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18 同得仕(集团) 通函:回购股份与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
香港鲗鱼涌太古坊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23楼德事商务中心1号多功能厅举行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以考虑上述建议之通告载于本通函内第AGM-1页至第AGM-5页。
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该大会,敬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之指示填妥及签
署,并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须不少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因此,代表委
任表格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处。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已递交的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大会上将不派发礼品或提供茶点。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与随附的代表
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受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其转交买主或
受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18)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TUNGTEX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回购股份与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内 容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录一 -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个人履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三十分举行之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其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
AGM-5页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有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将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回购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紧密联系人」指按上市规则界定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包括所有不时修订之
条文)
「本公司」指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版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按上市规则界定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将根据回购授
权购回的任何股份将加至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
发行或处理的股份总数中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将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发行、配发
及处理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以厘定本通函内某些资料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所有不时修订之条文)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所有不时
修订之条文)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
「%」指百份比
董事会函件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18)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TUNGTEX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执行董事:
董孝文先生(主席)
董重文先生(副主席)
董伟文先生(董事总经理)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宗琪先生
阮祺乐先生
余永生先生
李笑媚女士
注册办事处:
香港九龙
观塘鸿图道83号
东瀛游广场
26楼A室
敬启者:
回购股份与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乃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包括:(i)授予董事回购授权、发行授权及扩大授权及(i)重
选每名退任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董事获授予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股份,以及
发行、配发及处理额外股份。此授权将于将举行之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无效。
故建议股东批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回购授权,
以在联交所回购不超过该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根据上市规则,本公
司须向股东送呈说明函件,列载合理所需之资料,使股东能根据该等资料决定是否就批准回
购授权之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此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本公司亦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
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得超过于此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
份,相等于90,213,511股份(按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期
间,本公司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计算)。
此外,本公司亦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扩大授
权,藉加入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所回购的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就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3项决议案,根据章程细则第97(A)条之规定,
董孝文先生、张宗琪先生及余永生先生须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董事。以上
所有退任董事,根据章程细则,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
任。
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考虑并评核上述退任董事是否适合重选。该评核
包括彼等对董事会投入之时间与贡献,以及彼等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亦考虑本
公司多元化政策所载之董事会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才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概况)。提
名委员会认为上述退任董事能够继续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并适合膺选连任,且彼等之连任将加
强董事会之多元化。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张宗琪先生及余永生先生各自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作出的年度
独立性确认书,并认为彼等亦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列的所有独立性标准。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B.2.3条,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
九年,该董事的续任须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张宗琪先生自一九五年起出任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逾九年,提名委员会认为其在企业管理及中国市场方面的丰富知识
及专业技能为董事会及本公司带来宝贵见解。此外,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评核张先生作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他的诚信声誉、表达客观意见及提供独立意见
等因素。彼于出任董事期间,为本公司作出公正的判断及给予本公司独立指导。提名委员会
已评估并确认张宗琪先生的独立性,并认为张先生仍独立于管理层,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其
独立判断造成重大干扰的关系。提名委员会认为张先生仍属独立人士。
董事会于考虑提名委员会之建议后,认为张宗琪先生继续符合上巿规则第3.13条所载
的独立性因素,并将继续为董事会及本公司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和专业精神,以使其
高效运作。因此,董事会已接纳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相信重选各退任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上述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拟被重选之退任董事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予以披露
之个人资料,已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页至第AGM-5页。代表委任
表格随本通函一并寄发,并已上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站
(w.tungtex.com)。无论 阁下是否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
照其上之指示填妥及签署,须不少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因此,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前
董事会函件
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已递交的代表委任表格
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章程细则第79条,就各项于二零二五年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上列载的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
规定,有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之公告将于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后上
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予董事回购授权、发行授权、授予董事扩大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乃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通过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
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
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此致
各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董孝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 I-1 –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必须资料的说明函件,旨在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
反对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本说明
函件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下的备忘录。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51,067,557股。
如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所载第6项决议案授予回购授权获得通过及假设由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至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止期间,本公司并无发行或回购股份,本公
司可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45,106,755股缴足股份,即占有关授予回购授权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
2.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份回购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该等回购(视乎当时市场情况
及资金安排而定)可提高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当董事认为股份之每股成交价相对
偏低及未能反映股份之基本价值时亦会进行回购。
3. 回购之资金
公司将祇会根据现时有效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规定之合法可用作有关用
途之资金回购股份。任何回购所需之资金将预期由本公司之可分派盈利拨付。
4. 回购之影响
在建议的回购期内,倘若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金借贷
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
露之状况相比)。然而,倘若行使回购授权将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借贷比率(以董事不时认
为合适之水平)会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力。
– I-2 –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5. 股份之价格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每个月于联交所进行股份买卖之每股最高及最低
价格如下:
每股份价格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350.210
八月0.2130.160
九月0.1870.161
十月0.2100.173
十一月0.2000.180
十二月0.1820.17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840.170
二月0.2010.182
三月0.2110.190
四月0.2000.165
五月0.2150.196
六月0.2100.181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210.202
6. 一般事项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的任何紧密联系人表示,倘回购授
权获股东批准后,彼等现时有意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在适当情况之下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条例及现时有效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
