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12 中国金融租赁 公告及通告: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兹提述(a)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Longling Capital Ltd(「要约人」)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刊发之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销售股份及要约之联

合公告(「规则3.5联合公告」),及(b)本公司及要约人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刊发之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规则3.5联合公告及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备相同

涵义。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China Financial Leasing Group Limited」更改为

「CAI Corp」,并采用中文名称「CAI控股」作为新双重外文名称,以取代其现有中

文名称「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i)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建

议更改公司名称;及

(i)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处长」)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 仅供识别


待上文所载条件获达成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于处长将本公司新英文名称及中

文双语外文名称录入其存置的公司名册以代替现有名称并发出更改名称注册成立

证书当日起生效。其后,本公司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或

存档手续。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于要约人收购本公司控股权之买卖协议完成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可为本公司提供新企业形象及身份,并将加强其个人品牌,有利本公司之未来业

务发展。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影响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不会影响本公司证券持有人之任何权利或本公司之日常业务营

运及财务状况。

所有印有本公司现有名称之已发行股票将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将继续作为

该等证券之所有权凭证,而现有股票将继续有效作买卖、交收、登记及交付用途。

将不会有任何免费换领现有股票之安排。待联交所确认后,本公司在联交所买卖

股份之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将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后变更。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一经生效,所发行的新股票将印有本公司新名称。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通过有关建议更改公司

名称之特别决议案。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更改公司名称详情的通函连同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及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cflg.com.hk,并(如有要求)寄发予股东。


由于并无股东于建议更改公司名称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在股东

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股东股东特别大会的结果、建议更

改公司名称的生效日期,用于在联交所买卖股份的英文与中文股份简称及相关交

易安排,以及其新徽标和网站地址。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吕卓恒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吕卓恒先生及赵德伟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许一安先生、陈柏楠先生、刘健成博士及柳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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