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3 万景控股 通函:建议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旺角塘尾道18号嘉礼大
厦10楼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40至45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该表
格,并尽快但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该表格交回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内的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所有万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193)
MAN KING HOLDINGS LIMITED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建议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5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5
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5
重选退任董事.6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8
股东周年大会.9
应采取的行动.9
以投票方式表决 .9
责任声明.10
推荐建议.10
附录一—说明函件.11
附录二—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14
附录三—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0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应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旺角塘尾道18号嘉礼大
厦10楼D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40至45页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于
第8项普通决议案提述的建议普通决议案所载期
间内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于相关决议案在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最多10%的股份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管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万景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经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通过及生效
的特别决议案采纳)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于
第7项普通决议案提述的建议普通决议案所载期
间内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于相关
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最多20%的股份(包括自库
存出售或转让的任何库存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及刊发
前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由股东采纳包括建议修订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
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自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
相关特别决议案起生效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
议修订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193)
MAN KING HOLDINGS LIMITED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卢源昌先生(主席)PO Box 309, Ugland House
卢奕昌先生Grand Cayman
KY1-1104
非执行董事:Cayman Islands
陈惠英女士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九龙
梁威达先生旺角塘尾道18号
劳敏慈教授(太平绅士)嘉礼大厦10楼D室
周怀蓉女士
苏其威先生
敬启者:
建议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i)重选退任董事;及
(i)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股东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发行股份。如该授权尚未获行使,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拟寻求 阁下批准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发行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419,594,000股份。待通过批准发行授权的决
议案后及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通过该决议案当日止期间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并无变动,根据发行授权可予发行的股份数目最多将为83,918,800股份,占于通过该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不超过20%。
此外,本公司亦将提呈另一项决议案,以供 阁下批准透过增加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
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扩大发行授权,该等股份数目为根据回购授权回购的股份数目。
发行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的详情分别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及第9项决议案所提述的
普通决议案。
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股东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回购股份。如该授权尚未获行使,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拟寻求 阁下批准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回购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419,594,000股份。待通过批准回购授权的
决议案后及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通过该决议案当日止期间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并无变动,根据回购授权可予回购的股份数目最多将为41,959,400股份,占于通过该决议案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不超过10%。
董事会函件
回购授权的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决议案所提述的普通决议案。
上市规则规定提供回购授权必要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执行董事(即卢源昌先生及卢奕昌先生);一名为
非执行董事(即陈惠英女士);及四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梁威达先生、劳敏慈教授(太平绅士)、
周怀蓉女士及苏其威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6.2条,董事会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
缺或增加董事会成员。任何就此获委任董事的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
止,并于届时符合资格在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6.18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或倘董
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为准)须轮值退任,惟各董事(包
括按特定年期委任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须留任直至彼退任的大会结束
为止,并符合资格于会上膺选连任。因此,卢奕昌先生、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均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上述大会上膺选连任。
梁威达先生、劳敏慈教授(太平绅士)及周怀蓉女士各自已分别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约10年。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提名委员会采用各种方法物色董事候选人,包括董事会成员、管
理层及专业猎头公司的建议,并可审阅候选人的履历及工作经历,进行个人面试以及核实专业及
个人推荐信或进行背景调查等。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所载的要求,参考本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对董事候选人(包括现任董事及股东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估时,将考虑
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技能及经验、性别多元化等,能否增加及补充现有董事的技能、经验及背
董事会函件
景,并可于向董事会推荐可能的新董事或现有董事继续任职时考虑本公司提名政策所载的董事候
选人所需资格。
上述董事的连任已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
的标准进行审阅,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重选以供股东批准。
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已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9年,而彼等之重选将以独立决议案形
