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55 庄臣控股 通函: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Johnson Holdings Co., Ltd.
建议
重选退任董事、
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
143号航天科技中心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47至52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
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于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
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为免生疑问并就上市规则而言,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放弃投票。
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网站(w.johnsonholdings.com)。
本通函所提述的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饮料茶点或纪念品。
本通函备有英文及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025年7月30日
目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5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6
3. 建议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 6
4. 建议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 7
5.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 7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 8
7. 推荐意见 . 9
8. 责任声明 . 9
附录一 —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 10
附录二 —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 20
附录三 — 建议修订 . 2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7
释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43号航天科技中心6楼举行
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倘适用)批
准载于本通函第47至52页的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
「审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粤丰中国」 指 粤丰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
册成立的公司,为亿丰(由粤丰环保全资拥有)的直接
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粤丰环保」 指 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间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
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2025年6月2日撤销
上市前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中央结算系统」 指 中央结算交易系统,由香港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营运
「公司条例」 指 不时生效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55),一间于
2018年7月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
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释义
「现有大纲及细则」 指 于2023年9月8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纳之本公司第二次
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瀚蓝」 指 瀚蓝(香港)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瀚蓝环境」 指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海股份代
号:600323),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瀚蓝环保投资」 指 佛山市南海瀚蓝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
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瀚蓝佛山」 指 瀚蓝(佛山)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瀚蓝固废处理」 指 佛山市南海瀚蓝固废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
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华发」 指 香港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为珠海华发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东之一
释义
「华发物业服务」 指 华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的公司,其股份在2024年9月私有化前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由珠海华发间接拥有42.56%权益,并为本公司
控股东之一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额外
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不超过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内第6项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
「最后可行日期」 指 2025年7月23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南海恒健基金」 指 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为
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新大纲及细则」 指 建议采纳用以替代现有大纲及细则之本公司第三次经
修订及重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纳入及综合所有
建议修订),并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须待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才可生效)
释义
「提名委员会」 指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及仅就本通函而
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薪酬委员会」 指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本公司普通
股
「股份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的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亿丰」 指 亿丰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业务公司,为粤丰环保的直接全资
附属公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珠海华发」 指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国有公
司,并为本公司控股东之一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ong Kong Johnson Holdings Co., Ltd.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壮博士(副总裁) Harneys Fiduciary (Cayman) Limited
4th Flor, Harbour Place
非执行董事: 103 South Church Stret
谢辉博士(主席) P.O. Box 10240
颜俊先生 Grand Cayman KY1-1002
李妍梅女士 Cayman Islands
吴志勇先生
汤玉云女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陆雪方先生 香港九龙
观塘
独立非执行董事: 海滨道143号
范招达先生 航天科技中心11楼
官玉燕博士
康锦里先生
梁兆康先生
汝婷女士
敬启者:
建议
重选退任董事、
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若干决议案的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现有大纲及细则第109(a)条,谢辉博士、李妍梅女士、范招达先生、康锦里
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此外,吴志勇先生及汤玉云女士已于2025年6月20日获
董事会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任期直至根据现有大纲及细则第113条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
为止,届时彼等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重选连任。上述所有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
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准则,
以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
的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承诺及贡献,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康锦里先
生已于其自身之提名获考虑时放弃有关投票。提名委员会已就所有愿意重选连任的退任
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彼等重选连任的建议。董事会经考虑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后,认为
由于退任非执行董事对本集团业务有深入了解、具备不同技能及观点以及对董事会有所
奉献,因此将会继续为董事会带来贡献,而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退任独立
非执行董事均为独立人士,并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
使其高效有效地运作及多元化。
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能够灵活购回股份,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
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以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
项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即合共50,000,000股份,按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的基准
计算)。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于本通函附录二载列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
所需的必要资料,以便彼等对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董事会函件
4. 建议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可灵活发行股份,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
案,以批准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额外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库存
