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2 大快活集团 通函:建议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

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AIRWOD HOLDINGS LIMITEDFAIRWOD HOLDINGS LIMITED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建议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北角

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有关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之通告已载列于本通函第14页至第17页。随本通函附上股东周年大会适用

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敬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位于香港北角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之总办事处及香港

主要营业地点。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及于会上投票。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一) 绪言.3

(二)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三) 重选董事.4

(四) 股东周年大会.5

(五)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5

(六) 推荐意见.5

(七) 责任声明.6

(八) 进一步资料.6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 股东周年大会中重选董事之详情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4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

假座香港北角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会议室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列于本通函第14页至第17页为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

通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之方式购回股份;

「本公司」指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受豁

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核心关连人士」及

「紧密联系人士」

指各自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之方式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

修订及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FAIRWOD HOLDINGS LIMITEDFAIRWOD HOLDINGS LIMITED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罗开扬(主席)

执行董事:

罗辉承(副主席)

李碧琦(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棨年

刘国权

尹锦滔

叶焯德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点:

香港

北角丹拿道十八号

爱群商业中心二楼

敬启者:

建议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有关提呈决议案之资料,当中包括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二)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

所授出的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将届满及终止生效。董事会拟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寻求股东批准授予新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

批准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此外,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发行授权至

包括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

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向股东提供必要资料以供考虑授予董事购回授权的建

议之说明函件,已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三) 重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第84(1)条,三分一之董事(惟主席或董事总经理除外)须

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因此,罗辉承先生及叶焯德先生(「退任董事」)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中轮值退任,彼等均符合资格,并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审阅退任董事的

简历,并考虑到彼等各自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本公司董事会多元政策所载的各种多

元化方面以及彼等对本公司的贡献,提名委员会认为退任董事将继续以各自的观点、

技能和经验为董事会作出贡献,本公司也从彼等的贡献和宝贵的见解中受益。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审阅叶焯德先生就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发

出的年度独立性确认函,认为彼符合载于《上市规则》第3.13条所有独立性准则。

叶焯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凭借彼丰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及观点。

叶焯德先生亦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有深入的了解,并于彼在任期间持续提供公正

的意见和评论,表现出极强的独立性。彼未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提名委员会认为

彼在任不会影响其独立判断。

提名委员会已建议董事会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议重选退任董事。考虑到上述


董事会函件

情况,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并提议各退任董事(即罗辉承先生及叶焯德先生)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的方式分别重选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详情,已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

(四)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已载列于本通函第14页至17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除处理

一般事务外,亦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扩大发行

授权至包括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目及重选退任董事。

随本通函附上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敬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

位于香港北角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之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惟

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视情况而定)及于会上投票。

(五)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上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所

有表决,除非会议主席真诚地决定允许一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刊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上每项决议案

均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投票表决结果将以公告的形式分别登载于本公司网页(w.fairwodholdings.com.hk)

及联交所网页(w.hkexnews.hk)内。

(六)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决议案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之利益。为此,董事会推荐股东投票赞成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七)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

就本通函所载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

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

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八) 进一步资料

务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于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及附录二(股东周年大会

中重选董事之详情)所载进一步资料。本通函之中文版本倘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

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罗开扬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遵照《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的说明函件,借以向股东提供必

要资料,让股东对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赞成或反对之知情决定。

1. 购回股份之规定

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之本公司在进行于联交所购回所有股份前,必须事先获

得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无论以一般授权或就特定交易之特定决议案方式)。

建议将予购回之股份须为已发行及缴足股款之股份。在联交所购回之股份总数,

最高为批准该项购回之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之10%。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29,552,780股。

待提呈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购回授权之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

设于最后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并无尚未行使之本公司购股权获行使及

本公司并无发行、配发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授权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最多为

12,955,278股(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3. 购回之原因

董事相信,获得股东的购回授权以使本公司能够在市场上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最佳整体利益。购回授权可令董事在适当情况下更灵活地购回股份,从而令