式由股东审阅通过。在决定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尽管彼担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已超过9年)的重选建议时,董事会经详尽讨论并考虑下列因素后,认为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
女士仍属独立人士并应获重选:
(i)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评估及审阅(其中包括按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标准)年度独立
性确认书,并确认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的独立性,及未有知悉任何情况可能会
使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受质疑;
(i)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审阅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
的过往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审阅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议出席记录),确认梁威达
先生及周怀蓉女士,透过积极参与会议,各自已投入足够时间履行作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职责,并展示其作出独立判断及就本公司事务提供平衡及客观的观点之能力;
(i)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审阅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各自的履历,根据本公司采纳
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基于彼等的诚信声誉及于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丰富经
验,评估彼等是否适合重选连任;及
(iv) 董事会确认,透过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审查及监督的职能,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
女士将持续作出独立判断并向董事会提供客观意见,以保障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董事会函件
梁威达先生于工程行业拥有逾50年工作经验。梁先生自出任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
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以来,已向董事会提供建设性意见。
周怀蓉女士在会计专业拥有逾12年经验。周女士自出任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来,已向董事会提供建设性意见。
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一直表现出对其职位的高度承担。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十分
重视高水平的企业管治。董事会认为,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作为拥有丰富知识及经验的董事
会成员,彼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能对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董事会认为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的重选建议将有利于董事会的稳定性并带来重要贡
献。此外,鉴于上述因素,董事会相信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的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彼等的独立
判断,彼等亦具备持续有效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所需之品格、诚信、独立性及专业知识,并
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的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因此,董事会推荐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亦信纳执行董事卢奕昌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
士具备持续有效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品格、诚信及经验,并将继续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作出贡
献。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的看法,认为重选卢奕昌先生为执行董事、梁威达先生及周怀蓉女士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会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以(i)更新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使其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进一步扩大无纸化制
董事会函件
度的相关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使本公司能够举行混合式股东大会及提供电子投票);及(i)纳入若
干内务修订。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采纳入建议修订的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采
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方告作实。建议修
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在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之前,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仍
然有效。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
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且并无与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不一致。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发
行授权、重选愿意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及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40至45页。
应采取的行动
随本通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快但无论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该表格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
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阁下的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3.5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股东表决的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
式决定。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库存股份的持有人(如有)无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就提呈的
决议案投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所载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于各重
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
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重选愿意膺选连任的退
任董事及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
事推荐所有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该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源昌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发出的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于考虑回购授权时必要
的资料。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419,594,000股份已获发行及缴足股款且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
份。待通过授出回购授权的建议决议案后,并按照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进一步发行及回购股份
的基准计算,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41,959,400股份,占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
于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准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可注销其回购的任何股份及╱或将其
持作库存股份,惟受相关购回时间的市场状况及资本管理需求所规限。
在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允许的范围内,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
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倘该等股份作为库存
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时原应根据适用法律被暂停的任何权益。此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批