股份(如有)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额外股份(即合计100,000,000股份,按于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的基准计算)。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一项
普通决议案,为藉加入本公司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所载股份购回授权购回的股
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董事会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
份。
5.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公告。根据联交所于2025年1月刊发的《有
关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咨询总结》,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因此,董事会
建议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旨在(其中包括)(i)更新现有大纲及细则,使其符合上市规则
就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所作的相关修订;
(i)更新现有大纲及细则,使其符合上市规则就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的库存股份所作
的修订;及(i)作出其他相应及内务管理修订(「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所带来的主要变动概要载列如下:
- ,修订现有大纲及细则的相关条文,明确
允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电子方式投票;
- ,以允许召开本公司电子及混合股东大会;
董事会函件
- ,明确允许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赎
回或交回股份以供日后转售;
- ,以更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的措
辞及规定。
鉴于建议修订,董事会建议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并摒除现有大纲及细则。因
采纳新大纲及细则而带来之建议修订(对现有大纲及细则作出标记)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
录三。新大纲及细则以英文撰写。并无官方中文译本。因此,新大纲及细则的中文版本
仅为翻译。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建议修订分别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并无违反开曼
群岛法律。本公司亦确认,建议修订对于联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并无异常之处。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透过特别决议案方
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及倘获批准,将于有关批准后生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特
别决议案及新大纲及细则生效前,现有大纲及细则将维持有效。
6.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47至52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现有大纲及细则,股东于股东大会的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惟主席决定允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者除外。本公司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按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刊发投票结果公告。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
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w.hkexnews.hk)及本公司(w.johnsonholdings.com)网
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并尽快惟于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退任董事、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以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的相关决议案。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
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
所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骗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
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谢辉
谨启
2025年7月30日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但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 谢辉博士
职务及经验
谢辉博士(「谢博士」),44岁,于2018年7月9日获委任为董事,于2019年1
月24日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并于2022年6月6日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彼为本公
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
谢博士自2021年9月10日起担任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其股份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188)的非执行董事。彼自2022年6月17
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担任华发物业服务的执行董事。谢博士自2020年4月起
担任珠海华发的战略运营总监。
谢博士于2024年获澳门大学授予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彼于2003年7月毕业于
中国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颁管理学士学位,并于2009年11月自法国图卢兹第
一大学(Université Toulouse 1 Sciences Sociales)取得金融市场及中介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谢博士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谢博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3年10月16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谢博士在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不收
取任何董事袍金。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谢博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谢博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谢博士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谢博士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2) 李妍梅女士
职务及经验
李妍梅女士(「李女士」),53岁,于2018年7月9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9
年1月24日调任为非执行董事。李女士自2015年9月25日起担任庄臣的董事,并
自庄臣投资于2018年8月10日注册成立起担任其董事。
李女士自2014年9月起一直担任香港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于本公司股
份权益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的权
益,亦为本公司控股东及珠海华发全资附属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整体
管理及日常营运。李女士亦自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担任华发物业服务的联席
公司秘书,并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担任其唯一公司秘书,负责一般公司秘
书事务。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加入珠海华发之前,李女士自1992年7月至2013年7月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任职,最后擢升为中国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的
银行保险部负责人,负责广东省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李女士于1992年7月自中国的中山大学取得理学士学位,于2000年8月自
中国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取得政治经济学研究生证书,并于2007年8月自澳门的
澳门科技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1996年10月,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事部就其保险经济学中级专业资格颁发的证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女士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李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3年10月16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李女士在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不收
取任何董事袍金。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李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李女士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李女士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3) 吴志勇先生
职务及经验
吴志勇先生(「吴先生」),44岁,于2025年6月20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吴先生自2017年6月起担任瀚蓝环境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自2020年9月
起担任瀚蓝环境之党委员。彼于2005年7月加入瀚蓝环境,曾先后担任瀚蓝环
境的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财务部副部长及财务部总监。
吴先生于2001年6月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金融学士学位,其后于2006
年6月自武汉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2024年9月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先生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吴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5年6月20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吴先生在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不收
