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66 中远海发 公告及通告:(1)有关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的主要及关连交易(2)有关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的须予披露交易及(3)有关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ING Development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

有关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的主要及关连交易

(2)

有关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的须予披露交易

(3)

有关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海南中远海发(作

为买方)与

(i)

舟山重工(作为卖方)就建造六

(6)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按大致相

同的条款订立六

(6)

份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合约总价为人民币

3,168,000,000

元(不含税费);及

(i)

中国船舶集团卖方(统称卖方)就建造四

(4)

210,000

载重吨级

散货船,按大致相同的条款订立四

(4)

份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合约总

价为人民币

2,112,000,000

元(不含税费)。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

同日(交易时段后),海南中远海发(作为拥有人╱出租人)与中远海运散货(作为

承租人)订立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据此,海南中远海发已同意就根据二零

二五年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上述合共十

(10)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向中远海

运散货集团提供船舶租赁服务,租赁期为

个月±

天,自每艘船舶的交付日

期起计算。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有关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与二零二四年重工造船合约合并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25%

但均

低于

100%

,故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

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中远海运及其联系人控制或有权控制

6,123,503,998

A

股及

100,944,000

H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47.16%

)的表决权。因此,中远海运为本公司

的控股东,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于本公告日期,舟山重工为中远海运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

14A

章项下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有关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

但均低于

25%

,故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

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远海运散货为控股东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

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

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0.1%

但均低于

5%

,二零

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14A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

成),以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

见。就此而言,本公司将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委

任独立财务顾问。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五年

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若干资料载入通

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项下交易的详情;

(i)

独立董

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函件(载有其致独立股东的推荐意见);

(i)

独立财务顾问致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函件;及

(iv)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的通函将于适

当时候寄发予股东,并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或前后寄发。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海南中远海发(作为

买方)与

(i)

舟山重工(作为卖方)就建造六

(6)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按大致相同的

条款订立六

(6)

份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合约总价为人民币

3,168,000,000

元(不含

税费);及

(i)

中国船舶集团卖方(统称卖方)就建造四

(4)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

按大致相同的条款订立四

(4)

份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合约总价为人民币

2,112,000,000

元(不含税费)。


同日(交易时段后),海南中远海发(作为拥有人╱出租人)与中远海运散货(作为承租

人)订立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据此,海南中远海发已同意就根据二零二五年

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上述合共十

(10)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向中远海运散货集团

提供船舶租赁服务,租赁期为

个月±

天,自每艘船舶的交付日期起计算。

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

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关于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1)

海南中远海发(作为买方);及

(2)

舟山重工(作为卖方)。

关于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

(1)

海南中远海发(作为买方);及

(2)

中国船舶集团卖方(统称卖方)。

标的事项:根据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舟山重工同意在其船厂建

造、下水、装备及完工,并出售及交付予海南中远海发,

而海南中远海发同意购买及接收六

(6)

210,000

载重吨级

散货船。

根据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中国船舶集团卖方

同意在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的船厂建造、下水、装备及

完工,并出售及交付予海南中远海发,而海南中远海发同

意购买及接收四

(4)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

该等船舶预期于二零二七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八年底间

交付,惟须视乎各自合约规定的延迟交付安排而定。


合约价格及付款:根据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

船合约,各自将予建造的六

(6)

艘及四

(4)

210,000

载重吨级

散货船的总合约价格应分别约为人民币

3,168,000,000

元及

人民币

2,112,000,000

元(均不含税费),但可能会根据下文载

列各自合约的条款而有所调整。

该等船舶为甲醇及氨预留

Newcastlemax

型散货船。上述合

约价格乃由海南中远海发、舟山重工及中国船舶集团卖

方参考同类型船舶的市场价格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其中,就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而言,已取得合共三家造

