021年8月3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10. 成立泰州慧宁和泰州慧新
于2021年12月,泰州慧宁和泰州慧新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
台,江苏粜宇为彼等各自的普通合伙人。有关泰州慧宁和泰州慧新的更多详情,请参
阅「-员工持股平台」。
11. 于2022年3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于2022年3月10日,本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集团截
至2021年10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本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按1:0.37745
的比例转换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改制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000
元,分为3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股份,已由当时所有股东按其在改制
前于本公司的权益比例认购。
12. 成立泰州慧嘉
于2022年6月,泰州慧嘉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江苏粜宇为
其普通合伙人。有关泰州慧嘉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员工持股平台」。
13. 中国法律顾问的确认
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本公司已就上述有关转让、增资、股份发行的所有
重大方面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地方分局作出一切必要的登记或备案,且有
关转让、增资、股份发行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照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进行。
重大收购、出售及合并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进行任何我们认为对我们而
言属重大的收购、出售或合并。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概览
通过认缴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本公司获得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
多轮投资,包括A轮融资、A+轮融资和B轮融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的成立及主要
股权变动」。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主要条款
下表概述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主要条款:
A轮融资A+轮融资B轮融资
协议日期.2018年12月3日
2019年3月15日
2019年12月30日
2020年5月8日
2020年6月20日
2021年6月21日
对价付讫日期
(1)
.2020年4月3日2020年8月10日2021年8月3日
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 .人民币26,379,900元人民币22,013,300元人民币36,410,300元
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2)
.–人民币18,452,832元
对价 .人民币130.00百万元人民币174.50百万元人民币689.88百万元
本公司投后估值约数
(3)
.人民币746.00百万元人民币1,375.00百万元人民币4,189.00百万元
每股成本
(4)
.人民币3.03元人民币4.87元
(5)
人民币11.64元
(6)
对价基准.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涉及增加注册资本,而本公司为其中一方,其对价
乃经本公司与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时间、我们的管线
产品开发进度及业务前景后,公平磋商厘定。
据本公司所知,就仅涉及向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转让现有注册资本的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而言,对价乃由当时股东与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
资者公平磋商后厘定。
发售价折让
(7)
.76.58%62.35%10.01%
禁售期 .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所有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均须遵
守自上市日期起计12个月的禁售期。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A轮融资A+轮融资B轮融资
所得款项用途.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所得款项总额约为人民币
994.38百万元,该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发展及经营本集团主要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研发及商业化我们的管线产品、设立及扩建我们的生产园区及
作为我们的营运资金。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所募集的资金已获悉数动
用。
本公司并无从涉及于当时股东及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之间转让现
有注册资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中收取所得款项。
战略利益.董事认为(i)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提供的额外资金,将有利于本集团开
展研发活动和日常运营;(i)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知识和经验会令本
集团受益匪浅,利用其业内资源和人脉的同时,还能扩大我们的股东基
础;(i)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投资彰显了其对本集团的信心,也是
对我们的表现、优势和前景的一种肯定。
附注:
- 。
- ,由订约方于转让时经公平磋
商后厘定,不涉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发行新股份。我们并无收取当时股东转让
股权的任何所得款项净额。
- ,
乘以本公司紧随相应轮次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金额。
(4) 各轮次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每股成本乃按总对价金额除以相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于
相应轮次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中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金额计算,并经参考2022年3月本公司
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转换比率作出调整。详情请参阅「-本公司的
成立及主要股权变动-11.于2022年3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我们所达成的里程碑及
我们的业务前景。例如,我们(i)于2019年8月启动用于6月龄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I期临床试验;及(i)于2020年5月启动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I期临床试验。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 、我们所达成的里程碑及
我们的业务前景。例如,我们于2021年上半年在完成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 (即指示
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考虑到(i) B轮融资后我们业务和管线产品的进展,例如,(a) 2022
年11月,我们的Esen法方案(5针)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获国家药监局
IND批准;(b) 2023年4月,Zagreb法方案(4针)及简易四针方案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人二倍体细胞)IND补充申请获国家药监局批准;(c) 2023年5月,用于三岁及以上人
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获国家药监局批准;(d) 2024年6月,用于6-35月
龄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获国家药监局受理;(e) 2024年10月,我们
已完成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I期临床试验;及(f) 2025年2月及7月,我
们分别启动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I期及I期临床试验。(i)在首次公开发售前
阶段于私人公司的投资与于上市公司的投资在风险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原因为本公
司H股于上市后可自由买卖,会受益于透明度的提高、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和已建立的
退出机制;及(i)预计从全球发售募集的资金,本公司于上市后的市值较B轮融资完成
后的市值将进一步增加。有关上述我们业务和管线产品的进展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
程「业务」一节。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特别权利
根据(其中包括)本公司、安先生、何先生、上海忆久诚及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者之间订立的本公司增资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统称「增资协议」),首次公开发售前投
资者获安先生、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授予惯常的特别权利,其中包括赎回权、转让限
制、随售权、拖售权、反摊薄权和优先清偿权,而本公司并无该协议项下的任何购回
责任。特别权利(包括赎回权)安排乃由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安先生、何先生及
上海忆久诚之间协定,而本公司不享有该等特别权利。考虑到本公司并无责任回购股
份,故于往绩记录期间未就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投资确认负债。于2025年1月21
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及其他股东订立一份协议,据此,由安先生、何
先生及上海忆久诚根据增资协议授予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且截至该协议日期有效的
所有特别权利已于向联交所首次递交上市申请前一日终止,但所有这些特别权利将在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下列事件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自动恢复:(i)本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i)上市
申请被联交所、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拒绝、否决或驳回;或(i)上市未能在递交
上市申请日期起18个月内完成。
诚如本公司所确认,(i)本公司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之间或本公司与安先生、
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之间概无就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享有的赎回权订立其他附带安
排;及(i)本公司并未就安先生、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所授予的赎回权提供任何担保,
以防安先生、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任意一方违约。诚如安先生、何先生及上海忆久诚
各自所确认,彼等任意一方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之间并无就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者享有的赎回权订立其他附带安排。
联席保荐人确认
基于(i)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对价已于向联交所首次递交上市申请的日期前超过
28个完整日且不迟于上市日期前120个完整日结清;及(i)授予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的特别权利已于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前终止,联席保荐人确认,首次公开发售前投
资符合联交所发布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2章。
有关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资料
根据指南第2.3章,我们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中,南京高特佳、盈科创新和
国海创新(各自的定义见下文)均为向本公司提供相当数额投资的资深投资者。我们通
过我们在中国疫苗和生物技术行业的人脉和声誉与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结识。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为我们股东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载列如
下。
疌泉高特佳
疌泉高特佳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在中国江苏省及周边
地区从事医疗健康行业(包括制药、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领域)的投资。疌泉高特佳由
其普通合伙人南京高特佳医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高特佳」)管理。南京高特佳
由(i)蔡达建先生(「蔡先生」)以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持有5%的权益;(i)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高特佳集团(定义见下文)的全资公司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高特佳」)以
普通合伙人身份持有20%的权益;(i)南京呈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
呈益」)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持有55%的权益。根据南京高特佳的合伙协议,南京高特
佳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以及南京高特佳行使疌泉高特佳于本公司的表决权的决定由蔡先
生确定及控制,而北京高特佳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部分经济利益,而不能控制南京高
特佳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也不能行使疌泉高特佳于本公司的表决权。因此,疌泉高特
佳由蔡先生最终控制。南京呈益由南京本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本禹」,由毛慧
鹏先生拥有80%权益及由郭雁女士拥有20%权益)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拥有20%权益及由
郭雁女士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拥有50%权益;及(iv)另外一名股东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持有
20%的权益。疌泉高特佳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高特佳拥有约1%权益且有16名有限合伙
人,均无持有其30%以上合伙权益。
蔡达建先生在生物制药行业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曾参与对多家制药及生物技术
公司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迈瑞医疗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股票代码:MR)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294)。南京高特佳为一家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注册的基金管理
公司,专注于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管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其在管资产规模超过
人民币10亿元。南京高特佳的投资组合包括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88553)及华韩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代码:430335)等。因此,南京高特佳
为资深投资者。
就董事所知,疌泉高特佳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
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文周投资
平潭文周瑞玺和平潭文周杭实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
股权投资。平潭文周瑞玺和平潭文周杭实各自由其普通合伙人上海文周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文周投资」)管理,而文周投资由我们的监事王曙光先生最终控制。平潭文周瑞
玺由其普通合伙人文周投资拥有约0.0079%权益且有10名有限合伙人,即(i)青岛新药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约39.53%的合伙权益,该公司由青
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国资委」)和青岛市李沧区国有企业服
务中心最终控制;及(i)其他9名有限合伙人,均无持有其30%以上的合伙权益。平潭
文周杭实由其普通合伙人文周投资拥有约0.90%权益,杭州赋实为平潭文周杭实的唯一
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99.10%的合伙权益。有关杭州赋实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杭
州赋实」。
株洲国创和株洲文周君喆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
投资。株洲国创和株洲文周君喆各自的普通合伙人为文周投资和株洲市国投创新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国投创新」)。株洲国投创新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株洲市国资委」)最终控制。株洲国创由(i)其普通合伙人文周投资拥有2%权
益;(i)其普通合伙人株洲国投创新拥有60%权益;及(i)其他3名有限合伙人拥有38%
权益,均无持有其30%以上合伙权益。株洲文周君喆由(i)其普通合伙人文周投资拥有
0.33%权益;(i)其普通合伙人株洲国投创新拥有约26.01%权益;及(i)其他10名有限
合伙人拥有约73.60%权益,均无持有其30%以上合伙权益。
就董事所知,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平潭文周瑞玺、株洲国创、平潭文周杭
实、株洲文周君喆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
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盈科创新
青岛盈科鼎新一号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青岛盈科鼎新一号由其普通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科创新」)管
理。盈科创新为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钱明飞先生控制41.74%
的权益。盈科创新的13名其他股东均无持有其超过30%的股权。青岛盈科鼎新一号由
其普通合伙人盈科创新拥有约2.14%权益且有30名有限合伙人,均无持有其超过30%的
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淄博盈科成长二号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淄博盈科成长二号由其普通合伙人广西盈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西盈吉」)管
理,广西盈吉由盈科创新持有51%的股权及赖振东先生持有49%的股权。淄博盈科成
长二号由其普通合伙人广西盈吉拥有约80.81%权益且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持有其不超
过30%的合伙权益。
平潭浦信盈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平
潭浦信盈科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耀」)及盈科创新
(彼等分别持有其0.5%及5%合伙权益)。平潭浦信盈科的有限合伙人为(i)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代表上海信托-浦信盈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
资并持有其84.50%的合伙权益;及(i)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信资产」),持有其
10%的合伙权益。上海浦耀及上信资产由上海国际信托控制,而上海国际信托由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00000)
控制。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专注于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新能源等行业。青岛盈科价值创业由其普通合
伙人盈科创新拥有1%权益并管理。青岛盈科有四名有限合伙人,即青岛城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烟台创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城乡社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汇
泉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青岛盈科价值创业约86.00%、10.00%、2.00%及
1.00%的合伙权益。上述所有青岛盈科价值创业的有限合伙人均由青岛市国资委最终控
制。
钱明飞先生拥有20年以上资本市场及投资管理经验,曾参与生物科技领域多个头
部投资项目,包括(其中包括)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841)和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88085)。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盈科创新在管资
产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其投资组合包括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88373)、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88176)、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
833575)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盈科创新为资深投资者。
就董事所知,青岛盈科鼎新一号、淄博盈科成长二号、平潭浦信盈科、青岛盈科
价值创业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
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国海创新
国海玉柴、株洲国海国创和深圳国海伍号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国海玉柴、株洲国海国创和深圳国海伍号各自由其普通合伙
人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海创新」)管理。国海景恒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国海景恒由国海创新持有80.00%的权益。
国海创新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
000750)全资拥有。
国海玉柴由其普通合伙人国海创新拥有约58.82%权益且有两名有限合伙人,均无
持有其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株洲国海国创由其普通合伙人国海创新拥有约19.95%权益且有两名有限合伙人,
即(i)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约46.54%的合伙权益,由株洲市
国资委最终控制;及(i)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股票代码:600479),持有其约33.24%的合伙权益。
深圳国海伍号由其普通合伙人国海创新拥有20%权益且有两名有限合伙人,即(i)
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60%的合伙权益,由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控制;及(i)左杰先生,持有其20%的合伙权益。
国海创新聚焦国家战略以及医疗健康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域。截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国海创新的累计在管资产已超过人民币209亿元,投资超过90家优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质公司,培育了多个行业领先品牌,其中包括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于联交所(股份代号:03759)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300759)上市的公
司)、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2410)及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88302)。因
此,国海创新为资深投资者。
就董事所知,国海玉柴、株洲国海国创、深圳国海伍号和国海景恒以及彼等的最
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
系。
HLC
HLC为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健康产业投资。HLC由
HLC Partners I L.P.全资拥有,HLC Partners I L.P.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
免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HLC GP I Company Limited(其由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王晖先生全资拥有)持有3%的权益及由其有限合伙人持有97%的权益,但概无任何
合伙人持有其超过30%的合伙权益。
就董事所知,HLC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
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金泰弘毅
金泰弘毅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金泰
弘毅由其普通合伙人泰州盛世金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州盛世」)拥有约0.10%
权益并管理,泰州盛世由江苏盛世聚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盛世」)持有65%
的权益及由泰州市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高新产业」)持有35%的权益。江苏盛
世由(i)江苏盛世启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盛世启同」)持有45%的权益,该公司由
姜明先生最终控制;(i)江苏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持有35%的权益,该公司由江
苏省财政厅最终控制;及(i)南京盛世启智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20%的权益,其
普通合伙人为江苏盛世启同,持有其0.5%合伙权益。泰州高新产业由泰州市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后者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市国
资委」)控制。金泰弘毅由其唯一有限合伙人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约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99.90%的权益,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泰州盛世,持有其约
0.10%权益,有限合伙人为泰州高新产业、泰州市华泰工业控股经营有限公司及泰州市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约71.36%、14.27%及14.27%的合伙权益。
就董事所知,金泰弘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杭州三花弘道和钰俊尚行
杭州三花弘道(前称为杭州三花弘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根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三花弘道由其普通合伙人张少波先生和陈金玉先
生拥有约12.23%权益并管理。杭州三花弘道的唯一有限合伙人为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三花控股」),持有其约87.77%的合伙权益。三花控股由40多名股东拥有,均无持
有其超过30%的股权。杭州三花弘道主要在医疗保健、半导体、新材料等领域从事股
权投资。截至2024年3月31日,其投资组合包括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496)、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乐卫
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勤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等其他制药公司。
钰俊尚行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钰俊尚
行由其普通合伙人陈金玉先生拥有50%权益并管理。钰俊尚行有两名有限合伙人,即
(i)徐俊先生,持有其约33.33%的合伙权益;及(i)潘朕先生,持有其约16.67%的合伙
权益。
就董事所知,杭州三花弘道、钰俊尚行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
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泰州转型升级基金和江苏现代服务基金
泰州转型升级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由其普通合伙人泰州毅达汇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毅达」)管理。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泰州毅达的普通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毅达」),其持
有泰州毅达70%合伙权益。南京毅达由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及间接
拥有65%的权益,后者由六名独立第三方拥有,当中概无任何人士持有30%以上的股
权。泰州毅达的唯一有限合伙人为泰州荣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者持有
其30%合伙权益,且由樊利平先生最终控制。泰州转型升级基金由其普通合伙人泰州
毅达拥有约0.95%权益且有十名有限合伙人,即(i)泰兴市襟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38.10%的合伙权益,由泰州市国资委最终控制;及(i)九名其他有限合伙人,彼等持有
其约60.95%合伙权益,且彼等均无持有其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江苏现代服务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毅达拥有约0.95%权益并管理。江苏现代服务基金有45名有
限合伙人,即(i)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其约31.55%的合伙权益,由其
普通合伙人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其由江苏省财政厅全资拥有)拥有约0.02%权益并
管理,并由其唯一有限合伙人江苏省财政厅持有约99.98%的权益;(i)江苏高科技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约15.77%合伙权益,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最终控制;及(i) 43名
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51.73%合伙权益且均无持有其超过30%的合伙权益。
就董事所知,泰州转型升级基金、江苏现代服务基金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
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
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
资,由其普通合伙人泰州中国医药城新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医药城新药」)管理,该
公司由泰州医药高新区华银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华银」)全资拥有。泰州华银由泰
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最终控制。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由其普通合伙人医药城新药拥有2%权益且有两名有限
合伙人,即(i)泰州华银,持有其约64.67%的合伙权益;及(i)泰州高新产业,持有其约
33.33%的合伙权益,由泰州市国资委最终控制。
就董事所知,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
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安吉爱威笛和上善若水
安吉爱威笛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商务管理和信息
咨询。安吉爱威笛(i)由其普通合伙人卢迎旭先生持有99%的权益;及(i)由其唯一有限
合伙人卢迎莉女士(卢迎旭先生的妹)持有1%的权益。
上善若水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和咨询。上善若水由卢玉波先生(卢迎旭先生的父亲)持有60%的权益及由卢迎旭先生
持有40%的权益。
就董事所知,安吉爱威笛、上善若水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且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松禾绩优三号
松禾绩优三号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松禾绩优三号由(i)深圳市松禾国际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松禾」)作为其
普通合伙人拥有0.02%权益;及(i)广州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松禾」)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拥有99.98%权益。深圳松禾由其普通合伙人罗飞先生拥有
55%权益并管理。深圳松禾的三名有限合伙人概无持有其30%以上合伙权益。广州松
禾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松禾,深圳松禾持有广州松禾约1.45%合伙权益,且其10名有
限合伙人均未持有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松禾绩优三号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
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深圳共赢源水
深圳共赢源水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深
圳共赢源水由其普通合伙人柏穗(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柏
穗」)管理。柏穗由(i)其普通合伙人华大共赢(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大
共赢」)拥有51%权益,而华大共赢则由深圳华大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澳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澳」)分别拥有约34.97%及约33.79%权益;及(i)其唯一有限
合伙人新余共赢弘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共赢弘益」)拥有49%权益,而新
余共赢弘益的普通合伙人则为深圳华澳。深圳华大科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深圳华大
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99%权益,而深圳华大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汪建先生
全资拥有。持有新余共赢弘益30%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为李雷先生(持有35%合
伙权益)及刘宇先生(持有34%合伙权益)。深圳共赢源水由其普通合伙人柏穗拥有约
1.3%权益且有10名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98.7%合伙权益,且均未持有超过30%的合
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深圳共赢源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
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扬州盈丹
扬州盈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扬州盈
丹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
和润至成私募基金则(i)由其最大股东南京和润至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润至
成」)持有40%权益及(i)由胡雪峰先生持有32%权益。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的其他股东概
无持有其30%以上权益。和润至成的普通合伙人为聂廷再先生。扬州盈丹由其普通合
伙人和润至成私募基金拥有2%权益且有9名有限合伙人,彼等持有其98%合伙权益,
且均未持有其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扬州盈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共青城承树
共青城承树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共青
城承树由其普通合伙人上海承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承树」)管理。上海承树由楼
民先生及其他六名股东(均未持有超过30%权益)分别拥有约46.54%及约53.46%的权
益。共青城承树由上海承树拥有约0.02%权益且有6名有限合伙人,即(i)孙伟义先生,
持有约67.96%合伙权益;及(i) 5名其他有限合伙人,均未持有超过30%权益。
据董事所知,共青城承树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
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杭州赋实
杭州赋实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杭州赋
实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实轻联企业管理咨询(杭州)有限公司,持有其0.01%合伙权益,
而杭实轻联企业管理咨询(杭州)有限公司则由杭州轻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80%权
益,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拥有10%权益及杭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
公司拥有10%权益。杭州轻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杭州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一家根
据中国法律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全体职工所有)全资持有。杭州赋实的唯一有限
合伙人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拥有90%及10%权益),持有其99.99%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杭州赋实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高特佳睿宝
高特佳睿宝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高特
佳睿宝由其普通合伙人深圳市高特佳弘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特佳弘瑞」)管理,而
高特佳弘瑞则由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特佳集团」)拥有95%权益,并由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卞庄先生最终控制。高特佳集团成立于2001年,专注于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在深圳、
上海、北京、南京、香港等多个地区设有运营中心。其于2012年起专注医疗健康领域
投资,已投资包括维亚生物(股份代号:1873)、康方生物(股份代号:9926)、复宏汉
霖(股份代号:2696)及和铂医药(股份代号:2142)等在内的多家医疗健康企业。高特
佳睿宝由其普通合伙人高特佳弘瑞拥有约0.74%权益且有17名有限合伙人,均未持有
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高特佳睿宝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
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益慧创投和南京益道
益慧创投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益慧
创投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常呈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常呈益」)管
理,而南京常呈益由南京本禹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拥有10%权益及由郭雁女士作为其有
限合伙人拥有35%权益。益慧创投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常呈益及徐文箐女士分别拥有
约7.35%及12.25%权益且拥有6名有限合伙人,即(i)郭雁女士,持有益慧创投约31.37%
合伙权益;及(i) 5名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约49.03%合伙权益,均未持有益慧创投
30%以上的合伙权益。
南京益道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南京益
道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常呈益拥有约2.04%权益并管理。南京益道有5名有限合伙人,
即(i)青岛恒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约33.33%合伙权益,该公司由鄢祖容先
生最终控制;(i)湖口鼎盛医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约31.30%合伙权益,该公司
由郭浩彬先生最终控制;及(i) 3名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33.33%合伙权益,均未
持有超过30%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益慧创投、南京益道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
现时或过往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东淇投资
东淇投资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东淇
投资由其普通合伙人李奕贤女士拥有60%权益及其有限合伙人李奕庄先生拥有40%权
益,各为独立第三方。
据董事所知,东淇投资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利田新药
利田新药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利田新
药由(i)刘子豪先生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拥有17%权益;(i)王广军先生作为其最大有限合
伙人拥有45%权益;及(i)其他3名有限合伙人拥有38%权益,彼等均未持有超过30%
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利田新药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广西广投国宏
广西广投国宏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广西广投国宏由其普通合伙人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国富创
新」)管理。广西国富创新由广投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投资本」)拥有40%权益
及由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0%权益,而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则由伍朝阳先生最终控制。广投资本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90%权
益,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控制。广西广投国宏
由其普通合伙人广西国富创新拥有0.1%权益且有两名有限合伙人,即广投资本和由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间接全资拥有的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广西广投国宏49.95%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广西广投国宏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
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扬州玄坛
扬州玄坛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扬州玄坛由吴涛先生和陈广元先生分别拥有60%和40%的权益。
据董事所知,扬州玄坛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青岛乾道盈悦
青岛乾道盈悦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青
岛乾道盈悦由其普通合伙人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资」)管理。乾道投资
由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则由鄢祖容先
生拥有约60.78%权益及另外两名股东拥有约39.22%权益,两名股东均未持有乾道投资
超过30%的权益。青岛乾道盈悦由其普通合伙人乾道投资拥有约2.23%权益且有49名有
限合伙人,持有其约97.77%合伙权益,均未持有30%以上的合伙权益。
据董事所知,青岛乾道盈悦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
并无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深圳志友
深圳志友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生物技术、医疗设
备及药物研发以及商品及技术进出口。深圳志友由其普通合伙人胡明义先生拥有75%
权益及其唯一有限合伙人干海明先生拥有25%权益。
据董事所知,深圳志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现时或过往并无
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存在股权关系。
员工持股平台
为充分激励我们的员工,保持我们的管理团队和人才库的稳定并吸引高素质新
人,我们已成立泰州慧融、泰州慧隆、泰州慧达、泰州慧宁、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嘉作
为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员工持股平台中,(i)泰州慧融、泰州慧隆及泰州慧达直接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合共持有34,974,593股份,约占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9.72%;
(i)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宁(均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泰州慧达约58.26%及15.22%的合
伙权益;及(i)泰州慧嘉(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泰州慧新约14.93%的合伙权益。除下
文所披露者外,员工持股平台的各有限合伙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士或机构负责管理员工持股平台和解释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决定和调整员工激励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授出的日期和数量以及是否采用禁
售限制、归属期和雇佣或服务期等其他具体事项。
泰州慧融
泰州慧融于2017年8月29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人。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融有25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集团在职雇员,其中执
行董事何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泰州慧融约2.60%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融的
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合伙权益。
泰州慧隆
泰州慧隆于2017年8月29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
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隆有10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集团在职雇员,其
中执行董事安先生、何先生及监事封浩先生(均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泰州慧隆约
20.40%、4.00%及2.80%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
合伙权益。
泰州慧达
泰州慧达于2020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
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达有47名有限合伙人(包括泰州慧新、泰州慧宁
及45名本集团在职雇员),其中(i)执行董事安先生、何先生、监事封浩先生及王威先生
(均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泰州慧达约2.17%、0.87%、0.52%及0.35%的合伙权益;
及(i)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宁(均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其约58.26%及15.22%的合伙权
益。除泰州慧新外,概无泰州慧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合伙权益。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泰州慧宁
泰州慧宁于2021年9月2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人。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宁有44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集团在职雇员,其中执
行董事安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泰州慧宁约20.57%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宁的
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合伙权益。
泰州慧新
泰州慧新于2021年9月2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人。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新有44名有限合伙人(包括泰州慧嘉及43名本集团在
职雇员),其中(i)执行董事安先生、李润香女士及何先生(均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
约12.39%、5.97%及2.99%的合伙权益;(i)监事封浩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
2.54%的合伙权益;及(i)泰州慧嘉(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其约14.93%的合伙权益。
概无泰州慧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合伙权益。
泰州慧嘉
泰州慧嘉于2022年6月24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江苏粜宇为其唯一普通合伙人。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嘉有41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集团在职雇员,其中执
行董事安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泰州慧嘉约25.00%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嘉的
有限合伙人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合伙权益。
有关员工持股平台下我们员工激励计划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
六-法定及一般资料-D.员工激励计划」。
一致行动人士安排及控股东集团
2022年12月12日,安先生、江苏粜宇及何先生订立一致行动人士协议,据此,
何先生确认并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一致行动人士协议签署日期(即2022年12月
12日)后36个月或(倘股份公开发售及上市)于该发售及上市后36个月止期间,其已与
安先生、江苏粜宇及彼等各自提名的董事在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上(视情况而定)就本
公司的管理运营作出一致行动并将继续作出一致行动。尤其是,何先生已同意(其中
包括)(i)在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上(视情况而定)一致投票之前,与安先生及江苏粜宇
达成一致;及(i)若订约方之间未能达成共识,遵从安先生及江苏粜宇的指示。一致行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动人士协议的期限乃经参考安先生及何先生的商业意图以及当时的适用规定及现行做
法,经双方一致同意于有关时间厘定。
江苏粜宇(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行使于本公司各员工持股平台
的投票权。安先生(为江苏粜宇的普通合伙人)能够行使最终投票权。
鉴于上述情况,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安先生、江苏粜宇、何先生及员工持股
平台有权共同行使本公司合共约45.55%的投票权,并将于上市后构成一组控股东。
详情请参阅「与控股东的关系」。
过往寻求A股上市
有关建议本公司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过往寻
求A股上市」),我们已于2022年3月与辅导机构订立辅导协议。于2023年6月,本公司
就过往寻求A股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但并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出的正式受理申请通知,据本公司所深知及尽悉,原因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刊发
的《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当时有关生物科技发行
人于A股市场上市申请的适用监管规则变化,致使当时对A股上市申请(包括生物科技
发行人的申请)审核施加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于2023年9月,考虑到联交所生物科技
板块内的活跃筹资活动、把握国际市场机遇的未来战略及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时间表
的不确定性,我们主动撤回向上交所科创板作出的申请。在此次主动撤回过往寻求A
股上市前,我们未收到来自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过往寻求A股上市的任何意见或问
题。
据董事所知、所悉、所信,我们的董事并不知悉任何与过往寻求A股上市相关
的重大事宜可能对本公司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适当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应提请联交
所、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垂注。
根据联席保荐人的独立尽职调查及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联席保荐人
并无注意到任何可能合理使其对董事上述观点产生怀疑的事项。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本公司的资本化情况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发售
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本公司的资本化情况概要载列如下: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
股东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概约
百分比
H股
股份数目
未上市
股份数目股份总数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概约
百分比
H股是否计入
公众持股量
控股东集团
江苏粜宇.112,743,61131.32%78,920,52833,823,083112,743,61128.66%否
何先生.16,267,2534.52%11,387,0774,880,17616,267,2534.13%否
泰州慧达.18,707,3415.20%18,642,27265,06918,707,3414.75%否
泰州慧融.8,133,6262.26%8,133,626–8,133,6262.07%否
泰州慧隆.8,133,6262.26%8,133,626–8,133,6262.07%否
小计 .163,985,45745.55%125,217,12938,768,328163,985,45741.68%
其他股东
上海忆久诚.26,743,3647.43%26,743,364–26,743,3646.80%否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疌泉高特佳.29,708,8848.25%14,854,44214,854,44229,708,8847.55%是
文周投资
株洲国创.9,645,0172.68%2,893,5056,751,5129,645,0172.45%否
平潭文周杭实.8,593,3392.39%6,445,0042,148,3358,593,3392.18%否
平潭文周瑞玺.1,719,4490.48%1,289,587429,8621,719,4490.44%否
株洲文周君喆.1,712,9420.48%1,284,706428,2361,712,9420.44%否
小计 .21,670,7476.02%11,912,8029,757,94521,670,7475.51%
盈科创新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 .12,890,0093.58%6,445,0046,445,00512,890,0093.28%是
青岛盈科鼎新一号 .1,744,5000.48%872,250872,2501,744,5000.44%是
平潭浦信盈科.1,718,6350.48%1,718,635–1,718,6350.44%是
淄博盈科成长二号 .833,5340.23%416,767416,767833,5340.21%是
小计 .17,186,6784.77%9,452,6567,734,02217,186,6784.37%
国海创新
株洲国海国创.6,015,3051.67%–6,015,3056,015,3051.53%–
深圳国海伍号.4,232,2511.18%–4,232,2514,232,2511.08%–
国海玉柴.3,591,1591.00%3,591,159–3,591,1590.91%是
国海景恒.2,052,1140.57%2,052,114–2,052,1140.52%是
小计 .15,890,8294.41%5,643,27310,247,55615,890,8294.04%
HLC .12,030,7723.34%12,030,772–12,030,7723.06%是
金泰弘毅.9,903,0162.75%9,903,016–9,903,0162.52%是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
股东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概约
百分比
H股
股份数目
未上市
股份数目股份总数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概约
百分比
H股是否计入
公众持股量
杭州三花弘道和钰俊尚行
杭州三花弘道.6,586,6111.83%6,586,611–6,586,6111.67%是
钰俊尚行.2,148,0910.60%2,148,091–2,148,0910.55%是
小计 .8,734,7022.43%8,734,702–8,734,7022.22%
泰州转型升级基金和江苏
现代服务基金
江苏现代服务基金 .3,078,2520.86%3,078,252–3,078,2520.78%是
泰州转型升级基金 .3,078,2520.86%3,078,252–3,078,2520.78%是
小计 .6,156,5041.71%6,156,504–6,156,5041.56%
医药城研发投资基金 .6,156,3421.71%3,078,1713,078,1716,156,3421.56%是
安吉爱威笛和上善若水
安吉爱威笛.4,066,8131.13%–4,066,8134,066,8131.03%–
上善若水.2,052,1140.57%2,052,114–2,052,1140.52%是
小计 .6,118,9271.70%2,052,1144,066,8136,118,9271.56%
松禾绩优三号.4,296,6701.19%2,148,3352,148,3354,296,6701.09%是
深圳共赢源水.4,137,4131.15%4,137,413–4,137,4131.05%是
扬州盈丹.4,115,6151.14%2,057,8072,057,8084,115,6151.05%是
共青城承树.3,437,2710.95%3,437,271–3,437,2710.87%是
杭州赋实.3,345,3610.93%1,672,6811,672,6803,345,3610.85%是
高特佳睿宝.3,300,9510.92%3,300,951–3,300,9510.84%是
益慧创投和南京益道
益慧创投.2,377,4590.66%2,377,459–2,377,4590.60%是
南京益道.859,3990.24%859,399–859,3990.22%是
小计 .3,236,8580.90%3,236,858–3,236,8580.82%
东淇投资.3,028,1490.84%3,028,149–3,028,1490.77%是
利田新药.2,352,8950.65%2,352,895–2,352,8950.60%是
广西广投国宏.1,718,6350.48%–1,718,6351,718,6350.44%–
扬州玄坛.1,626,7250.45%650,705976,0201,626,7250.41%是
青岛乾道盈悦.859,3990.24%859,399–859,3990.22%是
深圳志友.257,8360.07%257,836–257,8360.07%是
公众股东.–33,442,600–33,442,6008.50%是
总计 .360,000,000100%296,361,84597,080,755393,442,600100%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公众持股量
(1)江苏粜宇、何先生、泰州慧融、泰州慧隆和泰州慧达均为控股东集团成
员,故各自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2)上海忆久诚由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程先生及程
先生的配偶石凡会女士分别拥有10.00%及70.00%权益。因此,上海忆久诚为本公司的
核心关连人士;及(3)文周投资(由我们的监事王曙光先生最终控制)为平潭文周瑞玺、
平潭文周杭实、株洲国创及株洲文周君喆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平潭文周瑞玺、平潭
文周杭实、株洲国创及株洲文周君喆各自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江苏粜宇、何先
生、泰州慧融、泰州慧隆、泰州慧达、上海忆久诚、平潭文周瑞玺、平潭文周杭实、
株洲国创及株洲文周君喆所持的未上市股份合共转换为163,873,295股H股,占我们截
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5.52%或上市后已发行股份总数(假设发售
量调整权未获行使)的约41.65%,根据上市规则第8.08条,其将不被计入本公司公众持
股量的一部分。
此外,合共97,080,755股未上市股份不会转换为H股,占我们截至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6.97%或上市后已发行股份总数(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
使)的约24.67%,其将不被计入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的一部分。
据董事所知及所悉,考虑到未上市股份于上市后转换为H股,根据上市规则第
8.08条,132,488,550股H股将计入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占上市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
数(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的约33.67%。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a)条及18A.07
条,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市值大幅超过375百万港
元)将由公众持有。有关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股本」。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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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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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概览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公司,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统
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我们密切追踪传染病的全球发病及疫苗研发的趋势来确
定我们的产品管线,并专注于优质疫苗,以在中国取代传统疫苗和进口疫苗,并将我
们的竞争优势扩展至国际市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产品管线包括两种核
心产品,即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及其他11种在研
疫苗。
中国人用疫苗市场潜力巨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该市场(不包括新冠
肺炎疫苗)由2019年的人民币535亿元大幅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961亿元,年复合增长
率为12.4%。预计到2033年,中国人用疫苗市场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3,319亿元,2024
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4.8%。中国人用疫苗市场的预计快速增长是由于技术
进步令高品质疫苗的普及范围扩大、公众对疫苗接种需求的意识不断提高、预防性保
健的政策支持以及商业疫苗的可负担性提高。
我们在中国利用不断扩大的人用疫苗市场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我们的产品管线既
包括能够满足国内需求及符合全球标准的创新疫苗,亦包括已有良好往绩记录及广受
市场认可但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统疫苗,使得我们能够在疫苗研发中追求科学创新,
同时为商业成功开辟清晰的路径。具体而言,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是传统
病毒裂解疫苗的显著技术升级,提供了高抗原纯度及低不良反应风险的产品。其于
2023年5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商品名慧尔康欣,是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在中国获批的首款且唯一款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利用自有生
产设施以及销售及营销团队,于该疫苗获批准后开始商业化,于2023年、2024年及截
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分别产生收入人民币52.2百万元、人民币259.6百万元及人
民币400,000元。我们亦已提交关于在6-35月龄的儿童中使用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的NDA,已于2024年6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在研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是使用
人二倍体细胞开发,世卫组织推荐人二倍体细胞是生产病毒疫苗最安全的细胞培养基
质之一。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完成在研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I期临床试
验,并预计于2025年第三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同时,我们正在开发其他11种在研
疫苗,涵盖对疫苗接种有庞大需求的多个疾病领域。
产品 | 适应症 | 给药途径 | 研发 | 临床前 | IND批准 | 临床 | NDA批准 | 监管机构 | 预计近期里程碑 | ||
---|---|---|---|---|---|---|---|---|---|---|---|
I期 | II期 | III期 | |||||||||
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完成批准后安全性 研究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季度 获NDA批准 | |||||||
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 (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冻干人用 狂犬病疫苗 (人二倍体 细胞)* | 狂犬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三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PPSV23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收购†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或 2026年第一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带状 疱疹疫苗 (CHO细胞)◇ | 带状疱疹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上半年完 成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RSV疫苗 (CHO细胞)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FDA | 预期于2025年第三 季度获IND批准 | ||||||
RSV-mRNA 疫苗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 第四季度提交 IND预申请 | ||||||
mRNA 猴痘疫苗 | 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PCV24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水痘减毒 活疫苗 | 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吸附破伤风 类毒素疫苗 | 破伤风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业 务
下图概述我们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产品管线。我们所有的疫苗产品及在研产品
目前或预计于中国被归类为第二类疫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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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产品
† 我们已订约于临床阶段前收购该项资产。我们过往及将继续负责临床开发工作。请参阅「-我们的
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PSV23」及「-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PSV23技术转让
协议」。
‡ 使用许可抗原序列的自研产品
△
根据现行监管准则,我们此类疫苗的临床开发未包括I期临床试验。请参阅「-我们的产品及在研
产品」。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完成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及初步安全性报
告,并开始了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我们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I期临
床试验。
附注:
国家药监局不要求进行标记为的临床试验阶段。
LRTI:下呼吸道感染;PSV: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CV:肺炎球菌结合疫苗;RSV:呼吸道合胞病毒
业 务
我们全面的产品管线得益于先进的平台技术及符合GMP的自有商业规模生产设
施的支持,使我们能够在疫苗创新及生产方面取得进展。我们的疫苗开发支持平台,
以及我们的专有技术平台,促进了各种疾病领域的在研疫苗的发现与开发,而我们的
生产设施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未来产品的商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
持。我们的生产基础设施包括一个运营中的园区及其他两个接近完工的园区。我们在
江苏泰州的第一座生产园区建筑面积超过48,000平方米,当前运营中的流感疫苗生产
线的设计年产能为4,000,000剂。自2023年上市以来,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实现100.0%的产品合格率及批签发批准率。我们相信,我
们的自有产能加上强大的研发能力,将使我们能够获得临床及商业疫苗的稳定供应。
我们由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领导,该团队拥有成功的业绩记录。我们的创办人
兼总经理安有才先生拥有超过35年的管理经验,是在生物技术及制药行业拥有15年以
上经验的行业资深人士。更广泛的管理团队包括在全球领先的生物制药公司的生物产
品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方面拥有丰富且多样的经验的人士。自成立以来,我们吸引
了股东的大力支持,包括著名的生物技术投资者,如高特佳医疗、盈科资本、弘晖基
金、毅达资本等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我们认为,我们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的强大领
导能力,加上投资者的持续支持,将有助于推动我们的未来发展,确保持续增长。
我们的优势
传统疫苗升级领域的潜在突出核心产品可解决未被满足的优质疫苗需求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的首个获批核心产品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针对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是
中国首款且唯一款获批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该产品在传统病毒裂解疫苗的
基础上进行重大升级,具有保护全面、组分抗原纯度高、不良反应风险低等优势。同
时我们针对6-35月龄儿童的NDA已于2024年6月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亦正在开
发佐剂型疫苗,旨在为免疫系统相对较弱的老年人提供增强保护。
业 务
中国流感疫苗市场虽然巨大,但渗透率极低。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2022年
至2023年流感季中国的整体流感疫苗接种率为3.8%,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相比较低,而
根据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于同一流感季美国在6月龄及以上所有人群中的疫苗接种率
为49.3%。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随著新冠疫情影响消退,流感爆发,流感疫苗
作为每年都需要接种的疫苗,接种需求有望增长。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推动该需求不断
增长,预计将提高疫苗接种率。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作为该市场新上市品种,因其良
好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而独具优势,有望抢占更多流感疫苗市场,尤其是高端流感疫苗
市场份额。
我们认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具有以下优势。
-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采用精确的制备工艺,去除内部病毒
蛋白,仅保留纯度较高的血凝素(HA)和神经氨酸酶(NA)抗原成份,因此
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这种方法旨在降低不良反应的风险。在我们的I期临
床试验中,在18至64岁受试者中,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引发
的疫苗接种相关不良事件总体发生率(6.29%)低于对照四价病毒裂解疫苗
(10.86%),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31)。该等研究结果表明我们的疫
苗对若干目标群体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因此对于安全意识较强的接种者来
说,亚单位疫苗是理想选择。
- 。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能诱导强烈的免疫反
应。在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在三岁及以上的受试者队列总人群中,我
们疫苗的H1N1、H3N2、BV及BY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接种疫苗后抗体滴
度≥1:40的受试者比例)分别为96.56%、97.98%、89.41%及95.88%,均高
于欧盟广泛使用的70.0%标准。在同一组受试者中,我们的疫苗亦针对所有
四种病毒株引发的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显著高于对照四价流感病
毒裂解疫苗。GMT是指受试者接种疫苗后的平均抗体水平,是评估疫苗接
种疗效的常用终点。GMT值越高,一般表示免疫原性越强。该等结果凸显
我们的疫苗有助提升免疫效果,能更好地对抗流感病毒。
业 务
- 。我们于2023年开始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化,在成功经历过一个完整的流感季后,我们队
伍的生产和销售及营销能力也得到了磨砺。目前,我们疫苗的商业化得到
强大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网络的支持。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已在30个省份完成市场准入,并在地方采选中被超过1,100家区县级疾控
中心选用。就海外市场而言,我们已经在澳门完成注册,已在菲律宾启动
注册程序。我们将继续向疫苗市场规模较大且与中国流感季节错开的司法
权区(如乌拉圭)扩张,这一战略扩张有望带来持续的销售增长,巩固我们
在国内外的市场地位。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我们的第二个核心产品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从2019年的人民币38亿
元大幅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95亿元,预计于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130亿元。由
人二倍体细胞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由于其安全性强大,有望成为目前中国市场上传统狂
犬病疫苗的良好替代品。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
有23种已上市人用狂犬病疫苗,其中仅有两种由人二倍体细胞培养,突显其巨大的增
长潜力。
我们认为,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具有以下优势。
- 。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病疫苗为世卫组织推荐的「金标
准」狂犬病疫苗,具有强大的安全性。一项收录27项临床研究共纳入18,630
名受试者的统合分析显示,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
的总发生率显著低于狂犬病疫苗(原代鸡胚细胞)、乏力和局部疼痛╱发热
的发生率低于狂犬病疫苗(利用Vero细胞研制),显示出更高的安全性。此
外,我们的在研疫苗基于第8代人二倍体细胞开发而成,相较于常用的第
10-30代细胞,更不易发生基因突变,可确保细胞活力更强,病毒生产效率
更高,安全性更强。而且,得益于我们先进的纯化技术,牛血清白蛋白残
留(在某些人群中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远低于中国药典(中国狂犬病疫苗的
监管基准)标准。
业 务
- ,便捷接种。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结合冻干制
剂及预灌封稀释剂注射器,保证原液有效性的前提下,提供更加便捷的接
种体验。预灌封稀释剂注射器省去传统小瓶和注射器方法所需的手动抽取
和制备的需要,从而简化了疫苗接种过程及降低了污染风险。
- ,接种选择多。我们正在开发Esen方案(五针)、Zagreb方案
(四针)及简易四针方案下的在研狂犬病疫苗,每种方案的优势各不相同。
四针方案在接种便利性、成本效益和加强接种依从性方面独具优势,而五
针方案因其过往被广泛使用因而接受度较高。所有方案均旨在确保提供有
效的免疫保护,使接种者和接种医护人员能够根据个人需求或临床情况灵
活选择最合适的方案。这种应变能力加强了我们在县级招标准入层面的优
势。
利用市场需求驱动策略,打造多元化的疫苗管线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我们已围绕利用与国际流行病发展
趋势以及疫苗开发方向一致的新技术进行创新型疫苗研发和传统疫苗升级,构建丰富
的疫苗管线。依据尚未满足的公共卫生需求,向极具商业化潜力的适应症拓展。除我
们的核心产品外,我们重点聚焦于广阔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正在积极开发11种其他
疫苗。
肺炎球菌疫苗
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有望大幅扩张,市场规模庞大,增长潜力强劲。根据弗
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产值计算,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于2024年达到人民币75亿
元,预计2033年将增至人民币197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1.3%。该
增长主要归因于公众对预防性医疗保健措施的意识增强及更易感染肺炎球菌疾病的老
年人口增加。此外,血清型覆盖的预期扩大及国内开发的疫苗数目增加亦提升中国对
肺炎球菌疫苗的需求。
业 务
我们正在开发一种适用于两岁及以上人群的在研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SV23)。
PSV23产品是中国主要的成人用肺炎球菌疫苗品种,因其在不同年龄段中的疗效而受
到认可,并获批用于所有50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和2岁或以上患有某些可以导致肺炎球菌
病风险增加的病症的人群接种。此外,我们亦正在开发一种在研24价肺炎球菌多糖结
合疫苗(PCV24),有可能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保护,尤其是两岁以下的婴幼儿、老年人
及免疫抑制人群。
- 。我们的在研PSV23经过精心设计,能够提供全面的保护,可预
防由23种最广泛流行、最具侵袭性的血清型引起的肺炎球菌感染。我们的I
期临床试验显示,在研PSV23在两岁及以上的受试者中产生强烈的免疫原
应答。在相同试验中,PSV23组疫苗接种相关AE的发生率低于对照组。
此外,我们对工艺流程进行了大幅改进,其中包括使用离子交换柱层析工
艺替代乙醇沉淀,从而去除乙醇和苯酚等有害物质,提升产品安全性。我
们的生产工艺采用封闭系统设计,可以实现自动化和无菌操作,最大程度
地降低污染风险及确保产品安全性。这种设计通过减少清洁和验证生产设
施相关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
- 。在动物临床前研究中,我们的在研PCV24表现出良好的免疫原
性,对所有24种血清型产生良好的免疫反应。具体而言,在相同研究中,
我们的在研PCV24引发的抗体GMT水平相当于或(对于若干血清型而言)高
于已上市的PCV20疫苗引发的水平。我们相信在研PSV23及PCV24可形成
治疗肺炎球菌疾病的具有协同效应的产品系列,突显我们致力于在推进疫
苗技术的同时抓住重大市场机遇的决心。我们计划于2025年完成临床前研
究,并计划于2026年第一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交IND预申请。
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为了更好地应对流感病毒的演变趋势,迎合中国庞大市场多样化的免疫需求,除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外,我们亦正在开发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的在研
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旨在针对两种甲型流感病毒(H1N1及H3N2亚型)及一种乙型
流感病毒(Victoria谱系)提供保护,与世卫组织就2024年至2025年北半球流感季节建
议的覆盖范围一致。在中国,流感疫苗市场包括三价及四价制剂,主要为病毒裂解疫
苗。通过涵盖已获批的两种价态疫苗,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推出将增强我们的
产品组合,并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品,从而扩大我们的潜在市场范围并吸引注重
接种预防基本毒株的接种者来增加收入。
业 务
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疫苗利用我们已获批准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成熟
配方,使用相同的抗原液,在配制时省略了一种乙型流感病毒亚型(Yamagata)。凭
藉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临床前及临床结果,我们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以及
6-35月龄人群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已于2024年9月获国家药监局受
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亦正在为65岁及以上的人群开发佐剂型在研疫苗。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2019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了首款疫苗后,中国带状
疱疹疫苗市场呈现大幅增长,于2020年达到人民币26亿元的产值,预计到2033年市场
将进一步扩大至人民币238亿元,主要由更容易感染带状疱疹的老龄化人群、疫苗接种
率提高以及技术进步带来更安全及更有效的疫苗选择所推动。尤其是获国家药监局及
FDA批准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欣安立适,在临床试验中,其保护功效明显优于早期的
减毒活疫苗。
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糖蛋白E蛋白序列,保留
优势抗原表位,并辅以自研双佐剂系统。在我们的临床前研究中,其显示出良好的安
全性及免疫原性。特别是,在动物模型细胞中(经ELISpot及ICS试验检测),我们的在
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呈现出优于一家国际制药公司开发的一种已上市重组带状疱疹疫
苗的细胞介导免疫反应,表明其可能具有更强的免疫原性。我们于2024年8月获得了在
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IND批准。我们分别于2025年2月及2025年7月启动I期及I期试
验。
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疫苗
RSV是一种导致呼吸道感染的常见病毒,有可能发展成细支气管炎或肺炎等严重
病例,尤其是在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等易感染人群中发病率高。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
的资料,于2024年,中国录得约2.0百万例RSV引起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新病例,其中
成人感染率随年龄增长而上升。尽管RSV流行,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RSV
疫苗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目前在中国RSV感染的治疗仍依赖广谱抗病毒药物及对
症治疗。因此,迫切需要开发一种有效的RSV疫苗。
业 务
我们正在开发两种在研疫苗,旨在为广泛人群提供RSV感染保护:一种适用于
包括孕妇的在内的成人重组RSV疫苗,及一种适用于60岁及以上人群的RSV-mRNA疫
苗。
- (CHO细胞)。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重组RSV疫苗为唯
一类获FDA批准用于妊娠32-36周孕妇的疫苗。我们使用稳定的pre-F三
聚体蛋白作为免疫原开发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在我们的临床前研究
中,根据其先前公布的结果,其显示出高于已获批准国际疫苗的表达量和
稳定性。我们于2025年5月及6月分别向国家药监局及FDA提交了IND申
请。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在GMP条件下生产三批中试规模的原
液和成品制剂,并已完成在研疫苗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测试。
- 。mRNA疫苗已在临床研究中被证明能够诱导强烈的细胞
免疫反应,及持久的体液免疫,为保护老年人及免疫缺陷人群免受由RSV
引起的严重下呼吸道感染提供一个理想方案。mRNA疫苗在此类人群中
的安全性,已被新冠疫情期间mRNA疫苗的广泛应用证实。mRNA和重组
RSV疫苗均能产生较强的持久性免疫反应。我们认为,通过针对差异化人
群(60岁及以上人群),我们的在研RSV-mRNA疫苗可与我们的在研重组
RSV疫苗形成互补,从而扩大对高危人群体的覆盖范围。
其他在研疫苗
我们还在开发一款mRNA猴痘疫苗、一款水痘减毒活疫苗和一款吸附破伤风类毒
素疫苗。我们致力于研发全程全链条的疫苗,利用我们自身的专有技术,推动创新疫
苗的开发及传统疫苗的升级。
领先的研发技术平台驱动在研疫苗的研发
我们已打造出全品类疫苗开发支撑平台,能够发现和开发各种类别的新疫苗。我
们独特的专有技术平台亦与此相辅相成,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研发能力。我们领先的生
产工艺开发专业知识有利于在研管线迅速实现产业化,确保安全优质疫苗产品的高效
生产。迄今为止,我们的上述平台已获得32项专利,突显我们对疫苗行业技术创新和
卓越品质的承诺。
业 务
我们的疫苗开发支撑平台包括:
- 。我们的基因工程和蛋白表达与纯化平台
支持各种基于蛋白的在研疫苗的工艺开发和中试规模的GMP生产,包括
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利用原核表达系统,能够快速、大量地生产载体蛋白
CRM197)及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利用真核表达系统,可进行更复杂的转录
后修饰)。该综合平台延伸到产生和选择具有稳定蛋白表达的细胞系,建立
细胞库及上游发酵和下游纯化的工艺开发,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推进疫苗开
发,从发现到符合GMP要求的生产。
- 。我们的mRNA疫苗研究平台可实现mRNA分子的精
准设计、合成与纯化,确保原液生产的高质量、稳定性及高产出。其亦
支持开发及优化包封工艺,以实现安全高效地在细胞内递送mRNA疫苗。
此外,该平台可开发冻干制剂。透过优化冻干技术,该平台开发的冻干
mRNA产品可在2°C-8°C下稳定保存,从而改善物流及配送效率。目前,该
平台支持开发我们的在研RSV-mRNA疫苗及在研mRNA猴痘疫苗。
- 。我们的佐剂开发与生产平台专注于复杂的佐剂吸附
工艺开发及佐剂-抗原的相互作用研究,利用先进技术确保佐剂的质量符
合监管标准。我们的平台可实现自研角鲨烯基乳化佐剂的GMP中试规模生
产,同时亦支持纳米级含铝佐剂及脂质体佐剂等佐剂的开发。该平台能够
为不同的疫苗提供量身定制的佐剂制剂,支持多种在研疫苗(例如我们的在
研佐剂三价及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在研重
组RSV疫苗以及在研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的开发。
业 务
我们的疫苗专有技术平台包括:
- 。我们的大规模扩增平台旨在提高病毒生产的产量,同
时保证质量。该平台可支持高通量鸡胚病毒扩增,每批100,000个鸡胚。
该平台还使我们能够优化在人二倍体细胞生长的狂犬病毒的细胞工厂
工艺,实现最佳细胞生长条件和连续传代能力,狂犬病毒滴度达到
CID50/ml。我们的大规模扩增平台还包括生物反应器放大系统,设计
配有26套平行反应器,可利用灌流培养或分批补料悬浮培养以实现细胞的
持续高密度生长。
- 。我们的多糖结合技术平台专注于多糖-蛋白质结合物
的结合与纯化。结合过程的核心是利用多糖与蛋白质之间的反应来形成稳
定的化学键,进而增强免疫原性。研究重点在于研发不同肺炎球菌血清的
结合方法,以提高多糖的回收率及结合溶液的品质。该平台支持我们的在
研PCV24的开发。
- 。我们的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专注于研究相
关微生物的致病机制,包括各种病菌和病毒,旨在开发相应的疫苗。该平
台以传统疫苗开发原则为基础,推行精细化的研发策略,从而推进疫苗抗
原的设计。其有助于全面研究疫苗引起的免疫应答,旨在评估如何提高其
免疫原性和有效性。该平台进行一系列研发活动,包括动物样本采集、病
毒及宿主细胞培养以及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狂犬病及破伤风等病
原体的动物感染模型的建立,以便进行全面的疫苗效力及初步安全性评
估。该平台能够进行体液及细胞免疫、评估免疫持续性及建立在研疫苗的
免疫接种方案。
扩大产能以保障未来疫苗的持续供应
疫苗生产工艺复杂,对安全性和质量管理有著极高要求,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技
能和专门知识。我们在2019年已开始建立自有产能,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雇有一支
由256名疫苗生产专业人员和104名质量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疫苗生产及质
控的领导团队有多年疫苗行业经验,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优秀,可以确保疫苗生产无
业 务
缝衔接,对于保障卓越的产品质、安全性及可控性至关重要。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自2023年上市以来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产品合格率为100%、批签发
批准率为100%。我们的业务在2023年和2024年均顺利通过监管部门的各类检查,证明
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稳定,且无重大缺陷。
我们于江苏泰州的首个生产园区建筑面积超过48,000平方米,配备生产、质量
控制及灌装设备。现时营运的首条流感疫苗生产线包括原液车间及成品制剂车间。原
液车间具备每批次处理10万个鸡胚及年处理量达2,000万至3,000万个的能力。成品制
剂车间负责流感疫苗的灌装及包装,并具备每批次处理8万剂及年产量达400万剂的能
力。第二条生产线与第一条生产线产能相同,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处于工艺验证阶
段。我们的首个生产园区亦包括一条狂犬病疫苗生产线及一条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
此外,我们目前正在建设第二个和第三个生产园区。第二个生产园区规划建筑面积约
82,000平方米及设计年产能1,000万剂,拟用于未来流感疫苗(包括三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以及佐剂四价及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化生产。第三个生产园区规划
