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96 亚积邦租赁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5年7月30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
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
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
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AP RENTALS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1496)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议
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59楼5906–5912室纬丰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本通函),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1页。随
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
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有关表格及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在大会或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 仅供识别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8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二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
59楼5906–5912室纬丰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6至21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开曼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公司条例」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就本通函而言,指刘
邦成先生、陈洁梅女士、New Club House及Great
Club House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reat Club House」指Great Club House Holdings Limited,于2015年6月8
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24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
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日期」指2016年4月8日,即本公司成功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的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刘先生」指刘邦成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控股东、
陈洁梅女士的配偶及刘子锋先生的父亲
「刘子锋先生」指刘子锋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执行董事
及控股东刘先生及陈女士的儿子
「陈女士」指陈洁梅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控股东、
刘邦成先生的配偶及刘子锋先生的母亲
「New Club House」指New Club Hous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于
2015年6月8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建议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购回股份的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惟所购回股份数目不得超过
于有关授出建议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的10%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AP RENTALS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1496)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刘邦成先生(主席)
陈洁梅女士
刘子锋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泽友克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钟泰先生
萧泽宇先生
林秀凤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么地道75号
南洋中心2座
8楼806A室
敬启者:
建议
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下列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建议:(i)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i)宣派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
股息;(i)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iv)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
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v)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
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采纳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载有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
数师报告的2025年报将于2025年7月30日发布予股东。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已供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
宣派末期股息
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70港仙(截至
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每股0.60港仙)。倘建议末期股息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
上获股东批准,则末期股息将派付予于2025年9月5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
东,并预期末期股息将于2025年9月16日或前后派付。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在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
的董事(或若人数并非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将轮席
退任,惟每名董事必须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
因此,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董事陈洁梅女士、萧泽宇先生及中泽友
克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所有退任董事(即陈洁梅女士、萧泽宇先生及
中泽友克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同一大会上重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退任董事(包括萧泽宇先生)的资格、技能及经验,并认
为彼等可为董事会带来适当见解、专业知识及多元化,及已向董事会推荐建议
重选退任董事。萧泽宇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作出独立性年度确认。经
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董事会已进一步评估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并认为萧泽宇先生独立于本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的简要履
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续聘核数师
董事会建议,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
行为本公司核数师。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确保本公司发行新股份时更具灵活弹性,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第5(A)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
发、发行及处理最多相当于有关该一般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20%的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864,000,000股份。待第5(A)项普通决议
案获通过后,及基于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
司将可发行最多172,800,000股份。此外,待第5(C)项普通决议案另行获批准后,
本公司根据第5(B)项普通决议案购回的股份数目亦将加入第5(A)项普通决议案
所述20%一般授权内。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该一般授权
发行任何新股份。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此外,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
建议购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相当于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数目10%的股份。
上市规则所规定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此说明
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资料,让股东能够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
有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出席将于2025年8月28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8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22
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
登记手续。
为确定股东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
9月5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
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