准(i)本公司不会(或促使其经纪不会)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向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及(i)在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的情况下,本公司从中央结算
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将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或予以注销;而在各种情
况下,于派发股息或作出分派的记录日期前进行。
进行回购的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给予董事一般授权,让本公司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董事仅会于相信进行有关回购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回购股份。视乎
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回购或可提升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以及使本公
司可更灵活地管理其资本结构及改善市场流动性。
回购的资金
本公司仅会使用按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可合
法作建议回购用途的资金进行回购。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行使回购授权的影响
倘本公司在建议回购期间的任何时候回购全部股份,则该等回购或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
资产负债情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账目内披露的情况比较)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回购股份在有关情况下,或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规定或资产负债水
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回购有关股份。
董事及核心关连人士
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概无董事及(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任何彼等各自
的紧密联系人目前拟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概无核心关连人士已通知本公司,倘
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彼等目前拟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将股份售
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董事的承诺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按照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回购股份。本
说明函件及回购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于根据回购授权行使权力回购股份时,股东于本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投票权收购。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的水平
而定,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股东,将可因回购股份而取得或巩固本公司
的控制权,从而有责任依照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36条所存置主要股东股份权益的名
册,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卢源昌先生拥有合共305,088,000股份的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72.71%。该等305,088,000股份包括由卢源昌先生持有的4,716,000股份及卢氏家族信托持有
的300,372,000股份,当中卢源昌先生为联合创办人之一。卢源昌先生、卢奕昌先生及彼等各自
的配偶为卢氏家族信托的联合创办人,卢氏家族信托持有翠佳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而翠佳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00,372,000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卢源昌先生及卢奕昌先生被
视为于翠佳控股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根据有关股权及倘董事根据回购授权行使全部权力回购股份且假设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
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任何股份,则卢源昌先生及卢氏家族信托于本公司的权益将合共增加至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0.79%。
除上文所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收购守则按照回购授权回购股份后将会引起的任何其
他后果。倘回购任何股份将导致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下跌至低于25%,则董事不拟回购有关股
份。
本公司回购的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概无回购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进
行)。
股价
于过去十二个月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股份于联交所买卖的每月最高价及最低价如
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920.170
八月0.1700.170
九月0.1870.175
十月0.2190.176
十一月0.2250.187
十二月0.2130.191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980.190
二月0.1920.191
三月0.2020.189
四月0.1950.181
五月0.2200.189
六月0.2450.199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0.2150.206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诚如上市规则所规定,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
1. 卢奕昌先生
卢奕昌先生,69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亦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十二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获调任为执行董事。彼负责经营及业务发展,并
共同负责制定本集团的业务发展策略。
卢先生于工程行业拥有逾43年工作经验。彼具有英国工程学会特许工程师资格,并为香港
工程师注册管理局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彼亦为英国轮机工程师学会员及香港工程师学会员。
卢先生于一九七六年取得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的轮机工程学文凭,于
一九八六年取得英国泰恩河畔纽卡素大学的机械工程学(一级荣誉)工程学士学位,及于一九五
年取得英国莱斯特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一九八五年取得英国运输部轮机工程师一级
(蒸汽机及汽轮机)资格证书。
卢先生与本公司续订服务协议,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计为期三年,可透过向对方
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终止。诚如服务协议所载,卢先生的年度董事袍金为2,500,000
港元,乃参考当时市况、彼的丰富行业经验及对本公司的贡献厘定。彼的委任受本公司的组织章
程细则有关董事轮值退任的条文所规限。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卢先生透过全权信托于300,372,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彼为卢源昌
先生的胞弟及陈惠英女士的大伯。
除上文披露者外,卢先生(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或
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
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及(iv)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
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
确信,概无其他有关卢先生膺选连任的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2. 梁威达先生
梁威达先生,76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是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
酬委员会之成员。彼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工程行业拥有逾50年
工作经验。彼自一九八零年五月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作为结构工程师与政府合作。彼于澳大利亚
亦拥有六年工作经验。自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一九八六年六月,彼于Macdonald Wagner Pty Limited
任职并获晋升为高级工程师。自一九八六年六月至一九八九年五月,彼于Transfield Construction
Pty Limited担任结构工程师。彼自一九零年九月至二零五年三月获嘉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雇
用。彼最后职位为董事总经理。
梁先生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毕业于香港大学,取得工程学理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四年五
月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取得工程学理硕士学位。彼分别为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员、香港
