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7 远东酒店实业 通函:建议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要通函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
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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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FAR EAST HOTELS AND ENTERTAINMENT LIMITED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37)
建议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使用之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分别具有相同涵义。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长洲东湾华威酒
店二楼会议室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 阁下
如未能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根据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其填
妥,并将表格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前48小时(不包括任何香港公众假期)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
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
撤销。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5
3.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5
4. 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6
5. 重选退任董事 .6
6.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7
7. 投票表决.7
8. 责任声明.7
9. 推荐意见.8
附录一—股份回购说明文件 .9
附录二—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本通函以英文及中文编制。如有任何歧义,概以本通函英文版本为准。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分别具有下列涵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
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
假座香港长洲东湾华威酒店二楼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回购股份,而回购之股份最高
达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详情列载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决议
案
「回购建议」指回购决议案所述建议,据此无条件地授予董事一般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最高达于回购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
「回购决议案」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决议案列载之建
议普通决议案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和运营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释 义
「本公司」指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及买卖(股份代号:00037)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发行授权」指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
份,而额外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不
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详情列载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
项决议案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刊印前就确定其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之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之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 义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并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管理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元」及「仙」分别指港元及港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FAR EAST HOTELS AND ENTERTAINMENT LIMITED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37)
执行董事:注册及主要办事处:
邱达伟,B.Sc.香港湾仔
(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告士打道200号
邱咏雅,B.A.新银集团中心
19楼1902室
非执行董事:
邱裘锦兰,太平绅士
邱华俊,B.Sc.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伟石,荣誉勋章、太平绅士
吴志坚
罗俊超
敬启者:
建议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及有关于即将举行的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拟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案包括(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及回购股份及扩大发行授权以包括根据回购授权回购的股份;及(i)有关重选退任董事的普通决
议案。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发行股份的现有授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其当时
的股东批准。除获另有续期外,发行股份的现有授权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不超过于批准发行授权的决议案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2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有752,529,810股已发行股份。倘授出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
过,及按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再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及注销股份为基准,本
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将获准最高可发行150,505,962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项一般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之权力以回购股份。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上述授权便告失效。因此,于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最高达有关批准回购授权的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合共有752,529,810股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在授出
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下及按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
及注销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可获准最高回购75,252,981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根据上
市规则有关条文的规定,需向 阁下提供必要资料以考虑回购建议之说明文件已载于本通函附录
一。该说明文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投
赞成或反对票作出知情决定。董事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回购
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授出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下,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
一项普通决议案,将根据回购授权下回购的股份数目加入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之有效
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在此次大会上获修订者外,或股东于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召开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订为止。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包括七名董事,其中两名执行董事为邱达伟先生及邱咏雅小姐;两名非执行董事为
邱裘锦兰女士(「邱女士」)及邱华俊先生(「邱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伟石先生、吴志
坚先生及罗俊超先生(「罗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6及107条,邱女士及邱先生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彼等均符合资格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96条的规定,罗先生的任期仅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获委任后的首次
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届时他将有资格在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上述董事(即邱女士、邱先生及罗先生)愿意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并审查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每份年度独
立性书面确认书,包括在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担任此职务的罗先生,上市规则第3.13条列明规定
的独立性准则,并确认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罗先生,仍然保持独立性。此外,提名委员
会已根据本公司年报所披露的本公司提名政策评估邱女士及邱先生各自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表现,结论为彼等的表现令人满意。提名委员会亦认为,邱女士、邱先生及罗
先生的经验以及彼等的技能及于本通函附录二所载的其他方面可为董事会及其多元化带来更多贡
献。因此,经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建议邱女士、邱先生及罗先生重选连任。该建议将于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提呈予股东考虑及批准。邱女士、邱先生及罗先生各自于相
董事会函件
关董事会议就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建议彼等重选连任之推荐意见放弃投票。董
事会亦相信,继续委任邱女士、邱先生及罗先生有利于董事会的稳定性及多元化。
遵照上市规则而须予披露之邱女士、邱先生及罗先生详情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已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就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委任代表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已随附本通函寄发予股东,并分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tricor.com.hk/webservice/00037)。倘 阁下无意亲自出席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但欲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的权利,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不迟于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不包括任何香港公众