取任何董事袍金。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吴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吴先生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吴先生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4) 汤玉云女士
职务及经验
汤玉云女士(「汤女士」),44岁,于2025年6月20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汤女士自2023年6月起担任瀚蓝环境之副总裁,自2020年6月起担任瀚蓝环
境之董事会秘书。彼于2003年7月加入瀚蓝环境,曾先后担任瀚蓝环境的证券事
务助理、投资发展部长助理、证券事务代表及社会责任部总经理。
汤女士于2003年6月自暨南大学取得金融学士学位。彼于2011年1月取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金融经济师专业资格。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汤女士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汤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5年6月20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汤女士在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不收
取任何董事袍金。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汤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汤女士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汤女士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汤女士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5) 范招达先生
职务及经验
范招达先生(「范先生」),58岁,于2019年9月3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要负责向本集团提供独立意见。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
范先生于1991年8月加入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其股份于联交
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66),现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兼财务
总监。彼于1989年12月自香港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士学位。
范先生成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范先生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范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3年10月16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范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合共每年
120,000港元,董事袍金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参照彼于本公
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而厘定。除董事袍金外,预期概无独立非
执行董事就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收取任何其他薪酬。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范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范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范先生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范先生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6) 康锦里先生
职务及经验
康锦里先生(「康先生」),45岁,于2019年9月3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要负责向本集团提供独立意见。彼亦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
康先生获委任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其股份于2024年10月在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465)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彼自2022年
10月起担任优矩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1948)的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康先生自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担任奇士达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其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918)的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康先生自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担任大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大地国际」)
(一间其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8130)的联席公司秘书、授权
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康先生自2013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担任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一
间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080)的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并
于2015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担任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其股份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459)的联席公司秘书。
康先生于2007年9月获香港律师资格,于法律行业拥有逾17年经验。康先生
自2018年11月起担任德恒律师事务所(香港)的合伙人,此前2016年2月至2018
年10月担任李伟斌律师行的合伙人。
康先生于2003年6月及2004年5月分别自悉尼大学(University of Sydney)取
得商业学士学位及法学士学位,以及于2005年6月自香港大学取得法学专业证
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康先生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期及酬金
康先生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2023年10月16日起为期两年(惟于相关
委任函所订明的若干情况下可予终止)。有关委任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
董事职位空缺、罢免及轮值退任董事的规定。康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合共每年
120,000港元,董事袍金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参照彼于本公
司的职责及责任以及薪酬委员会之建议而厘定。除董事袍金外,预期概无独立非
执行董事就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收取任何其他薪酬。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康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关系。
于股份的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康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权益。
须予披露资料及须提请股东垂注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资料外,康先生并无资料亦无涉及任何事项需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披露,另外亦无有关康先生的其他事项须
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必要资料,以便彼等
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投票赞成或反对时作出
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500,000,000股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所载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按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即500,000,000股份)的基准计算,
董事将获授权根据股份购回授权于股份购回授权有效期间购回合共50,000,000股份,
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
2. 股份购回的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
购回股份(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可能会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
利,并仅于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将有利本公司及股东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3. 股份购回的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法律、上
市规则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4. 股份购回的影响
倘股份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的任何时间内获全面行使,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
资产负债情况(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内
披露的状况比较)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
为适合本公司所需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
下行使股份购回授权。
5. 股份的市价
由2024年7月1日起截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止期间,每股份于联
交所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2024年
7月 0.430 0.360
8月 0.345 0.255
9月 0.340 0.270
10月 0.460 0.320
11月 0.460 0.340
12月 0.430 0.345
2025年
1月 0.435 0.380
2月 0.420 0.380
3月 0.485 0.420
4月 0.640 0.480
5月 0.650 0.520
6月 0.600 0.560
7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可行日期) 0.600 0.530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6. 一般资料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及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
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于授出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彼等目前
