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5 远东发展 通函:建议重选董事、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增加法定股本、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仅供识别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
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启德承启道43号香港启德帝盛酒店地下大宴会厅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5至30页。无论 阁下能否
出席大会,务请尽早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
时前(即就大会而言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香港时间上午十一时正)
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在会上投票。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
有关库存股份放弃投票。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
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
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远东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w.fecil.com.hk
(股份代号:35)
建议
重选董事、
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增加法定股本、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增加法定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8.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9.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附录一 — 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附录三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外),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
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启德承启道43号香港
启德帝盛酒店地下大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就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
三十日之通告,该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5至30页;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可能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市场系
统内使用之证券交收系统;
「邱氏家族」指丹斯里拿督邱达昌及其家族成员,其中包括均为
董事的邱达成先生、邱咏筠女士及邱咏贤女士;
「本公司」指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于开曼
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授出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即建议授出之日期;
「董事」指本公司现时之董事;
「帝盛」指帝盛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丽悦酒店集团有限
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于其
私有化前为本公司之上市附属公司(当时股份代
号:2266),于二零一五年十月成为一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
「帝盛集团」指帝盛及其附属公司;
「承授人」指邱咏筠女士及邱咏贤女士之统称;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或「香港特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指邱咏筠女士、邱咏贤女士、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
本公司之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其须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有关建议授出之决议案)以外
之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
其刊载之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邱咏贤女士」指邱咏贤女士,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
「邱咏筠女士」指邱咏筠女士,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
「购股权」指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出或将予授出之购股权,以
根据其条款及条件认购股份;
「建议授出」指有条件授出10,000,000份购股权予邱咏筠女士及
10,000,000份购股权予邱咏贤女士之统称;
「重选董事」指紧随邱达成先生、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
及石礼谦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后,重选邱达
成先生及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为执行董
事,以及石礼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或
倘其后本公司股本进行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
重组,则为构成本公司普通股本之股份;
「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年八月三十日采纳之购股权
计划;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仅供识别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远东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w.fecil.com.hk
(股份代号:35)
执行董事:
丹斯里拿督邱达昌
(主席兼行政总裁)
孔祥达先生
邱达成先生
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
邱咏筠女士
邱咏贤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广兆先生
林怀汉先生
石礼谦先生
注册办事处:
JTC (Cayman) Limited
P.O. Box 30745
94 Solaris Avenue
2nd Flor,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1203
Cayman Islands
主要办事处:
香港
德辅道中121号
远东发展大厦
16楼
敬启者:
建议
重选董事、
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增加法定股本、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1)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重选董事;(i)授出本公司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i)增加法定股本;及(iv)建议授出;及(2)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执行董事邱达成先生、执行董事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石礼谦先生(「石先生」)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值退任。所有上述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
连任。
目前,诚如本通函附录一所载履历资料所披露,石先生担任超过七间上市
公司之董事职务,包括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职务。于截至二零二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石先生已出席所有董事会议及董事委员会议,