假期)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其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惟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仅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之决议案将以举手方式表决除
外。因此,所有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并载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决议案
均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委任监票员负责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点票程序。投票
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尽快分别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的网站刊载。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而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
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
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
导。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列载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之有关发行授权、回购授权、扩大发行授
权及重选退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故此,董事建议股东投
票赞成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上述各项普通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
邱达伟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股份回购说明文件
本附录为遵照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规定的说明文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若干资料,
以供 阁下考虑回购授权,及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节规定之备忘录。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52,529,810股份及本公司无库存股份。
在授出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下及按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
或回购及注销股份为基准,本公司将可回购最高75,252,981股份,占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之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如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购买任何股份,本公司将(i)取消回购的股份和╱或(i)持有该股份于
库存,任何股份回购具体取决于市场状况和本公司在相关时间的资本管理需求。
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等待在联交所转售,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
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接收任何权益,这些权益在适用法律下若该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
份则会被暂停。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的批准,即(i)本公司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人不会)向
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在股东大会上就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进行投票;(i)在
派发股息或分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撤回库存股份,并在股息或分配的记录日
前,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以及(i)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
东权利或若该股份以自己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根据适用法律下获得的任何权益则会被暂停。
2.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回购建议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有关回购可能会提高本公司的资产
净值及╱或其每股盈利,但须视乎当时市场状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只有于董事认为有关回购将令
本公司及股东受惠时,方会回购股份。
附录一 股份回购说明文件
3. 回购之资金
根据回购授权而作出任何回购,所需资金应符合组织章程细则和公司条例规定之合法性。
该等资金包括本公司可供分配溢利及╱或就回购而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
倘于建议回购期间内随时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则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
重大不利影响(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所载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披
露的状况)。然而,董事将会因应情况行使回购授权,以免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要或本公司资本
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5800.520
八月0.5400.490
九月0.6500.495
十月0.6500.550
十一月0.5800.500
十二月0.5500.5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5100.480
二月0.5300.370
三月0.4700.415
四月0.5300.360
五月0.5400.480
六月0.5300.460
七月(截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5100.465
附录一 股份回购说明文件
5. 承诺及权益披露
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各董事或(据其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其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
概无意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及适用之香港法例及规例行使回购授权。本说明文件及回购授权均无
任何异常之处。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彼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或承诺
不出售任何股份。
6. 收购守则
倘因回购股份导致一名股东所持有本公司表决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
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基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可
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权,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要约。
收购守则进一步规定,倘持有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之任何人士(连同一致行动人
士)于任何12个月期间内增持多于2%投票权,该人士其后应尽快向其他持有同一类别股份之股东
提出全面╱强制性要约,收购余下同一类别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邱达伟先生、邱咏雅小姐、邱裘锦兰女士、蔡伟石先生、吴志
坚先生连同彼等之各自紧密联系人实益拥有合共330,776,98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43.96%。
以此等持股量为基准及倘若董事根据回购建议行使全部权力以回购股份(如于二零二五年股东
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及假设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及注销股
份,则邱达伟先生、邱咏雅小姐、邱裘锦兰女士、蔡伟石先生及吴志坚先生连同彼等之各自紧密
联系人之股权将增至占已发行股份约48.84%。因此,邱达伟先生、邱咏雅小姐、邱裘锦兰女士、
蔡伟石先生及吴志坚先生连同彼等之各自紧密联系人或会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触发作出全面╱强
制要约的责任。因此,倘根据回购建议进行之任何回购引起收购守则下之全面╱强制性要约,董
事不会行使回购授权。
附录一 股份回购说明文件
基于本公司公开可得资料及据董事所知,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直至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整个期间,本公司一直保持上市规则项下规定的公众持股量(即公众持有最少
25%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如有),乃因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占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56.04%。倘回购建议全部行使,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1.16%)将不会下降至不足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指定百分比25%。
7. 本公司之股份回购
本公司在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其任何
股份。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以下载列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拟重选的董事详情。
非执行董事
邱裘锦兰女士,太平绅士
八十五岁。彼于一九七九年获委任为董事。彼亦为本公司数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自
一九七五年起担任香港女童军总会之名誉副会长。彼一直活跃于社交圈子,并于一九七╱七八
年担任仁济医院主席。彼乃新界妇孺福利会之创办人。彼是裘锦秋中学三校法团校董会主席及校
监,及九龙妇女福利会主席。彼自一九八二年成为上海市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至二零
七年,共任二十五年。自一九七年起,彼亦担任香港各界妇女会联合协进会之名誉副会长。彼
乃邱达伟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亦为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之母亲,邱华俊先生(非执
行董事)及邱咏雅小姐(执行董事)之祖母。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
系,彼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邱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中担任何董
事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女士于4,995,200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
0.664%。该等权益包括(i)邱女士实益拥有的188,000股份;及(i)由邱裘锦兰女士(作为已故邱
德根先生之遗产管理人)持有4,807,200股份。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
涵义,彼于股份中并无任何权益。
邱女士概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彼向本公司收取酬金(由董事会不时参照普遍的市场情
况而厘定)及董事袍金每年10,000港元(参照市场情况及于最近期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彼之酬金总额为250,000港元。邱女士之任期乃须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并无有关邱女士的其他事
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予披露。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邱华俊先生,B.Sc.