关的规定,依据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股份。
本公司并无获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知会其现时有意于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
售或承诺不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 I-3 –
附录一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回购授权回购股份导致某一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
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权益比例的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行动
一致之股东(按收购守则下之定义),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幅而定,可借此取得或巩固其对本公
司之控制权,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尽其所知及所信,由董华荣先生与其配偶王凤莲女士同
等实益拥有权益之Corona Investments Limited拥有150,059,268股份的权益,约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33.27%。倘董事悉数行使根据回购授权赋予之权力回购股份,Corona Investments
Limited于本公司之权益将增加至本公司届时已减少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6.96%。董事认为
此持股量之增加将触发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惟不会导致公众
人士所持股份数目降至低于最低公众持股量之规定。董事不拟于行使回购授权至导致须根据
收购守则规定而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8. 本公司回购之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任何股份。
– I-1 –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个人履历
以下是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个人履历:
- ,主席及执行董事
董孝文先生(「董先生」),50岁,于二零年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二年获晋升为
助理董事。董先生分别于二零一零年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二零一八年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
彼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同时亦于若干附属公司担任董事。彼持有
Simon Fraser University经济学文学士学位及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工程商业管理学硕
士学位。董先生现为香港制衣业总商会董。彼亦拥有国际可持续发展协进会授予环境、社
会及管治认证规划师资格。
董先生于目前及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
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董先生为董华荣先生及王凤莲女士之儿子,其两位合共拥有本公司主要及控股东
Corona Investments Limited全部权益、为执行董事董重文先生之兄长及董伟文先生之堂
弟,以及本集团成衣产品制造及销售部门销售总监李嘉褀先生之妻舅。董先生亦为Corona
Investments Limited之董事。
董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章程细则规定,最少每三年轮值
退任一次。根据服务合约,董先生有权收取每月基本薪金港币175,000元、年度董事袍金港
币190,000元、相等于一个月每月基本薪金之年终双粮及酌情花红。其薪酬待遇乃根据股东
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授权及本公司薪酬政策,由薪酬委员会行使董事会所授予之职责并经参考
(其中包括)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其于业界经验、现行市况及本集团业绩而厘定。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董先生之董事薪酬总额为港币2,689,000元,该薪酬
全部订明于服务合约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董先生拥有1,604,000股
份。
– I-2 –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个人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先生确认概无任何资料,亦无于现时或曾经涉及任何事项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同时,亦无其他有关彼之重选事项需提请股东知
悉。
-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宗琪先生(「张先生」),69岁,于一九四年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于
一九五年获转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先生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
会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为一间著名私人恤衫制造厂之董事,并在制衣行业拥有逾45年经
验。彼持有McGil University理学士学位。
张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彼于目前及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董
事职务。
张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章程细则规定,最少每三年轮值
退任一次。根据服务合约,张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其袍金乃经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之授权及本公司薪酬政策,并参考彼于本公司所担任之职务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
厘定。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张先生之董事袍金总额为港币207,984
元,该袍金全部订明于服务合约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张先生持有本公司
3,844,760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0.85%。彼并无意增持其于本公司的股份以致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确认概无任何资料,亦无于现时或曾经涉及任何事项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同时,亦无其他有关彼之重选事项需提请股东知
悉。
– I-3 –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个人履历
-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永生先生(「余先生」),59岁,于二零二一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余先生持有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法律文凭。彼于提供咨询与处理公司法律事宜及产权转让业务拥有逾
25年经验。余先生自二零四年起加入一间法律事务所,现时为法律行政人员。
余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彼于目前及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董
事职务。
余先生与本公司订有服务合约,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章程细则规定,最少每三年轮值
退任一次。根据服务合约,余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其袍金乃经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之授权及本公司薪酬政策,并参考彼于本公司所担任之职务及责任及现行市况而
厘定。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余先生之董事袍金总额为港币100,000
元,该袍金全部订明于服务合约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余先生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涵义所指的任何股
份或相关股份的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余先生确认概无任何资料,亦无于现时或曾经涉及任何事项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同时,亦无其他有关彼之重选事项需提请股东知
悉。
– AGM-1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18)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TUNGTEX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鲗鱼涌太古坊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23楼德事商务中心1号多功能厅
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接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 。
- 。
(b) 重选张宗琪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余永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
-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证
– AGM-2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规则及规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按照上文(a)段之授权于有关期间内可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就本决议案获通过后任
何股份分拆或合并的情况作出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任何一项
最早发生之日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香港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予授权
当日。」
-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
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
权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b) 在上文(a)段之授权包括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及
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 AGM-3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所发行、配发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发行、配发及处理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行
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或根据证券条款行使可兑换本公司股份
之兑换权或行使权、或行使认股权证认购本公司股份、或根据本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而不时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本公司股东于股
东大会批出之特定批准而发行及配发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惟须就本决议案获通过后任何股份分拆
或合并的情况而作出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任何一项最早发生之日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香港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予授权
当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
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
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
易所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于决定该等法例或规定下之任
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范围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而作出董事认为必要
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AGM-4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透过加入本
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将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扩大授予本公司
董事根据第7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一
般授权。」
代表董事会
同得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董孝文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 (「上市规则」),所有载于本通告并拟于大会上提呈表决
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投票结果之公告将根据上市规则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及本公司网站。
- ,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如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必须在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
数目。
- ,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不少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因此,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已递交的代
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 ,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于上述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请确保所有过户表
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上述最后时限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AGM-5 –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请参考载于连同本通告寄发的通函内。
- 。
- ,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董孝文先生、董重文先生及董伟文先生;以及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宗琪先生、阮祺乐先生、余永生先生及李笑媚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