须于2025年9月2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通函第16至21页载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会上(其中包括)将向股东提呈
普通决议案,以供考虑及批准(i)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i)宣派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末
期股息每股0.70港仙;(i)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iv)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v)授予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代表委任表格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
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
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均须以
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因此,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股东周年大会主
席须要求所有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于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或(如为法团)委派其正式授权代
表出席大会的股东,可就以其名义于登记册登记的每股份投一票。有权投一
票以上的股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相同方式行使所有投票权。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内容,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
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
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上述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授予董事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建
议购回授权及重选董事的提呈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
董事推荐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其他资料
另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邦成
谨启
2025年7月30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以下为上市规则所规定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除本文披露者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各董事(i)与任何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其他关系;及(i)并无于过去三年于香
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本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促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有关下列董事
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执行董事
陈洁梅女士
执行董事兼营运总监
陈女士,67岁,自2015年6月11日起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本公司的营运总监。
彼负责本集团行政、财务控制及人力资源。陈女士亦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陈女士亦担任本公司所有全资附属公司(亚积邦设备方案有限公司及亚积邦建
设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除外)的董事兼营运总监。陈女士担任亚积邦建
设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陈女士为Great Club House及New Club
House的董事。
于2004年以创办人之一的身分加入本集团前,陈女士于建设机械业累积逾
20年经验。彼于1989年4月至1992年3月担任亚积邦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副董事总
经理职务及于1992年4月至2014年12月担任亚积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
理职务,期间主要负责企业重组、业务管理控制以及制订企业行政系统与金融
系统。
彼自加入本集团以来,与刘先生紧密合作,拓展本集团于香港及澳门的业
务,并协助制订本集团目前营运制度与员工福利计划。
陈女士于1978年5月于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取得秘书文凭,并于1978年春
季取得英国伦敦工商会中级簿记证书。彼亦于1986年10月完成香港生产力促进
局举办的工商业电脑化会计系统培训课程。
- ,其英文名称仅供识别。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陈女士为(i)刘先生的配偶;及(i)刘子锋先生的母亲,刘子锋先生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本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亚积邦租赁
有限公司的副总裁(销售及营销),监督本集团的销售及营销部。
陈女士于2019年4月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4月8日
开始,不设固定期限,但或会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终止该协议,有关条款
包括服务协议任何订约方提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该协议。根据服务协议,
陈女士有权获得12个月的酬金2,304,000港元及酌情花红。
于2022年12月14日,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
起陈女士的董事薪酬增加至每月198,450港元,并批准陈女士的酌情花红378,000
港元。APR免费提供向第三方租用的住宿,以供陈洁梅女士及其家庭成员使用。
相关短期租赁开支为每月40,000港元。
于2023年8月23日,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将陈女士的
董事薪酬由每月198,450港元上调至每月238,450港元。增加酬金的目的为补偿提
供陈女士宿舍的损失。所提供房屋福利包含在2019年4月与本公司签订的服务
协议中。
于2024年1月18日,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批准陈女士的酌情花红
238,450港元。
于2025年1月20日,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批准(i)陈女士的酌情花
红238,450港元;及(i)将陈女士的月薪增加至每月244,450港元。
陈女士的薪酬乃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考虑本集团的经营业绩、
个人表现及比较市况后批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被视为:(i)凭借其于Great Club House的100%
股权,于Great Club House持有的284,471,352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2.92%)
中拥有权益;及(i)于刘先生拥有权益的363,528,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
约42.08%)中拥有权益。除本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并无于
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其他权益。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非执行董事
中泽友克先生
非执行董事
中泽友克先生,52岁,于2018年12月14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为
Kanamoto Co., Ltd(「金本日本」)海外业务部副总经理。彼于金本日本及其附属公
司(「金本集团」)拥有逾2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金本集团的业务营运、海
外业务拓展计划及公司政策。
彼于1996年自日本东北学院大学毕业,并获颁经济学文学士学位。紧随毕
业后,中泽先生于金本日本开展建筑机械业务的职业生涯。彼获分派至仙台销
售分公司,负责出租、租赁及销售建筑机械及设备的全方位销售及营销活动。
彼随后分别于1999年及2001年获晋升为仙台销售分公司的首席及副助理总监。
自2002年起,中泽先生被调任至不同分公司及部门,负责金本集团建筑机
械业务的销售及营销管理、业务战略规划、预算控制、客户管理及内部管理。
随后彼被调往金本日本的附属公司Kyokuto Lease Co., Ltd.(「Kyokuto」),并于
2008年获晋升为董事总经理兼销售总经理。彼之工作职责包括Kyokuto从内部
管理至业务发展方面的全面管理。自2014年以来,彼一直担任海外业务部副总
经理,负责金本集团海外业务的整体管理。于2018年,中泽先生被调任至金本
日本的香港全资附属公司金本(香港)有限公司(「金本香港」),丰富了彼于香港
市场的经验。彼曾担任金本香港的董事兼营运总监,负责业务管理、发展及规
划。自2021年起,彼随后被调任至Kanamoto Australia Holdings Pty Ltd.(「Kanamoto
Australia」),并获晋升为Kanamoto Australia的董事及Kanamoto Australia附属公司
的副董事总经理。彼之工作职责包括Kanamoto Australia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面管
理,包括从内部管理至业务发展以及大洋洲地区的战略业务规划。
在中泽先生于金本集团的长期职业生涯中,彼一直从事从企业管理至内部
管理方面的全方位整体管理。通过该等工作职责,彼清楚了解到业务营运、业
务网络及海外业务拓展计划。彼熟悉亚洲地区的建筑机械行业务趋势及市场
趋势。
中泽先生于2018年12月14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自2018年12月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详情
14日起为期三年,其后按月重续,惟中泽先生与本公司已书面协定或根据委任
函条款终止之情况除外。根据委任函,中泽先生有权获得薪酬每年零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中泽先生并无于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权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
萧泽宇先生(「萧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萧先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64岁,于2016年3月17日获委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萧先生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萧先生具备香港法律的执业经验。彼于1983年11月及1984年7月先后获香港
大学颁发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
彼于1986年9月、1990年6月、1991年2月及1992年9月分别在香港、英格兰和
