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86 思城控股 公告及通告:调任董事及未符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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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 CHENG HOLDINGS LIMITED

思城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调任董事及未符合上市规则

思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

事会」)谨此宣布董事会组成作出下列变动。

调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黄显荣先生(「黄先生」)已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至非执行董事,自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黄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薪

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黄先生,

岁,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先生持有香港

中文大学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MBA)

。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英格兰及威尔

斯特许会计师公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董事学会及特许公司治理公会资深

会员。彼亦为美国会计师公会员及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特许会员。此外,黄

先生荣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并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黄先生曾于一家国际核数师行任职及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出任执行董事及首席财务官超过十年,之后与他人共同创立了丝路国际

资本有限公司(一家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

持牌法团,前称安里俊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持牌负责人超过二十

年。黄先生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之持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暄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之合伙人及持牌负责人。彼拥有超过三十年丰富的企业战略和管治、投资管理及并

购、会计及财务经验。

黄先生现出任以下公司:兆科眼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信星鞋业集团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

)、云白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英诺赛科(苏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其等股份均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黄先生亦曾担任其他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包括

(i)

中国铁

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至二零二

年十月;

(i)

威扬酒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二

月至二零二三年二月;

(i)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其

A

股同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号为

),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二

零二三年五月;及

(iv)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任期由二零一八年

二月至二零二四年八月。此外,黄生先亦曾担任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B

股(股票代码:

)之公众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

事,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五月。除本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于过去

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

黄先生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委员、会计及财务汇报覆核审裁处委

员、香港医务委员会委员、「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海洋

公园公司董事会成员。


黄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新委任函,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为期一年,并须根

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黄先生继续有权就其担任非

执行董事每年收取合共

168,000

港元的薪酬,该薪酬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的建议,并经参考彼的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布日期,黄先生已确认彼

(i)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i)

并无或无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

及淡仓;

(i)

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职位;

(iv)

并无其他

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及

(v)

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

董事职务。

董事会谨借此机会感谢黄先生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并期待彼在担任非执行董

事的新岗位上继续支持本公司。

未符合上市规则

黄先生调任后,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之以下规定:

1.

上市规则第

3.10(1)

条之规定,即董事会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上市

规则第

3.10A

条之规定,即公司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

数至少三分之一;

2.

上市规则第

3.21

条之规定,即出任审核委员会主席者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3.

上市规则第

3.25

条之规定,即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4.

上市规则第

3.27A

条之规定,即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3.10(1)

条、第

3.10A

条、第

3.21

条、第

3.25

条及第

3.27A

条,尽快并于黄先生的调任日期起计三个月内,致力物色合适人选,以

尽快填补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的临时空缺。本公司将适时作进一步公告。

承董事会命

思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梁鹏程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梁鹏程先生、刘江涛先生、符展成先生、王君友

先生、邓立鸣先生及雷志军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黄显荣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陈进思先生及苏玲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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