建筑面积约27,000平方米及设计年产能2,000万剂,拟用于重组蛋白疫苗的生产。我们
预计这些项目为我们未来的商业化提供强大的支持。
我们最先进的分离纯化系统,包括离心、超滤及层析,均使用业内领先的设备供
应商提供的产品。这些系统安装于GMP合规车间,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数据的完
整性及监管合规性。
市场推广以学术推广为先导,并建设了完备的销售体系
我们的市场推广策略以学术推广为先导,结合我们产品差异化的技术路线及产品
优势,对接种机构及接种人群等进行市场教育。例如,2024年,我们总共参与大型全
国学术会议四场,地区级会议超过30场,覆盖全国广泛的参与者群体。我们还参加了
多个国家级疫苗课题的研究,并与省级疾控中心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增加了公司的
学术影响力。我们通过专业化学术推广强调差异化竞争优势,有助于产品以学术宣传
方式获得专业人士和大众的认可。
凭借我们疫苗及在研疫苗的高安全性,我们的推广策略也重视特殊人群,如孕妇
及慢性病患者。通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鼓励该类人群使用我们的疫苗,同时
影响更多人接种疫苗的意愿。
业 务
我们建设了完备的销售及营销体系,为商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拥有一支
经验丰富的销售及营销团队,设立了销售部(由区域销售经理支持)、市场部、医学事
务部及运营服务部四个职能部门,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人数为51人。为了建立一支
能够执行学术推广战略的专业销售及营销团队,我们定期对中央市场部和大区团队开
展有关我们产品的培训。
除自有销售及营销团队外,我们还聘请了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基于自有销售
及营销团队制定的策略开展推广活动。根据我们以学术推广为先导的营销战略,我们
完善了培训计划,为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组织线上及线下培训超30场次,并在每次
培训后进行相关产品知识考核。目前,除自有销售及营销团队外,我们的四价流感病
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化亦得到了强大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网络的支持。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已在全国30个省份完成市场准入程序,并在地方采选中被超过1,100家
区县级疾控中心选用。
经验丰富的研发和管理团队,行业内知名股东大力支持
我们由一支具有丰富的疫苗和其他生物产品研发以及制药公司管理经验的管理团
队领导。我们的管理团队人均拥有23年的行业经验,并借此在这些领域中积累出了深
刻的见解和专门知识,对领导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我们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包括:
安有才(董事长、总经理)、李润香(首席财务官)、张阳(董事会秘书)、陈则(副总
经理兼首席科学家)、熊野林(副总经理)及王凯(副总经理)。
我们的研发团队成员还从全球领先的生物制药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生物产品开发、
制造和商业化专业知识,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我们的领导地位。我们的副总经理兼首席
科学家陈则博士与副总经理熊野林博士,均拥有约30年的国内外生物行业相关研究经
验。由陈则博士、熊野林博士领衔的研发团队为我们的疫苗开发提供指导,有效地设
计及确定最佳在研疫苗,有效地执行其开发计划,以满足市场需求并支持我们未来的
增长。
自成立以来,我们还得到股东的大力支持,包括高特佳集团、盈科资本、弘晖基
金、毅达资本等生物技术行业知名投资人以及地方政府的投资支持。我们认为,其投
资表明其对我们核心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强烈认可,确保持续支持我们未来的持续增长。
业 务
我们的战略
高效推进我们核心产品批准后研究和临床试验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 :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于2023年5月获准用于
3岁及以上人群,并于2023年第三季度开始商业化。根据NDA批准,我们
须进行一系列批准后研究,以继续监测我们的疫苗在现实世界的安全性及
有效性。有关持续研究包括(i)一项在3,000名3岁及以上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研究,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研究已完成受试者招募;(i)一项进一步探
索3至8岁儿童免疫方案的研究,我们预计该研究将于2026年上半年开始;
及(i)一项持续监测疫苗在适合年龄组中的保护效力的大规模研究。我们预
计为最后研究招募10,000名受试者,预计该研究将于疫苗获批准用于6-35
月龄人群后开始。
- :我们已完成6-35月龄受试者的I期临床试验,并提交了
用于该年龄人群的NDA申请,已于2024年6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预
计,一旦获得上市批准,国家药监局将要求公司对6-35月龄人群的疫苗进
行批准后研究,类似上述对3岁及以上人群的研究。
- :我们于2024年5月在澳门完成注册,并于2024年11月在菲律宾
启动注册程序。我们计划于2025年在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乌拉圭以及于
2026年在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进行产品注册。
- :我们将继续与国家药监
局、地方疾控中心和医院合作推进项目,包括对接种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后的三岁以上人群主动进行大规模安全性监测,以及在孕妇和
儿童肾病综合征患者接种我们的疫苗后进行评估。我们还将迅速推进研究
以评估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联合已上市的PSV23的安全性及免
疫原性,旨在为制定两种疫苗的联合免疫策略提供参考数据。这些研究旨
在助力产品在特殊人群中的使用,同时增强健康人群疫苗接种意愿,从而
助力我们的品牌建设战略。
业 务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IND申请已于2022年11月获批准用于Esen(五
针)方案,并于2023年4月获批准用于Zagreb(四针)和简易四针方案。我们已于2024年
10月完成I期临床试验,计划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
加快可解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的其他在研疫苗开发,丰富疫苗管线
我们将继续推进我们策略性选择的在研疫苗的临床前及临床开发,扩大疾病覆盖
范围,包括:
- :我们已于2023年4月完成在研PSV23的I期临床试验,并为
改进工艺开展多个研究。我们计划于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启
动在研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对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处于临床前阶
段的在研PCV24,我们计划于2025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争取于2026年第
一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交IND预申请。
- (佐剂):我们于2024年7月获得了65岁及以上人
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IND批准,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在该疫苗获批上市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将实现全年龄段覆盖。
- :我们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以及6-35月龄人群的在研
三价流感病毒疫苗的NDA已于2024年9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预计于
2025年获得这两个年龄人群剂型的上市批准,并于流感季节迅速推进商业
销售,进一步强化我们的流感疫苗产品矩阵。针对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佐剂),我们已于2024年10月获得IND批准,计划将于2025年第四
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
- (CHO细胞):我们已于2024年8月获得在研重组带状疱
疹疫苗的IND批准。我们已于2025年2月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5年7月
获得该试验的初步安全性报告。我们随后于2025年7月启动I期临床试验。
- :我们将继续推进在研RSV疫苗、在研mRNA猴痘疫苗、在研水
痘减毒活疫苗及在研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的临床前研究,争取于2025年
及2026年提交IND预申请。
业 务
继续升级我们的技术平台,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
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我们始终专注于内部研发活动,打造我们的疫苗技术创新能
力。我们将继续开发升级我们的技术平台,支持现有在研疫苗的研发。此外,我们技
术平台(包括我们的基因工程和蛋白表达与纯化平台、mRNA疫苗研究平台、佐剂开发
与生产平台、大规模扩增平台、多糖结合技术平台及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的升级
将使我们能够发现并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且与我们现有管线形成协同作用的新在研疫
苗。
进一步加强生产制造能力及商业化能力
我们致力于根据在研疫苗的临床进展加强我们的生产设施,确保具有前景的在
研产品无缝过渡到预上市产品。我们持续的投资计划包括建设第二个及第三个生产园
区。第二个生产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约为82,000平方米,设计年产能为1,000万剂。
该用地主要用于未来流感疫苗的商业化生产。第三个生产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27,000平方米,设计年产能为2,000万剂,用于重组蛋白疫苗的商业化生产。这两个园
区目前专注于为各自的疫苗设计集成生产设备,以及为质量保证、仓储、消防安全及
办公室运营设计必要的基础设施。
我们致力于充分利用我们以专业化学术推广为先导的营销策略,以加强我们已上
市的疫苗产品及计划商业化的在研疫苗的推广力度及市场渗透。通过继续参加重要学
术会议及与研究机构合作,我们拟保持并扩大我们在专业人士和公众中的影响力。为
此,我们计划扩大我们的内部销售及营销队伍,重点放在增加区域销售经理人数等措
施,以更有效地触及不同人群。
进军国际市场,提升在研疫苗的商业价值
尽管我们未来的主要市场布局仍在中国,但我们计划战略性地进军国际市场,以
充分利用我们全年的产能,并解决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南美及部分东南亚国家的流
感季通常与中国流感季节错开。这种错开的季节性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我们的产
能来满足国际上对我们疫苗的需求。
业 务
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于2024年5月在澳门取得注册证书并
获得上市许可。此外,我们于2024年11月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程序。我们计划于多个其
他司法权区(包括于2025年在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乌拉圭,以及于2026年在加拿大、
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提交产品注册申请。
我们将根据各目标司法权区的监管框架及市场需求定制海外扩张计划,按个案基
准满足项处理临床试验、GMP标准及商业化等各项具体要求。于该过程中,我们可能
选择引入当地合作伙伴或代理、当地法律及业务顾问及境内医药贸易公司协助完成注
册、生产、商业化及符合地方法规。我们认为有关合作能确保与监管机构保持高效沟
通,解决与中国监管实践存在的差异或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本土化要求。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于我们的海外注册过程中,我们尚未遇到境内监管要求与地方法规存在
重大冲突的情况。截至同日,我们的海外计划仍处于筹备阶段,主要围绕我们的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原因为其为我们截至目前唯一商业化的产品。至于其他获得批
准的在研疫苗(如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我们亦将考虑探索该等产品于海外市场
的机遇。
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
我们的管线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拥有两种核心产品(即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他11种在研产品,包括(i)一种处于NDA阶段的
在研产品,即我们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i)十种处于临床及临床前开发不同
阶段的在研产品。
产品 | 适应症 | 给药途径 | 研发 | 临床前 | IND批准 | 临床 | NDA批准 | 监管机构 | 预计近期里程碑 | ||
---|---|---|---|---|---|---|---|---|---|---|---|
I期 | II期 | III期 | |||||||||
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完成批准后安全性 研究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季度 获NDA批准 | |||||||
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 (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 | 流感(3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流感(6-35 月龄)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第 四季度获NDA批准 | |||||||
三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 疫苗(佐剂) | 流感(65岁 及以上)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 启动I期临床试验 | ||||||
冻干人用 狂犬病疫苗 (人二倍体 细胞)* | 狂犬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三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PPSV23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收购† | 国家药监局 | 2025年第四季度或 2026年第一季度 启动II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带状 疱疹疫苗 (CHO细胞)◇ | 带状疱疹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上半年完 成I期临床试验 | ||||||
重组RSV疫苗 (CHO细胞)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FDA | 预期于2025年第三 季度获IND批准 | ||||||
RSV-mRNA 疫苗 | RSV LRTI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三或 第四季度提交 IND预申请 | ||||||
mRNA 猴痘疫苗 | 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PCV24 | 侵袭性肺炎 球菌疾病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水痘减毒 活疫苗 | 水痘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6年第一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
吸附破伤风 类毒素疫苗 | 破伤风 | 肌肉注射 | 自研 | 国家药监局 | 于2025年第四季度 提交IND预申请 |
业 务
下图概述我们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产品管线。我们所有的疫苗产品及在研产品
目前或预计于中国被归类为第二类疫苗。
(
(
(
* 核心产品
† 我们已订约于临床阶段前收购该项资产。我们过往及将继续负责临床开发工作。请参阅「-我们的
其他在研产品-PSV23」及「-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PSV23技术转让协议」。
‡ 使用许可抗原序列的自研产品
△
根据现行监管准则,我们此类疫苗的临床开发未包括I期临床试验。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完成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及初步安全性报
告,并开始了重组带状疱疹疫苗I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我们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I期临
床试验。
附注:
国家药监局不要求进行标记为的临床试验阶段。
LRTI:下呼吸道感染;PSV: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CV:肺炎球菌结合疫苗;RSV:呼吸道合胞病毒
业 务
我们的核心产品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是我们的核心产品之一,旨在针对两种甲型流感病毒
(H1N1和H3N2亚型)和两种乙型流感病毒(Yamagata和Victoria谱系)提供广泛保护。
流感病毒有甲、乙、丙、丁四种类型,其中甲、乙型流感病毒是造成季节性流感流行
的元凶。流感的常见症状通常较为轻微,如发烧、头痛、流鼻涕等,但流感可能导致
肺部继发性细菌感染(肺炎)等更为严重的症状,尤其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五岁以下
的儿童和患有某些慢性疾病的人更为严重。每年接种流感疫苗被认为是预防流感最有
效的方法。中国疾控中心已出台流感疫苗接种指南,强调向所有6月龄及以上、自愿接
种且无接种禁忌的人提供疫苗接种。
与全病原体疫苗或裂解疫苗相比,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仅含有病毒的关键成份,
需要在病毒裂解后进一步纯化,从而有利于精准地靶向抗原,确保安全性更好、不良
反应风险更低。在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表现出良好的安
全性和强大的免疫原应答。
我们的商品名为慧尔康欣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5月获得国家
药监局的NDA批准,可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就含病毒株血凝素浓度而言规格为
15μg/0.5ml),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中国获批的首款且唯一款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我们利用自有生产设施以及销售及营销团队,于该疫苗获批准后开始
商业化,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分别产生收入人民币52.2
百万元、人民币259.6百万元及人民币400,000元。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自
2023年上市以来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产品合格率为100.0%、批签发批准率为
100.0%。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在开发适用于6-35月龄人群的四价流感病
毒亚单位疫苗,并就适用于该年龄组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提交了NDA,有关
NDA于2024年6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截至同日,我们还在开发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
群的佐剂型疫苗(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
剂)」)。
业 务
作用机制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采用病毒的纯化成份制成,具体而言,表面糖蛋白血凝素
(HA)和神经氨酸酶(NA)是主要的抗原物质和保护性抗体的靶点。HA促进病毒进入宿
主细胞,而NA有助于病毒复制后释放新的病毒颗粒。接种疫苗后,B细胞识别HA蛋白
并分化为产生中和抗体的浆细胞,阻止病毒附著在宿主细胞上。NA成份诱导抑制其酶
活性的抗体,从而限制病毒传播。该疫苗还会激活CD4
+
T细胞或辅助性T细胞,这些
细胞可增强其他免疫细胞的反应并在建立免疫记忆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虽然这些抗体
可延长保护时间,但其水平会随著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因此,建议每年接种疫苗以保
持对不断演变的流感病毒株的有效免疫力。下图说明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
作用机制。
流感病毒
HA
NA
抗原呈递细胞
抗原呈递细胞
CD4
+
T细胞
CD4
+
T细胞
B细胞
B细胞
细胞因子
细胞因子
记忆B细胞
血浆B细胞
HA
抗体
细胞膜
NA
抗体
业 务
市场机会与竞争
流感疫苗根据其技术设计分为几种主要类型: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灭活
亚单位疫苗、减毒活疫苗、重组疫苗和mRNA疫苗。有关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
流感疫苗-流感疫苗概览」。与使用完整病毒颗粒的全病毒疫苗和保留内部和表面病
毒蛋白且抗原成份更复杂的裂解疫苗相比,亚单位疫苗侧重于纯化表面蛋白,特别是
HA和NA。由于这种纯化的抗原纯度较高,因此能够大提高安全性并显著降低副作
用。此外,只要在必要时使用适当的佐剂,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即使对某些免疫系统
较弱的人群也能提供强大的保护作用。这与模拟自然感染且不适合免疫系统受损人群
的减毒活疫苗形成对比。
流感疫苗也按其价态分类,价态表明了疫苗对各种流感病毒株的保护范围。目前
市售的流感疫苗包括三价疫苗和四价疫苗。三价疫苗预防三种流感病毒:通常为两种
甲型流感病毒(H1N1和H3N2)和一种乙型流感病毒(Victoria谱系),针对每个流感季节
预计最流行的病毒株。但是,三价疫苗可能无法覆盖所有流行的乙型病毒株。四价疫
苗相比三价疫苗额外添加一种乙型病毒株Yamagata谱系,从而解决了人们对乙型流感
病毒双谱系共同传播的担忧,扩大了保护范围。尽管世卫组织建议2024年-2025年北
半球流感季使用三价流感疫苗,我们认为该建议将不会对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商业前景或其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原因为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覆盖范围更
广且符合消费者对能提供全面保护的高品质疫苗的需求。此外,我们的生产设施完全
适应四价及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生产,确保于监管政策转向支持三价流感疫苗
时能顺畅转换。此外,新流感毒株的出现或B系Yamagata卷土重来可能重建对四价流
感疫苗的需求并导致世卫组织改变其建议。因此,我们的四价亚单位流感疫苗仍然是
我们的战略重点,因为其具有增强的保护作用,我们将在为满足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的广泛市场需求准备就绪与应对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新需求之间取得平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的流感疫苗市场从2019年的人民币20亿元大
幅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7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8.7%。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总数由
2019年的30.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5.4百万剂。预计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人民币205亿
元。由于我们开发的首款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预
计中国的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将从2024年的人民币7亿元快速增长至2033年的人
民币29亿元。
类型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1) | 适用年龄范围 | 终端用户价格(2) 市场份额(3) (每针人民币元) % |
---|
业 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6种已上市的流感
疫苗,主要包括13种三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1种亚单位疫苗及1种减毒活疫苗)
及12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及1种由我们开发的亚单位疫苗)。下表载列截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中国其他已上市的流感疫苗的详
情。
裂解2018年6月
迪福赛尔裂解2019年5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3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4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0年6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1年3月6月龄及以上
安定伏裂解2022年2月3岁及以上
裂解2023年2月6月龄及以上
四价流感疫苗华兰生物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四价流感疫苗
凡尔佳
金迪克生物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科兴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国光生物
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
安尔来福裂解科兴2007年1月6月龄及以上
流感疫苗裂解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2007年5月6月龄及以上
御感宁裂解天元生物2007年6月6月龄及以上
适普利尔裂解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2007年7月6月龄到3岁
流感疫苗裂解华兰生物2008年4月6月龄及以上
流感疫苗裂解复星雅立峰2009年6月3岁及以上
孚洛克亚单位中逸安科2010年4月3岁及以上
凡尔灵裂解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 2013年6月3岁及以上;6-35月龄
流感疫苗裂解国光生物2015年10月3岁及以上
感雾减毒活百克生物2020年2月3-17岁
三价
四价
裂解2012年11月3岁及以上–艾美疫苗
裂解2005年2月6月龄及以上英扶宁不适用–
裂解2005年3月3岁及以上–康润生物不适用–
全病毒灭活2000年不适用–未披露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不适用–
52.5 (0.25ml)
80 (0.5ml)
31 (0.25ml)
58 (0.5ml)
31 (0.25ml)
50 (0.5ml)
68 (0.25ml)
88 (0.5ml)
31 (0.25ml)
53 (0.5ml)
60.5 (0.25ml)
80.5 (0.5ml)
168 (0.5 ml)
55 (0.25ml)
70 (0.5ml)
135.5 (0.5 ml)
298 (0.2 ml)
128 (0.25ml)
88 (0.5ml)
88 (0.5 ml)
95 (0.5 ml)
88 (0.5 ml)
88 (0.5 ml)
91.5 (0.5 ml)
205.5 (0.5 ml)
128 (0.5 ml)
10.0
2.5
1.8
6.8
3.8
7.0
0.5
不适用–
4.8
–
0.9
20.1
3.5
2.9
4.8
13.8
9.5
0.5
4.3
四价流感疫苗智飞生物2025年3月3岁及以上不适用–
6月龄及以上
裂解
四价流感疫苗
裂解复星雅立峰2025年6月3岁及以上不适用–
裂解天元生物药业2025年7月不适用不适用–
四价流感疫苗
慧尔康欣亚单位本公司2023年5月3岁及以上319 (0.5 ml)2.4
附注:
- ,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 。
- 。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类型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业 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19种处于临床开发
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包括6种三价疫苗(包括4种裂解疫苗、1种减毒活疫苗及1种由
我们开发的亚单位疫苗)及13种四价疫苗(包括11种裂解疫苗及2种亚单位疫苗)。下表
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中国其他在研流感
疫苗的详情。
3岁及以上2024年9月NDA
本公司亚单位
三价
6-35月龄2024年10月NDA
3-59岁2024年4月NDA百克生物减毒活
3岁及以上2024年10月NDA
智飞生物裂解
6-35月龄2024年11月NDA
3岁及以上2022年3月I期(完成)培森生物
本公司
裂解
6-35月龄2024年6月NDA亚单位
四价
3岁及以上2024年4月I期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亚单位
3岁及以上2024年3月NDA
康润生物裂解
6-35月龄2024年4月I期
3岁及以上2023年12月NDA
天元生物裂解
6月龄及以上2024年3月I期
6-35月龄2024年9月NDA智飞生物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1月NDA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裂解
NDA裂解
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1月NDA康泰生物裂解
3岁及以上2025年1月成大生物裂解
6-35月龄2023年9月I期(完成)科兴裂解
6-35月龄2023年10月I期复星雅立峰裂解
3岁及以上2024年10月I期沃森生物裂解
18岁及以上2025年1月I/I期智飞生物裂解
6月龄及以上2025年1月I期
I期
欧林生物裂解
6-35月龄;3岁及以上2020年10月
海基亚生物裂解
裂解
NDA
I期
成大生物
欧林生物
2025年3月
2025年1月
不适用
6月龄及以上
金迪克 NDA
I期
2025年7月
2025年4月
6-35月龄
3岁及以上
附注:NDA阶段产品日期为药审中心办理日期。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是从事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开发的仅有的两家国内企业之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由于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于中国商业化,而国内开发管线中的产品一直由国内制药公司
独家开发,故目前海外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似乎有限。然
业 务
而,我们无法排除未来海外竞争者进入中国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的可能性。
请参阅「风险因素-其他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在竞争激烈的疫苗
行业中有效竞争,或未能开发出有竞争力的在研疫苗,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具有以下优势。
-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采用精确的制备工艺,去除病毒内部
蛋白,仅保留纯度较高的HA和NA抗原成份,因此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这
种方法旨在降低不良反应的风险。在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在18至64岁
的受试者中,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引发的疫苗接种相关不良
事件总体发生率(6.29%)低于对照四价病毒裂解疫苗(10.86%),差异具有统
计学意义(P = 0.031)。该等研究结果表明我们的疫苗对若干目标群体具有
更高的安全性,因此对于安全意识较强的疫苗接种者而言是理想选择。
- 。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能够诱导出强烈的免疫
反应。在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在三岁及以上的受试者总人群中,我
们疫苗的H1N1、H3N2、BV及BY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分别为96.56%、
97.98%、89.41%及95.88%,均高于欧盟广泛采用的70.0%标准。在同一组
受试者中,针对所有四种病毒株,我们的疫苗诱导出的中和抗体几何平均
滴度(GMT)显著高于对照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该等结果表明我们的疫
苗在提高免疫效果方面的潜力,针对流感病毒提供了更强的保护力。
- 。我们于2023年开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商业化,历经一个完整的流感季后,我们的生产和销售及营销团队的
能力也得到了磨砺。目前,我们疫苗的商业化亦得到强大的第三方营销服
务提供商网络的支持。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在30个省份完成
市场准入程序,并在地方采选中被超过1,100家区县级疾控中心选用。就海
外市场而言,我们已经在澳门完成注册,并已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程序。我
们将继续向疫苗市场规模较大且与中国流感季节错开的司法权区(如乌拉
圭)拓展业务。这一战略性拓展旨在获得持续的销售增长,巩固我们在国内
外的市场地位。
业 务
临床试验概要
我们自2016年开始发现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之后我们(i)于2020年4
月在中国完成了该疫苗在6月龄或以上健康受试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i)于2021年12月
在中国完成了该疫苗在三岁或以上健康受试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及(i)于2024年4月
在中国完成了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6-35月龄的健康受试者中的另一项I期临床
试验。以下是按时间倒序排列的上述临床试验的概要。
I期临床试验(6-35月龄)
- 。此I期临床试验为一项随机、盲法和阳性对照试验,受试者为6-35
月龄的健康受试者。主要目标是评估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15μg/0.5ml
剂量在该年龄组中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次要目标是评估我们的试验疫苗
7.5μg/0.25ml剂量在该年龄组中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探索性目标是(i)比较该年
龄组中0.5ml剂量和0.25ml剂量之间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差异及(i)探索该年龄组
中0.5ml剂量和0.25ml剂量完成疫苗接种方案后3个月和6个月的免疫持久性。
在临床试验中,共2,772名受试者以1:1:1的比例随机分配到三组,分别接种疫苗1
(我们的研究疫苗,15μg/0.5ml)、疫苗2(我们的研究疫苗,7.5μg/0.25ml)或对照
疫苗(市售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每名受试者将接种两剂相应的疫苗,两剂
之间隔28天。
每次接种后,受试者将接受(i)接种后立即观察30分钟及(i)七天的主动系统安全
性监测。接种七天后,将通过每周定期随访和受试者主动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评估
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安全性观察将从每次接种当天开始一直持续到接种后28或
30天。从第一剂接种到完成疫苗接种方案后六个月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都
将记录在案。所有受试者在接种前及全程接种后28天采集血样,进行流感病毒血
凝抑制(HI)抗体检测,以评估免疫原性。免疫原性的主要测量指标包括疫苗接种
后血清阳转率、血清保护率及GMT水平(三种评估疫苗疗效的常用终点)。血清
阳转率指(i)与疫苗接种前水平相比,抗体滴度增加4倍以上(如果受试者的疫苗
接种前抗体滴度不低于1:10);或(i)绝对抗体滴度不小于1:40(如果受试者的疫苗
接种前抗体滴度小于1:10)的受试者比例。血清保护率指抗体滴度不低于1:40的
受试者比例。GMT指的是受试者体内抗体的平均水平。
业 务
- 。试验于2023年2月启动,并于2024年4月完成。共2,772名受试者入组
试验,其中2,766名被纳入总安全性分析集(ST,包括所有接受至少一剂研究疫
苗或对照疫苗的受试者,相关安全数据经已收集并主要用于安全性分析),2,764
名被纳入免疫原性全分析集(FAS,包括所有接受至少一剂研究疫苗或对照疫苗
并取得免疫前或全程接种后28天抗体检测结果的受试者),2,372名被纳入免疫原
性符合方案集(PS,FAS的一个子集,包括所有完成全程接种并取得所有必要
抗体检测结果且与试验方案并无重大偏差的受试者)。
- 。疫苗1组、疫苗2组和对照组间总体AE发生率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完
成疫苗接种后30天,疫苗1组、疫苗2组和对照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分
别为29.64%、33.33%和29.64%。疫苗接种相关AE以1级和2级为主,其中疫苗1
组、疫苗2组和对照组3级疫苗接种相关AE分别有18例次、8例次和6例次。
在疫苗1组的疫苗接种相关AE中,发热的发生率最高,为15.64%。其他常见
AE(发生率为1.00%-10.00%)按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流鼻涕(7.82%)、呕吐
(5.10%)、咳嗽(4.45%)、腹泻(3.91%)和注射部位红肿(2.28%)。疫苗2组极为常见
的AE(发生率≥10.00%)也有发热(14.94%),此外还有流鼻涕(10.39%)。疫苗2组
的常见AE按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呕吐(5.41%)、咳嗽(5.30%)、腹泻(4.11%)和
注射部位红肿(2.71%)。
任何两组SAE发生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疫苗2组和对照组的SAE均与疫苗接
种无关。仅疫苗1组有1名受试者(16月龄)在接种后11天出现SAE,被认为可能
与疫苗接种有关。该症状被临床诊断为腹泻,受试者入院治疗。该症状出现的时
间与接种日期相对较近,是疫苗较常见的不良反应之一。该受试者入院前使用过
两种抗生素,腹泻发生在抗生素治疗的第三天,提示抗生素可能对正常微生物群
落造成破坏。然而,不能完全排除与疫苗的联系,因此,该SAE被认为可能与疫
苗接种有关。对照组报告了一例死亡病例(车祸),其被认为与疫苗接种无关。
业 务
- 。在PS中,疫苗1组和疫苗2组均表现出良好的免疫原性,其H1N1、
H3N2、BV和BY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
*
(疫苗接种疗程完成后28天)分别是:
98.74%和95.57%;84.01%和78.73%;93.32%和87.72%;82.87%和81.14%,均
高于30.0%的欧盟标准(就该年龄组而言)。相应的血清保护率
分别为:98.74%
和95.57%;86.40%和81.39%;93.45%和87.85%;97.10%和95.82%,均高于
60.0%的欧盟标准(就该年龄组而言)。与对照组相比,疫苗1组和疫苗2组表明
所有四种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不劣于对照组。特别是,与对照组相比,疫苗1
组显示对所有4种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均较高的趋势,血清阳转率差分别为
5.85%、6.59%、6.27%、6.98%。下图说明疫苗1组、疫苗2组及对照组的疫苗接
种后血清阳转率及血清保护率。
疫苗接种后血清阳转率(%)疫苗接种后血清保护率(%)
H1N1H3N2BVBY
98.74
95.5792.89
84.01
78.7377.41
93.32
87.7287.06
82.8781.14
75.89
98.74
95.5792.89
86.40
81.3981.47
93.45
87.8588.20
97.1095.8295.81
H1N1H3N2BVBY
试验疫苗1组
试验疫苗2组
对照组
在PS中,与对照组相比,疫苗1组和疫苗2组的所有四种病毒株的抗体几何平均
滴度(GMT)水平均不劣于对照组。特别是,疫苗1针对H1N1、H3N2、BY病毒株
的抗体GMT水平表现出优于对照组的免疫原性,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基于
FAS的结论与基于PS的结论一致。
- ,所有四种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均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在疫苗2组与
对照组之间,H1N1和BY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而H3N2及BV病毒株的血清
阳转率无统计学显著性差异。
在疫苗1组与对照组之间,H1N1、H3N2及BV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而BY
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无统计学显著性差异。在疫苗2组与对照组之间,H1N1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
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而H3N2、BV及BY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无统计学显著性差异。
业 务
- 。疫苗1(15μg/0.5ml)和疫苗2(7.5μg/0.25ml)在接受两针方案的6-35月龄的健
康人群中均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疫苗1具有相对更好的免疫原性。
I期临床试验(3岁及以上)
- 。此试验是一项随机、盲法和阳性对照试验,受试者为三岁及以上的健
康受试者。主要目标是评估在该年龄段人群中以单针方案接种的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次要目标是评估在3-8岁人群中以两针方案(间隔
28天)接种的试验疫苗的安全性,并探索其与单针方案相比的免疫原性。
此次试验将招募共3,000名受试者,其中3至8岁年龄组800名受试者,9至17岁
年龄组700名受试者,18至64岁年龄组700名受试者,65岁及以上年龄组800
名受试者。每个年龄组的受试者将以1:1的比例随机分配接种我们的试验疫苗
(15μg/0.5ml)或对照疫苗(市售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九岁及以上的受试者
将接受单针方案,而三至八岁的受试者将接受两针方案(间隔28天)。所有受试
者将在接种前及全程接种后28天采集血样,进行流感病毒HI抗体检测,以评估
免疫原性。免疫原性的主要测量指标包括疫苗接种后血清阳转率、血清保护率及
GMT水平。3至8岁年龄组于首剂接种后28天额外采集血样。从接种开始至免疫
方案完成后30天进行系统安全性观察,并从免疫方案完成后31天至180天进行长
期安全性观察。
- 。试验于2020年5月启动,并于2021年12月完成。共3,000名受试者入
组试验,其中2,997名受试者被纳入ST和免疫原性FAS,2,949名被纳入免疫原
性PS。
- 。试验疫苗组与对照组总体AE发生率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在按照相应
方案接种疫苗后30天内,试验疫苗组和对照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分别
为10.67%和11.21%。两组疫苗接种相关AE均以1级和2级为主,≥65岁年龄组发
生两例次3级AE,试验疫苗组和对照组各一例,均为发热症状。两组均未发生4
级或以上的疫苗接种相关AE。本次试验未报告疫苗接种相关SAE。
业 务
18-64岁年龄组中,试验疫苗组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6.29%)低于对照
组(10.86%),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9-17岁及65岁及以上的受试者中,试验疫苗
组与对照组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之间的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3至8岁
年龄组中,(i)第一剂疫苗接种后28天内,试验疫苗组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
生率为9.75%,对照组为13.78%,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及(i)第二剂疫苗接种后
30天内,试验疫苗组的疫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为8.16%,对照组为6.08%,
差异并无统计学意义。试验疫苗组及对照组在接种第二剂后相比接种第一剂均显
示疫苗接种相关AE减少,意味著尽管接种剂次增加,试验疫苗的安全性仍然保
持良好。
在所有三岁或以上受试者中,在研究疫苗组和对照组中,全身疫苗接种相关AE
的发生率分别为5.80%和5.87%,主要包括发热(2.13%和2.74%)、咳嗽(1.60%和
1.27%)、腹泻(0.73%和0.67%)以及头痛(0.87%和0.73%)。在研究疫苗组和对
照组中,局部疫苗接种相关AE的发生率相同,为5.87%。主要反应为注射部位疼
痛(研究疫苗组和对照组分别为4.60%和4.94%),其次为注射部位肿胀(1.00%和
0.53%)以及注射部位红肿(0.73%和0.53%)。研究疫苗组和对照组报告的其他AE
发生率分别为0.27%和0.47%,其中流鼻涕最为常见,各组的发生率均为0.20%。
- 。在FAS中,在3岁及以上的总受试者队列中,以及在年龄≥65岁和
3-64岁之间的受试者中,我们的试验疫苗在接种一剂后表现出良好的免疫原
性,因为它对所有四种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和抗体GMT水平均不低于对照组。
特别是,在三岁及以上的总受试者队列中,我们的试验疫苗对所有四种病毒株
的GMT水平均高于对照疫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在同一组中,接种一剂后
H1N1、H3N2、BV及BY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
*
分别为82.73%、91.23%、84.89%
及88.33%,均高于40.0%的欧盟标准(就该年龄组而言)。而对应的血清保护率
分别为96.56%、97.98%、89.41%及95.88%,均高于70.0%的欧盟标准(就该年龄
- 、BV及BY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在研究疫苗组与对照组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H3N2
病毒株的血清阳转率在研究疫苗组与对照组之间并无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BY病毒株的血清保护率在研究疫苗组与对照组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H1N1、H3N2及BV
病毒株在研究疫苗组与对照组之间并无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业 务
组而言)。下图说明试验疫苗组相比对照组的3岁及以上的总受试者队列的疫苗接
种后血清阳转率及血清保护率。
疫苗接种后血清阳转率(%)疫苗接种后血清保护率(%)
82.73
78.56
91.2389.25
84.89
80.98
88.33
81.92
H1N1H3N2BVBY
96.5695.9797.9897.38
89.4187.37
95.8894.15
H1N1H3N2BVBY
试验疫苗组
对照组
在FAS中,在3至8岁年龄组中,试验疫苗组首剂接种后28天及第二剂接种后28
天检测结果显示,两剂接种后BV毒株抗体滴度均高于一剂接种后,差异具有统
计学意义。两剂接种后四种毒株血清阳转率和血清保护率均高于一剂接种后,差
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意味著在3至8岁年龄组中,两针方案比一剂接种具有更好的
免疫原性。基于PS的结论与基于FAS的结论一致。
- 。在此次3岁及以上人群的试验中,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一剂
接种后表现出良好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在3至8岁年龄组中,两针方案表现出更
好的免疫原性,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I期临床试验
- 。此试验为一项随机、盲法和阳性对照试验,受试者为六月龄及以上的
健康受试者。试验目标是(i)评估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九岁及以上健
康受试者中以单针方案接种的安全性,并对其免疫原性进行初步观察;及(i)评
估试验疫苗在6-35月龄和3-8岁健康受试者中以两针方案(间隔28天)接种的安全
性,并对其免疫原性进行初步观察。
320名受试者将按年龄顺序分为不同年龄组,从18岁及以上组(80名受试者)
到9-17岁组(80名受试者),然后是3-8岁组(80名受试者),接著是6-35月龄低
剂量组(40名受试者),最后是6-35月龄高剂量组(40名受试者)。除两个6-35
月龄组外,所有年龄组的受试者将以1:1的比例随机分配接种我们的试验疫苗
(15μg/0.5ml)或对照疫苗(市售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6-35月龄低剂量组的
受试者将接种7.5μg/0.25ml剂量的试验疫苗,而6-35月龄高剂量组的受试者将接
业 务
种15μg/0.5ml剂量的试验疫苗。18岁及以上及9-17岁组受试者采用单针方案接
种,3-8岁及6-35月龄组受试者采用两针方案接种(间隔28天)。安全性观察从接
种开始到完成接种方案后30天进行,长期安全性观察从完成接种后31天至180天
进行。所有受试者在接种前及全程接种后28天采集血样进行HI抗体检测。对于
3-8岁年龄组,还将在首剂接种后28天额外采集血样。
- 。试验于2019年8月启动,并于2020年4月完成。临床研究报告(CSR)已
于2022年1月根据当时最新颁布的有关流感疫苗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数
据的统计分析的法规进行更新。共有320名受试者入组试验,所有受试者均被纳
入ST和免疫原性FAS。311名受试者被纳入免疫原性PS。
- 。在所有三岁或以上受试者中,试验疫苗组与对照组AE总体发生率差异
无统计学意义。按相应的接种方案接种后30天内,试验疫苗组和对照组疫苗接种
相关AE总体发生率分别为20.83%和28.33%,所有反应均发生在接种后0-7天内
(含30分钟内)。试验疫苗组和对照组疫苗接种相关AE均以1级和2级为主,其中
2例次3级疫苗接种相关AE均发生在≥18岁对照组。两组均未报告4级或以上疫苗
接种相关AE。6-35月龄年龄组中,首剂接种后28天内,低剂量组和高剂量组疫
苗接种相关AE总体发生率分别为17.50%和22.50%。接种第二剂后30天内,总体
发生率分别为10.00%和20.00%,两组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低剂量组和高剂
量组接种第二剂后AE发生率均较接种第一剂后降低,表明剂量增加后安全性良
好。本次试验未报告疫苗接种相关SAE。
在所有三岁或以上受试者中,根据各自方案接种疫苗后30天内,在研究疫苗组和
对照组中观察到全身疫苗接种相关AE的发生率分别为17.50%和22.50%,主要包
括发热(15.00%和20.00%)、咳嗽(0.00%和2.50%)以及腹泻(0.83%和0.00%)。
在研究疫苗组和对照组中,局部疫苗接种相关AE的发生率分别为3.33%和
7.50%。该等反应主要为疼痛(1.67%和5.00%),肿胀(2.50%和5.00%)以及皮肤
红肿(1.67%和3.33%)。
业 务
- 。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6-35月龄、3-8岁、9-17岁和18岁及以
上健康受试者中接种后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达到了方案规定的安全性
目标。可进一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以评估其免疫原性和安全性。
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临床开发仅包括I期及I期临床试验,这符合既
定的监管指引,因为I期临床试验并非强制性的临床开发阶段。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规,国家药监局将审核在研疫苗IND申请中各计划临床试验阶段的拟定试
验设计,可能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拟定的试验设计或将开展的额外临床前或临床研
究。一旦相关IND申请获批准,在研疫苗可根据协定试验设计进行临床开发。就我们
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而言,由于已有多种获批肌肉注射基于鸡胚的流感疫苗(例
如科兴生物和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三价流感疫苗),我们于IND申请中仅就I期
及I期临床试验加入拟定的试验设计,国家药监局批准了有关申请,并无要求进行I
期临床试验。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流感病毒疫苗获豁免进行I期临床试验并
不罕见,原因为根据先前获批采用类似技术路径的疫苗数据及╱或讨论中的疫苗的临
床前研究和I期临床试验数据,证明其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
临床前研究概要
我们进行了一系列临床前研究,包括单剂量及多次给药毒性测试、主动全身过敏
反应测试及免疫原性测试,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该等测试中显示出良好
的整体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特征。
重要沟通和持续研发
我们于2017年11月获得了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IND
批准,并于2023年5月获得了NDA批准。我们利用自有生产园区和销售及营销团队,
于2023年开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
根据NDA批准(无条件),我们须按国家药监局要求进行一系列批准后研究,以
继续监测我们的疫苗在现实世界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该等持续研究包括(1)我们正在
开展一项在3,000名3岁及以上受试者中的安全性研究,我们于2023年10月开始受试者
招募,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完成受试者招募,预计于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该项研
究。我们计划以经营所得现金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2)一项进一步探索在1,000名3-8
岁儿童中免疫方案的研究,我们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开始并于2027年上半年完成该项
研究。我们计划以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及(3)一项持续监测
疫苗在10,000名适合年龄组受试者中的保护效力的大规模研究,我们预计于2026年第
二季度启动,于疫苗获批准用于6-35月龄年龄组后开始并于2028年上半年完成该项研
业 务
究。我们计划以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此外,为进一步证明疫
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1)正在47,000名三岁及以上受试者中进行大规模安全性研
究,该研究于2023年10月开始,预计于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我们计划以经营所得现
金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2)正在进行特殊人群研究,包括于2025年3月开始在患有肾
病综合征的儿童及孕妇中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研究,预计将于2026年第四季度完成。
我们计划以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和经营所得现金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及(3)计划于
2025年第四季度开始在约3,000名受试者中进行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已上
市的PSV23的联合给药研究,计划于2027年完成。我们计划以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
和经营所得现金为该项研究提供资金。
国家药监局要求批准后研究可以监测获批疫苗在对照临床试验场景外更广泛、更
多样化人群中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持续的有效性,并发现在临床试验中可能不明
显的任何罕见副作用。该等研究提供有关疫苗实际表现方面的重要数据,有助于实现
对公共卫生持续保护。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该等批准后研究要求与流感病毒
疫苗的标准做法一致。为确保对过程的严格监督,国家药监局要求批准后研究须根据
NDA批准载列的时间线及条件进行,研究详情登记于药审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
信息公示平台。于完成后,研究结果概要须立即上传至该平台。倘我们的批准后研究
结果未令国家药监局满意,后者可能采取额外监管行动,例如要求进行进一步研究。
倘此过程冗长,其可能影响我们的疫苗在目前五年的批准期届满时须进行的重新注
册,进而可能影响我们疫苗的商业化。关于海外市场,我们已在澳门完成注册并在菲
律宾启动注册程序。我们计划于2025年在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乌拉圭申请注册,以及
于2026年在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申请注册。
我们于2022年6月提交了适用于6-35月龄年龄组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0.5ml剂量)额外临床研究的补充申请,并于2022年9月获得批准。在完成该年龄组的
I期临床试验后,我们提交了补充NDA,以将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适用
人群由三岁及以上人群扩大至6月龄及以上人群。补充NDA于2024年6月获国家药监局
受理。我们用于(i)三岁及以上人群及(i) 6-35月龄年龄组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作为一款具有相同剂型和剂量、采用相同的给药途径和共用同一注册证书和标签的产
品,将由国家药监局规管。获批后,我们的疫苗标签将进行更新,以反映适用人群的
扩大,且该疫苗将继续以商品名慧尔康欣销售。此外,我们预计国家药监局将要求对
6-35月龄年龄组进行与三岁及以上人群类似的疫苗批准后研究。我们计划通过自有生
产园区和销售及营销团队,迅速启动适用于该年龄组的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
业 务
此外,为进一步确定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与监管机构和医院合作启动了
多项其他疫苗批准后研究。例如,作为药审中心的开放项目,我们正在对三岁以上人
群推进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接种后的大规模主动安全性监测。这项多中心、开放
性的前瞻性研究旨在纳入共47,000名受试者,并旨在建立疫苗上市后主动监测的长效
机制。我们已于2023年10月启动该项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招募超过40,000名
受试者,并预计将于2025年底完成该研究的受试者招募。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
们还在推进(i)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作开展的一项关于我们的疫苗在孕妇中
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研究,该研究旨在为中国孕妇接种疫苗提供数据支持,已获得
伦理批准;(i)与广州一家专科医院合作开展的一项关于疫苗在肾病综合征患儿中的免
疫原性和安全性的研究,旨在评估该等患儿接种流感疫苗的最佳时机和安全条件,并
探讨这些患儿在不同治疗方案下免疫反应的差异,该研究于2024年6月获得医院的伦理
批准;及(i)与当地疾控中心合作开展的一项评估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联合
已上市的PSV23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的研究,旨在为制定两种疫苗的联合免疫策略提
供参考数据,我们为此已制定试验设计,且正在甄选合适的疾控中心进行合作。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适用于所有计划年龄组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是我们的另一种核心产品。该产品专
为狂犬病预防而设计,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严重病毒性疾病,可能导致
意识模糊和渐进性瘫痪等严重症状。狂犬病一旦出现症状,几乎总是致命的,但接触
病毒后立即接种适当的疫苗可以预防狂犬病。根据英国公共卫生部的数据,包括中国
在内的亚洲地区被列为接触陆地动物狂犬病的高危地区。特别是,根据弗若斯特沙利
文的资料,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占全球人类狂犬病死亡人数的95.0%以上。高死亡
率使得暴露后立即接种疫苗成为一项主要控制措施。
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基于人二倍体细胞开发,该细胞含有两套完整的染色体,
是大多数人类细胞的正常染色体组。人二倍体细胞疫苗可诱导可靠的免疫应答、产生
高滴度的中和抗体,且安全性高。世卫组织推荐人二倍体细胞是生产病毒疫苗最安全
的细胞培养基质之一。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已完成的I期临床试验中显示出良好的
安全性特征。
业 务
我们正在开发用于三种免疫方案的在研狂犬病疫苗:Esen方案(五针)、Zagreb
方案(四针)和简易四针方案。我们于2022年11月获得了Esen方案的IND批准,并于
2023年4月获得了Zagreb和简易四针方案的补充临床试验申请的批准。我们于2024年
10月完成了该在研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并计划于2025年第二或第三季度开始三种方案
的I期临床试验。
作用机制
利用人二倍体细胞制备的狂犬病疫苗通过灭活在人胚胎肺成纤维细胞培养物中生
长的狂犬病毒而开发出来。这些疫苗保留了病毒的免疫原性,促使B细胞识别病毒
抗原并产生狂犬病特异性中和抗体。这些抗体在血液中循环,与狂犬病毒结合并阻
止其感染宿主细胞,而巨噬细胞等免疫细胞则清除病毒。此款疫苗还能激活辅助性T细
胞,增强抗体反应并促进免疫记忆的形成。下图说明我们在研狂犬病疫苗的作用机制。
CD4
+
T细胞
狂犬病毒灭活狂犬病
病毒
狂犬病
疫苗
糖蛋白G
抗原呈递细胞B细胞血浆B细胞G抗体
皮肤
巨噬细胞
记忆B细胞B细胞
抗原呈递细胞
CD4
+
T细胞
市场机会与竞争
目前,中国市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用于培养的细胞系可分为三类:原代细胞
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狂犬病疫苗和人二倍体细胞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和仓鼠肾细
胞等原代细胞由于成本较低,历来被用于疫苗生产。然而,原代细胞具有较高的污染
风险,并且不太适合大规模生产,从而削弱了其相对于更先进方法制备的疫苗的竞争
力。Vero细胞(一种源自非洲绿猴的肾细胞系)是一项重大进步,利用生物反应器技术
细胞系 (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制造商 国家药监局批 | 准日期 免疫计划(1) | 终端用户价格(2) 市场份额(3) (每针人民币元) (%) |
---|
业 务
和悬浮培养提高了细胞接触面积和培养效率。与由原代鸡胚细胞、原代仓鼠肾细胞及
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相比,人二倍体细胞疫苗没有潜在的致肿瘤DNA残留或外来蛋白
过敏原风险。因此,人二倍体细胞疫苗的安全性更优。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
病疫苗预计将部分取代用原代细胞及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按产值计,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由2019年的人
民币38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9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0.3%。批签发总数由2019
年的58.8百万剂增至2024年的77.8百万剂。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估计于2033年进
一步增至人民币130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5%。
中国人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竞争激烈。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3种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包括15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
苗、6种利用仓鼠肾细胞研制的疫苗及2种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疫苗(均为冻干疫
苗,如本公司的在研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已上市的人用狂犬病
疫苗的详情。
Esen法5针2012年1月康华生物−
人二倍体细胞
(冻干)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9月民海生物−
Esen法5针2004年1月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生旺宁
Vero细胞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04年1月成大生物
Esen法5针2006年11月惠康生物−
Esen法5针2016年9月复星雅立峰−
Esen法5针2003年4月依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04年1月成大生物−
Esen法5针2005年1月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生欣宁
Esen法5针2007年9月艾美疫苗−
Esen法5针2008年1月诺诚生物−
Esen法5针2016年11月卓谊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1年4月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1年7月亦度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4月华兰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3年9月康润生物−
Esen法5针2024年3月复星雅立峰−
Esen法5针1999年1月亚泰生物−
仓鼠肾细胞
Esen法5针2000年1月远大生物−
Esen法5针2000年1月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Esen法5针2000年2月中科生物−
Esen法5针2006年1月艾美疫苗−
Esen法5针2005年1月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仓鼠肾细胞
(冻干)
Vero细胞
(冻干)
89.5
╱
╱
╱
╱
╱
╱
╱
118.5
成大速达
5.0
4.3
−
−
−
2.5
(4)
18.8
32.3
−
6.1
−
6.7
11.7
10.0
1.2
−
−
−
1.4
−
−
−
−
细胞系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1) | 免疫计划 |
---|
业 务
附注:
- 。
- 。
- 。
- 。
- ,原因为该等疫苗已经过临床验证,在各项计划中被证明
可实现理想的效果。采纳何种计划主要取决于疫苗本身,接种疫苗应遵循使用指南所载说明。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0种处于临床开发
阶段的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主要包括12种利用Vero细胞研制的疫苗及6种利用人二
倍体细胞研制的疫苗(包括本公司的在研狂犬病疫苗)。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我们的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及中国其他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详情。
人二倍体细胞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以及1-1-1-12024年8月NDA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以及1-1-1-1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2024年10月NDA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17年5月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4年7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
(3)
2023年11月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4年7月NDA白云山生物
1-1-1-1及Esen法5针NDA科兴
Esen法5针NDA荣盛生物
Esen法5针NDA艾美疫苗
Vero细胞
Esen法5针2017年12月I期(完成)金迪克生物
Esen法5针2019年12月茂康源生物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0年12月智飞生物
1-1-1-12021年7月I期(完成)
成大生物
2025年2月I期
I期(完成)
Esen法5针
2025年1月
2025年3月
2025年4月
成大生物
智飞生物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普康生物
本公司
艾美疫苗
I期
2025年6月
2025年5月
1-1-1-1及Esen法5针2022年11月银河阳光生物制品
1-1-1-1I期
I期
I期
I期
亦度生物
1-1-1-1及Zagreb法4针2024年11月依生物
Esen法5针2021年2月I期(完成)亚泰生物药业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4年10月NDA青赛生物
鸡胚细胞
Zagreb法4针及Esen法5针2022年1月青峰药业╱赛尔富森生物科技
2025年6月
业 务
附注:
- 。
- ,原因为该等疫苗已经过临床验证,在各项计划中被证明
可实现理想的效果。采纳何种计划主要取决于疫苗本身,接种疫苗应遵循医药指南所载说明。
- ,但无需在I期临床试验中单独评估该简易四针方案。
因此,该方案未包含在我们向药审中心登记的狂犬病疫苗临床试验资料中。请参阅「-临床试验概
要-I期临床试验」。
资料来源: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具有以下优势。
- 。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病疫苗为世卫组织推荐的「金标
准」狂犬病疫苗,具有强大的安全性。一项收录27项临床研究共纳入18,630
名受试者的统合分析显示,利用人二倍体细胞研制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
的总发生率显著低于狂犬病疫苗(原代鸡胚细胞)、乏力和局部疼痛╱发热
的发生率低于狂犬病疫苗(利用Vero细胞研制),显示出更高的安全性。此
外,我们的在研疫苗基于第8代人二倍体细胞开发而成,相较于常用的第
10-30代细胞,更不易发生基因突变,可确保细胞活力更强,病毒生产效率
更高,安全性更强。而且,得益于我们先进的纯化技术,牛血清白蛋白残
留(在某些人群中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远低于中国药典(中国狂犬病疫苗的
监管基准)标准,具备更高的安全性。
- ,便捷接种。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结合冻干制
剂及预灌封稀释剂注射器,保证原液有效性的前提下,提供更加便捷的接
种体验。预灌封稀释剂注射器省去传统小瓶和注射器方法所需的手动抽取
和制备的需要,从而简化了疫苗接种过程及降低了污染风险。
- ,接种选择多。我们正在开发Esen方案(五针)、Zagreb方案
(四针)及简易四针方案下的在研狂犬病疫苗,每种方案的优势各不相同。
四针方案在接种便利性、成本效益和加强接种依从性方面独具优势,而五
业 务
针方案因其因过往被广泛使用因而接受度较高。所有方案均旨在确保提供
有效的免疫保护,使接种者和接种医护人员能够根据个人需求或临床情况
灵活选择最合适的方案。这种应变能力加强了我们在县级招标准入层面的
优势。
临床试验概要
我们自2018年开始发现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之后我们在中国10-60
岁健康受试者中就该在研疫苗进行了I期临床试验,以评估该在研疫苗的安全性。我们
于2024年10月完成了该试验,并计划于2025年第三季度开始I期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
- 。该试验采用随机、单臂、年龄递减的设计,试验的目的是评估我们在
研狂犬病疫苗(试验疫苗)不同免疫程序的安全性。
Esen试验组:受试者在第0、3、7、14、28天各接种1针疫苗(每针1.0ml),共5
剂;Zagreb试验组:受试者在第0天接种2针疫苗,第7、21天各接种1针疫苗,
共4剂。该试验首先招募入组40例18-60岁受试者,按照1:1的比例随机分配至
Esen试验组或Zagreb试验组,均接种试验疫苗,第3剂疫苗接种至少7天的观察
后,进行初步安全性评估,若与疫苗接种相关的3级及以上的不良事件发生率未
超过15%,未发生与疫苗接种相关的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严重不良事件,则启动
40例10-17岁受试者入组,10-17岁受试者按照1:1的比例随机分配至Esen试验组
或Zagreb试验组,进行安全性研究。所有受试者仅进行安全性研究,随访至全程
免后6个月。在简易四针方案中,受试者需在第0、3、7天接种疫苗(与Esen方
案相同),最后一剂则在第14天至第28天之间接种。我们认为可以使用Esen试
验组的安全性数据来评估其安全性。因此,本次试验无须单独设立简易四针方案
组。
- 。该试验于2023年11月启动并于2024年10月完成。本试验共入组80
例,18-60岁、10-17岁受试者各入组40例,每个年龄层的Esen试验组、Zagreb
试验组各入组20例。各组受试者在年龄、性别基线情况分布均衡可比,全部均包
含在安全性分析集(ST)。
业 务
- 。Esen试验组的20例受试者(50.0%)报告了49例次疫苗接种相关AE,
Zagreb试验组的17例受试者(42.5%)报告了42例次疫苗接种相关AE。疫苗接种相
关AE主要发生在首剂接种后7天内。两组AE在首剂接种后7天内的发生率大致
相当。所有AE持续约1-2天,严重程度主要为1级和2级,3例受试者报告3级AE
(Esen试验组2例,Zagreb试验组1例),均为发热且与疫苗接种很可能有关,没
有超过3级的AE报告,未报告与疫苗接种有关的SAE。所有AE均得到解决,症
状消失(无后遗症)。
在Esen试验组中,最常见的疫苗接种相关AE为注射部位疼痛(20.00%)、发热
(15.00%)和乏力(10.00%)。其他常见AE主要包括头痛、尿白细胞异常、头晕、尿
隐血阳性、尿沉渣和流鼻涕。在Zagreb试验组中,最常见的疫苗接种相关AE为
注射部位疼痛(17.50%)、乏力(15.00%)和发热(10.00%)。其他常见AE主要包括流
鼻涕、注射部位瘙痒、头痛、呕吐、恶心、血小板减少和血糖升高。
- 。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Esen方案和Zagreb方案10-60岁受试者中表现出
良好的安全性。
临床前研究结果摘要
我们进行了一系列临床前研究,以表征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不同方案中的安
全性和免疫原性。
- 。在研狂犬病疫苗在临床前安全研究中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在我
们对豚鼠进行的在研狂犬病疫苗主动全身过敏反应试验中,导致过敏反应
(严重过敏反应)的最小和最大剂量分别约为临床预期剂量1ml的20倍和200
倍。在对大鼠进行的急性毒性试验中,最大耐受剂量为每只大鼠2针(每针
2ml)。在对新西兰兔子进行的肌肉刺激试验中,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以
每只兔子1.0ml的剂量进行肌肉注射,共注射4针。最后一次注射后约72小
时和14天观察到局部刺激症状显示出恢复趋势。
- 。在五针方案中,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首剂接种后14天在小
鼠体内引发的IgG抗体水平大于0.5 IU/ml,平均抗体水平高于对照组中市售
狂犬病疫苗引发的抗体水平。在Zagreb和简易四针方案中,我们的在研狂
犬病疫苗在小鼠中的免疫原性(以中和抗体滴度和血清IgG抗体滴度测量)
不逊于对照组中市售的五针方案,并且在首剂接种后14天达到100%的血清
阳转率,表明具有良好的免疫原性。
业 务
我们还对在研狂犬病疫苗的冻干成品进行了稳定性测试,在37±2°C下储存28
天、在25±2°C下储存6个月以及在5±3°C下储存24个月时表现出良好的稳定性。
重要沟通和后续步骤
根据国家药监局允许基於单一方案的IND申请的政策,我们初步提交了我们的在
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Esen方案的IND申请。2022年11月,在审阅了我们的IND申请
(其中包括I期和I期临床试验的拟定试验设计)后,国家药监局批准了我们的在研冻干
人用狂犬病疫苗(Esen方案)在10至60岁人群中开展I期和I期临床试验的IND批准。
倘先前来自类似疫苗的数据显示出足够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则若干类型的疫苗可能
不需要进行I期试验,从而使监管机构加快进行至I期试验审查。此外,国家药监局
发布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版)》(「《人用狂犬病疫苗指导原
则》」)明确指出,对于属于该指导原则范畴的狂犬病疫苗(即分类为3.3类的预防用生
物制品,适用于我们的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通常仅需开展I期和I期临床试验。根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狂犬病疫苗的开发直接从I期临床试验进行至I期试验的情
况在中国并不罕见,原因为根据先前获批采用类似技术路径的疫苗数据及╱或讨论中
的疫苗的临床前研究和I期临床试验数据,证明其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根据
《人用狂犬病疫苗指导原则》,当中建议在Zagreb方案、简易四针方案和Esen方案之间
开展对比研究,以更好地评价上述各种免疫方案。因此,我们提交了Zagreb方案和简
易四针方案的补充IND(还包括I期和I期临床试验的相关试验设计),将Zagreb方案和
简易四针方案纳入我们之前获批的临床试验。2023年1月,我们的补充IND申请获国家
药监局受理,并于2023年4月获批。我们于2024年10月完成了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4
年12月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一份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中载有I期临
床试验的主要安全性结果。我们计划于2025年第三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由于该补
充IND申请与我们的商业化时间表一致且无需进行额外CMC或非临床研究,因此对我
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的临床试验时间表、效率或成本未产生重大影响,进而避免产生
重大额外成本。我们于2025年5月向药审中心临床试验监管部门当值人员咨询,其到目
前为止并无对我们在研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临床开发提出任何实质性疑问,且并未反对
我们计划开始的I期试验,亦未要求举行I期前会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
并无收到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疑虑或反对。基于上述情况,我们
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国家药监局并不反对我们预期开始的
I期临床试验。自IND批准以来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业 务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我们的其他在研产品
PSV23
PSV23是一种成熟且被广泛接受的疫苗,旨在针对23种不同血清型的肺炎链球
菌(肺炎球菌)提供广泛保护,而这些肺炎球菌可导致各种肺炎球菌疾病。肺炎球菌疾
病可分为侵袭性肺炎球菌疾病(例如菌血症(血液中存在细菌,其在免疫系统对感染过
度反应并攻击正常组织和器官时可发展为败血症),以及非侵袭性肺炎球菌疾病(例如
中耳炎(中耳感染)和支气管炎(支气管发炎)。目前,抗生素疗法是治疗肺炎球菌疾
病的首选疗法。然而,肺炎球菌对许多常用抗生素表现出了明显的耐药性,根据弗若
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抗生素使用泛滥且疫苗覆盖率低,这在许多亚洲国家仍然是一个
重大问题。因此,越来越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尤其是使用疫苗。根据弗若斯特沙利
文的资料,PSV23为中国主要的成人用肺炎球菌疫苗,因其在不同年龄组中的疗效而
受到认可,并获批用于所有50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和2岁或以上患有某些可以导致肺炎球
菌疾病风险增加的任何人接种。
于2020年5月,我们从北京华安科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安」)收购在研疫
苗PSV23。在研疫苗PSV23的若干技术由天津康希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
安许可。通过一系列协议,我们(i)获得一项使用相关技术的许可;及(i)在付清若干里
程碑分期费用后,将获得该等技术的所有权。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技术转让
安排-PSV23技术转让协议」。
我们开展并于2023年4月成功完成了在研PSV23的I期临床试验,该试验显示出
良好的安全性和初步免疫原性。I期临床试验完成后,我们进行了额外的工艺改进研
究,例如分离和纯化技术改进,以提高在研PSV23的安全性。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我们正在进行相关工艺验证。我们计划于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启动
I期临床试验,进一步研究在研产品在更广泛人群中的安全性和保护功效。
业 务
作用机制
PSV23含有来自23种血清型肺炎链球菌外囊的纯化多糖。给药后,B细胞将多
糖识别为抗原并产生针对多糖的特异性抗体。此类抗体在血液中循环,并在遇到肺炎
链球菌时与其结合,促进其他免疫细胞(如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随后将其破坏,并
阻止其引起感染。虽然PSV23产生的抗体可提供长期保护,但这些抗体的水平可能会
随著时间的推移而减弱。为了维持续的免疫力,特别是对于该等罹患肺炎球菌疾病
的风险较高的人群,可能需要接种加强针疫苗。
市场机会与竞争
肺炎球菌疫苗可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多糖疫苗(例如PSV23)和结合疫苗最常
用于不同年龄组。PSV23和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13)是目前中国仅有的两种
肺炎球菌疫苗。我们亦正在开发一款在研PCV,详情请参阅下文「-24价肺炎球菌结
合疫苗(PCV24)」。中国境外已有多种肺炎球菌疫苗可供使用,包括7价肺炎球菌结
合疫苗(PCV7)、10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10)、PCV13、15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
(PCV15)、20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20)和PSV23。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肺炎球菌疫苗市场产值从2019年的人民币51
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7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0%。预计2033年将进一步增至人
民币197亿元,2024年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1.3%。
具体而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于2019年,中国的PSV23市场规模为
人民币18亿元(按产值计算)及9.5百万剂(按批签发总数计算)。在新冠肺炎于2020年
爆发后,人们对肺炎的认识不断提高,推动了PSV23市场于2020年大幅增加至人民币
34亿元(按产值计算)及17.4百万剂(按批签发总数计算),与整体肺炎球菌疫苗市场保
持一致。在新冠肺炎疫苗于2021年上市后,PSV23的市场规模及批签发有所回落,保
持在与2019年大致相同的水平。然而,随著中国更多产品日益涌现,预计PSV23市场
于未来几年将会增长,于2033年达到人民币50亿元。
类型 | 品牌名称 (通用名称)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国家药监局批准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业 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10种已上市的肺炎
球菌疫苗,包括6种PSV23及4种PCV13。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于中国上市
的肺炎球菌疫苗详情。
多糖
默沙东2010年2月
沃朵菲2017年3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维民菲乐2018年8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惠益康2020年7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2020年12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优威克2023年8月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辉瑞2016年10月6周到5岁
2021年9月6周到5岁
2019年12月6周到5岁
23价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纽莫法
13价
多糖结合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民海生物
沃森生物
科兴
智飞生物
民海生物
沃森生物
50岁及以上;
2岁及以上高危人群
沛儿13
维民菲宝
沃安心13
优佩欣康希诺2025年6月6周到5岁
附注:批准日期为疫苗首次获批的时间,未考虑年龄组扩展。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弗若斯特沙利文
类型 | 技术路线 | 制造商 | 临床阶段 | 首次发布日期* | 适用年龄范围 |
---|
业 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2种处于临床开发
阶段的在研肺炎球菌疫苗,主要包括8种PCV13、4种PCV24及3种PSV23(包括在研
PSV23)。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在研PSV23及中国的其他在研肺炎
球菌疫苗详情。
2岁及以上2015年12月I期(完成)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多糖23价2岁及以上2023年8月艾美疫苗
本公司2岁及以上2020年9月I期(完成)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2023年3月NDA
多糖结合13价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2024年11月NDA
2至3月龄(至少6周龄)2022年5月
2月龄至5岁(至少6周龄)
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2021年7月
2月龄至49岁(至少6周龄)2022年3月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2022年10月
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2023年3月
多糖结合
多糖结合
18岁及以上2024年4月
瑞宙生物
2月龄至17岁(至少6周龄)2024年4月
2月龄至5岁
民海生物
2月龄至59岁
18岁及以上2022年2月I/I期(完成)坤力生物
6周龄及以上万泰沧海生物
2至17岁2024年8月
2至23月龄(至少6周龄)2025年1月
科兴
18岁及以上
I期(完成)2016年7月2月龄至59岁(至少6周龄)
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I期
2022年8月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2020年4月
2023年10月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复星安特金I期
Ib/I期
I期
I期
I期
2025年5月
20价
24价
15价
2025年3月
2024年11月
I期
I期
I期
I期
6周龄至49岁
辉瑞
50岁及以上
2025年5月
2025年6月I期
I期
2023年3月
2月龄至55岁(至少6周龄)微超生物╱聚微生物I期2023年4月
多糖结合智飞生物
NDA2025年6月3月龄至5岁
I期(完成)2019年6月6周龄及以上
26价多糖结合智飞生物I/I期2024年8月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艾美疫苗
复星安特金
科兴
坤力生物
微超生物
博沃生物、辽宁成大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18岁及以上2024年6月I期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2月龄及以上(至少6周龄)
不适用
(1)蛋白类肺炎球菌疫苗康希诺
I期(完成)2019年9月18至49岁
I期2022年11月50岁及以上
2025年6月
附注:
- 。
- 。
资料来源: 药审中心、弗若斯特沙利文
业 务
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的在研PSV23具有以下优势。
- 。我们的在研PSV23可提供广泛的保护,预防由23
种最普遍和最具侵袭性的血清型引起的肺炎球菌感染。I期临床试验显示,
在研PSV23在两岁及以上的受试者中可引发强烈的免疫原性应答。
- 。在我们的I期临床试验中,PSV23组的
疫苗接种相关AE发生率低于对照组(25.00%对比37.50%)。此外,我们进
行了大幅工艺改进,包括使用离子交换柱层析工艺替代乙醇沉淀,从而去
除了乙醇和苯酚等有害物质,提升产品安全性。此外,我们的生产工艺采
用封闭系统设计,可以实现自动化和无菌操作,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风险
及确保产品安全性。这种设计通过减少清洁和验证生产设施相关的时间和
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
临床试验概要
在研PSV23转让后,我们在中国组织并开展了针对两岁及以上健康受试者的I期
临床试验。我们负责启动、管理和组织I期临床试验,确保其精确执行。我们的具体职
责包括:(i)制定试验设计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必要批准;(i)在试验期间与第三方(包
括CRO和试验现场管理组织)合作提供服务并监督其表现;(i)检讨并落实临床试验报
告;及(iv)为试验提供资金。2023年4月完成I期临床试验后,我们通过自主研发进一步
改进了工艺。
I期临床试验
- 。该试验为一项随机、盲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对象为两岁及以上健
康受试者。试验的目的是评估我们的在研PSV23在本年龄组中的安全性,并初
步探索其免疫原性。
在序贯入组设计中,从18至59岁组开始,随后是≥60岁组,最后是2至17岁
组,每个年龄组招募48名受试者,并按1:1的比例随机分配接种一剂我们的在研
PSV23(0.5ml)或接种对照疫苗(0.5ml,由一家国际制药企业生产的已上市的
PSV23)。首次接种后第八天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在初步安全性评估结果符合
业 务
方案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下一年龄组的序贯入组。随访包括监测疫苗接种后
第0天至第28天的AE和六个月内的SAE。在疫苗接种前和疫苗接种后28天采集血
液样本进行血清抗体检测。
- 。该试验于2020年9月启动并于2023年4月完成。本次试验共招募了144
名受试者(每个年龄组48名),所有受试者均纳入ST和FAS,143名纳入PS。
- 。在所有受试者中,PSV23组和对照组疫苗相关AE总发生率分别为
25.00%和37.50%。疫苗相关AE程度较轻,均为1级和2级。最常见的疫苗接种相
关的AE是注射部位疼痛(PSV23组和对照组的发生率分别为19.44%和25.00%)
和注射部位红肿(PSV23组和对照组的发生率分别为2.78%和5.56%)。未观察到
疫苗接种相关的SAE或3级或以上的AE。
- 。在所有受试者中,PSV23组的PN4 IgG中和抗体的血清阳转率高于
对照组,而PSV23组的PN20抗体的血清阳转率则低于对照组,两组差异均具有
明显的统计学意义。在其余21种血清型的血清阳转率方面,PSV23组与对照组
之间差异没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PSV23组的PN20 IgG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
(GMC)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这种差异主要出现在≥60岁的年龄组。
至于其余22种血清型,PSV23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抗体GMC水平差异无统计学意
义。与疫苗接种前水平相比,疫苗接种后的PSV23组和对照组中所有血清型的
IgG中和抗体GMC均有所提高。
- :在该试验中,我们的在研PSV23在两岁及以上受试者中表现出良好的安
全性,同时还初步显示出良好的免疫原性。
I期临床试验后工艺改进
我们的工艺改进包括设计和建造用于工艺转移的生产设施、进行商业规模的工艺
研究和验证以及对最终产品进行稳定性和容器内容物相容性研究。
我们采用离子交换柱层析技术代替乙醇沉淀,从而消除了乙醇和苯酚等有害物
质,提高了产品的安全性。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多轮工艺优化,包括样品上样流速、
上样量和缓冲液处方,显著提高了某些血清型的多糖收率和纯度。我们的生产工艺采
业 务
用封闭系统设计,实现发酵系统的全自动化控制,并与培养基配制系统、缓冲液配制
系统和就地清洗站系统无缝对接,从而实现全密闭无菌操作,大降低污染风险,确
保产品安全性。
重要沟通和后续步骤
2017年11月,在研PSV23获国家药监局授予IND批准,于2020年5月,我们收
购在研PSV23。请参阅「-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PSV23技术转让协议」。I期临床
试验完成后,我们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DSUR(包括于2024年12月向国家药监局提交
的一份DSUR)。由于国家药监局已批准我们在研PSV23的IND申请,且并无要求进
行I期临床试验,以及已有数种肌肉注射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例如沃森生物及民海生
物生产的PSV23)获批,我们计划直接于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启动在研
PSV23的I期临床试验,以进一步研究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
料,PSV23获豁免进行I期临床试验并不罕见,原因为根据先前获批采用类似技术路
径的疫苗数据及╱或讨论中的疫苗的临床前研究和I期临床试验数据,证明其具备足够
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对我
们临床开发计划的疑虑或反对,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研产品的开发并无发生
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PSV23。
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为了更好地适应流感病毒不断变化的病毒学特征,满足中国庞大市场的多样化
免疫需求,我们决定在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基础上,开发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旨在提供针对两种甲型流感病毒(H1N1和
H3N2亚型)和一种乙型流感病毒(Victoria谱系)的保护,与世卫组织推荐的2024-2025
年度北半球季节性流感疫苗的病毒株防护覆盖范围一致。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与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皆可提供流感防护,目标年龄组别分别为6-35月龄及3
岁及以上。然而,两者的防护特征存在差异性: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可针对四种
业 务
病毒株提供全面防护;而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则覆盖三种病毒株,为追求基础防
护的人群提供更具经济性的选择。我们推出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旨在吸引新的接
种者,同时不会侵蚀现有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产品的市场份额,因为若我们未推
出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重基础防护与性价比的接种者将转向市场其他三价疫
苗。
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利用我们已获批准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成熟配方,使用相同的抗原液,只是在配制过程中省掉一种乙型流感病毒亚型
(Yamagata)。鉴于生产工艺十分相似,我们能够利用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
临床前结果和临床结果,且除就我们四价疫苗进行的临床试验外,无须进行额外的临
床试验。然而,我们须进行免疫原性研究,以评估三价制剂的保护作用。在对小鼠进
行的免疫原性研究中,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展现了显著的保护作用,
疫苗组中和抗体的GMT水平显著高于对照组(使用已上市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我们
亦对内部包装材料进行稳定性研究及相容性评估,以确保三价疫苗的完整性及效力。
根据这些发现,连同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临床前及临床结果,我们提
交了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i)用于3岁及以上人群的NDA;及(i)用于6-35月龄
人群的NDA,均于2024年9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还在
开发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的佐剂型在研疫苗。详情请参阅「-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佐剂)」。
作用机制
我们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具有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相
同的作用机制。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作用机
制」。
市场机会与竞争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26款已上市的流感
病毒疫苗,包括13款三价疫苗及12款四价疫苗。截至同日,中国有19款处于临床开发
