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3 中国储能科技发展 公告及通告:进一步延长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的最后截止日期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前称环亚国际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进一步延长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的最后截止日期

兹提述中国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的

公告,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七月十五日有关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的公告(「延长公告」)。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

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及延长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诚如延长公告所披露,根据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联合配售协议补充

配售协议(「第一份补充配售协议」),最后截止日期已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延

长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或本公司与联席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

期)。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达成联合配售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本公司与联席配售

代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订立配售协议的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配

售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将最后截止日期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进一

步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或本公司与联席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

日期)。

董事认为,第二份补充配售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除上文披露的变动外,联合配售协议(经第一份补充配售协议及第二份补充配售

协议修订及补充)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维持十足效力及作

用。

由于完成须待联合配售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配售事项未必一定

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中国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林代联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代联先生(主席)、刘志威先生、

吴晶女士、王琪先生及卞苏兰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慧武先生、胡子敬先生

及张秀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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