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48 阿尔法企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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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
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
B3
层
号宴会厅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一般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李泽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涂春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3.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为止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b)
分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
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本中每
股
0.16
美元之股份(「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
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及按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
(a)
段授权将予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及倘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根据上
文
(a)
段授权可予购回的股份的最高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及紧随该合并或分拆后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为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发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细则(「细则」)及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
所赋予董事之授权。」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
(c)
分段规限下,及根据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派发及以其他方式
处置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如有),及作出、发行或授出可能须
于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认
股权证、债券及证券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及兑换或转换权;
(b)
本决议案第
(a)
分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发行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
有关期间结束后将予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
债券及证券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债权证)及兑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
(a)
分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
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或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
下文);
(i)
行使任何认股权证、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本公司发行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
券随附之认购权或兑换权;
(i)
行使本公司根据当时为授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有)收购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
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购股权;
(iv)
根据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
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v)
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出之特别授权而
配发或发行者),不得超出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之
20%
,且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发生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根据细则及百慕达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
权;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
用,有权参与该收购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所持有关股份(或如适
用,有关其他证券)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
证券,惟于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
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
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待上述第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向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
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
回之股份数目,扩大上述第
项决议案所指之一般授权,惟该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
承董事会命
Alpha Profesional Holdings Limited
阿尔法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秘书
陈振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
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指定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本,须于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不会被视作有效。
3.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
月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不予办理。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投票,犹如其为
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惟倘若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
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该名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5.
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关于第
项决议案重选退任董事的资料以及就第
项决议案之建议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之
通函已连同本公司二零二五年报一并寄予股东。
6.
本通告所载决议案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7.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泽雄先生、涂春安先生及陈建国先生。
8.
倘于大会当日中午
时或之后任何时间香港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在任何其他极
端情况或恶劣天气情况下,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其网站及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通知股东该延期会议之日
期、时间及地点。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天气不稳定的情况下,股东应顾及自身
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赵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泽雄先生、涂春安先生及陈建国先
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