船厂就相同规格的报价。舟山重工及中国船舶集团卖方

的最终报价约为每艘船舶人民币

百万元(不含税费),

为该等造船厂中的最低价格。

根据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船舶的合约价格应按每艘船

舶的建造进度分五期支付,较小比例的合约价格应在前

四期支付,而大部分的合约价格应在各艘船舶交付后的

第五期支付。

海南中远海发应付的合约价格将由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

付不低于

25%

,余下金额将由银行借款及外部债务融资拨

付。


合约价格调整:若:

(i)

有关船舶的建造要素(即航速、载重吨及燃油消耗

率)未能达致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各自项下若干约定的标

准;或

(i)

有关船舶延迟交付超过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各

自项下若干约定的期限,则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项下应付

的合约价格可进行下调,或海南中远海发有权拒绝该(等)

船舶及撤销各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

于交付船舶时,若船舶的建造要素或交付日期未能达致

根据各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所约定的下列标准,则将通

过根据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各自项下的第五期应付合约

价格中扣除违约金,下调应付合约价格。违约金的金额由

订约方参考有关建造要素偏离相关技术规范的程度、延

迟的程度,以及过往同类型船舶建造下调的惯例后,经公

平磋商厘定。

(1)

航速:船舶经修正后的实际试航速不低于一定协定

范围内的保证航速(以节为单位);

(2)

载重吨:船舶交付时实际载重吨在协定的允许差额范

围内(以公吨为单位);

(3)

燃油消耗率:船舶试航时测量的主机燃油消耗率在协

定的允许偏差百分比范围内;及

(4)

交付日期:船舶的实际交付日期不超过协定的宽限

期。


若海南中远海发拒绝该(等)船舶及撤销有关二零二五年

造船合约,舟山重工或中国船舶集团卖方(视情况而定)应

全额退还海南中远海发已经支付有关二零二五年造船合

约项下的所有款项以及应计利息。

监督及检验:海南中远海发应及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并进驻至舟山

重工及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视情况而定)的有关船厂

监督及检验船舶的建造,费用及开支由海南中远海发自

行承担。

修订:建造船舶所依据的规格和计划可在有关二零二五年造船

合约签订后随时由其订约方进行书面修改及╱或更改,但

前提是此类修改及╱或更改或其累积改动根据舟山重工

或中国船舶集团卖方(视情况而定)的合理判断,不会对其

作出的其他承诺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海南中远海发应同

意调整合约价格、船舶交付时间及有关二零二五年造船

合约的其他条款(如有)。

先决条件:各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一般仅在订约方正式签署二零二五

年重工造船合约或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视情况

而定)后生效。于本公告日期,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及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各自生效的此项条件已

获达成。

此外,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亦须待本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因此,其仍须待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

方可生效。

上述先决条件不可由订约方豁免。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

海南中远海发(作为拥有人╱出租人);及

(2)

中远海运散货(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及╱或联

系人,作为承租人)。

标的事项:根据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海南中远海发已同意就

根据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十

(10)

艘船舶向中远

海运散货集团提供船舶租赁服务。

将予出租的船舶:根据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将予出租的船舶为根据

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将予建造的十

(10)

210,000

载重吨级

散货船。

租赁安排及期限:每艘船舶的租赁期应从每艘船舶交付日期起计,即

月±

天。在任何情况下,每艘船舶的交付日期不得迟于

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艘船舶租赁期届满后,中远海运散货集团应将船舶归

还海南中远海发。

定价条款及政策:海南中远海发向中远海运散货集团提供船舶租赁服务的

定价条款由订约方参考其他租赁公司当时的市场价格、

船舶建造价格、船舶规格及交付日期,以及经营租赁服务

总协议项下的一般定价原则及定价程序等因素经公平磋

商确定。其对海南中远海发而言不应逊于其向本集团独

立第三方提供船舶租赁服务的条款。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租

金额」各段。

生效: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须待海南中远海发与中远海运

散货正式签立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后方会生效。

上述先决条件不可由订约方豁免。于本公告日期,该条件

已获达成。

租金额

由于相关船舶预计将分别于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交付,预计截至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不会产生交易金额。经计及下文详述的潜在租金调整

