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 公告及通告: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水公司(本公司全

资附属公司)与柳林城更订立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据此,柳

林城更同意委托,及中水公司同意负责,项目地块的再生水配套设施建设。

于订立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前

个月内,中水公司与柳林城

更亦

(i)

日订立了再生水泵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智

汇中心大厦);

(i)

日订立了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锦

园);

(i)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及

(iv)

日订立了再生水户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统称「先前协议」),据此,

柳林城更同意委托,及中水公司同意负责,项目地块的再生水泵房及高压管道

(吊装)工程建设、再生水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再生水地表安装及再生水户表

安装。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中水公司与柳林城更分别

(i)

日订立了再生水

泵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柳岸澜园);

(i)

日订立了

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柳岸澜园);

(i)

日订立了再生水户表安装

协议(柳岸澜园);

(iv)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智汇中心大

厦);及

(v)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中学)。

诚如上文所述,于本公告日期,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而柳林城

更为天津城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柳林城更为天津城

投的联系人,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该等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该等协议项下之各项关连交易是由本集团与本公司同一关连人士(即柳林

城更)进行,而且交易性质相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的规定,该等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作合并计算。

先前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单独及合并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0.1%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先前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被视为

全面豁免的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而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后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

但所有低于

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日有关再生水配套安装及工程建设协议的关连

交易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具有相同涵

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水公司(本公司全资

附属公司)与柳林城更订立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据此,柳林城

更同意委托,及中水公司同意负责,项目地块的再生水配套设施建设。

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

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订约方:

(a)

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及

(b)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

建设地点: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柳岸璞园)(河

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口东北侧)

建设范围:柳林城更委托中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地点内从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

栋前(建筑物外簷

米;含井、闸)的再生水配套设施建

设。


配套范围:

1-11

号楼、配建

1-3

配套费用及支付:配套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1,319,445.37

元,柳林城更应

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

确属合法有效后

天内,一次性向中水公司支付。

水表费不含在配套费用内,另行收取。

前述配套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照《关于规范新建住宅

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

[2009]36

号)》按照建筑面积之基础上经公平磋商后按

一般商务条款厘定。

先前协议

于订立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前

个月内,中水公司与柳林城更

(i)

日订立了再生水泵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智汇

中心大厦);

(i)

日订立了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锦园);

(i)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及

(iv)

日订立了再生水户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统称「先前协议」),据此,柳林城更同

意委托,及中水公司同意负责,项目地块的再生水泵房及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

设、再生水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再生水地表安装及再生水户表安装。

再生水泵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智汇中心大厦)的主要条款概述如

下:

日期:

订约方:

(a)

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及

(b)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

建设地点: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智汇中心大厦)(河西

区台儿庄南路与规划柳营路交口)


建设范围:柳林城更委托中水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地点内以下再

生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1)

再生水泵房;及

(2)

再生水高压管道(吊装)。

泵房工程不包含泵房过墙眼、防水、强排及设备基础

工程。

建设费用及支付:建设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1,969,179

元,柳林城更应在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

属合法有效后

天内,一次性向中水公司支付。

前述建设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考(其中包括)相关建设

服务现行市价及工程量,按照施工预算经公平磋商后

厘定。

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锦园)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订约方:

(a)

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及

(b)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

建设地点: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柳岸锦园)(河

西区国盛道与长湖路交口)

建设范围:柳林城更委托中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地点内从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

栋前(建筑物外簷

米;含井、闸)的再生水配套设施建

设。

配套范围:

1-9

号楼、配建


配套费用及支付:配套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1,844,995.14

元,柳林城更应

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

确属合法有效后

天内,一次性向中水公司支付。

水表费不含在配套费用内,另行收取。

前述配套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照《关于规范新建住宅

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

[2009]36

号)》按照建筑面积之基础上经公平磋商后按

一般商务条款厘定。

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订约方:

(a)

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及

(b)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

安装地点: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柳岸锦园)(河

西区国盛道与长湖路交口)