三十四岁。彼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
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彼亦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持有美国The Art Institute of
California颁发之学士学位。彼乃邱达伟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亦为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
裁)之子及邱咏雅小姐(执行董事)之兄。彼亦为邱裘锦兰女士(非执行董事)之孙子。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
系,彼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邱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公司中担任何董
事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先生于可认购合共8,100,000股份的购股权中拥有权益。除以上
所披露者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彼于股份中并无任何权益。
邱先生概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彼不会收取本公司酬金,惟董事袍金每年10,000港元
(参照市场情况及于最近期股东周年大会获股东批准)。邱先生之任期,乃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轮
值退任及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并无有关邱先生的其他事
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予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俊超先生
六十九岁。彼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席以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的成员。罗先生于一九八年八月取得伦敦大学
法学士学位。彼为香港律师会员,自一九一年十一月起为香港执业律师。彼于一九八九年加
入李全德律师事务所为见习律师,并于一九三年晋升为合伙人。罗先生目前为上述李全德律师
事务所的合伙人。罗先生一直从事商业及刑事诉讼、物业转易及遗嘱认证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
罗先生于二零一四年八月获委任为创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号:222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仍担任上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
一九年十月获委任为华记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二零一九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股份代号2296,并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除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
辞任华记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
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罗先生(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
任何关系;及(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或其他重大委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罗先生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罗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惟彼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
治守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彼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00,000港元,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之背
景、资历、技能、知识、经验、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后,根据薪酬委员会之推荐
建议厘定。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罗先生仅可任职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且届时将符合
资格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委任罗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FAR EAST HOTELS AND ENTERTAINMENT LIMITED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3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分别为「本公司」及「股东周年大会」)谨订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长洲东湾华威酒店二楼会议室举行,议程如下:
普通事项:
- (「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 (「董事」)。
- (「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六年度」)
之董事酬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有关本集团于二零二六年度综合财务报表的独
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独立核数师酬金。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甲) 在此项决议案(丙)节限制下及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40及141节,
以一般及无条件方式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
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或转让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认股
权(包括可转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债券、认股权及债权证);
(乙) 本决议案(甲)节之批准可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
债券、认股权及债权证);
(丙) 依据本决议案(甲)节之批准,董事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额外股
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认股权或其他而配发者)以及董事依本决议案(甲)段的批
准已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或转让的库存股份,但不
包括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任何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定义见下文);
(i)依据可转换为股份或认股权证之任何证券条款行使换股权以认购股份;或
(iv)任何以股代息或其他类似安排,其订明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
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如进行股份分拆及股份合并,可
予以调整)之20%,而本决议案(甲)节之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丁)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日至下述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期限
届满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日;
「配售新股」则指董事在既定的期间内,按指定记录日股东名册上的股份持有人
当时所占之股份比例向彼等配售新股的要约(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之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
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购股权计划」指目前就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份的权利而采纳并不时可予修
订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 「动议
(甲) 在本决议案(乙)节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可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
公司证券可能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
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内,依据证监会颁布之股份回购守则回购其本身股份,
惟须根据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补充或另行修改的
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乙) 本公司根据上文(甲)节之批准回购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如进行股份分拆及股份合
并,可予以调整)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相应地受限制;及
(丙)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日至下述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
开期限届满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待召开本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载之第5及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方可扩大
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根据上述第5项普通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
外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加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6
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权力回购股份总数,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如进行股份分拆及股份合并,可予以调整)之
10%。」
承董事会命
远东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
邱达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及主要办事处: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200号
新银集团中心
19楼1902室
附注:
-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登
记手续」),在此期间,股份不能登记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非登记股东必须
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
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辧公时间结束时,其姓名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均有权委派一名代表(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委
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该代表毋须为股东。
- ,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不论
亲自或委任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于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就有关股份于会上投票。
- (如有),必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
情况而定)指定召开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香港公众假期)交回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届时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倘若该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 ,邱裘锦兰女士及邱华俊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罗俊超先
生的任期将持续至其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获委任后举行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且彼等符合
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上述董事之资料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
附录二。
- (乙)段之规限下,倘若预期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
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十一时正至下午六时正期间任何时间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
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各自之网站登载补充通告,通知各股东有关
延迟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乙.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之
前降级或取消,则于许可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丙. 倘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
行。
丁.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于考虑自身情况后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股东决定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 。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邱达伟先生(主席、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及邱咏雅小姐;非
执行董事为邱裘锦兰女士及邱华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伟石先生、吴志坚先生及罗俊
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