有意在授出股份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
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的任何股份。
倘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注销已购回股份及╱或以库
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惟须视乎购回股份相关时期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求而
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则库存股份的任何出售或转让须受第6(a)项普
通决议案内的发行授权条款所规限并须遵守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
就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及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
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义登
记为库存股份,则有关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将予中止),当中可能包括须就以下事项取得
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促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
示,就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
本公司将自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份,并在有关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以本公司
自身名义将该等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
适用法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购回
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股东于本公司所占投票权益比例有所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投票权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视乎该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制
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的登记册且就目
前所知,或据董事所深知,本公司下列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于本公
司5%或以上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购回前」一栏列示彼等各自于最后可行日期的权
益,而「购回后」一栏则列示倘董事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股份购回授权的普
通决议案的条款悉数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假设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仍然不变),彼等各自的权益:
所持股份数目 购回前 购回后
第一组
香港华发 210,000,000
(附注1)
42.00% 46.66%
珠海华发 221,250,000
(附注1)
44.25% 49.16%
粤丰中国 153,750,000 30.75% 34.16%
亿丰 153,750,000
(附注2)
30.75% 34.16%
粤丰环保 153,750,000
(附注3)
30.75% 34.16%
瀚蓝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瀚蓝佛山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南海恒健基金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瀚蓝固废处理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瀚蓝环保投资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瀚蓝环境 153,750,000
(附注4)
30.75% 34.16%
第二组
香港南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香港南洋」) 45,000,000
(附注5)
9% 10%
上海实业置业有限公司 45,000,000
(附注5)
9% 10%
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0
(附注5)
9% 10%
上实国际投资(BVI)有限公司 45,000,000
(附注5)
9% 10%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 45,000,000
(附注5)
9% 10%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附注:
- ,(i)珠海华发透过光杰投资有限公司及铧金投资有限公司被视为拥
有华发物业服务所有股份。珠海华发因此被视为透过华发物业服务拥有11,250,000股
份的权益;及(i)香港华发实益拥有的210,000,000股份的权益。珠海华发被视为拥有
合共221,250,000股份的权益。
- ,其全部股本均由亿丰全资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亿
丰被视为于粤丰中国持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粤丰环保被视为(透过其于亿丰的持
股)于粤丰中国持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 %权益,而瀚蓝则由瀚蓝佛山全资拥有。瀚蓝佛山分别由瀚蓝
固废处理及南海恒健基金拥有56.52%及43.48%权益。瀚蓝固废处理由瀚蓝环保投资全
资拥有,而瀚蓝环保投资则由瀚蓝环境全资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瀚蓝、瀚蓝佛
山、瀚蓝固废处理、南海恒健基金、瀚蓝环保投资及瀚蓝环境各自被视为于粤丰中国持
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 ,以及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实国际投资(BVI)有限公司及上海实业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实业为一间于香港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由上海市政府控制的海外综合性企业集团。于最后可行日期,上海
实业为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控股」)的控股东,上海实业控股是一间于香
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63)。于最后可行日期,上
海实业控股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宏扬控股有限公司于粤丰环保拥有约19.48%权益。
香港南洋主要从事证券投资。
就董事所深知,董事认为第一组股东的股权增加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
出强制要约,而第一组股东及╱或第二组股东的股权增加会导致公众持股量跌至低于联
交所规定的指定最低百分比。
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及╱或导致公
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低于联交所规定的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行使股份购回授
权。
8. 本公司作出的股份购回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何股份。
现有大纲及 细则条款╱ 细则编号 | 新大纲及细 则条款╱细 则编号 | 新大纲及细则的条文(列示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变动,下列 条文未变动之部分以「…」列示) |
---|---|---|
1(b) | 1(b) | 公司网站指本公司网站,其网址或域名已知会股东; 电子具有电子交易法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电子通讯指以电子格式发送、传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 供予通讯的目标接收人之通讯; 电子设施指(但不限于)网站地址及电话会议系统,以及董 事根据本细则厘定以电子通讯方式出席或参与(或同时出 席及参与)股东大会的任何装置、系统、程序、方式或其 他设施; 电子会议指完全及专门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 施以虚拟方式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电子交易法指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及当时有效的 任何修订或重订,并包括所有与该法规合并的法律或其替 代法律;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下列为建议修订。除另有指明外,本附件所指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为新大纲
及细则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倘现有大纲及细则的条款╱细则序号因该等修订中若
干条款╱细则的增加、删除或重新排列而有所变动,则经修订的新大纲及细则的条款╱
细则序号须作出相应变动,包括交叉引用。
附注: 本公司的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乃以英文编制,并无正式中文版本。中文译本仅供
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混合会议指供(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 (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ii)股东及╱ 或委任代表透过电子设施以虚拟方式出席及参与而召开的 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71A条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现场会议指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或 (如适用)一个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 行的股东大会; 主要会议地点具有细则第65条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附属公司具有公司条例第15条所赋予该词的涵义;及 过户处指股东名册总册当时所在的地点;及。 库存股份指先前已发行但由本公司购回或赎回,或交回本 公司但尚未注销的本公司股份。 | ||
---|---|---|
1(d) | 1(d) | 在有关期间的任何时候,当某项决议案经有权在股东大会 上投票的股东亲自(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 席)或由委派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相关正式授权代 表以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表决通过,且已就有关股东 大会妥为发出通告表明有意提呈该项决议案为一项特别决 议案,则该项决议案应为一项特别决议案。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1(e) | 1(e) | 倘某项决议案获有权在根据本细则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投票 的股东亲自(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席)或由 委派代表或(倘股东为法团)由其相关正式授权代表以简单 多数票通过,且就此已妥为发出不少于14日的通告,则该 项决议案应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
---|---|---|
— | 1(h) | 对所签订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亲笔签署或盖钢印或电子签 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签订的文件,而对通知或文件的提述 包括提述以任何数码、电子、电气、磁性或其他可取回的 形式或媒体记录或储存的通知或文件及可见形式的资料 (无论有否实体); |
— | 1(i) | 如电子交易法第8条及第19(3)条在本细则所载之义务或规 定施加其他额外义务或规定,则该等额外义务或规定不适 用于本细则。 |
