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73 中国卫生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之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5 & 6) | 反对(注5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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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Ample Colour Limited(「认购人A」)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协议 A」()注有「A」字样之认购协议A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购人 A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1港元(「认购价」)认购5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A」),总代价金额为50,000,000港元,以及 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 ||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A上市及买卖,且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 权以根据认购协议A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A;及 | |||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A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 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
2.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Perfect Link Group Limited(「认购人B」)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 协议B」()注有「B」字样之认购协议B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 购人B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认购1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股份B」),总代价金额为10,000,000港元,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 ||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B上市及买卖,且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 权以根据认购协议B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B;及 | |||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B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 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
3.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邬琳玲(「认购人C」,连同认购人A及认购人B统称为「认购人」)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 条件认购协议(「认购协议C」,连同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统称为「认购协议」()注有「C」字样之认购协议C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 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以及认购人C已有条件同意按认购价认购100,000,000股新股份(「认购 股份C」,连同认购股份A及认购股份B统称为「认购股份」),总代价金额为10,000,000港元,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 ||
(b) 待上市委员会已批准(不论无条件或受条件规限)认购股份C上市及买卖,且有关批准随后并无被撤销或撤回,授予董事一项特别授 权以根据认购协议C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C;及 | |||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认购协议C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 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
4.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Treasure Wagon Limited(「包销商」)就供股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特别交易)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包销协议(「包销协议」()注有「D」字样之包销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资识别);及 | ||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 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
5. |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大湾区深港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 特别交易)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有条件配售代理协议(「配售代理协议」()注有「E」字样之配售代理协议副本已提呈 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之配售代理协议之修订契据(「配售代理协议修订契据」()注 有「F」字样之配售代理协议修订契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 | ||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配售代理协议(经配售代理协议修订契据修订及补充)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
特别决议案 | |||
6. | (a) 待通过上文第1项决议案以及执行人员或其任何授权代表授出清洗豁免(定义见下文)以及在其可能施加之任何条件规限下,批准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26豁免注释1授出之豁免(「清洗豁免」),豁免认购人A可能因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认购认购股份而产生 之对本公司之所有已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认购人A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收购者除外)强制性全面要约之责任;及 | ||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可能认为就实施及╱或使清洗豁免及其相关或附带之任何事项生效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 相关文件(不论有否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
(以CHG HS 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China Health Group Limited
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之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1)
地址为
为中国卫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共 股
(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或
(注4)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8楼801室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就召开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投票表决时依照以下指示代表本人╱吾等投票,如无该等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签署
(注7)
: 日期:
附注:
- 。全体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列出。
- ,如未有填上普通股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普通股有关。
- ,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 ,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普通股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
代表出席大会并代为投票,惟若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委任书须列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会作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
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阁下如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 阁下如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号。如未有在空栏内作出任何指示,则 阁下
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已妥为呈上大会之任何并无载于召开大会通告之其他决议案酌情投票。
- 。本公司每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东(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须就所持每股缴足股款之普通股投一票。于投票时拥有一
票以上之人士毋须尽投其票或以同一方法尽投其票,在该情况下,请于以上空栏列出有关普通股数目。
- ,如属法团,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或获正式授权之代理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本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cid:12983)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
有排名较先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方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股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 ,仍可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会视作已遭撤回。
- 。全文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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