威尔斯、澳洲首都领地及新加坡获认可为律师,并于1991年2月成为澳洲的大
律师。萧先生于1997年4月及2000年1月先后获委任为国际公证人及中国委托公
证人,现为希仕廷律师行合伙人。
彼自2017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为监护委员会董事局成员。彼亦自2022
年7月1日起担任海洋公园公司董事局成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担任香港艺术
发展局委员。
彼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28日担任地产代理监管局副主席,并自
2022年7月29日起获委任为该局主席。
萧先生于2019年4月8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初步任期自2019年4月8日起
为期三年,其后按月重续,惟萧先生与本公司已书面协定或根据委任函条款发
出最少一个月书面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之情况除外。根据委任函,萧先生有
权获得薪酬每月21,000港元。于2023年3月22日,董事会在薪酬委员会的推荐下,
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将萧先生的董事薪酬调高至每月22,050港元。萧先生的
薪酬乃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并经董事会考虑本集团的经营业绩、个人表现及比
较市况后决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萧先生并无于任何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以下乃根据上市规则须寄予股东有关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本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864,000,000股份。待有关授出建议
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基于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
购回股份,本公司将可于截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法律或组织
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截止日期;或于股东大会上透
过股东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之日(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购回最
多86,400,000股份(相当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数目的10%)。
资金来源
购回须以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公司法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拨付。
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或以联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结算方
式于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证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可以本公司溢利或为
购回目的而新发行股份的所得款项购回股份,或在获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及遵守
开曼公司法条文的情况下,动用股本购回。
赎回或购回时支付超过将予购回股份面值的溢价必须以本公司溢利或本公
司股份溢价账中的进账拨付,或在获组织章程细则授权及遵守开曼公司法条文
的情况下,动用股本拨付。
购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便本公司可在市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可能会提高每股
股份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的盈利,并仅于董事相信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
有利时方会进行。
购回的资金
在购回证券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的结算日)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本集团的现时财务状况,董事认为,
倘全面行使建议购回授权,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所披露状况相比,则本集团的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状况或会受到重大不
利影响。然而,董事不建议在对本集团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
集团的资产负债水平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使建议购回授权。
一般资料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董事或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上巿规则)目前均无意根据建议购回授权(倘有关授权获股东批准)向本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行使根据建议购
回授权本公司可购回股份的权力。
倘根据建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股东于本公司所占投票权益
比例因而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事项。
因此,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股东可能取得或巩固(视乎该等
股东的权益增幅而定)对本公司的控制权,故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承担
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New Club House于363,528,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约42.08%)中拥有实益权益。刘先生拥有New Club House的100%股权。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Great Club House于284,471,352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32.92%)中拥有实益权益。陈女士拥有Great Club House的100%股权。由于陈女士
与刘先生为配偶关系,故刘先生、陈女士、New Club House及Great Club House(统
称为「一致行动人士」)为一致行动人士。倘董事根据建议购回授权(倘该授权获
股东批准)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股份,假设目前本公司的股权及资本结构保持不变,
则(i)一致行动人士的股份权益将从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5%增至占已发行股
份总数约83.3%;(i) New Club House的股份权益将从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2.08%
增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6.75%;及(i) Great Club House的股份权益将从占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32.92%增至约36.58%。因此,购回或会使New Club House及Great
Club House各自股权于任何12个月期间增加超过2%,且鉴于彼等各自所持股份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介乎30%至50%,故New Club House及Great Club House各自或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会被视为须根据收购守则承担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除上文披露者外,董事并
不知悉因根据建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回而引致收购守则项下的所有后果。
董事认为,倘根据建议购回授权(倘该授权获股东批准)行使一切权力购回
股份,控股东持股量将增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3.3%,该项增加将违反上
市规则第8.08条项下至少25%股份须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规定。董事目前无意根
据建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致使公众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水平低于
25%。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项下公众持股量规定。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其目前有意在建议
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形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此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本公司可取消购回的股份或将其持作为库存股份,视乎市况及本集团在相
关购回时间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为免生疑,根据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库存
股份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持有。
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在此情况下,根据开曼群岛适用
法律,该等股份将不再归类为库存股份)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
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
存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在派息或分派的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
统提取库存股份,并在每次派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之前,将其重新登记为以本
公司名义持有的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本公司不会
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本应在适用法律下暂停的权利或利益(若该等股
份登记为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库存股份)。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股
份。
附录二 说明函件
股价
股份于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各月在联交所录得的最高及
最低成交价如下:
月份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1290.109
8月0.1080.089
9月0.0980.091
10月0.1450.103
11月0.1230.102
12月0.1200.097
2025年
1月0.1190.100
2月0.1130.094
3月0.1280.108
