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6 冠忠巴士集团 通函:建议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及建议授出回购本公司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
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
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65号北角海逸酒店二楼渣华厅I及I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随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
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的网页(w.kcbh.com.hk)内。
若 阁下未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
妥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该表格无论如何
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即
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方为有效。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内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KW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6)
建议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
及
建议授出回购本公司股份
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责任声明 . i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3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4
3. 建议授出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 . 5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 6
5. 推荐建议 . 6
6. 一般资料 . 6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情 . 7
附录二 -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4
责任声明
– i –
本文件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的董事
愿就本文件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
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65号
北角海逸酒店二楼渣华厅I及I举行之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
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之大会通告内所载之
决议案;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现行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董事会函件第3(b)段所定义者;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
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
通股,或倘本公司之股本其后出现分拆、合
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指组成本公司普通
股权益股本之股份;
「回购授权」指董事会函件第3(a)段所定义者;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
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KW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6)
执行董事:
黄良柏(银紫荆星章)(主席)
黄焯安(行政总裁)
卢文波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炳焕(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方文杰
陈方刚
张嘉尹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柴湾
创富道8号3楼
敬启者:
建议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
及
建议授出回购本公司股份
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的若干决议案的资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7条,在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董事总数三分之
一人数(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之董
事)须轮席退任,惟每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须轮席退任之董事,应
为自上次获膺选连任或委任后任期最长者。倘多位董事上次乃于同日获委任为董
事或于同日获膺选连任董事,则以抽签方式决定须退任之董事(除非彼等就此自行
达成协议)。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于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7条,黄焯安先生及陈炳焕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需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且均符合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陈炳焕先生
(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已知会本公司彼将不会膺选连任,因此彼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完结时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黄焯安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6(2)条,张嘉尹女士(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获董事
会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的任期仅直至股东周
年大会止,其后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张嘉尹女士符合资格并愿意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载列的提名原则
及准则以及本公司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的结构及组成、董事提供的确认及披露、
退任董事的资格、技巧及经验及其所投入的时间及贡献,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已就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所有退任董事向董事会作出
建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倘重选或委任新董事须经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上
批准,上市发行人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在向其股东发出之有关股
东大会通告或随附通函内,披露有关拟膺选连任之董事或建议委任之新董事之资
料。黄焯安先生及张嘉尹女士之所须资料,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授出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董事获授一般授权
以分别行使本公司权力分别回购股份及发行新股份。截至最后可行日期,该等授
权未获动用,而倘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尚未动用,则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以
使彼等可:
(a) 于联交所回购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假
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即共47,677,684
股份)(「回购授权」);
(b) 配发、发行或处置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
新股份(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即共
95,355,368股份)(「发行授权」);及
(c) 加入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的股份总数以扩大发行授权。
在股东周年大会后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或本通函第14至18页
所载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九及第十项提呈普通决议案所述之任何较早日期前,
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一直有效。就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
等并无即时计划据此回购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载有一切合理
需要之资料,以便股东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回购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
则就有关回购授权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作出投票结果公告。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并无股东需要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对提呈
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
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页
(w.kcbh.com.hk)内。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
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尽快及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最少48小时前(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方为有效。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授出回购授权及授出╱扩大发行授权乃符合
本公司、本集团及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6.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注意本通函附录一(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
情)及附录二(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黄良柏(银紫荆星章)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以下所载为根据公司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膺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 ,41岁,于二零一年加盟本集团。黄先生为本公司行政总
裁及执行董事。彼负责本集团日常管理及营运。黄先生持有美国加州大
学柏克莱分校数学士学位及香港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黄先生为执
行董事黄良柏先生(银紫荆星章)之子、黄焯添先生,荣誉勋章(为本集团高
级管理层成员)之胞兄及卢文波先生(执行董事)之妻舅。黄先生目前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化体育及旅游局旅游事务署辖下旅游业策略小组之
委员。彼亦为香港旅游发展局成员、大屿山发展联盟之董事会成员及民
政及青年事务局长辖下的「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咨询委员会成
员。
除上文披露者外,黄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连。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定义,黄先生持有3,585,611股份权益。彼于过去三年并无
亦未曾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黄先生与本公司并未就其获委
任为执行董事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且无指定任何固定任期,但仍须根据
公司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黄先生就担任本公司董事获得每
年酬金4,949,000港元,包括月薪、退休金计划供款及年终酌情花红,乃
由董事会根据其职务和职责及本集团业绩厘定。除该年度酬金外,黄先
生无权就其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职务而获得任何其他酬金。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条文之任何规定,概无任何资
料须予披露,而黄先生并无╱不曾涉及任何须予披露事项,亦无任何有
关黄先生之其他事项须促请股东留意。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情
- ,40岁,自二零二四年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女士为国
际律师事务所夏礼文律师行的合伙人。彼亦为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成员。
张女士于英国基尔大学取得法律及商业荣誉学士学位,并于香港大学
取得法学专业证书。张女士的法律职业生涯起步于大律师,其后在香港
成为执业律师。彼亦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资格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
海外注册律师资格。彼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英国特许仲裁师公会资深会
员、香港仲裁师协会资深会员、纽西兰仲裁、调解员协会资深会员,以
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可调解员。于其十八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张女
士曾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代表客户处理涉及复杂的跨境公司和商业
诉讼、国际仲裁、银行和金融、白领犯罪及监管事宜等案件。除了为国
有企业和跨国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外,彼亦为高净值人士及家庭就各种
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有争议遗嘱认证诉讼和婚姻诉讼。此外,张女
士也致力参与社区活动。彼为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副主席、大湾