并通过积极参与及讨论、引入均衡之见解以及知识、经验及专业技能,一直负责
履行对本公司之职能及责任。此外,石先生已确认,彼将继续对本公司事务投入
充足之时间及注意力。凭借履历资料所载之背景及经验,石先生充分了解彼于本
公司之责任及预期之参与时间。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审阅董事会之架构及组成、董事提供的确认及披露、
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
所载的提名原则及准则以及本公司企业策略审阅退任董事的资格、技能及经验、
所投入的时间及贡献。提名委员会已就重选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的董事)
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基于上述理由,董事会认为(i)石先生将能为董事会投入充分时间,且石先
生于本公司以外之董事职能不会影响彼维持其于本公司之现时职位以及履行职
能及责任;(i)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独立性指引,石先生属独立人士;及(i)全体退
任董事(包括石先生)将继续为董事会的高效及有效运作以及多元化,提供宝贵之
业务经验、知识及专长。有鉴于此,董事会已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
成重选董事(包括重选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相关普通决议案。
据此,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关于重选董事之普通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
第13.74条,倘有关重选或委任须于相关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上市发行人须
于就相关股东大会致股东之通告或随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
董事会函件
定有关任何拟重选董事或建议新任董事之详情。有关邱达成先生、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及石先生之必要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一项普通
决议案获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于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最多10%之股份。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授权(以未动用者为限)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失效。
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在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
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总数最多10%之股份(「购回授权」)。
待授出购回授权之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之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维持于3,059,040,482股且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
无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将获准购回最多305,904,048股份。购回授权将一直有
效,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第8项普通决
议案所指之任何较早日期为止。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列一切合
理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表决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授出购回
授权之第8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该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一项普通
决议案亦获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于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最多20%之股份。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授权(以未动用者为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失效。
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最多20%之股份(包括自库存售出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待授出发行授权之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之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维持于3,059,040,482股且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
无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将获准发行最多611,808,096股份。发行授权将一直有
效,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第7项普通决
议案所指之任何较早日期为止。
此外,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第9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购
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扩大发行授权。
经参考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董事谨此说明,其目前概无即时计划据此购
回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
5. 增加法定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港币400,000,000元,分为
4,000,000,000股份。为使本公司日后可灵活扩大本公司股本,本公司建议寻求股
东批准透过增设4,000,000,000股额外未发行股份,将其法定股本由港币400,000,000
元增加至港币800,000,000元。
6.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本公司已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邱
咏筠女士及邱咏贤女士有条件授出合共20,000,000份购股权,以根据购股权计划
认购合共20,000,000股份。建议授出须待(i)承授人接纳且各承授人于接纳购股
权时支付港币1.00元;及(i)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函件
建议授出之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
已授出购股权数目:20,000,000份购股权
已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每股港币0.806元,即下列各项之最高者:(i)股
份于授出日期在联交所发布每日报价表所报
之收市价每股港币0.79元;(i)股份于紧接授出
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在联交所发布每日报价
表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港币0.806元;及(i)
每股面值港币0.1元。
股份于授出日期之收市价:每股港币0.79元
购股权之归属期及行使期:购股权将按以下时间表归属及可予行使:
(a) 购股权之40%将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
归属,并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
三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可予行使;
(b) 购股权之20%将于二零二七年九月一日
归属,并自二零二七年九月一日至二零
三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可予行使;
(c) 购股权之20%将于二零二八年九月一日
归属,并自二零二八年九月一日至二零
三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可予行使;及