工程师学会资深会员及英国结构工程师学会资深会员。彼亦为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的注册专业
工程师。
梁先生与本公司续订委任函,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终止。诚如委任函所载,梁先生的年度董事袍金为
185,000港元,乃参考当时市况及彼的丰富行业经验厘定。彼的委任受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有
关董事轮值退任的条文所规限。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梁先生于其本人实益持有的1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披露者外,梁先生(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或
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
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及(iv)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
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
确信,概无其他有关梁先生膺选连任的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3. 周怀蓉女士
周怀蓉女士,40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是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
名委员会之成员。彼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员,于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担任会计师逾4年。此后,彼自二零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二年九
月加盟玛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企业重整及法证服务部门。彼自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担
任Vieste Investments Limited的项目经理顾问。彼现时在俐通集团企划部工作。
周女士于二零六年五月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并取得社会科学士学位(一级荣誉)。彼亦
于二零六年夏季取得香港城市大学专业会计的修业证书。
周女士与本公司续订委任函,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计为期三年,可由任何一方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终止。诚如委任函所载,周女士的年度董事袍金为
185,000港元,乃参考当时市况及彼的丰富行业经验厘定。彼的委任受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有
关董事轮值退任的条文所规限。
除上文披露者外,周女士(i)并无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或
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于
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及(iv)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
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
确信,概无其他有关周女士膺选连任的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的详情载列如下:
MAN KING HOLDINGS LIMITED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之
第三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经于2024年8月28日2025年8月28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并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条文编号修订前大纲条文编号修订后大纲
标题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标题第三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
标题(经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并
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标题(经于2024年8月28日2025年8月28日通过的
特别决议采纳并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标题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标题第三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
标题(经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并
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标题(经于2024年8月28日2025年8月28日通过的
特别决议采纳并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2.2无2.2「通讯设施」指 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
线上会议应用程式、电话或电话会议及╱或
任何其他视频通讯、互联网或线上会议应用
程式或电讯设施,而通过该等设施,所有与
会人士都能听到对方的声音并被对方听到且
所有股东于会议上的发言及表决的权利维持
不变。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2.2「普通决议」指于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召开的
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身投票,或
在容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投
票,或(如股东为公司)其妥为授权的代表投
票,并以简单多数票数通过的决议,也包括
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3.10条通过的普通
决议。
2.2「普通决议」指于依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召开的
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身投票,或
在容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委托代理人投
票,或(如股东为公司)其妥为授权的代表投
票,并以简单多数票数通过的决议,也包括
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3.1013.11条通过的
普通决议。
2.2无2.2「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商号、公司、合营企
业、合伙、法团、联营公司或其他实体(无
论是否具独立法人资格)或文义所指的其中
任何一项。
2.2无2.2「出席」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该类人士出席股
东大会,可由该类人士或(倘为公司或其他
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如为任何股
东)由有关股东根据本章程细则有效委托之
受委代表):
(a) 亲自出席会议;或
(b) 出席根据本章程细则允许使用通讯设
施的任何会议,包括透过使用该等通
讯设施连接的任何虚拟会议。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2.2无2.2「虚拟会议」指股东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有关
会议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主席及任何
董事)获准仅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的任
何股东大会。
4.11凡作为股东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士均有权在
《公司法》规定或联交所不时规定的相关时限
内(以较短者为准),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7.8条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并在配发或提
交转让书后,或在发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
收取一张代表其所持有各类别的全部股份的
股票,或若该人士要求,如配发或转让的股
份数量超过联交所当时的每手交易股数,按
其要求就联交所规定的每手或多手交易股数
的股份收取多张股票,另就剩余股份(如有)
取得一张股票,但在多位人士共同持有股份
时,本公司无义务向每位人士分别发行股
票,而只须向若干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位
发行及交付股票即构成向全部联名持有人交
付。所有股票应由专人交付或以邮寄方式送
达至有权接收股票的股东载于股东名册的登
记地址。
4.11凡作为股东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士均有权在
《公司法》规定或联交所不时规定的相关时限
内(以较短者为准),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7.8条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并在配发或提
交转让书后,或在发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
收取一张代表其所持有各类别的全部股份的
股票,或若该人士要求,如配发或转让的股
份数量超过联交所当时的每手交易股数,按
其要求就联交所规定的每手或多手交易股数
的股份收取多张股票,另就剩余股份(如有)
取得一张股票,股东仅于董事会决议发行股
票后有权获得一张股票,但在多位人士共同
持有股份时,本公司无义务向每位人士分别
发行股票,而只须向若干联名持有人中的任
何一位发行及交付股票即构成向全部联名持
有人交付。所有股票应由专人交付或以邮寄
方式送达至有权接收股票的股东载于股东名
册的登记地址。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7.6董事会也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除
