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11 民富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Min Fu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民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民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上环文咸东街

35-45B

J Plus 2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修订)

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李纯玲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

重选李晓璇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

重选张小玲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朱敏纯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v)

重选路盛伟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vi)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长青(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额外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是否修订);


4.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d)

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4

美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及各

为一股「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

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

关期间届满后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或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

(a)

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及其他情况)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总和,惟以下

情况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按

GEM

上市规则不时采纳的

所有购股权计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

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

息;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于认购权或

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股份:

(i)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

;及

(i)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总数(最多相当于在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的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

事的授权。

「供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有

权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

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涉及的费用或延

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

(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c)

段)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

年第

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而言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之

规则及规例,于

GEM

或于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4

美元的股份(「股份」及各为一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授出的授权亦须受

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

事的授权。」

6.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后,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

(a)

段向本公司董事

授出的一般授权,将本公司依据或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

(a)

段授出的授权购回或同意购

回的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据或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的股份总数。」

代表董事会

民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曾伟金

谨启

日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

利园一期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倘该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多位

受委代表代为出席大会,并于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

一有权在会上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在投票表决时,若排名优先的联名持有

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

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决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证明的有关文件文本,最迟须于

上述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

4.

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

已撤销论。

5.

本公司将于

日(星期二)至

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

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于

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12-1716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曾伟金先生及叶嘉凌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张小玲女士、

李晓璇女

士、李纯玲女士及朱敏纯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文明博士、路盛伟先生及陈朦女士。

本通告载有关本公司的资料,乃遵照

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

部责任。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尽信,本通告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

面均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骗,且并无遗漏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告任何陈述或本通告产生误

导。

本通告将由其刊发日期起至少七天载于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

页,并将于本公司网站

w.minfuintl.com

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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