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02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华
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发展战略方案、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及其
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及检查相关事
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其他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受董事会委托,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
作的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高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
(七)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
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