阶段的在研流感疫苗,包括6款三价疫苗及13款四价疫苗。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核心
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市场机会与竞争」。
我们的优势
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作用机制」。
业 务
重要沟通和后续步骤
我们于2024年8月获得了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IND批准,且我们用于
3岁及以上人群以及6-35月龄人群的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已于2024年
9月获国家药监局受理。得到批准后,我们预计国家药监局将要求进行疫苗批准后研
究(与我们四价疫苗被要求进行的疫苗批准后研究相似)。我们计划利用我们成熟的自
有生产设施及销售团队,快速启动疫苗的商业化生产及销售。详情请参阅「-生产」及
「-商业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收到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
发计划的疑虑或反对,且自提交NDA以来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发生任何重大
不利变动。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
我们正在开发一种佐剂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适用于65岁及以上人群。由
于随著年龄的增长,免疫功能自然下降,流感对老年人,尤其是65岁以上老年人的影
响更为严重。这一人群因感染流感而患重病和死亡的风险更高,从而大影响健康并
增加经济负担。FDA意识到这一人群对接种有效疫苗的迫切需求,已批准65岁及以上
人群接种佐剂型及高剂量流感疫苗。我们是中国首家获得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
剂)IND批准的公司,该疫苗是专为提高在这一年龄组人群中的有效性而配制的。
我们的在研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采用了已上市的类MF59佐剂(一种
主要由角鲨烯组成的水包油佐剂),注射后可激活骨髓来源细胞,如巨噬细胞和树突状
细胞。这些被激活的细胞会产生趋化因子,将各种免疫细胞募集到注射部位,扩大免
疫反应并帮助激活淋巴结中的B细胞和T细胞,从而增强免疫反应的强度和持续时间。
我们的在研疫苗采用世卫组织推荐的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株制成,这些病毒株在鸡胚
中培养,然后经过一系列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类似的纯化过程,最后与类MF59
佐剂混合形成多菌株配方。
在多项研究中,类MF59佐剂型流感疫苗与非佐剂型流感疫苗相比具有显著优
势,尤其是在提高抗体滴度和对老年人的疗效方面。在临床前研究中,我们的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具有很强的免疫原性,免疫后的中和抗体滴度明显高于(i)
免疫前水平和(i)非佐剂型疫苗诱导的抗体滴度。我们的在研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业 务
苗(佐剂)在毒性试验和主动过敏反应试验中也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毒性试验显示,
除了预期的佐剂相关局部炎症(短暂间歇后可恢复)外,没有明显的不良变化。在对豚
鼠的主动过敏反应试验中,接受在研疫苗低剂量0.2剂量(每只动物0.1毫升)的实验对
象显示为阴性结果,而接受高剂量1剂量(每只动物0.5毫升)的实验对象则显示为阳性
结果,表明存在剂量依赖性超敏反应。所施用的低剂量相当于计划临床用药剂量的20
倍,表明具有相当大的安全范围。
我们获批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与在研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
的目标人群不同。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专为65岁及以上人群设计,由于添
加了类MF59佐剂,免疫反应增强,提高了抗体滴度,为该年龄群体提供更佳保护。这
对老年人尤其有益,因为他们通常免疫力较弱且深知疫苗的益处。相比之下,我们获
批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适用年龄组别更广,可覆盖3岁及以上的人群。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专门针对有著更高免疫保护需求的老年人群,提供更强的防
护;而获批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各个年龄群体中有著广泛的适用性。我们的
在研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于2024年7月获得IND批准,预计将于2025年第
四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
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
我们还在开发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其作用机制、配制过程和生
产工艺与在研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相似,只是在配制过程中省掉一种乙型
流感病毒株亚型(Yamagata)。我们已于2024年10月获得在研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佐剂)IND批准,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启动I期临床试验。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剂)。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
我们正在开发一种在研重组带状疱疹(带状疱疹)疫苗,该疫苗采用自主开发的
双佐剂,适用于40岁及以上人群。带状疱疹是由机体感染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后
再激活引起的。当个人对VZV的免疫力由于衰老或免疫抑制等因素而减弱时,通常会
业 务
发生这种再激活。因此,带状疱疹的发病率会随著年龄的增长而大幅上升,并会导致
某些患者出现全身不适、发热、寒战、肌肉酸痛、头痛、瘙痒和剧烈疼痛等症状。
与一家国际制药公司开发的已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相比,我们的在研重组带
状疱疹疫苗在动物临床前研究中激发了更强的细胞介导免疫反应,这对抵抗VZV感染
至关重要,这有可能转化为更强的保护功效。我们于2024年8月获得了在研重组带状疱
疹疫苗I期及I期试验的IND批准。我们已于2025年2月启动I期试验,及于2025年7月
启动I期试验。
作用机制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利用DNA重组技术将截短的VZV糖蛋白E (gE)编码序列整合到
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中。通过这一过程可以表达并随后纯化gE蛋白抗原,从而形
成疫苗的核心成份。注射疫苗后,gE蛋白抗原在已上市类MF59和CpG1018佐剂的协
助下,激活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免疫反应。CpG1018激活浆细胞样树突状细胞(pDC)和
B细胞,促使pDC分泌促炎和抗病毒细胞因子,并迁移至淋巴组织,从而刺激辅助性T
细胞(Th1)介导反应产生。B细胞激活后其向分泌抗体的浆细胞分化。类MF59佐剂能促
进抗原摄取、促使免疫细胞向注射部位募集,并且能促使单核细胞和中性粒细胞提呈
抗原并将其转运入淋巴结。当类MF59和CpG1018佐剂联合使用时,比单独使用任何一
种佐剂更为强烈地诱导了高於单独佐剂的抗体产生和Th1型细胞免疫反应,从而迅速发
挥免疫效应,抑制病毒的再激活,有效预防带状疱疹发生。
市场机会与竞争
目前,已上市的带状疱疹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和重组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
可增强老年人体内的VZV特异性细胞介导免疫。然而,其效力会随著年龄的增长而减
弱,并在接种疫苗六至八年后显著减弱。相反,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在老年人中显示出
卓越的效力,不论受种者的年龄如何均能保持稳健效力,其免疫反应在疫苗接种后可
持续六至九年。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有两种已上市的带状
疱疹疫苗,包括一种重组疫苗和一种减毒活疫苗。截至同日,中国有15种处于临床开
发阶段的在研带状疱疹疫苗,包括10种重组疫苗和2种减毒活疫苗。
业 务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2019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了首款疫苗后,中国带状
疱疹疫苗市场呈现大幅增长,于2020年达到人民币26亿元的产值。然而,中国带状疱
疹疫苗在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方面仍面临相当大的障碍。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
料,由于监管批准数量较少、公众意识较低及价格相对较高,目前中国带状疱疹疫苗
的渗透率明显偏低,约为1.0%。预计到2033年市场将扩大至人民币238亿元,主要由
更容易感染带状疱疹的老龄化人群、疫苗接种率提高以及技术进步带来更安全及更有
效的疫苗选择所推动。为抓住增长机遇并获得市场认可,我们计划利用(i)以学术为导
向的市场拓展策略,开展以提高医护专业人员和公众对带状疱疹疫苗益处的认识为目
的教育活动;及(i)我们在研疫苗有临床试验结果(一旦可获得)为支撑的功效和安全
性,进一步实现我们在研疫苗的差异化。
我们的优势
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采用了专有的gE序列,加上高效的细胞培养体系,
使得蛋白质表达水平超过了2g/L,工艺稳定且商业规模生产成本较低。其采用一套双
佐剂系统,预期能够显著增强细胞及体液的免疫反应。与一家国际制药公司开发的已
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相比,我们的在研疫苗在动物模型中能引发更强的细胞介导
免疫反应(经ELISpot及ICS试验检测),这表明我们的疫苗可能具有更强的免疫原性。
具体而言,在ELISpot试验中,我们的疫苗能刺激更高频率的分泌IL-2和IFN-γ的细
胞;在ICS试验中,更高比例的CD4
+
T细胞表达出gE特异性细胞因子,如IL-2、IFN-γ
及TNF-α。此外,我们的在研疫苗还表现出良好的整体安全性。详情请参阅下文「-临
床前研究结果摘要」。
临床试验概要
进行中的I期临床试验
- 。该试验为一项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受试者为40岁及以上的健
康受试者。该试验的目的为评估我们的在研带状疱疹疫苗(研究疫苗)于两针方
案下在该人群中的免疫原性。
I期临床试验计划入组720名受试者,分为三个年龄组:40至49岁、50至59岁和
60岁及以上,40至49岁年龄组有200名受试者,50至59岁和60岁及以上年龄组各
有260名受试者。在40至49岁年龄组中,受试者被随机分为四个队列:60名受试
者在低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60名受试者在最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
业 务
60名受试者在对照疫苗A队列及20名受试者在安慰剂队列。在50至59岁和60岁
及以上各年龄组中,受试者被随机分为5个队列:60名受试者在低剂量佐剂型研
究疫苗队列,60名受试者在最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60名受试者在第二高
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60名受试者在对照疫苗B队列,及20名受试者在安慰
剂队列。
低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的受试者及最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的受试者将
分别在第0天及第30天各接种两针研究疫苗。第二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队列的
受试者将分别在第0天及第60天各接种两针研究疫苗。对照疫苗A队列的受试者
将在第0天接种一针对照疫苗A,并在第30天接种一针安慰剂。对照疫苗B队列的
受试者将分别在第0天及第30天各接种两针对照疫苗。安慰剂队列的受试者将分
别在第0天及第30天各接种两针安慰剂。
低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复溶后每针0.5ml(含50μg gE蛋白),双佐剂为类MF59佐
剂(0.25ml)和CpG1018 (50μg)。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复溶后每针为0.5ml(含
50μg gE蛋白),双佐剂为类MF59佐剂(0.25ml)及CpG1018 (100μg)。对照疫苗A
为已上市的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复溶后每针为0.5ml(含不少于4.3lgPFU水痘带
状疱疹活病毒)。对照疫苗B为已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与佐剂
复溶后每针为0.5ml。
于接种每针研究疫苗前及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后第1、6、12、24和36个月采集血
样。为评估体液免疫反应,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抗gE抗体水平,同时通过
膜抗原萤光抗体法检测抗VZV抗体水平。为评估细胞免疫反应,采用流式细胞
术胞内细胞因子染色,分析表达至少两种活化标志物(IFN-γ、IL-2、TNF-α和
CD40L)的CD4
+
T细胞频率。
- 。我们已于2025年7月22日启动试验。我们预期将于2025年第三季度完
成受试者入组。
进行中的I期临床试验
- 。该试验为一项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受试者为40岁及以上的健
康受试者。该试验的目的为评估我们的在研带状疱疹疫苗(研究疫苗)于两针方
案(两针之间隔30天)下在该人群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业 务
I期临床试验计划入组240名受试者,分为三个年龄组:40至49岁、50至59岁及
60岁及以上,每组80名受试者。于每个年龄组中,受试者分为两个队列:低剂
量佐剂型及高剂量佐剂型队列,每个队列包括40名受试者。各队列的受试者将按
2:1:1的比例随机分配以接种研究疫苗(低剂量佐剂型或高剂量佐剂型)、纯佐剂
及安慰剂。低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复溶后每针为0.5ml(含50μg gE蛋白),双佐剂
为类MF59佐剂(0.25ml)及CpG1018 (50μg)。高剂量佐剂型研究疫苗复溶后为每针
0.5ml(含有50μg gE蛋白),双佐剂为类MF59佐剂(0.25ml)及CpG1018 (100μg)。
佐剂复溶后为每剂0.5ml,含类MF59佐剂(0.25ml)及CpG1018 (100μg)。
于接种每针研究疫苗前及接种三天后将采集所有受试者的血液及尿液样品,以进
行全血细胞计数、血液化学及尿液分析,此外将为受试者进行心电图检查。征集
性AE(为通常与该种疫苗相关的常见及预期AE)将会于接种疫苗后30分钟内及接
种每针研究疫苗后0至14天期间记录。接种疫苗后0至30天内的非征集性AE及自
接种第一针研究疫苗起至接种第二针后整12个月期间的所有SAE及特别关注不良
事件(AESI)亦将被记录。
- 。该试验已于2025年2月启动。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完成受
试者入组,并完成初步安全性报告。
临床前研究结果摘要
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临床前研究,以确定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原
性。
- 。
毒性研究:在对大鼠进行的单剂量毒性研究中,各组动物均未出现濒死、
死亡或其他严重毒性反应,每只大鼠在研疫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大
于两剂(每剂50μg/0.5ml)。在大鼠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中,没有动物出现濒
死、死亡或其他严重毒性反应。我们在研疫苗的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用药
剂量(NOAEL)被确定为每只大鼠一剂(50μg/0.5ml)。在对食蟹猴的多次给药
毒性试验中,各组动物均未出现濒死、死亡或其他严重毒性反应。每只食
蟹猴的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用药剂量为2剂。
业 务
主动全身过敏反应试验:在哈特利豚鼠的多剂量主动全身过敏反应试验
中,通过肌肉注射连续注射三剂(隔日一次)我们的在研疫苗,试验动物出
现了极度阳性的全身过敏反应。然而,食蟹猴研究中没有出现过敏症状,
考虑到我们的在研疫苗计划临床用药频率较低,给药途径为非静脉注射,
因此推测临床用药可能不会诱发人类过敏反应或严重的过敏反应。总之,
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支持其进入人体临床试
验阶段。
- 。在小鼠及大鼠中进行的ELISpot和ICS试验中,与一家国际制药
公司开发的已上市的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相比,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
苗在IL-2、IFN-γ和TNF-α分泌细胞的频率方面激发了更强的细胞介导免疫
反应,这表明我们的疫苗可能具有更强的免疫原性。在对食蟹猴进行的类
似研究中,在研疫苗亦表现出强大的细胞介导免疫反应特征。
重要沟通和后续步骤
我们于2024年8月获得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I期及I期试验的IND批准。我们
已于2025年2月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5年7月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初步安全性报告
(其包括I期临床试验的关键安全性结果)。根据已制定的监管指南,于完成I期临床试
验的初步安全性报告后,我们利用I期临床试验的关键安全性结果,于2025年7月22日
开始I期临床试验,以评估我们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免疫原性。同时,我们计划继续
进行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I期临床试验。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
们未收到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对我们临床开发计划的疑虑或反对,在研产品的开发未发
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重组带状疱疹疫苗。
重组RSV疫苗(CHO细胞)
RSV是导致婴儿、老年人和免疫功能不全者呼吸道感染的重要病原体之一。在临
床上,它主要表现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以下呼吸道感染为主。严重病例可危及生
命。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资料,2009年至2019年,在中国,RSV在成人急性呼吸道感
染病原体中排名第二,在儿童中排名第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2024年中国
业 务
由RSV引起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新增病例约为2.0百万例,成人RSV感染的发病率随年
龄增长而增加。我们正在开发(i)在研重组RSV疫苗,为包括孕妇在内的成人提供急性
RSV感染和相关严重下呼吸道疾病的保护;及(i)在研RSV-mRNA疫苗,适用于60岁
及以上人群。详情请参阅下文「-RSV-mRNA疫苗」。
现有的RSV疫苗主要利用F蛋白作为免疫原,它以两种状态存在:融合前(pre-F)
和融合后(post-F)。pre-F蛋白的免疫原性明显高于post-F蛋白。然而,体外表达过程中
的不稳定性往会导致pre-F构象转变为效果较差的post-F构象。我们的在研重组RSV
疫苗采用了美国家过敏与传染病研究所(NIAID,详见「-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
NIAID技术许可协议」)许可的、稳定的pre-F蛋白序列,该蛋白从第一代RSV pre-F蛋
白中提取并改进,热稳定性和免疫原性得到增强。此外,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亦
添加了已上市的类MF59佐剂和CpG1018佐剂,旨在刺激更强的抗体产生和细胞免疫反
应。
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利用CHO细胞研制而成,可表达经修饰的pre-F蛋白。
我们经广泛筛选获得了能够稳定表达pre-F蛋白的高产量单克隆细胞系。在我们的临床
前研究中,它表现出比市售重组RSV疫苗更高的pre-F表达水平、更好的热稳定性和
优异的免疫原性。根据先前公布的结果,已上市重组RSV疫苗pre-F蛋白的表达量在
600mg/L至800mg/L之间。相反,我们的高产细胞系产生的pre-F蛋白为约1,000mg/L至
1,500mg/L。临床前研究显示在40℃条件下放置14天后,我们的pre-F蛋白的活性仍高
达95%以上,而已上市产品的蛋白活性降低至50%左右。由于其稳定性,与已获批的
产品不同,我们的产品采用液体剂型而非冻干剂型。在小鼠中进行的临床前免疫原性
试验中,我们在研疫苗的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显著高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在我们的
毒性研究和主动全身过敏反应试验中也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
我们于2024年12月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在研重组RSV疫苗的IND预申请并于2025
年5月向国家药监局提交了IND申请。此外,我们于2025年3月向FDA提交了在研重
组RSV疫苗的IND预申请并于2025年6月向FDA提交了IND申请。截至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我们已于GMP条件下生产三批中试规模批次原液及成品制剂,蛋白质纯度超过
95.0%,并已完成在研疫苗的稳定性及安全性测试。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重组RSV疫苗。
业 务
RSV-mRNA疫苗
我们的在研RSV-mRNA疫苗适用于60岁及以上的人群,旨在预防急性RSV感
染和相关的严重下呼吸道疾病。与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CHO细胞)相比,在研
RSV-mRNA疫苗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在研重组RSV疫苗可以为成人(包括孕妇)提供
保护,以预防与RSV相关的下呼吸道感染。而RSV-mRNA疫苗针对60岁及以上人群,
为该年龄群体提供更优异的免疫原性。通过划分不同目标人群,各在研疫苗能够针对
性地满足不同年龄群体的免疫需求,同时提升保护效果。
在研RSV-mRNA疫苗利用人造mRNA,这种mRNA被设计成以RSV pre-F蛋白编
码,并包封在脂质纳米颗粒(LNP)中,以保护mRNA不被降解并促进其被细胞吸收。进
入靶细胞后,宿主核糖体将mRNA转化成pre-F蛋白,随后表达在细胞表面。这种显示
会触发免疫系统,促进B细胞产生中和抗体,并激活T细胞介导的免疫力。我们的在研
RSV-mRNA疫苗采用了与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相同的pre-F蛋白设计,具有出色的
结构稳定性以及无非功能性外源序列。
除了保护性中和抗体外,在研疫苗设计的诱导强大细胞免疫反应的能力也是提高
老年人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免疫能力的独特优势。此外,与传统疫苗相比,mRNA疫苗
的设计和生产速度更快。一旦知道了新变异株的基因序列,就可以迅速修改mRNA序
列以编码新的抗原,从而快速对新出现的菌株作出反应,并确保疫苗的功效。
我们的RSV-mRNA疫苗在临床前动物研究中显示出良好的免疫原性,可诱导高
水平的pre-F特异性结合抗体、针对RSV A组和B组毒株的中和抗体以及抗原特异性
CD4
+
T细胞和CD8
+
T细胞反应。此外,T细胞免疫反应表现出Th1偏向性,说明疫苗
增强性疾病(VED)的风险较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在对在研疫苗进行临
床前研究。我们预计在2025年第三或第四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交IND预申请。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RSV-mRNA疫苗。
业 务
mRNA猴痘疫苗
猴痘由猴痘病毒引发,而猴痘病毒是痘病毒科正痘病毒属的一员。该病毒属包括
广泛的病毒群,包含牛痘病毒、天花病毒及鼠痘病毒等。我们的在研mRNA猴痘疫苗
是利用四价正痘病毒抗原和mRNA-LNP技术平台配制的新一代预防性疫苗。目前,我
们正在开发这种疫苗,用于18岁及以上人群预防猴痘。
在研疫苗采用了已在非临床研究中得到验证的四价正痘病毒抗原作为mRNA的编
码抗原。在临床前研究中,与中国所用的天花病毒减毒活疫苗天坛株相比,我们的在
研疫苗引发的猴痘中和抗体水平明显更高,而且它对多种正痘病毒抗原具有广谱交叉
反应性。与国外已获批的复制缺陷型猴痘疫苗相比,我们的在研mRNA猴痘疫苗具有
出色的免疫原性,为免疫力低下者(如HIV阳性者)提供了更合适的选择。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在对在研疫苗进行临床前研究,预计将于2025年
第四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交IND预申请。
我们可能无法最终成功开发及销售mRNA猴痘疫苗。
24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24)
除了适用于两岁及以上儿童的在研PSV23疫苗外,我们还在开发在研PCV24疫
苗,它有可能为更多人群提供保护,包括两岁以下的婴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
料,肺炎球菌疫苗(尤其是结合疫苗)已被证明可有效预防肺炎球菌疾病,尤其对儿童
而言。我们的在研PSV23疫苗与PCV24疫苗采用不同的技术路径,适用于不同的人
群。PSV23适用于50岁及以上的人群,或2岁以上感染风险较高的人群,采用在免疫
接种领域拥有悠久历史的成熟技术,能满足各年龄群体的广泛预防需求。相较之下,
PCV24主要用于婴幼儿,尤其是不适用PSV23的两岁以下儿童。两者在技术与适用人
群上的差异,使得各自能在目标领域内有效发挥作用,避免直接竞争。因此,我们相
信,在研PSV23和PCV24疫苗可以形成一个治疗肺炎球菌疾病的协同产品系列,这突
出了我们在推进疫苗技术的同时抓住重要市场机遇的承诺。
业 务
我们的在研PCV24疫苗可针对24种血清型肺炎球菌提供广泛的保护,显著降低脑
膜炎、肺炎和败血症等侵袭性疾病的风险。它是通过将病原微生物的多糖抗原与载体
蛋白CRM197化学结合(共轭)设计而成。这种共轭可以诱导强效持久的免疫反应,对
儿童和成人都有效。通过加强免疫记忆,我们的在研PCV24疫苗可确保在后续接触时
快速有效地产生抗体。
在研疫苗采用单一载体蛋白CRM197,以确保一致的免疫反应,同时简化生产
过程、提高可扩展性并保持成本效益。我们针对不同的肺炎球菌球荚膜多糖采用不同
的偶联技术,激活其羟基并直接与CRM197共轭,形成稳固的多糖-蛋白共轭物。该
方法旨在提高多糖的回收率和共轭物溶液的质量。此外,它还采用了无动物发酵培养
基,降低了动物源生物因子的风险,并消除了传统苯酚纯化方法的有毒残留物。我们
的PCV24加入磷酸铝佐剂,旨在加强抗原捕获及刺激强度更高的免疫反应。
在动物临床前研究中,我们的在研PCV24疫苗表现出强大的免疫原性,对所有
24种血清型诱发强烈的免疫反应。具体而言,在相同研究中,我们的在研PCV24疫苗
引发的抗体GMT水平相当于或(对于若干血清型而言)高于已上市的PCV20疫苗引发
的水平。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完成载体蛋白CRM197的工艺开发及细胞库
建立,并启动CRM197的GMP生产。此外,我们已完成工艺开发、中试放大和工艺优
化。我们计划在2025年完成临床前研究,争取在2026年第一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交
IND预申请。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PCV24。
水痘减毒活疫苗
水痘是一种由VZV引起的急性全身传染病。免疫功能正常的儿童患水痘一般有自
限性,但成人和某些高危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免疫力低下者)患水痘后病情会更严
重。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2024年中国报告的水痘病例约为516,600例。接种疫
苗仍是预防水痘的最有效措施。
我们正在开发一种在研水痘减毒活疫苗,接种对象是12月龄或以上的健康水痘易
感者。在研疫苗是利用VZV的Oka株在人二倍体细胞(MRC-5)上繁殖,并加稳定剂后
冻干制成。
业 务
接种后,我们的水痘减毒活疫苗既会产生体液免疫,也会产生细胞免疫。一旦
进入人体,减毒活病毒就会被B细胞抗原受体识别。B细胞在抗原受体识别并与抗原结
合后,被辅助性T细胞分泌的细胞因子激活。这种激活促使B细胞增殖并分化为浆细胞
和记忆B细胞。浆细胞合成并释放VZV特异性抗体,与病毒结合,阻断病毒对宿主细
胞表面的吸附,从而抑制病毒的感染和传播。此外,CD8
+
T细胞识别来自病毒的抗原
肽,激活并转化为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CTL特异性地靶向并破坏VZV感染的宿
主细胞,从而消除病毒感染的来源。
我们目前已经完成在研水痘减毒活疫苗的细胞库及毒种库的建立,并计划在2025
年第二季度开展临床前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研究,并于2026年第一季度向国家药监局提
交IND预申请。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水痘减毒活疫苗。
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
破伤风是一种由破伤风梭菌通过伤口进入人体所引起的急性特异性感染。这种病
可能非常危险,甚至会致命。一旦伤口感染,可能需要加强破伤风免疫接种。破伤风
的预防关键在于妥善处理伤口和进行免疫接种。通过主动免疫进行的一级预防包括接
种含有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以培养长期免疫力,而二级预防则采用被动免疫技术,对
急性病例采用破伤风抗毒素(TAT)或免疫球蛋白等即时免疫效应物。
我们正在研发一种含破伤风类毒素的在研疫苗,通过在适宜的培养基中培养破伤
风梭菌产生毒素,经过精制、甲醛脱毒、纯化后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我们的在研
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旨在通过免疫接种诱导机体产生保护性抗毒素抗体。
我们在制备过程中摒弃了玻璃瓶深层培养模式,使用一次性生物反应器进行破伤
风梭菌的培养。这使得我们能够实时控制温度、pH值和溶解氧水平等参数,可以获得
较高菌体密度,更利于产毒,批间更稳定。此外,我们在脱毒后增加一步层析法,以
去除大分子及杂质。这一工艺使抗原纯度达到3,500Lf(絮凝极限)╱mg蛋白氮以上,
优于中国药典标准(1,500Lf/mg蛋白氮)及美国药典标准(3,000Lf/mg蛋白氮)。
业 务
我们已完成在研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原液的工艺放大开发和中试三批次生产,
并计划在2025年第二季度开展临床前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研究,并于2025年第四季度向
国家药监局提交IND预申请。
我们最终可能无法成功开发及销售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
我们的技术转让安排
PSV23技术转让协议
于2020年5月21日,我们与北京华安科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订
立技术转让协议(「PSV23技术转让协议」),以收购当时已获IND批准的在研疫苗
PSV23。我们在北京华安为其当时的在研疫苗PSV23物色潜在受让方,并告知我们
其无意继续开发该在研疫苗时,与其结识。当时我们正计划扩充产品管线,以涵盖呼
吸道疾病预防领域,并获悉PSV23是一款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优质在研疫苗。因此,
我们决定从北京华安取得PSV23在研疫苗及相关权利。根据PSV23技术转让协议,
我们负责在北京华安的技术支持下开展临床试验及注册工作。我们承担与有关临床开
发工作相关的所有费用。PSV23的临床试验顺利完成后,我们将被列为NDA申请的
申请人,且将在其商业化后被列为上市许可持有人。PSV23的知识产权转让费为人民
币48.0百万元(「PSV23转让费」),将于达到若干发展及监管里程碑后分六期支付。
具体而言,里程碑付款包括:(i)当北京华安获得药审中心对PSV23的IND批准,并
获得中检院出具的I期临床试验样品合格报告时,支付人民币5.0百万元(「第一个里程
碑」);(i)当北京华安向我们移交包括种子库在内的所有技术资料时,支付人民币5.0百
万元(「第二个里程碑」);(i)当我们完成PSV23的I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获得中
检院出具的合格报告时,支付人民币8.0百万元(「第三个里程碑」);(iv)当我们开展生
产工艺放大研究、建成生产设施并完成生产设备安装、成功生产用于I期临床试验的
PSV23样品,并获得中检院出具的合格报告时,支付人民币10.0百万元(「第四个里程
碑」);(v)当我们完成PSV23的I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时,支付人民币10.0百万元;
及(vi)当我们获得PSV23的生产许可证并通过GMP认证后,支付人民币10.0百万元
(「最终里程碑」)。根据PSV23技术转让协议,我们已于2020年8月就第一个里程碑支
付人民币5.0百万元,并于2020年9月就第二个里程碑支付人民币5.0百万元。北京华安
亦有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即PSV23商业化后首五年各年3%的PSV23销售额。
业 务
我们自北京华安收购的在研疫苗PSV23乃基于若干相关技术(包括若干有关菌种
库构建、发酵、纯化和质量控制的方法)(「许可技术」)开发,而许可技术由天津康希
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康希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一家生物制药疫苗公司,其股
份在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185)的前身)许可予北京华安。北京华安于2015年根据
许可技术发现和开发其PSV23并提交PSV23的IND申请,之后,其于2020年终止有
关开发并将当时的在研PSV23转让予我们。鉴于我们的收购,于2021年9月18日,康
希诺与北京华安订立了原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我们与北京华安及康希诺订立了三方
技术转让协议(「PSV23三方协议」)。
根据PSV23三方协议,康希诺知悉并同意北京华安将许可技术分许可予我们。
北京华安将支付一笔新固定费用(「新固定费用」)予康希诺,而新固定费用将由我们从
应付北京华安的PSV23转让费中扣除并直接支付予康希诺。我们将于达到PSV23技
术转让协议下的第三个里程碑、第四个里程碑和最终里程碑后,分三期支付新固定费
用人民币8.1百万元予康希诺。康希诺和北京华安均同意按50:50的基准分占我们根据
PSV23技术转让协议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我们将直接分别支付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予康希诺和北京华安。根据PSV23三方协议,我们已于2023年7月就第三个里程碑
支付人民币8.0百万元,其中,人民币5.3百万元支付予北京华安,人民币2.7百万元支
付予康希诺。根据PSV23三方协议及诚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目前拥
有开发PSV23的许可并可自主决定开发、生产和商业化PSV23。我们将于悉数支付
PSV23转让费(包括应付康希诺的新固定费用)后,拥有PSV23许可技术的所有权连
同我们在开发PSV23期间创造的其他知识产权及技术知识。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与北京华安和康希诺并无发生任何重大纠纷。
NIAID技术许可协议
我们于2023年4月10日与美国家过敏和传染病研究所(NIAID)订立了技术许可
协议,据此,我们于中国、拉丁美洲、加拿大、亚洲及亚太地区、美国、非洲及欧洲
获授非独家许可,可在预防、治愈、减轻、治疗RSV人类感染的RSV疫苗领域生产、
使用、销售我们使用与RSV融合前F (RSVpreF)抗原序列相关的NIAID技术和其他技术
信息的任何产品。我们签订该协议是为了将产品管线扩充至RSV疫苗领域,而这需要
业 务
取得NIAID的RSV抗原序列授权。NIAID定期授予此类专利,我们亦按照其网站上的
指示,从NIAID获得了相关授权。我们于2023年向NIAID支付许可费预付款。随著我
们推进RSV疫苗的开发,我们亦同意向NIAID支付若干里程碑付款和商业化后的特许
权使用费。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正利用NIAID技术开发我们的在研重组RSV
疫苗和在研RSV-mRNA疫苗,该两种疫苗仍处于临床前阶段。根据我们与NIAID签订
的协议,除已获授权的NIAID技术外,我们对在研重组RSV疫苗及在研RSV-mRNA疫
苗所涉及的所有重要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享有独家所有权,并可自主开发、生产及商
业化上述在研产品。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与NIAID之间并
无发生任何重大纠纷。
研发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生产商,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
统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我们已经建立由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及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以及其他11种在研疫苗组成的疫苗组合。我们相
信,研发对于我们在业内保持竞争力至关重要,并且我们已进行强大的研发布局,以
识别和开发具有高潜力和高质量的疫苗。我们通过自有团队以及委聘外部CRO(这符合
行业惯例)开展研发活动。
自有研发团队
我们的自有研发团队负责在研疫苗开发的所有阶段,从临床前研究、实验室研究
到临床试验、监管备案及生产工艺开发。我们的研发活动由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团队领
导。我们的自有研发团队由临床前团队、临床开发团队及监管事务团队组成。在我们
的疫苗开发平台的支持下,我们的临床前团队负责抗原分子的设计及优化、工艺开发
及优化、免疫原性研究、方法开发及质量研究。我们的临床前团队由陈则博士(我们的
首席科学家,于病毒学、制药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近28年经验)及熊野林博士(于制药
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超过35年经验,目前负责监督我们的mRNA疫苗研究平台及多糖
结合技术平台)带领。我们的主要临床前开发人员还包括张洪波博士(我们的微生物与
免疫学研究平台负责人)、刘志华博士(我们的研发团队项目负责人)、徐奇先生(我们
的工艺开发部门经理)和冷文娜女士(我们的质量研究部门经理),各自在疫苗研发方
面拥有约十年的经验。我们的临床开发团队由李广富先生领导,他在制药行业拥有逾
业 务
20年经验,于加入我们之前,曾在多家生物技术公司担任临床试验负责人。该团队监
督临床试验的设计及进行以及所有在研产品研究报告的起草及审阅。我们的监管事务
团队监督我们产品及在研产品监管备案的申请及持续管理。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我们的自有研发团队由86名成员组成,其中45.3%拥有博士或硕士学历,主修免疫
学、分子生物学、病原生物学、临床医学或相关专业。
我们的核心研发团队自2016年及2018年起分别致力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和狂犬病在研疫苗的开发。我们的核心研发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 :张女士于疫苗开发方面有逾30年经验,于2016年4月加入本
集团。彼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开发初期阶段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监
督开发的关键方面,例如工艺开发及优化过程、I期临床样品制备及测试、
临床试验选址、方案审核、与伦理委员会沟通及获得必要批准。张女士于
2018年退任,但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担任本集团高
级技术专家;
- :拥有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的博士学位及约20年生物医药行
业的经验,付先生于多个机构及公司任职,包括于2016年10月加入本集团
前于中国药审中心担任基础医学博士后研究员。付先生担任我们的研发总
监及技术顾问并于其后负责监督狂犬病在研疫苗的开发。彼监督开发的主
要方面,例如设立细胞库及种子库,疫苗药物质生产及配方的工艺参数
优化。付先生于2023年4月退任;
- :持有生物技术学士学位及植物学硕士学位,拥有约十年的疫苗
研发经验。徐先生于2016年5月加入本集团,并积极参与我们在研狂犬病
疫苗的临床前开发,监督我们在研狂犬病疫苗开发的早期阶段。其职责包
括工艺开发、优化、试点测试以及稳定性及安全性研究。于往绩记录期间
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徐先生仍受雇于本集团;
- :拥有水生物学硕士学位及约十年的疫苗研发经验,冷女士
于2016年5月加入本集团,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在研狂犬
病疫苗的临床前开发作出贡献。其职责包括建立及测试物理化学方法及样
品测试。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冷女士仍受雇于本集
团;
业 务
- :拥有生物工程学士学位及于生物技术方面拥有逾十年经验的
专家。贾先生于2018年10月加入本集团。彼参与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的开发,专注于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验证及修改工艺参数以确保
疫苗生产符合GMP规范。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贾先
生仍受雇于本集团;
- :在制药行业拥有逾20年的经验并具备中医药背景。李先生于
2021年4月加入本集团,此前曾担任多家生物技术公司的临床试验负责人。
彼监督多种在研疫苗的临床开发,包括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于往绩记
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李先生仍受雇于本集团;
- :拥有制药工程学士学位及逾十年药物开发经验。You女士于
2018年10月加入本集团。彼为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开发作出贡献,专注
于与原料药生产相关的工作。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You女士仍受雇于本集团;
- :拥有逾十年生物技术行业经验,An女士于2018年10月加入本集
团。彼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开发作出贡献,专注于质量控
制及生产活动。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An女士仍受雇
于本集团;
- :拥有逾十年疫苗开发经验,Jiang女士于2018年11月加入本
集团。彼为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开发作出贡献,专注于工艺
优化。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Jiang女士仍受雇于本集
团;及
- :拥有逾十年制药行业经验,Chen女士于2016年7月加入本集
团。彼为我们的在研狂犬病疫苗的开发作出贡献,专注于质量控制相关工
作。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Chen女士仍受雇于本集团。
业 务
自有研发流程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疫苗产品及在研疫苗的研发主要由我们的自有研发团队
进行。以下概述了我们于在研疫苗开发方面的自有研发流程。
- 。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主要负责研究拟开发在研产品。我们通常
于开始研发活动前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基于技术壁垒、竞争格局及疾病患
病率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我们的管理团队将审阅该研究并确定我们是否应
进行进一步的研发活动。
- 。对于每种通过发现阶段研究的在研疫苗,我们将建立一个特
定的产品开发团队,直接负责临床前研发活动。该团队将得到来自不同疫
苗开发平台及研发职能(包括工艺开发及质量研究)的人员支持。
- 。我们的临床管理团队会与研究人员及监管机构密切跟进,以确
保我们的临床试验高效进行,以及临床试验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均可及时解
决。此外,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还委聘信誉良好的CRO管理、开展及支持
我们的临床试验。详情请参阅下文「-与CRO合作」。
- 。我们于临床前及临床开发过程中持续进行CMC开发,包
括工艺开发及质量研究。CMC的持续开发旨在解决我们在临床试验及扩大
产能规模期间观察到的问题及风险,确保工艺性能一致性、产品质量、安
全性及有效性,并满足上市批准的监管预期。
监管事务
我们的监管事务团队负责在研疫苗从临床研究到商业化阶段的监管审批流程,包
括汇编IND申请和BLA的申请资料、处理相关监管机构的问询以及监察正在进行的研
发项目,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监管事务团队成员深谙国家药监局等相关政
府机构的监管流程,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成功获得了国家药监局的九项在研
疫苗的IND批准。我们相信团队在处理监管程序方面的丰富经验将对我们的商业成功
至关重要。
业 务
我们的疫苗开发平台
为支持在研疫苗的开发,我们的研发团队已建立、管理及营运各种疫苗开发平
台。该等平台为全面评估及生产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确保每种疫苗均获精确及有效
开发。例如,随著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研制,我们在大规模扩增平台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了微生物及免疫研究平台,满足大规模病毒培养的需求、建立感染模型及进
行免疫原性评价。随著我们产品线的扩大,需要建立额外的平台以应对额外的技术要
求,例如基因工程及蛋白质表达与纯化平台以及mRNA疫苗研究平台,用于开发重组
及mRNA疫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建立三个全面的疫苗开发支持平台,
即我们的基因工程和蛋白表达与纯化平台、mRNA疫苗研究平台及佐剂开发与生产平
台,能够发现和开发各种类别的新疫苗。我们亦辅之以独特的专有技术平台(包括我们
的大规模扩增平台、多糖结合技术平台及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以进一步提升我
们的研发能力。
基因工程及蛋白表达与纯化平台
我们的基因工程及蛋白表达与纯化平台致力于原核细胞及真核细胞(两个主要蛋
白质表达系统)的上游发酵及下游纯化工艺以及制剂筛选工艺的研发。该平台亦负责
多种基于蛋白在研疫苗的中试规模GMP生产,包括我们的PCV24(利用原核表达系统)
及重组带状疱疹疫苗以及重组RSV疫苗(利用真核表达系统)。原核细胞系统为简单蛋
白质生产提供了一种更简单的机制,而真核系统,如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则促
进对治疗应用至关重要的更复杂的蛋白质修饰。例如,就CHO细胞重组疫苗而言,我
们合成靶基因并将该等基因整合至重组表达载体,然后导入CHO细胞。接著我们筛选
CHO细胞以选择一种单克隆细胞系,该细胞系可以稳定地表达我们细胞库所需的蛋白
质。该平台亦负责中试样品的制备。这一综合性平台使我们能够高效地推进从发现到
符合GMP标准生产的疫苗开发流程,并且支持我们的在研PCV、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
苗及在研重组RSV疫苗的开发。
业 务
mRNA疫苗研究平台
我们的mRNA疫苗研究平台致力于mRNA分子设计、mRNA合成及纯化工艺、
mRNA包封及mRNA疫苗冻干制剂的开发及优化。我们的mRNA疫苗采用成熟的设计
策略来提高mRNA的稳定性和转化效率。该平台优化了mRNA合成及纯化工艺,以保
障mRNA疫苗的质量并提高产量。mRNA包封是将mRNA递送入细胞的关键过程。该
平台旨在优化包封技术,以确保安全高效的细胞递送,确保mRNA有效靶向所需细
胞,从而保障我们的mRNA疫苗的功效。考虑到储存及运输mRNA疫苗对我们的挑
战,我们的平台包括冻干制剂的开发。这种方法成功将mRNA疫苗稳定在2°C至8°C的
温度范围内储存,使其更易于分销和储存,同时保持其产品功效,这对于提高疫苗可
获得性至关重要。这一平台确保了我们生产出高质量、高稳定性和高产量的mRNA疫
苗原液。我们的mRNA疫苗研究平台支持在研RSV-mRNA疫苗及在研mRNA猴痘疫苗
的开发。
佐剂开发与生产平台
佐剂是一种与抗原结合使用以协助抗原递呈并增强免疫反应的物质。我们的佐剂
开发与生产平台专注于复杂的佐剂吸附工艺开发及佐剂-抗原的相互作用研究。佐剂
吸附工艺在疫苗制备中至关重要,例如铝佐剂的吸附涉及抗原浓度、铝浓度、缓冲体
系、离子强度和pH值等关键工艺参数,该等参数都会对吸附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我们
的佐剂开发与生产平台还进行佐剂-抗原相互作用的全面研究,因为不同的佐剂对免
疫原性的影响不同。因此,佐剂的选择和优化对于最大化疫苗功效至关重要。佐剂开
发与生产平台负责自研角鲨烯基乳化佐剂的中试规模GMP生产,同时亦支持纳米级铝
佐剂及脂质体佐剂的开发。该平台确保我们的佐剂品质符合监管标准,能够为不同的
疫苗提供量身定制的佐剂制剂,支持我们佐剂在研三价和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以及在研吸附破伤风类毒素疫苗的开发。
业 务
大规模扩增平台
我们的大规模扩增平台旨在优化病毒培养和扩增过程,这对于大规模疫苗生产至
关重要。该平台致力于提高病毒生产的产量和质量,确保疫苗生产能够高效且有效地
满足需求。我们大规模扩增平台的主要重点包括改良鸡胚和人二倍体细胞的培养工艺
以及生物反应器病毒扩增工艺。透过改进鸡胚培养工艺,我们旨在优化收获时的病毒
复制,从而提高流感疫苗的生产能力。该平台可支持高通量鸡胚病毒扩增,每批可管
理100,000个鸡胚。尽管人二倍体细胞由于DNA残留污染极少而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但其培养工作历来具有挑战性。该平台致力于克服这些挑战以实现人二倍体细胞的大
规模培养,能够实现最佳细胞生长条件和连续传代能力,狂犬病毒液滴度达到10
CID50/ml。该平台还包括生物反应器放大系统,设计配有26套平行反应器,可利用
灌流培养或分批补料悬浮培养以实现细胞的持续高密度生长。我们亦通过改进生物反
应器病毒扩增工艺,以求降低病毒疫苗的生产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
多糖结合技术平台
我们的多糖结合技术平台负责多糖蛋白结合物的结合与纯化。结合过程的核心是
利用多糖与蛋白质之间的反应来形成稳定的化学键,进而增强免疫原性。研究重点在
于研发不同肺炎球菌血清的结合方法,以提高多糖的回收率及结合溶液的品质。换句
话说,我们的多糖结合技术平台旨在提高多糖蛋白结合在研疫苗的功效及成本效益,
注重优化多糖蛋白结合物的纯化工艺,以提升多糖结合在研疫苗的功效与安全性。我
们在多糖结合疫苗平台的帮助下开发在研PCV24。
业 务
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
我们的微生物与免疫研究平台致力于研究各种微生物的致病机制,包括各类致病
菌及病毒。该平台以传统疫苗开发原则为基础,引入优化的研发策略,含疫苗抗原设
计、配方。该平台旨在协助全面研究疫苗引发的免疫应答(及其机制),旨在综合评估
及提高疫苗的免疫原性及功效。该平台从事广泛的研发活动,例如收集不同的动物样
本、培养病毒及宿主细胞,以及建构各种动物感染模型,包括流感、RSV、狂犬病及
破伤风等动物感染模型,可全面评估疫苗的功效及初步安全性。该平台专注于监测体
液及细胞免疫、评估免疫持久性以及建立在研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案。为了评估体液免
疫,我们开展中和抗体测定,确定抗体在防止病毒感染细胞方面的功效。通过该等全
方位评估,该平台在了解我们在研疫苗的免疫特性增强及其提供强大而持久的免疫保
护所依据的机制发挥了关键作用。此外,该平台亦通过ELISPOT及流式细胞术等技术
检测及分析细胞免疫反应。
与CRO合作
按照行业规范,我们会不时委聘独立于本集团的CRO来支持我们的临床前和临
床研究。我们基于多种因素选择CRO,包括其在疫苗相关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的过往经
验、行业内的声誉和影响力、资质、其雇员的专业经验及定价。这些机构在我们在研
疫苗开发中的工作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我们的整体管理和指示。在临床前
研究方面,CRO通常会在我们的监督下根据我们的研究设计提供与我们的在研疫苗临
床前安全性和免疫原性评估相关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须委聘GLP认证的
CRO进行安全性评估研究。我们为我们的核心产品委聘CRO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及免疫
原性研究。在临床研究方面,CRO通常会根据我们的试验设计并在我们的监督下提供
复杂临床试验所需的全套服务。我们已就我们核心产品的所有已完成及进行中临床试
验委聘CRO。
业 务
我们制定了各种流程来管理和监控CRO的绩效。我们的临床开发部门负责管理整
体临床试验的流程并监督CRO的工作。我们定期与CRO举行进度会议,提供具体方向
以确保试验执行的质量及效率。我们定期亦临时对CRO进行现场审计,包括面谈其雇
员,并审阅相关试验数据及报告等文件和记录。我们将保留此类审计的正式记录并跟
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临床CRO而言,我们亦参考其过往临床试验的国家药监
局合规记录。我们的CRO亦须全力配合我们的监控及审查活动,并对此类审查中发现
的问题作出整改。
我们选定一家CRO支持我们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后,将与该机构签订协议。我们
与CRO的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 。就临床前研究而言,CRO主要帮助我们通过进行动物测试开展安全
性及免疫原性评估。就临床试验而言,CRO负责协助准备临床试验规程及
试验计划、临床监测及检查、临床研究协作、数据管理及医疗监测。
- 。就临床前研究而言,合同期限介乎六个月至五年,取决于该等研究
的估计时长。临床试验的协议通常无固定期限,且协议通常于完成相关临
床试验并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查后届满。
- 。我们通常被要求于试验及临床研究期间按相应服务的里程碑向CRO
分期付款。
- 。我们拥有所有知识产权及试验结果,CRO必须对其于
试验中获得的资料严格保密。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委聘24家、16家及
14家CRO,产生的相关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7.3百万元、人民币34.0百万元及人民币3.8
百万元。据我们所知,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委聘的所有CRO均为独立第三方。
我们的研发开支
于在研疫苗的长期开发过程中,我们的研发开支金额根据开发阶段而波动。特定
疫苗的研发开支通常在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的活跃阶段上升,在试验完成或进入临床研
究报告(CSR)编制等后期阶段后下降。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当一项NDA已提
业 务
交国家药监局审批,而我们按照正常的监管审批时间表(平均而言,疫苗的审批时间约
为18个月)等待结果时,我们疫苗的研发开支水平可能较低。当进一步的研究(如我们
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批准后研究)启动时,该疫苗的研发开支可能会再次上
升。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产生的研发开支分别为
人民币283.2百万元、人民币205.6百万元及人民币46.5百万元。其中,我们的核心产品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应占研发开支(i)于2023年分别为
人民币38.8百万元及人民币23.0百万元,占同年研发开支总额的13.7%及8.1%,以及占
同年经营开支*总额的9.4%及5.6%;(i)于2024年分别为人民币8.1百万元及人民币35.2
百万元,占同年研发开支总额的4.0%及17.1%,以及占同年经营开支总额的2.0%及
8.5%;及(i)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分别为人民币0.6百万元及人民币9.7百万
元,占同期研发开支总额的1.2%及20.9%,以及占同期经营开支总额的0.7%及11.7%。
我们一直坚定专注于研发,主要围绕推进核心产品的商业化进程展开。我们于往
绩记录期间之前一直大力投入核心产品研发,于2021年及2022年各年我们核心产品的
研发开支占比超过50%。尽管于往绩记录期间核心产品直接应占的研发开支(按百分比
计)出现波动,核心产品仍然为我们研发工作的前沿和中心。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8.8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8.1百万元,主要
是由于(i)针对3岁及以上人群的该疫苗于2023年9月实现商业化,及(i)我们于2024年6
月收到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针对6-35月龄人群的NDA后,完成了临床研究。我们狂犬
病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23.0百万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35.2百万元,
原因为我们于2023年一直在等待我们狂犬病疫苗的IND获批,同时在准备I期临床试
验,于2023年11月方才进入临床阶段。
由于我们于2025年正开展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批准后安全性研究,
并计划于2025年第三季度启动我们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我们预计于
2024年至2025年核心产品的研发开支占研发开支总额的比例将有所上升。此外,由于
我们计划于2026年继续开展我们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并于2026年启
动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用于3至8岁人群的批准后免疫方案研究和其保护作用
的批准后大规模研究,我们预计核心产品的研发开支于2026年将进一步增加,占研发
开支总额的大部分。
- ,包括研发开支、行政开支、销售开支、上市开支及其他开支
业 务
生产
生产流程
下图概述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生产流程的主要步骤。
接种培养
收获
超滤浓缩
病毒裂解和离心
层析纯化
灭活
制备
成品的灌装、测试和发布
再纯化、灭菌及过滤
业 务
以下为我们生产流程关键步骤的概述。
- 。我们以鸡胚培育流感疫苗。在将病毒种子接种至鸡胚的尿囊或
原始膀胱(即袋状空腔)之前,我们会仔细检查鸡胚。我们使用自动接种机
控制病毒种子溶液的接种浓度及体积。温度、湿度及培养时长对培养过程
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培养过程对该等参数进行了严格而精确的控制。
- 。培养后,我们检查并冷却胚胎,然后将尿囊液收集到容器中。随后
将采集的液体进行离心和澄清,分离液体和固体。
- 。澄清后的液体使用膜盒进行超滤。我们谨慎挑选适当孔径的膜
盒,并控制超滤的操作压力,以达到所需的浓缩率。
- 。我们使用化学试剂破坏病毒包膜以提取HA和NA抗原成
份,并通过离心将该等成份与蛋白杂质分离。我们同时进行病毒裂解及离
心,以产生离心溶液。
- 。溶液再经过层析纯化和洗脱成为层析溶液。
- 。我们对层析溶液样本的蛋白质含量进行检测,并加入甲醛以灭活病
毒。我们随后对该灭活溶液进行安全测试,以确认病毒已完全灭活。
- 、灭菌及过滤。然后,我们再使用超滤膜进行再纯化,洗涤及过滤
灭活溶液,随后进行杀菌及过滤,以获得一价原液。
- 。在生产出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四价中的每种一价原液后,我
们会根据已批准配方配制原液。所配制的原液在成为半成品之前还要经过
另一道灭菌和过滤工序。
- 、测试和发布。我们将产品灌装小瓶内。我们随后根据生产工
序并根据国家及国际药典对每件成品进行检验,包括标识、外观、灌装
量、化学验证、无菌性及毒性。倘测试及检验结果符合质量要求,我们将
发布成品。
业 务
生产设施和产能
生产设施和设备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所有的商业化疫苗产品(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产品)及我们在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在研疫苗均由自有团队生产。截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生产团队已有256名雇员,该团队由贾春玉先生领导,其在
疫苗生产方面拥有超过16年经验。
我们目前的生产园区位于江苏泰州的总部,建筑面积超过48,000平方米(「一号生
产园区」)。我们拥有一号生产园区所在的土地。我们的一号生产园区符合中国相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生产、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标准,且其设计符合我们目标海外市场的
有关规定标准。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通过了国家药监局或
其地方对口单位对我们的一号生产园区进行的所有GMP检查。我们的一号生产园区配
备了从国际和国内领先品牌采购的先进设备和机器,例如生物反应器、大型离心机、
超滤系统和大型纯化系统以及产品灌装和包装生产线。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
拥有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和机器。我们定期检查并维护设备和机器,确保相
关设备和机器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
并无因设备或机器故障而遭遇任何重大或长时间的生产中断。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一号生产园区已有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第一
条流感疫苗生产线」)、一条狂犬病疫苗生产线及一条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诚如我们
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尽管我们的一号生产园区配备不同疫苗的生产线,但由于各
条生产线独立运作,故在同一生产园区内生产不同疫苗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我们的第
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配备原液车间,每批次可处理10万个鸡胚,年处理量达2,000万
至3,000万个。第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亦配备疫苗产品车间,用于分装和包装流感疫
苗。制剂车间的设计年产能为每批80,000剂,或4.0百万剂四价和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我们的狂犬病疫苗生产线目前的设计年产能为5.0百万剂狂犬病疫苗,我们的肺
炎球菌疫苗生产线目前的设计年产能为15.0百万剂PSV23及PCV24。我们计划使用我
们的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生产PSV23及PCV24,以用于I期临床试验及商业化(如进
行)。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生产了1.2百万剂、1.8
百万剂及零剂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利用率分别为30.2%、45.8%及零。由于我们
的流感疫苗为针对各流感季节重点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我们生产活动的高峰期在
业 务
2024年3月至8月,期间我们的利用率达到91.5%。由于我们的第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
于有关高峰期满负荷运作
*
,而我们计划于取得我们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四价流
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适用于6-35月龄人群)的NDA批准时立即将其商业化,故截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另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正在进行工
艺验证。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的设计年产能与我们现有的生产线相同。我们预计于
2025年底前取得我们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适用于
6-35月龄人群)的NDA批准。因此,我们计划于2026年底之前完成第二条流感疫苗生
产线的GMP合规检查及投产。一旦我们的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于2026年底前投产,
我们预计于高峰期(3月至8月)我们的流感疫苗总设计产能将达到4.0百万剂。我们亦
生产少量PSV23疫苗和狂犬病疫苗用于临床试验。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
我们狂犬病疫苗生产线及肺炎球菌疫苗生产线的利用率均低于0.1%,主要是因为我们
的在研狂犬病疫苗、在研PSV23及在研PCV24尚未商业化及我们尚未开始该等在研疫
苗的大规模生产。于我们的PSV23商业化之前,我们预计未来三年内我们肺炎球菌疫
苗生产线的利用率较低。
新生产园区
为了满足临床阶段在研疫苗的市场需求,我们正在泰州总部建设二号生产园区
(「二号生产园区」)及三号生产园区(「三号生产园区」)。我们拥有二号生产园区及三号
生产园区所在的土地。我们二号生产园区及三号生产园区的设计符合中国及我们目标
海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生产、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标准。
二号生产园区
我们的二号生产园区专门用于生产流感疫苗。预计该园区可扩大我们的流感疫苗
产能,以特别应对我们用于6-35月龄以及65岁及以上人群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及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预期商品化。其规划建筑面积约82,000平方米。截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二号生产园区正在进行道路及景观施工。我们计划二号生产园区于
- ,中国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数量预计于2027年达至110.0百万剂。我们根
据当前预期,致力于2027年实现约3.5%的市场份额(相当于3.9百万剂的批签发数量)。因此,我们
预计第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将于2027年高峰期满负荷运行,故而迫切需要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
业 务
第一条流感疫苗生产线和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即将达到满负荷生产时竣工。预计我
们的二号生产园区的设计年产能为10.0百万剂流感疫苗。我们计划以未动用的信贷融
资额度和经营所得现金为该生产园区的建设提供资金。
三号生产园区
我们的三号生产园区负责生产重组蛋白疫苗(重组RSV疫苗及重组带状疱疹疫
苗)。其规划建筑面积近27,000平方米。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三号生产园区的
主体结构已经完工。我们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三号生产园区的建设,并于2026年
底前开始为I期临床试验生产重组蛋白疫苗。我们三号生产园区的初始设计年产能为
10.0百万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及10.0百万剂重组RSV疫苗。然而,通过该两种疫苗不
同的生产周期,我们将能够在10.0百万剂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基础上生产最高10.0百
万剂重组RSV疫苗。于我们的重组疫苗商业化之前,我们预计未来三年内三号生产园
区的利用率较低。诚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于有关生产园区生产两类重
组疫苗的计划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计划以未动用的信贷融资额度和经营所得
现金为该生产园区的建设提供资金。
质量管控
疫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我们努力通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产
品质量。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适用的国家标准(包括GMP标准)制定,几乎覆盖了
我们运营的每个方面,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和生产等。
质量控制体系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质量管理团队,该团队由102
名平均拥有8年质保、质量控制及验证经验的雇员组成,所有雇员均接受过有关法规、
GMP标准和质量控制分析方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业 务
我们已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国家规定及行业指引的质量管理系统,并已采纳标准
的运作程序。我们所有生产园区的设计均符合中国家药监局采纳的GMP标准。GMP
为医药生产及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产品始终按照所要求的质量标准生产。
我们一号生产园区的现时运营生产线已于中国通过GMP认证。
原材料质量控制
我们已制定有关选择原材料供应商和原材料质量控制的详细内部规则。我们仅
向经我们核实业务资质和产品质量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经我们采购部门的初步筛选
后,我们通常会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样品,并由我们的质量管理团队检验。检验结果为
我们选择供应商提供了重要依据。此外,我们还会对供应商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质量
审核,并要求供应商与我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连同我们的原材
料管理团队、检查团队及采购团队在委聘后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初步检查及定期跟进
检查。我们亦会在接到特定警示信号后对供应商进行因由检查。对于未通过检查的供
应品,我们将根据不合格品处理规程,将其转移到我们的仓库,归类为不合格供应
品。我们严格执行和遵守退换货政策,根据这些政策,我们将退还任何不符合质量控
制标准的不合格原材料供应品。
生产质量控制
我们的质量管理团队负责通过定期现场检查确保我们的制造工序始终符合适用
标准。在完成每个生产步骤后,我们都会执行清洁和维护程序,以防止污染或交叉污
染,然后再进行下一个步骤。我们的每一批产品在批签发检验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内
部检验。一旦获批签发,获批次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编号)会公布于中检院网站。
我们在生产的若干阶段会对若干在制品进行抽样检测。我们的质保部门亦检查与产品
质量有关的文件,包括实验室控制记录及生产过程记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将根
据相关处置要求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为更好地监控产品质量及检测质量控制
过程中的任何风险或错误,我们已实施信息管理系统。我们亦完成了与全国疫苗电子
追溯协作平台的对接,实现疫苗可追溯。我们每一剂疫苗产品均包装在附有唯一条形
码的盒子里,而条形码包含该剂疫苗的详细信息,当中包括其流通途径。
业 务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通过了国家药监局或其地方部门
进行的所有GMP检查,且在任何检查中均未发现重大问题。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所有已售成品均获批签发,其序列号均可在中检院网站上查
找,且并无任何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
商业化
我们将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属于第二类疫苗)直接出售给区县级疾控中
心。根据《疫苗管理法》,疾控中心向疫苗供应商(例如我们)采购疫苗产品。我们负责
将疫苗运送至疾控中心,然后由疾控中心向其管控的疫苗接种点供应疫苗产品。我们
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作为第二类疫苗,在供应给这些疫苗接种点时不加价。疾
控中心可委托合格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将疫苗运送到疫苗接种点,物流服务提供商仅提
供辅助运送服务,并不拥有其运送的任何疫苗产品。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以
上仅为疫苗流通流程,疾控中心与疫苗接种点之间并无任何销售关系。
销售网络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自有销售及营销团队有54名经验丰富的员工,
涵盖销售、营销、医学事务及营运。我们的销售团队负责销售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及筹备我们在研疫苗的商业化。我们的营销团队负责制定整体营销及推广策
略、参加学术会议及与疾控中心就我们疫苗产品的医学及科学信息进行沟通。我们的
医学事务团队负责不同地区的疫苗批准后研究。我们的销售运营团队负责第三方营销
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订单管理及发货。我们委聘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根据我们自有
营销团队制定的推广计划及策略开展推广活动。透过委聘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我
们可利用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当地资源及经验协助我们进行营销及推广活动,我
们认为这是提高我们的市场覆盖率及渗透率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第三方营销服务
提供商的协助下,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团队已完成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在30个省份
的市场准入程序,并在地方采选中被超过1,100家区县级疾控中心选用。
我们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是主要在生物医药行业向疫苗公司提供区域营销
服务的专业营销服务提供商。由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仅提供营销服务且不销售任
何医疗产品,故其无须取得销售疫苗的许可。我们根据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行业
经验及专业知识、疾控中心及疫苗接种点覆盖范围等当地资源、合规及信用记录、财
业 务
务状况及管理能力选择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推广我们产品
的主要方式包括进行市场调研、组织学术会议、向我们报告我们产品最新的市场趋势
及需求、教育公众提高对疫苗接种益处的认知、宣传我们产品的优势、协助编制公开
招标文件、走访疾控中心及疫苗接种点以递送及取回文件、交叉核对发票及收回应收
款项。我们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各自在指定区域开展推广活动,且我们在一个区
或县聘请不超过一名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以确保每名疾控中心客户不会由超过一
名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
日,我们分别有37名、58名及57名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覆盖中国26个、30个及30
个省。
我们通常订立为期一年的协议,可经双方同意重续。根据我们与第三方营销服务
提供商的协议,他们须遵守有关营销活动的适用监管规定及我们的销售政策。我们与
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协议可经双方同意终止,且我们可在一系列情况下单方面终
止合同,通常包括(i)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未能有效推广我们的疫苗产品;(i)第三方
营销服务提供商违反我们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管理政策;(i)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
商违反适用于提供营销服务的任何法律法规;及(iv)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违反任何反
贿赂法。
我们通常以预先批准的预算为上限,每季度或每年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结算
服务费。服务费乃按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数量乘以每种推广活动
的费用计算,上限为预先批准的预算。于2023年及2024年,我们产生的第三方营销服
务费分别为人民币19.2百万元及人民币103.0百万元,占同年收入的36.8%及39.7%。根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与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安排属合理及符合行
业惯例。
营销策略
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工作非常重视学术推广,向目标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安全性及有
效性的专业知识以及目标疾病的资料。我们透过学术活动、定期走访、现场培训及给
药后随访,就我们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与疾控中心、当地疫苗接种点及相关医护专
业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我们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透过举办学术会议及定期走访疾
控中心等推广活动,向疾控中心推广我们的产品。彼等亦有助我们收集有关疫苗产品
的反馈意见。
业 务
我们亦已制定以下营销策略,为我们的在研疫苗开拓、渗透及开发市场。
- ,替代国内传统产品和进口产品。我们紧跟全球传染
病发病率和疫苗研发趋势,专注于以优质疫苗取代中国传统产品和进口产
品,将我们的竞争优势扩展到国际市场。我们的目标是为公众提供更多更
好的疫苗接种选择。我们所有的产品及在研产品目前或预计在中国被归类
为第二类疫苗。按剂量计算,第二类疫苗市场销量较小,但价值高于第一
类疫苗市场,因此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请参阅「行业概览-人用疫苗市
场概览-中国人用疫苗市场」。我们相信,我们的在研产品因自身质量及
创新性可进行有效竞争,并将能够满足第二类疫苗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
- 。我们从事学术推广活动及参加学术会议,
期间我们的科学家及商业化团队与医护专业人员(包括疾控中心、医生及
KOL)就最新行业趋势、研究进展及我们在研产品的优势进行信息交流及
学术讨论。
- 。我们计划透过针对高危人群(如孕妇及慢性病患
者)提高公众对不同人群接种疫苗益处的认识。我们亦计划进行全面的研究
及分析,以更好地了解目标市场及人群,从而制定更有效的销售及营销策
略。
具体而言,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而言,我们依赖自有销售及营销
团队执行以学术为导向的整体市场拓展策略。我们计划通过提高大众对流感疫苗的认
知,进一步扩大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市场渗透率和推广范围。我们的公众教育
工作著重于传递疫苗开发的科学严谨性、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业内创新,旨在建立
公众信任并鼓励主要人群提高疫苗接种率。我们亦计划通过结合学术会议和专业人士
访问等线下活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可获得性。根据行业惯例,我们亦委聘第三方
营销服务提供商以支持日常营销活动。
尽管流感疫苗未被纳入中国家免疫规划,但一些地区已针对特定人群启动免费
疫苗接种计划,该等地区内流感疫苗费用由当地政府或疫苗接种诊所支付。例如,北
京市于2024年9月至11月底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小学及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医疗
流通过程 | |
---|---|
研发╱生物技术公司 疫苗生产商 | |
资金流 |
业 务
衞生、疾病控制、养老机构等关键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和重大活动应急人员免费接种
疫苗。浙江省自每年9月起为60岁及以上的居民免费接种疫苗。广东省、山东省和辽
宁省等其他许多地区也实施了类似计划。在大部分已启动免费流感疫苗接种计划的地
区,三价流感减毒活疫苗及三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获选用于免费疫苗接种,该两种疫
苗通常比其他类型的流感疫苗便宜。在已启动免费流感疫苗接种计划的地区,我们将
坚定不移地执行我们的整体营销策略,著重开展学术推广,我们相信有关免费流感疫
苗接种计划不会对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市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原因
为(i)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目前的免费流感疫苗接种计划主要针对60岁及以上
的老年人群,而我们的疫苗迎合更广泛的人群-所有三岁及以上的个人;(i)我们的疫
苗在技术方法和由此产生的安全性方面与市场上现有的主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不同;
及(i)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与三价流感疫苗形成差异化,后者构成免费疫苗
接种计划项下提供的大部分流感疫苗(按保护范围计)。为了扩大我们在免费流感疫苗
接种计划地区的覆盖范围,我们计划通过学术会议和专业人士访问等线下活动,提高
产品的知名度和可获得性。通过重视专业的学术推广和与当地营销服务提供商的紧密
合作,我们计划建立一个差异化的高端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品牌形象,确保在疫苗接
种点被更广泛地采用。
销售流程
以下流程图概述中国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流程。
疫苗接种点
第二类疫苗
(自费)
区╱县
疾控中心
省级
公开招标平台
配送
通过省级
公开招标
平台招标
及采购
下订单
分发
结算结算付款
疫苗接种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为了向区县级疾控中心销售我们的疫苗产品,我们会参加省级公开招标,之后再
参加区县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地方采选程序。完成地方采选程序后,区县级疾控中心会
基于从疫苗接种点收集的疫苗需求,与我们商谈供应量,而供应量将写入我们的销售
协议。之后我们聘请物流公司,安排将我们的疫苗产品通过冷链运输至各区县级疾控
中心。向我们完成采购后,疾控中心向其管控的疫苗接种点供应疫苗产品。诚如我们
业 务
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以上仅为疫苗流通流程,疾控中心与疫苗接种点之间并无任
何销售关系。根据我们与疾控中心订立的协议,产品从疾控中心到疫苗接种点的流通
过程由疾控中心管理,相关配送费用及运输风险由疾控中心承担。因此,我们不承担
从疾控中心到疫苗接种点的流通过程中的任何运输费用,亦不承担于该流通过程中因
疫苗处理不当而产生的产品责任。在中国,接种第二类疫苗对于公众而言并非强制性
要求,且疫苗接种者可自由选择疫苗产品及在疫苗接种点接种疫苗。由于第二类疫苗
不在国家报销范围之内,疫苗接种者或其保险公司须承担疫苗成本或接种费用(如有)。
公开招标
我们须参与省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公开招标及重新招标程序才能在中国销售我们
的产品(为或预计将为第二类疫苗)。对于第二类疫苗,公开招标及重新招标是进入有
关省份市场的准入条件。公开招标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一旦我们在某个省份的
公开招标中标,我们将有资格向该省份的疾控中心销售疫苗(须参加地方采选程序),
有效期通常为一年。重新招标则不定时举行,一旦中标,有效期通常直至该省举行下
次公开招标为止。公开招标后,我们必须参与区县级疾控中心举行的地方采选程序才
能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特定区县级疾控中心。地方采选程序视乎各区县的具体安排而
定,通常每季度或每半年举行。一经区县级疾控中心选定,我们才可与疾控中心订立
销售协议,当中将订明供应量。区县级疾控中心可持续向我们进行采购,直至该省份
举行下次公开招标为止。公开招标及地方采选并无指明任何拟准入的配额或数量,各
疾控中心根据疫苗接种点的需求与我们协商实际供应量。我们一般与竞争对手就产品
的技术设计、注册分类、投标价格、临床疗效及质量以及声誉进行竞争。我们的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销往区县级疾控中心。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参与30个
省份的公开招标,已完成全部30个省份的市场准入程序,投标中标率为100.0%。透过
公开招标中标,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已被超过1,100家区县级疾控中心选
用。
定价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二类疫苗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定价原则,即市场主体普遍
理解为参考市场因素和疾控中心的采购需求定价。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而言,我们参与省级集中投标程序,在此之前我们亦以合理及独立的方式设定投标价
格。倘我们中标,我们的投标价格将成为该产品在相关省份的售价。因此,我们及竞
争对手将考虑并向相关疾控中心提交定价信息。我们产品的投标价格为省疾控中心考
业 务
虑的因素之一。由于第二类疫苗由接种者支付,因此我们对该等疫苗的定价主要由市
场驱动。我们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我们的生产成本、投标过程中竞品的报价、我们的
技术优势、产品质量及市场趋势、接种者的购买力以及供需水平变化等。就我们的四
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而言,我们在中国不同省份设定统一的投标价格,即每针人民
币319元。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价格乃主要经考虑国内和国际现有流感疫苗
的价格以及对生产成本的评估而厘定。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较先前上市的
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包括一个额外的纯化步骤,即去除内部
病毒蛋白,仅保留高纯度的HA和NA抗原,因而与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相比,安全性及
生产成本均更高。相应地,每针人民币319元的定价高于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定价,与
国外上市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相当,后者的定价一般在每针人民币300元至人民
币500元左右。
疫苗运输和存储
疫苗产品的温度、卫生及物理密封是我们储存及运输过程的关键方面。《疫苗管
理法》要求在疫苗的运输全程中采用冷链运输和冷链储存方式,以确保对温度的持续监
控。我们亦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追踪系统,对运输、储存过程中疫苗的温度进行
适当记录。请参阅「监管概览」。为完全符合这些要求,我们已聘请具有冷链能力的物
流公司来运输产品。我们选择物流公司时会考虑其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行业标
准、质量、价格、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及口碑。我们仅将运输服务委托给具备冷链运
输资质的物流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有25名物流服务提供商,他们均为
独立第三方。
我们通常与物流公司订立一至两年的协议。为确保我们的物流服务提供商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我们与物流公司的协议要求其提供冷链运输服务,并设有适合疫苗或医
疗产品的追踪系统。交付后,物流公司须提供运输全程的温度监测记录,我们有权检
查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物流公司亦有责任按时交付我们的产品,并对运输过程
中的损失及损坏负责。即使疾控中心通常会要求物流公司提供相关许可证以证明其有
资格运输疫苗产品,我们亦会定期审核物流公司以确保其服务质量。我们在多种情形
下可单方面终止与物流公司的协议,通常包括(i)物流公司未能遵守协议条款;(i)物流
业 务
公司未通过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我们的定期审查;(i)物流公司涉及弄虚作假、伪造单据
或隐瞒重大错误;或(iv)我们因物流公司的作为╱不作为而蒙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于
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主动终止与四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关系,主要原因为我们转向更具
成本效益的物流公司。我们向物流公司的付款一般按月结算。运输费用根据配送疫苗
的数量厘定。如遇退货,物流公司提供免费的常温运输服务或优惠价格的冷链运输服
务。除委聘冷链物流公司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使用了位于24个省份的24
个符合条件的仓储中心。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产
生的疫苗运输及储存费用分别为人民币0.9百万元、人民币6.1百万元及人民币70,768.0
元。
售后服务
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团队负责售后与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及时收集反馈。倘我们接
获产品的投诉,我们的负责联络人会转发至相关部门,其随后将跟进有关投诉。我们
的药物警戒团队及质量控制部门处理涉及不良反应的投诉。我们的质量控制部门会进
行内部调查并向销售及营销部门报告,然后由销售及营销部门答复投诉的客户。他们
亦会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并与包括我们药物警戒团队在内的其他部门内部协调以作出
回应,直至投诉得到解决。我们还制定了自查和召回协议,以于我们认为有必要时启
动召回。若我们发起产品召回,则须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接获疫苗产品质量的任何重大投诉或卷入任何因客户投诉而
产生的重大诉讼或纠纷,亦无发起产品召回。
诚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疫苗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因疫苗缺陷而引
发的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主要责任。我们就疫苗接种的不良反应投
购产品责任险,覆盖医疗费用、法律辩护费用和因接种我们的疫苗产品而引发的任何
不良反应所产生的赔偿费。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现有的保险范围总体上
符合中国的行业惯例。然而,我们所投购的保险受付款限额和承保范围限制。请参阅
「风险因素-我们的保险承保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及营业中断」。于往绩
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因使用我们的疫苗产品进行免疫接种所
产生的不良副作用或损害而提供任何赔偿。
业 务
退换货
根据行业惯例,我们接受以下产品退货:(i)过期或将要过期的未使用产品;(i)
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i)包装破损的产品;及(iv)因我们的任何过错而导致无法
销售的产品。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季节特定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
我们亦自愿接受退回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通常自次年4月起)未使用的流感疫苗。接
种者或疾控中心退货时须提供书面声明,说明退货的原因,而我们通常承担疾控中心
向我们仓库退货的费用。退货主要为流感季节结束后未售出及到期的未使用产品的退
货。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任何退回的疫苗产品。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概无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良事件或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导致的产品退
货。
倘我们预期将因向客户所授出退回部分或全部已购货品的权利而无权收取全部已
配送货品的代价,我们会确认退款负债。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
31日,我们的退款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3.3百万元、人民币84.7百万元及人民币81.0百万
元。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于2024年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及对2023年流感季节疫苗
适销性历史洞察,估计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有关的退款负债。尽管往绩记录期
间的估计销售退回基准保持不变,经计及2023年的估计退回率与实际退回率的差异,
我们已进一步调整2024年的产品退回估计。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退款负债除以同年收入及年末退款负
债总和计算的估计销售退回率分别为20.3%及24.6%。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及基
于与行业专家的访谈,估计销售退回率与同行一致。2024年录得的有关2023年销售流
感疫苗的实际产品退回为人民币21.3百万元,高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初始估
计人民币13.3百万元,实际产品退回率为32.5%,主要由于(i)鉴于我们于2023年才开始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销售,缺乏历史数据而无法准确预测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的适销性;及(i)疫苗分销的时间,即于2023年9月下旬启动销售,而这对于
流感季节而言已经较晚。2023年的估计产品退回及实际产品退回之间的差额于2024年
进行了调整。鉴于有关差额已反映于2024年的经营业绩中且仅占该年度收入的3.1%,
该差额对我们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经计及2023年估计退回率及实际退
回率之间的差额,我们估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销售退回率为24.6%。截
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录得的有关2024年销售流感疫苗的实际产品退回为人民币
业 务
43.3百万元。根据截至2025年5月31日录得的实际产品退回及我们对目前市场情况的评
估,我们预期实际产品退回将不会超过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退款负债。因此,任何
差异亦不会对我们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季节性
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流感季节主要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
的流感疫苗销售及退货受当季疫苗需求的季节性波动的影响,而这又受流感季节性爆
发及季节性流行病毒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则及规例,流感疫苗必须按照世卫组织为北
半球所推荐的流感病毒株进行生产,方能获得批签发许可,因而获准参与公开招标。
我们通常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开始为下一个流感季的生产作准备。于世卫组织公布北
半球流感疫苗推荐毒株(通常在每年2月底)后,我们会向英国家生物标准与控制研
究所(NIBSC)或其他世卫组织指定的国际标准物资供应中心提交采购该等推荐毒株的
申请。此外,我们积极关注有关流感的世卫组织刊物、全球最新资料和相关研究,以
了解最新的流感流行病学趋势。我们预计最晚于4月底之前收到新推荐毒株,在此情况
下生产部门可于5月中旬之前完成主种子批及细胞库的建立,从而开始量产。在生产
各批次药品后,我们会立即就有关批次申请批签发,而有关批准于高峰期通常耗时一
至两个月。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尽管全年均有流感病毒流行,但流感活跃的
高峰为10月至次年3月,而注射流感疫苗的高峰则在9月至次年1月。因此,我们的生
产活动旺季通常在3月至8月,且我们流感疫苗的销售则往集中在7月至9月。请参阅
「财务资料-影响我们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季节性」。
知识产权
作为一家专注于疫苗产品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公司,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对我们
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积极为我们的疫苗产品和在研产品寻求专利保护,并在适当的
时候提交涵盖若干蛋白质、配方和生产工艺的额外专利申请。为保护我们的技术和产
品,我们开发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组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中国拥有190
项专利,包括37项发明专利和153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同日,我们在中国有9项专利
申请,在海外有2项专利申请。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全部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均
为自有。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董事认为我们的核心产品及在研产品已获得足
业 务
够的专利保护。此外,我们已聘请IP顾问对我们的专利进行尽职调查,并就我们的核
心产品进行自由实施(FTO)分析,结论是我们的专利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我们计划于
我们扩展至的各海外司法权区申请专利及取得其他知识产权,并预期我们的产品将于
各有关司法权区拥有充足的专利保护。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在中国注册38个商标,在香港注册2个商标。截
至同日,我们还是中国4个域名的注册所有人。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
及一般资料」。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涉及任何可能威胁提出或待
决的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程序或接获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索赔通知,其中我们可能
是索赔人或被诉人并可能因此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列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冻干
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重要专利和专利申请。
产品╱在研产品
专利╱
申请编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名称
司法
权区状态申请日期到期日
专利拥有人╱
申请人
(1)
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四价及
三价) .