— | 1(j) | 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的权利之提述应包括 透过电子设施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的权利。倘所有或仅部分与会人士(或仅大会主 席)可以听到或看到有关问题或陈述,则有关权利将视作 已获正式行使,在此情形下,大会主席须透过电子设施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有参与会议之人士逐字通报所提出之 问题或作出之陈述;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 | 1(k) | 对会议之提述:(a)指以本细则准许之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 的会议,且就法规及本细则之所有目的而言,任何透过电 子设施出席及参与会议之股东或董事,均应被视为出席该 会议,而出席及参与应按此诠释;及(b)在适当的文义下, 应包括董事会根据细则第71E条延迟的会议;及 |
---|---|---|
— | 1(l) | 对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之事项之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及如 有关)(包括若属法团,透过正式授权代表)发言或沟通、 表决、由委任代表作为代表及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获得法 规或本细则规定须在大会上提供之所有文件之权利,而参 与股东大会之事项应按此诠释。 |
5(a) | 5(a) | 倘本公司股本于任何时间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则股份或任 何类别股份所附有的全部或任何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 发行条款另行规定),在公司法条文的规限下可经由不少 于占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书面同 意,或经由亲身(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席) 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及投票的该等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 开的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四分之三票数通过决议案批准而 更改、修订或废除。本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条文在作出 必要修订后适用于各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惟: … |
5(a)(ii) | 5(a)(ii) | 任何亲身(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席)(或倘 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该 类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15(a) | 15(a) |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的规限下,或在并无任何法例禁 止的情况下,以及根据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获赋予的任何 权利,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所有或任何自 身股份(本条细则所指股份包括可赎回股份),惟购买方式 及条款首先须以普通决议案授权,且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 式收购可认购或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属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股份及可认购或购买该公司股 份的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并以法例许可或并不禁止的任 何方式及条款(包括从资本中拨款)付款,或直接或间接地 以贷款、担保、弥偿保证、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就任何 人士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将予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 本公司或属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认股权证或 其他证券或与之有关的事宜提供财政资助。倘若本公司购 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自身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 则本公司或董事会毋须选择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类股 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或按照与任何其他类别 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协定的方式及条款或 按照任何类别股份所赋予的股息或资本方面的权利将予购 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的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任 何该等购买或其他方式的收购或财政资助仅可根据香港联 交所及╱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颁布并生 效的相关守则、规则或规例进行或提供。在公司法及上市 规则的规限下,根据下文细则第 61A至61D条,本公司进 一步获授权将任何购回、赎回或交回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持有。 |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 | 61A 61B 61C 61D | 库存股份 在公司法的规限下,本公司已购买、赎回或交回本公司的 股份根据公司法作为库存股份持有。倘董事并无订明相关 股份将作为库存股份持有,则该等股份将被注销。 不得就库存股份宣派或派付股息,亦不得就库存股份宣派 或派付本公司资产的任何其他分派(不论以现金或其他方 式)(包括清盘时向股东作出的任何资产分派)。 本公司须于名册内登记为库存股份的持有人,惟: (a) 本公司不得就任何目的被视为股东,亦不得就库存 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且任何有关权利的有意行使均 属无效; (b) 不论就本细则或公司法而言,库存股份不得于本公 司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计入任何指 定时间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惟允许就库存股份配发 缴足红股的股份及就库存股份配发缴足红股的股份 应被视为库存股份。 在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根据董事会厘定 的条款及条件出售库存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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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建议修订
62 | 62 | 在有关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结 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及地点 由董事会厘定。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 续会或延期会议)可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以现场会议 形式、又或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股东会议或任 何类别股东会议可藉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此 等通讯设备须使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同时及即时互相沟 通,且以此等方式于任何地点参与会议须视为该等股东出 席有关会议。 |
---|---|---|
65 | 65 | 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 方可召开,除非能证明合理通知可于较短时间内发出。本 公司所有其他股东特别大会须发出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 知,方可召开,除非能证明合理通知可于较短时间内发 出。通知期不包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通知书当日,以及不 包括举行会议当日。通知须指明(a)会议时间;(b)会议地 点(电子会议除外);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71A条决定多于 一个会议地点,则会议的主要地点(「主要会议地点」);(c) 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则通知应包括一份相 应声明,连同供参会者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加会议的电子 设施详情,或由本公司于会议召开前提供有关详情;及(d) 开会的地点、日期、时间、会议议程及须在有关会议考虑 的决议案详情,且如有特别事务(定义见细则第67条),则 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上述的通知书须按下文所述的 方式,或按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 发给根据本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上述通知的人士;但即使 召开本公司会议的通知短期于本细则指明的通知期,倘在 下述情况下经以下人士同意,有关会议仍须当作已妥为召 开: …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68 | 68 | 就所有目的而言,两名亲身(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 施虚拟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 受委代表出席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为股东大会的法定人 数。除非在股东大会处理事项时有构成所需法定人数的股 东出席,及直至大会结束时一直维持足够法定人数,否则 不得在会上处理事务。 |
---|---|---|
69 | 69 | 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15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而该 会议是应股东的请求而召开,该会议即须解散;如属任何 其他情况,该会议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按董事会决 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且如在该续会上指定的会议时间15 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亲身出席的一名或多名股东 (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席)(或如股东为法 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并有权表决的 股东即为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并可处理有关召开该会议 的事务。 |
— | 70A | 如股东大会主席(如有)使用一项或多项电子设施参与股东 大会,并成为未能使用有关一项或多项电子设施参与股东 大会,则应由另一名人士(根据上文细则第70条厘定)作 为大会主席主持,除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使用一项或 多项电子设施参与股东大会为止。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71 | 71 | 在细则第71C条的规限下,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出 席的股东大会同意下,可如会议上所指示将任何会议延 期,并在会议上所指示的时间及地点及╱或由一个形式更 改为另一个形式(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续 会。当会议延期14日或以上,须按原会议的方式就该续会 发出至少7个整日的通知,其中列明细则第65条所载详情 该续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但毋须在该通知上列明该续 会所须处理的事务性质。除以上所述外,无须就续会或任 何续会上将予处理的事务向股东发出任何通知,且任何股 东亦无权利收到该等通知。在续会上,除处理引发续会的 会议本应处理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