后,每艘船舶交付后产生的预期年租金将约为人民币

63.8

百万元(不含税费)。

因此,除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外,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

项下船舶租赁服务于截至二零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议年度上限

应为约人民币

百万元。于厘定建议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

(i)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船舶的预期年租金总

额,惟可按下文各段作出租金调整:

有关类型船舶的日租金×每年租赁天数×每年租赁的该等船舶数目

(i)

在造船过程中,因设备升级或船舶设计的调整及优化而导致的预计船舶价格

调整所造成的预期租金调整;及

(i)

承租人为满足国际公约及环境规定升级而提出的设备升级、船舶改装及结构

优化,导致在船舶交付后的预计租金调整。


上述预计租金调整主要考虑新增设备及升级所涉及的投资金额、船舶升级为承租

人创造的估计额外价值,以及设备的预期投资回报。董事会认为,海南中远海发(作

为出租人)为维持本公司的投资回报,将上述在造船过程中或船舶交付后为符合相

关环境法规而进行设备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投资成本转嫁予承租人属合理,亦符合

行业惯例。董事会认为上述租金调整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内部控制程序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为根据现有经营租赁服务总协议(及其将由订约方重续的

后续框架协议,如适用)订立的特定协议,并应受其规限。因此,本集团将确保二零

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在经营租赁服务总协议项下提供船舶租

赁服务的适用年度上限内进行,其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每三

年重续一次。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由核数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年度

审阅外,本公司已实施以下内部控制程序:

(i)

本公司已制定及实施关连交易管理办法,当中载列(其中包括)关连交易的相关

要求及识别、有关部门在进行及管理关连交易方面的责任、报告程序及持续监

控,以确保本集团遵守与关连交易相关的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上市规则);

(i)

本公司将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事宜

并提出改进建议;

(i)

本公司将定期汇总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产生的交易金额,并向本公司管

理层提交定期报告,其载列(其中包括)历史交易金额、预计未来交易金额及适

用年度上限。倘上述产生的交易金额达到相关适用年度上限的

80%

,则将向本

公司管理层作出即时报告。借此,本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可及时获知会持续

关连交易的情况,使该等交易可在适用年度上限内进行;


(iv)

倘本公司继续进行持续关连交易而预期可能超过现有年度上限,则相关业务

部门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本公司管理层汇报,然后,本公司将事先采取一切适

当步骤,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修订相关年度上限,并于有需要时停止进一

步进行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直至修订年度上限获批准;及

(v)

本公司的监管部门将定期审查及检查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进程。

通过实施上述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分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本集团

的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基于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而言的更佳条

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的定价政策以及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

的有关部门亦将按季度收集本集团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统计数据,以确保不会

超出已公布的年度上限。

倘建议年度上限将被超越及╱或修订,如有需要,本公司将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适用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对条款的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2

条,除非属于特别情况,否则上市发行人持续关连交易的协

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由于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本公司已委

任独立财务顾问解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需要超过三年期限的原因,并确认

协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

在评估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期限应超过三年的原因时,独立财务顾问在根

据上市规则第

14A.52

条提供意见时,已考虑以下因素:

(a)

本集团围绕航运物流产业主线,专注于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及航运租赁

为核心业务的一体化发展;


(b)

根据与本公司管理层的讨论,独立财务顾问了解到,本集团有意聚焦各类航运

资产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服务需求,强化「购、租、融、售」产融服务能力,为航运

业发展提供优质解决方案,持续巩固国内船舶租赁行业中领先地位;

(c)

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建造,以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本

集团随后将有关船舶租赁予中远海运散货集团为本集团与中远海运散货集团

之间整体经营租赁安排的组成部分,并为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核心,亦符合

本公司的上述发展战略;及

(d)

