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6 冠忠巴士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本通告之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W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65号北角海逸酒店二楼渣华厅I及I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一、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二、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4港仙;

三、 重选黄焯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四、 重选张嘉尹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五、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最高人数;

六、 授权董事会可委任额外董事至订定之董事最高人数;

七、 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 仅供识别


八、 重新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九、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性授权,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

则及规例回购其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获许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通过

本决议案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如其后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

行,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可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回购

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十、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性授权,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内的额外股份及

订立或批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批出将须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总数,

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因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及

(i) 任何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以代替

本公司股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的股份除外,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如其后

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行,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可

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供股」指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册内本公司的

股份或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的股份或股份类别之比例提呈

发售股份的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

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后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十一、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之第九及第十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

依据通告第十项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及

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入本公司依据通告

所载第九项决议案提述的授权回购的股份总数,惟此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黄良柏(银紫荆星章)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

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人士为其

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

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1.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方为有效。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

表的文书将视为撤销。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

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如欲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

未登记为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的办

事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

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如欲符合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未登记为本公司股份持有

人之人士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

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的办事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 、第十及第十一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声明,彼等并无即时

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或回购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黄良柏先生(银紫荆星章)、黄焯安先生及卢文

波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炳焕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方文杰先生、

陈方刚先生及张嘉尹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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