---|---|---|
— | 71A | (1)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透 过电子设备于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的地点(「会议地 点」)同时出席及参加股东大会。以该方式出席及参 加会议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透过电子设备 出席及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任何股东或受委 代表被视为出席会议并须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2) 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且(如适用)本第 (2)分段所述「股东」应包括受委代表: (a) 若股东于会议地点出席及╱或若为混合会议, 大会于主要会议地点开始后即视为已开始; (b) 亲自或委任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的股东及╱或 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 议的股东须计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并有权于 会上投票,而该会议属妥为组成且其议事程序 有效的前提为,大会主席信纳与会电子设备于 整个会议期间一直充足及可用以确保出席所有 会议地点的股东及透过电子设备参加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拟于会上处理的事 务; (c) 当股东亲自于一个会议地点出席会议及╱或股 东透过电子设备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时, 即使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失灵(不论任何原因) 或任何其他安排无效,令股东无法在会议地点 (并非主要会议地点)参与会议拟处理事务,或 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于本公司已提供 充足及可用的电子设备的情况下,一名或多名 股东或受委代表仍无法接入或持续接入电子设 备,亦不会影响会议或已通过决议的有效性, 或于会上处理的任何事务或就此采取的行动, 惟前提为于整个会议期间一直满足会议法定人 数要求; |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与主要会议地点并非位于同一 司法管辖区及╱或就混合会议而言,本细则有 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及何时提交代表委任 表格的条文须参考主要会议地点而适用;且就 电子会议而言,提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时间应于 会议通告内订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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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B |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如有)可不时作出 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安排及不时变更任何该等安排,以 管理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的出席及╱或与会及╱ 或投票及╱或透过电子设备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与 会(不论是否涉及发出票券或其他特定身份识别方式、密 码、座位预定、电子投票或其他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 无权亲自或委任代表于任何会议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可 于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如此出席;以及股东按此方式于相关 会议地点出席会议或续会或延会的权利须符合当时生效且 根据会议或续会或延会通告规定适用于相关会议的任何有 关安排。 |
— | 71C | 倘股东大会主席(如有)认为: (a) 主要会议地点或其他会议地点的电子设备就细则第 71A(1)条所述目的而言不够充足,或在其他方面不 足以让会议能够大致按照会议通告所载的规定进行; 或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b) 如属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情况,本公司提供的电 子设备不足;或 (c) 无法确定出席人士的观点或让所有人士均有合理机 会在会上交流及╱或投票;或 (d) 会上出现暴力或暴力威胁、不检行为或其他干扰, 或无法确保会议能妥为有序地进行; 则在不影响会议主席(如有)根据本细则或普通法所获赋予 的权利下,其可在不经与会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在会议开始 之前或之后(无论有否法定人数出席),全权酌情决定中断 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延迟)。直至有关延后时间前在会 上处理的事务均为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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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D | 为确保会议安全有序地进行,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 上)会议主席(如有)可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 制(董事会或会议主席(视情况而定)认为属适当者),包括 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物以 及禁止携带某些物品进入会场、确定在会上提出的问题的 数目及频率以及允许的时间。股东亦须遵守会场业主所施 加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条细则作出的任何决定为终 局及决定性,且拒绝遵守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的人士, 可能被拒诸会议门外(以现场或电子方式)。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 | 71E |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于会议举行前,或于会议休会后 但于续会举行前(不论是否必须发出续会通告),倘董事全 权酌情认为于股东大会通告订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又 或透过当中订明的电子设备召开会议因任何理由而属不合 宜、不实际、不合理或不可取,董事可更改或延后举行会 议的时间至另一日期、时间及╱或地点及╱或更换电子设 备及╱或变更会议形式(现场会议、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 而无须取得股东批准。在不损害上述条文一般性的情况 下,董事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告中,说明毋须 进一步通知而自动延后相关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于会议当天 任何时间生效的类似事件。本条细则应受以下条文规限: (a) 当会议如此延后时,本公司须尽力于切实可行情况 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发布该延后通知,惟未能发 布该通知不会影响该会议自动延后; (b) 仅于通知中指明的会议形式或电子设备发生变更 时,董事会应以其可能厘定的方式将有关变更详情 通知股东; (c) 当会议按照本细则延后或变更时,在遵照及不影响 细则第71条的前提下,除非原会议通知中已有指 定,否则董事会应确定延期或变更会议的日期、时 间、地点(如适用)及电子设备(如适用),并应按照 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将该等详情通知股东;倘所 有代表委任表格是按本细则的规定于延会召开时间 前不少于48小时收到,则所有该等表格均为有效(除 非已撤销或以新代表委任文件取代);及 |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d) 倘于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与传阅予股东的 原股东大会通告所载者一致,则毋须发出有关延期 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事务的通告,亦毋须再次传阅 任何随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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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F | 所有寻求出席并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确 保配备充足的设施以便出席并参与相关会议。在细则第 71C条的规限下,任何未能透过电子设备出席或参与股东 大会的一名或以上人士不会令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及╱或会 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
— | 71G | 在无损细则第71条中其他条文的情况下,现场会议亦可通 过可让所有与会人士在会议上同时及即时交流的电话、电 子或其他通讯设备召开,而参与有关会议应视为参与人士 亲身出席。 |
72 | 72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 表决,惟倘召开现场会议,大会主席可根据上市规则准许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倘召开获准以举手方式表决的现 场会议,则在宣布举手表决的结果之时或之前,下列人士 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最少两名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 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且当时有权在会议上表决 的股东;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b)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 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任何股东,并占全体有权在该会 议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或 (c) 亲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 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任何股东,并持有赋予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权利,且实缴股款总值等同不少于赋予该 权利的全部股份实缴总值十分之一的股份。 | ||
---|---|---|
73 | 73 | 凡以举手方式表决决议案的现场会议,会议主席宣布该决 议案已获举手表决通过或一致通过,或获特定大多数票通 过,或不获特定大多数票通过,或不获通过,且在本公司 的会议记录簿册内亦登载相应的记载,即为有关事实的不 可推翻的证据,而无须证明该项决议案所得的赞成票或反 对票的数目或比例。 |
74 | 74 | 以投票方式表决须以大会主席所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投 票或表决信或表决票或电子设施)、时间及地点举行。如 不即时在会议上进行投票方式表决,则毋须发出通知。以 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须被视为规定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会议决议案。如大会主席以细则第72条为依据准许以举 手方式表决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要求可在大会主席的同意下随时在提出要求投票方式表决 的会议结束前或在进行投票表决前(以较早者为准)予以撤 回。 |
