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76 科轩动力控股 通函:建议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已任职逾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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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或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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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1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19页。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随
附于本通函。倘 阁下未能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
之指示填妥表格及尽快交回,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Ev Dynamics (Holdings) Limited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6)
建议发行股份及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及
继续委任已任职逾九年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续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1
附录二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 . . . . . . . . . . . . . . .12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9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二零二五年报」指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
数师报告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
环球大厦2102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6至19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发行授权」指建议将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权,惟
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批准上述授权
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
认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购股权」指根据二零一三年购股权计划或二零二三年购股
权计划授出或将授出认购股份之权利
「回购授权」指可回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惟所回购股份数目最多为本公司于授出该项授
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之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Ev Dynamics (Holdings) Limited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6)
执行董事:
张韧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陈凯盈小姐
孙景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炳权先生
李国梁先生
拿督陈于文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骆克道333号
亚洲联合财务中心
46楼
敬启者:
建议发行股份及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及
继续委任已任职逾九年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续聘核数师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前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i)授出一般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i)将根据回
购授权所回购之股份总数加入一般发行授权,以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发行授权;(i)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已任职逾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v)续聘核数师的资
料,并因此寻求 阁下批准相关之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一般发行授权
于本公司在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
授权以发行新股份,而有关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1)项普通决议案以更新授予董事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现有股份发行授权。一般发行授权须受相等于通过
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限额所限,以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
行股份数目226,979,109股计算,该限额估计为45,395,821股份。
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本公司在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
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回购其本身之股份,而有关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失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2)项普通决议案,
以更新授予董事之现有回购授权,以回购最多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本公司股份
总数10%之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关建议回购授权之所有相关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
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为使股东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
相关决议案而作出知情决定之一切合理所需资料。
扩大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
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一般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之建议决议案后,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3)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一般发行
授权之20%限额扩大至于一般发行授权内加入根据回购授权而可能回购之股份数目。
有关建议决议案之详情,股东请参阅本通函第16至19页所载之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当提述此等决议案时,董事会谨此声明目前并无即时计划根据相关授权回
购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职逾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执行董事为张韧先生、陈凯盈小姐及孙景春先生,而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陈炳权先生(「陈先生」)、李国梁先生及拿督陈于文(「陈拿督」)。
根据公司细则第111条,张韧先生、陈炳权先生及拿督陈于文将在应届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席告退董事职务。
董事会函件
根据公司细则第115条,孙景春先生之任期将仅至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
时将合资格于大会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在向董事会作出重选张韧先生、孙景春先生、陈炳权先生
及拿督陈于文之推荐建议时已考虑本公司采纳之提名政策及程序。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B.2.3条,若独立
非执行董事已任职逾九年,其是否获进一步委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批准。
由于陈炳权先生及拿督陈于文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因此将于应
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独立决议案以进一步委任彼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
员会已基于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标准评估及审阅年度独立性确认,并确认陈先
生及陈拿督仍然保持独立性,乃由于彼等并未参与日常管理,亦未于本公司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承担管理职务或行政职能。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亦注意到陈先生及陈拿督(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涉及将干扰彼等作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行使相关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或情形;及(i)于彼等任期内一直向本公司
提供客观及独立的意见。基于上述,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尽管陈先生及陈拿
督各自服务本公司多年,彼等仍然保持独立。
再者,陈先生及陈拿督于任期内一直以彼等相关经验及知识为本公司作出重
大贡献,而彼等均就本公司事务保持独立观点。就陈先生而言,其多元化的财务及
会计经验为本集团带来广泛的经验及见解。陈先生目前担任不多于两间上市公司
之董事职位,彼有能力投放足够时间及精力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就陈拿
督而言,彼于法律及企业实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丰富经验,并于其任期内为本
公司提供客观及独立的宝贵意见。陈先生及陈拿督亦积极出席董事会议及股东
大会以全面了解股东意见。鉴于上述,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彼等重选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推荐彼等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董事会函件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及于本公司股份之权益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2项决议案,股东将会就董事之重选进行
个别投票。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任职超过九年,且各独立非
执行董事之首次委任日期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首次委任日期
任职董事年期
(于最后可行日期)
陈炳权先生二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约二十年十个月
李国梁先生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约三年八个月
拿督陈于文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约九年一个月
续聘核数师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核数师,
惟其符合资格并愿意续聘。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19页。倘 阁下未能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表格及尽快交回,
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按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之任何投票必须以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酌情批准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后,投票表决之结果将在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刊载。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一般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i)将根据回
购授权所回购之股份总数加入一般发行授权,以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发行授权;(i)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已任职逾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v)续聘核数师之建
议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所有股东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应投票赞成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此共同
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
函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宜,
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其他事项