202010901382.0发明一种用于预防用亚
单位流感疫苗
存放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0年
9月1日
2040年
8月31日
本公司
202210303948.9发明一种流感病毒疫苗研
发用负压废气排放
灭菌系统
中国已授予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本公司
202210321531.5发明一种基于铁蛋白的通用
流感疫苗开发系统
中国已授予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本公司
业 务
产品╱在研产品
专利╱
申请编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名称
司法
权区状态申请日期到期日
专利拥有人╱
申请人
(1)
202310322102.4发明一种胚蛋全自动接种机中国已授予2023年
3月29日
2043年
3月28日
本公司、易慧
生物技术
202310426763.1发明一种流感疫苗生产用
浓缩纯化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3年
4月20日
2043年
4月19日
本公司、易慧
生物技术
202310623540.4发明一种接种机针头用的
消毒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3年
5月30日
2043年
5月29日
本公司、易慧
生物技术
202211338331.7发明一种流感疫苗制备用
无菌培养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2年
10月28日
2044年
10月27日
本公司
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佐剂);
重组带状疱疹
疫苗(佐剂) .
202310388310.4发明一种纳米乳佐剂中国已授予2023年
4月12日
2043年
4月11日
本公司、易慧
生物技术
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 .
202210517954.4发明一种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研发
用安全实验台
中国已授予2022年
5月12日
2042年5
月11日
本公司
202210303949.3发明一种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加工用
破乳分离系统
中国已授予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本公司
202210453638.5发明一种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用的
防震动转运箱
中国已授予2022年
4月24日
2042年
4月23日
本公司
202210714823.5发明一种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制备
摇动混合系统
中国已授予2022年
6月23日
2042年
6月22日
本公司
业 务
产品╱在研产品
专利╱
申请编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申请名称
司法
权区状态申请日期到期日
专利拥有人╱
申请人
(1)
狂犬病疫苗
(人二倍体
细胞) .
202011404241.4发明一种狂犬病疫苗研发
用培养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0年
12月3日
2040年
12月2日
本公司
202211034799.7发明一种狂犬病疫苗加工
用搅拌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2年
8月26日
2042年
8月25日
本公司
202211112152.1发明一种狂犬病疫苗生产
用加热分离装置
中国已授予2022年
9月13日
2042年
9月12日
本公司
202211083453.6发明一种基于体内外交叉的
狂犬病疫苗病毒筛选
方法及应用
中国已授予2022年
9月6日
2042年
9月5日
本公司
202411919292.9发明一种冻干人用狂犬病
疫苗及其制备方法
中国已授予2024年
12月25日
2044年
12月24日
本公司
附注:
- 、张玉辉女士、贾春玉先生、冷文
娜女士及其他13名研发团队主要成员,其中11名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留在本集团(包括张玉辉
女士,她已于2018年退任,但截至同日仍担任本集团高级技术专家)。所列与本公司在研狂犬病疫
苗相关的专利的发明人包括安有才先生、贾春玉先生、徐奇先生、冷文娜女士及其他8名本公司研
发团队主要成员,其中6名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仍为本集团员工。
数据隐私及保护
我们接收、收集及存储参与我们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身份脱敏代码及相应的临床
数据,但我们不接收、收集及存储普通公众接种者的信息,除非有任何产品投诉。我
们并无将国家机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材料传输予境外人士。我们已采取措施及程
序,以保障我们在行动中取得的数据的安全及机密性。我们仅在法律允许及临床研究
需要的情况下收集及保留数据。入组我们临床研究的参与者的个人数据及相应的临床
数据乃根据参与者协定的知情同意书收集及处理。我们要求参与临床研究的员工遵守
业 务
保密规定,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此外,我们与我们的研发合作伙伴一起实施控制
措施,以管理所有个人及临床数据的传输或处理,以确保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主管政
府机构提交个人数据传输的适用备案。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
们并无发生任何重大数据泄露或个人资料外泄事件,亦无因违反有关数据隐私及保护
的适用法律及规例而招致重大申索、诉讼、罚款或行政行动。据我们中国法律顾问告
知,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与数据传输相关的适用规则及法规。
我们的客户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客户均为区县级疾控中心,我们通常向其提供六至九个
月的信贷期。我们通常不时根据疾控中心的采购订单与其订立销售协议,而非长期协
议,且此类销售协议一般不需重续。通常,根据相关销售协议,我们需要按协议规定
的数量及时间自费向疾控中心运送产品。疾控中心有义务在接收后检查疫苗。根据销
售协议,我们须弥偿疾控中心因任何潜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任何损失。采购价须为根
据公开招标协议的规定在公开招标程序中厘定的价格,而销售协议通常需要通过电汇
支付采购价。尽管我们与疾控中心的销售协议中未订明,但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是针
对每个季节特定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自愿接收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未使
用的流感疫苗。于2023年及2024年,我们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我们同期销
售总额的30%。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合共占我们
总收入的45.3%,而我们的最大客户贡献我们总收入的23.5%。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的
前五大客户为中国一二线城市的疾控中心。下表载列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的前五大客户详情。
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业务合作年数
(人民币千元)
A.9723.53
B.286.93
C.276.53
D.194.63
E.163.83
总计 .18745.3
业 务
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为252.1天。由于疾控
中心就向供应商结算付款设有复杂的内部程序,他们的结算期有时会超出我们的一般
信贷期。然而,当他们接收疫苗时将按疫苗数量向疾控中心作出付款,由于疾控中心
为国家机关,通常具有良好信贷状况。我们密切监控尚未收回的贸易应收款项,并就
有关应收款项与疾控中心维持积极沟通,以改善我们的收款情况。我们与疾控中心的
过往应收款项收回率通常很高。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
有关收回贸易应收款项的任何重大问题。有关贸易应收款项的详情,请参阅「财务资
料-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贸易应收款项」。
原材料和供应商
我们的原材料
我们疫苗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鸡胚细胞、人白蛋白、胎牛血清、蛋白胨
及
注射
器。大部分原材料的供应范围广泛,我们可以向中国各地的众多供应商采购。某些主
要原材料,例如蛋白胨及胎牛血清,只能向中国和海外的少数供应商采购。我们已与
众多数量的供应商保持稳定的业务关系,该等供应商可保质保量提供相关原材料。于
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根据对在研疫苗临床进展以及我们疫苗产品的产量进行估计以采
购原材料,且我们尚未经历任何供应短缺。我们的原材料供应商对所供应的原材料因
质量差而直接导致的产品质量缺陷负责。根据标准供应商合同,若在产品审查时发现
质量问题,我们有权退货或换货。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遭遇与供应商的任何重
大纠纷或任何重大违反采购协议的行为,亦无遭遇主要原材料供应的任何重大短缺、
延误或价格波动的情况。
我们的供应商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包括(i)我们疫苗产品及在研产品的原
材料及耗材供应商;(i)我们研发及生产工艺的设备供应商;及(i)冷链储藏及运输服
务、建筑服务及CRO等服务提供商。我们保有一份合格供应商名单,且我们将对关键
材料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审计。我们仅自合格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我们对合格
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查,无法通过相关审查的供应商将被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单。我们通
过考虑供应商的资质、对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遵守情况、质量、价格、业务规模、
市场份额、声誉及售后服务质量选择供应商。
业 务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与供应商发生任何重大纠纷,亦无严重违反采购协
议,在原材料供应方面也没有遭遇任何重大短缺、延迟或价格波动的情况。有关原材
料供应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疫苗产品生产和供应有关的风险-如果
我们不能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成本采购规定质量的足够数量原材料,我们的业务可能受
损」。
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我们向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的前五大供
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170.8百万元、人民币199.0百万元及人民币19.8百万元,
分别占相应期间我们总采购额的约28.0%、44.5%及22.1%。于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
期间,我们向往绩记录期间各年度╱期间的最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人民币67.3
百万元、人民币94.5百万元及人民币5.2百万元,分别占相应期间我们总采购额的约
11.0%、21.1%及5.8%。
下表载列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前五大供应商的详情。
供应商主营业务
采购的
产品╱服务采购金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合作年数信贷期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A
(1)
.建 筑工程、市政工程及电
力工程
建设项目5,2095.8%6根 据合同所载的
付款时间表结
算
B
(1)
.鸡繁育原材料-鸡胚4,0514.5%730天
C
(1)
.生化产品技术研发原材料-注射器3,8154.3%330天
D
(1)
.建设及运营电网电力3,5594.0%730天
E
(1)
.鸡繁育原材料-鸡胚3,1573.5%630天
总计 .19,79122.1
业 务
供应商主营业务
采购的
产品╱服务采购金额
占总采购额
百分比合作年数信贷期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A.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及电力工程
建筑服务94,45021.15根 据合同所载
的付款时间
表结算
F
(6)
.建筑及电力安装服务建筑服务47,78210.721周╱10天╱
预付款
G
(7)
.生物制药研发及
合同制造服务
临床前技术开发24,1545.42根据合同所载
的付款时间
表结算
D.建设及运营电网电力18,2244.1630天
B.鸡繁育原材料-鸡胚14,4213.2630天
总计 .199,03144.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A.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
电力工程
建筑服务67,25311.043天
G.生物制药研发及合同
制造服务
临床前技术开发29,2214.81根据合同所载
的付款时间
表结算
H
(8)
.开发及制造
生物反应器及
实验室产品
生物反应器27,9174.6130天
I
(9)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进口设备代理服务23,8773.9215个工作日或
预付款
J
(10)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进口设备代理服务22,5303.7310天或预付款
总计 .170,79828.0
业 务
附注: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8百万元。于往绩记
录期间,我们委聘供应商A建造我们的二号生产园区和三号生产园区。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百万元。于往绩记录
期间,我们向供应商B采购鸡胚用于制造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百万元。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向供应商C采购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注射器。
- ,于往绩记录期间向本公司供电。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百万元。于往绩记录
期间,我们向供应商E采购卵胚用于制造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三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3百万元。于2024年,
我们委聘供应商F建造我们于一号生产园区的第二条流感疫苗生产线。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百万元,为
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一家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
委聘供应商G对我们的在研RSV-mRNA疫苗和在研mRNA猴痘疫苗进行临床前研究。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7百万元。
于2023年,我们向供应商H采购一号生产园区的狂犬病疫苗生产线的生物反应器。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8.0百万元。于2023
年,我们委聘供应商I为我们一号生产园区的流感疫苗生产线进口生产设备。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百万元。于2023年,我
们委聘供应商J为我们一号生产园区的流感疫苗生产线进口生产设备。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前五大供应商均非我们的客户。据我们所知,往绩记录
期间各年度╱各期间我们前五大供应商均为独立第三方。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
们的董事、其紧密联系人或据董事所知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以上的任何股东,概无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前五大供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
库存管理
我们的库存主要包括用于生产疫苗产品和研发在研疫苗的原材料和耗材、在制品
和成品。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库存分别为人民币
41.8百万元、人民币57.8百万元及人民币87.4百万元。我们建立了库存管理系统,监控
业 务
仓储过程的每个阶段。我们的部分库存有严格的储存温度要求。仓库人员负责原材料
的检验、储存及分发。原材料根据储存条件要求、用途和批号,分别存放在仓库的不
同区域。我们疫苗产品原材料的保质期主要介于两至五年。
由于我们的流感疫苗为季节性疫苗且其保质期为一年,我们根据预先批准的年度
生产计划生产疫苗并管理成品库存,该计划乃基于季节性需求及监管要求而制定。我
们亦与我们拥有订单往来的疾控中心保持定期联系,以更好地估计当地需求及调整我
们的生产计划以及其后按需要调整库存水平。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计提
存货拨备的基准符合流感疫苗生产商的行业规范。
竞争
中国和全球的疫苗市场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我们面临来自多个不同实体的潜在
竞争,该等实体包括已商业化或正在商业化或如我们一样旨在开发针对具体疾病的疫
苗的大型跨国及国内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疫苗管线、技术平台
和生产设施及工艺。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因疫苗类型而异。我们疫苗产品的目标适应
症的治疗方案亦可能限制我们疫苗产品的市场潜力。有关我们疫苗管线的市场机会和
竞争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及「-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
执照、许可和批准
作为一家在中国从事疫苗产品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公司,我们需要持有或更新
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执照和认证。我们还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审查和审计。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自相关部门取得对我们的运营而言
属重大的所有必要执照、批准和许可。下表列示我们在中国运营所持有的重要执照的
相关详情。
执照╱许可持有人发证机关签发日期到期日
药品生产
许可证.
本公司江苏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最近于2025年
7月16日重续)
2030年9月19日
实验动物使用
许可证.
本公司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29日2029年1月28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
备案 .
本公司泰州市卫健委2024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业 务
奖项和表彰
下表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获得的主要奖项和表彰的摘要。
年份奖项或表彰颁发机构
2025年 .江苏省先进级智能工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潜在
独角兽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4年 .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2024年 .泰州市工程研究中心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 .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 .泰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泰州市科技术局
2024年 .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
企业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3年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保险
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我们对运营需求和行业惯例的评估投购保单。按照
中国的行业惯例,我们已投购不同类型的保单,例如产品责任险(具体而言,针对疫苗
接种不良反应的保单)、临床试验责任险及主要人员险。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现有的
保险覆盖范围总体上符合中国的行业惯例。请参阅「风险因素-其他与我们的业务有
关的风险-我们的保险承保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及营业中断」。
业 务
雇员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共有580名雇员,其中绝大部分在中国境内。下表
载列按职能划分的雇员详情。
职能雇员人数百分比
研发 .8614.8%
生产 .25644.1%
销售及营销团队.549.3%
质保 .10217.6%
管理及行政.8214.1%
总计 .580100.0%
我们主要透过招聘网站、招聘会、第三方招聘公司及内部推荐招聘我们的雇员。
在遵守适用劳动法的情况下,我们与雇员订立个别雇佣合同,涵盖工资、雇员福利、
工作场所安全及终止理由等事项。我们的标准雇佣合同还包含保密条款和转让条款,
根据该等条款,我们拥有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发明、技术、专有技术及商业
秘密的所有权利。我们亦与所有雇员订立标准的竞业禁止协议。
为保持稳定的员工队伍及留住本公司的主要人员,我们为雇员提供具竞争力的薪
酬待遇。我们雇员的薪酬包括薪金及花红,一般视乎雇员的资格、职位及表现而定。
我们根据个人资历及经验提供薪酬待遇,通常与市场薪资水平相匹配,以在劳动市场
上保持竞争力。我们还考虑到雇员的长期成长及进步,并提供职位晋升及技术发展的
机会。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在各重大方面均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我们按照内部程序进行新员工培训,以及为所有雇员提供专业及
安全培训计划。我们亦设立了员工激励计划,以更好地留住及激励我们的雇员,合资
格参与者包括本集团的董事、管理层成员及其他主要雇员。我们的部分雇员目前由工
会代表,我们认为我们与雇员的关系良好。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我们并无发生任何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罢工或劳资纠纷。
业 务
物业
自有物业
我们的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拥有建筑面积
48,694平方米的总部大楼及一号生产园区以及三幅土地面积115,095平方米的总部及现
有及两个规划生产园区用地。
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下述
若干楼宇及设施外,我们已取得有关地块及一号生产园区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尚未取得若干用作消防水箱、锅炉泵房、污水处
理、警卫室及试剂仓库的自建配套楼宇及设施(总建筑面积为1,35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
权证。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倘我们未能取得必要
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未能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相关政府部门可能要求我们拆
除相关物业并处以建筑成本最高10%的罚款。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相关监管机构并无就该等业权瑕疵提
起任何重大行政诉讼、处以罚款或施加处罚。此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
无就有关物业的所有权产生任何纠纷。由于(i)该等物业用作配套用途,且其总建筑面
积仅占我们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约2.7%;及(i)我们已从控股东取得弥偿保证,以
弥偿本集团因该等物业权瑕疵而引致的任何申索、罚款及其他责任,我们的董事认
为,即使我们被责令拆除所有相关楼宇及设施,我们的业务营运不会出现任何重大中
断,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基于以上情形,相关政府部门因我们未能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而要求我们拆除相关配套楼宇及设施或施加任何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且
本公司不会因未拥有相关证书而被责令暂停营业。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在开始建设三号生产园区前,未曾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环
境评估文件以获得批准。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地
部门可能会下令停止施工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还可能下令恢复
施工前的原始状态,而我们的直接负责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会被依法采取行政行
动。诚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鉴于我们建设三号生产园区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600百万元,我们理论上可能被处以人民币30百万元的最高罚款。
业 务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有关监管部门概无就上述事件采取任
何重大行政行动、罚款或处罚,我们亦未收到任何命令或被告知停工或拆除有关物业
或支付相关罚款。我们已于2025年3月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环境评估文件以供批准,并
于2025年4月获得有关批准。我们亦已获得控股东提供的赔偿保证,承诺就因此事件
产生的任何申索、罚款及其他债务向本集团提供全额补偿。鉴于此,董事认为即使被
责令停止该物业建设,我们的业务运营亦不会受到重大干扰。因此,我们的中国法律
顾问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因我们未提交环境评估文件而要求我们停止施工或恢复原始
状态或施加任何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我们会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系统,防止此类事件日后发生。我们对我们的行政及法
律人员进行有关建筑施工及运营的执照和许可证要求的培训。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组成本集团物业活动部分的单一物业权益的账面值
占我们总资产的1%或以上,且概无组成本集团非物业活动部分的单一物业权益的账面
值占我们总资产的15%或以上。根据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6(2)
条,本文件获豁免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1)(b)条要求在公司(清盘及
杂项条文)条例附表三第34(2)段所述估值报告中载列所有土地或楼宇权益的规定。
租赁物业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泰州、上海及北京租赁了21处物业(总建筑面积
为6,130平方米),用于我们的日常业务营运、研发职能及员工宿舍。截至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我们尚未就16处租赁(总建筑面积为843平方米)向相关监管机关完成租赁登
记,原因是业主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未登记租赁协议
不会影响该等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相关地方房屋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我们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登记,且我们可能会因任何延迟登记而被处以每项租赁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
币10,000元的罚款,但我们认为这不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
将咨询我们的法律顾问,力争在未来的租赁磋商过程中妥善解决该问题。截至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因未登记租赁协议而受到任何处罚。
业 务
社会、健康、工作安全及环境事宜
我们遵守各种社会、健康、安全及环境法律法规,我们的运营定期接受当地政府
部门的检查。我们相信,我们的政策足以确保遵守所有社会、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法规。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我们的持续增长取决于将社会价值观融入我们的业务。
我们计划对可能受我们运营所影响的客户、供应商及更广泛社区产生持久而积极的环
境、社会及治理(「ESG」)影响。我们认同我们的环境保护责任及社会责任,并知悉可
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影响的气候相关问题。我们承诺在上市后遵守ESG报告规定。
我们的核心管理团队负责采纳及调整我们的整体ESG愿景及原则,我们计划于上
市后一年内成立ESG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评估及管理我们的ESG相关风险,并监
察我们的运营是否符合环境、健康及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已采纳公司层面的环境、健
康及安全(EHS)手册以及标准操作程序,包括有关大气、水及其他废弃物排放、有害物
质的装卸、使用、储存、处理及处置、第三方安全管理、产品监管、废弃物处理、加
工安全管理、工人健康及安全规定以及应急计划及响应的管理体系及程序。
作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我们在短期、中期及长期面临与我们的运营有关的各种
环境、健康或安全相关风险。例如,我们的运营涉及有害物质(包括化学品)的使用,
可能会产生对环境有害的废弃产品。倘我们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害物质、对
所涉人员造成伤害或污染环境,我们可能会产生与行政、民事或刑事罚款及处罚相关
的巨额成本、失去我们的许可╱证书或被勒令对业务运营作出重大调整。有关该等
风险潜在影响的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疫苗产品生产和供应有关的风
险-我们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潜在有害生物材料和其他危
险材料」及「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经营所在司法权区有关的风险-我们受环境保
护、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倘我们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罚款或
处罚,或产生可能对我们业务的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成本」。
为更好地识别、评估及管理ESG相关风险,我们已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三
废管理政策」、「安全生产政策」及「反欺诈政策」。从中长期而言,作为一家致力于可
持续发展及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公司,我们将及时了解监管标准和有关环境问题的科学
及技术解决方案的进展,并相应地更新我们的相关政策、程序及资源。
业 务
环境事宜
我们依赖不同指标计量我们的业务对环境的影响,该等指标与行业标准基本一
致。该等指标包括资源消耗量、产生的废物(包括废水及固体废物)量及温室气体排放
量。我们深明ESG对我们绿色、合规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已制定不同
目标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我们将继续采取重要措施向该等目标迈进。下表载列我们
于往绩记录期间的资源使用情况和排放相关指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3月31日
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5年
资源消耗
电力(兆瓦时).11,94422,2324,560
水(吨) .526,280238,21257,635
排放
废水(吨) .166,629155,35944,056
危险固体废物(吨).415410
温室气体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9,64515,8293,253
-范围1(直接排放).1,24218945
-范围2(间接排放).8,40315,6403,208
温室气体排放密度(吨二氧化碳当量╱
人民币百万元收入) .185601,049
(1)
附注:
- ,主要由于我们业务的季
节性导致我们于该期间的收入相对较低。请参阅「-季节性」。
资源消耗
我们将节约资源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及实验室与办公室的日常运营中,监控资源
消耗,并建立实验室及办公室内部资源耗用管理制度。我们在日常运营中积极实行节
能措施,例如安装节能设备及优化系统控制以提升生产效率。我们关注水资源问题,
积极承担保护水资源的社会责任。我们循环利用生产用水,收集雨水以部分替代生产
用水。我们还通过检查及消除地下供水管网的渗漏,尽力减少生活用水的消耗。
业 务
排放
我们产生的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如化学废物及液体)及非危险废物(如一般办公产
生的废物)。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合资格的第三方废物处理公司处理。我们设立了在线监
测系统以监测实时废水排放,并建立了水处理系统以预先处理浓缩废水并进行收集。
我们在生产设施中使用一次性生物反应器,此可显著减少灭菌的需要。在废气排放方
面,我们使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天然气锅炉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外,我们安装
了通风罩及抽油烟机等各种气体采集装置,以采集废气并以活性炭吸附剂处理后再排
放。
我们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范围1和范围2排放。范围1直接排放包括我们本身
的生产设施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能源间接排放主要包括我们使用外购电力产生
的温室气体排放。为应对国家的碳中和目标,我们积极专注于减少运营期间产生的温
室气体排放。在我们的运营以外出现但与我们的业务及ESG目标有关的其他间接排放
归类为范围3间接排放。这些排放包括上游及下游排放,如供应商在其生产原材料或一
次性用品以及产品运输期间产生的排放、雇员差旅产生的排放及相关政府机关处理污
水所用电力引致的排放。虽然我们对于直接造成范围3排放的活动的控制有限,但我
们坚信在本身运营中促进环保意识运营文化有其积极影响。这包括选择合资格境内供
应商,以尽量减少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能耗及温室气体排放、优先考虑虚拟会议以代替
不必要的差旅,以及适时升级生产设施╱方法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减少下游排
放。
随著我们的业务扩展,我们努力遏制资源消耗及排放量的增加,并力求保持相对
稳定。我们将继续采取各种环保措施限制资源消耗及排放。在资源消耗方面,我们将
(i)为我们的日常办公及生产流程安装节能设施;(i)限制商务航空旅行,尽可能以虚拟
会议取代长途跋涉的面谈;及(i)通过雇员培训及办公室政策培养环保企业文化,例如
在不使用某些系统和装置时关闭某些设备或设置自动断电功能。在废弃物产生及温室
气体排放方面,我们将(i)定期监测及评估危险废弃物产生的来源,并适时升级为更环
保的生产工艺及设施;及(i)继续与合资格的专业废弃物处理商合作,提高我们的现场
废弃物处理能力。
业 务
于2025年,我们的目标是将我们的(i)资源消耗总量及密度(主要为电力及水),
(i)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产生总量及密度,及(i)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2024年水平的
95%至105%。
于上市后,董事会将在各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其他相
关规则和法规,为各重大关键绩效指标制定目标。我们将每年检讨重大关键绩效指标
的相关目标,以确保其始终适合本集团的需要。在制定ESG相关键绩效指标的目标
时,我们将全面审慎地考虑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有关的历史消耗或排放水平,以及我
们未来的业务扩张,以期在业务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于2023年、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与环境合规事宜相关的
费用分别为人民币0.7百万元、人民币0.8百万元及人民币0.1百万元。于往绩记录期间
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与工作安全
我们努力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雇员和社区的健康与安全。我们须遵守中国
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已实施工作安全指引,当中载明了安全规程、事故
防范及事故报告。具体而言,我们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了有关病毒和细
菌存储、管理、处理及使用方面的指引。该等指引包括与病毒和细菌批次记录和检查
有关的指引、从我们的库存取得病毒和细菌的多部门批准程序,以及安全处置病毒和
细菌。我们有规定责任(包括处理若干设备和开展动物研究)的雇员须持有相关资质,
并在工作时须穿戴适当安全护具。我们定期对我们的生产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并为我
们的雇员举办工作安全培训课程。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遵守中国的相关职业健康与安
全法律法规,且同期我们并无任何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件或投诉。
业 务
社会责任
在社会责任方面,我们致力于为雇员提供公平且充满关爱的工作环境。我们在招
聘、薪酬、解雇、平等机会、多元化及反歧视方面有透明的政策。我们用人唯才,为
雇员提供平等机会是我们的企业愿景。我们鼓励任何遭遇歧视的雇员立即寻求帮助,
这也使我们能够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需求跟进问题。此外,我们还为雇员提供有关行
业及监管发展的培训计划。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我们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我们建立了综合风险管理
系统并制定了我们认为适合我们业务运营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我们的政策和程序旨在
管理和监控我们的业务表现。
为监察上市后风险管理政策及企业管治措施的持续实施情况,我们已采纳或将继
续采纳(其中包括)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 ,以审阅及监督我们的财务汇报程序以及内部控制系统。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即:李晓青女士(委员会主席)、李向
明先生及程千文先生。有关该等成员的资历详情,请参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层」;
-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关连交易及
信息披露相关政策;
- ,以确保增强其对
适用法律法规的认知及合规情况;及
- ,内容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作为香
港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
我们已于2024年10月委任一名内部控制顾问,以审核与我们主要业务流程相关
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识别待改进的不足之处,就整改措施提出建议,并审核该
等措施的执行情况。有关审核的范围乃经本集团、独家保荐人及内部控制顾问同意。
在我们的内部控制顾问审核过程中,我们识别若干内部控制事宜,并采取相应的内部
业 务
控制措施以改进该等事宜。审核期间发现的主要内部控制问题主要包括:(i)我们的企
业管治文件不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的规定;(i)我们制定的关连交易管理政策不符
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i)缺乏符合上市规则的资讯披露管理政策。我们已采纳内部控
制顾问提出的建议,而内部控制顾问已于2025年1月完成内部控制系统的跟进程序,并
无发现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存在任何其他重大缺陷。
法律程序与合规
我们可能会于正常业务过程中不时牵涉法律程序。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牵涉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
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对我们构成威胁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发生任何董事认为会单独或
共同对本公司整体造成重大经营或财务影响的不合规事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董事会的权力及职责包括决定业务及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报
告,以及行使细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力、职能及职责。下表载列董事的主要资料:
姓名年龄
加入
本集团
的日期
获委任为董事
的日期
现时在本集团
的职位职责及责任
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层
的关系
执行董事
安有才先生.58岁2015年
10月28日
2017年5月8日执行董事、
董事长
兼总经理
负责本集团
战略规划、
业务方向及
日常运营管理
何先生的
一致行动人士
李润香女士.50岁2021年
1月1日
2021年7月12日执行董事兼
首席财务官
负责本集团
日常运营管理
及财务管理
无
何一鸣先生.34岁2015年
11月1日
2019年4月1日执行董事兼
董事长
助理
负责协助董事长
处理本公司营销
管理相关事宜
安先生的
一致行动人士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姓名年龄
加入
本集团
的日期
获委任为董事
的日期
现时在本集团
的职位职责及责任
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层
的关系
非执行董事
程千文先生.56岁2019年
1月8日
2019年1月8日非执行董事负责为本集团
战略和
业务发展
提供指引
无
于建林先生.46岁2021年
7月12日
2021年7月12日非执行董事负责为本集团
战略和
业务发展
提供指引
无
杜沐先生.39岁2025年
1月8日
2025年1月8日非执行董事负责为本集团
战略和
业务发展
提供指引
无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69岁2022年
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独立非执行
董事
负责向
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无
李晓青女士.49岁2022年
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独立非执行
董事
负责向
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无
陈乘贝先生.48岁2022年
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独立非执行
董事
负责向
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执行董事
安有才先生,58岁,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控股东集团成员。安先生
于2015年10月创立本集团,自2017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以及自2019
年4月起担任董事长。彼主要负责本集团战略规划、业务方向及日常运营管理。
安先生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易慧生物技术的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彼亦自2017年4月起担任控股东江苏粜宇的董事,并于2017年4月至2023年4月
担任其总经理。
安先生拥有超过35年的管理经验,是行业资深人士,在生物科技及制药行业拥有
逾15年的经验。于1987年7月至1992年5月,彼任职于秦皇岛市制镜厂,担任工厂办公
室主任等职位。于1992年5月至1994年12月,彼任职于秦皇岛市山海关斌扬集团。安
先生于1994年12月至1997年9月及1997年10月至2005年4月分别任职于秦皇岛市第二
建筑工程公司基础分公司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础分公司。加入本集团
前,安先生曾担任多个董事及管理职位,其中大部分在生物科技行业。彼于2010年2月
至2015年7月担任北京合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于2015年10月至
2019年1月担任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于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担任
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为天士力金纳生物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董事。
安先生于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唐山工程技术学院(现称华北理工大学),主修
工业工程。安先生亦于2012年11月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并于2022年11月取得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亦于2024年12
月由江苏省泰州市医药石化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为高级工程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李润香女士,50岁,为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李女士于2021年7月获委任为我
们的执行董事。李女士自2021年1月起加入本集团,并一直担任本公司及易慧生物技术
的首席财务官。彼主要负责本集团日常运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李女士在审计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25年经验。彼曾于多间公司任职,包括
(i)信义房产咨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至2001年4月);及(i)宾士域体育
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05年8月)。于2006年2月至2015年4月,李女
士担任西班牙金武制药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彼
担任捷德太平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业务及法律事务总监。加入本集团前,于2018
年1月至2020年12月,彼担任上海腾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
李女士于1999年7月取得中国上海洋大学会计学士学位,并于2022年11月取
得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2006年5月获中国财政部授予中级会
计师资格。
何一鸣先生,34岁,为执行董事及控股东集团成员。何先生于2019年4月获委
任为我们的执行董事。何先生于2015年11月加入本公司,且自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
司董事长助理。彼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处理本公司营销管理相关事宜。
何先生于生物科技及制药行业拥有逾15年经验。加入本集团前,于2009年11
月至2015年9月,彼担任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医药销售代表。其后,于
2015年11月至2022年2月,彼加入本公司并担任行政助理及总经理助理。
何先生在修完药事管理远程课程后于2019年7月毕业于中国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
育学院。
非执行董事
程千文先生,56岁,于2019年1月获委任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为本
集团的战略及业务发展提供指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程先生在多个领域和行业拥有逾25年的管理经验。自1999年5月起,彼相继任职
于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圣博化工分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彼担任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董事。
程先生目前亦担任多个董事及管理职位,包括(i)担任泰安圣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的董事;(i)自2013年12月起担任上海忆久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i)自2015年3月
起担任上海鼎力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iv)自2016年1月起担任泰州华钧生物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的监事;(v)自2018年2月起担任南京至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
及(vi)自2021年10月起担任上海开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程先生在修完工商管理远程课程后于2013年1月毕业于中国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
育学院。
程先生曾担任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泰安恒盛化工有限公司的监
事,该等公司的营业执照由于公司未办理年检等原因而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及2006
年12月30日被吊销。诚如程先生所确认,该等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并非其本人原因,
彼未因该吊销或担任该等公司董事或监事而承担个人责任,也未有第三方因该吊销或
担任该等公司董事或监事而向其提出任何索赔。
于建林先生,46岁,于2021年7月获委任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为本
集团的战略及业务发展提供指引。
于先生在多个领域和行业拥有逾15年的管理经验。毕业后,彼曾任职于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763)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
000063)上市的公司),担任执行副总裁助理等职位。于2013年8月至2021年4月,彼担
任壮依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于2012年11月至2023年8月,彼担
任深圳彩虹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于2013年12月至2023年8月,担任广西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南宁柳沙足球训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于先生亦于2012年7月至2020年11月担任美
贝尔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于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担任深圳市杰恩
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668)的董
事。
于先生自2015年1月起担任广西三旺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并自2015年
2月起担任广西三门江森林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彼自2016年2月起任职于深
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副总裁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职务,
且自2017年1月起担任深圳市普提扬健康美活有限公司的董事。彼亦自2017年7月起担
任江西高特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自2020年3月起担任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的董事;自2020年7月起担任深圳市高特佳弘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
且自2022年2月起担任丹诺医药(苏州)有限公司的董事。
于先生于1999年7月取得中国西北工业大学飞行器动力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2
年7月取得中国华南理工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硕士学位。
杜沐先生,39岁,于2025年1月获委任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为本集
团的策略及业务发展提供指引。
杜先生于投资行业拥有逾10年的财务及管理经验。于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
彼就职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彼就职于上海复星创
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后,彼就职于上海天亿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家附
属公司,包括担任健康产业基金的基金总监。于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彼就职于
上海和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彼任职于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杜先生于2008年7月取得中国复旦大学预防医学士学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69岁,于2022年2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
李先生是行业资深人士,在生物科技及制药行业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毕业后,
彼曾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历任质量经理、研究室及生产管理室主任、部门主
管以及所长助理直至2000年。自2002年至2009年,彼曾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其后
更名为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中国生物技术」)担任经理等职务。中国生物技术于
2009年并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医药集团」),自此至2016年1月,彼任职于中
国医药集团的技术研发部。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彼担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601)的独立董事。
自2015年3月起,李先生担任北京市蛋白和抗体研发及制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
术委员会专家。李先生于2012年至2017年及自2017年起亦分别担任中国疫苗行业协会
(前称为中国医药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及副会长。彼自2021年12月起亦担任简达生
物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前称为简达生物医药(嘉兴)有限公司)董事,及自2025年5月
起担任中国疫苗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资深副会长。
李先生于1978年12月毕业于中国中山医学院并取得医学士学位。于1986年12
月,彼进一步取得中国中山医科大学医学微生物学及免疫学硕士学位。此外,李先生
由国家卫生部(现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定为研究员。
李晓青女士,49岁,于2022年2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李女士拥有逾10年的会计及财务管理经验。彼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先后任
职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自2012年9月至2018年2月,彼就职
于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领益科技」)。自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彼担任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智造」)(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
002600)财务总监。自2021年5月起,李女士一直担任深圳领胜投资有限公司(领益智
造之母公司)的高级副总裁。
李女士于1998年7月自中国厦门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李女士于2023年7
月毕业于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李女士于2013年11月取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李女士在领益智造任职期间,因未勤勉尽责履行领益智造财务总监的义务,于
2019年6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并于2019年8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警示函,内容有关领益智造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其业绩预告及业绩
简报(「该事件」)。经考虑以下原因,董事认为李女士适合担任上市规则第3.08条及第
3.09条项下规定的董事:(i)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有
关通报批评及警告函均不构成行政处罚;(i)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该等监管措
施不会取消李女士根据《中国公司法》出任何中国公司董事的资格;(i)根据对李女
士的通报批评及警告函,并无证据显示该事件涉及李女士任何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从
而影响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合适性;(iv)李女士并无受到中国证监会、其地方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调查或诉讼;(v)董事认为,李女
士自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来已充分履行其作为本公司董事的职责;及(vi)李女
士已参加香港上市公司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培训课程,以了解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的法律法规。
陈乘贝先生,48岁,于2022年2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
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陈先生在法律行业拥有近20年的经验。彼自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先后担任福
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及律师。彼其后自2007年5月至2013年7月担任北京市
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并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彼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彼亦自
2019年2月至2024年5月为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6年10月至2022
年12月,彼担任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
票代码:300348)的独立董事。自2021年5月至2025年1月,彼担任深圳市睿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先生自2022年1月起一直担任东莞市华越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2024年5月起,彼担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先生于1999年7月自中国四川大学获得市场营销学士学位,其后于2005年6月
自中国厦门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除上述及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各董事已确认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其他关系,亦无董事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三年
内于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各董事已确认,概无有关其获委任为董事的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亦无有关其获委任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各董事已确认,彼已于2025年1月6日就适用于彼根据上市规则作为上市发行人
董事的要求以及上市规则第3.09D条所载向联交所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可能会
产生的后果获取法律意见,且彼了解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义务。
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彼于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载各项因素的独立
性,且在彼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监事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下表载列有关监事的主要资料:
姓名年龄
加入
本集团
的日期
获委任为监事
的日期
现时在本集团
的职位职责及责任
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层
的关系
封浩先生.29岁2017年
5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监事兼
监事会主席
负责主持
监事会工作、
监督并向
董事会提供
独立意见
无
王曙光先生.51岁2022年
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监事负责监督
并向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无
王威先生.38岁2019年
8月29日
2025年1月2日职工代表监事负责监督
并向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无
封浩先生,29岁,于2022年2月获委任为监事,并于2025年1月获委任为监事会
主席。彼主要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监督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封先生拥有超过8年的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职业生涯,全部在本集团内铸就。彼
于2017年5月加入本集团,担任综合管理部雇员至2018年8月。于2018年9月至2019年
3月,彼担任人力行政部助理,于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晋升为人力行政部副经理且
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晋升为人力行政部经理。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彼
担任行政管理部经理。封先生自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彼亦自2020年7
月起担任易慧生物技术监事。
封先生于2017年6月毕业于中国南京审计大学,取得行政管理学士学位。
王曙光先生,51岁,于2022年2月获委任为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提供
独立意见。
王先生于生物科技及制药行业拥有逾30年经验。于1994年9月至1998年8月,彼
任职于河南省商丘市药品检验所化学室。彼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为香港科技大
学访问学者。于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彼担任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副研究员。于
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彼就职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600420)。彼亦于2016年1月至2020年10月担任深圳市高特
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除担任本公司监事外,王先生亦自2020年8月起担任上海文周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并自2020年3月起担任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688553)监事。
王先生于1994年9月毕业于中国开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称河南医药高等专科
学校)药学专业。彼于2001年9月再取得中国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理学硕士学
位,并于2004年6月取得中国复旦大学药学院药物化学博士学位。
王威先生,38岁,于2025年1月获委任为职工代表监事。彼于2019年8月加入本
集团,并自2021年11月起担任本集团信息技术部副经理。彼主要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
提供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王先生于管理信息技术团队及项目方面拥有近15年的经验。自2010年至2012年6
月,彼于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任职。其后,彼自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担任苏
州鹏欣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主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彼担任润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现称润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办公室副主任。自2016年8月至2019
年7月,彼担任泰凌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兼信息技术雇员。其后,彼于
2019年8月加入本集团,担任人力行政部信息技术雇员至2021年3月,其后自2021年3
月至2021年11月担任该部门信息技术管理团队的主管。
王先生于2009年6月毕业于中国常熟理工学院网络工程专业。彼于2010年7月获
中国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除上文及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各监事已确认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其他关系,且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三年内,我们的
监事概无于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各监事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为监事的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亦无有关彼获委任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下表载列有关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资料:
姓名年龄
加入
本集团
的日期
获委任为
高级管理层
的日期
现时在本集团
的职位职责及责任
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层
的关系
安有才先生.58岁2015年
10月28日
2017年5月8日执行董事、
董事长、
总经理
负责本集团
战略规划、
业务方向及
日常运营管理
何先生的
一致行动人士
李润香女士.50岁2021年
1月1日
2021年1月1日执行董事兼
首席财务官
负责本集团
日常运营管理及
财务管理
无
张阳女士.43岁2021年
6月15日
2021年6月15日董事会秘书兼
联席公司秘书
负责本集团
业务发展、
企业管治、
公司秘书事务
以及融资及
资本市场事务
无
陈则博士.60岁2022年
5月30日
2022年9月16日副总经理兼
首席科学家
负责本集团
产品研发
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姓名年龄
加入
本集团
的日期
获委任为
高级管理层
的日期
现时在本集团
的职位职责及责任
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层
的关系
熊野林博士.59岁2022年
3月7日
2022年9月16日副总经理负责本集团
产品研发
无
王凯先生.42岁2022年
2月22日
2022年2月22日副总经理负责本集团
产品质量管理
无
安有才先生,58岁,我们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履历请参阅本节「-
董事会-执行董事-安有才先生」。
李润香女士,50岁,我们的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其履历请参阅本节「-董事
会-执行董事-李润香女士」。
张阳女士,43岁,于2021年6月加入本集团担任董事会秘书,并于2025年1月
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彼主要负责本集团业务发展、企业管治、公司秘书事宜以及
融资及资本市场事务。
张女士在法律及投资管理拥有近18年的经验。于2007年9月至2010年4月,彼曾
在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商务法律工程师。于2010年5月至2016年12月,彼就
职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
彼担任泰州中国医药城新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法务主管等职位。于2019
年7月至2020年3月,彼重返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并担任财
务专员。彼随后于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担任泰州医药高新区华银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彼担任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江苏瑞科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79)董事会秘书。张女士亦自2022年起担任泰州市仲裁
协会的外部仲裁员,任期至2027年。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张女士于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牡丹江师范学院并取得思想政治教育学士学位;
于2007年7月,彼取得中国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于2007年2月,彼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陈则博士,60岁,于2022年5月加入本集团担任首席科学家,并自2022年9月起
担任我们的副总经理。彼主要负责本公司产品研发。
陈博士在病毒学、制药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近28年经验。于1997年4月至2000年
3月,彼在日本国立感染症研究所担任助理研究员。彼随后于1999年12月至2010年12
月担任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同时于2002年2月担任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百人
计划研究员。于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彼历任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于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彼担任上海赛伦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彼担任香港生物制品有限公
司首席科学家。
陈博士于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并取得医学士学位。彼于
1997年3月再取得东京大学病理学、免疫学及微生物学博士学位。
陈博士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过多项荣誉。于2005年至2010年,彼于担任湖南省
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期间获得中国湖南省政府授予的芙蓉学者称号。彼获委任为武
汉病毒研究所研究员,于2002年入选首届中科院百人计划人才。于2022年,彼入选国
家重大人才工程,获得来自泰州市113医药人才团队的项目资金。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熊野林博士,59岁,于2022年3月加入本集团,至今担任易慧生物技术研发副总
裁。彼亦自2022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本公司产品研发。
熊博士在制药及生物科技领域拥有逾20年经验。毕业后,彼曾任职于上海动植物
检疫局,之后于2001年在多伦多大学成为博士后研究员。于2002年3月至2021年2月,
彼任职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赛诺菲巴斯德有限公司(股票代号:SNY),最后担任的职
位为副主任首席科学家。于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彼任职于浙江健新原力制药有限
公司,最后担任的职位为产品开发执行总监。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彼担任杭州明
德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主任。
熊博士于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沈阳农业大学并取得植物保护学士学位,于1990
年3月再取得该大学的植物保护硕士学位。于1999年8月彼取得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细胞
生物学及免疫学博士学位。
王凯先生,41岁,于2022年2月加入本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彼主要负责本公司产
品质量管理。
王先生在监督质量管理方面拥有逾17年经验。于2008年10月至2018年3月,彼
任职于辽宁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最后职位为质量总监。于2017年12月至2021年12
月,彼担任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主要负责质量工作。
王先生于2008年7月毕业于中国沈阳药科大学并取得制药生物工程学士学位。于
2014年11月彼获得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程师资格。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联席公司秘书
张阳女士,43岁,为我们的董事会秘书兼联席公司秘书。有关其履历资料,请
参阅本节「-高级管理层-张阳女士」。
练少娥女士,于2025年1月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
练女士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为一家专门提供企
业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练女士于公司秘书及行政管理领域拥有逾20年经验。彼一直
为香港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提供专业企业服务。
练女士目前于多家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
练女士分别于2000年6月及2004年6月取得香港都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企
业管治硕士学位。练女士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的会员。
董事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已成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
会,并已对该等委员会授予各项职责,以协助董事会执行职务并监督本集团活动的特
定方面。
审计委员会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成立审计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附
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第2部第D.3段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由李
晓青女士、李向明先生及程千文先生组成。李晓青女士为审计委员会主席。李晓青女
士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条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i)审查及监督外聘核数师的审计工作;(i)指导我们的
内部审计工作;(i)监管我们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
(iv)审阅我们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v)履行企业管治职能;(vi)协调我们的管理
层团队、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聘核数师的沟通;及(vi)履行董事会指派及╱
或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职务及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企业
管治守则第2部第E.1段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乘贝先生、李晓青女士及李润
香女士组成。陈乘贝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i)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
以及为制定薪酬政策建立正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参考企业目标
及宗旨,审阅并批准管理团队的薪酬建议方案;(i)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
(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iv)就非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v)考虑可资比较公司
就本集团内其他职位所支付的薪金,投放的时间、职责及雇用条款;(vi)审查并批准任
何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应付予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赔偿,以确保有关赔偿
符合同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公平及适度;(vi)审查并批准与针对不当行为而解
雇或罢免董事有关的赔偿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同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公
平恰当;(vi)确保并无董事或彼任何联系人参与决定该董事本身的薪酬;(ix)评估执
行董事的绩效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x)审查董事及监事的服务协议或委任书的条款;
(xi)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审查及╱或批准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如有必要);及(xi)
履行董事会指派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职务及责任。
提名委员会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27A条成立提名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企业管治
守则第2部第B.3段的规定。提名委员会由李向明先生、李晓青女士及于建林先生组
成。李向明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席。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i)至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
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我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任
何提议变动提出建议;(i)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个人,并挑选或就挑选提名担
任董事的个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v)就董事的委
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v)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为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采纳的该等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设
的任何可衡量目标、实现目标的进度,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或
其概要;(vi)倘董事会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委任候选人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确
保有关股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委
任的决策过程及理由的详情;(vi)检讨我们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以确保董事会
可获得独立的观点及意见;(vi)向董事会报告决定或建议,惟在法律或监管限制下不
得进行有关报告则除外;及(ix)履行董事会指派及╱或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职务及责任。
战略委员会
我们已成立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安先生、程千文先生及李向明先生组成。
安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席。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检讨本集团的长期战略和重大发
展及融资计划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董事会已采纳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当中载列实现董事会多
元化的方法。本公司认同并深信董事会多元化的裨益,并认为董事会日益多元化乃支
持本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元素。本公司透过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天分、技能、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独立性、知识及
服务年期)以寻求达致董事会多元化。我们将考虑自身的商业模式及不时的具体需求,
基于唯才是用及对方于董事会的潜在贡献,甄选潜在董事会候选人。董事会所有委任
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充分顾及董事会多元化的裨益后,按客观标准考虑人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均衡的知识、技能及经验组合,包括但不限于生物技术及医
药研发及生产、医药及保健、审计、咨询、商业运营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投资及资
产管理、销售及市场营销以及法律。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在多个专业获得学位,包括医
学、卫生毒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药事管理、工业工程、控制理论、控制工
程、飞行器动力工程、管理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及法学。我们有三名来
自不同背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会计、生物技术、医药及法律行业。此外,我们
的董事年龄范围广泛,从34岁到69岁不等。
就董事会的性别多元化而言,我们深明性别多元化的重要性。董事会目前由两名
女性董事及七名男性董事组成,预计上市后将继续于董事会维持适当的性别组合。我
们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措施促进及提升本公司各层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层)的性别多元化。我们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规定,董事会在甄选及推荐合适人选供董
事会委任时,应尽可能于上市后逐步增加女性成员的比例。我们亦将确保在招聘中高
级雇员时存在性别多元化,以便我们日后将有女性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潜在继任者。
我们的目标是参考持份者的期望以及国际及当地的最佳实践建议,维持性别多元化的
适当平衡。
提名委员会负责确保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上市后,提名委员会将不时检讨董事会
多元化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以监察其持续有效性,而我们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
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情况,包括为实施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设定的任何可衡量
目标及有关达致该等目标的进度。
企业管治
本公司旨在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管治,这对发展及保障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为达
致此目标,本公司预期于上市后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惟下文所述的偏
离情况除外。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情况均须审慎考虑,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理由及有
关如何透过除严格遵守则条文以外的其他方式达致良好企业管治的解释,须于相关
期间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作出说明。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2部的守则条文第C.2.1条,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应有
所区分,不应由同一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现由安先生担任。鉴于安先生自本
集团成立以来对本集团作出的重大贡献及其丰富的经验,董事会认为,由安先生同时
担任该两个职位以有效管理及营运,符合本集团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认为偏离该
守则条文属恰当。尽管存在有关偏离,董事认为董事会能够有效地工作及履行责任,
并能及时讨论所有关键及适当事宜。此外,由于所有重大决策将在咨询董事会成员及
相关董事委员会后作出,且董事会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独立观点,因此,董事
会认为有足够保障措施以确保董事会内有充分平衡的权力。然而,董事会将根据当时
情况不时检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架构与组成,以维持本公司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常
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
我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以袍金、薪金及其他福利以及退休金计划供
款的形式向本集团收取薪酬。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已付或应付董事及监事的薪酬总额(包括薪金、津贴、实物利益、酌情花红、退休计划
供款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分别约为人民币19.5百万元、人民币16.3百万元及人民币
2.2百万元。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向董事或监事支付或应付任何款
项。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我们向五名最高薪人士支付或应付的薪金、津贴、实物利益、酌情花红、退休计划供
款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8.1百万元、人民币25.0百万元及人民
币5.0百万元。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我们并无向董事、监事或五名最高薪人士支付任何薪酬,作为加入或加入我们后的奖
励或离职补偿。此外,于同期内,我们的董事或监事概无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薪酬。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根据现行有效的安排,董事及监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薪酬总额(包括
薪金、津贴、实物利益、酌情花红、退休计划供款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估计为不超
过约人民币10.0百万元。
董事会将审阅及厘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及酬金待遇组合,并将于上
市后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将考虑可资比较公司支付的薪金、董事投入的时
间及责任以及本集团的业绩。
员工激励计划
有关员工激励计划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D. 员工
激励计划」。
竞争
我们各董事确认,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概无于与我们的业务直接或间接竞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中拥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8.10条须予披露的权益。
合规顾问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委任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规顾问。根据
上市规则第3A.23条,我们的合规顾问将于下列情况下向本公司提供意见:
- 、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 (根据上市规则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
股份及回购股份;
- ,或我
们的业务、发展或业绩与本招股章程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信息不
同;及
- 。
任期将自上市日期开始至本公司派发上市日期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的年
报当日结束。
与控股东的关系
概览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i)由安先生、江苏粜宇(一家由安先生及其配偶分别拥
有70%及30%权益的公司)及何先生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共同拥有约35.84%的股份
权益,根据一致行动人士协议,于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上一致表决前,何先生须与安
先生及江苏粜宇达成一致意见,如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须遵循安先生及江苏粜
宇的指示;及(i)江苏粜宇凭借其作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的角色,被视为于
该等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中拥有约9.72%权益。因此,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及员工持
股平台构成我们的控股东集团,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持有约45.55%的股份。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控股东集团将合共持有约41.68%的股份(假设发售量调
整权未获行使)。因此,于上市后,控股东集团成员仍将共同成为我们的控股东。
有关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于本公司股权的详情,请参阅「历
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竞争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各控股东均确认,除我们的业务外,彼等及彼
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概无在与本集团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任何业务中拥有任
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8.10条予以披露的权益。
相对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紧密联系人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于上市后我们有能力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本集团
除外)经营我们的业务,原因如下:
管理独立性
我们的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安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本集团的战略规划、业务方
向、日常运营管理。何先生为执行董事,负责协助董事长处理营销管理相关事宜。在
与控股东的关系
我们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的支持下,预计安先生及何先生各自将在上市后持续投入足
够时间处理本集团的日常运营。安先生担任江苏粜宇的执行董事,而何先生并无于江
苏粜宇担任何职务。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安先生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层成员概无于控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中担任何职务。
尽管如上文所披露,安先生在江苏粜宇及董事会中所担任的角色重叠,但在履行
其在本集团的职责时,安先生一直并将继续得到由八名其他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单独及
独立董事会以及本集团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基于此,安先生确认其参与江苏粜宇(为员
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不会影响其履行于本集团的职责。
我们的每名董事均了解其作为董事的受信责任,其中要求其为本公司的利益及最
佳利益行事,且不允许其作为董事的职责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倘本集团
与任何董事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须在本公司就该等交易的有关董事会议上放弃投票且不得计入法
定人数。
我们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企业管理及管治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彼等获委
任是为了确保我们的董事会只有在充分考虑独立和公正的意见后才会作出决定。本公
司的某些事项必须始终提交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查。
我们已采取一系列企业管治措施来管理本集团与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如
有),以支持我们的独立管理。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企业管治措施」。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认为,于上市后,本集团有能力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
紧密联系人以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管理我们的业务。
运营独立性
我们拥有完全的权利,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就本身业务运营作
出一切决定及开展本身业务运营,并将于上市后继续如此。本集团能够在不依赖控股
股东及其各自紧密联系人的情况下运营。
与控股东的关系
研发
我们拥有自己的研发职能、人员和生产设施,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
系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研发团队有86名成员,均为本集团全职雇员,
并无于控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中担任何职务。我们透过附属公司易慧生物
技术建立了自有设施,无缝支持我们从实验室规模试验、临床试验到商业规模生产的
研发活动。此外,本集团于中国及其他国家拥有190项研发及运营所需的已注册专利。
凭借该等独立研发职能、经验丰富及独立的研发团队、独立配套制造能力及自有专
利,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具备独立进行在研产品的研发及商业化所需的一切资源。
接触供应商及业务合作伙伴
我们可独立接触供应商及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供应商及业务合作伙伴基础多元
化且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无关。
运营设施及管理
我们拥有全职管理团队和员工,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进行本身
管理及运营。所有关键行政职能(包括行政、财务、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法律与合规
以及公司秘书职能)已经并将由我们自行履行,而无需依赖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
系人或获得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的支持。
雇员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所有全职雇员均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
联系人,主要透过内部推荐和外部来源(如校园招聘、招聘网站和第三方招聘机构)招
聘。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能全权独立于控股东及其各自的紧密联
系人就本身业务运营作出一切决定及开展本身业务运营,并将于上市后继续如此。
与控股东的关系
财务独立性
我们拥有独立的财务体系,根据本身业务需求进行财务决策。我们也拥有自己的
内部控制和会计系统、会计和财务部门来履行库务职能,这些部门均独立于控股东
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于往绩记录期间,安先生为本集团若干银行借款及信贷融资提供个人担保(「担保
债务」)。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并无任何并非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付
或应收控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的未偿还贷款、垫款或结余。截至本招股章程
日期,我们的控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就本集团的担保债务提供的所有担保均
已解除。我们独立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及向属独立第三方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者募集资金。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历史、发展及公司
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我们预期我们将能够向独立第三方取得融资,无需依
赖于上市后我们的控股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抵押。
基于上文所述,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能够保持财务独立性,不会过度依赖控股
东或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企业管治措施
我们的每名控股东已确认其已充分理解其以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我
们的董事认识到良好的企业管治对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性。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以
维护良好的企业管治标准,并避免本集团与控股东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a) 作为我们筹备全球发售的一部分,我们已修订组织章程细则以符合上市规
则,该细则将于上市后生效。特别是,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除非另
有规定,董事不得就批准该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同
或安排或任何其他提案的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亦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法
定人数;
与控股东的关系
(b) 其本身或其紧密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董事,须在董事会议上就可能与
我们的任何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并就该等
事项放弃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除非上市规则允许该董事出席或参
与该董事会议;
(c) 我们承诺董事会的组成应平衡,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以
确保董事会能够在决策过程中有效地行使独立判断,并向股东提供独立意
见。我们已委任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为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拥
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彼等不存在任何可能以任何重大方式干扰其独立判断
的业务或其他关系,并且能够提供公正的外部意见,以保障公众股东的利
益。有关我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我们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A.19条委任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规顾问,
该顾问将就遵守适用法律和上市规则(包括与董事职责和企业管治相关的各
项规定)向我们提供意见及指引;
(e) 本公司已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来识别关连交易。于上市后,倘本公司与控股
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进行关连交易,本公司将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及
(f)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每年审查任何持续关连交
易,并在我们的年报中确认该等交易是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对我们而言,条款不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或
从独立第三方取得的条款,且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我们股东的整体利益。
基于上文所述,我们的董事认为已实施充分及足够的企业管治措施,以管理本集
团与控股东之间可能产生的现有及潜在利益冲突,并于上市后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
主要股东
据我们的董事所知,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及假设发售量调
整权未获行使,下列人士将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予以披露的权益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于附带权利可在
所有情况下于本公司股东会上投票的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权益: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
全球发售完成后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
股东姓名╱名称
上市后将持有
的股份类别权益性质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
于有关股份
类别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安先生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2)(3)
147,718,20441.03%33,888,1528.61%34.91%
未上市股份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4)
16,267,2534.52%4,880,1761.24%5.03%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2)(3)
–113,830,05228.93%38.41%
H股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4)
–11,387,0772.89%3.84%
江苏粜宇.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2)
112,743,61131.32%33,823,0838.60%34.84%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3)
34,974,5939.72%65,0690.02%0.07%
未上市股份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4)
16,267,2534.52%4,880,1761.24%5.03%
H股实益权益
(2)
–78,920,52820.06%26.63%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3)
–34,909,5248.87%11.78%
H股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4)
–11,387,0772.89%3.84%
何先生 .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16,267,2534.52%4,880,1761.24%5.03%
未上市股份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3)
147,718,20441.03%33,888,1528.61%34.91%
H股实益权益–11,387,0772.89%3.84%
H股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的权益
(3)
–113,830,05228.93%38.41%
主要股东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
全球发售完成后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
股东姓名╱名称
上市后将持有
的股份类别权益性质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
于有关股份
类别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泰州慧达.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4)(5)
18,707,3415.20%65,0690.02%0.07%
H股实益权益
(4)(5)
–18,642,2724.74%6.29%
泰州慧新.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5)
18,707,3415.20%65,0690.02%0.07%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5)
–18,642,2724.74%6.29%
蔡达建先生
(「蔡先生」).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29,708,8848.25%14,854,4423.78%15.3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14,854,4423.78%5.01%
郭雁女士
(「郭女士」).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7)
32,945,7429.15%14,854,4423.78%15.3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7)
–18,091,3004.60%6.10%
毛慧鹏先生
(「毛先生」).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7)
32,945,7429.15%14,854,4423.78%15.3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7)
–18,091,3004.60%6.10%
南京呈益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呈益」).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29,708,8848.25%14,854,4423.78%15.3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14,854,4423.78%5.01%
南京高特佳医疗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高特佳」) .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29,708,8848.25%14,854,4423.78%15.3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6)
–14,854,4423.78%5.01%
疌泉高特佳.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6)
29,708,8848.25%14,854,4423.78%15.30%
H股实益权益–14,854,4423.78%5.01%
程先生 .未上市股份配偶权益
(8)
26,743,3647.43%–
H股配偶权益
(8)
–26,743,3646.80%9.02%
石凡会女士
(「石女士」).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8)
26,743,3647.43%–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8)
–26,743,3646.80%9.02%
主要股东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
全球发售完成后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
股东姓名╱名称
上市后将持有
的股份类别权益性质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
于有关股份
类别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上海忆久诚.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8)
26,743,3647.43%–
H股实益权益
(8)
–26,743,3646.80%9.02%
王曙光先生
(「王先生」).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21,670,7476.02%9,757,9452.48%10.05%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11,912,8023.03%4.02%
文周投资.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21,670,7476.02%9,757,9452.48%10.05%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11,912,8023.03%4.02%
株洲市国投创新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株洲国投创新」) .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11,357,9593.16%7,179,7481.82%7.40%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9)
–4,178,2111.06%1.41%
株洲市国创新药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株洲国创」).
