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08 鼎亿集团投资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

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DINGYI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0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

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7楼2703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考虑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

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b) 重选曾山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刘苗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叶志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张志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

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之

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

股权及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d)段)结束后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

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所配发者)、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之股本

及自库存中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自库存中出售及╱

或转让的库存股份面值总额(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行

使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不

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全

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

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包括出售及╱或转让库存中持作库存股份的

任何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

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公司细则、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适用

法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

决议案赋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上之合资

格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

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可

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

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指之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就确定该等法律限制或责任存在与否或其范围而可能涉及

之费用或延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情况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

及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及以遵照证监会、联交所之规则及规

例、公司细则、公司法及就此而言之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之方式购回股

份;

(b) 本公司依据(a)段之批准可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购回之股份

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依照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赋予董

事之授权。」

  1. 「动议待上文第4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

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无

条件一般授权,即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

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

承董事会命

鼎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

岳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Victoria Place, 5th Flor香港湾仔

31 Victoria Stret港湾道1号

Hamilton HM 10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Bermuda27楼2703室

附注:

  1. (倘其持有两股或以

上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

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1. ,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

倘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在本公司股东名册

内就有关联名登记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方可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所作之投票将

不获接纳。

  1.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

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东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5.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天中午十二时正后的任何时间内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仍有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在当天举行并押后。本公司将于本公

司网站htp:/w.dingyi.hk及联交所网站htp:/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通知股东续会日

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苏晓浓先生(行政总裁)及曾山先生;非执

行董事岳鹰先生(主席)及刘苗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周肇基先生、叶志威

先生及张志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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