非:
7.6董事会也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除
非:
(a) 向本公司提交转让文件连同与该股份
有关的股票(应于转让登记之时被注
销)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以证明转
让人有权转让的其他证据;
(a) 向本公司提交转让文件连同与该股份
有关的股票(如有)(应于转让登记之
时被注销)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以
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的其他证据;
(b) 转让文件只涉及一个股份类别;(b) 转让文件只涉及一个股份类别;
(c) 转让文件已正式盖印(若必要);(c) 转让文件已正式盖印(若必要);
(d) 若向联名持有人转让,则受让股份的
联名持有人未超过4人;
(d) 若向联名持有人转让,则受让股份的
联名持有人未超过4人;
(e) 本公司不就相关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
权;以及
(e) 本公司不就相关的股份享有任何留置
权;以及
(f) 已就股份转让向本公司支付不超过联
交所不时决定的最高金额(或董事会
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
(f) 已就股份转让向本公司支付不超过联
交所不时决定的最高金额(或董事会
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7.8在股份转让后,转让人应交出所有股票并立
即将股票注销,在受让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
不时确定的最高应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
求的较低金额之后,将就转让予受让人的股
份向其发出新股票,若转让人应保留所交出
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则在转让人支付
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付金额或董
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之后,将就该部
分的股份向转让人发出新股票。本公司亦应
保留该转让文件。
7.8在股份转让后,转让人应交出所有股票(如
有)并立即将股票注销,于董事会根据本章
程细则第4.11条决议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在
受让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
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之
后,将就转让予受让人的股份向其发出新股
票,若转让人应保留所交出的股票中包含的
任何股份,于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细则第4.11
条决议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则在转让人支付
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付金额或董
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之后,将就该部
分的股份向转让人发出新股票。本公司亦应
保留该转让文件。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7.9在联交所网站公布或(受制于《上市规则》)
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
发出通知或报章广告方式提前10个营业日通
知(若为配售新股则为6个营业日通知)后,
可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理
转让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但任何年度暂停
办理转让登记或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都不应
超过30天(或者由股东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
定的更长时间,但于任何年度均不超过60
天)。暂停日期如有变更,本公司应在公布
的暂停办理日期或新的暂停办理日期(取两
者中较早者)之前至少5个营业日通知。但
是,若出现不能以广告形式发布该通知的特
殊情况(例如,在8号或更高级别的台风讯号
或黑色暴雨警告发布期间),则本公司应尽
快遵守上述要求。
7.9在联交所网站公布或(受制于《上市规则》)
由本公司按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
发出通知或报章广告方式提前10个营业日通
知(若为配售新股则为6个营业日通知)后,
可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理
转让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但任何年度暂停
办理转让登记或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都不应
超过30天(或者由股东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
定的更长时间,但于任何年度均不超过60
天)。暂停日期如有变更,本公司应在公布
的暂停办理日期或新的暂停办理日期(取两
者中较早者)之前至少5个营业日通知。但
是,若出现不能以广告形式发布该通知的特
殊情况(例如,在8号或更高级别的台风讯号
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发布期间),则本
公司应尽快遵守上述要求。
12.1本公司须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
为其股东周年大会,且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
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本公司
须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上具体说明有
关股东周年大会,并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
及地点举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
12.1本公司须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
为其股东周年大会,且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
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举行。本公司
须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上具体说明有
关股东周年大会,并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
及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举行
有关股东周年大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无12.4董事会可为本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所有股
东大会提供通讯设施,以便股东及其他与
会者可通过有关通讯设施出席并参与有关股
东大会。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
下,董事可厘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以虚拟会议
举行。
12.4股东周年大会应当提前至少21天书面通知召
开;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须提前至少14天书面
通知召开。受制于《上市规则》的要求,通
知不应包括其被送达或被视作送达的日期,
以及其发出的日期,并须列明大会时间、地
点、大会议程、将在大会上审议的决议详情
和该事项的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
通知应如此具体说明该大会,召开大会以通
过特别决议的通知应表明其提呈决议作为特
别决议的意愿。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交予
审计师以及所有股东(除根据本公司章程细
则的条款或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而无
权从本公司收到有关通知的股东外)。
12.412.5股东周年大会应当提前至少21天书面通知召
开;任何股东特别大会须提前至少14天书面
通知召开。受制于《上市规则》的要求,通知
不应包括其被送达或被视作送达的日期,以
及其发出的日期,并须列明大会时间、地点
(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大会议
程、将在大会上审议的决议详情和该事项的
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应如此
具体说明该大会,召开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
的通知应表明其提呈决议作为特别决议的意
愿。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交予审计师以及
所有股东(除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款或
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而无权从本公司
收到有关通知的股东外)。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2.5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会的通知
期短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2.4条所要求的期
间,该会议仍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12.512.6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会的通知期
短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2.412.5条所要求的
期间,该会议仍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a) 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获得全体有
权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同意;及
(a) 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获得全体有
权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同意;及
(b) 如召开任何其他大会,则须获得有权
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大多数股东
