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73 中国卫生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以

CHG HS Limited

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China Health Group Limited

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

号中保集团大厦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股东

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本公司之下列决议案。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

Ample Colour Limited

(「认购人

A

」)订立之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协议

A

」)(注有「

A

」字样之

认购协议

A

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

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购人

A

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每股份

0.1

港元

(「认购价」)认购

500,000,000

股新股份(「认购股份

A

」),总代价金额为

50,000,000

港元,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A上市及买卖,且

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权以根据认购协议A

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A;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A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

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erfect Link Group Limited(「认购人

B

」)订立之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协议

B

」)(注有「B」字

样之认购协议B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

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购人B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认购

1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

B

」),总代价金额为10,000,000港元,以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B上市及买卖,且

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权以根据认购协议B

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B;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B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

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邬琳玲(「认购人

C

」,连同认购人A及认购人B统称

为「认购人」)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

协议

C

」,连同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统称为「认购协议」)(注有「C」字样之

认购协议C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

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购人C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认购100,000,000

股新股份(「认购股份

C

」,连同认购股份A及认购股份B统称为「认购股份」),

总代价金额为10,000,000港元,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C上市及买卖,且

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权以根据认购协议C

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C;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C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

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Treasure Wagon Limited(「包销商」)就供股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特别交易)订立之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包销协议(「包销协议」)(注有「D」字样之包销

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包销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

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大湾区深港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就配售事

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特别交易)订立之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配售代理协议(「配售代理协议」)(注有

「E」字样之配售代理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配售代理协议之修订契据(「配售代理协议

修订契据」)(注有「F」字样之配售代理协议修订契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

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配售代理协议

(经配售代理协议修订契据修订及补充)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

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待通过上文第1项决议案以及执行人员或其任何授权代表授出清洗豁免(定义

见下文)以及在其可能施加之任何条件规限下,批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豁

免注释1授出之豁免(「清洗豁免」),豁免认购人A可能因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

之条款及条件认购认购股份而产生之对本公司之所有已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

(认购人A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收购者除外)强制性全面要约之

责任;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清洗豁免及其

相关或附带之任何事项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

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有关上述决议案之详情,请参阅通函。)

代表董事会

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钟浩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 House香港

2 Church Stret德辅道中141号

Hamilton HM 11中保集团大厦

Bermuda8楼801室


附注:

  1. ,均可以书面方式委任一名(或如彼为两股或以上本公

司股份(「股份」)之持有人,则可委任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1. ;或如委任人为一家公司,

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签署之高级职员或受权人亲笔签署,且

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即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

上午十一时正之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为合符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香港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1. ,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1. ,则任何一名相关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任代表决,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相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则仅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有关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

  1. ,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张凡先生(主席)、钟浩先生及邢勇先生;两名

非执行董事黄连海先生及王景明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蒋学俊先生、杜严华先生、赖亮

全先生及杨惠敏女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