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91 基石科技控股 公告及通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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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91)

CORNERSTONE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基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兹提述基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之通函(「通函」)

及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除本公布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

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告所载之提呈

决议案(「提呈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普通决议案票数(%) (概约百分比)
赞成反对
1.「动议: (a) 确认及批准买卖协议(其副本已于大会上提呈并注 有「A」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签立、 执行及交付所有该等文件,并于必要时于任何该 等文件上盖上本公司之法团印章,以及作出其酌 情认为就买卖协议而言或与买卖协议有关连的属 必要或适宜的所有该等契据、行动、事宜及事情。」350,095,838 (100.00%)0 (0.00%)
2.「动议: (a) 确认及批准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其副 本于大会上提呈并注有「B」字样及由会议主席简 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批准建议年度上限;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签立、 执行及交付所有该等文件,并于必要时于任何该 等文件上盖上本公司之法团印章,以及作出其酌 情认为就总协议而言或与总协议有关连的属必要 或适宜的所有该等契据、行动、事宜及事情。」350,095,838 (100.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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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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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上述票数及投票百分比乃根据亲身、由授权法团代表或由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之股东所持有之股份总数计算。

由于提呈决议案获得多于50%的票数投赞成票,因此,该等决议案已获股东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为953,575,399股。基汇资本及叶兆康先生(合共持有

64,701,905股份,占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79%)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

就提呈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

对提呈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888,873,494股(占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93.2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A条须就提呈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概无

股东须根据GEM上市规则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于通函中

表示彼等有意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提呈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担任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的监

票人,负责点票事宜。

梁子豪先生、李民强先生、叶兆康先生、何家豪先生、Pan Wenyuan先生、吴燕女士、

许培德先生、叶嘉丽女士、李恒健先生、苏诗韵女士及谭家熙先生均已亲身或透过电子

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代表董事会

基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

梁子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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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梁子豪先生、吴健威先生、李民强先生、叶兆康先生、何家豪

先生、Pan Wenyuan先生及吴燕女士,非执行董事为许培德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叶嘉丽女士、李恒健先生、苏诗韵女士及谭家熙先生。

本公布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及确信,本公布所载资料于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及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或本公布产生误导。

本公布将于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本公布亦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w.cstl.com.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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