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9 保利物业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POLY PROPERTY SERVICES CO., LTD.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第一章 成员

第一条 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须由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成立,且须由最少三名成员组成。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须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当中成员(「成员」)须以独立非执

行董事占大多数及最少一名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

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本公司现有核数公司前合伙人于(a)不再为该公司合伙人之日;或(b)不再

于该公司享有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期间内不

得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成员在任期内如

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成员未达到规定最低人数

时,董事会应予以补充。

第二章 秘书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的秘书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或其受委人担任。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他任何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的人士为审核委员

会的秘书。


第三章 会议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举行两次会议。本公司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聘

核数师(「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向审核委员会提出要求举行会

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须于该会议举行前合理时间内发出,除非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豁

免该通知。不论所作出的通知期,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成员豁免所需

的通知期。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举行日期的3天前或协定的其他

时间内发出。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中一名成员须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或以包括采用电话或视像会议的电子方式举行。成

员可透过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士均能够透过该设备

聆听对方)参与会议。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的决议案须以全体成员过半数票数通过。

第十三条 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及书面签署的决议案亦为有效,犹如其已于

审核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的会议上获通过一样。

第十四条 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备存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若有任何董事发

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审核委

员会的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

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审核委员会

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

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第十五条 任何成员均可于有需要时随时要求举行会议。


第四章 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在审核委员会的邀请下,下列人士可出席会议:

(一) 内部审核部门主管或(如其缺席)内部审核部门代表;

(二) 公司财务总监(或担任同一职位的人士);及

(三) 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仅成员有权于会议上投票。

第五章 年度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的主席或(如其缺席)另一名成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

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须出席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回应股东就审

核委员会的活动及彼等的责任作出的提问。

第六章 职权及责任

第十九条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一)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

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外聘核数师的问题;

(二)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

有效,并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

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

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

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关资料之第三方,

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核数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

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四)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一)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

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

重大意见。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

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及


(二) 就上文第(一)项而言,

(1) 审核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核委员

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2)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

及财务汇报职员或监察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本公司之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一)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

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

(二)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

建立有效的系统,有关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

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及员工培训课程及

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三)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

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四) 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

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监

察其成效;

(五) 检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六)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聘核数师

就会计纪录、财务帐目或风险管理及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

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七)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

(八)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

关系;


(九)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风

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

审核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

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 就《上市规则》附录C1下之守则条文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一)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二) 凡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

师事宜的意见,本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核委员会阐

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公司的企业管治职能

(一) 制订及检讨本公司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就遵守法律及监管要求的政策及常规;

(四) 制定、检讨及监察本公司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

有);及

(五) 检讨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下之守则条文的情况及在《企

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第七章 权限

第二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有权查阅本公司的一切帐目、账册及纪录。

第二十五条 审核委员会有权按履行其职责所需而要求本公司管理层就任何有关本公

司、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财政状况的事项提供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协助其工作,为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

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并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

行其职责。

本职权范围以中、英文编制。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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