(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权利的
股份面值不少于95%的大多数股东)
同意。
(b) 如召开任何其他大会,则须获得有权
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大多数股东
(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权利的
股份面值不少于95%的大多数股东)
同意。
12.6应在本公司每个股东大会通知的合理显眼位
置上列出声明,说明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出席
并代其投票,而该授权代表毋须是股东。
12.612.7应在本公司每个股东大会通知的合理显眼位
置上列出声明,说明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出席
并代其投票,而该授权代表毋须是股东。
无12.8将使用通讯设施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任
何虚拟会议)(包括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2条延期或重新召开的大会)的通知应表
明将会使用的通讯设施,包括有意使用有关
通讯设施出席、参与有关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的任何股东或其他股东大会参与者所需遵循
的程序。
12.7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
士发送任何有关通知,或任何该等人士未能
收到任何有关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
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712.9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
士发送任何有关通知,或任何该等人士未能
收到任何有关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
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2.8在委任授权代表文件与通知同时被发送的情
况下,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
任何人士发送该文件,或该等人士未能收到
该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
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12.10在委任授权代表文件与通知同时被发送的情
况下,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
任何人士发送该文件,或该等人士未能收到
该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
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倘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但在举行会议之
前,或在延后股东大会之后但在举行延会之
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延会通知),董事会
全权酌情认为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时
间及地点举行股东大会因任何原因并不可
行或并不合理,则可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1条更改或延后会议至另一日期、时间
及地点举行。
12.912.11倘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但在举行会议之
前,或在延后股东大会之后但在举行延会之
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延会通知),董事会全
权酌情认为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时间
及地点(无论是否实体或虚拟)举行股东大会
因任何原因并不可行或并不合理,则可根据
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2.1112.13条更改或延后
会议至另一日期、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否实
体或虚拟)举行。
12.10董事会亦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知
中规定,倘于股东大会当天任何时间烈风警
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于有关大会地点的同
等级别警告)生效(除非有关警告至少已于董
事会在相关通知中列明该警告的股东大会前
最短时间内撤销),会议须根据本公司章程
细则第12.11条延后至较迟日期重新召开,
而无须另行通知。
12.10
12.12
董事会亦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知
中规定,倘于股东大会当天任何时间烈风警
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于有关大会地点的同
等级别警告)生效(除非有关警告至少已于董
事会在相关通知中列明该警告的股东大会前
最短时间内撤销),会议须根据本公司章程
细则第12.1112.13条延后至较迟日期重新召
开,而无须另行通知。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2.11倘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2.9条或
第12.10条延后:
12.11
12.13
倘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2.912.11
条或第12.1012.12条延后:
(a) 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于本公司网站发出及于联交所网站发
布有关押后通知(须根据上市规则载
明押后的原因),惟倘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第12.10条押后,未能发出或
发布该通知不会影响该股东大会的自
动押后;
(a) 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于本公司网站发出及于联交所网站发
布有关押后通知(须根据上市规则载
明押后的原因),惟倘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第12.1012.12条押后,未能发
出或发布该通知不会影响该股东大会
的自动押后;
(b) 董事会须厘定重新召开会议的日期、
时间及地点,并透过本公司章程细则
第30.1条指明的方式之一就重新召开
会议发出最少七个足日的通知;及该
通知须指明延会重新召开的日期、时
间及地点,以及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
召开会议上被视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
时间(惟就原会议提交的任何代表委
任表格在重新召开会议上仍继续有
效,除非经撤销或已更换为新代表委
任表格);及
(b) 董事会须厘定重新召开会议的日期、
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否实体或虚拟),
并透过本公司章程细则第30.1条指明
的方式之一就重新召开会议发出最少
七个足日的通知;及该通知须指明延
会重新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倘
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以及
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开会议上被视
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时间(惟就原会
议提交的任何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
开会议上仍继续有效,除非经撤销或
已更换为新代表委任表格);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c) 仅原大会通知所载事务可于重新召开
会议上处理,且就重新召开会议发出
的通知无需列明将在重新召开会议上
处理之事务,亦无需再次呈交任何随
附文件。倘拟于重新召开大会上处理
任何新事务,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第12.4条就重新召开会议另发
出新通知。
(c) 仅原大会通知所载事务可于重新召开
会议上处理,且就重新召开会议发出
的通知无需列明将在重新召开会议上
处理之事务,亦无需再次呈交任何随
附文件。倘拟于重新召开大会上处理
任何新事务,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则第12.412.5条就重新召开会议
另发出新通知。
13.1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
两名亲身出席的股东(就法人而言,则由其
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构成,前提
必须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注册的股东,法
定人数则必须由该唯一股东亲身出席或由其
授权代表构成。除非在开始讨论事项时出席
人数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任何股东大
会不得处理事项(委任大会主席除外)。
13.1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
两名亲身出席的股东(就法人而言,则由其
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构成,前提
必须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注册的股东,法
定人数则必须由该唯一股东亲身出席或由其
授权代表构成。除非在开始讨论事项时出席
人数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任何股东大
会不得处理事项(委任大会主席除外)。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3.2如从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15分钟内法定人
数不足,该大会,如在股东要求下召开的,
应当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须押后
到下周的同一天,并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
地点举行。如从该续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15
分钟内法定人数不足,则亲身出席的股东
(就法人而言,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
授权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并可处理大会议