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9)
9,645,0172.68%6,751,5121.72%6.95%
H股实益权益
(9)
–2,893,5050.74%0.98%
钱明飞(「钱先生」).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17,186,6784.77%7,734,0221.97%7.97%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9,452,6562.40%3.19%
盈科创新.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17,186,6784.77%7,734,0221.97%7.97%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9,452,6562.40%3.19%
青岛城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青岛城投」).
未上市股份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12,890,0093.58%6,445,0051.64%6.64%
H股于受控法团的权益
(10)
–6,445,0041.64%2.17%
主要股东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
全球发售完成后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
股东姓名╱名称
上市后将持有
的股份类别权益性质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1)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
于有关股份
类别的概约
股权百分比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盈科
价值创业」).
未上市股份实益权益
(10)
12,890,0093.58%6,445,0051.64%6.64%
H股实益权益
(10)
–6,445,0041.64%2.17%
附注:
- 。
- %权益,并由安先生配偶曹红女士拥有30%权益。因此,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安先生被视为于江苏粜宇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泰州慧融、泰州慧隆、泰州慧新、泰州慧宁及泰州慧
嘉各自的普通合伙人。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安先生及江苏粜宇各自被视为于泰州
慧达、泰州慧融、泰州慧隆、泰州慧新、泰州慧宁及泰州慧嘉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
关员工持股平台的详情,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员工持股平台」。
- ,何先生确认并同意,其已行事并将继续与安先生、江苏粜宇及彼
等各自在股东会及董事会议(视情况而定)就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一致行动人士协
议签署日期(即2022年12月12日)后36个月止或倘股份公开发售及上市,本公司于联交所
发售及上市后36个月止期间的管理及运营提名的董事一致行事。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安先生、江苏粜宇及何先生各自被视为于彼此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持有其约58.26%合伙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泰州慧新被视为于泰州慧达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而南京高特佳由蔡先生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持
有5%权益,由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持有20%权益,以及由南京
呈益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持有55%权益。南京呈益由南京本禹(其由毛先生拥有80%权益及由
郭女士拥有20%权益)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拥有20%的权益,并由郭女士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拥
有50%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蔡先生、郭女士、毛先生、南京呈益及南京高
特佳各自被视为于疌泉高特佳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关疌泉高特佳的详情,请参阅「历
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 (有限合伙)(「益慧创投」)及南京益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京益道」)各自由其普通合伙人南京常呈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常呈益」)管理。南京常呈益由南京本禹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拥有10%权益及由郭女士
作为其有限合伙人拥有35%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郭女士及毛先生各自被视为
于益慧创投及南京益道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关益慧创投及南京益道的详情,请参阅
「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主要股东
- 、程浩先生及程先生拥有70.00%、20.00%及10.00%权益。程先生
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石女士为程先生的配偶,程浩先生为程先生的儿子。因此,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程先生及石女士各自被视为于上海忆久诚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 (有限合伙)(「平潭文周瑞玺」)及平潭文周杭实瑞慧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平潭文周杭实」)各自由其普通合伙人上海文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周
投资」)管理,而文周投资由我们的监事王曙光先生最终控制。株洲国创及株洲市文周君喆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文周君喆」)由其普通合伙人文周投资及株洲国投创新
管理。株洲国投创新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株洲国创的有
限合伙人概无持有其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伙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i)王先生及
文周投资各自被视为于平潭文周瑞玺、平潭文周杭实、株洲国创及株洲文周君喆持有的股
份中拥有权益,及(i)株洲国投创新被视为于株洲国创及株洲文周君喆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
益。有关详情,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 (「盈科创新」)拥有1%权益及
由其有限合伙人青岛城投拥有86.00%权益。盈科创新为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注册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由钱明飞先生控制41.74%权益。青岛城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最终控制。
此外,盈科创新为青岛盈科鼎新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盈科鼎新一号」)
及平潭浦信盈科睿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浦信盈科」)的普通合伙人,淄博
盈科成长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盈科成长二号」)由其普通合伙人广西盈
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而广西盈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盈科创新拥有51%权益。因此,
根据证券及期权条例,(i)钱先生及盈科创新各自被视为于青岛盈科价值创业、青岛盈科鼎
新一号、平潭浦信盈科及淄博盈科成长二号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及(i)青岛城投被视为
于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持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有关详情,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
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董事概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人士将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假设
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后于股份或本公司相关股份中拥有任
何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向本公司披露的权益及╱淡仓,
或直接或间接于附带权利可在所有情况下于本公司股东会上投票的任何类别股本面值
10%或以上权益。
股 本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注册股本为人民币360,000,000元,分为
360,000,000股未上市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紧随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本
公司股本将如下:
股份数目股份详情
占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概约百分比
97,080,755未上市股份24.67%
262,919,245由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66.83%
33,442,600根据全球发售将发行的H股8.50%
393,442,600100.00%
紧随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本公司股本将如下:
股份数目股份详情
占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概约百分比
97,080,755未上市股份24.36%
262,919,245由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65.98%
38,458,800根据全球发售将发行的H股9.65%
398,458,800100.00%
股 本
股票类别和地位
于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的股份将包括未上市股份及H
股。未上市股份及H股均为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依公司章程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除中国某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项下的合格中国投资者,
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持有我们H股的其他人士或经任何主管当局批准的情况
(例如我们的某些现有股东(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将根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方式转换
为H股),H股一般不得由中国法人或自然人认购或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买卖。未
上市股份只能由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策略投资者认购和买
卖。
未上市股份与H股在所有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特别是在宣派、支付或作出的股
息或分派方面享有同等地位。H股息均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并以港币或人民币支
付;未上市股份的股息均以人民币支付。除现金外,股息还可以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结合的形式支付。
需要召开股东会和类别会议的情况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本公司可不时透过股东等特别决
议的方式增加或减少资本。需要召开股东会的情况详见本招股章程「附录五-组织章
程细则概要」。
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
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未上市股份可以转换为H股。该等经转换
股份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前提是在转换及买卖该等经转换的股份前须
妥善完成任何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取得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的批
准。此外,该等转换和买卖也应遵守境外相关证券交易所订明的规例、规定及程序。
股 本
若任何未上市股份拟转换为H股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则该等转换、上市及买卖须向
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联交所的批准。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全流通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及《境
外上市试行办法》申请内资股及非上市外资股转换为H股在联交所上市流通的H股上市
公司,应依照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所需的管理备案程序向中证监会提出申请。H股上市
公司可以单独申请「全流通」,也可以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申请「全流通」。境内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可申请「全流通」。
我们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的有关全
球发售及上市后按一对一基准将262,919,245股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备案通知。
联交所批准上市
我们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我们根据全球发售而将发行的H股(包括根据行使发售
量调整权而可能发行的任何H股)及由262,919,245股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须经联交
所批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在获得联交所批准后,我们将履行以下由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的程序:(a)就经
转换H股的相关股票向我们的H股证券登记处发出指示;(b)使经转换H股获香港结算接
纳为合资格证券以便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存款、结算及交收。
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将涉及38名现有股东持有的合共262,919,245股未上市股
份,约占本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3.03%及占未上市股份转换
为H股及全球发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66.83%(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
使)。
股 本
转让全球发售前已发行股份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其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本公司在全球发售前发行的
股份应受到该法定限制,自上市日期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
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
有关控股东向联交所作出的禁售承诺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
排及开支-根据上市规则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我们的控股东作出的承诺」。
非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的登记
根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未上市股份境内股东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H
股公司应当自申请涉及的股份在中国结算完成转让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结算呈
交相关情况报告。
财务资料
阁下应将以下讨论及分析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载我们的经
审计综合财务报表连同随附的附注一并阅读。我们的综合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编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能在重大方面与其他司法权区的公认会计原
则存在差异。 阁下应阅读整份会计师报告,而不应仅依赖本节所载资料。
以下讨论及分析载有反映当前对未来事件及财务表现的看法的前瞻性陈述。该
等陈述乃基于我们根据经验及对历史趋势、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发展的看法以及我
们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适当的其他因素而作出的假设及分析。然而,实际结果及发
展是否符合我们的预期及预测,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多项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有
关详情,请参阅「前瞻性陈述」及「风险因素」。
概览
我们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公司,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
技术方法的传统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我们密切追踪传染病的全球发病及疫苗
研发的趋势来确定我们的产品管线,并专注于优质疫苗,以在中国取代按照旧技术生
产的疫苗及进口疫苗,并将我们的竞争优势扩展至国际市场。我们有两种核心产品,
即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
两种核心产品外,我们的产品管线还包括其他11种在研疫苗,涵盖对疫苗接种有庞大
需求的多个疾病领域。
我们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主要从事新疫苗产品的研发,于2023年9月才开始
商业销售我们的首款商业化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
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2.2百万元、人民币
259.6百万元、人民币0.3百万元及人民币0.4百万元,全部来自该产品的销售。于往绩
记录期间,我们持续录得亏损,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
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24.7百万元、
人民币258.7百万元、人民币63.3百万元及人民币87.3百万元。
财务资料
呈列基准
历史财务资料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以人民币
呈列(除非另有说明)。我们已于整个往绩记录期间贯彻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经修
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历史财务资料需要使用若干会
计估计,以及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会计政策时作出的判断、估计及假设。涉及高程度
的判断或高度复杂性的范畴,或涉及对历史财务资料属重大的假设和估计的范畴,请
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2。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已经及将继续受到多项因素(包括下文所载主要因
素)的影响。
中国疫苗市场的增长
我们的财务表现及未来增长取决于中国疫苗市场的整体增长。在政府利好政策、
新疫苗的技术开发和供应以及疫苗可负担性和疫苗接种意识提高的推动下,中国的疫
苗市场发展迅速,并预计将继续迅速扩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疫苗市
场(不包括新冠肺炎疫苗)按产值计算,由2019年的人民币535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
币96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4%,并预期于2033年达到人民币3,319亿元,2024年
至203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4.8%。在流感疫苗领域,预计中国的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市场将从2024年的人民币7亿元快速增长至2033年的人民币2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
为18.0%。
我们认为,我们在利用不断扩大的疫苗市场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我们的产品线既
包括能够满足国内需求及符合全球标准的创新疫苗,亦包括已有良好往绩记录及广受
市场认可但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统疫苗,我们能够在疫苗研发中追求科学创新,同时
为商业成功开辟清晰的路径。具体而言,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是传统病毒
裂解疫苗的显著技术升级,提供了高抗原纯度及低不良反应风险的产品。其于2023年
5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仍然是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中国获批
的首款且唯一款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有关中国疫苗市场的整体规模及我们的
在研疫苗市场的详情,请参阅「行业概览」。
财务资料
中国疫苗行业政府法规及政策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广泛的政府法规及监管。政府政策、法规及其实施与执行过往
曾对且预计将继续对中国疫苗行业、疫苗产品供需及不同子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
影响。我们的疫苗产品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所有在研疫苗均为第二类疫苗。不
同于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相关成本通常由疫苗接种者承担。我们认为,此分类令
我们的疫苗通常具有更大的定价灵活性及更高的利润率。此外,近年来,中国政府实
施了多项政策以刺激疫苗市场。因此,国内疫苗生产商预期将在第二类疫苗市场获得
可观的市场份额。请参阅「行业概览-人用疫苗市场概览-中国人用疫苗市场」。有关
第二类疫苗的政府政策将持续影响我们的定价、销量及利润。
我们成功开发及商业化在研疫苗的能力
鉴于仅有一种商业化疫苗产品、一种处于NDA阶段的在研疫苗和十一种处于临
床及临床前开发不同阶段的在研疫苗,我们仍主要为处于研发阶段的公司。透过临床
试验及监管审批程序持续推进我们的在研疫苗的商业化,对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至关
重要。我们的在研疫苗的临床试验结果、我们在研疫苗的疗效及安全性特性以及我们
及时就我们的在研疫苗获得必要监管批准的能力等因素,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至
关重要。我们可能需要对这些在研疫苗进行大量的研发及营销工作投入才能从其销售
中获得任何收入(如有)。我们最终可能无法开发及销售我们的任何在研疫苗。我们的
经营业绩将受到该等产品的临床试验、监管批准及商业上市的时间的影响。有关我们
各种疫苗的开发状况的更多资料,请参阅「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
我们维持充足营运资金的能力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主要透过股权融资、银行借款及经营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
营运提供资金。展望未来,倘我们的一种或多种在研疫苗成功商业化,我们预期主要
从疫苗产品的销售为我们的营运提供资金。然而,随著我们的业务及疫苗组合不断扩
大,我们可能需要透过公开或私募发售、债务融资、合作及许可安排或其他来源提供
进一步资金。我们为营运提供资金的能力出现任何波动,将影响我们的现金流量及经
营业绩。
财务资料
我们的成本结构
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受到我们成本架构(尤其是研发开支、销售开支及行政开
支)的重大影响。我们预期我们的成本结构将随著我们继续发展及扩大业务而演变。随
著我们在研疫苗的临床试验推进,我们预期将产生与试验及检测开支、我们扩大研发
团队人数产生的人工成本及材料成本等有关的额外成本。一旦获得监管批准,我们预
期将就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其他在研疫苗产生更多营销开支。此外,我
们预期与成为香港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合规、会计、保险以及投资者及公共关系开
支将会增加。
产品组合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所有收入均来自销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截至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一款商业化产品外,我们有一款处于NDA阶段的在研疫苗(即我
们的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以及十一款处于临床及临床前开发不同阶段的在研疫
苗。请参阅「业务-我们的产品及在研产品」。我们疫苗产品的售价及毛利率因疫苗类
别、适用于各产品的包装及接种程序而异。因此,随著我们推出具有不同利润率的新
疫苗产品,我们的产品组合日后可能逐渐改变,预期日后这种情况会影响我们的收入
及整体毛利率。
季节性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全部收入均来自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销售。由
于我们流感疫苗是针对每个流感季节主要流行病毒的季节性疫苗,因此我们的疫苗销
售及退货受到季节性波动的影响。就每个流感季节而言,我们流感病毒疫苗的销售往
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我们或会自愿接受退回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未使用的流感疫苗
(通常自次年4月起)。这种季节性规律已导致并预期会继续导致我们经营业绩的波动。
重要会计政策及重大判断和估计
我们已确定若干对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部分会计政策要求
我们就会计项目采用估计及假设以及复杂判断。我们应用会计政策时使用的估计及假
设以及所作判断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管理层根据过往经验及其
他因素(包括行业惯例及有关情况下对未来事件的合理预期)评估该等估计、假设及判
断。
财务资料
以下载列我们认为对我们至关重要或涉及于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所用的最重大
估计、假设及判断的该等会计政策。对了解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而言属重要的
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假设及判断载列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4及5。
重要会计政策
客户合同收入
于疫苗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疫苗产品的销售收入,即当货品已运送至指定地
点并获客户接收时确认销售收入。
于销售时点,对该等预计将退回的产品计提退款负债及对收入作出相应调整。我
们根据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及季节性对产品的影响)估计已售产品的日后
销售回款。当客户行使其权利时,我们收回产品的权利确认为对退回产品资产的权利
及对销售成本的相应调整。
租赁
我们会于合同开始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项下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
赁或包含租赁。除非其后更改合同条款及条件,否则不会重新评估该合同。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短期租赁
我们将短期租赁确认豁免应用于租期自开始日期起为12个月或以下的设备及员工
宿舍租赁,且并不包括购买选择权。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于租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开
支。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包括:
- ;及
- 。
财务资料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减任何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计量,并就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作出
调整。
使用权资产按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及租期的较短者以直线法折旧。
我们于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将使用权资产列示为独立的细列项目。
可退还租赁按金
已付可退还租赁按金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入账并初始按公允价值计
量。于初始确认时对公允价值的调整被视为额外租赁付款,并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
租赁负债
于租赁开始日期,我们按于该日未支付的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及计量租赁负债。
于计算租赁付款的现值时,倘租赁中的内含利率不能轻易确定,则我们会采用于租赁
开始日期的增量借款利率。
租赁付款为固定付款(包括实质性的固定付款)减任何应收租赁奖励。
于开始日期,租赁负债通过增加利息及租赁付款予以调整。
我们将租赁负债呈列为综合财务状况表独立的细列项目。
借款成本
直接归属于收购、建设或生产合资格资产(指必须经较长一段时间才能达致其拟
定用途或出售的资产)的借款成本,计入该等资产的成本,直至该等资产大致上达致其
拟定用途或出售时为止。
倘于相关资产可用于拟定用途或出售后,任何特定借款仍未偿还,则在计算一般
借款的资本化比率时计入一般借款组合。特定借款在应用于合资格资产前用作短期投
资所赚取的投资收入须在合资格资本化的借款成本中扣除。
财务资料
所有其他借款成本于产生期间在损益中确认。
政府补助
直至合理保证我们符合政府补助附带的条件及将会收取补助时,方会确认政府补
助。
政府补助于我们确认补助拟补贴之相关成本为开支的期间按系统化的基准于损益
确认。特别是,政府补助的首要条件是我们应采购、建设或购买非流动资产,则可于
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为递延收入,并于相关资产可使用年期按系统及合理基准转拨至
损益。
作为补偿已产生开支或亏损或旨在为我们提供即时财政资助而无未来相关成本的
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政府补助于成为应收的期间在损益确认。相关补助于「其他收入」项
下呈列。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
向雇员授出的限制性股份
向雇员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人士授出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以授予
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不考虑所有非市场归属条件的情况下,于授予日厘定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
础的付款的公允价值,会根据我们对最终归属的权益工具的估计,在归属期内以直线
法列作开支,并相应增加权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于各报告期末,我们根据
所有相关非市场归属条件的评估修订我们对预期将予归属的权益工具数目估计。修订
原定估计的影响(如有)乃于损益确认,致使累计开支反映经修订估计,并相应调整以
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就于授出日期即时归属的股份而言,所授出股份的公允价值
会即时于损益支销。
已授出股份归属时,先前于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中确认的款项将转拨至股份
溢价。
财务资料
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为持作生产或供应货物或服务,或作行政用途的有形资产(下
文所述在建工程除外)。物业、厂房及设备乃按成本值减其后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亏损
(如有)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列账。
作生产、供应或行政用途的在建物业及设备乃按成本扣除已确认减值亏损列账。
成本包括使资产达到必要的位置及状态以使其能够以管理层预期方式运行而直接产生
的任何成本,包括测试相关资产是否正常运行的成本及(就合资格资产而言)按照我们
的会计政策进行资本化的借款成本。该等资产按与其他物业资产相同的基准于资产达
到拟定用途时开始计提折旧。
当我们付款购买的物业所有权益包括租赁土地及楼宇部分,总对价于初始确认
时按相对公允价值比例于租赁土地及楼宇部分之间分配。倘相关付款能可靠分配,则
租赁土地权益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列为「使用权资产」。倘对价无法于非租赁楼宇部分
及相关租赁土地的不可分割权益之间可靠分配时,则整项物业分类为物业、厂房及设
备。
折旧乃以直线法按估计可使用年期撇销有关资产(在建物业、厂房及设备除外)
成本减其剩余价值计算。估计可使用年期、剩余价值及折旧方法于报告期末进行审
阅,而任何估计变动的影响按前瞻基准入账。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乃于出售时或预期持续使用该资产不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时终止确认。出售或弃用物业、厂房及设备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按资产销售所得款
项与项目账面值的差额厘定,并于损益内确认。
财务资料
存货
存货按成本及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列账。存货成本按加权平均法厘定。可
变现净值指存货的估计售价减所有估计完成本及必要销售成本。必要销售成本包括
直接归属于销售的增量成本及我们进行销售而必须产生的非存货增量成本。
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
供应商融资安排
我们于2025年订立一项供应商融资安排。尽管我们与供应商的协议及发票到期
日维持不变,但银行同意支付我们应付供应商的款项。我们之后根据相关安排的条款
及条件,于供应商获付款项之后的日期进行支付。相比相关发票的到期日,该安排为
我们提供延长的付款期。在厘定是否将该安排下的银行负债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分
开列示时,我们的董事考虑该等负债的性质及功能是否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存在重
大差异。对于构成我们正常营运周期所用营运资金一部分的负债,我们于贸易及其他
应付款项内呈列该等负债。我们的董事亦考虑有关安排是否已终止我们对供应商的责
任,以及银行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否与我们其他的融资活动相若。当该等负债构成我
们融资活动的一部分时,我们在综合财务状况表的银行借款内呈列该等负债。
就呈列现金流量表而言,若源自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负债被归类为贸易应付款项,
其相关现金流动仍构成我们主要收入产生活动所用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在供应
商融资安排下结算贸易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将列为自经营活动产生。另一方面,就
相关负债因属本集团的借款性质而不归类为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安排而言,我们在
综合现金流量表中将清偿该等负债的现金流出呈列为自融资活动产生。
财务资料
研发开支
我们的疫苗产品管线所产生的开发开支仅在我们能够证明(i)完成相关无形资产的
开发,令其可供使用或销售的技术可行性;(i)我们完成无形资产的意向以及加以使用
或出售的能力;(i)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的能力;(iv)该资产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
方式;(v)完成管线的可用资源;及(vi)可靠计量于开发期间应占开支的能力时,才予
以资本化及递延。未能符合上述标准的开发开支于产生时支销。管理层评估各研发项
目的进度并厘定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标准。于往绩记录期间,研究活动的研发开支于其
产生期间确认为开支。
贸易应收款项预期信贷亏损拨备
贸易应收款项将共同评估预期信贷亏损。估计贸易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时,
我们使用根据内部信贷评级以及对各报告期末毋须花费不必要成本或精力即可获得的
现有及前瞻性资料的评估得出的拨备率。
退款负债的估计
倘我们预计无权获得因授予客户退还部分或全部所购商品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已
交付商品的对价,我们将确认退款负债。收入确认后,我们估计所售商品的未来销售
退货,并对预计将退还的产品确认相应的收入调整。销售退货的估计需要使用判断及
估计。于厘定已售商品的销售退货时,我们已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
及季节性对产品的影响。倘实际退回率与原估计不同,有关差额将在其后期间调整。
财务资料
存货拨备
我们会于各资产负债表日审阅存货的账面值,以厘定存货是否按成本与可变现净
值的较低者列账。于估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我们会考虑存货的过期日期及疫苗产
品的估计未来需求,以反映对截至年末或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最佳估计。于编制
对疫苗产品未来需求的预测时,我们参考现行相关疫苗接种政策,估计人群的预期疫
苗接种数量,并考虑可能的技术迭代及相关需求的未来不确定性。上述流程涉及我们
的估计和判断,亦伴随不确定性。倘有关假设及估计出现变动,可能影响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并可能产生撇减拨回或日后确认撇减以及在未来期间于损益确认撇减拨回或
撇减。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估计减值
我们将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及
减值(如有)列账。在厘定资产是否减值时,我们须作出判断及估计,尤其是评估:(1)
是否有事件已发生或有任何迹象显示可能影响资产价值;(2)资产账面值是否能够以可
收回金额支持,如为使用价值,即按照持续使用资产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
及(3)将应用于估计可收回金额的适当关键假设(包括现金流量预测及适当的贴现率)。
当无法估计个别资产(包括使用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们估计资产所属现金产生
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当可确立合理及一致的分配基准时,则包括分配公司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否则可收回金额按已获分配有关公司资产的最小现金产生单位组别厘定。更改
假设及估计(包括贴现率或现金流量预测的增长率)可能会严重影响可收回金额。
财务资料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节选项目说明
以下节选财务资料摘录自我们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所载财务资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收入 .52,168259,612306413
销售成本.(72,511)(108,157)(5,058)(4,038)
(毛损)╱毛利.(20,343)151,455(4,752)(3,625)
其他收入.14,20224,36614,4974,966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
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48)(66)2125
其他收益及亏损.1,312(816)1139
销售开支.(55,433)(140,300)(8,842)(19,303)
行政开支.(74,663)(58,563)(15,475)(11,944)
上市开支.–(8,542)–(5,744)
研发开支.(283,159)(205,569)(43,205)(46,514)
其他开支.–(2,968)(2,108)(46)
财务成本.(6,609)(17,713)(3,580)(5,141)
除税前亏损.(424,741)(258,716)(63,331)(87,317)
所得税开支.–
年╱期内亏损及
全面开支总额.(424,741)(258,716)(63,331)(87,317)
收入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疫苗公司,致力于创新疫苗及采用新技术方法的传
统疫苗的研发、制造及商业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中国有一款商业化
产品,即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其于2023年5月获得国家药监局的NDA批
准,可用于三岁及以上人群。于2023年、2024年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
三个月,我们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2.2百万元、人民币259.6百万元、人民币306,000元
及人民币413,000元,均来自销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财务资料
我们自愿接受退回每个流感季节结束后(通常自次年4月起)未使用的流感疫苗。
若我们预期需要退还自客户收取的部分或全部对价,则我们将确认退款负债。倘实际
退货率与最初估计有差异,该差异将在后期进行调整。2024年录得的有关2023年销
售流感疫苗的实际产品退回为人民币21.3百万元,高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初
始估计人民币13.3百万元。有关差额已反映于2024年的经营业绩中,占该年度收入的
3.1%。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的有关2024年销售流感疫苗的实际产品退回
为零,因为产品退回通常自流感季节结束后的次年4月开始。
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按地区划分的收入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1)
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人民币千元,百分比除外)
地区
华南
(2)
.10,62820.432,96712.7
华北
(3)
.8,82816.933,98013.1
华中
(4)
.8,56716.427,01510.4
华东
(5)
.7,65214.755,89421.5
中国西北
(6)
.6,50012.536,38814.0
中国西南
(7)
.5,1219.834,05613.1
中国东北
(8)
.4,8729.339,31215.2
总计 .52,168100.0259,612100.0
附注:
- ,我们认为相关收入明细无意
义。
- 、广西及海南。
- 、天津、河北、山西及内蒙古。
- 、湖南、福建及江西。
- 、江苏及浙江。
- 、陕西、湖北、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
- 、重庆、云南及贵州。
- 、辽宁、吉林及黑龙江。
财务资料
销售成本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i)材料成本;(i)人工成本;(i)根据
我们对未来需求的估计,就不太可能出售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计提的存货减值
拨备;(iv)闲置成本,即由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销售的季节性而于闲置
生产期间产生的销售成本(存货减值拨备除外);(v)生产设备相关折旧及摊销;(vi)公
用事业费用;及(vi)支付予我们生产人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下表载列于所示年
度╱期间我们销售成本的绝对金额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材料成本.7,38026,923410421
人工成本.1,58811,441195163
存货减值拨备╱(拨回) .45,69828,72610(754)
闲置成本.14,49224,2943,5013,405
折旧及摊销.1,0687,15411984
公用事业费用.1,4495,04111274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5642,2855635
其他
(1)
.2722,293655610
总计 .72,511108,1575,0584,038
附注:
- 。
我们于2023年录得重大存货减值拨备,主要是由于(i)鉴于我们于2023年才开始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销售,缺乏历史数据以准确预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的适销性;(i)疫苗分销的时间,即于2023年9月下旬启动销售,而这对于流感季
节而言已经偏迟;及(i)生产过剩流感疫苗的业内标准惯例,以使疫苗生产商能更好地
应对不时之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我们于2024年的存货减值拨备符合流感
疫苗生产商的行业标准。
财务资料
毛利及毛利率
毛利指收入减销售成本。于2023年,我们的毛损为人民币20.3百万元,而于2024
年毛利为人民币151.5百万元,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毛损分别为
人民币4.8百万元及人民币3.6百万元。毛利率指毛利除以总收入,以百分比表示。于
2023年,我们的毛损率为39.0%,而于2024年毛利率为58.3%,于截至2024年及2025
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较高毛损率。
我们于2023年录得毛损及毛损率,主要是因为年内产生的销售成本高企,此乃由
于(i)根据我们对未来需求的估计,就不太可能出售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计提重
大存货减值拨备;及(i)流感疫苗销售的季节性导致的重大闲置成本。我们于截至2024
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毛损及毛损率,主要由于两个年度第一季度录得的
收入较低,原因为流感疫苗的销售受季节性波动影响,而有关销售往更集中在7月至
9月。
其他收入
我们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主要是指从地方政府部门收到的无条件补
贴,主要作为对我们的研发活动给予的奖励)及银行利息收入。下表载列于所示年
度╱期间其他收入的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政府补助.10,92723,75514,1394,718
银行利息收入.3,15847422167
其他 .117137137181
总计 .14,20224,36614,4974,966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指贸易应收款项的减值亏损。估
计贸易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时,我们使用拨备率,其乃根据内部信贷评级对不同
债务人进行分组,并计及过往违约率及无须花费不必要的成本或精力即可获得的合
理及可靠的前瞻性资料。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预期信贷
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分别为人民币48,000元及人民币66,000元。截
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录得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拨
回,分别为人民币21,000元及人民币25,000元。
财务资料
其他收益及亏损
我们的其他收益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变动,该变动与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购买的若干理财产品有关。请参阅「-若干综
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我们的其他亏损主要包括出售若干物业、厂房
及设备的净亏损。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其他收益及其他亏损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1,3522411139
出售物业、厂房
及设备的净亏损 .(40)(1,057)–
总计 .1,312(816)1139
销售开支
我们的销售开支主要包括(i)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相关的营销开支,
包括产品推广及营销开支以及市场会议费;(i)销售人员的人工成本;及(i)销售人员
的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销售开支明细。
财务资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营销开支
– 客户拓展 .9,84155,7001,15910,251
– 学术会议 .4,57423,415291413
– 市场研究 .4,95120,2512385,220
– 销售渠道维护 .6,34910,737195303
25,715110,1031,88316,187
人工成本.20,83921,9975,3935,776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4,4944,236808(3,322)
其他
(1)
.4,3853,964758662
总计 .55,433140,3008,84219,303
附注:
- 。
于2024年,我们产生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相关的重大营销开支,原因为我
们于同年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具体而言,我们大力(i)通过定期拜访疾控中心和疫苗接
种点,现场宣传我们产品的优点,拓展我们的客户;(i)举办学术会议,以提升对流感
和流感疫苗重要性的认知,这为提高我们未来疫苗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奠定基础;(i)开
展市场研究以确定未来存在机遇的地区;及(iv)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业务服务(例如协助
编制公开招标文件)。请参阅「业务-商业化」。
财务资料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行政人员的人工成本;(i)行政人员的以股份为基础
的付款;(i)折旧及摊销及(iv)专业服务费。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行政开
支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人工成本.27,14628,5096,9196,637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21,26816,7555,5252,703
折旧及摊销.6,9424,3821,1311,074
专业服务费.6,2282,164347204
其他
(1)
.13,0796,7531,5531,326
总计 .74,66358,56315,47511,944
附注:
- 、招聘成本、维修费、一般办公费用及其他杂项成本。
上市开支
我们于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产生上市有关的上市开支。我们于
2023年及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并未产生任何有关上市开支。
财务资料
研发开支
我们的研发开支主要包括(i)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i)试验及测试开支,包括内
部和委外研发活动;(i)折旧及摊销;(iv)研发材料成本;(v)研发人员的以股份为基础
的付款及(vi)租金开支。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研发开支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人工成本.72,47560,48815,12814,919
试验及测试开支.82,57935,8792,7534,056
折旧及摊销.29,31638,1388,20711,662
材料成本.48,02429,7737,9556,827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17,60915,5694,6223,743
租金开支.2,297951285136
其他
(1)
.30,85924,7714,2555,171
总计 .283,159205,56943,20546,514
附注:
- 、差旅费、维修成本及其他杂项成本。
其他开支
我们的其他开支主要与2024年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捐赠疫苗产品有
关。我们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其他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1百
万元及人民币46,000元。我们于2023年并未产生有关开支。
财务资料
财务成本
我们的财务成本主要包括租赁负债利息开支、银行借款及应付股东款项。下表载
列于所示年度╱期间的财务成本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以下各项的利息开支:
-银行借款 .4,76922,1964,3327,140
-租赁负债 .2,4352,365616547
-应付股东款项.–173–59
7,20424,7344,9487,746
减:于合资格资产资本化的
借款成本.(595)(7,021)(1,368)(2,605)
总计 .6,60917,7133,5805,141
各期间经营业绩比较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比较
收入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收入保持相对稳定,为人民币0.4百万元,
而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为人民币0.3百万元。于两个年度第一季度的收入较
低,原因为流感疫苗的销售受季节性波动影响,而有关销售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5.1百万元减少至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4.0百万元,主要由于与我们于2025年第一季度销售
的流感疫苗有关的存货减值拨回。
财务资料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分别产生毛损人
民币4.8百万元及人民币3.6百万元。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录
得毛损及高毛损率,主要是由于两个年度第一季度录得的收入较低,原因为流感疫苗
的销售受季节性波动影响,而有关销售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
其他收入
我们的其他收入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4.5百万元减少65.7%
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5.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2025年从当地政府部
门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我们因获得国家药监局对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批
准而于2024年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发放的政府补助。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录得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确认的减值亏损
拨回人民币25,000元,而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拨回人民币21,000元。
其他收益及亏损
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产生其他收益人民币9,000元,而于截至
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为其他收益人民币113,000元。
销售开支
我们的销售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8.8百万元大幅增加至截
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9.3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2025年进一步加强
产品推广力度导致营销开支增加。该增加部分被没收授予离开本公司的雇员的未归属
股份奖励所导致的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拨回所抵销。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5.5百万元减少22.8%
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11.9百万元,主要由于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减
少,主要原因为没收授予离开本公司的雇员的未归属股份奖励。
财务资料
上市开支
我们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产生与上市有关的上市开支人民币5.7百万
元。我们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并未产生任何有关上市开支。
研发开支
我们的研发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43.2百万元增加7.7%至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46.5百万元,主要由于试验及测试开支以及以股
份为基础的付款增加。
具体而言,我们(i)狂犬病疫苗的研发开支增加人民币5.2百万元。我们狂犬病疫
苗的研发开支由2024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4.5百万元增加至2025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
9.7百万元,主要由于相关研发设施开始运行,令折旧及摊销开支增加;(i)水痘减毒活
疫苗的研发开支增加人民币1.4百万元。我们水痘减毒活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4年第一
季度的人民币2.3百万元增加至2025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3.7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委
聘一名第三方进行若干临床前研究,导致试验及测试开支增加;及(i)四价流感病毒亚
单位疫苗(佐剂)的研发开支增加人民币1.3百万元。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佐
剂)的研发开支由2024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0.7百万元增加至2025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
2.0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开始筹备I期临床试验导致材料成本增加。该增加部分被以
下各项所抵销:(i)在研PSV23的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3.7百万元。我们在研PSV23的
研发开支由2024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13.3百万元减少至2025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9.6百
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于2024年第一季度开展与I期后试验流程改进相关的实验增加,导
致材料成本降低;及(i)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的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1.6百万
元。我们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的研发开支由2024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4.2百
万元减少至2025年第一季度的人民币2.6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完成相关临床前研究,
导致人工成本及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减少。
其他开支
我们的其他开支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2.1百万元大幅减少至截
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46,000元,主要由于2025年第一季度作出的捐赠
减少。
财务资料
财务成本
我们的财务成本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3.6百万元增加41.7%至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5.1百万元,主要是由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开支增
加,主要原因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借款增加,导致银行借款利息开支增加。
期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期内亏损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63.3百
万元增加37.9%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人民币87.3百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2.2百万元大幅增加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59.6百万元,主要由于(i)与2024年相比,2023年的
销量相对较低,因为我们于2023年9月下旬才开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销
售,而这对于流感季节而言已经偏迟;(i)我们于2024年加大产品推广力度,扩大于各
大城市的市场覆盖率及渗透率;及(i)于2024年我们新上市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市场认可度有所提高。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2.5百万元增加49.2%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08.2百万元,主要由于(i)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
主要随著收入增加而增加;及(i)我们于2023年在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有关的试
生产和现场检查上投入时间,导致闲置成本增加,部分被存货减值拨备减少所抵销,
原因是我们过往对2023年流感季节疫苗的适销性的洞见,于2024年强化四价流感疫苗
的存货管理策略。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毛损人民币20.3百万元,
而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毛利人民币151.5百万元。相比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年度的毛损率39.0%,我们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率为58.3%。
财务资料
我们于2024年的毛利率提高乃主要由于(i)我们于2024年加大产品推广力度,扩大于各
大城市的市场覆盖率及渗透率;及(i)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存货减值拨备减少,
原因为我们从2023年流感季节疫苗的适销性洞鉴历史,改进了生产策略。
其他收入
我们的其他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4.2百万元大幅增加至截
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4.4百万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从当地政府部门收
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我们因获得国家药监局对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NDA批准而
于2024年获得当地政府发放的政府补助。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我们于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确认的减值亏损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
人民币48,000元增加37.5%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66,000元,主要由
于贸易应收款项减值亏损增加,这与贸易应收款项的增加基本一致。
其他收益及亏损
我们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其他亏损人民币0.8百万元,而于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其他收益人民币1.3百万元,主要由于(i)我们赎回理财产品
导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及(i)出售物
业、厂房及设备的净亏损增加,主要原因为我们出售若干设备。
销售开支
我们的销售开支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5.4百万元大幅增加至截
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40.3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于2023年商业化后,我们于2024年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导致营销开支增加。请参阅
「业务-商业化」。
行政开支
我们的行政开支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4.7百万元减少21.6%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8.6百万元,主要由于(i)于2023年根据员工激励
计划授出的股份增加导致向行政人员授出的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减少;及(i)因2023年
就过往寻求A股上市产生的成本而使专业服务费减少。
财务资料
上市开支
我们于2024年产生与上市有关的上市开支人民币8.5百万元。我们于2023年并未
产生任何有关上市开支。
研发开支
我们的研发开支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83.2百万元减少27.4%
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05.6百万元,主要由于试验及测试开支以及材
料成本减少。
尤其是,我们经历了(i)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30.8百万
元。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30.7百万元减少至
2024年的人民币8.1百万元,主要是由于(a)于2023年9月启动针对3岁及以上人群的疫
苗的商业化销售,及(b)我们于2024年6月收到国家药监局受理我们针对6-35月龄人群
的NDA后,完成了临床研究;及(i)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研发开支减少人民币27.8百万
元。我们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45.3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
人民币17.5百万元,乃由于我们于2023年就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临床前研究产生大量
开支。该减少部分被狂犬病疫苗研发开支增加人民币12.2百万元所抵销。我们狂犬病
疫苗的研发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23.0百万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35.2百万元,原
因为我们于2023年第四季度启动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
其他开支
我们于2024年产生与未使用疫苗捐赠有关的开支人民币3.0百万元。我们于2023
年并未产生有关开支。
财务成本
我们的财务成本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6.6百万元大幅增加至截
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7.7百万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借款增加,导致银
行借款利息开支增加。我们于2024年获得项目贷款,用以支持建设生产园区。
年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年内亏损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24.7百
万元减少39.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58.7百万元。
财务资料
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表概要。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740,782944,690943,839
使用权资产.94,47686,09183,995
无形资产.26,84425,66025,183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44,39660,86163,448
非流动资产总值.906,4981,117,3021,116,465
流动资产
存货 .41,81857,80987,372
贸易应收款项.73,595284,905221,277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14,77220,49120,9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10,020–
抵押银行存款.5,486138138
定期存款.22,2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5,318132,194114,561
流动资产总值.213,245495,537444,280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91,550441,615420,157
应付股东款项.–27,673–
退款负债.13,25984,72181,056
借款 .217,887347,524405,299
租赁负债.6,4677,1468,027
流动负债总额.529,163908,679914,539
流动负债净额.(315,918)(413,142)(470,259)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590,580704,160646,206
非流动负债
借款 .148,262462,012490,412
租赁负债.48,80842,12740,394
递延收入.30,24037,01836,807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6,41616,416
非流动负债总额.227,310557,573584,029
资产净值.363,270146,58762,177
财务资料
存货
我们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制品及成品,主要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有关。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存货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 .38,27833,68335,997
在制品 .3,43824,35051,656
成品 .46,24218,09517,184
减:拨备.(46,140)(18,319)(17,465)
总计 .41,81857,80987,372
我们的存货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7.8百万元增加51.1%至截至2025年
3月31日的人民币87.4百万元,主要由于在制品增加,原因为我们增加流感疫苗的生
产,为即将到来的2025年流感季节作准备。
我们的存货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1.8百万元增加38.2%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的人民币57.8百万元,主要由于(i)拨备减少,原因是我们从2023年流感季节
疫苗的适销性洞鉴历史,于2024年强化四价流感疫苗的存货管理策略,及(i)预计2025
年流感季节的产品需求随我们的业务增长而上升令在制品增加,部分被成品减少所抵
销,主要原因为(i)为更好地根据实际客户订单调整生产,我们加强存货管理措施;及
(i) 2024年四价流感疫苗的销量随著业务增长而增加。
我们定期盘点我们的存货,并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及对2023年流感季节疫苗适
销性的历史洞鉴估计其可变现净值。请参阅「-重要会计政策及重大判断和估计-存
货」。我们根据成品的到期日以及疫苗产品的估计未来需求及其到期日对成品计提全额
减值拨备。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根据疫苗产品的估计未来
需求及其到期日,我们分别录得拨备人民币46.1百万元、人民币18.3百万元及人民币
17.5百万元。我们认为,由于绝大多数成品于年末撇销,剩余部分为下一年疫苗的原
材料及在制品,所以并无有关我们存货的可收回性问题。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于
以下因素,我们就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存货计提大额拨备:(i)鉴于我们于2023年
财务资料
才开始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商业销售,缺乏历史数据而无法准确预测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的适销性;(i)疫苗分销的时间,即于2023年9月下旬启动销售,而这
对于流感季节而言已经偏迟;及(i)生产过剩流感疫苗的业内标准惯例,以使疫苗生产
商更好地应对不时之需。于2024年,我们从2023年流感季节疫苗的适销性洞鉴历史,
强化我们的存货管理策略。此外,我们于2024年加大产品推广力度并专注于扩大我们
在各大城市的市场覆盖率及渗透率,这为我们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带来更
多销售。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鉴于(i)因预测流感病例数目存在困难,预测疫
苗接种率也面临重困难,尤其是新上市的疫苗产品更是如此;(i)生产过剩疫苗的需
求,以使疫苗生产商更好地应对不时之需;及(i)流感疫苗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
流感疫苗行业的存货拨备普遍相对较高。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截至2024年12
月31日,我们的存货拨备符合流感疫苗生产商的行业规范。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存货账龄分析。
截至12月31日截至
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三个月内.62,92818,68433,759
三个月以上但于一年内 .22,14946,36352,614
一年以上.2,88111,08118,464
减:拨备.(46,140)(18,319)(17,465)
总计 .41,81857,80987,372
下表载列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存货周转天数。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止三个月2023年2024年
存货周转天数
(1)
.155.2168.1无意义
(2)
附注:
- ╱期间的存货年╱期初及年╱期末结余(扣除拨备)的
平均值除以我们于该年度╱期间的总销售成本再乘以该年度╱期间的天数计算。
财务资料
- ,我们增加存货水平,为即将到来的2025年流感季节作准备,以及
第一季度的收入及销售成本偏低,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存货周转天数并
非我们财务表现的有意义指标。
我们的存货周转天数由2023年的155.2天增加至2024年的168.1天,主要由于我们
增加存货结余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产品需求。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存货中的人民币51.2百万元或
58.6%随后已出售或动用。
贸易应收款项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主要为应收客户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
苗的款项。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3.6百万元增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84.9百万元,与我们的收入增加及疫苗销售的季节性(往
更集中在7月至9月)基本一致。详情请参阅「业务-季节性」。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减
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221.3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主动收回未结贸易应收
款项。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客户合约贸易应收款项 .73,643285,019221,366
减:预期信贷亏损 .(48)(114)(89)
总计 .73,595284,905221,277
我们通常向客户授出六个月至九个月的信贷期,有关客户为区县级疾控中心。我
们力求严格控制我们的未结付应收款项。高级管理层定期审阅逾期结余。我们根据相
关会计准则厘定贸易应收款项减值并基于拨备模型计量预期信贷亏损。请参阅「-重
要会计政策及重大判断和估计-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贸易应收款项预期信贷亏损拨
备」。
财务资料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大部分贸易应收款项于六个月内到期。下表载
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基于货品配送日期的贸易应收款项(扣除信贷亏损拨备)的账龄分
析。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1至90天 .67,01750,066542
91至180天 .6,578216,09542,514
181至270天 .–13,007166,232
271至365天 .–2198,220
一年以上.–5,5183,769
总计 .73,595284,905221,277
我们认为,已就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贸易应收款项计提充足拨备且该等贸易应
收款项不存在重大可收回性问题,主要是因为(i)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98.3%的贸
易应收款项账龄在一年内,为区县级疾控中心所欠。由于疾控中心在与供应商结算付
款方面有复杂的内部流程,其结算周期有时可能超过我们一般给予的信贷期。然而,
疫苗接种者在接受疫苗接种时向疾控中心支付款项,且由于疾控中心为国家机关,其
通常拥有非常良好的信用状况;(i)我们的财务部门对各报告日期的贸易应收款项进行
详细的减值分析,并就预期信贷亏损计提拨备。有关我们贸易应收款项的减值评估,
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5;(i)我们密切监控未收回的贸易应收
款项,并就应收款项与疾控中心保持积极沟通以提高我们的收款率;及(iv)我们来自疾
控中心的历史应收款项回收率普遍较高。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我们在收回贸易应收款项方面并无遭遇任何重大问题。
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止三个月2023年2024年
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
(1)
. . . . . . . . . .无意义
(2)
252.1无意义
(3)
附注:
- ╱期间的贸易应收款项年╱期初及年╱期末
结余(扣除预期信贷亏损前)的平均值除以该年度╱期间收入再乘以该年度╱期间的天数计
算得出。
财务资料
- ,故于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首八个月并无贸
易应收款项。因此,全年的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并非有意义的财务业绩指标。
- ,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
贸易应收款项周转天数并非我们财务表现的有意义指标。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贸易应收款项中的人民币45.0
百万元或20.0%随后已结清。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i)可收回增值税;
(i)租金按金;(i)上市相关递延发行成本;(iv)购置长期资产(即建设工程及设备的预
付款项);(v)原材料采购;及(vi)服务费(即外包研发服务的预付款项)。下表载列截至
所示日期我们的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其他应收款项
可收回增值税.32,97837,96739,826
递延发行成本.–1,8223,016
租金按金.2,4412,3162,316
其他 .1,5901,0461,049
37,00943,15146,207
预付款项
购置长期资产.17,03124,77125,546
原材料采购.2,0308,9033,235
服务费 .1,9042,9393,591
其他 .1,1941,5885,801
22,15938,20138,173
总计 .59,16881,35284,380
我们的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人民币81.4百万元增加
3.7%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84.4百万元,主要由于可收回增值税增加,主要
原因为我们结算原材料及其他采购款,部分被原材料采购预付款项减少所抵销,主要
因为我们结算原材料采购款。我们的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
财务资料
的人民币59.2百万元增加37.5%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1.4百万元,主要由
于(i)购置长期资产预付款项增加(主要与若干设备的预付款项有关);及(i)原材料采购
预付款项增加(主要与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有关,预计随著业务增长2025年流感
季节的产品需求会增加)。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中的
人民币4.7百万元或5.5%随后已结清。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
融资产)
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指对中国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
产品的投资。该等理财产品的回报乃参考相关工具于货币市场的表现厘定,因此被确
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0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
31日及2025年3月31日的零,主要由于悉数赎回理财产品。
我们购买理财产品作为短期提高手头现金利用率的补充手段。我们认为投资低风
险的金融产品有助于更好地利用我们的现金,扩大收入来源,同时确保有充足的现金
流用于业务经营或资本支出。购买理财产品乃经我们的财务部门谨慎审查及评估,且
须经高级管理团队批准。此外,我们已制定一套风险管理及资本保值投资政策,并针
对我们的理财产品投资实施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该等政策及措施包括:
- ,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宏
观经济环境、整体市场状况、发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及信誉、我们的营
运资金状况及预期回报;
- ;及
- ,我们会定期密切监控其业绩及公允价值。
上市后,我们的金融资产投资将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
财务资料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主要包括(i)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i)应付票
据;(i)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主要指建设生产园区的应付款项以及购
置用于研发及生产活动的生产设备。建设生产园区的应付款项由专项贷款支付;(iv)营
销活动应付款项;(v)应付工资及福利;(vi)供应商提供的按金,即供应商为建设服务
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及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按金;(vi)应计上市开支及发行成
本;及(vi)其他应付税项。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83,87698,38586,295
应付票据.5,486689689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109,909159,706139,640
营销活动应付款项 .19,217109,929117,539
应付工资及福利.38,54933,50037,713
供应商提供的按金 .18,03227,55824,894
应计上市开支及发行成本.–6,3857,401
其他应付税项.8631,118662
其他 .15,61820,76121,740
总计 .291,550458,031436,573
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1.6百万元增加
57.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58.0百万元,主要由于(i)随著业务增长,营销
活动增加,导致与应付予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费用有关的营销活动应付款项增加;
及(i)随著生产园区的建设取得进展,与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有关的应付款项增加。
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36.6百万元,主要由
于我们结算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以及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导致
相关应付款项减少。
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基于发票日期的贸易应付款项的账龄分析。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人民币千元)
1至30天 .81,58388,80169,761
31天至一年.2,2939,58416,534
总计 .83,87698,38586,295
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贸易应付款项周转天数。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止三个月2023年2024年
贸易应付款项周转天数
(1)
. . . . . . . . . .无意义
(2)
191.9无意义
(3)
附注:
- ╱期间的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年╱期
初及年╱期末结余的平均值除以该年度╱期间的(i)销售成本;(i)试验及测试开支;及(i)
研发材料成本之和,再乘以该年度╱期间的天数计算得出。
- ,故我们于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首八个月的
贸易应付款项金额较小。因此,全年的贸易应付款项周转天数并非有意义的财务业绩指标。
- ,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
止三个月的贸易应付款项周转天数并非我们财务表现的有意义指标。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中的人民
币38.2百万元或9.1%随后已结清。
退款负债
倘我们预期退还向客户收取的部分或全部对价,则确认退款负债。由于我们接收
及确认退回产品,退款负债将会减少。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利用现行市况以及对流感季节疫苗适销性的历史洞鉴来估
计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相关的退款负债。退款负债涉及我们的估计且存
在不确定性。有关详情,请参阅「-重要会计政策及重大判断和估计-重大会计判断
及估计-退款负债的估计」。
财务资料
我们的退款负债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3.3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的人民币84.7百万元,与我们业务增长产生的收入增加一致。截至2025年3
月31日,我们的退款负债总体保持稳定,为人民币81.1百万元。截至2023年及2024年
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按退款负债除以同年收入及截至年末的退款负债总和计算的估
计销售退回率分别为20.3%及24.6%。有关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产品退货的讨论详情,
请参阅「业务-商业化-销售流程-退换货」。
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概览
我们的现金使用主要与我们的在研疫苗的研发、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生产
及上市、购买设备及机器及建设生产园区有关。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主要通过股本
融资、银行借款及经营所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监控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并将其维持在被视为足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并减轻现金流量波动
影响的水平。随著我们业务的发展及扩张,我们预期将通过销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
疫苗及推出新疫苗产品以自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更多现金。展望未来,我们认为,我
们的流动资金需求将透过结合经营所得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借款及全球发售所
得款项净额产生的资金的方式满足。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为人民币114.6百万元。
流动资产净值╱(负债净额)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流动资产
存货 .41,81857,80987,372103,611
贸易应收款项.73,595284,905221,277135,526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14,77220,49120,93220,57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的金融资产.10,020–1,000
抵押银行存款.5,486138138138
定期存款.22,2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5,318132,194114,56181,944
流动资产总值.213,245495,537444,280342,792
财务资料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91,550441,615420,157415,344
应付股东款项.–27,673–
退款负债.13,25984,72181,05641,429
借款 .217,887347,524405,299402,941
租赁负债.6,4677,1468,0274,595
流动负债总额.529,163908,679914,539864,309
流动负债净额.(315,918)(413,142)(470,259)(521,517)
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由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70.3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5年5月31日的人民币521.5百万元,主要由于为协助生产流感疫苗而为即将来临的
流感季节作准备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已收回未结贸易应收款项)减少,部分被我
们接收及确认退回产品导致退款负债减少所抵销。有关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退回产品
的详尽论述,请参阅「业务-商业化-销售流程-退换货」。
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13.1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70.3百万元,主要由于(i)借款的即期部分增加;及(i)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包括已收回未结贸易应收款项)减少,两者均为协助生产流感疫苗,为即
将来临的流感季节作准备。
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5.9百万元增加至截至
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13.1百万元,主要由于(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增加,请参
阅「-若干综合财务状况表项目说明-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及(i)借款的流动部分
增加,主要原因为即将到期的若干长期借款重新分类,部分被贸易应收款项增加所抵
销,与我们的收入增加及疫苗销售的季节性(往更集中在7月至9月)基本一致。
财务资料
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录得流动负债净额,主要是因为我们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四价
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生产及营销以及在研疫苗的研发,以及建立及扩建生产园区以
支持我们的业务。我们预期通过以下措施来改善流动负债净额状况:(i)扩大四价流感
病毒亚单位疫苗的市场份额及未来推出新疫苗产品,增加销售收入;(i)持续使用项目
贷款支付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及(i)筹集长期借款以取代短期借款,确
保财务资源的稳定。
现金流量
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综合现金流量表的概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305,988)(199,509)(86,607)(21,808)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506)(152,673)(39,399)(31,992)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 .335,166439,058160,49736,1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增加╱(减少)净额.28,67286,87634,491(17,633)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64645,31845,318132,194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5,318132,19479,809114,561
财务资料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8百万
元,主要由于我们的除税前亏损人民币87.3百万元,经若干非现金及营运资金项目调
整,包括存货增加人民币28.8百万元,部分被贸易应收款项减少人民币63.7百万元所
抵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9.5百万
元,主要由于我们的除税前亏损人民币258.7百万元,经若干非现金及营运资金项目调
整,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211.4百万元,部分被(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增加人
民币112.5百万元及(i)退款负债增加人民币71.5百万元所抵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06.0百万
元,主要由于我们的除税前亏损人民币424.7百万元,经若干非现金及营运资金项目调
整,包括(i)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73.6百万元及(i)存货增加人民币67.7百万元,部
分被(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增加人民币115.3百万元及(i)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
础的付款人民币47.9百万元所抵销。
我们计划采用以下措施改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i)进一步增加我们四价流感疫
苗的销售额。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疫苗销售额由2023年的人民币52.2百万元大幅
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259.6百万元。我们拟通过在主要城市扩大市场覆盖率及提高市
场渗透率,以继续提高有关疫苗在中国的销售额。我们亦积极探索扩大四价流感疫苗
海外销售的机会,并已在澳门完成疫苗产品的注册工作及已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程序。
我们计划于2025年在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乌拉圭申请注册,于2026年在加拿大、新加
坡、墨西哥及香港申请注册;及(i)密切监察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并就应收款项与疾
控中心保持积极沟通,以改善我们的收款情况。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2.0百万元,主
要由于(i)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人民币32.1百万元及(i)购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28.9百万元,部分被赎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
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28.9百万元所抵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2.7百万元,主
要由于(i)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人民币199.6百万元及(i)购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120.0百万元,部分被赎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130.3百万元所抵销。
财务资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6,000元,主要
由于赎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632.1百万元,部分被
(i)购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430.6百万元及(i)购置物
业、厂房及设备人民币265.3百万元所抵销。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6.2百万元,
主要由于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72.1百万元所致,部分被偿还(i)银行借款人民币
103.8百万元及(i)股东贷款人民币34.5百万元所抵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39.1百万元,主
要由于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765.5百万元所致,部分被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336.2
百万元所抵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5.2百万元,主
要由于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380.9百万元所致,部分被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34.0百
万元所抵销。
营运资金确认
经考虑我们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经营所得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借款及全
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董事认为,我们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足以支付自本招股
章程日期起未来至少12个月至少125%的成本(包括一般、行政及经营成本以及研发开
支)。
我们的现金消耗率指我们平均每月(i)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包括研发开支);
及(i)资本支出。经计及我们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假设未来每
月平均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水平的1.2倍,及参考截至
2025年3月31日的资本承担而估计的资本支出,我们估计我们将能够维持9个月或(倘
我们亦计及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假设发售价设定为每股份12.90港元(即指示性发
售价范围的下限)及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22个月的财务可行性。董事及我们的管
理团队将继续监控我们的营运资金、现金流量及业务发展状况。倘全球发售所得款项
净额低于预期或全球发售推迟,我们可能动用我们无抵押信贷融资的闲置额度,以维
持我们的日常营运,这适用于全球发售所得款项不可用的情况;我们可能采取的其他
行动包括推迟我们生产园区的建设和减少我们的研发支出及╱或我们寻求开发的管线
产品数量。
财务资料
现金运营成本
下表载列我们有关所示年度╱期间现金运营成本(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资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我们核心产品的研发开支
原材料及其他.21,95117,6961,9533,346
人工成本.16,1399,8721,8742,515
试验及测试开支.14,2947,5961,011462
小计 .52,38435,1644,8386,323
我们其他在研疫苗的研发开支
人工成本.56,33650,16013,25412,404
原材料及其他.59,22937,68710,5438,788
试验及测试开支.68,28528,8901,7423,594
小计 .183,850116,73725,53924,786
产品营销成本.30,100114,0672,64216,849
劳动力雇佣
(1)
.49,57360,39312,50812,576
直接生产成本.23,58454,0944,6774,510
总计 .339,491380,45550,20465,044
附注:
- ,主要包括薪金及福利。
财务资料
债务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债务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借款 .366,149809,536883,126880,768
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借款
(1)
.–12,58512,585
租赁负债.55,27549,27348,42134,659
应付股东款项.–27,673–
其他应付款项.–10,027
总计 .421,424886,482944,132938,039
附注:
- 。根据此安排,该银行将代表我们向卖
方支付应付款项。我们对供应商的责任于相关银行作出支付时依法终止。我们之后于银行
作出支付起计1年内以固定年利率3.25%与银行结算。此安排已延长付款期限,而付款期限
可延长至相关发票原到期日之后。请参阅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37(b)。
借款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借款明细。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无抵押及无担保 .256,897384,030470,505465,496
银行借款-有抵押及无担保 .104,262375,551425,206427,857
银行借款- 无抵押及有担保.4,99049,955–
总计 .366,149809,536895,711893,353
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银行借款的到期情况分析。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借款的账面值须于以下期间偿还:
一年内 .217,887347,524405,299402,941
一年至两年.–108,237103,691103,691
两年至五年.124,000136,686149,953149,953
五年以上.24,262217,089236,768236,768
总计 .366,149809,536895,711893,353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银行借款的实际利率。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
截至2025年
5月31日2023年2024年
(未经审计)
实际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3.20%-3.65%3.00%-3.60%3.00%-3.45%2.90%-3.30%
浮动利率借款.3.20%-4.10%3.00%-4.10%3.00%-3.50%2.90%-3.50%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自中国若干商业银行取得短期银行借款,用于原材料采
购及支付研发成本。我们亦自中国若干商业银行取得长期银行借款,用于建设我们的
生产园区。长期银行借款以若干本集团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租赁土地作抵押。截至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有抵押借款分别为人民币5.0百万元及人民币49.9
百万元,由我们其中一名控股东安先生担保。有关担保已于2025年3月31日解除。
财务资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5月31日,
我们的借款分别为人民币366.1百万元、人民币809.5百万元、人民币895.7百万元及人
民币893.4百万元。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借款保持基本稳定,为人民币893.4百
万元,而截至2025年3月31日为人民币895.7百万元。我们的借款由截至2024年12月31
日的人民币809.5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895.7百万元,主要为支持
我们的营运需求。我们的借款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66.1百万元大幅增加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09.5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取得若干长期银行借款作为
项目贷款,以支持生产园区的建设。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信贷融资本金合计
为人民币930.0百万元,其中人民币714.0百万元已提取,人民币216.0百万元仍可为我
们所用,当中人民币90.7百万元与营运资金有关。
我们的银行借款载有商业银行贷款常见的标准条款、条件及契诺。我们亦履行要
求我们符合协议中债务比率等若干财务比率要求的财务契诺。董事确认,于往绩记录
期间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在取得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方面概无遇到任何困
难,亦无出现拖欠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或违反契诺的情况。
其他应付款项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应付一名第三方款项为人民币10.0百万元。该笔应付
款项年利率为3%,须按要求偿还。
租赁负债
我们的租赁负债与我们租赁用于生产、日常业务经营及研发功能的物业有关。截
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租
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55.3百万元、人民币49.3百万元、人民币48.4百万元及人民币34.7
百万元。
我们的租赁负债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5.3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的人民币49.3百万元,并进一步减少至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人民币48.4百
万元,主要由于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开支,导致账面值减少。我们的租赁负债进一步
减少至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人民币34.7百万元,主要由于我们研究设施的若干租赁终
止。
截至2025年5月31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我们概无任何已发行或未偿还,或已
授权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但未发行的其他借款、押记、按揭、债券或债务证券,或其他
类似债务、租购及融资租赁承担、承兑负债、承兑信贷、任何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
债。
财务资料
自2025年5月31日起及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确认,我
们的债务及或然负债并无任何重大变动。
应付股东款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来自两名控股东安先生及何先生的借款为人民币
27.7百万元。该等来自控股东的借款为非贸易相关,旨在满足我们的部分营运资金
及经营需求。该等借款为无抵押且须按要求偿还,按年利率3%计息。截至2025年3月
31日,有关应付股东款项已结清。
关联方交易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订立了多项关联方交易。我们有来自两名控股东安先生
及何先生的借款。我们已于2025年3月31日偿还股东借款。请参阅「-债务-应付股
东款项」。
我们的董事认为,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39所载的关联方交易乃按公平基准进
行,不会扭曲我们的经营业绩或导致我们的过往业绩无法反映我们的未来表现。
资本支出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购买无形资
产。下表载列于所示年度╱期间我们的资本支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人民币千元)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 .265,297199,57372,14832,068
购买无形资产.16,590594119–
总计 .281,887200,16772,26732,068
财务资料
我们预计2025年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就建设生产园区而购买厂房及设备。我们计
划以我们的经营所得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借款及全球发售所得款项为我们
的未来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更多详情请参阅「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我们可能会
根据我们持续的业务需求重新分配将用于资本支出及长期投资的资金。
资本承担
截至2023年、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已订约但尚未拨备的资
本承担分别为人民币175.8百万元、人民币378.1百万元及人民币427.6百万元,主要由
于采购与生产园区相关的厂房及设备。
或然负债
截至2023年、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我们并无任何或然负债。截
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的或然负债并无重大变动。
资产负债表外承诺与安排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订立任何资产负债表外安排。
主要财务比率
下表载列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主要财务比率。
截至12月31日
截至2025年
3月31日2023年2024年
流动比率
(1)
.0.40.50.5
附注:
- 。
我们的流动比率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0.4上升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
0.5,乃主要由于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与收入增加基本一致)及疫苗销售的季节性(往
更集中在7月至9月),部分被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借款的流动部分因即将到期的若干
长期借款重新分类而增加所抵销。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流动比率稳定为0.5。
财务资料
关于财务风险的定量及定性披露
我们面临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利率、信贷及流动资金风险。我们管理
及监控这些风险,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适当的措施。有关我们财务风险管理的详细
说明,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35。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与固定利率银行结余、抵押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及租赁负债有关的公允
价值利率风险。我们亦面临与浮动利率银行结余及浮动利率借款有关的现金流量利率
风险。我们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结余及借款利率的波动。由于管理层
认为浮动利率银行结余及浮动利率借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敞口并不重大,因
此并无就该风险编制敏感度分析。
信贷风险及减值评估