本通函之英文及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韧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乃提供予所有股东,内容有关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出回购
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本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之所有资料,现载列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本包括226,979,109股份以及可兑
换为13,134,834股份之可予行使但尚未行使之购股权。4,877,692份购股权、3,157,142
份购股权及5,100,000份购股权之行使价分别为每股份16.05港元、每股份6.95港
元及每股份2.05港元。
倘回购授权获批准,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一般回购授权获批准当日期间并无
发行或回购进一步股份之基准(并不计及于最后可行日期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所
附带之认购权)悉数行使回购授权,则本公司根据回购决议案可按有关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起至以下日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期间回购最多22,697,910股份:(i)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
修订或撤销回购授权时,该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本
10%。
2. 回购之理由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回购任何股份,然而彼等相信回购建议所带来之灵活性将
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有关回购可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惟
须视乎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董事仅在认为该项回购将对本公司及其
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3. 回购之资金
用以回购股份之资金将拨付自本公司之可动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以及在
任何情况下根据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可依法作此用途之资金。公司
细则授权本公司回购其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有关回购股份偿还之资金仅可拨
付自相关股份之已缴足股本或可通过股息分派之溢利或为回购股份而新发行股份
所得之款项。赎回时应付之溢价仅可拨付自可通过股息分派之溢利或本公司之股
份溢价账或缴入盈余账。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根据二零二五年报所披露之本集团目前财政状况,及考虑本集团目前之营
运资金状况后,董事认为,倘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则对本集团之营运资金及╱或资
产负债比率(与二零二四年报所披露之状况比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若此
举对本集团所需之营运资金或董事认为倘行使回购授权对不时适用于本集团之资
产负债比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回购授权。
4. 股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各月,股份在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
下: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970.069
八月0.0890.074
九月0.0970.066
十月0.0960.080
十一月0.4800.350
十二月0.5000.34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450.260
二月0.3700.260
三月0.3450.260
四月0.3400.270
五月0.5300.285
六月0.4300.380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1020.385
资料来源: htp:/w.hkex.com.hk
附注:
根据本公司股本中每五(5)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将合并为本公司股本
中一(1)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之股份合并,股价已作出调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
日起生效。
5. 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概无于联交所或循其他途径回购其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彼等将仅在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
百慕达适用法例之情况下根据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股份。
目前并无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意于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出售任何证券予本公司或其附属
公司。
倘本公司于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获授权购买股份,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
已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有意将证券出售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7.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回购授权行使回购股份之权力而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
例有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事项。因此,
某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
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要约之责任,惟须视乎所增加之股东权益比
例而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下列主要股东拥有占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5%
或以上之权益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予以披露: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
现有已发行
股本之概
约百分比
回购授权获
全面行使后
占已发行股
本之概约
百分比
股东姓名╱名称好仓淡仓
张韧先生(附注1)15,409,752–6.79%7.54%
Entrust Limited(附注2)19,654,550–8.66%9.62%
徐化先生(附注3)21,380,000–9.42%10.47%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附注:
- ,958,024股份由张韧先生持有。4,451,728股份由Faith Profit Holding Limited持有。张
韧先生持有Faith Profit Holding Limited之100%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韧先
生被视为于该等股份中拥有权益。
2. Entrust Limited之34%权益由陈拓宇先生控制、25%权益由陈凯盈小姐(本公司执行董事)
控制、25%权益由陈显扬先生控制及16%权益由肖群女士控制。陈拓宇先生的权益由肖
群女士作为受托人持有。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拓宇先生及肖群女士被视为于
该等股份中拥有权益。
- ,380,000股份由徐化先生持有。13,000,000股份由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徐化先生持有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之100%权益。因此,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徐化先生被视为于该等股份中拥有权益。
董事并不知悉根据回购授权而作出任何回购将导致收购守则项下的之任何其
他后果。于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倘董事根据回购授权悉数行使权力以回购
股份,概无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要约之责任。
董事将于彼等认为就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行使回购授
权所赋予之权力以回购股份。然而,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回购授权,致使公众人士所
持有的股份数目低于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最低百分比总额25%
的规定。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载列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2项所述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该等退任董事
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本公司之董事。
张韧先生(「张先生」),68岁,主席兼执行董事
张先生于一九八年三月六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三
日为主席、于二零五年十月十四日为薪酬委员会成员、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
八日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为行政总裁。张先生负责本集
团之企业策略制定、公司策划、市场推广及管理职能。彼拥有三十年以上企业管理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投资经验。
张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具有上市
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概无任何关连。张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于香港及其他地区
之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除担任主席、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与提
名委员会成员外,张先生亦为本集团所有主要附属公司之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张先生持有15,409,752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约6.79%。该等15,409,752股份及相关股份指:
- ,720,771股份之个人权益;
b. 来自获授之行使价每股份16.05港元及每股份2.05港元之购股权分别
产生之69,121股及168,132股相关股份;及
- ,451,728股份,由张韧先生全资拥有之Faith Profit Holding Limited持有。
张先生亦于铜冠银山有限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持有其60%间接权益)
及其全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7.366%之权益。除上述以外,张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
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及其他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张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一年,其后
自动连续延长一年期限。彼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轮值告退并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张先生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薪金及补贴总额为
约2,588,000港元,乃由董事会参照本公司表现、同业酬金水平及现行市况而不时厘
定。预期二零二六年将支付相同金额之酬金予张先生。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张先生之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孙景春先生(「孙先生」),64岁,执行董事
孙先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分别于一九八三年七月及
一九八六年四月获得中国北京清华大学无线电技术与资讯系统学士学位及通讯与
电子系统硕士学位。
孙先生于企业成立、管理及市场开发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孙先生现任本
公司附属公司科轩新动力有限公司董事。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加入前,于二零二一
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孙先生担任Stary Holdings Ltd.(一间于全球市场从事智
能终端及5G专网产品的研发,以及电动汽车及充电器、储能系统销售的公司)的董
事长兼行政总裁。于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孙先生曾担任本公司首
席营运官。于二零七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彼为Yelowstone Capital(专注于TMT
及新能源产业投资的私募基金)的创办合伙人兼董事长。于一九年十二月至二
零六年六月,彼为Celon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一间手机设计先驱,为全球手
机制造商提供一站式设计及生产服务)创办人、董事长兼行政总裁。于一九三年
