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56 国联民生 公告及通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作出。

如下公告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小波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葛小波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顾伟先生、

周卫平先生、吴卫华先生、杨振兴先生及刘海林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朱贺华先生、高伟先生及郭春明先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42025/8/52025/8/5

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民生 公告编号:2025-046号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6月10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2024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东。

公司H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80,592,80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8,113,197.14元(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份数为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8/42025/8/52025/8/5

5,237,952,806股,本次派发A股东现金红利293,325,357.14(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地方电力有限

公司、无锡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0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6元。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04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东一

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833209

特此公告。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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