信贷风险指我们交易对手违反其合约义务,从而令我们遭受财务损失的风险。我
们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贸易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抵押银行存款以及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我们并无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贷增强措施以为我们的金融资产相关信贷
风险提供保障。
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5。
流动资金风险
在流动资金风险的管理中,我们监控并维持管理层认为足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水平,以为我们的营运提供资金及减轻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我们监控银行借款的使
用并确保遵守贷款契约。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35。
财务资料
股息政策
本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并无建议、派付或宣派任何股息。于可预见未来,我们并
无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的任何计划。是否派付股息及其金额乃根据董事会认为可能相
关的因素厘定。任何股息分派亦须经股东于股东会上批准。根据中国法律及组织章程
细则,一般储备规定于各年末从除税后利润中拨出10%,直至结余达到相关中国实体
注册资本的50%为止。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鉴于我们的累计亏损,根据相
关中国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我们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直至累计亏损获税后利
润补足且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提取充足的法定公积金。
可供分派储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并无任何可分派予股东的可供分派储备。
上市开支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发售价范围
的中位数),我们预期将产生上市开支约54.4百万港元(包括包销佣金及费用总额、联
交所上市费、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及印刷费以及与全球发
售有关的所有其他开支),其中(i)包销相关开支(包括包销佣金及其他开支约19.0百万
港元)及(i)非包销相关开支约35.4百万港元,其中(a)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的费用及开
支约20.9百万港元及(b)其他费用及开支约14.5百万港元,占全球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约
11.5%。预计约32.0百万港元的上市开支将于上市后自我们的综合损益表中扣除,而约
22.4百万港元将于上市后自权益中扣除。上述上市开支为最新实际可行的估计,仅供
参考,实际金额可能与此估计不同。
财务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9条所作披露
董事确认,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任何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9
条规定须予披露的情况。
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有形负债净额报表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条编制的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有形负债净额报
表,仅供说明之用,并载于下文以说明全球发售对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集团有形负债净额的影响(犹如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
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有形负债净额报表仅为说明目的而编制,而由于其假设性质
使然,其未必能真实反映截至2025年3月31日或全球发售后任何未来日期本公司拥有
人应占本集团合并有形负债净额状况。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经审计
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全球发售估计
所得款项净额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
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
每股发售股份未经审计
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人民币(「人民币」)
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元
港元
(「港元」)
(附注1)(附注2)(附注3)(附注4)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15.50港元计算 .36,994435,312472,3061.201.32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12.90港元计算 .36,994359,281396,2751.011.11
财务资料
附注:
1.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经审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摘录自本招股章程附录
一所载会计师报告,乃根据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计综合资产净值人民币
62,177,000元扣除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无形资产人民币25,183,000元计算得出。
- (相当于
人民币14.12元)及12.90港元(相当于人民币11.75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及下限)
的33,442,600股份,并扣除估计包销费用及佣金以及其他上市相关开支(不包括已于往绩
记录期间自损益中扣除的上市开支)计算,当中并无计及(i)因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或(i)
限制性股份计划项下可能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
就本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而言,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已按1.00港元兑人民币
0.91092元的汇率(乃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7月18日的现行汇率)由港元换算为
人民币。概不表示港元金额已经、本应或可能按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或根本无法换算,反
之亦然。
3.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发售股份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
净值乃基于已发行393,442,600股份(包括360,000,000股已发行现有普通股)及33,442,600
股发售股份(假设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得出,并无计及(i)因发售量调整权获
行使;或(i)限制性股份计划项下可能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
4.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按
人民币1.00元兑1.09779港元的汇率(乃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7月18日的现行汇
率)由人民币换算为港元。概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已经、本应或可能按该汇率换算为港元或根
本无法换算,反之亦然。
5.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概无作出
调整,以反映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后的任何交易结果或订立的其他交易。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自2025年3月31日(即本招股章程附录一会计
师报告所载我们的综合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近一个报告期日期)起,我们的财务、经营
或交易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基石投资者
基石配售
本公司、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已与下文所载基石投资者(「基石投资者」)订
立基石投资协议(「基石投资协议」),基石投资者同意认购可按发售价购买有关数目的
发售股份(向下约整至最接近每手200股H股的完整买卖单位),认购总金额为13.0百万
美元(约为102.0百万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及联
交所交易费)(「基石配售」)。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
限),基石投资者将予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将为7,830,600股H股,约占(i)根据全球发售
发行发售股份的23.4%(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2.0%(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及(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2.0%(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
位数),基石投资者将予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将为7,113,600股H股,约占(i)根据全球发
售发行发售股份的21.3%(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8%(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及(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8%(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5.5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
限),基石投资者将予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将为6,517,000股H股,约占(i)根据全球发售
发行发售股份的19.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7%(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及(i)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6%(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我们相信,基石配售彰显基石投资者对本集团业务及前景充满信心,而凭借基石
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及市场地位,基石配售将有助于提升本公司的形象。本公司在日常
营运过程中透过本集团的业务网络结识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
基石配售将构成国际配售的一部分,而基石投资者将不会收购全球发售项下的任
何发售股份(根据基石投资协议除外)。基石投资者将予认购的发售股份将于所有方面
与已发行缴足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且将根据上市规则第8.08条计入本公司的公众持股
量。就上市规则第18A.07条而言,该等发售股份将不计入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紧随全
球发售完成后,基石投资者及其紧密联系人将不会因基石配售于本公司拥有任何董事
会席位,且基石投资者将不会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除按发售价保证分配相关发售股
份外,与其他公众股东相比,基石投资者于基石投资协议中并无享有任何优先权。于
全球发售完成后,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规定,超过25%的已发行股本将由公
众人士持有,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7条的规定,市值至少为375百万港元的股份将由
公众人士持有。经基石投资者确认,基石投资者或其联属人士、董事、监事、高级职
员、雇员、代理或代表概无于全球发售中自本公司、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彼等各自
的任何联属人士、董事、监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或代表接受或订立任何附带协
议或安排以通过附函或其他方式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任何不
符或违反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5章的行为或活动。
据本公司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基石投资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
方;(i)基石投资者均并不惯常接收或已接收本公司、董事、监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
员、控股东、主要股东、现有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与
发售股份的收购、出售、投票或其他处置有关的指示;及(i)基石投资者认购发售股份
均非由本公司、董事、监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控股东、主要股东、现有股东
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经基石投资者确认,其根据基石配售进行的认购将由其自有的内部财务资源提供
资金,以结算其基石配售项下的投资。基石投资者已确认,已就基石配售获得所有必
要批准。
倘如「全球发售的架构-香港公开发售-重新分配」一节所述香港公开发售出现
超额认购,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投资认购的发售股份数目可能受到国际配售与香港公
开发售之间发售股份的重新分配的影响。
基石投资者
将分配予基石投资者的发售股份的实际数目详情将在本公司于2025年8月7日或
前后刊发的配发结果公告中披露。基石投资者已同意于本公司H股在联交所开始买卖
前就其所认购的相关发售股份付款。因此,基石投资者将认购的发售股份的投资额将
不会延迟结算。由于国际发售概无超额配股权,故基石投资者认购的发售股份将不会
延迟交付。
基石投资者
下文所载有关我们基石投资者的资料乃由基石投资者就基石配售而提供。
下表载列基石配售的详情:
基于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总投资金额
(1)
将予收购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嘉兴鑫扬及华泰资本投资
(与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有关).13.0百万美元7,830,60023.4%2.0%20.4%2.0%
总计 .13.0百万美元7,830,60023.4%2.0%20.4%2.0%
附注1: 该投资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附注2: 约整至最接近每手200股H股之完整买卖单位。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汇率换
算」所载汇率计算。
基石投资者
基于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总投资金额
(1)
将予收购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嘉兴鑫扬及华泰资本投资
(与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有关).13.0百万美元7,113,60021.3%1.8%18.5%1.8%
总计 .13.0百万美元7,113,60021.3%1.8%18.5%1.8%
附注1: 该投资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附注2: 约整至最接近每手200股H股之完整买卖单位。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汇率换
算」所载汇率计算。
基于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15.5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假设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
基石投资者总投资金额
(1)
将予收购发售
股份数目
(2)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占发售股份
的概约
百分比
占紧随
全球发售
完成后已发行
股本总额
的概约
百分比
嘉兴鑫扬及华泰资本投资
(与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
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有关).13.0百万美元6,517,00019.5%1.7%16.9%1.6%
总计 .13.0百万美元6,517,00019.5%1.7%16.9%1.6%
基石投资者
附注1: 该投资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附注2: 约整至最接近每手200股H股之完整买卖单位。根据「有关本招股章程及全球发售的资料-汇率换
算」所载汇率计算。
嘉兴鑫扬及华泰资本投资(与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有关)
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资本投资」)将作为华泰资本投资和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就最终客户(「最终客户(鑫扬)」)发出及提供全部资金的总回报
掉期订单(「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所订立的背对背总回报掉期交易(「华泰背对背总回
报掉期」)的单一对手方,据此,华泰资本投资会将其获配售的发售股份的全部经济回
报和损失转移至最终客户(鑫扬)。华泰资本投资认购发售股份之目的为对冲与最终客
户(鑫扬)所发出的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相关的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华泰资本投资
将按非全权委托基准为及代表最终客户(鑫扬)持有发售股份的实益权益,并将发售股
份的全部经济回报和损失透过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及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最终转移
至最终客户(鑫扬)(须支付惯常费用及佣金)。华泰资本投资不会就发售股份参与任何
经济回报或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最终客户(鑫扬)可于华泰资本投资、本公司、联席保
荐人与整体协调人之间订立基石协议当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计满六个月当日止的禁售期
届满后,自行决定要求提早终止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当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最终到
期或由最终客户(鑫扬)提早终止时,华泰资本投资将相应终止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
并于二级市场出售发售股份,而根据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和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的
条款及条件,最终客户(鑫扬)将收到华泰客户总回报掉期的最终现金结算金额。华泰
资本投资不会在华泰背对背总回报掉期的期限内行使发售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
就华泰资本投资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最终客户(鑫扬)为独立于以下
各方的独立第三方:(i)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i)华泰资本投资和为华泰资本投资所
属同一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
华泰资本投资为华泰证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代码:601688)及联交所(股份代号:6886)上市,其全球存托凭证於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HTSC)上市。
基石投资者
最终客户(鑫扬)为鑫扬天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由嘉兴鑫扬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嘉兴鑫扬」)按全权委托基准管理的私募投资计划。嘉兴鑫扬为一家于中国成
立的公司,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98.0百万元。嘉
兴鑫扬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嘉兴鑫扬由独
立第三方陈先最终控制。经嘉兴鑫扬确认,概无单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持有最终客户(鑫
扬)30%或以上权益。
华泰资本投资已投资但不限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2050)、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48)及南京维立志博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87)。嘉兴鑫扬拥有作为金融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
司(包括山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证券代
码:002086)重组的经验。
交割条件
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投资协议收购发售股份的责任须待(其中包括)以下交割条
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i) 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销协议已告订立,且不迟于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
销协议指定的日期及时间生效并成为无条件(按其各自的原有条款或其后经
相关各方以协议方式豁免或修改),且概无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包销协议被
终止;
(i) 本公司与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全球发售包销商)已协定发售价;
(i) 上市委员会已批准H股(包括基石配售项下的H股)上市及买卖以及其他适
用豁免及批准,且有关批准、许可或豁免在H股开始在联交所买卖之前未
被撤销;
基石投资者
(iv) 中国证监会已受理本公司的备案并已就本公司的备案于其网站发布备案结
果,且有关受理通知及╱或已发布的备案结果在H股开始在联交所买卖之
前未被拒绝、撤回、撤销或失效;
(v) 概无制订或颁布任何禁止完成全球发售或基石投资协议中拟进行交易的法
律,且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主管法院亦未发出任何生效命令或禁令阻止或禁
止完成有关交易;及
(vi) 基石投资者根据基石投资协议订立的协议、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认、承
诺及确认在所有方面均为(截至基石投资协议日期)及将为(截至上市日期)
准确及真实且无误导成分,且基石投资者并无违反基石投资协议。
对基石投资者的限制
基石投资者已同意,未经本公司、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其
不会于自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含首尾两天)(「禁售期」)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出售其已根据基石投资协议购买的任何发售股份。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未来计划
有关我们未来计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业务-我们的战略」。
所得款项用途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每
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至15.50港元的中位数)及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扣除我们
于全球发售中应付的包销费用及开支后,我们估计将获得所得款项净额约420.5百万港
元。我们计划将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i) 约63.6%或266.9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我们的核心产品的开发及国内外注册,
其中:
(a) 约32.4%或135.9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的持
续研发及海外市场注册:
- %或72.8百万港元将用于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我们疫苗保
护作用的批准后研究,我们计划招募约10,000名受试者。我们
预期于我们获得该疫苗用于6-35月龄人群中的NDA批准后,于
2026年第二季度启动保护作用研究并于2028年上半年完成该研
究。该两项研究各自的受试者人数旨在评估疫苗的安全性或有
效性,具有足够的统计置信度,旨在确保可靠及有效的结果。
我们计及潜在数据限制,如未检测到的病例及脱落率,并根据
疫苗试验中常用的稳健统计方法确定受试者人数;
- %或27.6百万港元将用于疫苗的海外市场注册,相关费用
覆盖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产品注册程序(包括适用地方CRO和
补充研究(如有需要)者)、文件处理及翻译和第三方咨询(适用
药品检查合作计划和世卫组织资格预审计划等计划者)、地区
GMP认证和现场检查以及相关国际法律、业务和营销服务。我
们已于2024年11月在菲律宾启动注册申请程序,并计划于2025
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泰国及乌拉圭申请注册,以及于2026年
在加拿大、新加坡、墨西哥及香港申请注册;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 %或21.2百万港元将用于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在3-8岁人群
中进行的批准后免疫接种计划研究。该项研究是一项探索性研
究。其终点包括3-8岁年龄组单剂量方案及双剂量方案在免疫原
性及安全性方面的差异,仅专注于比较分析。我们计划招募约
1,000名受试者,预计于2026年上半年启动研究,并于2027年上
半年完成研究;
- %或7.3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疫苗在特殊人群中的研究,
包括我们的疫苗对患有肾病综合征的儿童及孕妇的安全性和免
疫原性的研究。我们于2025年3月启动肾病综合征儿童研究相
关的受试者招募,并预期于2025年第四季度启动孕妇研究相关
的受试者招募;
- %或7.0百万港元将用于联合接种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及已上市PSV23的研究,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为此已
制定试验设计,且正在甄选合适的疾控中心进行合作;及
(b) 约31.2%或131.0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I
期临床试验及注册,我们预计于2025年第三季度启动该试验;
(i) 约18.1%或76.4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其他在研疫苗的开发和注册,其中:
(a) 约6.9%或29.1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I期及
I期临床试验,我们分别于2025年2月及7月启动该等试验;
(b) 约5.2%或21.8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疫苗PSV23的I期临床试
验及注册,我们预计于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启动该试
验;
(c) 约2.6%或10.9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四价及三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佐剂)的I期临床试验,我们预计于2025年第四季度启动该试验;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d) 约1.7%或7.3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在研重组RSV疫苗的I期及I期临
床试验,我们预期在取得相关IND批准后于2026年第一或第二季度启
动该试验;及
(e) 约1.7%或7.3百万港元将用于我们的其他在研疫苗的临床前研究;
(i) 约8.4%或35.4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提升我们的生产及商业化能力,其中:
(a) 约4.8%或20.2百万港元将用于升级我们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在
研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生产设施及设备,包括(1)铺设两条全自动包装
线;(2)加强制造管理及相关系统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如制造执行系
统(MES)、仓储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体系(QMS)等;(3)安装
废料处理系统;(4)部署全自动液体制备系统;及(5)安装自动化灌装
线。该等升级预计会提高我们制造过程中的运营效率。例如,数字化
升级将实现全系统一体化,其中企业服务总线消息可实时触发MES
生产流程、WMS物料调度以及后期QMS质量检查,形成无缝数据闭
环。同样,全自动包装及灌装线将提高速度及一致性,降低人力成本
及缩短停工期;及
(b) 约3.6%或15.2百万港元将用于扩大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团队,包括为
团队增加约30名人员,其中营销方面约10名产品培训人员和营销专
员、销售方面约10名区域主管和省级经理以及医疗事务和销售营运方
面约10名人员(包括负责海外市场的人员)。我们的销售团队负责销
售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及为其他在研疫苗日后商业化作准备。我
们的营销团队负责制定整体营销及推广策略、参加学术会议及与疾控
中心交流有关我们疫苗产品的医学及科学信息。我们的医疗事务团队
负责不同地理区域内疫苗的批准后研究。我们的销售运营团队负责第
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管理、订单管理及出货;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iv) 约4.9%或20.8百万港元将分配至我们的技术平台(包括我们的基因工程及
蛋白质表达与纯化平台、mRNA疫苗研究平台及佐剂开发与生产平台、大
规模扩增平台、多糖结合技术平台及微生物与免疫学研究平台)的开发、升
级及运营。例如,基因工程和蛋白质表达平台将进行改进(如分子生物学实
验室的建设),此举将使我们能够(a)优化抗原设计以增强免疫原性,(b)部
署自动化液体处理系统及高通量聚合酶链反应仪器,以实现完整的设计-实
验-验证循环,及(c)分离第一代人胚胎肺细胞,并将其培养成细胞系,一
旦其满足所有规定的条件,便可用于生产。同时,mRNA疫苗研究平台将
重点关注mRNA抗原分子的工程化及优化、mRNA疫苗配方的优化及脂质
纳米粒(LNP)工艺的优化,这对未来在研RSV-mRNA疫苗及在研mRNA猴
痘疫苗的GMP样品的生产至关重要。我们预计佐剂开发平台实现乳化液佐
剂、铝佐剂及脂质体佐的中试规模GMP生产,专注于优化佐剂吸附工艺及
研究佐剂-抗原相互作用,并纳入新的液相色谱-质谱(LC-MS)系统,以加
强佐剂的质量控制;及
(v) 约5.0%或21.0百万港元将分配至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倘发售价高于或低于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则上述所得款项的分配将按比
例进行调整。倘发售价设定为每股份15.5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则全
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将增加约41.7百万港元。倘发售价设定为每股份12.90港元(即
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下限),则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将减少约41.8百万港元。
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则我们将收取的额外所得款项净额为68.3百万港元
(假设发售价为每股份14.20港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因任何发售量调
整权获行使而收取的额外所得款项净额将按比例用作上述用途。
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
倘所得款项净额未立即用于上述用途,我们将该等所得款项净额存入持牌商业银
行及╱或其他认可金融机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就非香港存款而言)相关司法
权区的适用法律)的短期计息账户。倘上述所得款项拟定用途出现变动,我们将适时刊
发公告。
包 销
香港包销商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利弗莫尔证券有限公司
富德证券有限公司
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包销
本招股章程仅就香港公开发售而刊发。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销商有条件悉数包
销。国际发售预期将由国际包销商悉数包销。
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分别初步提呈3,344,400股香港发售股份
及30,098,200股国际发售股份,在各情况下均可按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所述的基准重新分配以及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行使与否而定(如属国际发售)。
包销安排及开支
香港公开发售
香港包销协议
根据香港包销协议,本公司按本招股章程及香港包销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按
发售价提呈发售香港发售股份以供认购。
待(a)上市委员会批准H股(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
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而有关批准其后于H股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前并无被撤
回及(b)达成香港包销协议所载的若干其他条件后,香港包销商个别地(而非共同地)同
意根据本招股章程及香港包销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促使认购人或其自身按各自适
用比例认购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呈发售而未获承购的香港发售股份。
香港包销协议须待(其中包括)国际包销协议已签立及成为无条件且并无根据其
条款终止,方可作实。
包 销
终止理由
倘于上市日期上午八时正之前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
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可全权酌情于向本公司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立即
终止香港包销协议:
(i) 下列事件出现、发生、存在或生效:
(a) 在或影响香港、中国、新加坡、日本、美国、英国或欧盟(或其任何
成员国)或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相关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各称「相
关司法权区」)的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行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法院或
其他主管机关的相关诠释或应用)出现任何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任
何发展;或
(b) 在或影响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地方、国家、地区或国际金融、政治、
军事、工业、经济、货币市场、财政或监管或市场状况或任何货币或
交易结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债券市场、货币及外汇市场及银
行同业市场的状况、港元与美元汇率挂钩制度的变动或港元或人民币
兑任何外币的变动)的任何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或发展的任何发展,
或可能导致或表示已出现上述变动或发展或预期变动或发展的任何事
件或一连串事件;或
(c) 在任何相关司法权区发生或直接或间接对其有影响的具不可抗力性质
的任何事件或一连串事件(不论是否持续)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或
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政府行为、劳资纠纷、罢工、
封锁、火灾、爆炸、地震、水灾、海啸、火山爆发、内乱、暴乱、暴
动、扰乱公共秩序、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恐怖主义行为(不论
是否有人宣称负责)、天灾、交通意外或中断、电厂毁坏、疾病、流
行病或疫症(包括但不限于非典型肺炎、猪流感或禽流感、H5N1、
H1N1、H1N7、H7N9、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系统综合征冠状病毒
(MERS)、COVID-19及其相关╱变异形式)的爆发、升级、变种或加
剧、经济制裁(不论为何种形式);或
包 销
(d) 在或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任何地方、国家、地区或国
际敌对行动爆发或升级(不论是否或已经宣战)或任何形式的其他紧
急情况或灾难或危机状态、政治变动、政府运作瘫痪、交通中断或延
误及其他行业行动;或
(e) 全面中止、暂停或限制于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的
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证券买卖或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
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
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买
卖(包括但不限于施加或规定任何最低或最高价格限制或价格范围);
或
(f) 香港(由财政司长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纽
约(由联邦或纽约州级别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伦敦、新加坡、
中国、欧盟(或其任何成员国)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全面禁止商业银
行活动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发生商业银行活动或外汇交易或证券交收
或结算服务、手续或事宜的任何中断;或
(g) 任何(A)外汇管制、货币汇率或外资规例的变动或预期变动(包括但不
限于港元或人民币兑任何外币的变动、港元与美元汇率挂钩或人民币
与任何一种或多种外币挂钩制度的变动),或(B)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
税务的任何变动或预期变动,而对H股投资有不利影响;或
(h) 在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或影响任何相关司法权区对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
成员公司以任何形式实施制裁或经济制裁或撤销交易特权;
(i) 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一节所载任何风险出现有事实影响的任何变
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发展;或
(j) 针对本公司、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董事、任何监事或任何控股
股东被威胁提起或发起的诉讼、争议或索赔;或在任何相关司法权
区,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组织展开调查、行动或法律程序,或
包 销
宣布拟进行调查或采取其他行动或法律程序;或任何被威胁提起或发
起的、将对本集团的运营、财务状况、声誉或董事会组成造成影响的
诉讼、争议或索赔;或
(k) 本公司、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董事、任何监事或任何控股东
违反公司条例、《中国公司法》、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法律;或
(l) 本公司监事或首席财务官辞任其职务;或
(m) 本公司监事或首席财务官被控犯可公诉罪行,或因法律实施被禁止参
与公司管理,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公司管理资格;或任何政府、政治、
监管机构对其采取法律行动,或宣布拟采取此类行动;或
(n) 本招股章程、中国证监会备案(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或就拟认购及
出售发售股份所用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发售的任何方面不符合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规则(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或
(o) 债权人有关偿还债务的任何命令或呈请或任何要求或就本集团任何成
员公司的清盘或清算提出呈请,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与其债权人达
成任何债务重组或安排或订立协议安排或通过清盘本集团任何成员公
司的任何决议案,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集团任
何成员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发生任
何类似事项;
而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全权认为任何该
等情况(个别或共同):(A)现时或日后或可能会导致本集团整体的资产、
负债、一般事务、业务、管理、表现、股东权益、状况或境况(财务或其
他)、经营业绩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及预
期重大不利变动或预期重大不利影响(不论直接或间接)的发展或对本公司
现任或潜在股东的资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B)现时或日后或可能会对全
球发售的成功或发售股份的申请或接纳或认购或购买水平或发售股份的分
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或已经或很可能或可能会导致按预期履行或实
包 销
施香港包销协议、香港公开发售或全球发售的任何重大部分不可行或不明
智或不可能;或(C)现时或日后或可能会导致按本招股章程、正式通告、初
步发售通函或发售通函所订条款及方式进行香港公开发售及╱或全球发售
或交付发售股份不可行或不明智或不可能;或(D)将导致或可能导致香港包
销协议的一部分(包括包销)无法按其条款履行,或阻碍根据全球发售或其
包销作出的申请及╱或付款进程。
(i) 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知悉:
(a) 发售文件(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操作文件(定义见香港包销协
议)、初步发售通函及╱或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开发售刊发
或使用的任何通知、公告、广告、通讯(包括任何相关补充或修订)
所载的任何陈述曾经或已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实、不完整、不正确或具
误导成份,或发售文件及╱或就此刊发或使用的任何通知、公告、
广告、通讯所述任何预测、估计、观点、意图或预期整体并不公平诚
实且并非根据合理由或(如适用)合理假设作出;或
(b) 出现或发现任何事宜,倘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出现或发现但并未
在发售文件中披露,则构成发售文件的重大遗漏;或
(c) (i)本公司或一致行动人士集团重大违反本协议或国际包销协议的任何
承诺及条款;或(i)本公司或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在本协议或国际包销
协议中所作任何承诺属(或于再次作出时将属)重大方面的不真实、
不正确、不完整或具误导性;或
包 销
(d) 本公司或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在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包销协议(如适
用)中所作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遭违反,或发现任何事件、事项或
情况,致使该等陈述、保证及承诺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准确、不正
确、不完整或具误导性;或
(e) 本公司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辞任其职务;或
(f) 本公司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被控犯可公诉罪行,或因法律实施被禁止参
与公司管理,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公司管理资格;或任何政府、政治、
监管机构对其采取法律行动,或宣布拟采取此类行动;或
(g) 出现任何事件、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士集团承担根据香港包销协议作出弥偿的任何责任;或
(h)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出现任何违反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包销协
议项下义务的情况;或
(i) 于国际包销协议订立时累计投标程序中的大部分订单,或任何基石投
资者作出的投资承诺在与该等基石投资者签署协议后遭撤回、终止或
取消;或
(j) 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或上市规则或联
交所、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规定或要求就发售及出售H股发布
或被要求发布招股章程的补充或修订、初步发售通函或发售通函或其
他文件;或
(k) 任何专家(刊发本招股章程以所示形式及内容载入其报告、函件或意
见以及提述其名称须获得其同意)于本招股章程刊发前撤回各自的同
意;或
包 销
(l) 本集团整体的资产、业务、一般事务、管理、股东权益、盈利、利
润、亏损、财产、经营业绩、业务前景、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境况(财
务或其他)或前景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潜在重大不利变动或涉及
潜在重大不利变动的发展;或
(m) 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被禁止根据全球发售的条款配发、发行或出售H股
(包括发售量调整权股份(如有);或
(n) 许可(定义见香港包销协议)于上市日期或之前遭拒绝或不获授出(惟
受限于惯常条件者除外),或授出后有关许可随后遭撤回、取消、限
制(受惯常条件限制除外)、撤销或暂缓;或
(o) 本公司已撤回发售文件(及╱或就全球发售而刊发或使用的任何其他
文件)或全球发售,
则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可在向本公司发
出书面通知后即时全权酌情终止香港包销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8条,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承诺,除非根据全球发售,发售量
调整权获行使或于上市规则第10.08条所准许的任何情况下,否则自上市日期起计六个
月内,其将不会发行任何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本证券的证券(不论是否为已上
市类别),亦不会就有关发行订立任何协议(不论有关股份或证券的发行是否将于上市
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
包 销
我们的控股东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1)条,各控股东成员已向联交所及本公司承诺,其不会
且将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不会进行以下各项:
(a) 于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所持本公司股权的参照日起至上市日期起满六个月当
日止期间(「首六个月期间」),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就
本招股章程显示其为实益拥有人的任何证券设定任何购股权、权利、权益
或产权负担;及
(b) 于首六个月期间届满起计六个月期间,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以出售上文(a)
段所指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证券设定任何购股权、权利、权
益或产权负担,以致紧随有关出售后或该等购股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
担获行使或执行后,其不再为控股东。
上市规则第10.07(2)条附注(2)规定,第10.07条并不阻止控股东将其实益拥有
的股份作为担保(包括押记或质押)抵押予认可机构(定义见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
例)作受惠人,以取得真诚商业贷款。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2)条附注(3),各控股东已向联交所及本公司进一步承
诺,自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所持本公司股权的参照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计满六个月当日止
期间,其将会进行以下各项:
(i)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2)条附注(2),倘其向认可机构(定义见香港法例第
155章银行业条例)质押或押记其所实益拥有的本公司任何证券以取得真诚
商业贷款,须立即通知本公司有关质押╱押记以及所质押╱押记的证券数
目;及
(i) 倘其收到任何承押人╱承押记人的口头或书面指示,表明将会出售任何该
等用作质押╱押记的本公司证券,其会立即将有关指示通知本公司。
倘我们获任何控股东告知上文(i)及(i)段所述事宜(如有),我们将尽快知会联
交所,并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以刊发公告方式披露有关
事宜。
包 销
根据香港包销协议作出的承诺
(A) 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向联席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
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及香港包销商各方承诺,除根据全
球发售(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外,于香港包销协议日期起至自上市日期起计满六个
月之日(包含当日)止期间(「首六个月期间」)任何时间,在未经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
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有关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的情况下及
除非遵照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其不会:
(i) 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出售、接受认购、提呈配发、
发行或出售、订约或同意配发、发行或出售、出让、按揭、押记、质押、
抵押、借出、授予或出售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合同或权利以认购或购
买、授予或购买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合同或权利以配发、发行或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出售或设定产权负担于,或同意转让或出售或
设定产权负担于本公司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的任何法定或实益权益(倘适
用),或于任何上述者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或可
行使为,或代表有权收取本公司的任何股本或其他证券(倘适用)的任何证
券,或可购买本公司的任何股本或其他证券(倘适用)的任何认股权证或
其他权利),或就发行存托凭证将本公司的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证券(倘适
用)存于存托机构;或
(i)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转让H股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证券
(倘适用)所有权(法定或实益)或任何上述者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
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或代表有权收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任何其
他股本证券的任何证券,或可购买任何H股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证券的
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后果;或
(i) 订立与上文(i)或(i)段中所述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经济效益的任何交易;或
(iv) 要约或同意进行上文所述任何交易或宣布有意如此行事,
包 销
于各情况下,不论上述(i)、(i)或(i)项所列明的任何交易是否将通过交付股本或有关
其他股本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不论该等股本或其他证券是否将于首六个月期
间内完成发行)。本公司进一步同意,倘本公司于首六个月期间届满当日起计的六个月
期间(「第二个六个月期间」),获允许进行上文(i)、(i)或(i)项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约或
同意或宣布有意进行任何有关交易,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任何有关发行或
出售不会,以及本公司不会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导致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出现
混乱或虚假市场的情况。
安先生、江苏粜宇及何先生(统称「保证股东」)向整体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
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香港包销商各方承诺,促使本公司及本集团各其他
成员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B) 我们控股东的承诺
各控股东已向本公司、联席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联席
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及香港包销商各方
承诺,同意及承诺促使各控股东,除根据全球发售(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外,在
未经联席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a) 于首六个月期间,彼等将不会且彼等各自将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不会:
(i) 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提呈发售、接受认购、质押、押记、配
发、发行、出售、借出、按揭、出让、订约配发、发行或出售、出售
任何购股权或订约以购买、购买任何购股权或订约以出售、授予或同
意授予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认购、借出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或出售,或设立产权负担于,或同意转让或出售或设立产权
负担于,或回购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如适用)或于任何上述
者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或代
表有权收取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其他证券,或可购买任何股份或本公
司其他证券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如适用),或就发行存托凭
证将其于上市日期法定或实益拥有的任何股本或本公司任何证券(如
适用)(「禁售证券」)存于存托机构;或
包 销
(i)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转让有关禁售证券(如适用)所
有权(法定或实益)或任何上述者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为
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或代表有权收取任何禁售证券的任何证券,
或可购买任何禁售证券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的任何全部或部
分经济后果;或
(i) 订立与上文(i)或(i)项中所述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经济效益的任何交
易;或
(iv) 要约或同意进行上文所述任何交易或宣布有意如此行事,
于各情况下,不论上述任何交易是否将以交付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还是以现金
或其他方式结算(不论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交收或交付是否将于首六个月期间
内完成)。
(b) 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其将不会订立上文(a)(i)、(a)(i)或(a)(i)项所述之任
何交易,亦不会要约、同意或订约或公开宣布拟订立任何该等交易;倘紧
随该等交易后,其单独或与其他控股东共同将不再为本公司之「控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及
(c) 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届满前,如果其订立上文(a)(i)、(a)(i)或(a)(i)项所述
之任何交易,或要约或同意或宣布进行任何该等交易的任何意向,其将采
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其不会导致本公司证券出现混乱或虚假市场的情
况。
香港包销商于本公司的权益
除彼等于香港包销协议下的各自责任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香港包销
商直接或间接于任何股份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证券中拥有合法或实益权益,
或拥有任何权利或购股权(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可认购或购买,或提名他人认购
或购买任何股份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证券。
于全球发售完成后,香港包销商及其联属公司可能因履行其于香港包销协议项下
各自的责任而持有一定的股份。
包 销
国际发售
国际包销协议
就国际发售而言,本公司及保证股东预期将与(其中包括)国际包销商订立国际
包销协议。根据国际包销协议及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行使与否而定,待达成国际包销协
议所载的若干条件后,国际包销商将个别而非共同意促使认购人或自行按各自适用
比例认购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国际发售股份。预期国际包销协议可基于与香
港包销协议类似的理由终止。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倘未有订立国际包销协议,则全
球发售将不会进行。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国际发售」。
发售量调整权
本公司预期将向国际包销商授出发售量调整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
表国际包销商)于上市日期前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行使,其后将立即失效,以书面要求
本公司按发售价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5,016,200股额外H股(约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提呈
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的15%),以按整体协调人全权酌情决定补足(其中包括)国际发售
中的任何超额需求。发售量调整权提供灵活性予整体协调人,以增加国际发售项下可
供购买的发售股份数目,以补足额外市场需求。请参阅「全球发售的架构-发售量调
整权」。
佣金及开支
包销商及资本市场中介人将收取所有发售股份(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而
将予发行的任何发售股份)发售价总额的3.00%的包销佣金(「固定费用」),并从该款项
中支付任何分包销佣金及其他费用。
此外,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向任何一家或多家包销商及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总额
最高达本公司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每股发售股份(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
而将予发行的任何发售股份)发售价1.00%的酌情奖励费用(「酌情费用」)。假设发售价
定为每股发售股份14.2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载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全额
支付酌情费用及悉数行使发售量调整权,因此,应付固定费用与酌情费用的比例约为
59.7:40.3。
就任何重新分配至国际发售的未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而言,概不会向香港包销商
支付包销佣金,惟会向相关国际包销商按国际发售适用的比率支付有关佣金。
包 销
包销佣金及费用总额连同联交所上市费、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及联
交所交易费、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及印刷以及与全球发售有关的所有其他开支估计约
为54.42百万港元(按全球发售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中位数计算并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
获行使)。
弥偿保证
本公司已同意就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
联席牵头经办人、香港包销商及资本市场中介人可能遭受或招致的若干损失(包括因其
履行香港包销协议项下的责任及本公司违反香港包销协议而产生的损失)向其作出弥
偿。
包销团成员的活动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包销商(统称「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可能各自个
别进行不构成包销过程的各种活动(详情载于下文)。
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为与全球多个国家有联系的多元化金融机构。该等实
体为彼等本身及为他人从事广泛的商业及投资银行业务、经纪、基金管理、买卖、对
冲、投资及其他活动。包销团成员及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在各类日常业务活动中,可能
为彼等本身及客户购买、出售或持有一系列投资,并积极买卖证券、衍生工具、贷
款、商品、货币、信贷违约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该等投资及买卖活动可能涉及或有
关本公司及╱或与本公司有联系的人士及实体的资产、证券及╱或工具,亦可能包括
就本集团的贷款及其他债务以对冲为目的而订立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
就股份而言,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的活动可包括担任股份买家及卖家的代理
人、以主事人身份(包括在全球发售中作为股份初始买家的贷款人,而有关融资或会以
股份作抵押)与该等买家及卖家进行交易、自营买卖股份及进行场外或上市衍生工具
交易或上市或非上市证券交易(包括发行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认股权证等证券),
而该等交易的相关资产包括股份。该等交易可与选定交易对手以双边协议或买卖方式
进行。该等活动可能需要该等实体进行涉及直接或间接购买及出售股份的对冲活动,
而有关活动或会对股份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所有该等活动均可于香港及全球其
他地区进行,并可能导致包销团成员及其联属人士于股份、包括股份的一篮子证券或
指数、可能购买股份的基金单位或有关上述任何一项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仓及╱或淡
仓。
包 销
对于包销团成员或其联属人士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行任何以股份为
其相关证券的上市证券,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可能要求该等证券的发行人(或其联属人士
或代理人之一)担任证券的庄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于大多数情况下,此举亦将导致股
份的对冲活动。
概不会委任稳定价格操作人且预期不会就全球发售进行稳定价格行动。
该等活动可能影响股份的市价或价值、股份的流通量或成交量及股份的价格波
幅,而每日的影响程度无法估计。
谨请注意,当从事任何该等活动时,包销团成员将受到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
项:
(a) 包销团成员一概不得于公开市场或其他地方就分销发售股份进行任何交易
(包括发行或订立任何有关发售股份的购股权或其他衍生工具交易),以将
任何发售股份的市价稳定或维持在有别于公开市场当前价格的水平;及
(b) 包销团成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关于市场
不当行为的条文,当中包括禁止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股价及操纵证
券市场的条文。
若干包销团成员或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已不时及预期将于日后向本公司及其各联属
人士提供期货、投资银行及其他服务,而有关包销团成员或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已或将
就此收取惯常费用及佣金。
此外,包销团成员或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可向投资者提供融资以供彼等认购全球发
售中的发售股份。
全球发售的架构
全球发售
本招股章程乃就作为全球发售一部分的香港公开发售而刊发。中信里昂证券有限
公司及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为全球发售的整体协调人。
联席保荐人保荐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联席保荐人已代表本公司向联交所申请批准
本招股章程所述已发行股份及将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交易。
全球发售将初步提呈发售33,442,600股发售股份,其中包括:
(a) 如本节下文「-香港公开发售」所述,通过香港公开发售于香港初步提呈发
售3,344,400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
(b) 如本节下文「-国际发售」分节所述,通过国际发售于美国境外(包括向
香港境内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在依据S规例进行的离岸交易中,初步提呈
30,098,200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行使与否而定)。
投资者可:
(i) 申请香港公开发售下的香港发售股份;或
(i) 申请或表示有意认购国际发售下的国际发售股份,
但不可同时进行两者。
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发售股份将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
约8.50%。倘若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则发售股份(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
行使而发行的股份)将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发行发售股份后已发行
股份总数约9.65%。
本招股章程所指的申请、申请股款或申请程序仅与香港公开发售有关。
全球发售的架构
香港公开发售
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
本公司按发售价初步提呈发售3,344,400股份以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占全球
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约10.0%。根据香港公开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
股份数目将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8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
使),惟须视乎国际发售与香港公开发售之间重新分配发售股份而定。
香港公开发售供香港公众人士以及香港机构及专业投资者认购。专业投资者一般
包括经纪、交易商、日常业务涉及买卖股份及其他证券的公司(包括基金经理),以及
定期投资股份及其他证券的企业实体。
香港公开发售须待本节「-全球发售的条件」所载条件达成后方可完成。
分配
根据香港公开发售向投资者分配发售股份将仅基于所接获香港公开发售的有效申
请数目而定。分配基准或会因申请人有效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有关
分配可能(如适用)包括抽签,即部分申请人获分配的香港发售股份可能较其他申请相
同数目的申请人为多,而未中签的申请人可能不获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仅就分配而言,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可供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总数(已计及下述任
何重新分配)将均等分为两组:甲组及乙组(任何碎股分配至甲组)。甲组的香港发售
股份将按公平基准分配予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认购总额(不计应付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
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为5百万港元或以下的申请人。乙组的香港发
售股份将按公平基准分配予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认购总额(不计应付经纪佣金、证监会交
易征费、会财局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为5百万港元以上但不超过乙组总值的申请
人。
全球发售的架构
投资者务请注意,甲组及乙组的申请或会按不同比例分配。倘其中一组(而非两
组)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出现认购不足的情况,则该等认购不足的香港发售股份将拨
往另一组以应付该组需求,并作出相应分配。仅就上一段而言,香港发售股份的「价
格」指申请时应付价格(不论最终厘定的发售价如何)。申请人仅可获分配甲组或乙组
的香港发售股份而不可两组兼得。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出的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的
申请及任何认购超过1,672,200股香港发售股份(即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
3,344,400股发售股份的50%)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重新分配及回补
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的发售股份可予重新分配。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
引第4.2段要求建立回补机制,倘达到预先设定的若干总需求水平,该机制会将香港公
开发售项下发售股份数目增加至全球发售项下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总数的特定比例。
倘国际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获超额认购及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有效申请的发售股份数
目相等于香港公开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的(a) 15倍或以上但少于50倍;
(b) 50倍或以上但少于100倍;及(c) 100倍或以上,则发售股份将由国际发售重新分配
至香港公开发售。由于进行重新分配,根据香港公开发售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将
增加至10,032,800股发售股份(如属情况(a))、13,377,200股发售股份(如属情况(b))及
16,721,400股发售股份(如属情况(c)),分别占根据全球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
总数的约30.0%、约40.0%及约50.0%(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前)(「第18项应用指引回
补」)。在各情况下,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的额外发售股份将在甲组与乙组之间分
配,而分配至国际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将按独家整体协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相应调减。
倘香港公开发售未获悉数认购,则整体协调人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比例将全部或
任何未获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重新分配至国际发售。此外,整体协调人可全权酌情将
发售股份由国际发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以满足香港公开发售下的有效申请。
具体而言,倘(i)国际发售未获悉数认购,而香港公开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超额认购(不
全球发售的架构
论倍数多少);或(i)国际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超额认购及香港公开发售获悉数认购或超
额认购,而香港公开发售中有效申请的发售股份数目少于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初步可供
认购股份数目的15倍,则整体协调人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数目,将原先于国际发售下
的国际发售股份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惟根据联交所发布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
4.14章,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的国际发售股份数目不得超过3,344,400股份(相当
于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数目),令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可供认购发售
股份总数增至6,688,800股份(相当于香港公开发售的两倍);及最终发售价须定为指
示性价格范围的下限(即每股发售股份12.90港元)。
在各情况下,重新分配至香港公开发售的额外发售股份将在甲组与乙组之间分
配,而分配至国际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将按整体协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相应调减。
有关香港公开发售与国际发售之间重新分配发售股份的详情,将于预期在2025年
8月7日(星期四)刊发的全球发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申请
香港公开发售的每名申请人均须于递交的申请内作出承诺及确认,申请人本身及
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任何人士并无亦不会申请、认购或表示有意认购国际发售项下的
任何国际发售股份。倘上述承诺及╱或确认遭违反及╱或失实(视乎情况而定),或其
已经或将获配售或分配国际发售项下的国际发售股份,则有关申请人的申请将不获受
理。
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人或须于申请时(视乎申请渠道而定)支付每股发售股份的
发售价15.50港元,另加就每股发售股份应付的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会财局交
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即一手买卖单位200股份合共3,131.26港元。进一步详情载
于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一节。
全球发售的架构
国际发售
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
国际发售将包括初步提呈发售30,098,200股份,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
认购发售股份总数的约90.0%(可予重新分配及视乎发售量调整权行使与否而定)。根
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将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7.65%(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惟须视乎国际发售与香港公开发售之间重新分
配发售股份而定。
分配
国际发售将包括向美国合资格机构买家以及机构及专业投资者以及预期对发售股
份有庞大需求的其他投资者有选择地推销发售股份。专业投资者一般包括经纪、交易
商、日常业务涉及买卖股份及其他证券的公司(包括基金经理),以及定期投资股份及
其他证券的企业实体。根据国际发售分配的发售股份将根据本节「-全球发售的定价」
所述「累计投标」程序进行,且基于多项因素,包括需求水平及时机、相关投资者于相
关行业的投资产或股本资产的规模总额,以及预期相关投资者于上市后会否增购股
份及╱或持有或出售其股份。该分配旨在通过分派股份建立稳固的专业及机构股东基
础,使本集团及股东整体获益。
整体协调人(代表国际包销商)或会要求已根据国际发售获提呈发售发售股份及
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向整体协调人提供充分资料,以让其识别香港公
开发售的相关申请,确保该等申请自香港公开发售的任何发售股份分配中剔除。
重新分配
根据国际发售将予发行或出售的发售股份总数或会因本节上文「-香港公开发
售-重新分配及回补」所述的回补安排、发售量调整权获全部或部分行使及╱或最初
列入香港公开发售的未获认购发售股份的任何重新分配而变动。
全球发售的架构
发售量调整权
为使整体协调人可灵活增加国际发售项下可供购买的发售股份数目,以补足额外
的市场需求,本公司预期将向国际包销商授出发售量调整权,可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
身及代表国际包销商)于上市日期前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行使,其后将立即失效,以
书面要求本公司按国际发售项下的每股份相同价格配发及发行最多合共5,016,200股
额外H股(约占初步发售股份总数的15%),以按整体协调人全权酌情决定补足(其中包
括)国际发售中的任何超额需求。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股东的股权将摊薄约
10.7%。
发售量调整权与H股于联交所上市后第二市场的任何H股价格稳定活动无关,且
将不会受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所规限。
国际发售中的任何超额需求将不会透过于第二市场上购买H股予以补足,惟仅能透过
全部或部分行使发售量调整权达成。
倘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通过配售获配发及发行的额外H股收取的额外所得
款项净额将根据本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披露的分配方式按比例
分配。
本公司将于配发结果公告中披露发售量调整权是否获行使及行使程度,并于公告
中确认,倘届时并无行使发售量调整权,则发售量调整权将告失效,且于未来任何日
期不可再获行使。
全球发售的定价
厘定发售价
国际包销商将征询有意投资者拟在国际发售中认购发售股份的踊跃程度。有意专
业及机构投资者将须指明其准备以不同价格或特定价格购买国际发售项下发售股份的
数目。该过程(即「累计投标」)预期将会持续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当日或
全球发售的架构
前后终止。就全球发售项下的各种发售而言,发售股份的定价将于定价日(预计为2025
年8月6日(星期三)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协议厘定,而根据
各种发售分配的发售股份数目将于随后不久厘定。
发售价范围
香港公开发售项下每股发售股份的发售价将与国际发售项下每股发售股份的发售
价相同,发售价乃根据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所厘定的每股
发售股份的港元价格厘定。
诚如下文进一步说明,除本公司另有公布(不迟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
期当日上午)外,发售价将不会高于每股发售股份15.50港元,且预期不会低于每股发
售股份12.90港元。有意投资者应留意于定价日厘定的发售价可能会(但预期不会)低于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指示性发售价范围。
申请时应付价格
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人,须于申请时(视乎申请渠道而定)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
香港发售股份15.50港元(另加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
所交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倘发售价低于15.50港元,成功申请人将获适
当退款(包括多余申请股款应占的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及会
财局交易征费)(视乎申请渠道而定),惟不计利息。
倘本公司及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因任何原因未能于2025年8月6
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之前协定发售价,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告失效。
调低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及╱或调减发售股份数目
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如认为适当,可根据有意专业及机构投资
者在累计投标过程中的踊跃程度,经本公司同意后,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
期当日上午或之前随时调减本招股章程所载发售股份数目及╱或调低指示性发售价范
围。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在决定作出有关调减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
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当日上午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
站 htp:/w.abio.com 发布调减通知。于发布有关通知后,经修订的发售股份数目
全球发售的架构
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将为最终及不可推翻,且倘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
销商)与本公司协定,发售价将会厘定在经修订的发售价范围内。有关通知亦会包括
本招股章程现时所载营运资金报表及全球发售统计数据的确认或修订(如适用)及任何
因上述调减而可能有重大变动的其他财务资料。本公司亦会在作出有关变动决定后,
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补充招股章程,向投资者更新全球发售项下提呈发售的发售股
份数目及╱或发售价的变动。根据补充招股章程,全球发售须首先予以取消,随后在
FINI上重新启动。
于递交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前,申请人应留意,调减发售股份数目及╱或调低
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公告,可能于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当日方会刊发。倘
若并无刊登任何有关通知,发售股份的数目不会调减及╱或发售价(倘若由整体协调
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协定)于任何情况下不得定于本招股章程所述发
售价范围之外。
倘调减发售股份数目,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可酌情决定重新分
配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中将予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于香港公开发售项下及
国际发售项下将予提呈发售的发售股份可于若干情况下由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
包销商)酌情在该等发售之间重新分配。
发售价及分配基准公告
最终发售价、全球发售踊跃程度、香港发售股份分配结果及配发基准预
期将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w.abio.com 公布。
包销
香港公开发售由香港包销商根据香港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悉数包销,并须待
(其中包括)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协定发售价后,方可作实。
本公司预期于定价日或前后订立有关国际发售的国际包销协议。
全球发售的架构
该等包销安排(包括包销协议)概述于本招股章程「包销」一节。
全球发售的条件
所有发售股份申请须待(其中包括)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获接纳:
(a) 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及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及交易,且有关批准其后在股份开始于联交所买卖前未遭撤回或撤销;
(b) 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与本公司已协定发售价;
(c) 于定价日或前后签立及交付国际包销协议;及
(d) 香港包销商于香港包销协议下的责任及国际包销商于国际包销协议下的责
任成为并仍为无条件,且并无根据各自的协议条款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各
条件均须于有关包销协议指定的日期及时间或之前达成(除非及倘若该等条
件于该等日期及时间或之前获有效豁免)。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均须待(其中包括)另一项发售成为无条件且并无根据
其条款终止方可完成。
倘上述条件未能在指定日期及时间前达成或获豁免,则全球发售将告失
效,并须即时知会联交所。本公司将于香港公开发售失效翌日分别在本公司网
站 htp:/w.abio.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刊登香港公开发售失效的
通知。在此情况下,所有申请股款将根据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D.发
送╱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一节所载条款不计利息退还。同时,所有申请股款
将存放在收款银行或根据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获发牌的其他香港银行的独立银
行账户。
全球发售的架构
发售股份的H股票将仅会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所有
权凭证,惟全球发售须于该时间或之前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
股份买卖
假设香港公开发售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或之前在香港成为无条
件,预期股份将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股份将以每手买卖单位200股份进行买卖,股份的股份代号将为2627。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致香港公开发售股份投资者的重要通知
全电子化申请程序
我们已就香港公开发售采取全电子化申请程序。申请程序如下。
本招股章程已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披露易>新上市>新上市资料」
页面及我们的网站 htp:/w.abio.com 登载。
本招股章程内容与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送呈香港公司注
册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相同。
A.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1. 可申请的人士
倘 阁下或 阁下代为申请的受益人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则可申请香港发售股
份:
- ;及
- (仅适用于网上白表服务)。
除非上市规则或联交所授予我们的豁免及╱或同意有所允许,否则倘 阁下
或 阁下代为申请的受益人为下列人士,即不得申请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 ;或
- 。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2. 申请渠道
香港公开发售将于香港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开始,至2025年
8月5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结束。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可使用以下其中一个申请渠道:
申请渠道平台投资者对象申请时间
网上白表服务. w.hkeipo.hk 拟收取实物H股票的投
资者。成功申请的香港
发售股份将以 阁下本
身名义配发及发行。
香港时间2025年7月31日
(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至
2025年8月5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悉
数支付申请股款的最后
期限为香港时间2025年
8月5日(星期二)中午十
二时正。
香港结算EIPO
渠道 .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须为香港结算参与
者)将按 阁下的指
示,通过香港结算
的FINI系统代为提
交EIPO申请。
不拟收取实物H股票的
投资者。成功申请的香
港发售股份将以香港结
算代理人名义配发及发
行,并直接存入中央结
算系统,记存于 阁下
所指定香港结算参与者
的股份户口。
有关可作出指示的最早时
间及最后期限, 阁下的
经纪和托管商的安排或
各有不同,请向经纪或
托管商查询作实。
网上白表服务及香港结算EIPO渠道均存在能力上的限制及服务中断的可能, 阁
下宜避免待到最后申请日期方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者,一经通过网上白表服务就 阁下本身利益或
为 阁下利益发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指示并完成支付相关股款,即被视为已提
出实际申请。 阁下倘是由他人代为发出电子认购指示,则将被视为已声明只有一套电
子认购指示是为 阁下利益发出。 阁下倘若是另一人士的代理,则将被视为已声明只
为所代理人士的利益发出一套电子认购指示,以及 阁下是经正式授权以代理身份发
出有关指示。
为免生疑问,倘若根据网上白表服务发出超过一份认购指示,并取得不同付款参
考编号,但并无就某特定参考编号全数缴足股款,则不构成实际申请。
倘若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 阁下将被视为已授权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根
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按网上白表服务的条款及条件补充及修订)提出申
请。
一经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代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
股份, 阁下(倘若属联名申请人,则各申请人共同及个别)即被视为已指示及授权香
港结算安排香港结算代理人(以相关香港结算参与者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代表 阁下申
请香港发售股份,并代表 阁下作出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所述的全部事项。
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时, 阁下向香港结算发出认购指示又
或由他人为 阁下利益而向香港结算发出认购指示(此情况下将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代
表 阁下提出申请),而在香港公开发售结束时有关认购指示并未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
失效,即视作已经提出实际申请。
香港结算代理人仅作为 阁下的代名人行事,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理人均毋须
就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为代表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又或
就任何违反本招股章程条款及条件的情况而对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3. 申请所需资料
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联名申请人公司申请人
• 身份证明文件所示全名
• 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国家或司法
权区
- ,按以下优先
次序排第:
- ;或
i. 国民身份证明文件;或
i. 护照;及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身份证明文件所示全名
• 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国家或司法权
区
- ,按以下优先次
序排第:
- ;
或
i. 公司注册证明书;或
i. 商业登记证;或
iv. 其他同等文件;及
• 证明文件号码
附注:
- , 阁下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及香港地
址。 阁下亦须声明所提供的身份资料符合下文附注2的规定。具体而言,若未能提供香港
身份证号码,必须确认 阁下并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联名申请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如属商号,申请人必须以个人成员的名义提出。
- ,姓氏、名字、中间名及其他名称(如
有)必须按身份证明文件所示的相同顺序输入。如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包含中英文名称,则
两者皆须提供,否则以中文或英文名称作申请皆可。申请人必须按照优先次序排第选用文
件:个人申请人如拥有效香港身份证(包括香港居民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须在认购公
开发售股份时使用香港身份证号码提出申请;公司申请人如拥有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注册文
件,则须以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注册文件编号提出申请。
- ,则需要提供受托人的客户识别信息(「客户识别信息」)(如上所述)。
倘若申请人为投资基金(即集体投资计划),则需要如上所述提供已在经纪处开设交易账户
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别基金(按适用情况)的客户识别信息。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FINI上联名申请人的人数上限为4人。
- , 阁下须提供每名实益拥有人或(如属联名实益拥有人)每名联
名实益拥有人的:(i)身份证明文件所示全名、身份证明文件的发出国家或司法权区、身份
证明文件种类;及(i)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如未能填妥此项资料,有关申请将视作为 阁下
的利益提出。
- ;及(i) 阁下对该公司
可行使法定控制权,是项申请将视作为 阁下的利益提出, 阁下须于申请时提供上述所需
资料。
「非上市公司」指其股本证券并无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法定控制权」指 阁下:
- ;
- ;或
- (不包括无权获分派特定金额以外利润或资本的任
何部分股本)。
倘若 阁下是在获得有效授权书的情况下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则
我们及整体协调人(作为我们的代理)可在我们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包括出示授权证
明),酌情考虑是否接纳有关申请。
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均可能导致 阁下的申请被拒。
4. 可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
每手买卖单位.:200股H股
可申请的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及申请╱
成功配发股份时
应付的款项.
:香港发售股份仅可按指定买卖单位申请。有关就每
手指定买卖单位应付的款项请参阅下表。
每股H股的最高发售价为15.50港元。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倘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 阁下须
按 阁下经纪或托管商指定的金额(按适用的香港法
例及规定厘定)预先支付申请款项。一经指示 阁下
的经纪或托管商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代表 阁下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倘属联名申请人,则各
申请人共同及个别)即被视为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安
排香港结算代理人(以相关香港结算参与者代理人的
身份行事)从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的指定银行的相
关代理人银行账户中拨付最终发售价、经纪佣金、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
倘若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提出申请,请参照下表计算
就所选H股数目应付的金额。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时
必须全数支付申请应付的相应最高金额。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
时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
时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
时应付最高金额
(2)
所申请
香港发售
股份数目
申请╱成功
配发股份
时应付最高金额
(2)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2003,131.264,00062,625.2660,000939,379.06800,00012,525,054.00
4006,262.535,00078,281.5970,0001,095,942.23900,00014,090,685.76
6009,393.796,00093,937.9080,0001,252,505.401,000,00015,656,317.50
80012,525.057,000109,594.2290,0001,409,068.581,200,00018,787,581.00
1,00015,656.328,000125,250.55100,0001,565,631.761,400,00021,918,844.50
1,20018,787.589,000140,906.86200,0003,131,263.501,672,200
(1)
26,180,494.13
1,40021,918.8510,000156,563.18300,0004,696,895.26
1,60025,050.1120,000313,126.36400,0006,262,527.00
1,80028,181.3730,000469,689.53500,0007,828,158.76
2,00031,312.6440,000626,252.70600,0009,393,790.50
3,00046,968.9650,000782,815.88700,00010,959,422.26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附注:
- ,占初步提呈发售的香港发售股份50%。
- 、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若申请成功,经纪佣
金将付予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上市规则)或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适用于透过网上白表服务申请渠
道作出的申请),而证监会交易征费、联交所交易费及会财局交易征费将分别付予证监会、联交所
及会财局。
5. 禁止重复申请
除非 阁下作为代名人且于申请时提供本节「-A.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3. 申请
所需资料」一段要求的相关投资者的资料,否则 阁下及 阁下的联名申请人概不得
为 阁下利益提出超过一份申请。倘若 阁下被怀疑提交或促使提交超过一项申请,
则 阁下的所有申请均会遭拒绝受理。
透过(i)网上白表服务、(i)香港结算EIPO渠道或(i)同时透过该两个渠道重复提
出申请均被禁止,亦不受理。倘若 阁下已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或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
出申请,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而提出申请的人士不得申请任何国际发售股份。
H股证券登记处将根据证券登记公司总会有限公司颁布的处理重复╱疑属重复申
请的最佳应用指引(「最佳应用指引」),在其系统记录所有申请,并识别相同名称及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的疑属重复申请。
由于申请须遵守个人资料收集声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乃以编纂显示。
6. 申请条款及条件
一经通过网上白表服务或香港结算EIPO渠道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或在某
些情况下将是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作出以下事项):
(i) 承诺签立所有相关文件,并指示及授权我们及╱或整体协调人作为我们的
代理为 阁下签立任何文件,并代表 阁下处理一切必要事务,以便根据
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以 阁下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 阁下获分
配的任何香港发售股份,及(倘若 阁下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
代表 阁下将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记存于 阁
下指定的香港结算参与者的股份户口;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i) 确认 阁下已细阅并了解本招股章程及网上白表服务的指定网站(或 阁下
与 阁下经纪或托管商订立的协议(视乎情况而定)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以
及申请程序,并同意受其约束;
(i) (倘若 阁下通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同意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与香港结算订立的参与者协议所载列的安排、承诺及保证,并遵从《香港结
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去发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
指示;
(iv) 确认 阁下知悉本招股章程内有关提呈发售及销售H股的限制,而该等限
制并不适用于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而提出申请的人士;
(v) 确认 阁下已细阅本招股章程及其任何补充文件,提出申请(或安排提
出 阁下的申请(视乎情况而定)时也仅依据当中载列的资料及陈述,而
不会依赖任何其他资料或陈述;
(vi) 同意相关人士
,H股证券登记处及香港结算均毋须对本招股章程以及其任
何补充文件并未载列的任何资料及陈述负责;
(vi) 同意就本节「-G. 个人资料-3. 目的及4. 转交个人资料」一段项下的目的
向我们、相关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结算、香港结算代理人、联交
所、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法定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或遵照其他法律、规则或
规定披露申请详情及 阁下的个人资料,以及任何其他可能须提供的有
关 阁下及 阁下为其利益而提出申请人士的个人资料;
(vi) 同意(在不影响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申请(视乎情况而定)
一经接纳后 阁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下) 阁下不会因无意的失实陈
述而撤销申请;
(ix) 同意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6)条的规限下,由 阁下或香港
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出的申请一经接纳即不可撤回,而申请获接纳与
否将以H股证券登记处按本节「-B. 公布结果」一段订明的时间及方式公布
抽签结果作为凭证;
1 相关人士包括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包
销商、其任何或本公司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代理、顾问及任何其他参与全球发
售的人士。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x) 确认 阁下知悉本节「-C. 阁下不获分配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一段所述的
情况;
(xi) 同意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的申请、任何对申请的接纳及由此产
生的合约均受香港法例规管及按其诠释;
(xi) 同意遵守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组织章程细则以及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适用于 阁下的申请的法例,且我们或相关人士一概不会因
接纳 阁下的购买要约,或 阁下在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条款及条件项下的
权利及责任所引致的任何行动,而违反香港境内及╱或境外的任何法律;
(xi) 确认(a)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出的申请并非由本公
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现
有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出资;及(b) 阁下并非惯
于亦不会惯于接收本公司、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
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现有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就有关以 阁
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或由 阁下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的收购、出售、投票
表决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处置作出的指示;
(xiv) 保证 阁下提供的资料真实及准确;
(xv) 确认 阁下明白我们及整体协调人将依赖 阁下的声明及陈述,以决定是
否向 阁下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而倘若 阁下作出虚假声明,则可能
被检控;
(xvi) 同意接纳所申请数目或根据申请分配予 阁下但数目较少的香港发售股
份;
(xvi) 声明及表示此乃 阁下为 阁下本身或 阁下为其利益而提出申请的人士
所提出及拟提出的唯一申请;
(xvi) (如本申请是为 阁下本身的利益提出)保证 阁下不曾亦不会为 阁下的
利益直接或间接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或透过网上白表服务申请渠
道或交由作为 阁下代理的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而提出其他申请;及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xix) (倘若 阁下作为代理为另一人士的利益提出申请)保证(1) 阁下(作为代
理或为该人士利益)或该人士或任何其他作为该人士代理的人士不曾亦不
会向香港结算或网上白表服务供应商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其他申请;及
- 。
B. 公布结果
分配结果
阁下可透过以下渠道查看是否成功获分配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平台日期╱时间
透过网上白表服务或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
网站 .浏览 w.hkeipo.hk/IPOResult 「配发结果」
页面(或 w.tricor.com.hk/ipo/result ),
使用「按身份证号码搜索」功能查阅。
当中载有(i)使用网上白表服务及香港结算
EIPO渠道提出而全部或部分获接纳的
申请人以及(i)向其有条件配发的香港
发售股份数目的完整名单将
于 w.hkeipo.hk/IPOResult (或
w.tricor.com.hk/ipo/result )展示。
香港时间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
午十一时正至2025年8月13日(星
期三)午夜十二时正全日24小时
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
站 htp:/w.abio.com ,当中将载有
上述H股证券登记处网站链接。
不迟于香港时间2025年8月7日(星
期四)下午十一时正。
电话 .+852 3691 8488 -由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的
分配结果电话查询热线
由香港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
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期间
任何营业日的上午九时正至下午
六时正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倘若 阁下透过香港结算EIPO渠道提出申请,则亦可由香港时间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下午六时正起向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查询。
香港结算参与者于香港时间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六时正起全日24小时均
可登入FINI查看分配结果,如有任何资料不符,须尽快知会香港结算。
分配公告
我们预期将于香港时间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十一时正或之前于联交所网
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htp:/w.abio.com 公布最终发售价、全球发售
踊跃程度、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认购水平及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基准。
C. 阁下不获分配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
须注意,在下列情况中, 阁下或 阁下为其利益提出申请的人士将不获分配香
港发售股份:
- :
阁下的申请或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 阁下提出的申请可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
文)条例第44A(6)条撤回。
- :
我们、整体协调人、H股证券登记处及彼等各自的代理或代名人可全权酌情拒绝
或接纳任何申请,或仅接纳任何部分的申请,而毋须就此提供原因。
- :
倘若联交所并无在下列期间内批准H股上市,香港发售股份的分配即告无效:
- ;或
- ,
则最多在截止办理申请登记日期后六个星期的较长时间内。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
- 。有关重复申请的定义,请参阅本节「-A.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5.禁止重复申请」一段;
- ;
- (或确认资金(视乎情况而定);
- ;
• 我们或整体协调人相信接纳 阁下的申请将导致其或我们违反适用的证券
法或其他法律、规则或规定。
- :
根据香港结算参与者与香港结算协定的安排,香港结算参与者须于抽签进行前已
在其指定银行中预留充足的申请资金。香港发售股份抽签完毕后,收款银行会从香港
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收取用于结算每名香港结算参与者实际获配发的香港公开发售
股份所需的金额。
股款有结算失败风险。万一发生代表 阁下结算配发H股款的香港结算参与者
(或其指定银行)结算款项失败的极端情况,香港结算将联络违约香港结算参与者及其
指定银行确定结算失败的原因,并要求该违约香港结算参与者纠正或促使纠正结算失
败的问题。
然而,倘若上述结算责任确定未能履行,受影响的香港发售股份将重新分配至全
球发售。 阁下透过经纪或托管商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可能会受影响(视乎结算失败的
程度)。在极端情况下, 阁下会因该香港结算参与者结算股款失败而不获分配任何香
港发售股份。 阁下若因股款结算失败而不获分配香港发售股份,我们、相关人士、H
股证券登记处及香港结算现时及日后一概不负责。
- ╱领取H股票及退回申请股款
阁下将就香港公开发售中获配发的全部香港发售股份获发一张H股票(透过香
港结算EIPO渠道作出的申请所获发的H股票则如下文所述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我们不就H股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亦不就申请时缴付的款项发出收据。
只有在全球发售已成为无条件以及「包销」一节所述的终止权利未有行使的情况
下,H股票方会于香港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八时正成为有效所有权凭
证。投资者如在获发H股票前或H股票成为有效证书前买卖H股,须自行承担一切
风险。
我们保留权利在申请股款过户前保留任何H股票及(如适用)任何多收申请股
款。
下表载列相关程序及时间:
网上白表服务香港结算EIPO渠道
发送╱领取H股票
申请认购
1,000,000股
或以上香港
发售股份.