安装范围:柳林城更委托中水公司负责安装地点内建筑主体外

的再生水表(地表)的购买、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

安装费用及支付:安装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9,923

元,柳林城更应在收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

法有效后

天内,一次性向中水公司支付。

前述安装费用乃由订约方按照《津中水办字

[2022]47

号关于调整再生水地表型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单

价收费及工程量厘定。


再生水户表安装协议(柳岸锦园)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订约方:

(a)

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及

(b)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

安装地点: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柳岸锦园)(河

西区国盛道与长湖路交口)

安装范围:柳林城更委托中水公司负责安装地点内建筑主体内

的再生水表(户表)的购买、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

安装费用及支付:安装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549,780

元,柳林城更应在收

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

合法有效后

天内,一次性向中水公司支付。

前述安装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照《津中水办字

[2016]28

号关于规范再生水表型及价格的通知》规

定的单价收费及工程量厘定。

订立该等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诚如该公告所述,该等协议的签署及实施,符合中水公司和本集团的经营范围,

有利于增加本集团主营业务的收入,扩大再生水配套设施建设及供水的市场占

有率,对本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该等协议的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

为该等协议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

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

理;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

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

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东)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

100%

股权。

中水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排水、污水

处理、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等业务。

柳林城更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

括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屋拆迁服务及规划设计管理等业务。截

止本公告日期,柳林城更的最终控股公司为天津城投。

天津城投为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河流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

及桥梁、地下管道网路、城市环境基建;投资规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

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运营公用设施;建筑投资咨询。截至

本公告日期,天津城投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中水公司与柳林城更分别

(i)

日订立了再生水泵

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柳岸澜园);

(i)

日订立了再生

水地表安装协议(柳岸澜园);

(i)

日订立了再生水户表安装协议

(柳岸澜园);

(iv)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智汇中心大厦);

(v)

日订立了再生水地表安装协议(中学)。

诚如上文所述,于本公告日期,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而柳林城更

为天津城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柳林城更为天津城投的

联系人,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该等协议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该等协议项下之各项关连交易是由本集团与本公司同一关连人士(即柳林

城更)进行,而且交易性质相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的规定,该等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作合并计算。

先前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单独及合并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

0.1%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先前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被视为全面豁免

的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而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后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

但所有低于

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

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和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及安品东先生分

别与天津城投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推荐意见,故彼等已就

批准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

案放弃投票。除以上所述者外,概无董事于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协议」指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柳岸璞园)及先前协议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公司」指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份及

H

股份分别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柳林城更」指天津柳林街区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一家于中

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城投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项目地块」指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再生水地表

安装协议

(柳岸锦园)」

指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

日就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地(柳岸锦园)地表安装项目订立的《再生水表协议

(地表)》

「再生水户表

安装协议

(柳岸锦园)」

指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

日就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地(柳岸锦园)户表安装项目订立的《再生水表协议

(户表)》

「再生水管网配套

委托协议

(柳岸锦园)」

指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于

日就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地(柳岸锦园)低压项目订立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

建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

「再生水管网配套

委托协议

(柳岸璞园)」

指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于

日就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地(柳岸璞园)低压项目订立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

建再生水管网配套委托协议》


「再生水泵房、

高压管道(吊装)

工程建设协议

(智汇中心大厦)」

指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柳林城更(作为委托方)

日就天津市柳林城市更新一期项目

号地(智汇中心大厦)泵房、高压管道(吊装)工程项目

订立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再生水泵房、高压管道

(吊装)工程建设协议》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有天

津市政投资

100%

股权

「天津市国资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市规

则第

19A.04

条所界定的中国政府机关

「天津市政投资」指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东,持有

本公司约

45.57%

股权

「中水公司」指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唐福生

中国,天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

名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聂艳红女士及付兴海先

生(职工董事);

名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安品东先生及刘韬先生;及

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薛涛先生、王尚敢先生及刘飞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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