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87 山东黄金 委任代表表格: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特别决议案(附注5) | 赞成(附注6) | 反对(附注6) | 弃权(附注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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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议及批准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 记备案事宜的议案 | |||
2. | 审议及批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3. | 审议及批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普通决议案(附注5) | 赞成(附注6) | 反对(附注6) | 弃权(附注6) | |
4. |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 |||
5. | 审议及批准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及终止续聘H股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
普通决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 累积投票(附注11()请填写票数) | |||
6.00 | 审议及批准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6.01 | 选举韩耀东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6.02 | 选举刘钦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6.03 | 选举修国林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6.04 | 选举徐建新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
6.05 | 选举汤琦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SHANDONG GOLD MINING CO., LTD.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附注2)
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附注3)
股H股
的登记持有人,现委任
(附注4)
大会主席或
(其地址为: )
为本人╱吾等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将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山东省济
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本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并于该会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列的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
则本人╱吾等之代理人可酌情投票。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代理人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通函(「该通函」)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 累积投票(附注11()请填写票数) | |
---|---|---|
7.00 | 审议及批准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 |
7.01 | 选举战凯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7.02 | 选举刘怀镜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7.03 | 选举赵峰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
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7)
:
附注:
- (中文及英文)。
- 。
- 。如未有填上数目,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
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 ,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之代理
人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代表其于会上投票,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
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 ,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案须由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
✓
」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
✓
」号;
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加上「
✓
」号。计算通过决议案所需的大多数时包括该等「弃权」票。如无任何指示,
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
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董事或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
- (如有)或经公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凭代理人委任表格、委任代理人之文件(如适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 。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8的指示送达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另一份则应由代理
人依据附注9的指示于临时股东大会出示。
- 「累积投票制」,其他各项决议案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赞成」、「反对」和「弃权」项, 阁下请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累积投票」栏内填写对应的选举表决权数。
在对第6.00项和第7.00项决议案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
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
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例如: 就第7.00项决议案而言,在累积投票制下,投票人选举独立董事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其所持总股数与应选独立
董事人数(3人)的乘积。如其持有股份为100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持有股份数100×3=300。投票人可将300
票平均投给3位候选人,集中投给1人,或分散投给数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