76 | 76 | 不论以举手或投票(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技术虚拟出席)作 出的表决,倘票数均等,大会主席均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 票。就有关接纳或拒绝任何投票的任何争议而言,大会主 席就此等任何争议作出接纳或拒绝的决定须为最终及不可 推翻的决定。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79 | 79 | 在附于任何类别股份或多个类别股份有关表决的任何特别 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范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 式表决时,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 子设施虚拟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已缴足或入帐列为已 缴足的股份则拥有一票(惟预先缴付的催缴股款或分期付 款或预先入帐列为已缴付的款额,就本细则而言,不得视 为就股份所缴付的款额),而以举手方式表决时,每名亲 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 由受委代表(本细则另有规定除外)各有一票。以投票方式 表决时,有权投一票以上的股东毋须使用其所有的票数, 或以同一方式全数投下所有票数。不论本细则载有任何规 定,如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并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 表,则每名受委代表于举手表决时均有权投一票,而于以 投票方式表决时,每名该等受委代表并无任何义务以同一 方式全数投下所有的票数。投票(不论以举手表决或按股 数投票方式表决)可以透过董事或股东大会主席可能决定 的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 |
---|---|---|
— | 88A |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关乎股东大会 受委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委任受委代表文据 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请函、证明受委代表有效性或其他关 乎委任受委代表(不论是否根据此等细则要求)所需的任何 文件,以及终止受委代表授权的通知)。若提供该电子地 址,本公司须被视作同意通过电子方式将与前述受委代表 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发至该地址,惟须遵守后文规定以及本 公司在提供地址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本公司可 不受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该电子地址一般性地用于前述 事宜,或专门用于特定会议或目的,若确定如此使用,本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就传 送和接收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 施加本公司规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据本细则须 发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 司,则(i)本公司非经其按本细则指定的电子地址;或(ii) 若本公司并无就收取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电子地址,所收 取的该等文件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送交或送达本公司。 | ||
---|---|---|
89 | 89 | 委任代表的文据,及(如董事会要求)其他经签署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由公证 人核证后的核证副本,须于有关文据所指名的人士拟行使 表决权的大会或续会(视情况而定)举行前不少于48小时, 交回本公司所发出的大会通告或代表委任文据所订明的地 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或如无指定地点,则交回过户 登记处,或倘本公司已根据前段提供电子地址,则由指定 电子地址收讫,如未遵照以上规定行事,则该代表委任文 据不得被视为有效。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于其签立日期起 计12个月届满后即告失效,惟原订于自该日期起12个月 内举行会议的续会则除外。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据后,股东 仍可亲自(无论实际出席或利用电子设施虚拟出席)(或如 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获授权代表)出席有关会议,在此 情况下,有关委任代表文据会视作撤回。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93(b) | 93(b) | 倘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可(在细则第94条规限 下)委任受委代表或授权其认为适合的人士,担任本公司 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上的代表,而该等代表享有与其 他股东同等的权利。惟倘多于一人如此获授权,则该授权 须指明获授权的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 细则的条文获授权的人士须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无须出 示其他事实证据,同时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结算所(或其 代名人)行使该结算所(或代名人)可行使的相同权利及权 力,犹如该人士为一名个人股东,有关权利包括以个人身 份发言及于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时表决(无论实际出席或 利用科技虚拟出席)的权利。 |
---|---|---|
176(b) | 176(b) | 根据下文第(c)段,本公司每份资产负债表须由两名董事 代表董事会签署,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司提交的每份 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载有或须附加的每份文件)及 损益账副本,须连同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副本,于大 会举行日期前至少21日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一并送达或以 本公司按本细则规定送达通知及文件的方式寄发邮寄予每 位股东及本公司每名债权证持有人,以及根据本细则条文 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各其他人士;惟本条细则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不要求将该等文件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地址的任何人士 或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联名持有人中的多位人士,但任何 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未收到该等文件的副本,则有权于总 办事处或登记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该等文件的副本。倘本 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当时于任何证 券交易所或市场上市或交易(获本公司同意),则须根据规 例或惯例当时的规定向该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提交该等数目 的上述文件副本。 | ||
---|---|---|
181(b) | 181(b) | 除另有述明外,本公司可派员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使用已预 付邮资的信函或封套将任何人士根据本细则发出或收到的 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企业通讯), 按股东于股东名册所示的登记地址送达或交付予该股东, 或送交到有关股东的地址,或按有关股东书面授权的任何 其他方式送达或交付,或以(股票除外)报章广告方式发 布,或在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及就取得有关人士之同意 的任何规定而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 以电子通讯形式按有关人士根据本细则第(e)段提供的电 子地址发送或传送予该人士,或在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 及就取得有关人士之同意及╱或向任何有关人士发送通知 列明相关通知、文件或公布可于本公司网站及╱或香港联 交所网站查阅的任何规定而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法 规的前提下,在本公司网站及╱或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 或以上市规则以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准许的范围 内的其他方式(无论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有关人 士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就股份联名持有人而言,所有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通知须发送予于股东名册上排名最先的联名持有人,而以 此方式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向全体联名持有人发出充分 通知。在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制但受公司法及上 市规则的规限下,本公司可根据有关股东不时的授权,以 电子方式将通告或文件送达或交付到有关地址给予有关股 东,或在网站上刊登该通知或文件,并知会有关股东已刊 登该通知或文件。 | ||
---|---|---|
181(e) | 181(e) | 董事会可不时指定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发出通知所采用的 格式及方式,包括一个或多个地址以接收电子通讯,并可 规定其认为合适的程序以验证任何有关电子通讯的真确性 或完整性。只有在符合董事会所指明规定的情况下,方可 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知。根据公司法或本细则 的条文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所有人士,可向本公司登 记能向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182(b) | 182(b) | 任何股东如未能(及倘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股东名册 内名列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登记地址 或未能提供正确登记地址,或(倘为电子通讯)未能提供其 电子地址或未能提供正确电子地址,以供本公司向其发送 通知及文件,则无权(及倘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其 他联名持有人(不论有否提供登记地址)概无权)获本公司 发送任何通知或文件,而任何须向其发送的通知或文件, 如董事会全权酌情选择(并可不时重新选择),就通知而 言,可采取将该通知列示于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显著位 置的方式,或(如董事会认为合适)于本公司网站及╱或 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以在报章刊登 广告的方式送达,就文件而言,可在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 处显著位置张贴致该股东的通知,该通知须载明以上述方 式送交有关地区内的地址,或(如董事会认为合适)于本公 司网站及╱或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 通知,即视为已充分向没有提供注册地址或提供错误地址 (无论是电子地址还是实际地址)的股东妥为送达有关通知 或文件,惟本(b)段的任何内容不得诠释为本公司须向任 何并无就接收通知或文件目的提供登记地址或提供错误地 址或(倘为电子通讯)并无提供电子地址或提供错误电子地 址的股东,或向任何并非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的股东 送交任何通知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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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184 | 因股东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 士,本公司可藉电子方式或预付邮资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 套上注明其为收件人而将通知或文件邮寄至该人士,可以 注明收件人姓名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或股东的 清盘人或类似称谓作为收件人,本公司可将通知或文件发 送至声称如上所述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供的电子地 址或实际地址(如有),或(直至获提供电子地址或实际地 址前)藉如无发生该身故、精神紊乱、破产或清盘时原来 的方式发出通知。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186 | 186 | 根据本细则交付或以电子方式寄发或邮寄或留置于股东登 记地址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故、 破产或清盘,及不论本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东的身故、破 产或清盘的通知,均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单独或联 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妥为送达,直至某一其他人士代 其登记为有关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该送达就本细则 的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被视为已向该股东的个人代表及共 同持有任何有关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士(如有)充分送达该 通知或文件。 |