(d) 购股权之20%将于二零二九年九月一日
归属,并自二零二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
三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可予行使。
表现目标:购股权概无附带表现目标。
董事会函件
购股权计划旨在鼓励或奖励对本集团作出贡
献之合资格参与者及╱或使本集团能招揽及
挽留高素质雇员以及吸纳就本集团而言属宝
贵之人力资源。承授人均于二零五年加入
本集团,而向承授人授出购股权为彼等过去
对本集团整体营运、发展及增长所作贡献之
奖励,以及肯定彼等在监督本集团管理及策
略发展方面发挥重要角色及承担责任。
薪酬委员会认为,建议授出不附带表现目标(i)
符合购权益计划之目的;及(i)就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理由如下:
(a) 授出购股权将为承授人提供获得本公司
个人权益之宝贵机会,从而加强彼等对
本集团整体业务表现及可持续发展之承
担;
(b) 购股权之价值相当取决于本集团之未来
表现;及
(c) 购股权分四批归属,旨在激励承授人推
动本集团之未来增长及发展。
董事会函件
退扣机制:根据购股权计划,相关合资格雇员所持所有
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购股权(不论该等购股权
是否已归属或已授出惟尚未归属)应在任何下
列情况发生时失效:
(a) 倘相关承授人因终止与本集团之雇佣关
系而不再为合资格雇员(就身故或下文(b)
段以外之任何原因),相关承授人有权于
有关终止日期后6个月期间内或董事会
可能全权酌情厘定之较长期间行使其购
股权,且最多为其不再为合资格雇员日
期之应得权益;及
(b) 倘相关承授人因严重失职、破产、无力
偿债或已经与其债权人全面达成任何偿
债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已被裁定触
犯涉及其品格或诚信之任何刑事罪行或
(倘董事会决定)根据普通法或任何适用
法例或与本公司或有关附属公司服务合
约雇主有权终止雇佣关系之任何其他理
由,而不再为合资格雇员,则其购股权
将于相关承授人不再为合资格雇员当日
起自动失效。
财务资助:并无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承授人
提供财务资助以促使其购买建议授出项下股
份之安排。
董事会函件
承授人之详情载列如下:
董事姓名于本公司担任之职位已授出购股权数目
邱咏筠女士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10,000,000
邱咏贤女士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10,000,000
于授出日期前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并无向承授人授出任何购股权。
于购股权获行使时将配发之股份与当时已发行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
位,包括享有于购股权相关行使日期或之后派付或授出之投票权、股息、转让及
其他权利。然而,于购股权获行使及相关股份获发行前,购股权本身不附带任何
投票权、股息、转让或其他权利。
概无董事为购股权计划之受托人(如有),彼等亦无于购股权计划之受托人(如
有)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建议授出之理由
购股权计划旨在就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作出之贡献向彼等提供奖励或回
报及╱或使本集团能招揽及挽留高素质雇员以及吸纳就本集团而言属宝贵之人
力资源。
邱咏筠女士于二零一九年六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二四年
一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董事总经理。彼于二零五年加入本集团担任物业发
展总监直至二零八年。彼于二零一年十一月及二零一零年六月分别获委任
为帝盛之总裁及执行董事,以监察其业务营运、整体战略增长及发展。彼于二零
二四年一月获委任为帝盛之主席。
在邱咏筠女士之领导下,本集团稳步扩大及发展帝盛品牌酒店。香港之香
港启德帝盛酒店为本集团于香港之旗舰酒店,拥有373间客房,已自二零二四年
十月起开业并由帝盛集团营运。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帝盛
集团之酒店营运及管理收益总额约为港币1,869,000,000元,较截至二零二三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约港币1,411,000,000元上升32.5%。
董事会函件
邱咏贤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一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
彼于二零五年九月加入本集团,成立本集团首个室内设计部门,随后于二零
一六年六月出任项目总监,负责所有主要物业发展项目。目前,邱咏贤女士担任
本公司之环球项目董事总经理,负责监督本集团全球物业组合下之所有在建物
业发展项目,同时管理本公司设于英国及澳洲之建筑公司。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
属公司之董事。
在本集团任职期间,邱咏贤女士成功带领多个住宅、酒店及大型综合用途
发展项目的推出,该等项目遍布中国内地、香港、英国、澳洲、马来西亚及新加坡。
邱咏贤女士亦曾交付多间广受肯定之酒店,包括墨尔本丽思卡尔顿酒店、珀斯丽
思卡尔顿酒店及多间帝盛酒店。彼在绿地、棕地、改建、改动及加建等方面具备
十八年之丰富经验,为本集团创造庞大价值。彼积极全程投入各发展项目,从项
目初期、可行性研究以至项目设计、提交法定文件、施工及最终竣工、领取牌照
及交付。
建议授出由薪酬委员会经参考本公司之表现、现行市况及承授人过往表现
及预期贡献后厘定。薪酬委员会认为,基于以下原因,建议授出之整体架构及条
款属适当且符合购股权计划之目的:(i)承授人均于二零五年加入本集团,向承
授人授出购股权为嘉奖彼等过往对本集团整体营运、发展及增长作出之贡献;(i)
向承授人授出购股权为对彼等在监督本集团管理及策略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及责任之认可;(i)授出购股权将向承授人提供于本公司获得个人权益之宝贵机
会,从而加强彼等对本集团整体业务表现及可持续发展之承担;(iv)购股权之价
值相当取决于本集团之未来表现;及(v)购股权分四批归属旨在激励承授人推动
本集团之未来增长及发展。
于邱咏筠女士悉数行使购股权后,本公司将向其发行10,000,000股份,占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33%。薪酬委员会于厘定授予邱咏筠女士
之购股权数目时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邱咏筠女士过往及预期对发
展及扩大帝盛品牌酒店作出之贡献;及(i)邱咏筠女士作为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
总经理于本集团策略发展及整体管理方面之角色及责任。邱咏筠女士于二零
五年加入本集团。自二零一年十一月及二零一零年六月分别获委任为帝盛之
总裁及执行董事以来,邱咏筠女士一直负责监察帝盛之业务营运、战略增长及发
展。在其领导下,本集团之帝盛品牌酒店由三个地理位置扩张至世界各地,包括
董事会函件
中国内地、香港、英国、澳洲、马来西亚、新加坡及日本。经考虑彼于本集团之长
期任职经历及往绩记录,薪酬委员会认为邱咏筠女士将继续为本集团之发展及
整体管理贡献其经验及领导才能。
于邱咏贤女士悉数行使购股权后,本公司将向其发行10,000,000股份,占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33%。薪酬委员会于厘定授予邱咏贤女士
之购股权数目时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邱咏贤女士过往及预期对监
督本集团全球物业组合下之在建物业发展项目作出之贡献;及(i)邱咏贤女士作
为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于本集团策略发展及整体管理方面之角色及责任。
邱咏贤女士于二零五年九月加入本集团。在本集团任职期间,邱咏贤女士成功
带领多个住宅、酒店及大型综合用途发展项目的推出,该等项目遍布中国内地、
香港、英国、澳洲、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目前,彼亦管理本公司设于英国及澳洲
之建筑公司。经考虑彼于本集团之长期任职经历及往绩记录,薪酬委员会认为邱
咏贤女士将继续为本集团之发展及整体管理贡献其经验及领导才能。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已就有关建议
授出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之丹斯里拿督邱达昌、邱达成先生、邱咏筠女士及
邱咏贤女士)认为,建议授出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
利益。
于建议授出后,可根据购股权计划于未来授出之股份数目为221,961,867股
份。
上市规则之涵义
邱咏贤女士及邱咏筠女士均为丹斯里拿督邱达昌(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
主席、行政总裁及本公司最终控股东)之女儿。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3)条,由
于承授人各自为丹斯里拿督邱达昌之联系人,而建议授出会导致就向各承授人