一月至一九年十一月,彼为中龙电子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大型╱超大型积体
电路的设计、开发及向中国内客户供货)的创办人兼总裁。
除上文所披露外,孙先生(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
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i)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其他职位;(i)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
并无任何关系;及(iv)并无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
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其他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孙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为期两年,孙先生须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孙先生之董事酬
金为每年984,000港元。
除上文披所露外,并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
而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孙先生之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陈炳权先生(「陈先生」),66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于二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
员会成员、于二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及于二零一二年三
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陈先生持有澳洲悉尼大学经济学士学位。
彼为澳洲及纽西兰特许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员。陈先生拥有逾三十年
之审计、会计及财务管理之经验,并曾于一间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及多间于香港
及美国上市之公司任职。
陈先生现为靛蓝星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
837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曾为佳宁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0126)之执行董事。
陈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其他
关系。除上文所披露外,陈先生现时及在过去三年内并无于香港及其他地区之任
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除担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
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外,陈先生并无于本集团中其他成员公司
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先生持有本公司69,121份及168,132份购股权,行使价分别
为每股16.05港元及2.05港元。除上文所披露外,陈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
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及其他证券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为期两年。彼须
根据公司细则轮席告退并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陈先生于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金总额为100,000港元,乃由董事会不时参考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标准厘定。本公司并无应付予陈先生之花红款项。经参
考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标准,预期于二零二六年将支付相同金额之酬金
予陈先生。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陈先生之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拿督陈于文(「陈拿督」),50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拿督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陈拿督持有英国格拉摩根大学法律学士学位。
彼持有马来西亚律师资格鉴定局颁发之执业律师资格证书。彼目前为马来西亚高
等法院认可之辩护人及律师,亦为马来西亚律师委员会之成员。彼现时为Mesrs.
David Lai & Tan(一间马来西亚之辩护人及律师事务所)之合伙人。陈拿督于法律及
企业常规方面拥有逾二十年的丰富经验。
陈拿督现时为Propel Global Berhad(股份代号:091)之副董事长,该公司之股份
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彼亦担任达力环保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90,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Ecoscience International Berhad(股
份代号:255,其股份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主席。彼亦
为Feytech Holdings Berhad(股份代号:5322,其股份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此前,彼亦曾于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二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担任Binasat
Comunications Berhad(股份代号:0195,其股份于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辞任Protasco Berhad(股份代号:5070,其股份于马来
西亚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拿督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具有上市
规则所赋予其之涵义)概无任何其他关连。除担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
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外,陈拿督并无于本公司或本
集团中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拿督持有本公司168,132份购股权,行使价为每股份2.05
港元。除上文所披露外,彼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及其他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
陈拿督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为期两年。然而,
彼仍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膺选连任。
陈拿督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薪酬总额为100,000港元,乃由董
事会参考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薪酬标准范围而不时厘定。本公司并无应付予
陈拿督之花红款项。经参考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标准,预期二零二六年
将支付相同金额之酬金予陈拿督。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有关陈拿督之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
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v Dynamics (Holdings) Limited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6)
兹通告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
期一)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102室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 、
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 ;
- (任职已逾九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任职已逾九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 。
- ;
- (无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4.(1) 「动议
(i) 遵照本决议案第(i)分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发行、
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需要或
可能需要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上述(i)项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
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
股权证及债权证);
(i)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i)分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将予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之股份总数(不
包括根据(a)供股(定义见下文);(b)根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
则,以股代息而发行之股份;或(c)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雇员批授或发行股份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或类似之安排而发行之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该批准亦须受此
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授予授权时。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
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在必要或权宜时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
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法例或规定所指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取消股份持有人
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2) 「动议
(i) 在下文第(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及按照
所有适用法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之公司细则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
权力,以根据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股
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而言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
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
(i) 根据上文第(i)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之批准
亦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授予授权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3) 「动议待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1)及第4(2)项决议案获
通过后,藉于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上,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4(2)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回购本
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以扩大根据上述第4(1)项决议案赋予董事行
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惟
有关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10%。」
承董事会命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受委代表就其全
部或部分所持股份出席大会并代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举行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i)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
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
席是次股东周年大会,所有填妥及签署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iv) 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v)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张韧先生、陈凯盈小姐及孙景春先生,以及三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炳权先生、李国梁先生及拿督陈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