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08 艾伯科技 公告及通告:就复牌进展之季度更新及继续暂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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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IBO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In Liquidation)
艾 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清 盘 中)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08)
就复牌进展之季度更新及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告乃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盘中)(「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第 13.24A 条,
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
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 2024 年 4 月 24 日、 2024 年 4 月 25 日、
2024 年 4 月29 日、 2025 年 1 月 15 日、 2025 年 1 月 24 日、2025年3月18日及2025
年4月28日内容有关 (i)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辞任,(i) 针对本公
司的清盘令、临时清盘人的委任、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清盘人」)的委任、 (i) 复盘指引、复
牌进展之季度更新、 (iv)有关控股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 (v) 继续暂停买卖之公告(统
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行指明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复牌进展之季度更新
为制定可行的复牌方案,清盘人已与包括潜在投资者的多方进行讨论,以探究重组本集团之机
会,以及考虑各种可行的选项。截至本公告之日期,清盘人已从两组潜在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A」和「潜在投资者B」)收到与本集团拟议重组有关的主要重组条款,分别为附表1及附表2。
潜在投资者A已单方面签署主要条款书。清盘人正与各方进行持续沟通,并尽快选定一组投资
者达成最终协议。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进一步刊发公告,通知本公司的股东及公众关于本公司
复牌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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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之股份(股份代号:2708)自2024年4月29日上午10:19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
继续停牌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将适当地及适时地刊发进一步公告。
如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对本公司清盘人的委任及股份继续暂停买卖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
当的专业意见。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
艾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盘中)
陈文海
共同及各别清盘人
作为代理人、毋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香港,2025年7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梁军先生、李阳先生及张耀亮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洪
木明先生及金子先生组成。
凡本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物,均由共同及各别清盘人作为公司代理人身份管理,并没有任何
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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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主要重组条款
潜在投资者A
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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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贷款: 贷款偿付具体方式如下:
- ,贷款协议下的未偿还本金加利息将按1:1的
方式从股权认购款中抵消;或者
- :(a)最终协议签署
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届满;(b)根据主要条款书(「条款书」)
或最终协议约定的协定终止时间或终止条件届满或达成;或(c)
投资本金:
潜在投资者A的整体投资款不少于港币9,000万元, 包括港币4,000万元的
贷款(「贷款」)以及港币5,000万元新股认购(「拟议认购」)款(「股
权认购款」), 以获得经潜在投资者A同意的本公司股权权益。
贷款、股权认购款用
途:
贷款用作支付本公司之拟议重组(「拟议重组」)相关事项已产生或
将产生的专业服务费用及支出(「专业服务费用」),以及补充本公
司附属公司的业务开支等。
港币2,000万元股权认购款用作偿还本公司现有债权人的债务,港币
3,000万元股权认购款补充集团的营运资金。此外,视乎具体情况,拟
议重组方案将提供约5%的本公司经增发扩股后的股权用于清偿本公
司现有债权人债务。
拟议重组方案须提前经过潜在投资者A同意及批准。
提取贷款以及支付认
购代价:
受制于贷款协议,贷款将分期提取,而股权认购款则于本公司股份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恢复买卖时支付。
本公司产生任何超过50万港币以上拟议重组相关费用前需事先获取投
资者A同意。
最终协议:
此主要重组条款的最终协议(「最终协议」)预计将于双方书面同意
的日期由本公司及潜在投资者A共同订立。
贷款利息:
担保物:
年利率为 1.5%,以一年 365 天为基准每日累计。
视乎最终协议,本公司将信海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贷款的担保
物质押给潜在投资者A(「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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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资者A发出书面通知,声明贷款已到期并应偿还。(“到期
日”即为以上述事件中最早发生之日),则投资者A可立即执行抵
押权且贷款下的未偿还本金加利息(扣除担保物价值)后应于到
期日立即由本公司偿还;或者
- 。
排他性与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
前提条件:
自条款书签署之日起一百二十日或交易双方书面约定的较后日期
(「排他期」),除非获得潜在投资者A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或其
清盘人同意不会与潜在投资者A之外任何人士就本公司重组事项进行
正式或非正式磋商。
如果本公司或其清盘人在排他期外收到来自潜在投资者A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的重组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提案(「第三方提案」),清盘人/本
公司应立即向潜在投资者A提供第三方提案的详细资讯,潜在投资者
A应有30天的时间:
(i) 向本公司提出与第三方提案条款基本相同的重组提案,若本公司
决定进行重组,则必须接受潜在投资者A的此项提案;或者
(i) 书面确认本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第三方提案,但第三方需提前全额
清偿潜在投资者A的已支付/提取至本公司的贷款和利息(年利率为
1.5%单利,利息按每年365天为基础按日累积计算);或者
(i) 书面确认本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第三方提案,并提出按同等条件或
估值对本公司重组进行股权认购,认购比例不超过重组后本公司10%
股权,且认购款以部分贷款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年利率为1.5%单利,
利息按每年365天为基础按日累积计算)按1:1的方式抵消(「认购提
案」)。剩余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第三方提前清偿。
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恢复买卖后,受制于上市规则
及相关公司法的要求,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将由投资者提名。
潜在投资者A及目标公司同意并确认,主要条款书应当遵循高等法院
的裁决和/或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批准。
其他: 自主要条款书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本公司发生不利于投资者或其
他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清盘人被更换等情形),投资者有权单
方通知后终止本次投资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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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主要重组条款
潜在投资者B由联合投资者1(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联合投资者1」)
和联合投资者2(一家注册在中国广州的公司)(「联合投资者2」,合称
「联合投资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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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
担保物:
偿付贷款:
排他性与优先购买权:
公司治理:
前提条件:
五年期免息。
无。
自债务重组完成日起计5年期满;或于债务重组完成日起计5年内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
协议不具有排他并欢迎现有债权人和股东参与投资。
联合投资人2 将提供与本公司此前经营业务相似的业务支持,以促使
本公司满足《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要求,此条也是本公司股份恢复
买卖的复牌指引之一。
安永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苏洁仪和梁衍衡在计划于2025年8月5日举
行的债权人会议上被选举成为新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
投资本金及用途: 港币5,000万元及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将用于本公司主要
附属公司的经营现金及一般营运资金。
港币5000万元将用作支付债权人在拟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投票通过重
组方案。债权人拟议重组回收率为债权本金的15%,以现金和本公司的
股份结算;潜在投资者将承担所有重组专业费用,包括清盘人的报酬。
提取贷款以及支付认
购代价:
提款须于拟议债务重组决议案获通过后14日内,经本公司董事会发出
书面要求。
最终协议:
须于委任新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后,并在拟议债务重组债权人大会召
开日期至少提前14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