授出之所有购股权及奖励于截至授出日期(包括当日)12个月期间内已发行及将
予发行之股份合共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超过0.1%,建议授出须待独立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而承授人、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本公
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须放弃投票赞成有关建议授出之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邱咏筠女士、邱咏贤女士、丹斯里拿督邱达昌及邱达成先生已就有关建议
授出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董事于有关建议授出之董事会
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批准建议
授出。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除邱咏筠女士、邱咏贤女士、彼等
各自之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有关详情,请参阅下表)须就有关建议
授出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外,概无其他股东于相关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而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于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邱咏筠女士、邱咏
贤女士、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合共持有1,747,669,399股
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7.13%。有关详情,请参阅下表:
姓名╱名称身份所持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概约
百分比
邱咏筠女士执行董事兼建议授出
承授人之一
990,8540.03%
邱咏贤女士执行董事兼建议授出
承授人之一
5,024,577
(附注1)
0.16%
丹斯里拿督邱达昌承授人之父亲、执行董事、
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本公
司最终控股东
53,180,063
(附注2)
1.74%
Sumptuous Asets
Limited
由丹斯里拿督邱达昌
控制之公司
1,664,900,74554.43%
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由丹斯里拿督邱达昌
控制之公司
18,7240.00%
董事会函件
姓名╱名称身份所持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概约
百分比
孔祥达先生执行董事13,474,517
(附注3)
0.44%
邱达成先生执行董事2,716,856
(附注4)
0.09%
Max Chain Holdings
Limited
由邱达成先生与其胞弟
邱达强先生控制之公司
4,282,9320.14%
本公司其他核心
关连人士
(附注5)
3,080,1310.10%
附注:
- ,183,166股份由邱咏贤女士之配偶许清池先生持有。
- ,704,008股份由丹斯里拿督邱达昌之配偶邱吴惠平女士持有。
- 。
- ,709,643股份由邱达成先生与彼之配偶Le Keng LEOW女士共同持有。
- 。
7.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5至30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真诚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
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按股数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刊发投票表决结果
公告。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务请尽早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连
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董事会函件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即就大会而言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五日(星期一)香港时间上午十一时正)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8.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就批准重选董事、授出购回授权、授出╱扩大发行授权、增加法
定股本及建议授出而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
董事建议股东表决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9. 一般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额外资料。本通函中英文版本如有任
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主席兼行政总裁
邱达昌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
上市规则规定须披露有关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邱达成先生,B.A.(「邱先生」)
邱先生,六十六岁,于一九七八年获委任为远东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前
身公司)之执行董事。彼积极参与于中国内地、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之业务发展。彼
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邱先生为由分布于三十六个国家及地区的四十七个香港商业协会组成,会
员人数超过一万一千名之环球香港商业协会联盟之前任主席(二零一八年至二零
二一年为主席);及担任新加坡香港商会(「新加坡香港商会」)之主席。彼曾于二零
一四年至二零一八年担任新加坡香港商会之总裁。此外,彼为新加坡西海岸集选
区之亚逸拉惹吉波之赞助人及顾问;及自二零四年起担任曼谷哈罗国际学校
之校董。彼先前亦参与其他慈善机构,包括仁济医院及裘锦秋书院有限公司。于
二零二年,彼因社区贡献而获颁公共服务奖章(PBM)。
邱先生曾担任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GORA Hospitality Group Co., Ltd.
之董事,直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彼为丹斯里拿督邱达昌(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
行政总裁)之亲弟以及邱咏筠女士(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及邱咏贤
女士(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总经理)之叔父。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先生于过去三
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彼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先生于合共6,999,788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
股份约0.23%),包括:(i)于7,213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i)被视为于一间受控法
团之4,282,932股份中拥有权益;及(i)于与彼之配偶Le Keng LEOW女士共同持
有之2,709,643股份中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根据本公司向邱先生所发出之委任书,彼之任期为三年。彼亦须根据章程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附录一 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邱先生获支付董事袍金港币25,000元
以及薪金及其他津贴约港币1,809,000元。彼亦有权收取酌情花红。邱先生之酬金
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及当时市况后厘定。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邱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邱先生之事
