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04 和嘉控股 通函: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和嘉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SCOKE HOLDINGS LIMITED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力宝中心一座

3604–05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页。随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

(w.huscoke.com)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填妥该表格,并

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股份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董事

.5

股东周年大会

.7

按股数投票表决

.7

推荐建议

.8

一般资料

.8

附录一 -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 重选董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2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力宝中心

一座

3604–05

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不时采纳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

司市场系统所用之证券结算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和嘉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现时之法定货币港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

定本通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释 义

「普通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述拟提呈之普通决议案

「购回授权」指根据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

项普通决议案,

拟授予董事购回股份之授权(以现时或任何经修订

形式)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经不时修订之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缴足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发行授权」指根据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

项普通决议案,

拟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授权(以现时

或任何经修订形式)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并不时修订之香

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定义见上市规则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USCOKE HOLDINGS LIMITED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执行董事:

赵旭光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王义军先生

非执行董事:

黄少雄先生

方敏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邱伯瑜先生

张新彬博士

蔡伟康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

金钟

金钟道

力宝中心一座

3604–05

敬启者:

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以

使 阁下可作出投票赞成或反对该等决议案之决定,其中包括

(i)

向董事授予购回授

权及股份发行授权以分别购回股份以及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包括转售及转让

库存股份);及

(i)

重选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之董事。


董事会函件

股份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

为给予董事灵活性,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已发行股份,惟须受第

项普通决议案所载限额规

限。尤其是,股东务请注意,依据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为相当于第

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

10%

之有关股份数

目。

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批准

(a)

向董事授予股份发行授权以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数目

20%

之股份(包括转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及

(b)

于该授权加入按第

普通决议案所载条款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将予购回之股份(不包括持有作库存股份

之股份)数目,借此扩大股份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290,373,235

股份。按照上述数字计

算(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发行(或自库存中转出)新股份及购回股份),

全数行使股份发行授权将致使董事可配发、发行及处理

58,074,647

股份(包括转售

及转让库存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提供有关购回授权必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附录一。

股东务请注意,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一经批准)将一直持续生效,直至本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

(c)

及第

项普通决议案

(d)

段所述之较早日期为止。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细则第

102(B)

条,董事会有权不时和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

填补临时空缺或担任董事会之新增成员,惟如此获委任之董事数目最多不可超过股

东于股东大会不时厘定之数目。任何如此获董事会委任之董事之任期仅直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大会(在填补临时空缺之情况下)或直至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在担任

董事会新增成员之情况下)为止,且彼时将符合资格于大会上膺选连任。根据公司

细则细则第

102(B)

条,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委任的方敏女士(非执行董

事)、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的邱伯瑜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二五

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的张新彬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

委任的蔡伟康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细则第

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之三分之一

董事(或倘彼等之人数并非三

(3)

之倍数,则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轮值

告退,惟每一名董事须每三年最少轮值告退一次。每年退任之董事应为自其上一次

获选起任职最长之人士,惟如多名人士于同一日成为董事,该等人士应以抽签决定

(除非彼等之间另行协定)退任。退任董事有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细则第

条,王义军先生(执行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轮值告退。王义军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分别重选王义军先生为执行董事,方敏

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及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程序

于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时,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考虑董事会

的架构、人数及成员之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

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并就董事会的任何建议变动提出推荐建议,以补充本

公司的企业策略。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为维持董事会组成的合理

平衡,本公司根据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及相关技能和经验等准则作出评估。

于考虑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是否仍独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

事会已计及彼等客观及公正之处事能力以及就本公司事务提供之独立意见。邱伯瑜

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并无参与本公司之任何执行或日常管理,彼等亦与

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均无任何关系,且并无任何

预期将干扰彼等执行独立判断的情况。此外,根据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

先生在上市规则第

3.13

条项下作出之独立性确认函,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彼等

继续符合独立性要求。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注意到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已投入

足够时间并展示其所需之素质以履行彼等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务。鉴于彼等在

各自的专业领域之资深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与技能,彼等已展示其就本公司事务提

供合理建议及独立意见之能力,对本公司作出宝贵贡献。

董事会亦认为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继续任职将在很大程度

上维持董事会稳定,且董事会因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而大为获

益。根据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认为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

康先生可为董事会多元化作出贡献,尤其是其拥有具实力的教育背景,且于其专长

所具备的专业经验。董事会认为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均仍维持独

立,同时其宝贵之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性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高效的运作。因此,

