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2 誉燊丰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ANDRICH HOLDING LIMITED

誉燊丰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誉燊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1. ;及

(b) 重选邝炳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及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的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包括自库存中出售或

转让任何库存股(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或可转换为该等股

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

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

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

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

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及(b)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

发或发行(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20%,惟不包括(i)

供股(定义见下文);(i)因行使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下授出的

任何购股权或根据就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

员及╱或雇员及╱或计划下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

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的类似安排;(i)规定依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

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

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一

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给予的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任何库存股持有人除外)当日持有该

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的要约(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

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须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

安排)。

凡提述配发、发行、授予、提呈发售或处置股份,应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

司股本中的库存股(包括为履行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

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时的任何责任),惟以上市规则及适用

法律法规许可为限,且须遵守其规定。」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而董事行使所有权力购回该等股份时

须受限于及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经不时修订);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应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将予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一

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给予的授权当日。」

  1. 「动议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5及6项

决议案获通过后,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

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可能购回股份总数的数额,

扩大董事依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5

项决议案获授的一般授权,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总数的10%。」


特别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对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现有大纲及细则」)

作出建议修订(「建议修订」),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的通函附录三(「附录三」);批准及采纳入所有建议修订且载于附录三的本

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分别替代及摒除现

有大纲及细则,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本

公司公司秘书在彼等认为必要、适宜或合适情况下,为及代表本公司进行与

本第8项特别决议案相关的所有关行为及事宜,并签立所有关文件。」

股东提问

董事会认为股东周年大会乃股东通过提问及投票方式表达意见的重要机会。股东

参与股东周年大会乃至关重要。董事会谨此强调,股东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

问题。股东如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本通告所载的任何决议案或本公司业务提出

问题,可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前(即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透过发送电邮至info@landrich.com.hk或致

电热线(852) 2430 0018提交问题,并提供以下个人资料以供核实:

(a) 全名;

(b) 登记地址;

(c) 持有股份数目;

(d)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若为自然人)╱公司注册号码(若为法人团体);

(e) 联络电话;及

(f) 电邮地址。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亦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问题。


董事会将尽可能安排回答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问题以及事先提交的提问。

承董事会命

誉燊丰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徐继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

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 ,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上述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

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

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

  • ,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受委代表委

任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徐子扬先生及邝炳文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

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有关该等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 (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所有已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 ,本公司库存股持有人(如有)无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徐继光先生、徐子扬先生及徐慧扬女士;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李殷杰先生、李建基先生及邝炳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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