程的事项。
13.2如从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15分钟内法定人
数不足,该大会,如在股东要求下召开的,
应当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须押后
到下周的同一天,并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
地点(无论是否实体或虚拟)举行。如从该续
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15分钟内法定人数不
足,则亲身出席的股东(就法人而言,则由
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授权代表应构成法
定人数,并可处理大会议程的事项。
13.3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次股东大会,若没有该
主席,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该主席在大会指
定的举行时间起15分钟内并没有出席或不
愿采取行动,出席大会的董事应选择另一名
董事担任主席。若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
席董事拒绝出任主席,或选出的主席退任主
席,则出席的股东(不论亲身或由授权代表
代表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应选择他们其中
一位担任主席。
13.3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次股东大会,若没有该
主席,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该主席在大会指
定的举行时间起15分钟内并没有出席或不
愿采取行动,出席大会的董事应选择另一名
董事担任主席。若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
席董事拒绝出任主席,或选出的主席退任主
席,则出席的股东(不论亲身或由授权代表
代表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应选择他们其中
一位担任主席。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无13.4主席有权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相关股东
大会,并担任主席,在此情况下:
(a) 主席应被视为出席会议;及
(b) 倘通讯设施中断或因任何原因无法使
主席与出席及参与会议的所有其他人
士听到彼此的声音,则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选择出席会议的另一名董事,于
会议剩余时间内担任会议主席;惟倘
(i)并无其他董事出席会议,或(i)所
有出席的董事均不愿出任会议主席,
则会议应自动押后至下一个星期同一
日,并在董事决定的相关时间及地点
(无论是否实体或虚拟)举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3.4主席在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
的同意下,如大会作出相关指示,可随时随
地押后任何大会(正如大会所决定)。每当大
会延期14天或以上,应给予(以等同原大会
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续会的地点、
日期及时间,但毋须在该通知具体说明续会
应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规定外,股东无
权取得有关任何续会或任何续会应处理事项
的通知。除了本应在原大会上处理的事项
外,任何续会不会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13.413.5主席在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
的同意下,如大会作出相关指示,可随时
随地(无论是否实体或虚拟)押后任何大会
(正如大会所决定)。每当大会延期14天或以
上,应给予(以等同原大会的方式)至少7天
的通知,指定续会的地点(倘为虚拟会议,
包括虚拟地点)、日期及时间,但毋须在该
通知具体说明续会应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
述规定外,股东无权取得有关任何续会或任
何续会应处理事项的通知。除了本应在原大
会上处理的事项外,任何续会不会处理任何
其他事项。
13.5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提呈的决议应以投票
方式决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规则》
的规定下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
由举手表决通过。
13.513.6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提呈的决议应以投票
方式决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规则》
的规定下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
由举手表决通过。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3.6投票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3.7条所限制)
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纸
或名单),以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从大会
或续会日期起不超过30天)进行。如投票并
非即时进行,则毋须发出通知。投票结果将
被视为该大会通过的决议。
13.613.7投票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3.713.8条所限
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
纸或名单或透过电子投票),以及在指定的
时间、地点(从大会或续会日期起不超过30
天)进行。如投票并非即时进行,则毋须发
出通知。投票结果将被视为该大会通过的决
议。
13.7任何有关大会主席的选举或任何有关续会问
题的投票应在该大会上进行,不得押后。
13.713.8任何有关大会主席的选举或任何有关续会问
题的投票应在该大会上进行,不得押后。
13.8如以《上市规则》所允许的举手方式对提呈的
决议进行表决,有关决议经大会主席宣布已
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能
通过,并记录于本公司会议纪要册后,即为
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不须记录赞成或反对该
决议的投票数目或比例以作证明。
13.813.9如以《上市规则》所允许的举手方式对提呈的
决议进行表决,有关决议经大会主席宣布已
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能
通过,并记录于本公司会议纪要册后,即为
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不须记录赞成或反对该
决议的投票数目或比例以作证明。
13.9如遇票数相同的情况,不论是按股数投票方
式表决或以举手表决,以股数投票表决或
以举手表决之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
票。
13.913.10如遇票数相同的情况,不论是按股数投票方
式表决或以举手表决,以股数投票表决或
以举手表决之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
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3.10书面决议(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当时
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股东(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签署的特别决议,应与在本公司正式召开及
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可行有效。任何
有关决议应被视为已于最后一名股东签署的
当天在大会上通过一样。
13.10
13.11
书面决议(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当时
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股东(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签署的特别决议,应与在本公司正式召开及
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可行有效。任何
有关决议应被视为已于最后一名股东签署的
当天在大会上通过一样。
14.1在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有关投票的任何特
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下,在任何股东
大会上,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
法人,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a)有
权发言;(b)于举手方式表决时可投一票;及
(c)于投票方式表决时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
其名下之每股份投一票。于投票表决时,
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
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为免生疑问,若超过
一名授权代表获经认可的结算所(或其提名
人)委任,该授权代表应可投举手表决的一
票,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
向。
14.1在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有关投票的任何特
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下,在任何股东
大会上,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
法人,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a)有
权发言;(b)于举手方式表决时可投一票;及
(c)于投票方式表决时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
其名下之每股份投一票。于投票表决时,
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
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为免生疑问,若超过
一名授权代表获经认可的结算所(或其提名
人)委任,该授权代表应可投举手表决的一
票,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