鉴于订立造船合约通常会产生大额投资,对船舶租赁公司而言,订立相对较长

期的协议以获取长期投资回报在商业上属合理之举。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

议项下的船舶租赁将于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收入账,从而为本集

团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进一步巩固船舶租赁业务,促进本集团的发展。

在考虑与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性质类似之协议的期限是否合乎业内该类协议

的一般处理方法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船舶租赁行业中,船舶租赁期超过三年

的情况并不罕见。在达致上述结论时,独立财务顾问已进行案头研究,并根据恒生

行业分类系统(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涵盖

个行业、

个板块及

个子行业,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综合行业分类系统)识别出被分配至本集团同一子行业

(即「行业-行业运输-航运及港口营运」)的公司所公布的船舶租赁交易。船舶租赁

交易的租期须超过三年,且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至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日期之间。由于该等交易均在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

议日期前一年内订立,因此该期间被视为合理期间,可提供有关租赁船舶租赁条款

的最新市场惯例的一般概述。根据上述选择标准,独立财务顾问已识别出

项租赁

期超过三年(即

个月至

个月不等)的可比交易,而这些交易被视为详尽且具有

代表性。


基于上述考虑因素,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i)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期限须超过

三年;及

(i)

此类协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

订立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围绕航运物流产业主线,专注于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为核

心业务,以投资管理为支撑的一体化发展,聚焦中远海运集团「加快打造世界一流

航运科技企业」的愿景,不断深化「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努力打造具有中远海运特

色的世界一流航运产融运营商。

根据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建造船舶以及随后向中远海运散货集团租赁该等船舶乃

本集团与中远海运散货集团之间整体经营租赁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租赁业

务对本集团盈利及资产贡献的重大比例,表明船舶租赁业务分部在本集团营运及

财务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本集团亦认为,船舶租赁业务一直并将继续为本集团

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本公司积极把握航运产业绿色低碳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落实本公司航运产融运营

商战略发展规划,提升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通过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及二零

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下的交易,本公司将进一步发挥产融协同优势,提升本公司船

舶资产规模和品质,夯实本公司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基石,贡献长期稳定收入与现

金流,提高本公司整体财务稳健性,增强本公司可持续发展动力。同时,通过投资

船型较新、绿色环保、配置合理且通用性较强的优质运力,体现本公司对全球节能

减排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支持并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此外,本公司在前期积

累的经验基础上,协同航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深耕「造、租、运」人民币应用场

景,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在国际航运领域实践运用,提升市场竞争实力。

董事(不包括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为独立董事委员

会成员,其意见将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提出)认为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

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

立,且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建议年度

上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有关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集团致力于围绕综合物流产业主线,以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及航运租赁业务

为核心,以拓展航运物流产融服务为辅助,以投资管理为支撑,实现产融投一体化

发展。

海南中远海发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

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租赁及船舶运营。

有关舟山重工的资料

舟山重工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中远海运重工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因此亦为中远海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及维修的业务。

有关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的资料

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由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

)拥有

97.59%

权益,并由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其主要从事造船业务。

有关中国船舶工业的资料

中国船舶工业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

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

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船舶的研发、设计、租赁。

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中

国船舶工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有关中远海运散货的资料

中远海运散货乃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

主要从事干散货运输、半干散货运输、全程物流服务、包裹运输服务及沿海航运服

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

14A.81

条,如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

个月期内订立或

完成(视情况而定),又或连串交易互相有关连,则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并视作一

项交易处理。二零二四年重工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的交易各方均

为中远海运的附属公司,且该等交易具有相似性质。因此,该等交易或需合并计算。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有关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与

二零二四年重工造船合约合并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25%

但均低于

100%

,故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章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中远海运及其联系人控制或有权控制

6,123,503,998

A

股及

100,944,000

H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47.16%

)的表决权。因此,中远海运为本公司的控

股东,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于本公告日期,舟山重工为中远海运的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有关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

但均低于

25%

,故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

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概无董事于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

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中远海运散货为控股东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