区联合会创会常务副会长、香港信托人公会中国发展小组委员会的成
员和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合作发展中心理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亦未曾担任何其他上市公
司之董事。就董事所知,张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
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
系。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详情
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张女士并无持有或
被视为持有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的
权益。根据其与本公司所订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为期2年之服
务协议,张女士之每年酬金将约285,000港元,包括月薪及年终酌情花
红,乃按其经验、技能、表现、贡献及资格厘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条文之任何规定,概无任何资
料须予披露,而张女士并无╱不曾涉及任何须予披露事项,亦无任何有
关张女士之其他事项须促请股东留意。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股东之说明函件,旨在使股东可就决定投票赞成
或反对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予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的决
定。
1. 回购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授予回购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回购股份或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之盈利,惟须视乎当
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董事正寻求批准授予回购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之
情况下可灵活回购股份。在任何情况下回购股份之数目、价格与其他条款将由董
事于有关时间经考虑当时情况而厘定。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476,776,842股份。
倘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九项有关授予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并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仍保持不变,则根据回购
授权,董事有权于回购授权有效期间回购共47,677,684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
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3. 回购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或其他适
用法例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以回购股份。
本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有权回购其股份。百慕达法例规
定,一间公司就回购其股份事宜而支付之资金额只可从有关股份之已缴股本、或
该公司原可供派息或派送之资金、或就该目的而发行新股之所得款项中拨付。回
购股份时之应付溢价,只可从该公司原可供派息或派送之资金或该公司之股份溢
价账中拨付。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4. 回购股份之影响
倘回购授权于建议之回购期间任何时间内获全部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
资本负债情况(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年报所载经审核
账目内披露之状况比较)或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回购授权会对董事
不时认为恰当之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
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5.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导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有
所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为收购投票权。因此,一位股东或多
位行动一致的股东(按收购守则下之定义)可借此获得或巩固其在本公司的控制权
(视乎所增加之股东权益水平而定),故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提出强
制性收购建议。
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于最后可行日期及紧随全面行使回
购授权后之股权载列如下:
于最后可行日期紧随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后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基信(附注1)241,535,55550.66%241,535,55556.29%
黄良柏先生
(银紫荆星章)(附注2)599,6650.13%599,6650.14%
黄焯安先生(附注3)3,585,6110.75%3,585,6110.84%
卢文波先生(附注4)2,297,1300.48%2,297,1300.54%
Catha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109,558,76822.98%109,558,76825.53%
公众股东119,200,11325.00%71,522,42916.67%
476,776,842100.00%429,099,158100.00%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 (银紫荆星章)为基信之董事及最终实益拥有人,故被视为在基信持有之
241,535,555股份中拥有权益。
- ,665股份由黄良柏先生(银紫荆星章)及其配偶伍丽意女士共同持有。
- (银紫荆星章)之儿子及执行董事。
- (银紫荆星章)之女婿及执行董事。
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
建议的后果。然而,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将引致公众所持的已发行股本减至低于百
分之二十五。董事不拟于建议行使回购授权至须进行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及╱或导致公众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目低于联交所规定的相关
指定最低百分比的水平。
6.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目前
概无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谓彼等目前有意在回购授权
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将其持有之任何股份
出售予本公司。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根据回购授
权回购股份。倘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于任何有关回购结算后
注销回购股份。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7. 股份市价
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每股份最高及最低价格
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651.48
八月1.631.49
九月1.631.45
十月1.671.51
十一月1.611.20
十二月1.651.21
二零二五年
一月1.651.53
二月1.701.54
三月1.641.54
四月1.601.28
五月1.531.39
六月1.931.36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1.901.80
8. 本公司回购股份之行动
在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回购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
进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KW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06)
兹通告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北角英皇道665号北角海逸酒店二楼渣华厅I及I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一、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二、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4港仙;
三、 重选黄焯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四、 重选张嘉尹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五、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最高人数;
六、 授权董事会可委任额外董事至订定之董事最高人数;
七、 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酬金;
八、 重新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九、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性授
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根据所有适
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回购其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获许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通过本决议案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如其后有任何股份
合并或拆细进行,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后一日的可根据
上文(a)段的授权回购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必须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
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十、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性授
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内的
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批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批出将
须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
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因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及
(i) 任何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
以代替本公司股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的股份除外,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如其后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行,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
与后一日的可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
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册内本
公司的股份或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的股份或股份类别
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任
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后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
限)。」
十一、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之第九及第十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依据通告第十项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
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入
本公司依据通告所载第九项决议案提述的授权回购的股份总数,惟此
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冠忠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黄良柏(银紫荆星章)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人士
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人
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即不迟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办事处,方
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
况下,委任代表的文书将视为撤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
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如欲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
票之资格,未登记为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
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6号舖的办事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
年九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
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如欲符合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未登记为本公司股
份持有人之人士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的办事处,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 、第十及第十一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声明,彼等并无
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或回购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