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6 冠忠巴士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决议案赞成反对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4港仙。
3.重选黄焯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重选张嘉尹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最高人数。
6.授权董事会可委任额外董事至订定之董事最高人数。
7.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8.重新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9.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之本公司股份。
10.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 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之本公司额外股份。
11.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扩大数额为被本公司回购之股份总数。

KW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6)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一)

为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股份共 股

(附注二)

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

(附注三)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65号

北角海逸酒店二楼渣华厅I及I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上述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并于该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栏内所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投票表决有关决议案

(附注四)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附注五)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三、 倘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

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惟若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上须列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

别。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会作为 阁下之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四、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之方框内填上「✓」

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于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五、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经 阁下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正式

授权人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六、 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亲身则指其正式授权之公司代表)或由其代表出席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之每股缴足股份

投一票。

七、 倘属联名股东,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股东再无投票权。就此方面而言,排名先后

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八、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送抵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方为有效。

九、 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十、 阁下于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十一、 本代表委任表格内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

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

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

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之香港办公室,地址为香港柴湾创富道8号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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