股东受惠。

该等股份购回可提高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视乎当时之股市状

况和资金安排而定,并且只会在董事认为此等股份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

之情况下进行。

4. 购回所需资金

根据不时生效的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上市规则》与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购回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股份所需之资金须为依法可供此用途的本公司资金。该等资金包括将予购回股份之

实缴股本、原可供分派之溢利,以及本公司股份溢价或缴入盈余之账项款额。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候获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或负债情况(与最近刊发之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上所示状况

相比)有著重大的不利影响。然而,即使购回授权如获批准,倘行使购回授权对董事

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会建

议行使购回授权。

5. 承诺

董事在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事宜时,只要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彼等将根

据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相关普通决议案授出购回授权及按照《上市规则》、不时

生效的本公司之章程细则及百慕达适用之法例进行。此说明信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

异常之处。

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彼等所知及所信)其紧密联系人士等

目前有意于股东授予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通知,彼等目前有意于股东授予购回授

权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6. 收购守则

倘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一位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

例因此而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处理。

因此,任何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据此获得或巩固其

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被强制遵照收购守则第26及第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据本公司所知及所信,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罗

开扬先生、罗辉承先生、Neblet Investments Limited及CFJ Holdings Limited(该两间由不

同信托实益拥有而以罗开扬先生及罗辉承先生为酌情权益对象之公司)(「股东团」)总

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4.42%。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董事依照拟授出之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假设在最后可行日

期的股权保持不变)股东团于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增至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49.35%,

而此项增加将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所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然而,董事目前

概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达至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或行使购回

授权达至会导致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目低于联交所规定之最低持股百分比的程度。

7.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之每月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8.0007.180

八月7.3707.020

九月7.3106.850

十月7.8007.000

十一月7.0406.560

十二月6.7006.000

二零二五年

一月6.0905.800

二月5.9005.670

三月5.9005.530

四月5.6905.040

五月5.1505.020

六月5.8305.020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5.7705.310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

回任何股份。

9. 一般事项

本公司目前有意注销根据购回授权项下购回的任何股份。


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中重选董事之详情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重选之董事简历如下:

罗辉承先生(「罗辉承先生」),现年四十二岁,自二零一九年为执行董事及于二

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为董事会副主席。

罗辉承先生曾就读于Carnegie Melon University并修读电脑科学。加入本公司前,

罗辉承先生曾出任一间海外餐厅高级管理层职位并拥有逾四年餐饮业工作经验,其

中包括营运管理、产品发展及制定商务策划。罗辉承先生于二零一三年八月加入本公

司为行政实习生,彼于二零一五年二月获晋升为行政经理并自二零一八年四月起出

任特色餐厅总经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彼为执行董事。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

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彼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罗辉

承先生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及辞任本公司行政总裁。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

之董事。除在此披露外,罗辉承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

罗辉承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罗开扬先生之儿子。除在此披露外,罗辉承先生与任

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

其他公司担当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可行日期,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罗辉承先生作为两个以

其为酌情权益对象的信托之受益人,被视为拥有55,435,384股份的权益,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42.79%。此等股份均属同一批被视为由罗开扬先生拥有的权益。此外,罗辉

承先生拥有购股权益可认购1,040,000股份。除在此披露外,彼并无持有按《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股份的任何权益。

本公司与罗辉承先生签订了服务合同,当中任何一方可给予另一方三个月之书

面通知以终止合约,惟彼须按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

任。按执行董事的服务合同,罗辉承先生可以收取2,974,000.00港元之年薪及根据彼于

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当时市况而厘定酌情发放之花红,并且可享有每年150,000.00

港元的董事袍金。酬金额乃由董事会按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当时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任何有关罗辉承先生之重选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予以披露的资料,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须要股东注意。


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中重选董事之详情

叶焯德先生(「叶先生」),现年七十三岁,自二零二一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叶先生于一九七八年毕业于香港浸会学院(现为香港浸会大学)传理系并持有社