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Craig Grenfel WILIAMS先生,B.ENG. (CIVIL)(「WILIAMS先生」)
WILIAMS先生,七十三岁,于二零年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彼
负责澳洲之一切物业发展事务,现居于澳洲墨尔本。彼毕业于墨尔本大学,持有
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在加入本公司之澳洲业务前,彼曾在澳洲最大规模之物业发
展集团Lend Lease Group担任集团内所有发展公司之董事。WILIAMS先生在物
业发展方面有广泛及全面之经验,为St. Kilda Road Campaign Inc.之前任总裁。彼
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WILIAMS先生于
过去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彼与任何其他董事、本
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WILIAMS先生被视为于本公司相联法团(定义见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Care Park Group Pty. Ltd.之959股份中拥有权益。该等股
份由Chartbridge Pty. Ltd.以The Craig Wiliams Family Trust之受托人身份持有,而
WILIAMS先生作为The Craig Wiliams Family Trust之受益人,被视作拥有该等股
份权益。
根据本公司向WILIAMS先生所发出之委任书,彼之任期为三年。彼亦须根
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WILIAMS先生获支付董事袍金港
币25,000元以及薪金及其他津贴约港币4,088,000元。彼亦有权收取酌情花红。
WILIAMS先生之酬金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及当时市况后厘定。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WILIAMS先生之资料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
WILIAMS先生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先生(别名:Abraham Razack)
石先生,八十岁,于二零一九年六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分
别于一九六九年五月及一九七零年三月自悉尼大学取得文学士学位及教育文
凭。彼于二零二年六月自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律博士学位。于二零八年十一
月、二零一四年六月、二零一六年九月及二零一八年三月,彼分别成为岭南大学、
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大学及香港教育大学荣誉院士。除彼于学术领域之成就外,
石先生亦于多个领域获得若干荣誉称号。于一九五年七月,彼获委任为太平绅
士,并于二零七年及二零一三年授勋名单中,分别获颁授香港特区银紫荆星章
及金紫荆星章。彼于二零一七年一月起担任廉政公署独立咨询委员会委员,直至
二零二年十二月。彼曾为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
二一年三月。彼亦曾为英基学校协会主席及独立成员,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以
及于二零年至二零二一年期间担任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石先生现为香港
科技大学顾问委员会荣誉成员、香港城市大学顾问委员会成员及香港都会大学
咨议会成员。
此外,石先生为景业名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31)之主席兼非
执行董事及下列上市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联
交所上市:(a)百利保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17);(b)庄士机构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7);(c)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前称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659);(d)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8);(e)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199);(f)华润建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3);(g)丽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5);(h)四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120);(i)光大永年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99);(j)资本策略地
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97);(k)富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豪产业信托(股份代
号:1881)之管理人);(l)鹰君资产管理(冠君)有限公司(冠君产业信托(股份代号:
2778)之管理人);(m)神话世界有限公司(前称「蓝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582);(n)昊天国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41);及(o)友联国际教育
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国际友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563)。
附录一 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
石先生亦自二零一零年九月至二零一五年十月曾担任帝盛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石先生亦曾担任以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曾于联交所上
市: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80,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利福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12,该公司已于二零二年十二月私有化并自愿撤销
其上市地位)及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07,直至二零二四年三月)。彼
曾担任高银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30)(清盘中)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于
二零二一年三月获委任为副主席并调任为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副主席调任为
主席,该公司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被取消上市地位。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石先生于过去三
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彼与任何其他董事、本公司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任何股份权益。
根据本公司向石先生所发出之委任书,彼之任期为三年。彼亦须根据章程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石先生获支付董事袍金港币250,000元。
石先生之酬金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及当时市况后厘定。
就董事所知悉及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石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石先生之事
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寄发之说明函件,以便彼等就表决赞成
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第8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
决定。