4月0.1230.100
5月0.1560.117
6月0.1670.141
7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710.14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AP RENTALS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1496)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59楼5906–5912室纬丰
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
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 。
- :
(i) 重选陈洁梅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萧泽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重选中泽友克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A) 「动议:
(i) 在下文(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
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
可认购本公司股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
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予
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
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i) 上文(i)段的批准为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权力,将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i) 董事于有关期间根据上文(i)段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及发行(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数目的20%,惟按下列情况配发及发行的股份除外:(1)供股(定
义见下文);或(2)根据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
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而于当时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
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
组织章程细则进行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
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或(4)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
可转换票据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任
何现有证券的条款,于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本公司股份,
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 ;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的持股比
例要约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
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
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的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于厘定根据上述法律及规定而存在的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其范围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
权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并根据一切适用法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的规定,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
(i) (i)段的批准为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权力,将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
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董事根据上文(i)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
存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 ;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
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
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加入相等于本
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B)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授权购
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数目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10%。」
承董事会命
亚积邦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邦成
香港,2025年7月30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么地道75号
南洋中心2座
8楼806A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i) 待第5(A)项及第5(B)项普通决议案获股东通过后,将向股东提呈第5(C)项决议案以供批准。
(i)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
有人)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有关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及于
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iv)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获 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人士签署,如股东为法团,则代表委任
表格须盖上该法团公章印鉴或由正式获授权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士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v) 如任何股份由联名持有人共同持有,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股份投票,
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会议,则以年长者的投票为准,
不论其是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予计算。年长者的顺序将根
据公司成员登记册中联名持有人的名字排列顺序来确定。
(vi) 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时,出席大会的每名股东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已悉数缴足股款的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有关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将被视为依照指示或按要求以按
股数投票方式表决的大会的决议案。
(vi) 为厘定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的股东身分,本公司将于2025
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8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
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确保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所有正确填写的
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22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vi) 就上文第3项普通决议案而言,(i)陈洁梅女士;(i)萧泽宇先生;及(i)中泽友克先生须于上
述大会上退任,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2025年7月30日所
刊发通函随附的附录一。
(ix) 就上文第5(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该一般授权发行本
公司任何新股份。本公司现拟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x) 就上文第5(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声明,彼等将在认为对股东有利的适当情况下行
使一般授权所赋予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随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的通函附奉的附录二载
有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可让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本公司购回其
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所必需的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xi) 倘于举行大会当日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生效,则大会将会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顺延或延期举行。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
(w.apholdingshk.com/tc/investor_relations/ )及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 )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
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xi) 本通告的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当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刘邦成先生、陈洁梅女士及
刘子锋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中泽友克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何钟泰先
生、萧泽宇先生及林秀凤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