会科学文凭。于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年期间,彼曾任职胜家衣车公司市务及广告推

广主任、怡和商务拓展有限公司辖下7-Eleven部门商品采购、特许经营发展经理及佐

丹奴香港有限公司营运副总裁。于一九二年,彼开展其国内事业,并曾担任佐丹奴

集团旗下虎威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一九四年,彼出任南中国必胜客总经理专责

拓展广东、广西及海南等华南地区业务,累积了丰富的国内餐饮经验。叶先生于二零

零三年七月获邀回港,出任香港及澳门必胜客行政总裁。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彼获委

任为怡和饮食集团香港暨新市场行政总裁并出任至于二零一八年退休。叶先生于零

售业累积逾四十六年经验。

叶先生现任多项公职,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辖下资历架构零售业行

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主席、雇员再培训局零售业课程技术顾问及零售行业咨询网络委

员会员、职业训练局零售业训练委员会委员、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零售业委员会顾

问、香港浸会大学传理学院校友会委员会顾问。彼为伊利沙伯中学旧生会汤国华中学

法团校董会独立校董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除在此披露外,叶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务。

叶先生与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于

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公司担当任何其他职位。

于最后可行日期,叶先生并无持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股份的任

何权益。

除本公司因续聘叶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服务合同外,本公司与叶先生并无

订立其他服务合同。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彼获委任年期为三年及须按本公司

之章程细则轮值退任及可重选连任。在指定任期的三年内,本公司或叶先生可向另一

方发出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委任。叶先生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成员。彼享有之董事袍金为每年150,000.00港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酬金为每


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中重选董事之详情

年10,000.00港元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酬金为每年10,000.00港元。酬金额乃由董

事会按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当时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任何有关叶先生之重选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

予以披露的资料,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须要股东注意。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FAIRWOD HOLDINGS LIMITEDFAIRWOD HOLDINGS LIMITED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下午

四时正假座香港北角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议程如下: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报告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3(i). 重选罗辉承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3(i). 重选叶焯德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动议(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

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计划、协议及期权;

(b) 本动议(a)段所赋予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

或授予并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

计划、协议及期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动议(a)段所述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不论其为根据购股权配发与否)之股份总数,除依

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按本公司所发行赋有认购或转换本

公司股份权利之任何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或其他证券之条款

而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i)按任何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购股安排而授予之购股权被行使而发行之股份或(iv)

任何按照不时生效的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之股息等而配发外,不

得超过(a)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

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以后本公司购回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最多以相等于通过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的10%为限)两者总和,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照本公司之章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作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内之普通股份持有人,按当时彼等之持股比例授

出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法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作出认为必须或适宜取消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 「动议:

(a) 在本动议(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就本决议案而言,经作出必要修订后,其与本大会通告第

6A项决议案内(d)段所述者具有相同涵义)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规定(经不时修订),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

本公司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获授权在联交所,或

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1.00

港元之股份;及

(b) 依据第6B项决议案内(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本公司可购回之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的1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

  •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6A及第6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

本公司董事就本大会通告内第6A项决议案(c)段内之(b)分段所述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行使该决议案(a)段所述之本公司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镜东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均可委派一位或以上委任代表出席,并在表

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北角丹拿道十八号爱群商业中心二楼),方为有效。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登

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

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以便办理登记。厘定股东合符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

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1. ,本公司亦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至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

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

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以便办理登记。确定股东可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

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

  1. ,将于大会上重选之董事简历详情及在本公司之股份权益,载列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之通函(「本通函」)附录二。

  1. ,现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以批准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

  1. ,现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以批准根据《上市规则》购回本公司股份。载有

行使该项权力之条款及条件之说明函件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1. 《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股东于大会上之所有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而

本公司会将投票结果分别登载于本公司网页(w.fairwodholdings.com.hk)及联交所网页

(w.hkexnews.hk)内。

  1. ,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又

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政府」)公布之「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本

公司将分别于本公司之网页(w.fairwodholdings.com.hk)及联交所之网页(w.hkexnews.hk)

上载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当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大会将会如期举行。股东应依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于

恶劣天气下出席大会,若股东选择出席,敬请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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