---|---|---|
187 | 187 | 本公司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亲笔签署或传真印刷或(如 相关)电子签署的方式签署。 |
附录三 建议修订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ong Kong Johnson Holdings Co., Ltd.
兹通告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中午
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43号航天科技中心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 、董事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 :
(a) 重选谢辉博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b) 重选李妍梅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吴志勇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汤玉云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e) 重选范招达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康锦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g)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的薪酬。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及在下文(b)
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授出一般授权予本公司董事,以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
规购回其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授权将予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倘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可予调
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订)或任何适用法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
(a) 在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现行规定及下文(b)段
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授出一般授权予本公司董事,以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或之后,按照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及╱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如有),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除依照以下各项外,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配发的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20%: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及
(i)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
订)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
而倘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可予
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订)或任何适用法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册上的本公司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于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持股比例
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律项
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
出彼等视为必要或合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5项及第6项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谨
此扩大通告第6项所载决议案所述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将本公司董事根据该
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包括出售
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库存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项所载
决议案所述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惟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倘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可予调整)。」
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决议案
- :
「动议:
(a) 批准及采纳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的通函中所列方式来修
订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本公司第三
次经修订及重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
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其有关建议修订之详情载于
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的通函附录三内)为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
及重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替代及废除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
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秘书或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提供者在其全权
酌情认为属合适之情况下,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以
落实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根据
开曼群岛及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
承董事会命
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谢辉
香港,2025年7月30日
附注:
- (「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的表决均将以投
票方式进行(惟主席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投票除外)。投票结果将
会根据上市规则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刊登。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均有权委任他人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为免生疑问并且就上市规则而言,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须放弃投
票。倘本公司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则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必须于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中指明每一名受
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本公司股东可就其持有的每股份投
一票。
- (如有),或经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
代表文据将视作被撤回论。
-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
月4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最迟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
- (该股息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
将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发建议的末期股息,本公司未登
记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于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
6.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
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极端情况」生效,股东周年大
会不会在当日举行并将自动延期。本公司将会于其网站w.johnsonholdings.com及香港交易
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hkexnews.hk刊发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重新计划的会议日期、时
间及地点。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选择
出席,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 。
- 、茶点或纪念品。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壮博士(副总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谢辉博士(主席)、
颜俊先生、李妍梅女士、吴志勇先生、汤玉云女士及陆雪方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招
达先生、官玉燕博士、康锦里先生、梁兆康先生及汝婷女士。
本通告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