1.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缴足股款股
份,惟须受若干限制所限,其中最重要之限制概述如下:
(a) 股东批准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所有在市场购回股份须
事先以普通决议案获得批准,以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别批准或授予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之方式进行有关购回。
(b) 资金来源
进行购回之所需资金须依照公司组织章程文件及公司注册成立或以其
他方式成立所属司法权区之法例,从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资。
(c) 将予购回证券之最高限额
建议购回之股份必须为缴足股款之股份。可在联交所购回之股份最多
为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2.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为3,059,040,482股且本公司并无
任何库存股份。
待授出购回授权之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之
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维持于3,059,040,482股且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
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将获准购回最多305,904,048股份,即于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3. 购回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
安排而定,购回注销可能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盈利。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
附录二 说明函件
及持作库存股份之股份可按市价于市场再出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作
其他用途,惟须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
法例。股份购回于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
4. 购回之资金
股份购回将由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拨资,有关资金必须为遵照本公司之组织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视乎情况而定)可
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倘在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相较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年报所载经审核账目披露之状况而言)。然而,董事不拟于导致对董事认为本
公司不时须具备之适当营运资金需要或资产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
下行使购回授权。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于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
价如下:
股份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元港币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151.08
八月1.231.06
九月1.231.02
十月1.271.12
十一月1.180.95
十二月1.000.88
二零二五年
一月0.930.87
二月0.900.78
三月0.840.78
四月0.900.71
五月0.950.89
六月0.950.83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860.74
附录二 说明函件
6. 承诺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
购回。以董事所知所信,说明函件或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概无董事或(据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
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彼等目前
有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
7.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于本公司所占投票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购
守则而言,此项权益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行动处理。故此,当一名股东或一批
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因此而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则该股
东╱该等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氏家族持有2,077,884,860股份,占现有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约67.93%。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一切权力购回股份,邱
氏家族所持有本公司股权将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约75.47%。董
事并不知悉任何因根据购回授权将进行之购回而将导致收购守则项下之任何后果。
倘于联交所购回股份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少于25%(或联
交所厘定之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公司购回股份。董事不拟于
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少于指定最低百分比之情况
下购回股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
回股份。
附录二 说明函件
9. 购回股份状况
视乎购回相关时间之市况及本公司资本管理需要,本公司可注销任何购回
股份及╱或将其持作库存股份。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应(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进行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
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前以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
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
获取在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之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可予暂停
之任何权益。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远东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p:/w.fecil.com.hk
(股份代号:3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启德承启道43号香港启德
帝盛酒店地下大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
报表与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 。
- 。
- 。
- (「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 。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司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及
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
(i) 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
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包
括根据:
(a)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b) 依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
或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发
行股份;或
(c) 依据任何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及╱或
其他合资格人士授予或发行认购股份之选择权或购买股份
之权利而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任
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v) 待本决议案第(i)、(i)及(i)段各段获通过后,本决议案第(i)、(i)
及(i)段所述类别之任何已授予董事及仍然有效之事先批准,将
予撤销;及
(v)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
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
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指于董事所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于该日之当时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
股份而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考虑到
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
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
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购回股份;
(i)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
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 待本决议案第(i)及(i)段各段获通过后,本决议案第(i)及(i)段所
述类别之任何已授予董事及仍然有效之事先批准,将予撤销;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
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
授权之日。」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授予之授权所购回股
份总数,扩大根据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
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出任何库存股份)
之一般授权,惟据此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透过增设4,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额外未发行普通股,
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港币400,000,000元增加至港币800,000,000元,该
等新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在各方面与本公司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
位;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实施及落实上述事项而言属
必要、适宜或权宜或与之相关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及交付
一切有关文件。」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及依据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二年八月
三十日之决议案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及按本公司
根据购股权计划发出之授出函件所订明之条款,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兼
联席董事总经理邱咏筠女士(「邱咏筠女士」)授出10,000,000份购股权(「购
股权」),赋予其权利可按行使价每股份港币0.806元认购本公司股本
中合共10,00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股份」)(有关授出之
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之通函(「通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函」),动议授权董事会按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情况行使
其一切权利及权力,以使向邱咏筠女士授出购股权及于邱咏筠女士行
使购股权时发行股份全面生效,以及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使上述授
出生效而采取之任何及所有关行动。」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及依据购股权计划及按本公司根据购股
权计划发出之授出函件所订明之条款,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联席董事
总经理邱咏贤女士(「邱咏贤女士」)授出10,000,000份购股权,赋予其权
利可按行使价每股份港币0.806元认购合共10,000,000股份(有关授
出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通函),动议授权董事会按其全权酌情认为
属必要或权宜之情况行使其一切权利及权力,以使向邱咏贤女士授出
购股权及于邱咏贤女士行使购股权时发行股份全面生效,以及动议批
准、确认及追认使上述授出生效而采取之任何及所有关行动。」
承董事会命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秘书
张伟雄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厘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
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 ,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
投票。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须于大会上就有关库存股份放弃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
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受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
小时前(即就大会而言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香港时间上午十一
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 ,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
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排名最先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而言,
排名先后乃以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名列首位者为准。
- ,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于大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由于本通函之英文及中文版本载于同一书册内,故选择以印刷本收取本
公司公司通讯(「公司通讯」)英文或中文版本之股东将收到本通函之英文及中
文版本。
本通函之英文及中文版本均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w.fecil.com.hk 及联交
所网站 w.hkexnews.hk 。倘股东已选择(或被视为已同意)透过本公司网站收
取公司通讯,惟因任何理由难以阅览通函,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将于接获书面要求后立即向彼等免费邮寄通函印刷本。
股东可随时透过邮寄至上述地址或发送电邮至 35_fecil_ecom@hk.tricorglobal.com
向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出合理时间书面通
知(不少于七日),更改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或选择以印刷本或透过
本公司网站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