董事会认为重选邱伯瑜先生、张新彬博士及蔡伟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金钟金钟道

号力宝中心一座

3604–05

室举行,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批准授予购回授权及股份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将于该大会上提呈。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

尽快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填妥该表格,并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

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之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表决权。为免生

疑问,就上市规则而言,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及╱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转让之库

存股份(如有)不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享有任何表决权。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

办理过户登记,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厘定股东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

五)。

按股数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按股

数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根据上市规则按股数投票

表决通过。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开始时说明进行按股数投票表决之

详细程序。

于按股数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倘属公司)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出席之股东,可就于股东名册内以其名义登记之每股份投一票。有权投超过一票

之股东毋须尽用其票或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相信,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

一般授权以及重选董事之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故建

议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普通决议案。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亦留意本通函附录所载之额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赵旭光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按上市规则之规定,作为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必需资料,以

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缴足股份,惟须

受若干限制规限。

最多可购回股份数目

本公司最多可购回于提呈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数目之

1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

290,373,235

股份。按照

上述数字计算(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并无发行新

股份及购回股份)及待就批准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后,董事将获准于购

回授权生效期间内购回最多

29,037,323

股份。

授予购回授权之理由

董事会相信,能够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

在行使购回授权时,视乎于相关购回时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董事

可决议在任何有关购回结算后注销购回的股份或持作库存股份。购回以供注销之股

份(视乎当时情况)可增加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另一方面,在遵守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百慕达法例的前提下,本公司购回及持作库存股份之股

份可按市价在市场上转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购回股份

仅于董事认为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时方会进行。因此,董事正征求获授购回授

权,以使本公司在适当时可灵活作出股份购回行动。在任何时候,购回股份之数目、

价格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会于有关时间依据当时情况而决定。

董事目前无意促使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并仅将于彼等认为购回股份符合本

公司与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时方会行使权力如此行事。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资金来源

预期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所需资金将以(如适用)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款及本

公司之可分派溢利拨付,而上述两者均为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上市规则

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可合法拨作购回用途之资金。

购回之影响

倘于建议进行购回之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进行经批准之股份购回,(相对于本

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最近期公布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披露之状况

而言)其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

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水平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之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

当措施,以确保当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其不会行使根据相关

法例本应被暂停之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取任何权益,相关措施可包括董事会批准

(i)

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就存放于中央结

算系统之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表决之指示;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

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内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重新登记

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请留意本公司日后发布之任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相关之翌日披露报表(其中应说明将作为库存持有或在购回结算时注销之购回

股份数目,以及(如适用)与之前披露之意向声明有任何偏差之原因)以及任何相关之

月报表。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上市规则禁止一间公司在知情况下在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入证券;所

谓「核心关连人士」,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或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在知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证

券。

董事及就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及所信,彼等各自任何紧密联系人

目前概无意于股东授予购回授权及有关授权获行使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在

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彼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任何所持有之股份。

收购守则之影响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如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授出)行使其权力购回

股份会导致股东于本公司之表决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该项

增加将当作取得表决权。因此,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

可取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或规则

之规定提

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顺旺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

会上行使及╱或控制行使

50.57%

的表决权。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购回股份

的权力,顺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公司的表决权将增加至约

56.18%

。该增加不会导致

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或规则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的责任。

倘购回股份将导致公众持有已发行股份数目少于

25%

,则董事不会购回股份。

董事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买而会产生于收购守则下之任何后果。


附录一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股份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

如下:

年份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八月

*0.0790.063

九月

0.0820.069

十月

0.1190.062

十一月

0.1100.079

十二月

0.1000.072

二零二五年一月

0.0850.059

二月

0.0910.067

三月

0.0910.068

四月

0.0870.071

五月

0.0950.070

六月

0.1050.082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080.098

*

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正于联交所

暂停买卖。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

(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董事之承诺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规定,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行使购回授权。

本附录所载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王义军先生(「王先生」)

王先生,

岁,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王先生

曾于二零一零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出任山西亿量投资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总经

理。王先生亦曾于一九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出任山西中瑞集团总裁及山西

中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拥有太原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资格。

王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有关其委任之服务协议。王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

公司细则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王先生有权获得每月

82,000

港元之董事袍

金,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之薪酬政

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王先生亦有权收取经由董事会(或倘获授权,由董事会之薪

酬委员会)酌情支付及参考本集团于有关财政年度之业绩及表现厘定之各财政年度

酌情花红。

彼自二零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获委任为山西和嘉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主席兼首

席执行官,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获委任为山西金岩富氢能源有限公司主

席,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获委任为山西金岩能源嘉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王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

