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46 德莱建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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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LOYDEVELOPMENTGROUPLIMITED
德莱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玆通告德莱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上午十一时正透过电子投票系统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
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薛汝衡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林治平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黄广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独立核数师,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股
份」)(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或可转
换为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
利,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
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
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
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
(i)
任何以
股代息或规定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配发及
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
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转换或交
换权利后发行的任何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20%
;
及
(b)
(倘本公司股东(「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如此行事)本
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所购回之任何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之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
10%
),
且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授出的授权亦相应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及
修改)(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司法」)或开曼群
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
满时;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
事的授权时;及
(iv)
任何有关股份配发、发行、转换、授出或处理的提述,应包括在上市
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在其规定所规限下,转售或
转让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
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时履行任何义务)。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
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
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
定的存在或程度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
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
年法例三,经不时综合或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委员会发布的股份
回购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并在其规限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厘定该等购
回股份是否须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另行注销;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的
10%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授权应相应受到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
事的授权时。」
6.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载的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
获通过后,谨此批准根据通告所载的第
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扩大
至涵盖根据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所授出的授权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之有关数额,前提是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
行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
特别决议案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附录三所载建议修订
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建议修订」);
(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当中载列所有建议修订,且其标有「
A
」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
并由大会主席简签示可),以替代及废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即时生效;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就使建议修订及采纳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生效而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所有关行
动、契据及事宜,并签立所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必要备案。」
承董事会命
德莱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林健荣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荔枝角
永康街
号
创汇国际中心
楼
附注:
1.
所有本公司登记股东均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周年大会。电子投票系统可于任何地方
使用智能电话、平板装置或电脑透过互联网登入。
2.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所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任何本公司登记股东,均有权委任
一名或多名(如其持有两股或以上的股份)受委代表透过电子投票系统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在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4.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仅一对登入用户名称及密码将提供予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
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出席或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出席及表决者。
5.
为确定股东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
份登记,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6.
就上文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会认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之意见,并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续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独立核数师。
7.
就上文第
项及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本公司现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
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8.
就上文第
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以在彼
等认为就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股份。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令股东就建议决
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通
函附录一。
9.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通告所载的所有建议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10.
股东或其受委代表须自行准备电子装置连接电子投票系统。
11.
倘 阁下对股东周年大会有任何疑问,请联络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地址: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电邮:
emeting@vistra.com
电话:
(852) 2980 1333
传真:
(852) 2861 1465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即林健荣先生、薛汝衡先生及林治平先
生;以及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邓智宏先生、谢庭均先生、黄广安先生及杨卓姿女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