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4 建生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PIONER GLOBAL GROUP LIMITED

建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建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

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

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

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下列董事:

(1)

吴汪静宜女士为执行董事;

(2)

张惠彬博士,太平绅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3)

陈智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聘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

仅供识别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1)

「动议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使其有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

行股份,并依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规定于下列情况下行使该权力:

(a)

该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

(c)

分段)届满后不能延期;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所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本总

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10%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于百慕达之法例规定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期限之届满日期;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之日。」

(2)

「动议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使其有权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

之额外股份,并依据下列情况作出或授出有关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

(a)

该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第

(c)

分段)届满后不能延期,惟董

事可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除根据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第

(c)

分段)或;

(i)

行使根据当时所

采纳之任何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以向本公

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股份之权

利;或

(i)

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全部或部

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之股份外,董事配发或

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一项购股权或以其他方

式配发)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

发行股本总面值

20%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于百慕达之法例规定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期限之届满日期;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在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

销或修订之日。

「配售新股」指于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该

等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配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

就零碎股权,或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适宜

之例外情况或作出其他安排)。」


(3)

「动议扩大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

5(2)

项普通决议案可发

行、配发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现另加相当于根据召开本大会

通告所载之第

5(1)

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购回本公司股本面值之总

额,惟该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

面值

10%

。」

承董事会命

建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郑玉儿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注:

1.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概不会进行任

何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位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12-1716

舖。

2.

凡有资格出席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委任代表代替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位于香港

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

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吴汪静宜女士、吴继炜先生、吴继泰先生、

吴燕安女士及李锦鸿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惠彬博士,太平绅

士、陈智文先生、叶天赐先生及陈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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