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位;

(i)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i)

于过往三年内概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

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

(iv)

概无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

任何权益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作出披露。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规定

而须予披露及概无任何有关王先生之事宜董事会认为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方敏女士(「方女士」)

方女士,

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于二零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方女士拥有超过

年的企业融资交易

经验,包括并购、首次公开招股及股票联合发行。彼现任智略资本有限公司的董事总

经理及负责人,也是该公司的创始人。该公司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类(就企

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彼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企业融资及公司重组方

面拥有丰富经验。方女士持有香港中文大学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美国堪萨斯大学

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香港大学的国际及公共事务硕士学位。方女士曾于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十月担任高裕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的非执

行董事。方女士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获委任为

International Genius Company

(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方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有关其委任之服务协议。方女士之任期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该股东大会上退任,惟将符

合资格膺选连任。方女士有权获得每年

276,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即每月

23,000

港元

之董事袍金,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

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方女士持有本公司

3,301,886

股份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方女士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

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位;

(i)

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i)

于过往三年内概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iv)

并无拥有其他重大任命及专

业资格;及

(v)

并无亦不被视为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

债权证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规定

而须予披露及概无任何有关方女士之事宜董事会认为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邱伯瑜先生(「邱先生」)

邱先生,

岁,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成员。邱先生持有澳洲伍

伦贡大学

(University of Wolongong)

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学。后由二零一五年五

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曾担任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首席知识官,该公

司为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此之前,彼由二零五年至二零一二年曾为其中一所四

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合伙人。彼于并购交易支援及财务尽职审查方面拥有逾

经验。邱先生现为易盈达咨询有限公司之董事。此外,邱先生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及澳

洲资深执业会计师。邱先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起担任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一间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担

任海福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现称域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

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七月起担任新华通讯频媒控

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邱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担任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

中)(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于联交所除牌,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由清盘人委任为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协助公司执行重组计划。彼没有任何导致该公司清盘的错误行为或

管理不善。

邱先生于二零二三年七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期间担任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一

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一年十月

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期间担任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十月期间

担任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现称裕承科金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执行董事、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三年七月期间

担任福晟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称日本共生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期间担任开易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中国恒泰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

一八年八月期间担任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中联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

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邱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有关其委任之服务协议。邱先生之任期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该股东大会上退任,惟将符

合资格膺选连任。邱先生有权获得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即每月

15,000

港元

之董事袍金,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

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董事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

知及所悉,邱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

其他权益;

(i)

并无于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i)

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香港或海外的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v)

概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v)

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规定

而须予披露及概无任何有关邱先生之事宜董事会认为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张新彬博士(「张博士」)

张博士,

歳,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张博士持有法国

北欧大学企业管治博士后及法学博士学位,美国际美洲大学荣誉工商管理博士学

位,中共中央党校广东分院法学硕士学位,英国林肯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香港理

工大学管理学文凭,香港大学内部审计行政人员文凭,岭南大学

ESG

投资行政人员

证书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碳排放管理师证书。张博士拥有超过

年的审计、财务报告、

税务及内部控制经验。自二零二年起张博士为北京大学元培商学院客座教授、自

二零二零年起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自二零二年起为大舜基金智囊团

成员、自二零二四年起为香港税务学会理事、自二零二三年起为香港华人内部审计

师公会副会长、自二零二年起为香港印尼商会副会董、自二零二年起为香港中

小型企业总商会常务理事兼国际事务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二一年起为国际会计师公

会香港分会执行委员、自二零二零年起为香港闽西联会副会长、自二零二年起为

香港福建社团联会常务会董、自二零一八年起分别为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及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自二零一四年起为深圳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

张博士获得香港商报颁发的「大中华杰出青年企业家二零一九年大奖」及深圳外商

投资企业协会分别在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四年颁发「外资企业优秀管理者卓越领导

奖」。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张博士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为五龙动力有限公司

(其股份先前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已除牌,前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于五龙动力有限公司就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一

年九月六日根据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向五龙动力有限公司下

达清盘令。根据联交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之通告,五龙动力有限公司

之上市地位经已取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时正起生效。张博士于二零

八年至二零一二年在惟膳有限公司(现称荣晖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担任高

级会计经理一职。张博士自二零一年起是澳洲公共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二零

六年起是国际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二零一零年起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国际会员、特

许税务师及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自二零二一年起是中国执业税务师、自二零二三

年起是澳洲管理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自二零二三年起是香港仲裁师协会员、自二

零二年起是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可持续发展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专业人