亲身前往H股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领取。
时间:香港时间2025年8月8日(星
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
如 阁下为个人申请人, 阁下不
得授权任何其他人士代为领取。
如 阁下为公司申请人, 阁下的
授权代表须携同盖上公司印鉴的
公司授权书领取。
H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
理人的名义发出,并存
入中央结算系统,记存
于 阁下指定的香港结
算参与者的股份户口。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2 惟倘在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上午香港有任何恶劣天气信号(定义见下文)生效,导致相关
H股票无法及时发送至香港结算,本公司将根据双方协定的应急安排,促使H股证券登记
处安排送出有关证明文件及H股票。请参阅本节「-E. 恶劣天气下的安排」。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网上白表服务香港结算EIPO渠道
个人及授权代表均须于领取时出示
H股证券登记处接纳的身份证明文
件。
注: 如没有在上述时间亲身领取H股
票,有关股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
有关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
由 阁下自行承担。
申请认购
1,000,000股
以下香港
发售股份.
H股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有
关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
由 阁下自行承担
日期: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多收 阁下申请股款的退款机制
日期 .2025年8月8日(星期五)视乎 阁下与 阁下经纪
或托管商之间的安排
负责人士.H股证券登记处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
透过单一银行账户
缴付申请股款.
向 阁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发出网上
白表电子自动退款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将根
据 阁下与其协定的安
排向 阁下指定的银行
账户退款
透过多个银行账户
缴付申请股款.
退款支票将通过普通邮递方式寄
往申请指示所示地址,邮误风险
由 阁下自行承担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E. 恶劣天气下的安排
开始及截止办理申请登记
在下列情况下,2025年8月5日(星期二)当天将不会开始或截止办理申请登记:
香港在2025年8月5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有以下
各项生效:
- ;
- ;及╱或
- (统称「恶劣天气信号」)。
有关申请登记将改于下一个营业日的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正开始办
理及╱或于中午十二时正截止办理,而该营业日在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均
没有天气信号生效。
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延迟开始╱截止办理申请登记可能会令上市日期有
所延误。如本招股章程「预期时间表」一节所述的日期有变,我们会于联交所网
站 w.hkexnews.hk 及我们的网站 htp:/w.abio.com 登载有关经修订时间表的公
告。
倘恶劣天气信号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悬挂,H股证券登记处会作出适当的
安排,将H股票发送至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的服务柜台,以供在2025年8月8日
(星期五)买卖。
倘恶劣天气信号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悬挂,就申请少于1,000,000股发售股
份而言,实物H股票将于恶劣天气信号除下或取消后(例如2025年8月7日(星期四)
下午或2025年8月8日(星期五)当日)且邮政服务恢复后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
倘恶劣天气信号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悬挂,就申请1,000,000股或以上发售
股份而言, 阁下可于恶劣天气信号除下或取消后(例如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或
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当日)前往H股证券登记处的办事处亲身领取实物H股票。
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若选择收取以本身名义发出的实物H股票,收到H股
票的时间或会较迟。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F. H股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倘若联交所批准H股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而我们亦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
定,H股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H股开始买卖日期或香港结算选择的任何
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交易所参与者之间的交易须于任
何交易日后第二个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
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活动均须符合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
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
我们已作出一切让H股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所需的必要安排。
阁下应就交收安排的详情咨询 阁下的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因为该等安
排或会影响到 阁下的权利及权益。
G. 个人资料
以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适用于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收款银行及相关人士所
收集及持有关 阁下的任何个人资料,如同其适用于香港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申请人
的个人资料一样。有关个人资料可包括客户识别编码及 阁下的身份资料。一经向香
港结算发出申请指示,即等同确认 阁下已阅读、明白及同意以下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的所有条款。
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此项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向香港公开发售股份的申请人和持有人说明有关本公司
及其H股证券登记处有关个人资料和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方面的政策
和惯例。
2. 收集 阁下个人资料的原因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登记持有人以本身名义申请香港发售股份或转让或受让香
港发售股份时或寻求H股证券登记处的服务时,必须确保其向本公司或其代理及H股证
券登记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属准确及最新的资料。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或提供不准确的资料可能导致 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被
拒或延迟,或导致本公司或H股证券登记处无法落实转让或提供服务。此举也可能妨
碍或延迟登记或转让 阁下成功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及╱或寄发 阁下应得的H股
票。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公
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
3. 目的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被采用及以任何方式持有、处理及╱或保存,以作下列用途:
- (如适用)、核
实是否符合本招股章程载列的条款和申请程序以及公布香港发售股份的分
配结果;
- ;
- (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如适用)的名义登记新发行股份或转
让或受让股份;
- ;
- ;
- ;
- ,例如股息、供股和红股等;
- ;
- ;
- ;及
- ╱或使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
能履行对H股申请人及持有人及╱或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及╱或H股申请
人及持有人不时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4. 转交个人资料
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所持有关于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的个人资料将
会保密,但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可以在为达到上述任何目的之必要情况下,向下
列任何人士披露、获取或转交(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有关个人资料:
- ,例如财务顾问、收款银行和主要海外股份过户登记
处;
- ,彼等将会就根据其规则及程序,在任一情况
下,提供服务或设施或履行其职能以及操作FINI及中央结算系统等目的(包
括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要求将有关股份存于中央结算系统),而使用有关个
人资料及将之转交H股证券登记处;
- 、电讯、电
脑、付款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法定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或遵照其他法例、规
则或规定(包括就联交所执行上市规则及证监会执行其法定职能等目的);
及
- ,例如彼等
的银行、律师、会计师或股票经纪等。
5. 个人资料的保留
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将按收集个人资料所需的用途保留香港发售股份申请
人及持有人的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
隐)条例销毁或处理。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6. 查阅和更正个人资料
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及持有人有权确定本公司或H股证券登记处是否持有其个人
资料,并有权索取有关该资料的副本及更正任何不准确资料。本公司和H股证券登记
处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阅资料或更正资料的要求应
按本招股章程「公司资料」一节所披露的或不时通知的本公司及H股证券登记处注册地
址,送交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H股证券登记处的私隐事务合规主任。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 –
以下第I-1至I-59页为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香港执业会计
师)发出的报告全文,以供收录于本招股章程。
就历史财务资料所出具致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以及中
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的会计师报告
绪言
我们就第I-4至I-59页所载的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的历史财务资料出具报告,该等财务资料包括 贵集团于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综合财务状况表及 贵公司于2023年
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表,以及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
31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往绩记录期间」)的综合损益
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以及重要会计政策资料及其
他解释资料(统称为「历史财务资料」)。第I-4至I-59页所载的历史财务资料构成本报告
的一部分,乃供载入 贵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就 贵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主板首次上市而编制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内。
董事就历史财务资料须承担的责任
贵公司的董事须负责根据历史财务资料附注2所载的编制基准编制真实而中肯的
历史财务资料,并对其认为使历史财务资料的编制不存在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
重大错误陈述所需的内部控制负责。
申报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为就历史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并向 阁下汇报。我们根据香港会计师
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投资通函呈报准则》第200号「投资通函内就历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 –
史财务资料出具的会计师报告」执行工作。该准则规定我们须遵守道德准则并计划及开
展工作,以就历史财务资料是否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的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以获取与历史财务资料金额及披露事项有关的凭证。
所选择的程序取决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包括评估由于欺诈或错误导致历史财务资料
出现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于作出该等风险评估时,申报会计师考虑与实体根据历史
财务资料附注2所载编制基准编制真实而中肯的历史财务资料相关的内部监控,以设
计适当的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实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的工作亦包括评
价 贵公司董事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及所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历史
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得的凭证能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我们认为,就会计师报告而言,历史财务资料已根据历史财务资料附注2所载编
制基准真实而中肯地反映 贵集团及 贵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
3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贵集团于往绩记录期间的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
审阅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
我们已审阅 贵集团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该等财务资料包括截至2024年3
月31日止三个月的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
以及其他解释资料(「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 贵公司董事须负责根据历史财务资
料附注2所载的编制基准,编制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
阅,对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作出结论。我们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
阅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的独立核数师执行中期财务资料审阅」进行审阅。审阅包括主
要向负责财务及会计事务的人员作出查询,及应用分析及其他审阅程序。审阅的范围
远较根据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范围为小,故不能令我们可保证我们将知悉在审计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 –
中可能被发现的所有重大事项。因此,我们不会发表审计意见。按照我们的审阅,我
们并无发现任何事项令我们相信,就本会计师报告而言,追加期间的比较财务资料在
各重大方面未有根据历史财务资料附注2所载的编制基准编制。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须呈报事项
调整
于编制历史财务资料时,概无对第I-4页界定的相关财务报表作出调整。
股息
我们提述历史财务资料附注15,当中提及 贵公司于往绩记录期间并无宣派或派
付股息。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执业会计师
香港
2025年7月31日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 –
贵集团的历史财务资料
编制历史财务资料
以下所载历史财务资料构成本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
历史财务资料乃基于 贵集团于往绩记录期间的综合财务报表编制,该等财务报
表乃根据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
准则的会计政策编制,并由我们根据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
审核(「相关财务报表」)。
历史财务资料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数值已约整至最
近的千位(人民币千元)。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 –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附注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收入 .652,168259,612306413
销售成本.(72,511)(108,157)(5,058)(4,038)
(毛损)毛利 .(20,343)151,455(4,752)(3,625)
其他收入.814,20224,36614,4974,966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
亏损(扣除拨回).(48)(66)2125
其他收益及亏损.91,312(816)1139
销售开支.(55,433)(140,300)(8,842)(19,303)
行政开支.(74,663)(58,563)(15,475)(11,944)
上市开支.–(8,542)–(5,744)
研发开支.(283,159)(205,569)(43,205)(46,514)
其他开支.–(2,968)(2,108)(46)
财务成本.10(6,609)(17,713)(3,580)(5,141)
除税前亏损.11(424,741)(258,716)(63,331)(87,317)
所得税开支.12–
年╱期内亏损及全面开支
总额 .(424,741)(258,716)(63,331)(87,317)
每股亏损
-基本及摊薄(人民币元) .14(1.18)(0.72)(0.18)(0.24)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6 –
综合财务状况表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附注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6740,782944,690943,839
使用权资产.1794,47686,09183,995
无形资产.1826,84425,66025,183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2344,39660,86163,448
906,4981,117,3021,116,465
流动资产
存货 .2141,81857,80987,372
贸易应收款项.2273,595284,905221,277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2314,77220,49120,9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 .2410,020–
抵押银行存款.255,486138138
定期存款.2522,2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545,318132,194114,561
213,245495,537444,280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6291,550441,615420,157
应付股东款项.39–27,673–
退款负债.2713,25984,72181,056
借款 .28217,887347,524405,299
租赁负债.296,4677,1468,027
529,163908,679914,539
流动负债净额.(315,918)(413,142)(470,259)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590,580704,160646,206
非流动负债
借款 .28148,262462,012490,412
租赁负债.2948,80842,12740,394
递延收入.3030,24037,01836,807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6–16,41616,416
227,310557,573584,029
资产净值.363,270146,58762,177
资本及储备
股本 .32360,000360,000360,000
储备 .3,270(213,413)(297,823)
权益总额.363,270146,58762,177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7 –
贵公司财务状况表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附注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6689,902896,153896,945
使用权资产.1744,92643,95843,717
无形资产.1826,84425,66025,183
于一家附属公司的投资.4193,838111,615114,733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2342,00458,63762,127
897,5141,136,0231,142,705
流动资产
存货 .2139,12055,38285,001
贸易应收款项.2273,595284,905221,277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2396,050117,732175,54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2410,020–
抵押银行存款.255,486138138
定期存款.2522,2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541,407131,542113,150
287,914589,699595,115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6251,609460,893488,093
应付股东款项.39–27,673–
退款负债.2713,25984,72181,056
借款 .28212,897337,614405,299
477,765910,901974,448
流动负债净额.(189,851)(321,202)(379,333)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707,663814,821763,372
非流动负债
借款 .28148,262462,012490,412
递延收入.3030,24037,01836,807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6–16,41616,416
178,502515,446543,635
资产净值.529,161299,375219,737
资本及储备
股本 .32360,000360,000360,000
储备 .33169,161(60,625)(140,263)
权益总额.529,161299,375219,737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8 –
综合权益变动表
股本股份溢价
以股份为基础
的付款储备累计亏损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附注32)(附注31)
于2023年1月1日 .360,000614,93050,172(285,618)739,484
年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424,741)(424,741)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
付款(附注31).–48,527–48,527
于2023年12月31日 .360,000614,93098,699(710,359)363,270
年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258,716)(258,716)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
付款(附注31).–42,033–42,033
受限制股份归属.–76,437(76,437)–
于2024年12月31日 .360,000691,36764,295(969,075)146,587
期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87,317)(87,317)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
付款(附注31).–2,907–2,907
于2025年3月31日 .360,000691,36767,202(1,056,392)62,177
于2023年12月31日 .360,000614,93098,699(710,359)363,270
期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未经审计).–(63,331)(63,331)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
付款(未经审计).–12,902–12,902
于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360,000614,930111,601(773,690)312,841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9 –
综合现金流量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
除税前亏损.(424,741)(258,716)(63,331)(87,317)
就以下各项作出调整:
财务成本.6,60917,7133,5805,141
利息收入.(3,158)(474)(221)(67)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39,37849,03910,72014,664
使用权资产折旧 .7,5598,3852,0962,096
无形资产摊销.1,0391,778405477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项下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4866(21)(25)
政府补助所得收入 .(509)(1,772)(1,138)(211)
存货撇减(扣除拨回) .45,69818,09510(779)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亏损.401,05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1,352)(241)(113)(9)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47,91541,66612,9022,907
营运资金变动前的经营现金流量.(281,474)(123,404)(35,111)(63,123)
存货增加.(67,653)(34,086)(29,914)(28,784)
贸易应收款项(增加)减少 .(73,643)(211,376)6,31463,653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增加.(11,759)(14,570)(9,470)7,766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减少(增加).115,282112,465(18,523)2,345
退款负债增加(减少).13,25971,46297(3,665)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305,988)(199,509)(86,607)(21,808)
投资活动
收取银行利息.2,47547422167
购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 . (430,600)(120,000)(42,000)(28,900)
赎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 . 632,089130,26152,13328,909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 .(265,297)(199,573)(72,148)(32,068)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所得款项.–500–
使用权资产付款.(9,290)–
收取政府补助.1,0008,550–
租赁按金付款.(1,095)–
提取租赁按金.–12550–
购买无形资产.(16,590)(594)(119)–
存置抵押银行存款 .(43,994)(138)–
提取抵押银行存款 .90,7965,486228–
存置到期日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 .(50,000)–
提取到期日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 .90,00022,23622,236–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506)(152,673)(39,399)(31,992)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0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融资活动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380,883765,535195,260172,131
偿还银行借款.(34,000)(336,190)(31,150)(103,751)
股东贷款.–27,500–7,000
偿还股东贷款.–(34,500)
已付发行成本.–(1,266)–(1,152)
已付利息.(6,830)(10,519)(2,212)(2,709)
租赁负债付款.(4,887)(6,002)(1,401)(852)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 .335,166439,058160,49736,1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减少)净额.28,67286,87634,491(17,633)
年╱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64645,31845,318132,194
年╱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5,318132,19479,809114,561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1 –
历史财务资料附注
1. 一般资料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由控股东安有才先生(「安先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泰州成立为一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 贵公司根据中
国《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主要营业地点于招股章程「公司资料」一节披
露。
贵集团主要从事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 贵公司附属公司详情及主要业务于附注41
披露。
历史财务资料以 贵公司功能货币人民币(「人民币」)呈列。
2. 历史财务资料的编制基准
历史财务资料乃根据附注4所载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
编制。
于2025年3月31日, 贵集团流动负债超出其流动资产人民币470,259,000元。截至2025年5月31
日, 贵集团的信贷融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93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713,980,000元已提取,而 贵集团
仍可动用人民币216,020,000元。考虑到 贵集团的现金流量预测、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及融资计划, 贵公
司董事信纳, 贵集团能够有充足营运资金为其营运提供资金及履行其于2025年3月31日后12个月的财务
责任,且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历史财务资料乃属恰当。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公司法定财务报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由于中国注册
的执业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贵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财务报
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由于中国注册的执业会计师江苏方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3. 采纳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为编制及呈列往绩记录期间的历史财务资料, 贵集团于整个往绩记录期间贯彻应用符合 贵集团
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贵集团尚未提早采纳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7号(修订本).
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7号(修订本).
涉及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国际会计准则
第28号(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
资产出售或注资
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修订本).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年度改进-
第11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 .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1 待定日期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2 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3 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2 –
除下述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外, 贵公司董事预期,于可预见未来,应用所有其他
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将不会对 贵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载有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将取代国际会
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该项新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于承袭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许多要求同
时,引入于损益表中呈现指定类别及定义小计的新要求;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
披露,并改善财务报表中披露资料的汇总及分解。此外,若干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段落已移至国际会计
准则第8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盈利
亦进行小幅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及其他准则的修订本将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并
允许提前应用。预期新准则的应用将影响损益表的呈列及未来财务报表的披露,但不会对 贵集团的财务
状况及业绩造成影响。
4. 重要会计政策资料
历史财务资料乃根据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以下会计政策编制而
成。就编制历史财务资料而言,倘有关资料合理预期会影响主要使用者作出的决定,则有关资料被视为重
大。此外,历史财务资料载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所规定的适用披露资
料。
综合基准
历史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及由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控制的实体的财务报表。 贵公司在以下
情况下取得控制权:
- ;
- ;及
- 。
倘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控制权三个因素中的一个或以上发生变化, 贵集团会重新评估其是否拥有
投资对象的控制权。
当 贵集团取得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时,开始对附属公司综合入账,并于 贵集团失去对该附属公司
的控制权时终止综合入账。
如必要,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会作出调整,以令其会计政策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一致。
与 贵集团成员公司之间交易有关的所有集团内公司间的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现金流
量于综合入账时悉数对销。
于附属公司的投资
于附属公司的投资乃按成本减任何已识别减值亏损计入 贵公司财务状况表。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3 –
客户合同收入
有关客户合同收入相关的 贵集团会计政策的资料于附注6及27载列。
租赁
贵集团会于合同开始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项下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
赁。除非其后更改合同条款及条件,否则不会重新评估该合同。
贵集团作为承租人
短期租赁
贵集团将短期租赁确认豁免应用于租期自开始日期起为12个月或以下的设备及员工宿舍租赁,且
并不包括购买选择权。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于租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开支。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包括:
- ;及
- 。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减任何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计量,并就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作出调整。
使用权资产按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及租期的较短者以直线法折旧。
贵集团于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将使用权资产列示为独立的细列项目。
可退还租赁按金
已付可退还租赁按金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入账并初始按公允价值计量。于初始确认时对
公允价值的调整被视为额外租赁付款,并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
租赁负债
于租赁开始日期, 贵集团按于该日未支付的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及计量租赁负债。于计算租赁付
款的现值时,倘租赁中的内含利率不能轻易确定,则 贵集团会采用于租赁开始日期的增量借款利率。
租赁付款为固定付款(包括实质性的固定付款)减任何应收租赁奖励。
于开始日期,租赁负债通过增加利息及租赁付款予以调整。
贵集团将租赁负债呈列为综合财务状况表独立的细列项目。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4 –
借款成本
直接归属于收购、建设或生产合资格资产(指必须经较长一段时间才能达致其拟定用途或出售的资
产)的借款成本,计入该等资产的成本,直至该等资产大致上达致其拟定用途或出售时为止。
倘于相关资产可用于拟定用途或出售后,任何特定借款仍未偿还,则在计算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比率
时计入一般借款组合。特定借款在应用于合资格资产前用作短期投资所赚取的投资收入须在合资格资本化
的借款成本中扣除。
所有其他借款成本于产生期间在损益中确认。
政府补助
直至合理保证 贵集团符合政府补助附带的条件及将会收取补助时,方会确认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于 贵集团确认补助拟补贴之相关成本为开支的期间按系统化的基准于损益确认。特别
是,政府补助的首要条件是 贵集团应采购、建设或购买非流动资产,则可于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为递延
收入,并于相关资产可使用年期按系统及合理基准转拨至损益。
作为补偿已产生开支或亏损或旨在为 贵集团提供即时财政资助而无未来相关成本的与收入相关的
应收政府补助于成为应收的期间在损益确认。相关补助于「其他收入」项下呈列。
雇员福利
退休福利成本
贵集团参加由国家管理的退休福利计划,该等计划为定额供款计划,据此, 贵集团按员工资的
固定百分比向该等计划供款。向该等退休福利计划支付的款项在雇员已提供可享有该等供款的服务时确认
为开支。
短期雇员福利
短期雇员福利按雇员提供服务时预期应付的未贴现福利金额确认。除非另一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
求或允许将该福利计入资产成本,否则所有短期雇员福利均确认为开支。
扣除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后,就应付雇员的福利(例如工资和薪金、年假及病假)确认负债。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
向雇员授出的限制性股份
向雇员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人士授出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以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计量。
在不考虑所有非市场归属条件的情况下,于授予日厘定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的公允价
值,会根据 贵集团对最终归属的权益工具的估计,在归属期内以直线法列作开支,并相应增加权益(以
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于各报告期末, 贵集团根据所有相关非市场归属条件的评估修订 贵集团对预
期将予归属的权益工具数目估计。修订原定估计的影响(如有)乃于损益确认,致使累计开支反映经修订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5 –
估计,并相应调整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就于授出日期即时归属的股份而言,所授出股份的公允价值
会即时于损益支销。
当所授出股份归属时,先前于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储备确认的金额将转拨至股份溢价。
税项
所得税开支指即期及递延所得税开支之总和。
即期应付税项按年内应课税利润计算。应课税利润与除税前亏损不同,乃由于其他年度的应课税或
可予扣税的收入或开支及免税或不可扣税的项目所致。 贵集团的即期税项负债以报告期末已颁布或实质
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乃按历史财务资料内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所用的相应税基之间的暂时差
额确认。一般会就所有应课税暂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负债。倘可能有应课税利润可用于抵扣可扣减暂时差
额,则一般会就所有可扣减暂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倘若因交易(业务合并除外)中首次确认资产及
负债而引致的暂时差额并不影响应课税利润及会计利润且交易时不会产生等额应课税及可扣减暂时差额,
则不予确认该等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按于附属公司投资的相关应课税暂时差额确认,惟 贵集团可控制暂时差额拨回且在
可见将来可能不会拨回暂时差额除外。与该投资相关的可扣减暂时差额所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仅于有足够
应课税利润可用于抵销暂时差额的利益且预期暂时差额会于可见将来拨回时确认。
递延税项资产的账面值于各报告期末予以检讨,并在不再可能有足够应课税利润以收回全部或部分
资产时予以调减。
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根据报告期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及税法),按清偿负债或变现资
产期间内预计适用的税率计量。
递延税项负债及资产的计量反映按 贵集团于报告期末预计所收回或结算其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方
式所产生的税务后果。
为计量 贵集团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相关租赁负债的租赁交易的递延税项, 贵集团首先确定税项减
免是否归属于使用权资产或租赁负债。
对于税项扣减归因于租赁负债的租赁交易而言, 贵集团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分别应用于租
赁负债及相关资产。倘可能获得应课税利润以抵销可扣减暂时差额, 贵集团将确认与租赁负债相关的递
延税项资产,并确认所有应课税暂时差额的递延税项负债。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6 –
若存在以即期税项资产抵销即期税项负债的可强制执行合法权利,且其与同一税务部门向同一应课
税实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则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可互相抵销。
即期及递延税项于损益内确认。
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为持作生产或供应货物或服务,或作行政用途的有形资产(下文所述在建工程除
外)。物业、厂房及设备乃按成本值减其后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亏损(如有)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列账。
作生产、供应或行政用途的在建物业及设备乃按成本扣除已确认减值亏损列账。成本包括使资产达
到必要的位置及状态以使其能够以管理层预期方式运行而直接产生的任何成本,包括测试相关资产是否正
常运行的成本及(就合资格资产而言)按照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进行资本化的借款成本。该等资产按与其
他物业资产相同的基准于资产达到拟定用途时开始计提折旧。
当 贵集团付款购买的物业所有权益包括租赁土地及楼宇部分,总对价于初始确认时按相对公允
价值比例于租赁土地及楼宇部分之间分配。倘相关付款能可靠分配,则租赁土地权益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
列为「使用权资产」。倘对价无法于非租赁楼宇部分及相关租赁土地的不可分割权益之间可靠分配时,则
整项物业分类为物业、厂房及设备。
折旧乃以直线法按估计可使用年期撇销有关资产(在建物业、厂房及设备除外)成本减其剩余价值
计算。估计可使用年期、剩余价值及折旧方法于报告期末进行审阅,而任何估计变动的影响按前瞻基准入
账。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乃于出售时或预期持续使用该资产不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出售
或弃用物业、厂房及设备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按资产销售所得款项与项目账面值的差额厘定,并于损益
内确认。
无形资产
单独收购的无形资产
单独收购且具有限可使用年期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任何累计减值亏损列账。具有限可使
用年期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按其估计可使用年期以直线法确认。估计可使用年期及摊销方法于各报告期末检
讨,任何估计变动的影响按前瞻基准入账。独立收购且具无限可使用年期的无形资产会按成本减任何其后
累计减值亏损列账。
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
贵集团就研发活动投入大量成本及精力,包括疫苗产品的支出。研究活动的支出于产生期间确认为
开支。
于及仅于以下各项均已出现时,开发活动(或内部项目开发阶段)产生的内部产生无形资产方予确
认:
- ;
- ;
-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7 –
- ;
- 、财务及其他资源以完成开发及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及
- 。
初始确认内部产生无形资产的金额为自无形资产首次符合上述确认条件当日起产生的支出总额。倘
无内部产生无形资产可予确认,则开发支出于产生期间于损益中确认。
于初始确认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按与独立收购的无形资产相同的方式,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累
计减值亏损(如有)报告。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
于各报告期末, 贵集团审阅其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具有限可使用年期的无形资产的
账面值,以厘定该等资产有否出现任何减值亏损迹象。倘出现任何该等迹象,则会估计相关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以厘定减值亏损(如有)的程度。尚未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至少每年及于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减值时
进行减值测试。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乃按个别基准估计。倘不可能个别估计可
收回金额, 贵集团则估计该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
就现金产生单位的减值测试而言,于可确定合理一致的分配基准时,公司资产会分配至有关现金产
生单位,否则有关资产会分配至可确定合理一致分配基准的现金产生单位最小组别。可收回金额乃就公司
资产所属的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确定,并与相关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的账面值
进行比较。
可回收金额乃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及使用价值中的较高者。于评估使用价值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反映现时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及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特定风险的评估(并无就此对未来现金流量
估计予以调整)的除税前折现率,折现至其现值。
倘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估计低于其账面值,则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将
调低至其可收回金额。就未能按合理一致基准分配至现金产生单位的公司资产或部分公司资产而言, 贵
集团会将一组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包括分配至该现金产生单位组别的公司资产或部分公司资产的账面
值)与该组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款项作比较。于分配减值亏损时,减值亏损根据单位内各资产或一组现
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按比例分配至资产。一项资产的账面值不会调低至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倘可
计量)、使用价值(倘可确定)及零元(以最高者为准)。分配至资产的减值亏损金额则按单位或一组现金产
生单位的其他资产比例分配。减值亏损乃即时于损益确认。
倘减值亏损其后拨回,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账面值将调高至其经修订的估计可收回金额,惟该
调高的账面值不得超过假设以往年度并无确认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的任何减值亏
损而应厘定的账面值。拨回减值亏损乃即时于损益确认。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于综合财务状况表呈列,包括:
- ,其包括手头现金及活期存款,不包括受监管限制而导致有关结余不再符合现金定义
的银行结余;及
- ,其包括短期(通常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可随时转换为已知数额现金且
价值变动风险不大的高流动性投资。现金等价物系用于满足短期现金承担,而非用于投资
或其他目的。
存货
存货按成本及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列账。存货成本按加权平均法厘定。可变现净值指存货的
估计售价减所有估计完成本及必要销售成本。必要销售成本包括直接归属于销售的增量成本及 贵集团
进行销售而必须产生的存货非增量成本。
金融工具
倘集团实体成为工具合约条文的订约方,则确认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所有以正常方式购买或销售
的金融资产按交易日的基准确认及终止确认。以正常方式购买或销售指按照市场规定或惯例于一段期限内
须进行资产交付的金融资产买卖。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初步以公允价值计量,惟来自客户合约的贸易应收款项除外,其初步根据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计量。收购或发行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除外)直接应占的交易成本乃于初始确认时在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如适用)的公允价值加入或扣除。收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
融负债直接应占的交易成本即时于损益内确认。
实际利率法乃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销成本及按相关期间摊分利息收入及利息开支的方法。
实际利率为于初始确认时通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预期年期或(倘适用)在较短期间内对估计未来现金
收入及付款(包括所支付或收取属实际利率构成部分的全部费用及费率、交易成本及其他溢价或折让)准
确折现至账面净值的利率。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后计量
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其后按摊销成本计量:
- ;及
-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19 –
所有其他金融资产其后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
(i) 摊销成本及利息收入
其后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通过对一项金融
资产账面总值应用实际利率予以计算,惟其后出现信贷减值的金融资产除外(见下文)。就其后出
现信贷减值的金融资产而言,自下一报告期起,利息收入通过对金融资产摊销成本应用实际利率予
以确认。倘信贷减值金融工具的信贷风险改善,使金融资产不再出现信贷减值,于厘定资产不再出
现信贷减值后,自报告期开始起利息收入通过对金融资产账面总值应用实际利率予以确认。
(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于各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于损益确
认任何公允价值收益或亏损。于损益确认的收益或亏损净额包括金融资产赚取的任何利息,并计入
「其他收益及亏损」项下。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须进行减值评估的金融资产减值
贵集团根据预期信贷亏损(「预期信贷亏损」)模式对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须进行减值评估的
金融资产(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抵押银行存款、定期存款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减
值评估。预期信贷亏损金额于各报告日期更新,以反映自初始确认以来信贷风险的变动。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指在相关工具的预期年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导致的预期信贷亏损。相比
之下,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指预期报告日期后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导
致的全期预期信贷亏损部分。评估乃根据 贵集团的过往信贷亏损经验进行,并就债务人的特定因素、整
体经济状况及于报告日期对当前状况的评估以及对未来状况的预测作出调整。
贵集团始终就贸易应收款项确认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就所有其他金融资产而言, 贵集团计量等于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的亏损拨备,除非信贷风险自初
始确认以来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 贵集团确认全期预期信贷亏损。全期预期信贷亏损是否予以确认的
评估乃基于自初始确认以来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或风险的显著增加。
(i) 信贷风险显著增加
于评估自初始确认以来信贷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 贵集团将于报告日期金融工具发生的违
约风险与初始确认日期起金融工具发生的违约风险进行比较。于进行该评估时, 贵集团会考虑合
理且有理据的定量及定性资料,包括无需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或努力而可得的过往经验及前瞻性资
料。
具体而言,于评估信贷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以下资料:
- (如有)或内部信贷评级的实际或预期显著恶化;
- ,如信贷利差大幅增加;
- 、财务或经济状况的现有或
预测不利变化;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0 –
- ;
- 、经济或技术环境有实际或预期重大不利变动,导致债务人偿还债务
责任的能力显著下降。
不论上述评估的结果如何, 贵集团推断当合约付款逾期超过30天,信贷风险已自初始确认
起大幅增加,除非 贵集团另有合理及有理据资料显示相反情况则当别论。
尽管如此,倘一项债务工具于报告日期被确定为信贷风险低,则 贵集团假设该项债务工
具的信贷风险自初始确认起并无显著增加。在下列情况下,一项债务工具被定为具有低信贷风险,
倘(i)该债务工具违约风险低;(i)借款人近期具充分偿付负债的合约现金流量能力;及(i)长远而言
经济及业务状况的不利变动未必会降低借款人偿付负债的合约现金流量能力。倘债务工具内部或外
部信贷评级为「投资级别」(按照全球理解的释义),则 贵集团会视该债务工具的信贷风险为低。
贵集团定期监控用于识别信贷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标准是否有效,并适时对有关标准进行
修订,以确保有关标准能于款项逾期前识别信贷风险的显著增加。
(i) 违约的定义
就内部信贷风险管理而言, 贵集团于内部编制的资料或自外部来源获得的资料表明债务人
不大可能向其债权人(包括 贵集团)悉数还款(并无计及 贵集团所持任何抵押品)时, 贵集团视
该事件为违约事件。
不论上文分析如何,倘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时,则 贵集团认为违约发生,除非 贵集
团拥有合理及有理据的资料表明滞后违约标准更为适用则当别论。
(i) 信贷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发生对金融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有不利影响的一个或多个违约事件时,金融资产出现
信贷减值。金融资产出现信贷减值的证据包括有关下列事件的可观察数据:
(a) 发行人或借款人出现严重财务困难;
(b) 违反合约,如拖欠或逾期事件;
(c) 借款人的贷款人因借款人出现财务困难的经济或合约原因,已向借款人授出贷款人
在其他情况下不会考虑的特许权;
(d) 借款人有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或
(iv) 撇销政策
倘有资料显示交易对手处于严重财务困难及无实际收回可能时(例如交易对手遭受清盘或已
进入破产程序), 贵集团则撇销金融资产。经考虑法律意见后(如适合),遭撇销的金融资产可能
仍须按 贵集团收回程序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撇销构成终止确认事项。任何其后收回于损益确认。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1 –
(v) 预期信贷亏损的计量及确认
预期信贷亏损的计量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即违约时的亏损程度)及违约风险的函数。
评估违约概率及违约亏损率的依据是过往数据及前瞻性资料。预期信贷亏损的估计反映以发生相关
违约风险的金额作为加权数值而厘定的无偏概率加权金额。
一般而言,预期信贷亏损按根据合约应付 贵集团的所有合约现金流量与 贵集团预期收
取的所有现金流量(按初始确认时厘定的实际利率折现)之间的差额估算。
贸易应收款项全期预期信贷亏损经考虑内部信贷评级资料及前瞻性宏观经济资料等相关信
贷资料按集体基准考虑。
就集体评估而言, 贵集团在分组时计及以下特征:
- ;及
- 、规模及行业。
管理层定期检讨分组,以确保各组别成份继续享有共同类似信贷风险特征。
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总值计算,除非金融资产出现信贷减值,在该情况下利息收
入根据金融资产的摊销成本计算。
除透过亏损拨备账确认相应调整的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外, 贵集团就所有金融工
具透过调整其账面值于损益内确认减值收益或亏损。
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仅当资产现金流量的合约权利到期时, 贵集团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于终止确认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时,资产账面值与已收及应收对价总和之间的差额于损益确
认。
金融负债及权益
分类为债务或权益
债务及权益工具根据合约安排的实质及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定义被归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
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乃证明实体资产于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任何合约。 贵公司发行的权益工具按
已收所得款项扣除直接发行成本后的金额确认。
金融负债
贵集团所持所有金融负债其后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量。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2 –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包括借款、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付股东款项)其后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销成本计
量。
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当且仅当 贵集团的责任已被解除、注销或届满时, 贵集团方会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
金融负债账面值与已付及应付对价间的差额于损益中确认。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当且仅当 贵集团目前有合法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抵销已确认金额;且拟按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
及清偿负债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销,有关净额于综合财务状况表呈列。
5. 重要会计判断及估计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
于应用 贵集团之会计政策(于附注4内阐述)时, 贵公司董事须就有关未能从其他来源轻易获得
之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作出判断、估计及假设。估计及相关假设乃基于过往经验及被认为有关之其他因素作
出。实际结果可能有别于该等估计。
贵集团会持续检讨估计及相关假设。倘会计估计的修订仅影响估计修订当期,则会计估计的修订于
该期间予以确认,倘修订影响现时及未来期间,则会计估计的修订于修订及未来期间内予以确认。
应用会计政策时作出的重要判断
下文乃 贵公司董事于应用 贵集团会计政策的过程中所作出对于历史财务资料已确认金额具有最
重大影响的重要判断,惟该等涉及估计者除外(见下文)。
研发开支
贵集团的疫苗产品管线所产生的开发开支仅在 贵集团能够证明以下情况时才予以资本化及递延:
(i)完成相关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i) 贵集团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
用或出售的意图;(i)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iv)该无形资产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v)
有可用资源完成管线;及(vi)开发期间的开支能够可靠地计量。未能符合上述标准的开发开支于产生时支
销。管理层评估各研发项目的进度并厘定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标准。于往绩记录期间,研究活动产生的研发
开支于产生时确认为开支。
估计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
以下为有关未来的主要假设及于报告期末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主要来源,其可能导致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3 –
贸易应收款项预期信贷亏损拨备
贸易应收款项将共同评估预期信贷亏损。估计贸易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时, 贵集团使用根据
内部信贷评级以及对各年末毋须花费不必要成本或精力即可获得的现有及前瞻性资料的评估得出的拨备
率。
预期信贷亏损拨备受到估计变动影响。有关预期信贷亏损及 贵集团贸易应收款项的资料已于附注
22及35披露。
退款负债的估计
倘 贵集团预计无权获得因授予客户退还部分或全部所购商品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已交付商品的对
价, 贵集团将确认退款负债。收入确认后, 贵集团估计所售商品的未来销售退货,并对预计将退还的产
品确认相应的收入调整。销售退货的估计需要使用判断及估计。于厘定已售商品的销售退货时, 贵公司
已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及季节性对产品的影响。倘实际退回率与原估计不同,有关差额
将在其后期间调整。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贵集团分别确认退款负债约人民
币13,259,000元、人民币84,721,000元及人民币81,056,000元。
存货拨备
贵集团会于各资产负债表日审阅存货的账面值,以厘定存货是否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较低者列
账。于估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 贵集团会考虑存货的过期日期及疫苗产品的估计未来需求,以反映对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最佳估计。于编制对疫苗产品未来需
求的预测时, 贵集团参考现行相关疫苗接种政策,估计人群的预期疫苗接种数量,并考虑可能的技术迭
代及相关需求的未来不确定性。上述假设涉及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亦伴随不确定性。倘有关假设及估计
出现变动,可能影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可能产生撇减拨回或进一步确认撇减以及于未来期间的损益内
确认撇减拨回或撇减。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存货的账面值分别为人民币41,818,000元、人
民币57,809,000元及人民币87,372,000元(扣除撇减人民币46,140,000元、人民币18,319,000元及人民币
17,465,000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估计减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及减值(如有)列账。在厘定
资产是否减值时, 贵集团须作出判断及估计,尤其是评估:(1)是否有事件已发生或有任何迹象显示可能
影响资产价值;(2)资产账面值是否能够以可收回金额支持,如为使用价值,即按照持续使用资产估计的
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及(3)将应用于估计可收回金额的适当关键假设(包括现金流量预测及适当的贴现
率)。当无法估计个别资产(包括使用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 贵集团估计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的可
收回金额(当可确立合理及一致的分配基准时,则包括分配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可收回金额按
已获分配有关公司资产的最小现金产生单位组别厘定。更改假设及估计(包括贴现率或现金流量预测的增
长率)可能会严重影响可收回金额。
于往绩记录期间, 贵集团管理层评估是否发生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事件或任何迹象。于各报告期
末,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贵集团审核其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可供使用的无
形资产,以厘定是否有任何迹象显示可能已产生减值亏损。倘存在任何有关迹象,则会估算相关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以厘定减值亏损的程度。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考虑到来自外部
及内部信息来源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贵集团管理层认为,概无发现任何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
及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根据评估,物业、厂房及设备、使用权资产及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概
无发生减值。对于尚不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金额均为
人民币18,000,000元), 贵集团管理层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其详情于附注19作进一步披露。于2025年3月
31日,管理层评估是否有事件发生或各现金产生单位的任何迹象表明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
金额。因此,概无进行2025年3月31日的减值评估。管理层认为尚不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
于账面值。根据测试,概无就尚不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确认减值亏损。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4 –
6. 收入
(i) 分拆客户合约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货品类型
疫苗产品销售.52,168259,612306413
地区市场
中国内地.52,168259,612306413
收入确认时间
于某一时点.52,168259,612306413
(i) 客户合约的履约责任及收入确认政策
于疫苗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疫苗产品的销售收入,即当货品已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获客户接收时
确认销售收入。正常的信贷期主要为交付之后六至九个月。
于销售时点,对该等预计将退回的产品计提退款负债及对收入作出相应调整。 贵集团根据多项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数据及季节性对产品的影响)估计已售产品的日后销售退货。当客户行使其权利
时, 贵集团收回产品的权利确认为对退回产品资产的权利及对销售成本的相应调整。考虑到退回产品可
能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管理层已撇销退回产品,故 贵集团就往绩记录期间确认的退回产品资产为零。
(i) 分配至客户合约剩余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
所有合约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于 贵集团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际权宜法,故未披露
分配至该等未履约合约的交易价格。
7. 分部资料
就资源分配及分部业绩评估而言,主要经营决策者(「主要经营决策者」,亦被确定为 贵集团的首
席执行官)审查 贵集团的整体业绩和财务状况(根据附注4所载的相同会计政策编制)。因此, 贵集团仅
有一个单一经营分部。
地区资料
贵集团的业务位于中国。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所有非流动资产均位
于中国。
有关主要客户的资料
相应年度╱期间贡献 贵集团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收入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客户A*.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97
-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5 –
8. 其他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政府补助
-收入相关(附注).10,41821,98313,0014,507
-资产相关(附注30).5091,7721,138211
银行利息收入.3,15847422167
其他 .117137137181
14,20224,36614,4974,966
附注: 该金额是指从中国地方政府部门收到的各种无条件补贴,主要作为对 贵集团研发活动的
奖励。
9. 其他收益及亏损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1,3522411139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净亏损.(40)(1,057)–
1,312(816)1139
10. 财务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有关以下各项的利息开支
-租赁负债 .2,4352,365616547
-银行借款 .4,76922,1964,3327,140
-应付股东款项.–173–59
7,20424,7344,9487,746
减:合资格资产的资本化利息
开支(附注).(595)(7,021)(1,368)(2,605)
6,60917,7133,5805,141
附注: 资本化利息开支产生自特定借款,并分别应用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
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资本化年利率3.79%、3.69%、3.80%(未经审计)及
3.39%计算得出。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6 –
11. 除税前亏损
往绩记录期间的除税前亏损经扣除(计入)以下各项后得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39,37849,03910,72014,664
使用权资产折旧.7,5598,3852,0962,096
无形资产摊销.1,0391,778405477
折旧及摊销总额.47,97659,20213,22117,237
存货资本化.(11,900)(23,845)(5,868)(6,927)
36,07635,3577,35310,310
上市开支.–8,542–5,744
审计师薪酬.967771–520
确认为开支的研发成本 .283,159205,56943,20546,514
确认为销售成本的存货成本(包括
存货撇减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45,698,000元、人民币18,095,000元
及人民币10,000元(未经审计)以及
撇减拨回人民币779,000元).56,89189,85494324
董事及监事的薪酬(附注13) .19,53516,3404,8382,193
其他员工成本:
-薪金及其他福利 . . . . . . . . . . . . 93,855100,58024,93725,244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12,25114,0513,5023,494
-绩效花红.24,56318,8203,5954,758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35,65532,04611,0372,073
185,859181,83747,90937,762
存货资本化.(21,475)(49,039)(13,351)(13,065)
物业、厂房及设备资本化.(2,143)(1,941)(520)(384)
162,241130,85734,03824,313
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的减值亏损
(扣除拨回).
贸易应收款项.4866(21)(2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7 –
12. 所得税开支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贵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于
往绩记录期间的法定税率为25%。
根据财税2018年第99号公告, 贵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于整个往绩记录期间就符合要求的研发支
出享有100%的加计扣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公司于中国营运的附属公司已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于
2024年至2026年三年期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于往绩记录期间的所得税开支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所列的除税前亏损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除税前亏损.(424,741)(258,716)(63,331)(87,317)
按25%的适用中国税率计算的税项 .(106,185)(64,679)(15,833)(21,829)
不可扣税开支的税务影响.17,07011,5393,894843
研发开支加计扣除的影响.(49,757)(34,327)(9,429)(11,133)
利用先前未确认的税项亏损.–(4,157)(573)–
按优惠税率计算的税项 .–(2,337)(249)1,507
未确认税项亏损的税务影响.125,99654,17721,21532,715
未确认可扣减暂时差额的税务影响 .12,87639,784975934
动用先前未确认的
不可扣减暂时差额 .–(3,037)
年╱期内所得税开支.–
- 、最高行政人员的酬金以及五名最高薪人士
于往绩记录期间,根据适用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披露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薪酬如下:
董事袍金
薪金及
其他福利
退休福利
计划供款
绩效花红
(附注i)
以股份为
基础的付款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执行董事:
安先生(附注i) .–2,476684197,60410,567
李润香女士.–803682111,9953,077
何一鸣先生.–556641441,2251,989
非执行董事:
于建林先生.–
程千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120–120
陈乘贝先生.120–120
李晓青女士.120–120
监事:
陶航先生.–762682031,0952,128
王曙光先生.–
封浩先生.–33746789531,414
3604,9343141,05512,87219,53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8 –
董事袍金
薪金及
其他福利
退休福利
计划供款
绩效花红
(附注i)
以股份为
基础的付款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执行董事:
安先生(附注i) .–2,326714165,4148,227
李润香女士.–803711431,3332,350
何一鸣先生.–551661181,2071,942
非执行董事:
于建林先生.–
程千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120–120
陈乘贝先生.120–120
李晓青女士.120–120
监事:
陶航先生.–762711491,0001,982
王曙光先生.–
封浩先生.–33345681,0331,479
3604,7753248949,98716,340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
执行董事:
安先生(附注i) .–5731892307990
李润香女士.–182–30–212
何一鸣先生.–1381820246422
非执行董事:
于建林先生.–
程千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30–30
陈乘贝先生.30–30
李晓青女士.30–30
监事:
王威先生(附注i) . . . . . . . . . .–5810825101
陶航先生(附注i) . . . . . . . . . .–13122238
王曙光先生.–
封浩先生.–841111234340
901,048581638342,193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29 –
董事袍金
薪金及
其他福利
退休福利
计划供款
绩效花红
(附注i)
以股份为
基础的付款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期间
执行董事:
安先生(附注i) .–604181001,8642,586
李润香女士.–2011830497746
何一鸣先生.–1371513373538
非执行董事:
于建林先生.–
程千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向明先生.30–30
陈乘贝先生.30–30
李晓青女士.30–30
监事:
陶航先生.–1911829249487
王曙光先生.–
封浩先生.–831111286391
901,216801833,2694,838
附注:
(i) 绩效花红乃根据相关人士在 贵集团内的职责及责任以及 贵集团的业绩厘定。
(i) 安先生为 贵公司首席执行官。
(i) 陶航先生于2025年1月8日辞任监事,王威先生于2025年1月2日获委任为监事。
因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于往绩记录期间提供管理 贵公司及 贵集团事务有关的服务而向彼等
支付上文所示酬金。
五名最高薪人士
于往绩记录期间 贵集团的五名最高薪人士包括 贵公司一名董事,其酬金详情载于上文。其余四
名人士的薪酬详情如下(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未经审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薪金及其他福利.5,6305,1671,4081,323
绩效花红.2,7132,278485403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114942929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9,0819,2462,2992,274
17,53816,7854,2214,029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0 –
五名最高薪人士(包括 贵公司董事)的人数于以下范围(以港元(「港元」)呈列)内: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未经审计)
雇员人数
零至1,000,000港元.–11
1,000,001港元至1,500,000港元 .–34
2,500,001港元至3,000,000港元 .–1–
3,500,001港元至4,000,000港元 .11–
4,000,001港元至4,500,000港元 .–1–
4,500,001港元至5,000,000港元 .1–
5,000,001港元至5,500,000港元 .12–
5,500,001港元至6,000,000港元 .1–
8,500,001港元至9,000,000港元 .–1–
11,500,001港元至12,000,000港元 .1–
于往绩记录期间, 贵集团并无向 贵集团管理层或 贵集团五名最高薪人士支付酬金,作为加
入 贵集团或加入 贵集团后的奖励,或作为离职补偿。于往绩记录期间,概无 贵集团的管理层放弃或
同意放弃任何酬金。
年内,若干非董事及非最高行政人员最高薪雇员就其向 贵集团提供的服务获授予 贵公司限制性
股份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计划的详情载于附注31。
14. 每股亏损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乃基于以下数据计算:
截至
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亏损(人民币千元):
用于计算每股基本亏损的 贵公司
拥有人应占年╱期内亏损 .(424,741)(258,716)(63,331)(87,317)
股份数目(千股):
用于计算每股基本亏损的普通股加权
平均数.360,000360,000360,000360,000
每股亏损(人民币元)
-基本及摊薄.(1.18)(0.72)(0.18)(0.24)
每股基本亏损乃基于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及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15. 股息
贵公司并无就往绩记录期间宣派或派付股息。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1 –
- 、厂房及设备
贵集团
生产设施楼宇
电子设备、
家具及
办公设备汽车
租赁
物业装修在建工程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成本
于2023年1月1日 .291,181102,8177,3331,86714,087118,119535,404
添置 .11,7381,743153864148286,854301,500
转拨自在建工程.45,9472,4372,398–2,200(52,982)–
出售 .(65)–(8)–(73)
于2023年12月31日 .348,801106,9979,8762,73116,435351,991836,831
添置 .6,0624,549208–300243,385254,504
转拨自在建工程.157,55625,846–(183,402)–
出售 .(2,682)–(2,682)
于2024年12月31日 .509,737137,39210,0842,73116,735411,9741,088,653
添置 .121–13,69213,813
转拨自在建工程.1,915–15–(1,930)–
于2025年3月31日 .511,773137,39210,0992,73116,735423,7361,102,466
折旧
于2023年1月1日 .37,21712,6013,3385892,959–56,704
年内拨备.30,5055,0141,6983821,779–39,378
出售时撇销.(29)–(4)–(33)
于2023年12月31日 .67,69317,6155,0329714,738–96,049
年内拨备.39,2815,7381,5105191,991–49,039
出售时撇销.(1,125)–(1,125)
于2024年12月31日 .105,84923,3536,5421,4906,729–143,963
期内拨备.12,1251,631273130505–14,664
于2025年3月31日 .117,97424,9846,8151,6207,234–158,627
账面值
于2023年12月31日 .281,10889,3824,8441,76011,697351,991740,782
于2024年12月31日 .403,888114,0393,5421,24110,006411,974944,690
于2025年3月31日 .393,799112,4083,2841,1119,501423,736943,839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2 –
贵公司
生产设施楼宇
电子设备、
家具及
办公设备汽车
租赁
物业装修在建工程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成本
于2023年1月1日 .263,870102,8176,7631,1563,701117,877496,184
添置 .11,7381,743152–267,613281,246
转拨自在建工程.29,4792,4371,583–(33,499)–
出售 .(65)–(8)–(73)
于2023年12月31日 .305,022106,9978,4901,1563,701351,991777,357
添置 .6,0624,549208–300239,285250,404
转拨自在建工程.153,45625,846–(179,302)–
出售 .(2,682)–(2,682)
于2024年12月31日 .461,858137,3928,6981,1564,001411,9741,025,079
添置 .121–13,69213,813
转拨自在建工程.1,915–15–(1,930)–
于2025年3月31日 .463,894137,3928,7131,1564,001423,7361,038,892
折旧
于2023年1月1日 .35,41212,6013,2384211,431–53,103
年内拨备.27,1435,0141,502220506–34,385
出售时撇销.(29)–(4)–(33)
于2023年12月31日 .62,52617,6154,7366411,937–87,455
年内拨备.34,8565,7381,247220535–42,596
出售时撇销.(1,125)–(1,125)
于2024年12月31日 .96,25723,3535,9838612,472–128,926
期内拨备.10,9871,63120755141–13,021
于2025年3月31日 .107,24424,9846,1909162,613–141,947
账面值
于2023年12月31日 .242,49689,3823,7545151,764351,991689,902
于2024年12月31日 .365,601114,0392,7152951,529411,974896,153
于2025年3月31日 .356,650112,4082,5232401,388423,736896,94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3 –
上述物业、厂房及设备(除在建工程外)项目经计及其剩余价值后于以下估计可使用年期内按直线
法折旧:
可使用年期剩余价值
生产设施.10年5%
楼宇 .20年5%
电子设备、家具及办公设备.5年5%
汽车 .5年5%
租赁物业装修.于相关租期或10年(以较短者为准)5%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贵公司分别为人民币89,382,000元、人民币
114,039,000元及人民币112,408,000元的楼宇以及人民币44,798,000元、零及零的在建工程已质押作为银
行借款的抵押。
17. 使用权资产
贵集团
租赁土地办公楼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账面值
于2023年1月1日 .36,47939,18475,663
添置 .9,29017,08226,372
折旧费用.(843)(6,716)(7,559)
于2023年12月31日 .44,92649,55094,476
折旧费用.(968)(7,417)(8,385)
于2024年12月31日 .43,95842,13386,091
折旧费用.(241)(1,855)(2,096)
于2025年3月31日 .43,71740,27883,995
贵公司
租赁土地
人民币千元
账面值
于2023年1月1日 .36,479
添置 .9,290
折旧费用.(843)
于2023年12月31日 .44,926
折旧费用.(968)
于2024年12月31日 .43,958
折旧费用.(241)
于2025年3月31日 .43,717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4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与短期租赁有关的开支 .3,3861,989536318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 .10,70810,3562,5531,717
于往绩记录期间, 贵集团租赁多项物业以供其经营活动之用。租赁合约按3至6年的固定期限订
立。租期按个别基准磋商,包含不同条款及条件。在确定租期及评估不可撤销期限的时长时, 贵集团应
用合约定义,并确定合约可执行期限。
贵集团定期订立设备及员工宿舍的短期租赁。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短期租赁组合与上文披露的短期租赁开支相关的短期租赁组合类似。
此外, 贵集团拥有数栋工业楼宇(其生产设施主要位于该等楼宇内)及办公楼。 贵集团为注册所
有人,且已就租赁土地预先向政府作出一次性付款。 贵集团已获得所有该等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租赁限制或契诺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贵集团已质押分别为人民币35,697,000元、人
民币35,111,000元及人民币34,72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 贵集团借款安排的抵押品。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55,275,000元、人民币49,273,000
元及人民币48,421,000元的租赁负债连同分别为人民币49,550,000元、人民币42,133,000元及人民币
40,278,000元的相关使用权资产获确认。租赁协议未施加任何契诺,惟出租人持有的租赁资产担保权益除
外。除土地使用权外,租赁资产不得用作借款的抵押品。
18. 无形资产
贵集团及 贵公司
专利开发成本计算机软件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成本
于2023年1月1日 .–10,0001,61311,613
添置 .4,2158,0004,37516,590
于2023年12月31日 .4,21518,0005,98828,203
添置 .227–367594
于2024年12月31日
及2025年3月31日.4,44218,0006,35528,797
摊销
于2023年1月1日 .–320320
年内拨备.166–8731,039
于2023年12月31日 .166–1,1931,359
年内拨备.432–1,3461,778
于2024年12月31日 .598–2,5393,137
期内拨备.114–363477
于2025年3月31日 .712–2,9023,614
账面值
于2023年12月31日 .4,04918,0004,79526,844
于2024年12月31日 .3,84418,0003,81625,660
于2025年3月31日 .3,73018,0003,45325,183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5 –
上述无形资产具有限可使用年期。该等无形资产于以下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可使用年期
专利 .10年
计算机软件.5年
开发成本.于可供使用时的剩余可使用年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集团资本化许可引入相关付款人民币8,000,000元,旨在开发及商
业化一款疫苗产品。该等无形资产具有限可使用年期及将在可供使用后开始摊销。
由于开发成本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及本报告日期未可供使用,
故 贵集团管理层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进一步披露于附注19)。 贵公司董事认为,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
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概无于损益确认减值亏损。
19. 未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
开发成本为尚未可供使用的无形资产,每年根据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进行
减值测试。适合的现金产生单位处于储备水平。
贵集团管理层已委聘独立合资格专业估值师朴谷咨询对 贵集团的开发成本进行减值审查,以估
计各年末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朴谷咨询的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143号鸿寿坊东塔2107-09
室。就减值审查而言,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乃采用贴现金流量法根据使用价值计算法厘定。
在朴谷咨询的协助下,管理层按以下方法及主要假设厘定上述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
- ,具体时间取决于临床开发与监管审批
进度、实现预期收入潜力的商业化进程(持续至2033年),并延续至产品独占期结束。
- ,因为其相较其他行业的公司,生物制药公司一般需要耗时
更长产生正向现金流量,尤其是当涉及开发成本的产品尚处于临床试验时。因此,管理层
认为现金产生单位的预测期长于五年乃属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
- ;
- ,并反映市场参与者将予考虑的与相关产品有关的特定风
险;及
- 、技术发展及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6 –
用于计算可收回金额的关键参数如下:
于2023年12月31日于2024年12月31日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直至2033年的预期年增长率 .5%-43%5%-43%
税前折现率.15.2%15.3%
长期增长率.2%2%
预测期间的收入增长率及预算毛利率乃由管理层根据其对市场及产品开发的预期厘定。
根据对开发成本的减值测试的结果,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超
过其账面值。因此,并无存在减值迹象。
减值测试-敏感度分析
贵集团管理层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1%税前折现率或降低5%预期收入增长
率进行敏感度测试,上述两项为厘定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主要假设。对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出其
账面值的金额(净空)的影响如下:
于2023年12月31日于2024年12月31日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净空 .67,000112,000
提高1%税前折现率的影响.(18,000)(20,000)
降低5%预期年增长率的影响.(5,000)(7,000)
倘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的税前折现率分别变更为18.77%及24.74%,而其他参数保持不变,
则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将等于其账面值。倘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的年收入增长率分别下降
15%及23%,而其他参数保持不变,则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将等于其账面值。管理层认为,截至
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主要假设的任何合理可能的变化均不会造成减值。
于2025年3月31日,就管理层所知,各现金产生单位并无任何表明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
收回金额的任何重大不利变动。因此,概无进行2025年3月31日的减值评估。
20. 递延税项
贵集团
就综合财务状况表呈报目的而言,若干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已予以抵销。以下为就财务报告目的而
言的递延税项结余分析: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递延税项资产.12,3886,3206,042
递延税项负债.(12,388)(6,320)(6,042)
–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7 –
以下为于往绩记录期间确认的主要递延税项结余及其变动情况: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 .(9,796)9,796–
于损益(扣除)计入.(2,592)2,592–
于2023年12月31日 .(12,388)12,388–
于损益计入(扣除).6,068(6,068)–
于2024年12月31日 .(6,320)6,320–
于损益计入(扣除).278(278)–
于2025年3月31日 .(6,042)6,042–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 贵集团有未使用税项亏损分别为人民币
1,257,213,000元、人民币1,389,572,000元及人民币1,399,978,000元以及可扣减暂时差额分别为人民币
78,700,000元、人民币239,570,000元及人民币232,271,000元。由于未来利润来源的不可预测性,概无就
税项亏损或暂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未使用税项亏损将于以下年度结转及到期: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2024年 .56,637–
2025年 .130,555126,375–
2026年 .258,911236,063236,063
2027年 .307,131306,447306,447
2028年 .503,979503,979503,979
2029年 .–216,708216,708
2030年 .–136,781
1,257,2131,389,5721,399,978
21. 存货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 .38,27833,68335,997
在制品 .3,43824,35051,656
成品 .46,24218,09517,184
87,95876,128104,837
减:拨备.(46,140)(18,319)(17,465)
41,81857,80987,372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 .35,57231,18633,565
在制品 .3,43824,35051,656
成品 .46,24218,09517,184
85,25273,631102,405
减:拨备.(46,132)(18,249)(17,404)
39,12055,38285,001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8 –
22. 贸易应收款项
贵集团及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客户合约贸易应收款项 .73,643285,019221,366
减:预期信贷亏损拨备 .(48)(114)(89)
73,595284,905221,277
于2023年1月1日,客户合约贸易应收款项为零。
以下为按货品交付日期呈列的贸易应收款项(扣除信贷亏损拨备)账龄分析:
贵集团及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1至90天 .67,01750,066542
91至180天 .6,578216,09542,514
181至270天 .–13,007166,232
271至365天 .–2198,220
一年以上.–5,5183,769
73,595284,905221,277
贵集团及 贵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贸易应收款项预期信贷亏损
拨备的评估详情载于附注35。
23.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其他应收款项
可收回增值税.32,97837,96739,826
递延发行成本.–1,8223,016
租金按金.2,4412,3162,316
其他 .1,5901,0461,049
37,00943,15146,207
预付款项
购置长期资产.17,03124,77125,546
原材料采购.2,0308,9033,235
服务费 .1,9042,9393,591
其他 .1,1941,5885,801
22,15938,20138,173
59,16881,35284,380
减:非流动资产.(44,396)(60,861)(63,448)
流动资产.14,77220,49120,932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39 –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其他应收款项
应收一家附属公司款项(附注).89,676–
递延发行成本.–1,8223,016
可收回增值税.24,92433,90836,488
租金按金.979292
其他 .1,590964996
116,28736,78640,592
预付款项
购置长期资产.16,98224,76925,546
原材料采购.2,0268,9033,223
服务费 .1,675104,332162,523
其他 .1,0841,5795,792
21,767139,583197,084
138,054176,369237,676
减:非流动资产.(42,004)(58,637)(62,127)
流动资产.96,050117,732175,549
附注: 应收一家附属公司款项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且须按要求偿还。
贵集团及 贵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计提的其他应收款项信贷亏损
拨备的评估详情载于附注35。
2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贵集团及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理财产品(附注).10,020–
附注: 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贵集团与银
行签订理财产品合约,到期限均在4个月以内。理财产品的回报乃参考相关工具于货币市
场的表现而厘定,因而获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截至2023
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加权平均年回报率分别为
2.52%、2.21%及2.52%。
贵集团已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赎回所有理财产品。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详情载于附注3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0 –
- ╱定期存款╱抵押银行存款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用于满足 贵集团短期现金承担的短期存款,于往绩记录期间其按介于
0.10%至0.30%的市场利率计息。
于2023年12月31日,定期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2,236,000元,按固定年利率3.99%计息,初始期限为
三年。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抵押银行存款分别按固定利率0.20%、1.00%及
1.00%计息,指抵押予银行以取得应付票据的存款,因此分类为流动资产。抵押银行存款将于清偿相关应
付票据后解除。
贵集团及 贵公司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
款以及抵押银行存款的预期信贷亏损拨备的评估详情载于附注35。
26.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83,87698,38586,295
应付票据.5,486689689
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109,909159,706139,640
应付工资及福利.38,54933,50037,713
营销活动应付款项 .19,217109,929117,539
供应商按金.18,03227,55824,894
其他应付税项.8631,118662
应计上市开支及发行成本.–6,3857,401
其他 .15,61820,76121,740
291,550458,031436,573
减:非流动负债.–(16,416)(16,416)
291,550441,615420,157
购买 贵集团材料及服务的平均信贷期大多为30天。以下为于报告期末我们基于发票日期呈列的
贸易应付款项的账龄分析: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1至30天 .81,58388,80169,761
31天至1年 .2,2939,58416,534
83,87698,38586,29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1 –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及服务费的应付款项.61,16972,20460,260
应付票据.5,486689689
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109,017158,420138,836
应付工资及福利.22,66421,78524,766
营销活动应付款项 .19,217109,929117,539
供应商按金.18,03227,55824,894
应付一家附属公司款项(附注).–60,124111,124
其他应付税项.8501,100657
应计上市开支及发行成本.–6,3857,401
其他 .15,17419,11518,343
251,609477,309504,509
减:非流动负债.–(16,416)(16,416)
251,609460,893488,093
附注: 应付一家附属公司款项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且须按要求偿还。
购买 贵集团材料及服务的平均信贷期大多为30天。以下为于各报告期末我们基于发票日期呈列
的贸易应付款项的账龄分析: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1至30天 .59,47362,65459,144
31天至1年 .1,6969,5501,116
61,16972,20460,260
27. 退款负债
贵集团及 贵公司
倘 贵集团预期其将无权收取因授予客户退还部分或全部所购货品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已交付货品
的对价,则 贵集团确认退款负债。收入确认后, 贵集团估计所售商品的未来销售退货,并对预计将退
还的产品确认相应的收入调整。
对于销售有权退货的产品, 贵集团确认以下全部:
(a) 按 贵集团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所转让产品的收益。因此,将不会就预期被退回
的产品确认收益;及
(b) 退款负债。
退货资产的权利代表 贵集团有权向根据 贵集团退货政策行使退货权的客户收回产品。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2 –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退款负债
因退货权产生.13,25984,72181,056
28. 借款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366,149809,536883,126
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银行借款(附注).–12,585
366,149809,536895,711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无抵押及无担保 .256,897384,030470,505
银行借款-有抵押及无担保 .104,262375,551425,206
银行借款-无抵押及有担保 .4,99049,955–
366,149809,536895,711
减:即期部分.(217,887)(347,524)(405,299)
非即期部分.148,262462,012490,412
分析为:
固定利率.128,087295,646302,727
浮动利率.238,062513,890592,984
366,149809,536895,711
借款的还款期
借款的账面值须于以下期间偿还:
一年内 .217,887347,524405,299
一年以后两年以内期间内.–108,237103,691
两年以后五年以内期间内.124,000136,686149,953
五年以后期间内.24,262217,089236,768
366,149809,536895,711
附注: 贵集团于2025年订立一项供应商融资安排。根据此安排,一家银行将代表 贵集团向供
应商支付应付款项及预付款项。 贵集团对供应商的责任于相关银行作出支付时依法终
止。 贵集团之后于1年内以固定年利率3.25%与银行结算。此安排已延长付款期限,而付款
期限延长至相关发票原到期日之后。 贵集团的供应商融资安排资料载于附注37b。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3 –
贵集团的固定及浮动利率借款的实际利率范围如下: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实际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3.20%-3.65%3.00%-3.60%3.00%-3.45%
浮动利率借款.3.20%-4.10%3.00%-4.10%3.00%-3.50%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361,159799,626883,126
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银行借款(附注).–12,585
361,159799,626895,711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无抵押及无担保 .256,897384,030470,505
银行借款-有抵押及无担保 .104,262375,551425,206
银行借款-无抵押及有担保 .–40,045–
361,159799,626895,711
减:即期部分.(212,897)(337,614)(405,299)
非即期部分.148,262462,012490,412
分析为:
固定利率.123,097285,736302,727
浮动利率.238,062513,890592,984
361,159799,626895,711
借款的还款期
借款的账面值须于以下期间偿还:
一年内 .212,897337,614405,299
一年以后两年以内期间内.–108,237103,691
两年以后五年以内期间 .124,000136,686149,953
五年以后期间.24,262217,089236,768
361,159799,626895,711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4 –
贵公司的固定及浮动利率借款的实际利率范围如下: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实际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3.20%-3.65%3.00%-3.60%3.00%-3.45%
浮动利率借款.3.35%-4.10%3.00%-4.10%3.00%-4.10%
有关抵押详情载于附注16及17。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安先生分别为 贵集团的贷款人
民币4,990,000元及人民币49,955,000元提供担保。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先生所提供担保已解除。
29. 租赁负债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付租赁负债
一年内 .6,4677,1468,027
一年以后两年以内期间内.6,3407,0237,243
两年以后五年以内期间内.24,95024,57424,194
五年以后期间内.17,51810,5308,957
55,27549,27348,421
减:于一年内到期结算的款项
(列为流动负债) .(6,467)(7,146)(8,027)
于一年后到期结算的款项
(列为非流动负债) .48,80842,12740,394
于往绩记录期间,应用于租赁负债之增量借款利率介乎4.30%至4.65%。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5 –
30. 递延收入
贵集团及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政府补助
-资产相关补助(附注).30,24037,01836,807
资产相关
人民币千元
该等补助之变动:
于2023年1月1日 .29,749
已收取补助.1,000
计入损益(附注8).(509)
于2023年12月31日 .30,240
已收取补助.8,550
计入损益(附注8).(1,772)
于2024年12月31日 .37,018
计入损益(附注8).(211)
于2025年3月31日 .36,807
附注: 资产相关补助为自政府收取的补助,用于收购 贵集团物业、厂房及设备。
31.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
限制性股份计划
为表彰若干合资格董事、监事及雇员的贡献, 两个雇员持股平台已于2017年8月成立,即泰州慧
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慧融」)及泰州慧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泰州慧隆」),以持有 贵公司股本人民币10,000,000元,以实施第一批限制性股份奖励计划(「2017
年员工激励计划」)。
根据2017年员工激励计划,合资格董事、监事及雇员应以每份合伙权益人民币1元或人民币1.5元
的对价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权益,并间接持有 贵公司于股份公司改制后的16,267,000股激励股份。
根据2017年员工激励计划发行的限制性股份的详细资料如下:
授出日期注册资本金额承授人合约条款中界定的归属时间表
人民币千元
2017年8月29日 .810一名监事及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五年归属100%
2017年8月29日 .4,660一名董事及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归属100%
2019年7月18日 .2,180一名监事及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五年归属100%
2019年7月18日 .2,350一名董事及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归属100%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6 –
于2020年12月, 贵公司设立一个员工持股平台,即泰州慧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泰州慧达」),连同三个员工持股嵌套平台,即泰州慧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
州慧宁」)、泰州慧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慧嘉」),持有 贵公司股本人民币11,500,000元,以实施第二批限制性股份奖
励计划(「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
根据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合资格董事、监事及雇员应以每份合伙权益人民币3.964元的对价认购
泰州慧达及嵌套平台的合伙权益,并间接持有 贵公司于股份公司改制后的18,707,000股激励股份。
根据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发行的限制性股份的详细资料如下:
授出日期注册资本金额承授人合约条款中界定的归属时间表
人民币千元
2021年6月1日 .1,750一名董事、一名监事
及多名雇员
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1年9月1日 .4,110多名董事及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2年5月31日 .1,500一名监事及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2年12月15日 .2,480一名董事、一名监事
及多名雇员
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3年3月10日 .1,280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3年4月1日 .130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3年5月4日 .1,040一名董事、一名监事
及多名雇员
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4年9月26日 .180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2024年12月24日 .120多名雇员授出日期后三年归属100%
有关2017年员工激励计划及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的其他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
般资料」。
贵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贵公司各股东于当日登记在册的实缴资本向
该等股东发行及配发3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下表反映改制的影响。改制前的一份注
册资本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1.63股份。
有关对价已悉数结算。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7 –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尚未行使的限制性股份
的变动详情载列如下:
于2023年
1月1日
尚未行使已获授已归属已没收
于2023年
12月31日
尚未行使
于授出日期
的每股
公允价值
千股千股千股千股千股人民币元
董事及监事
2019年7月18日 .65–653.03
2021年6月1日 .228–22811.64
2021年9月1日 .2,684–2,68411.64
2022年5月31日 .325–32511.64
2022年12月15日 .439–43911.64
2023年5月4日 .–602–60211.64
雇员
2019年7月18日 .1,773–811,6923.03
2021年6月1日 .2,229–3581,87111.64
2021年9月1日 .3,693–4393,25411.64
2022年5月31日 .2,115–982,01711.64
2022年12月15日 .3,595–1463,44911.64
2023年3月10日 .–2,082–332,04911.64
2023年4月1日 .–211–21111.64
2023年5月4日 .–1,090–1,09011.64
总计 .17,1463,985–1,15519,976
每股加权平均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10.7111.64–11.0310.88
于2024年
1月1日
尚未行使已获授已归属已没收
于2024年
12月31日
尚未行使
于授出日期
的每股
公允价值
千股千股千股千股千股人民币元
董事及监事
2019年7月18日 .65–65–3.03
2021年6月1日 .228–228–11.64
2021年9月1日 .2,684–2,684–11.64
2022年5月31日 .325–32511.64
2022年12月15日 .439–43911.64
2023年5月4日 .602–60211.64
雇员
2019年7月18日 .1,692–1,692–3.03
2021年6月1日 .1,871–1,80665–11.64
2021年9月1日 .3,254–3,18965–11.64
2022年5月31日 .2,017–651,95211.64
2022年12月15日 .3,449–813,36811.64
2023年3月10日 .2,049–492,00011.64
2023年4月1日 .211–21111.64
2023年5月4日 .1,090–1,09011.64
2024年9月26日 .–293–29311.64
2024年12月24日 .–195–19511.64
总计 .19,9764889,66432510,475
每股加权平均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10.8811.6410.0711.6411.64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8 –
于2025年
1月1日
尚未行使已获授
已归属
(附注)已没收
于2025年
3月31日
尚未行使
于授出
日期的每股
公允价值
千股千股千股千股千股人民币元
董事及监事
2019年7月18日 .–3.03
2021年6月1日 .–11.64
2021年9月1日 .–11.64
2022年5月31日 .325–(293)–3211.64
2022年12月15日 .439–43911.64
2023年5月4日 .602–60211.64
雇员
2019年7月18日 .–3.03
2021年6月1日 .–11.64
2021年9月1日 .–11.64
2022年5月31日 .1,952–293–2,24511.64
2022年12月15日 .3,368–3263,04211.64
2023年3月10日 .2,000–4391,56111.64
2023年4月1日 .211–21111.64
2023年5月4日 .1,090–1,09011.64
2024年9月26日 .293–29311.64
2024年12月24日 .195–19511.64
总计 .10,475–7659,710
每股加权平均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11.64–11.6411.64
附注: 陶航先生于2025年1月8日辞任监事,王威先生于2025年1月2日获委任为监事。
限制性股份的公允价值
贵集团使用收入法及倒推法厘定 贵公司的相关股权公允价值。 贵公司董事参考独立合格专业估
价师朴谷咨询(其地址于附注19中披露)的估价报告,对授出日期的股份公允价值进行了估值。参照 贵
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限制性股份于授出日期的公允价值厘定为介乎人民币3.03元至人民币11.64元。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贵集团已确认与限制性
股份有关的总费用分别约人民币48,527,000元、人民币42,033,000元及人民币2,907,000元。
32. 股本
已发行及缴足:
股份数目股本
千股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
以及2025年3月31日.360,000360,000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49 –
33. 贵公司的资本储备
股份溢价
以股份为基础
的付款储备累计亏损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 .614,93050,172(189,871)475,231
年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354,597)(354,597)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48,527–48,527
于2023年12月31日 .614,93098,699(544,468)169,161
年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271,819)(271,819)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42,033–42,033
受限制股份归属.76,437(76,437)–
于2024年12月31日 .691,36764,295(816,287)(60,625)
期内亏损及全面开支总额.–(82,545)(82,545)
确认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2,907–2,907
于2025年3月31日 .691,36767,202(898,832)(140,263)
34. 资本承担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历史财务资料中有关收购物业、
厂房及设备的已订约但未计提
拨备的资本支出 .175,813378,123427,598
35. 金融工具
a. 资本风险管理
贵集团管理其资本,确保 贵集团的实体可按持续基准营运,并透过优化债务及股本结余为股东带
来最大回报。
贵集团之资本结构包括净债务(包括分别于附注28、29及39披露的借款、租赁负债及应付股东款
项,扣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 贵集团权益(包括股本及储备)。 贵公司董事持续检讨资本结构,计及
资本成本及各类资本之相关风险。 贵集团将透过发行新股及借款以平衡其整体资本结构(倘必要)。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0 –
b. 金融工具分类
贵集团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金融资产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150,666420,599339,34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 .10,020–
金融负债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618,2851,260,6221,293,909
贵公司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金融资产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34,087417,641335,65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损益的金融资产 .10,020–
金融负债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587,1991,281,7231,374,797
c. 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
贵集团的主要金融资产及负债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
益的金融资产、抵押银行存款、定期存款、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应付股东款项及借
款。该等金融工具的详情披露于各相关附注,而减轻该等风险的政策载列于下文。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资金风险。 贵集团管理层管理及监控该等风险,以确保
及时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措施。
利率风险
贵集团面临与固定利率借款、应付股东款项、租赁负债、抵押银行存款及定期存款(详情请参阅附
注28、39、29及25)有关的公允价值利率风险。 贵集团亦面临与浮动利率银行结余及浮动利率借款(详情
请参阅附注25及28)有关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 贵集团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结余及借款
利率的波动。由于管理层认为浮动利率银行结余及浮动利率借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并不重大,因
此并无就该风险编制敏感度分析。
信贷风险及减值评估
信贷风险指 贵集团交易对手方违反其合同义务,从而令 贵集团遭受财务损失的风险。 贵集
团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贸易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抵押银行存款、定期存款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 贵集团并无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贷增强措施以为其金融资产相关信贷风险提供保障。
贸易应收款项
为尽量降低信贷风险, 贵集团已根据违约风险程度建立及维持 贵集团的信贷风险评级,以对风
险进行分类。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1 –
就贸易应收款项而言, 贵集团已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简化方法计量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的亏损拨备。对贸易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进行集体评估时,乃基于内部信贷评级以及于各期末对无需
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取得的当前及前瞻性资料的评估。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
31日,贸易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8,000元、人民币114,000元及人民币89,000元。定量
披露详情载列于本附注下面部分。
其他应收款项
就其他应收款项及按金而言,管理层根据历史结算记录、过往经验以及合理且支持前瞻性资料的定
量及定性资料,定期对其他应收款项及按金的可收回性进行个别评估。管理层认为,自初始确认后,该等
金额的信贷风险并无显著增加, 贵集团按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计提减值,惟若干信贷风险显著增加的其
他应收款项则按全期预期信贷亏损计提减值。于往绩记录期间, 贵集团评估其他应收款项及按金的预期
信贷亏损极小,因而并无确认亏损拨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以及抵押银行存款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以及抵押银行存款的信贷风险有限,原因是交易对手方为获国际信贷
评级机构授予高信贷评级的银行。 贵集团参考外部信贷评级机构所公布相关信贷评级等级的违约概率及
违约损失率的有关资料,评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以及抵押银行存款的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根
据平均损失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以及抵押银行存款的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被视为并不重大,
因此不确认亏损拨备。
贵集团及 贵公司的内部信贷风险评级评估包括以下类别:
内部信贷级别说明贸易应收款项其他金融资产
低风险 .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低且没有逾期款项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未出现信贷减值
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
观察名单.债务人频繁于逾期日后还款,但通常
悉数结算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未出现信贷减值
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
存疑 .金额逾期超过30天或透过内部或外部
资源所得资料,信贷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已显著增加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未出现信贷减值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未出现信贷减值
亏损 .有证据显示,有关资产已发生信贷减值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出现信贷减值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出现信贷减值
撇销 .金额逾期超过90天或有证据显示,债务人
出现严重财务困难,而 贵集团并无
实际收回前景
金额会被撇销金额会被撇销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2 –
下表按照预期信贷亏损评估详细列示了 贵集团及 贵公司金融资产的信贷风险:
贵集团
账面总值
附注内部信贷评级12个月或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45,318132,194114,561
定期存款.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22,236–
抵押银行存款.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5,486138138
贸易应收款项.22低风险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集体评估)
73,643285,019221,366
其他应收款项.23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4,0313,3623,365
贵公司
账面总值
附注内部信贷评级12个月或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按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41,407131,542113,150
定期存款.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22,236–
抵押银行存款.25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5,486138138
贸易应收款项.22低风险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集体评估)
73,643285,019221,366
其他应收款项.23低风险12个月预期信贷亏损91,3631,0561,088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3 –
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3月31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所载简化法就贸易应
收款项确认的全期预期信贷亏损的变动情况:
贵集团及 贵公司
账面总值
于2023年12月31日
内部信贷评级平均亏损率
贸易应收款项
账面总值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低风险 .0.07%73,64348
于2024年12月31日
内部信贷评级平均亏损率
贸易应收款项
账面总值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低风险 .0.04%285,019114
于2025年12月31日
内部信贷评级平均亏损率
贸易应收款项
账面总值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低风险 .0.04%221,36689
贵集团及 贵公司
全期预期信贷亏损
(未发生信贷减值)
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 .–
确认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48
于2023年12月31日 .48
确认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66
于2024年12月31日 .114
确认的减值亏损(扣除拨回) .(25)
于2025年3月31日 .89
流动资金风险
于管理流动资金风险时, 贵集团监察及维持管理层认为足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水平,以为 贵
集团的营运提供资金并减轻现金流量波动的影响。 贵集团管理层监控银行借款的使用并确保遵守贷款契
约。
下表详列 贵集团金融负债及租赁负债的剩余合约到期状况。该表乃根据 贵集团须付款的最早日
期划分的金融负债未贴现金流量编制。该表包括利息及本金现金流量。倘利息按浮动利率计算,未贴现
金额乃基于管理层对各报告期末利率的最佳估计而产生,经计及利率曲线(如有)。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4 –
贵集团
加权平均
利率
按需求或
一年以内一至五年五年以上
未贴现金
流量总额账面总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2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52,136–252,136252,136
借款
-固定利率 .3.41130,186–130,186128,087
-浮动利率 .3.5596,880134,08029,940260,900238,062
租赁负债.4.568,41037,56218,56064,53255,275
487,612171,64248,500707,754673,560
于2024年12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423,413–423,413423,413
借款
-固定利率 .3.24300,339–300,339295,646
-浮动利率 .3.5768,998291,687222,249582,934513,890
租赁负债.4.568,75836,43610,92856,12249,273
应付股东款项.3.0027,698–27,69827,673
829,206328,123233,1771,390,5061,309,895
于2025年3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398,198–398,198398,198
借款
-固定利率 .3.14308,375–308,375302,727
-浮动利率 .3.33118,946296,753244,996660,695592,984
租赁负债.4.569,56535,9229,23854,72548,421
835,084332,675254,2341,421,9931,342,330
贵公司
加权平均
利率
按需求或
一年以内一至五年五年以上
未贴现金
流量总额账面总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2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26,040–226,040226,040
借款
-固定利率 .3.41125,185–125,185123,097
-浮动利率 .3.5596,880134,08029,940260,900238,062
448,105134,08029,940612,125587,199
于2024年12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454,424–454,424454,424
借款
-固定利率 .3.24290,428–290,428285,736
-浮动利率 .3.5768,998291,687222,249582,934513,890
应付股东款项.3.0027,698–27,69827,673
841,548291,687222,2491,355,4841,281,723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5 –
加权平均
利率
按需求或
一年以内一至五年五年以上
未贴现金
流量总额账面总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5年3月31日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479,086–479,086479,086
借款
-固定利率 .3.14308,375–308,375302,727
-浮动利率 .3.33118,946296,753244,996660,695592,984
906,407296,753244,9961,448,1561,374,797
d.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就财务报告而言, 贵集团部分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 贵集团董事负责厘定公允价值计量的适
当估值技术及输入值。
于估计公允价值时, 贵集团使用可获得的市场可观察数据。
(i) 贵集团以经常性基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贵集团部分金融资产于各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下表提供有关如何厘定该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的资料(特别是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输入值)。
于以下日期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金融资产12月31日3月31日公允价值层级及关键输入值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
10,020–第2级贴现金流方法,
按预期回报及市场
外汇率估计。
于往绩记录期间,第1级与第2级之间并无转移。