规则第

14A

章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

百分比率高于

0.1%

但均低于

5%

,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

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

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限超过三年,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2

条,独

立财务顾问须解释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需要超过三年期限的原因,并确认协

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独立财务顾问已获委任,并已于本公

告上文「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独立财务顾问对条款的意见」一节就此表达其

意见。

张铭文先生、张雪雁女士及叶承智先生于中远海运及╱或其联系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并由中国海运提名加入董事会,彼等已就批准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

合约、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

票。除上述者外,其他董事概无于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

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其他董事已就该等董事会

决议案放弃投票。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以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就此

而言,本公司将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委任独立财务

顾问。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五年重工

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若干资料载入通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二零二五年重工

造船合约项下交易的详情;

(i)

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函件(载有其致独立股东

的推荐意见);

(i)

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函件;及

(iv)

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之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并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三十一日或前后寄发。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二零二四年

重工造船合约」

指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大连中远海

运重工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及舟

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作为各卖方)于二零二四年

八月三十日就建造二十

(20)

艘船舶订立的造船合约,

详情分别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及

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的公告及通函


「二零二五年

中国船舶造船合约」

指海南中远海发(作为买方)与中国船舶集团卖方(统称卖

方)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就建造四

(4)

210,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订立的造船合约,详情载于本公告

「二零二五年

重工造船合约」

指海南中远海发(作为买方)与舟山重工(作为卖方)于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就建造六

(6)

210,000

载重吨

级散货船订立的造船合约,详情载于本公告内

「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指二零二五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及二零二五年重工造

船合约的统称

「二零二五年

船舶租赁协议」

指海南中远海发(作为拥有人╱出租人)与中远海运散货

(作为承租人)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订立的船

舶期租协议,详情载于本公告内

210,000

载重吨级

散货船」

指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210,000

载重吨及二零二五

年中国船舶造船合约

211,000

载重吨级散货船,详

情载于本公告「二零二五年造船合约-合约价格及付

款」各段

A

股」指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内资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度上限」指根据二零二五年船舶租赁协议,中远海运散货应向

海南中远海发支付租赁船舶的最高年度租金总额,

应受经营租赁服务总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所规限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船舶工业」指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的有限公司,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

属公司

「中国海运」指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中国有企业,为本公

司的直接控股东及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卖方」指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及中国船舶工业的统称

「中国船舶集团

青岛北海」

指中国船舶集团青岛北海造船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由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间接控制

「本公司」指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之股

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

)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中远海运」指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中国有企业,为

本公司的间接控股东

「中远海运散货」指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远海运散货集团」指中远海运散货及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系人(如文义可

能规定)


「海南中远海发」指海南中远海发航运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中远海运集团」指中远海运、其附属公司及╱或其联系人(不包括本集

团)

「中远海运重工」指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载重吨」指载重吨,一艘船可承载最大重量的标准计量单位

「临时股东大会」指本公司将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

准(其中包括)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

股」指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海外

上市外资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舟山重工」指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

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或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邵瑞庆先生、陈国梁先生及吴大器先生(即全体独

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乃成

立以就二零二五年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指金联资本(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进行第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

持牌法团,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有关二零二五年

船舶租赁协议需要超过三年期限原因的解释及确认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2

条协议的期限合乎业内该类

协议的一般处理方法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指除

(i)

中远海运及其联系人及

(i)

所有参与二零二五年

重工造船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于其中拥有

权益的其他股东(如有)以外的股东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经营租赁服务总协议」指本公司与中远海运于二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就本

集团向中远海运集团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及中远海运

集团向本集团购买经营租赁服务订立的经营租赁服

务总协议,其获独立股东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年十二

月十九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

A

股及

H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蔡磊

中国,上海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铭文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叶承智先生及张雪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邵瑞庆先生、陈国梁先生及吴大器

先生。

*

本公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定义下的非香港公司并以其中文名称和英文名

称「

COSCO SHIPING Development Co., Ltd.

」登记。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