士、自二零二三年起是国际可持续发展协进会认可

ESG

策划师、自二零一五年起是香

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深会员、自二零二四年起是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公会员、自二零

二四年起是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注册合资格人士、自二零二零年起是英国特许证

券及投资协会特许会员、自二零八年起是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员、自二零二四年

起是美国法务会计师及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员、自二零一七年起是美国舞弊查核师

协会员及自二零一八年起是国际破产协会员。

张博士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有关其委任之服务协议。张博士之任期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该股东大会上退任,惟将符

合资格膺选连任。张博士有权获得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即每月

15,000

港元

之董事袍金,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

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董事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

知及所悉,张博士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

其他权益;

(i)

并无于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i)

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香港或海外的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v)

概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v)

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规定

而须予披露及概无任何有关张博士之事宜董事会认为须提请股东垂注。

蔡伟康先生(「蔡先生」)

蔡先生,

岁,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成员。蔡先生于一九八二年在英

国曼彻斯特维多利亚大学(现称曼彻斯特大学)取得经济与社会研究文学士学位。

蔡先生为

(i)

香港会计师公会;

(i)

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

(i)

特许公认会计

师公会;及

(iv)

香港税务学会之会员。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蔡先生于一九八三年一月加入香港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称为罗兵咸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并于一九二年七月离职,最后担任职位为经理。彼其后分别自

一九二年七月至一九年六月、一九年七月至二零三年十二月及二零

四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八月担任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新港基贸易行有限公司及杭

州西湖保时捷中心之总经理。彼随后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加入公

主游艇南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行政官,并其后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

年八月担任新港基贸易行有限公司之新港基游艇部董事总监。蔡先生随后自二零

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加入北京极光星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彼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十月担任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前称民众金

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民众金融科技」)(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执行

董事,二零二一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六月担任南岸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南岸」)

(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于联交所除牌,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

二一年六月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担任丝路物流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于

联交所除牌,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年一

月担任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且自二零二年十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一月担任中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

市,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蔡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二零二四年

十月担任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佳源」)(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于联交所除

牌,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一年四月至二零二五年二月担任

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蔡先生现担

任建发新胜浆纸有限公司(前称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执行董事及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

蔡先生确认彼获民众金融科技委任为该公司之执行董事、获南岸委任为该公

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获佳源委任为该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协助该等公司

进行重组计划,旨在将其劣势扭转,并且仅于民众金融科技委任临时清盘人后获委

任为执行董事。蔡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并无作出任何不当行为或不当管理导致该

等公司临时清盘或清盘。


附录二

重选董事详情

蔡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有关其委任之服务协议。蔡先生之任期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该股东大会上退任,惟将符

合资格膺选连任。蔡先生有权获得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即每月

15,000

港元

之董事袍金,此乃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彼于本集团之职务及职责、本集团

之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而厘定。

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董事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

知及所悉,蔡先生

(i)

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任何

其他权益;

(i)

并无于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i)

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香港或海外的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v)

概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v)

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规定

而须予披露及概无任何有关蔡先生之事宜董事会认为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USCOKE HOLDINGS LIMITED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和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力宝中心一座

3604–05

室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议程如下:

(1)

省览及审议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本

公司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王义军先生为执行董事;

(i)

重选方敏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i)

重选邱伯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张新彬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

重选蔡伟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

会」)规定或其他适用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在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份可能上市而就此获证监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于有关期间内可能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如有)数目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到相应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批准。」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

份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购股期权、认

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自库存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之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期

权;

(b)

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

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期权(包

括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证券或类似权利);

(c)

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董事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

行之总股份数目,及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

或转让之库存股份(不论根据购股期权或以其他方式),除根据下列

事项配发者外:

(A)

供股;

(B)

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期权计

划已授出之购股期权获行使;

(C)

根据公司细则规定配发股份(包括

自库存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之任何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

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计划;及

(D)

根据可转换为本公

司股本中股份之任何证券或债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所配发

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

(i)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之

20%

;及

(i)

(倘本公司董事如此获独立之

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授权)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购回之已

发行股份数目(最高相等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之

10%

)两者之总和,而上述批准亦须受到

相应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授予之批准。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关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

建议,惟董事可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限制或责任后

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免除或其他安排。」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所载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

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包

括自库存出售及╱或转让持作库存股份之任何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总

数之数额,惟该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于上述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数目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和嘉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赵旭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

金钟

金钟道

力宝中心一座

3604–05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于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于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经由公证

人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过户登记,该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

并于会上表决之权利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

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

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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