(i) 并非以经常性基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贵公司管理层认为,于历史财务资料中按摊销成本入账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
值相若。
36. 退休福利计划
贵集团的雇员为政府运作的国家管理退休福利计划的成员。 贵集团须按工资成本的若干百分比向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为福利提供资金。就退休福利计划而言, 贵集团的唯一责任是作出规定的供款。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就上述计划计
入损益的总成本分别约为人民币12,565,000元、人民币14,375,000元、人民币3,582,000元(未经审计)及人
民币3,553,000元。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6 –
37. 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的对账
下表详述 贵集团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包括现金及非现金变动。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为现金
流量过往或未来现金流量将在 贵集团的综合现金流量表中分类为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负债。
借款应付股东款项应计发行成本租赁负债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2023年1月1日 .19,266–43,08062,346
融资现金流量净额 .342,114–(6,948)335,166
新订租赁.–17,08217,082
租赁修订.–(374)(374)
利息开支.4,769–2,4357,204
于2023年12月31日 .366,149–55,275421,424
融资现金流量净额 .421,19127,500(1,266)(8,367)439,058
利息开支.22,196173–2,36524,734
递延发行成本.–1,822–1,822
于2024年12月31日 .809,53627,67355649,273887,038
融资现金流量净额 .66,450(27,732)(1,152)(1,399)36,167
利息开支.7,14059–5477,746
递延发行成本.–1,194–1,194
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
新订银行借款.12,585–12,585
于2025年3月31日 .895,711–59848,421944,730
于2023年12月31日 .366,149–55,275421,424
融资现金流量净额 .162,514–(2,017)160,497
利息开支.4,332–6164,948
于2024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532,995–53,874586,869
37b. 供应商融资安排资料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受供应商融资安排影响的金融负债账面值
呈列为借款(附注28)的一部分
-供应商已从金融服务提供者收到的付款 .不适用不适用12,585
对于原付款到期日为30天的贸易应付款项, 贵集团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 贵集团于供应商融资安
排下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后于1年内与银行结算。对于供应商要求的于合约开始前支付预付款项, 贵集团亦
于银行根据该等安排结算后于1年内与银行结算。
受供应商融资安排影响的负债变化乃主要由于采购货品及服务以及随后的现金结算所产生的增加。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借款人民币12,585,000元为相关银行直接支付予供应
商的款项。该等负债并无其他重大非现金变化。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7 –
38. 主要非现金交易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集团就物业订立一份新租赁协议,为期6年。于租赁开始日
期, 贵集团确认使用权资产人民币17,082,000元及租赁负债人民币17,082,000元。
根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贵集团与若干建筑供应商订立的协议,双方同意以金额为人民
币67,40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项抵销有关预付款项。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供应商融资安排下的银行借款人民币12,585,000元为相关银行直接
支付予供应商的款项。
39. 关联方交易
除附注28所披露者外,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
月, 贵集团与关联方拥有如下交易及结余。
(a) 关联方姓名及与关联方的关系
以下人士为于往绩记录期间与 贵集团进行交易的 贵集团关联方。
关联方姓名关系
安先生 .贵公司股东及董事
何一鸣 .贵公司股东及董事
(b) 与关联方的交易及未偿还结余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应付股东款项的利息开支
安先生 .–164–58
何一鸣 .–9–1
–173–59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付股东款项
安先生 .–26,664–
何一鸣 .–1,009–
–27,673–
应付股东款项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须按要求偿还,于往绩记录期间按固定利率3.00%计息。截
至2025年3月31日,应付股东款项已结清。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8 –
(c) 主要管理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及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 贵公司董事
及 贵集团主要管理层的薪酬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3月31日止三个月
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计)
董事袍金.3603609090
薪金及其他福利.6,5046,3491,6111,429
绩效花红(附注).1,5651,231243222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42844110987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16,12813,0684,2001,241
24,98521,4496,2533,069
附注: 绩效花红乃根据相关人士在 贵集团内的职责及责任以及 贵集团的业绩厘定。
40. 资产抵押
贵集团的借款及应付票据以 贵集团的资产及相关资产的账面值的质押作抵押,详情如下: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134,180114,039112,408
抵押银行存款.5,486138138
使用权资产.35,69735,11134,720
175,363149,288147,266
41. 附属公司的详情及投资一家附属公司
于往绩记录期间及于本报告日期, 贵公司直接持有以下附属公司的股权:
于以下日期 贵公司应占股权
附属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成立地点、
注册成立日期注册及缴足资本12月31日3月31日
本报告
日期主营业务
2023年2024年2025年
直接持有:
易慧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
2020年7月2日
人民币50,000,000元100%100%100%100%疫苗研究、开发
及商业化
贵集团现时旗下附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已采纳12月31日为其财政年度年结日。
附注: 易慧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财务报表乃根据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易
慧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财务报表乃根据中国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并由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江苏方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附录一 会计师报告
– I-59 –
于12月31日于3月31日
2023年2024年2025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投资一家附属公司
-按成本列账的未上市股份 .50,00050,00050,000
-视作向该附属公司出资(附注) .43,83861,61564,733
93,838111,615114,733
附注: 该款项指 贵公司根据 贵公司限制性股份计划(披露于附注31),就雇员为各附属公司提
供服务向该附属公司若干董事及雇员授出有关限制性股份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薪
酬。由于该附属公司并无义务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故该等款项被视为 贵公司
向该附属公司的视作出资,并计入 贵公司投资一家附属公司的成本。
42. 期后财务报表
贵集团、 贵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概无就往绩记录期间结束后及直至本报告日期的任何期间编制经审
计财务报表。
43. 期后事项
于往绩记录期间结束后及直至本报告日期,概无发生任何重大期后事项。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 I-1 –
本附录所载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附录一所载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德勤•关黄陈
方会计师行(香港执业会计师)所编制有关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历史财务资料的会计师报告(「会计师报告」)的一部分,
其载入本招股章程仅作说明用途。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应连同本招股章程「财务资料」一节及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所载会计师报告一并阅读。
A.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下文所载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编制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
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作说明用途,旨在说明建议全球发售(定义见本招股章
程)对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影响,犹如全球
发售已于该日进行。
编制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作说
明用途,因其假设性质使然,未必能真实反映犹如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
或全球发售后任何后续日期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状况。
以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乃根据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经审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摘录自本招股章
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编制,并按下文所述作出调整。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经审计
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全球发售估计
所得款项净额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
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于2025年3月31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
每股发售股份未经审计
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
人民币(「人民币」)
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元
港元
(「港元」)
(附注1)(附注2)(附注3)(附注4)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15.50港元计算 .36,994435,312472,3061.201.32
按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12.90港元计算 .36,994359,281396,2751.011.11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 I-2 –
附注:
1.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经审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摘录自本招股章程附录
一所载会计师报告,乃根据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经审计综合资产净值人民币
62,177,000元扣除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无形资产人民币25,183,000元计算得出。
- (相当于
人民币14.12元)及12.90港元(相当于人民币11.75元)(即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上限及下限)
的33,442,600股份,并扣除估计包销费用及佣金以及其他上市相关开支(不包括已于往绩
记录期间自损益中扣除的上市开支)计算,当中并无计及(i)因发售量调整权获行使;或(i)
限制性股份计划项下可能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
就本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而言,全球发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已按1.00港元兑人民币
0.91092元的汇率(乃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7月18日的现行汇率)由港元换算为
人民币。概不表示港元金额已经、本应或可能按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或根本无法换算,反
之亦然。
3.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发售股份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
净值乃基于已发行393,442,600股份(包括360,000,000股已发行现有普通股)及33,442,600
股发售股份(假设全球发售已于2025年3月31日完成)得出,并无计及(i)因发售量调整权获
行使;或(i)限制性股份计划项下可能配发及发行的任何股份。
4.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每股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按
人民币1.00元兑1.09779港元的汇率(乃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7月18日的现行汇
率)由人民币换算为港元。概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已经、本应或可能按该汇率换算为港元或根
本无法换算,反之亦然。
5. 于2025年3月31日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计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概无作出
调整,以反映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后的任何交易结果或订立的其他交易。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 I-3 –
以下为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香港执业会计师)就本集团的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而发出的独立申报会计师鉴证报告全文,以供收录于本招股章
程内。
B. 独立申报会计师就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发出的鉴证报告
致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
我们已对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董事(「董事」)编制仅
作说明用途的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为「贵集团」)的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完成鉴证工作并作出报告。未经审计备考财务材料包括 贵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所
刊发招股章程(「招股章程」)附录二第I-1至I-2页所载于2025年3月31日的未经审计备
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以及相关附注。董事用于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的适用标准载于招股章程附录二第I-1至I-2页。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以说明建议全球发售(定义见招股章程)
对 贵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犹如建议全球发售于2025年3月
31日已经发生。在此过程中,董事从 贵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历史财务资料中摘录有关 贵集团财务状况的资料,而招
股章程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乃基于上述历史财务资料刊发。
董事对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的责任
董事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段及参
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载
入投资通函内」(「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我们的独立性及质量控制
我们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独立性及其他职业
道德的要求,有关要求基于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及专业行
为的基本原则而制定。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 I-4 –
本所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的香港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进行财务报表审核及
审阅以及其他核证及相关服务委聘的公司的质量控制」,该准则要求本所设计、实施和
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有关遵守道德要求、专业准则以及适用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政
策及程序。
申报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段的规定,对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发表意
见并向 阁下报告。对于我们过往就用于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的任何财务资料
而发出的报告,除于报告发出日期向该等报告收件人承担的责任外,我们概不承担任
何责任。
我们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鉴证业务准则第3420号「就编制招股章程内
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的鉴证业务」执行工作。该准则要求申报会计师计划和实施程序
以对董事是否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段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取得合理鉴证。
就本业务而言,我们没有责任更新或重新出具任何在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时所使用的历史财务资料的报告或意见,且在本业务过程中,我们并无就编制未经审
计备考财务资料时所使用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审阅。
将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载入投资通函中仅旨在说明一项重大事项或交易对 贵
集团未经调整财务资料的影响,犹如该事项或交易已在为说明为目的而选择的较早日
期发生。因此,我们不对该事项或交易于2025年3月31日的实际结果会否如同呈报一
样提供任何保证。
对于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标准适当地编制而进行报告的合理鉴
证业务,涉及实施程序以评估董事用以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的适用标准是否提
供合理基准,以呈列该事项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响,并须就以下获取充分适当的
证据:
- ;及
附录二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
– I-5 –
- 。
所选定的程序取决于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并考虑申报会计师对 贵集团性质的了
解、与编制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事项或交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情况的了解。
本业务也包括评估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得的证据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基础。
意见
我们认为:
(a) 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已按照所述基准适当编制;
(b) 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的会计政策一致;及
(c) 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段所披露的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而言,该等调
整是适当的。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执业会计师
香港
2025年7月31日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1 –
股息税项
个人投资者
根据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18年12月18日最新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适用比例
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论支付地点
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
月13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6年8月2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国政府可就中国公司向香港居民(涵盖自然人和法律实体)
支付的股息征税,不过税额不得超过应付股息总额的10%。倘若一名香港居民在一间
中国公司直接持有25%或以上股权,那么有关税额不得超过中国公司应付股息总额的
5%。2019年12月6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明确规定,以取得上述税收利益为主要
目的而作出的安排或交易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企业投资者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
业所得税法」)以及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
中国居民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
民企业应缴纳的前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
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2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
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进一步明
确,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7月24日颁布并生效的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9]394
号)进一步规定,任何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上述税率可根据中国
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协议(如适用)进一步调整。
根据2006年8月2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国政府可就中国公司向香港居民(涵盖自然人和法律实体)
支付的股息征税,不过税额不得超过应付股息总额的10%。倘若一名香港居民在一间
中国公司直接持有25%或以上股权,那么有关税额不得超过中国公司应付股息总额的
5%。2019年12月6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明确规定,以取得上述税收利益为主要
目的而作出的安排或交易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企业投资者
居住在已经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或调整的国家或居住在香港或澳门的非
中国居民投资者可享有从中国公司收取股息的预扣税宽减待遇。中国目前与多个国家
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马来西
亚、荷兰、新加坡、英国及美国等)签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安排。根据有关所得税
协议或安排有权享有优惠税率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预扣税金
额与按条约税率所计算税项的差额。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3 –
股份转让税项
企业投资者
根据于2016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
号文」),在中国境内从事服务销售的实体和个人需缴纳增值税,「在中国境内从事服务
销售」是指应税服务的卖方或买方位处中国境内。36号文亦规定,金融产品的转让,包
括可交易证券所有权的转让,应按应税收入(即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征收
6%的增值税,适用于一般或外国增值税纳税人。然而,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亦规定,个人
转让金融产品则获豁免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出售或处置H股时,若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可豁免缴纳中国
增值税;若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那么当H股的购买者为中国境外的个人或实体时,
该持有人可能不需缴纳中国增值税,但要是H股的购买者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实体,
该持有人则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增值税。
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售中国居民企业股本权益所变现的收益须缴
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30日颁布并生效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8]61号),自1997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并于
2009年12月31日生效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上述三部门于2010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
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
所界定的相关限售股份除外。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4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条文并未明确规定针对非中国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
民企业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本公司了解,中国税务
机关至今尚未就非中国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征收
个人所得税。不过,无法确保中国税务机关后续不会改变做法,这可能导致针对非中
国居民个人征收出售H股所得收益的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倘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并无机构、场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与上述机构、场所无实际联
系,那么非居民企业一般须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来自出售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
得的收益)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前述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该项税赋可
依据有关税收条约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予以减免。
印花税
根据2021年6月10日颁布并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法》,中国印花税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签订或领受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
中国法律保护的特定凭证,所以针对中国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并不
适用于非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购买及处置H股的情况。
遗产税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本公司在中国的主要税项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
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5 –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11年10月28日最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称「增值税法」),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就其销售的不同货物和提供的不同服务按
0%、6%、11%和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于2018年5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及10%。根据于2019年4月1日生
效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目前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为16%及10%)而言,其将分别调整至
13%及9%。
香港税项
股息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现行惯例,我们在香港派付的股息无须缴税。
资本利得税及利得税
在香港,出售H股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不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
业务的人士,若其出售H股所得交易收益是得自或产生自香港的上述行业、专业或业
务,那么就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当前,对法团征收的最高税率为16.5%,法团以外业务
的最高税率为15%。某些类别纳税人(比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交易商)的收益
很可能会被视作产生交易收益而非资本收益,除非这些纳税人能够证明其持有投资证
券是出于长期投资目的。在香港联交所出售H股产生的交易收益将会被视为源自香港
或在香港产生。所以,在香港从事证券买卖或交易业务的人士于香港联交所出售H股
所产生的交易收益,需要承担缴纳香港利得税的责任。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6 –
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目前的从价税率为0.1%,并依照H股对价或市值孰高原则,于每次购
买香港证券时向买方及于每次出售香港证券(包括H股)时向卖方征缴(换言之,目前涉
及H股的一般买卖交易应缴合共0.2%的印花税)。此外,H股转让文书现时须支付5.00
港元的固定印花税。倘转让一方为非香港居民,且没有支付其应缴的从价税,则未付
税款将基于转让文书(如有)评定,并由受让人支付。如未能于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印花
税,则可能被处以最高十倍应缴税额的罚款。
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在香港生效,根据该条例,
无须就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的H股东的遗产缴纳香港遗产税,也无须领取遗产
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
外汇
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目前仍受外汇管制,不得自由兑换为外币。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辖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与外汇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
实施外汇管制规定。
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于1996年4月1日实施及于2008年8月5日最新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将所有国际支付及转账划分为经常项目及资本项
目。经常项目应接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
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资本项目,境外
机构、境外个人在中国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可凋回或存在境外,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
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当国际收支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
失衡,或者国民经济遭遇或可能遭遇严重危机时,国家可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
及控制措施。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7 –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6年7月1日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删除了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兑换的其他限制,但对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施
加现行限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7月21日颁布及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
制改革的公告》,中国自2005年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
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因此,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中国人
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外汇进行经常项目
交易时,可毋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通过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即可进行
支付,但须提供有效的交易收据与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向其股东分派利润,
而中国企业(如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以外汇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则可根据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从指定外汇银行的外汇账户进行支付或在指定外
汇银行进行兑换与支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成立
地点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的境外上市所得款
项可调回境内账户或存放境外账户,但所得款项用途应与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
一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颁布、于2015年6月1日生效及于2019年
12月30日部分撤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的通知》,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及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由银行直
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
接监管。
附录三 税项及外汇
– I-8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16年6月9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
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
收入(包括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
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
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3日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
投资限制。此外,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
使用和结汇限制。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
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
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 –
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基础,《宪法》于1954年
9月20日发布,随后于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1988年4月
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及2018年3月11日修订。中
国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组成。法院判例并不构成具法律约束力的先例,但可用作司法参考和指引。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立法》」,于2000年3月15日采纳并
于2015年3月15日及2023年3月13日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
委员会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民事、刑事和其他
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但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 –
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
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宪法》及《立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1981年6
月10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
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
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
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
管部门进行解释。国务院及其部委亦有权对其颁布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解释。
在地方层面,对地方性法律的解释权归颁布有关法律的地方立法和行政机关。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3 –
中国的司法体系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中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
民法院三个级别。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人民法庭。最高人
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国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最高检察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人民法院二次审理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
事人可对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
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若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以及人民检察
院没有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是终局性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
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书,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
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长对本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同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于1991年4月9日发布并于2023年9月1日最新修订、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权、进行民事诉讼需要遵守的程序及民事判决或裁定执行程序的条件。中国境内提起
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4 –
辖。就民事诉讼而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或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
限制的,中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或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
委托中国的律师。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
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
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倘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拒绝
在中国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或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
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亦可申请推迟强制执行或撤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
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法院授予执行批
准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
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
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样,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需要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5 –
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承认和执行该判
决或裁定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
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其在1994年7月1日生效,并先后于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及2023年12
月29日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其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适用于直接及间接境外股
份认购及境内公司上市,其中还规定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备案管理办法
和监管要求。
于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
程指引》」),自同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规定,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参照《章程指引》
等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公司治理。
现行有效的《中国公司法》(2023修订)、《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章程指引》
(2023修订)的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总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依照《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6 –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责任以所投资金额为限。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注册成立
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注册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
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以募集设立方式注册成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
载明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由认购人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购人应当
按照所认购股数足额缴纳股款。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据中国法律设立
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
款协议。收款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购人出具收款单
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募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
主持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并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购人或者
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由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购人组成。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7 –
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公司成立大会
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章程及选举董事及监事。成立大会对前述事项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购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
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购人可
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购人缴纳股
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
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
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相关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及
签发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正式成立并拥有法人资格。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取得公开发售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
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
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
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
过错的股东追偿。
股本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8 –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面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
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
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认购的
股份种类及股份数;(3)发行纸质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及(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
日期。
依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可以外币或者人民币募
集资金、进行分红派息。在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特定情形下,直接境外发
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可以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根据试行办法,境内企业直接境外
发行上市的,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申请将其持有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
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委托境内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地说明股东信息等情况。前款所称境内未上市股份,是指境内企业已发行但未在境内
交易场所上市或者挂牌交易的股份。境内未上市股份应当在境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
中登记存管。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结算安排等适用境外上市地的规定。境内企业间接
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股本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须依照公司章程就新
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
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
册,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法》」)还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规定
了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三年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9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及(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发行新股
的股款缴足后,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刊发公告。
减少股本
公司可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下述程序减少注册资本:(1)公司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于股东会上批准;(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及(5)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股份回购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回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6)上
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及第(6)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0 –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或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3)项、第(5)项或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3)项、第(5)项及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国公司
法》,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东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
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1 –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
份的股东申请将其持有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
流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委托境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东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章程指引》,股东的权利包括:(1)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依法转让其股份;(4)出席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
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6)按所持股份数目收取股息;(7)于公司清算时按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及(8)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权
利。
股东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就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认购股款,以其同意就
所接受股份支付的认购股款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义务。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2 –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依照试行办法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东
信息等情况。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国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可行使下列职
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
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及(9)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章程指引》,股东会须在上一会计年结日后六个月内每年
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1)董事人数不
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3 –
根据《中国公司法》,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须于收到提案后二日内知会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股东会不得对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根据于2019年10月17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覆》(国函[2019]97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国公
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东出席股东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选举董事及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根
据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惟有关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或修改公司
章程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4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董事会
公司须设立董事会,《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成员
中可包括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
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根据《中国公司法》,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
- ;
- ;
-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5 –
- ;及
- 。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中国公司法》,以下人士不得出任公司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且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6 –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及(5)个
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文
所述任何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中国公司法》,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当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
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
程规定。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应当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7 –
根据《中国公司法》,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 ,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 ;
- 《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及
- 。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8 –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应列
席董事会议。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除非兼任董事,经理在董事会
议上没有表决权。
根据《中国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根据《中国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挪用公司资金;
- ;
- ;
- ;
- ;及
- 。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19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境内企业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证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0 –
财务及会计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制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
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
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
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
收益,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1 –
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
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列
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审计师的聘用及解聘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利润分配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分配利润。同
时,《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可以外币或者人民币募集资
金、进行分红派息。
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2 –
解散及清算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
- ;
-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情况予以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1)、(2)段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上述第(1)、(2)、(4)或(5)段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3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公告公司债权人;
- ;
- ;
- 、债务;
- ;及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4 –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境外上市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证券」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境内企
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间
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
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亦对境外发行上市条件进行了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 ,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的;
-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 ,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的。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5 –
此外,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
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售申请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应当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备案。此外,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
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
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行人需要补充的
材料。发行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 ;
- 、处罚等措施;
- ;
- 。
于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修订《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
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50号)(「全流通指引」),自同日起生效。该规定旨在规范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
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
有的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全流通」)。
根据全流通指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
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
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全流通」申请。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全流通」申请。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6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于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为存量
企业(「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
要求备案。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
发)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
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及国家档案局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及自
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定》,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
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遗失股票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催告程序,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
股票。
暂停及终止上市
公司法已删除有关暂停及终止上市的规定。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证券
法》亦已删除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倘上市证券属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退市情形,则证券
交易所须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及交易。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行人主动或强制终止上市的,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
并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7 –
合并及分立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体制
中国已颁布一系列与股份发行与交易及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于1992年10月,
国务院成立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委员会负责协调草拟证券法规、制定证券
相关政策、规划证券市场发展、指导、协调及监督中国的所有证券相关机构及管理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草拟证券市场的监管条
文、监督证券公司、管理中国公司证券在中国或海外的公开发售、规范证券买卖、收
集证券相关统计资料及进行相关研究和分析。于1998年4月,国务院合并证券委员会及
中国证监会,并改组中国证监会。
于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管相关公开
发售股票的申请及批准手续、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股票的保管、清
算及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处罚及争议的解决。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8 –
于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特
别规定》。该等规定主要规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认购、交易、股息宣派和其他分
派事项,以及拥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分别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
日、2013年6月29日、2014年8月31日以及2019年12月28日修订,最新修订的证券法
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法》为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证券法律,全面规范中
国证券市场活动,分为14章及226个条目,内容包括证券发行及交易、上市公司收购、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中国证券
法》第224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
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境外发行证券(包括股份)的发行及买卖主要
由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法规及规则管制。
仲裁及仲裁决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
正)》(「中国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以及2017年9月
1日修订。中国仲裁法适用于(其中包括)各方已订立书面协议将争议事项呈交根据中
国仲裁法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涉及外方的经济纠纷。中国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
协会颁布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国仲裁法及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
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中国民事诉讼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仲裁当事人各
方均有约束力。若其中一方未能遵守仲裁决,则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该仲裁决。但是,若仲裁程序违法(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的,或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则人民法院可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29 –
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
执行。同样,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
原则,承认和执行由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
于1986年12月2日,中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加入于1958年6
月10日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
国对另一缔约国作出的所有仲裁决均予承认及执行,但各国保留在若干情况下(包括
承认或执行仲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于中国加入该公约时同时宣称:(1)中国将仅会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
领土内作出的仲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纽约公约;及(2)纽约公约将仅可适用于根据
中国法律视为合同或非合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香港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就相互执行仲裁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采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决的
安排》,该安排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经2020年11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决的补充安排》及2021年5月19日实施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决的补充安排(2021年)》进行修
订。该等安排依据纽约公约宗旨作出。按照该等安排,香港承认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
的裁决可在香港执行,香港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亦可在中国内地执行。内地法院认定在
内地执行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将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司法判决及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判决的安排》,对于中国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
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该项安排向中国
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书面管辖协议」指当事人为解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30 –
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中国内地
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由此,对于符合前述法规若
干条件的中国内地或香港的终审判决,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中国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予以认可和执行。
于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寻求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与中国内地之间建立认可和执行更广泛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更加清晰明确的机
制。新安排终止了对相互认可及执行管辖协议的规定。新安排仅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司法解释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以后方会生效。新安排将在生效后取代
该安排。
沪港通
于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预期实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时
将需遵循的原则》,原则上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及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沪港通」)。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港股通是指中国投资者委托中
国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试点初期,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
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
股票。港股通总额度为人民币2,500亿元,每日额度为人民币105亿元。试点初期,证
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中国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
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附录四 主要法律及监管规定概要
– IV-31 –
于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
所、中国结算及香港结算正式启动沪港通。根据联合公告,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于
2014年11月17日开始。
于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
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并于同日生效。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
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
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
监督。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 –
本附录载列2025年1月8日采纳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主要条文概要,其将于本公司H
股于联交所上市之日生效。本附录主要目的在于为有意投资者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概
览,故可能未有尽录对于有意投资者而言属重要的所有资料。
1. 董事及董事会
配发及发行股份的权力
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
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组织章程细则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置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资产的权力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连交
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向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层人员提供贷款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附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2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人提供的担保;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为收购本公司股份或任何附属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报酬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通过。
委任、辞任及解雇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
事罢免。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超过九年的,应
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续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3 –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借款权力
董事会有权制定本公司发行债券及股份上市的方案,且该等债券发行必须经股东
会批准。
职责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组织章程细则,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4 –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组
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
(十)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
关连关系的关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5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组
织章程细则,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
细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未经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6 –
2. 组织章程细则的修订
公司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修订组织章程细则。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组织章程细则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 特别决议案需要以绝对多数票通过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4. 投票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7 –
5. 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6. 会计及审计
财务及会计政策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报送、
披露及╱或向股东呈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聘任及解聘会计师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8 –
7. 股东会通告及议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组织章程细则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组织章程细则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明确会议程。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召集人将在公司年度股东会召开至少二十一(21)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15)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0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及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的
其他要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说明。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1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组织章程细则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组织章程
细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组织章程细则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8. 股份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2 –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组织章程细则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
限内行使质权。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 本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股份的权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及组
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3 –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通过场外协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按照组织章程细则事先征得股东会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H股上市地其他
相关监管规定。
10. 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拥有其母公司股份的权力
组织章程细则无关于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拥有其母公司股份的规定。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4 –
11. 股息及其他分派方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公司应当为持有H股的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
股东收取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由其代为保管该等款项,以待
支付有关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委任的香港上市的H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
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12. 股东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13. 查阅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公司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5 –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14. 控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产。
15. 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依法解散:
(一) 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6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组织
章程细则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刊发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7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6. 有关本公司或股东的其他重要规定
一般规定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组织章程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8 –
股份及转让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名册、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会议记录、
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19 –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组织章程细则;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20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关连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公司向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组织章程细则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组织章程细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21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等。
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组织章程细则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22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附录五 组织章程细则概要
– V-23 –
(八) 签署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上报政府机
构文件等;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
(十) 组织章程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 –
A. 有关本集团的进一步资料
1. 本公司成立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中国法律自2022
年3月10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360,000,000元,分为3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未上市股份。
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
并已于2025年1月13日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注册为非香
港公司。练少娥女士(我们的联席公司秘书之一)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负责
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
由于本公司在中国成立,因此我们的公司架构和组织章程细则受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限。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概要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
要」。
2. 本公司股本变动
截至本公司成立日期,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2022年3月10
日,本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改制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360,000,000元,分为3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未上市股份。紧接
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本公司的股本概无变动。
3. 附属公司股本变动
有关我们附属公司的详情载于本招股章程「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我们的附属
公司」及附录一所载会计师报告附注41。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本公司附属公
司的股本概无变动。
4. 股份回购限制
有关本公司股份回购限制的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附录五-组织章程细则概
要」。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2 –
5. 股东决议案
在2025年1月8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会上,除其他事项外,股东已议决:
(a) 批准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H股及该等H股在联交所上市;
(b) 拟发行的H股数目不得超过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经全球发售扩大的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c)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完成后,批准未上市股份于全球发售完成后转换为H股;
(d) 待全球发售完成后,有条件地采纳组织章程细则,并于上市日期生效;及
(e) 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已获授权处理与(其中包括)全球发售、未上市股
份转换为H股、H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一切相关事宜。
B. 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1. 重大合同概要
我们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已订立属或可能属重大的以下合同(并非在日常
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a) 由江苏疌泉高特佳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HLC Healthmedical HK Limited、泰州市金泰弘毅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株洲市国创新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
潭文周杭实瑞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泰州中国医药城一类新药研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3 –
伙)、株洲市国海国创千金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
绩优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海伍号创新医药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共赢源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盈丹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爱威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国海玉柴金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承树五期医疗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高特佳睿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转型升级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东淇
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益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
利田新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钰俊尚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西安国海景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善若水(北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盈科鼎新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文周瑞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平潭浦信盈科睿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市文周君喆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玄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乾道盈悦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益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盈科
成长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志友蓬勃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安有才先生、江苏粜宇科贸有限公司、何一鸣先生、泰州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4 –
慧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慧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慧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忆久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1月21日的股东特
别权利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上述各方约定了股东特别权利的终止
及恢复;
(b) 本公司、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银国际融
资有限公司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订立的基石投资协
议,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基石投资者」一节;及
(c) 香港包销协议。
2. 知识产权
(a) 商标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注册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商
标:
序号商标类别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注册编号到期日
1. . . .5本公司中国746733152034年4月13日
2.5本公司中国746627572034年4月13日
3.5本公司中国746533882034年4月13日
4.
5本公司中国702731322033年10月27日
5.5本公司中国702310922033年12月13日
6.5本公司中国66830396A2033年5月6日
7.5本公司中国662405332033年1月27日
8.5本公司中国662232042033年1月20日
9.5本公司中国662262382033年1月20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5 –
序号商标类别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注册编号到期日
10.5本公司中国317386272029年6月6日
11.5本公司中国317416882029年6月13日
12.5本公司中国199883892027年9月6日
13.5本公司中国199881862027年7月6日
14.5本公司中国199880602028年5月6日
15.5本公司中国772886782034年9月6日
16.35本公司中国772686212034年8月27日
17.42本公司中国702313672034年4月6日
18.05、42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599997692032年4月13日
1905本公司中国786708212034年11月19日
20 .35本公司中国815631272035年4月13日
21 .35本公司中国813725362035年4月6日
22 .05本公司中国813610012035年3月27日
23 .05、35、42本公司香港3067074852035年3月4日
24 .05、35、42本公司香港3067074942035年5月19日
25 .05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831373122035年7月6日
26 .05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831228382035年7月6日
27 .05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83119642035年7月6日
28 .05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831281182035年7月6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6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申请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商
标:
序号商标类别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编号申请日期
1 .35本公司中国728424992023年7月14日
(b) 专利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注册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专
利:
序号专利类型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专利编号申请日期到期日
1.一种基因工程疫苗用冷
藏转运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0912803.X2020年
9月2日
2040年
9月1日
2.一种用于宫颈癌疫苗生
产检验的水浴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0906705.52020年
9月2日
2040年
9月1日
3.一种预防用亚单位流感
疫苗存放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0901382.02020年
9月1日
2040年
8月31日
4.一种疫苗高效灭活装置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191020.32020年
10月30日
2040年
10月29日
5.一种疫苗生产用消毒柜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345298.12020年
11月26日
2040年
11月25日
6.一种疫苗冷藏储存检测
装置及使用方法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404262.62020年
12月3日
2040年
12月2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7 –
序号专利类型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专利编号申请日期到期日
7.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苗研发用培养及分
离的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388069.82020年
12月1日
2040年
11月30日
8.一种用于狂犬疫苗研发
的培养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404241.42020年
12月3日
2040年
12月2日
9.一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苗试剂管离心设备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011388070.02020年
12月1日
2040年
11月30日
10.一种检测肺炎球菌10A
血清型的试剂盒
发明本公司中国201710655873.X2017年
8月3日
2037年
8月2日
11.一种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研发用安全实
验台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517954.42022年
5月12日
2042年
5月11日
12.一种流感病毒疫苗研发
用负压废气排放灭菌
系统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303948.9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13.一种狂犬疫苗加工用搅
拌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034799.72022年
8月26日
2042年
8月25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8 –
序号专利类型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专利编号申请日期到期日
14.一种狂犬疫苗生产用加
热分离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112152.12022年
9月13日
2042年
9月12日
15.一种宫颈癌疫苗生产加
工用固液分离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925592.22022年
8月3日
2042年
8月2日
16.一种用于四价流感病毒
亚单位疫苗加工用破
乳分离系统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303949.3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17.一种宫颈癌疫苗制备用
的高效混合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025676.72022年
8月25日
2042年
8月24日
18.一种疫苗生产用破乳及
分离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463153.02022年
11月16日
2042年
11月15日
19.一种基于铁蛋白的通用
流感疫苗用研发系统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321531.52022年
3月25日
2042年
3月24日
20.一种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用的防震动转
运箱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453638.52022年
4月24日
2042年
4月23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9 –
序号专利类型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专利编号申请日期到期日
21.一种蝶式离心机的进料
管机构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310218733.12023年
3月9日
2043年
3月8日
22.一种柱层析稳定提纯装
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310262424.42023年
3月17日
2043年
3月16日
23.一种层析系统用进样装
置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382327.92023年
4月12日
2043年
4月11日
24.一种胚蛋全自动接种机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322102.42023年
3月29日
2043年
3月28日
25.一种流感疫苗生产用浓
缩纯化装置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426763.12023年
4月20日
2043年
4月19日
26.一种疫苗超滤系统管道
夹具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310292859.32023年
3月24日
2043年
3月23日
27.一种接种机针头用的消
毒装置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623540.42023年
5月30日
2043年
5月29日
28.一种四价流感病毒亚单
位疫苗制备摇动混合
系统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0714823.52022年
6月23日
2042年
6月22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0 –
序号专利类型注册拥有人注册地点专利编号申请日期到期日
29.一种具有自主收集功能
的疫苗生产超速离心
机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605982.62023年
5月26日
2043年
5月25日
30.一种基因工程疫苗研发
用的提纯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309672.12022年
10月25日
2042年
10月24日
31.一种基于体内外交叉的
狂犬病疫苗病毒筛选
方法、及应用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083453.62022年
9月6日
2042年
9月5日
32.痘病毒mRNA疫苗及用
途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244097.X2023年
3月13日
2043年
3月12日
33.一种截短型水痘-带
状疱疹病毒gE蛋白及
其应用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181926.42023年
2月28日
2043年
2月27日
34.一种可鼻喷的稳定递载
RNA分子的脂质纳米
颗粒制备方法
发明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110355364.12021年
4月1日
2041年
3月31日
35.一种纳米乳佐剂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
技术
中国202310388310.42023年
4月12日
2043年
4月11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1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申请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专
利:
序号专利类型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编号申请日期
1.一种截短型水痘-带状疱
疹病毒gE蛋白及其应用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国际PCT/CN2023/1314892023年
11月14日
2.痘病毒mRNA疫苗及用途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国际PCT/CN2024/0804922024年
3月7日
3.一种流感疫苗制备用无菌
培养装置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211338331.72022年
10月28日
4.用于表达HPV 16 L1蛋白
的蛋白酶B缺失型汉逊酵
母菌株及其应用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311823309.62023年
12月27日
5.用于表达HPV 16 L1蛋白
的蛋白酶A缺失型汉逊
酵母菌株及其应用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0301322.32024年
3月15日
6.用于表达HPV 16 L1蛋白
的蛋白酶双缺失型汉逊
酵母菌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0691767.72024年
5月30日
7.一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本公司中国202411919292.92024年
12月25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2 –
序号专利类型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编号申请日期
8.司盘85含量的检测方法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094254.42024年
8月9日
9.裂解剂Triton N-101含量
的检测方法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287387.32024年
9月13日
10.冷冻保护剂和冻干核酸-
脂质纳米制剂的制备方
法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335992.32024年
9月24日
11.一种磷酸铝佐剂及其制备
方法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593791.32024年
11月8日
12.灭活剂C11-15仲醇聚氧乙
烯醚含量的检测方法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637214.X2024年
11月15日
13.重组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
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本公司、
易慧生物技术
中国202411637212.02024年
11月15日
(c) 著作权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已注册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著作
权:
序号著作权注册拥有人类型著作权编号注册日期
1.中慧元通本公司艺术作品国作登字-2023-F-000804322023年5月5日
2.中慧生物本公司艺术作品国作登字-2023-F-000804332023年5月5日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3 –
序号著作权注册拥有人类型著作权编号注册日期
3.中慧本公司艺术作品国作登字-2023-F-000804342023年5月5日
4.慧尔本公司艺术作品苏作登字-2023-F-000684742023年3月28日
(d) 域名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已注册我们认为对业务属或可能属重要的以下域
名:
序号域名注册拥有人注册日期到期日
1. abio.com.cn 本公司2019年4月8日2031年4月8日
2. abio.cn 本公司2019年8月2日2030年8月2日
3. abio.com 本公司2015年10月13日2028年10月13日
4. yitherbiotech.com 易慧生物技术2021年2月2日2026年2月2日
(1)
附注:
- 。
- 、监事及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资料
1. 权益披露
(a)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
除本招股章程「主要股东」一节所披露者外,紧随全球发售及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
股后,据董事所知,于H股上市后,概无本公司董事、监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
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该等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被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或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于该条所述登记册内的权益或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
附录十所载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
联交所的权益或淡仓。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4 –
(b) 主要股东
有关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将于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2及第3分部条文须向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于本公
司股东会上拥有在任何情况下附带表决权的任何类别股本面值10%或以上的权益的人
士的资料,请参阅本招股章程「主要股东」。
除本招股章程「主要股东」一节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人士(我们的董
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除外)于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于我们的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将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的条文须予披露的权益
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类别已发行附带表决权的
股份面值10%或以上的权益。
2. 服务合同
我们已与各董事及监事订立合同,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组
织章程细则及适用的仲裁条文等。
各董事已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该等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任期三年,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及(b)可根据其各自条款予以终止的条文。董事可连选连任,惟须经股东
批准。服务合同可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适用规则重续。
各监事已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每份合同均包含关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组织
章程细则及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文。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我们并无且不拟与任何董事或监事(各自作为董事或监事)
订立任何服务合同(于一年内届满或可由雇主于一年内终止而无需支付赔偿(法定赔偿
除外)的合同除外)。
3. 董事及监事的薪酬
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及「附录一-会计师报告」附注13所披露者外,截
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概无
董事或监事自我们收取实物利益作为其他薪酬。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5 –
4. 免责声明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
(a). 概无董事、监事或名列于本附录「-E.其他资料-4.专家资格及同意书」的
任何人士:
(i) 于我们的发起过程中,或在我们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收
购、出售或租赁,或本公司拟收购、出售或租赁的任何资产中拥有权
益;或
(i)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所存续对我们业务而言属重大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中
拥有重大权益;
(b). 除与香港包销协议及国际包销协议有关的事项外,概无董事、监事或本附
录「-E.其他资料-4.专家资格及同意书」所列任何人士:
(i) 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中拥有法定或实益权益;或
(i) 拥有可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证券的任何权
利(不论可否依法强制执行);
(c). 概无董事或监事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或据董事所知拥有我们已发行股
本5%以上的任何本公司股东于我们的前五大客户或前五大供应商中拥有任
何权益;及
(d). 概无董事或监事为于本公司股本中拥有权益的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而相关
权益于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
须予以披露。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6 –
D. 员工激励计划
为充分激励员工,保持管理团队及人才的稳定并吸引高素质人才,我们设立了泰
州慧融、泰州慧隆、泰州慧达、泰州慧宁、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嘉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员工持股平台」。
以下为2017年员工激励计划及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统称「员工激励计划」)的主
要条款概要。根据员工激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定义见下文)被授予员工持股平台的
合伙权益(「奖励」)。
由于员工激励计划并不涉及本公司于上市后授出任何购股权或奖励或发行任何新
股份,故不受上市规则第17章条文的约束。鉴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员工激励计划
项下的股份已发行予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员工激励计划的运作将不会对已发行股份产
生任何摊薄影响。员工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载列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激励计划实施细
则。
(a) 目的
员工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充分激励员工,保持管理团队和人才的稳定,吸引高素质
人才。
(b) 合资格参与者
我们员工激励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主要为本集团的董事、管理层成员及其他主要
员工。
(c) 管理
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管理人」)负责管理员工持股平台、解释员工激
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调整员工激励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参与者」)、授予日
期及数量及是否采取禁售限制、归属期及雇佣或服务期限等具体事项。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7 –
(d) 员工激励计划下的股份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员工持股平台合共持有34,974,593股相关股份,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9.72%。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发售量调整权未获行使),员工持
股平台将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8.89%的权益。
下文载列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架构: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融有25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
集团现任员工,其中执行董事何先生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约2.60%
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融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伙
权益。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隆有10名有限合伙人,均为本
集团现任员工,其中执行董事安先生、何先生及监事封浩先生作为该平台
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约20.40%、4.00%及2.80%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
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伙权益。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达有47名有限合伙人,包括泰
州慧新、泰州慧宁及本集团45名现任员工,其中(i)执行董事安先生、何先
生及监事封浩先生、王威先生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约2.17%、
0.87%、0.52%及0.35%的合伙权益;(i)泰州慧新及泰州慧宁作为该平台的
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约58.26%和15.22%的合伙权益。除泰州慧新外,概无
泰州慧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伙权益。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宁有44名有限合伙人,均为
本集团现任员工,其中执行董事安先生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约
20.57%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宁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
的合伙权益。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新有44名有限合伙人,包括泰
州慧嘉及本集团43名现任员工,其中(i)安先生、李润香女士及何先生(均
为执行董事)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约12.39%、5.97%及2.99%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8 –
的合伙权益;(i)监事封浩先生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约2.54%的合
伙权益;及(i)泰州慧嘉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约14.93%的合伙权
益。概无泰州慧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的合伙权益。
-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泰州慧嘉有41名有限合伙人,均为
本集团现任员工,其中执行董事安先生作为该平台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约
25.00%的合伙权益。概无泰州慧嘉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平台超过三分之一
的合伙权益。
员工持股平台的所有合伙权益均已由参与者认购并全额缴足,相关登记事项已完
成。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本公司将不会进一步授出奖励,且员工激励计划将不会导
致上市后我们股东的股权遭到任何摊薄。
(e) 禁售限制
参与者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合伙权益(即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受禁售限制约
束,禁售期自签署相关员工激励协议之日起至参与者在本集团服务五年(就2017年员
工激励计划而言,除非相关奖励协议另有规定(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厘定)或三年(就
2020年员工激励计划而言)结束之日止。员工激励计划订明,在若干情形下,参与者获
授的合伙权益可于禁售期内由江苏粜宇(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
士或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购回及╱或转让予江苏粜宇(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士或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该等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i)参与者与本集团的雇佣关系终止;及(i)参与者身故、参与者致残使其无法完
成本集团分配的工作,或参与者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全球发售后,除受员工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外,参与者进行转让或出售须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联交所规则的禁售规定,或本公司与相关参与者根据员工激励计划的条
款订立的相关协议(如适用)。
E. 其他资料
1. 遗产税
董事已获告知,本公司或我们的附属公司不太可能承担任何重大遗产税责任。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19 –
2. 诉讼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据董事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并无尚未了结或面
临威胁的重大诉讼或索赔。
3. 联席保荐人
联席保荐人符合上市规则第3A.07条所载适用于保荐人的独立性条件。
联席保荐人已代表本公司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由未上市股份转换的H股及根据全球
发售将发行的H股上市及买卖。联席保荐人将因担任上市保荐人而收取总计600,000美
元的费用。
4. 专家资格及同意书
于本招股章程提供意见或建议的专家的资格如下:
名称资格
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持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
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持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第1类
(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第50章)下的执
业会计师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
下的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
嘉源律师事务所.本公司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律顾问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20 –
名称资格
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
独立行业顾问
上述各专家已给予且并未撤回其同意书,同意分别以现有形式及内容刊发载有
其报告、信函、意见或意见摘要(视情况而定)并提述其名称及引用其标识的本招股章
程。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专家概无拥有本集团任
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权或可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的权利(不
论是否可依法执行)。
5. 合规顾问
本公司已遵照上市规则第3A.19条委任八方金融有限公司为其合规顾问。
6. H股持有人税项
香港印花税目前的从价税率为H股的对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的0.10%,将由
买方每次购买及卖方每次出售任何香港证券(包括H股)时缴纳,即目前每一笔涉及H
股的买卖交易共计须缴纳0.20%的税项。此外,H股转让文据现时须缴纳固定印花税额
5.00港元。如果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为非香港居民且未缴纳应付的从价税项,则未付税
款将根据转让文据(如有)进行评估,并由受让人支付。如果在到期日或之前未缴纳印
花税,将可能被处以不超过应缴税款10倍的罚款。
7. 约束力
如根据本招股章程作出申请,本招股章程即具效力,在适用情况下使一切有关人
士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44A及44B条所有条文(罚则除外)约束。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21 –
8. 双语招股章程
本招股章程的中英文版本乃根据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
从条文)公告第4条规定的豁免而分别刊发。
9. 发起人
本公司发起人为本公司于截至2022年3月10日(本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
当时所有42名股东。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于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概
无就全球发售或本招股章程所述的有关交易支付、配发或给予或拟支付、配发或给予
上述发起人任何现金、证券或利益。
10. 筹备费用
本公司并无产生任何重大筹备费用。
11. 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自2025年3月31
日(即本集团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以来并无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12. 其他事项
(a) 紧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
(i) 除本招股章程「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或我们
附属公司概无就现金或现金以外的对价发行或同意发行或建议缴足或
部分缴足的股份或借贷资本;
(i) 本公司或我们附属公司的股份或借贷资本概无附带期权或获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附带期权;
(i) 除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排及开支-佣金及开支」所披露者外,
概无就发行或出售本公司或我们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借贷资本授出
或同意授出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款;及
附录六 法定及一般资料
– VI-22 –
(iv) 除本招股章程「包销-包销安排及开支-佣金及开支」所披露者外,
概无就认购、同意认购、促使认购或同意促使认购本公司或我们附属
公司的任何股份支付或应付佣金;
(b) 本公司或我们附属公司概无创办人、管理层或递延股份或任何债权证;
(c)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前12个月内,本集团并无任何业务中断而可能或已经对
本集团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d) 概无本集团旗下公司现时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任何交易系统买卖;
(e) 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H股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及交
收;
(f) 本公司并无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务证券或债权证;
(g) 概无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安排,且并无任何限制影响我们从香港境
外汇出利润或将资本汇入香港;及
(h) 本公司概无股本及债务证券(如有)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
无正在寻求或拟寻求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许可买卖。
附录七 送呈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
– VI-1 –
A. 送呈公司注册处长文件
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长登记的本招股章程所附文件为:
(a) 本招股章程中「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E. 其他资料-4.专家资格及同
意书」所提述的同意书;及
(b) 本招股章程中「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B. 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
料-1. 重大合同概要」所述的每份重大合同的副本。
B. 展示文件
下列文件副本将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abio.com )
刊载,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14日当日(包括该日)为止:
(a) 组织章程细则;
(b)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之会计师报告,全文载于本招股章程附录一;
(c)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有关未经审计备考财务资料的报告,全文载于本招
股章程附录二;
(d) 本集团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2025年3月31日
止三个月之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
(e) 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B. 有关我们业务的进一步资料-
- 」所述的重大合同。
(f) 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C.有关董事、监事及主要股东的
进一步资料-2.服务合同」所述本公司与各董事及监事(如适用)之间订立
的服务协议及委任书;
(g) 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集团若干一般公司事宜出具
之法律意见书;
附录七 送呈公司注册处长及展示文件
– VI-2 –
(h) 本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E. 其他资料-4.专家资格及同意
书」所述的同意书;
(i) 《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连同及其非正式英文译本;及
(j) 弗若斯特沙利文出具的行业报告。
Ab&B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io-Tech CO., LTD. JS |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b&B Bio-Tech CO., LTD. JS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2627 股份代号 全 球 发 售 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 联席账簿管理人兼联席牵头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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