向。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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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
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须由有关文件所指名的人士于拟投票的大会
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或
(倘投票表决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进行)
投票表决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任
何续会通告或(于各情况下)任何随附文件
所指定的其他地点),如未有按上述规定交
回,则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不会被视为有
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大会主席可于接获委
任人以电传或电报或传真确认已正式签署的
委任授权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
酌情指示视有关委任授权代表文件已被正式
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于其签立日期起
计12个月届满后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权代
表的文件后,股东仍可亲自出席有关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或于有关投票表决时投票,但在
这种情况下,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视为已
被撤销。
14.10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
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须由有关文件所指名的人士于拟投票的大会
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或
(倘投票表决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进行)
投票表决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任
何续会通告或(于各情况下)任何随附文件
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其他方式(包括电子方
式),如未有按上述规定交回,则委任授权
代表的文件将不会被视为有效,但在任何情
况下,大会主席可于接获委任人以电传或电
报或传真确认已正式签署的委任授权代表文
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视有关
委任授权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权
代表的文件于其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后
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后,股
东仍可亲自出席有关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或于
有关投票表决时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委
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视为已被撤销。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16.5本公司应在其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名册,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且向开曼群岛
公司注册处提交该名册的副本,并且应当按
照《公司法》的要求,该等董事的资料如有变
更,须不时通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有关变
更。
16.5本公司应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
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且向开曼
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该名册的副本,并且应
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该等董事的资料如
有变更,须不时通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有
关变更。
24.7无论何时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就
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会可以
进一步决议:
24.7无论何时董事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
决议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
息,董事会可以进一步决议:
(a) 该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配发并入
帐列为缴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进行支
付,而有权获得分派股息的股东有权
选择现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
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条
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
(a) 该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配发并入
帐列为缴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进行支
付,而有权获得分派股息的股东有权
选择现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
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条
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
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
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
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
格,且注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
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
须将该表格寄往的地点及截止
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
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
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
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
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
格,且注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
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
须将该表格寄往的地点及截止
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
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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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并未正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份(简称「非选择股份」)不得
以现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
发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
息),而须按上述确定的配发
基准向非选择股份持有人配发
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来
以股代息,为此目的,董事会
应当拨充资本及运用本公司任
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润或本公
司储备帐款(包括任何特别帐
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本
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
的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
供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
相当于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
股份的面值总额),用于缴足
按该基准配发及分派予非选择
股份持有人的适当数目股份;
(iv) 并未正式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份(简称「非选择股份」)不得
以现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
发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
息),而须按上述确定的配发
基准向非选择股份持有人配发
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来
以股代息,为此目的,董事会
应当拨充资本及运用本公司任
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润或本公
司储备帐款(包括任何特别帐
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本
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
的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
供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
相当于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
股份的面值总额),用于缴足
按该基准配发及分派予非选择
股份持有人的适当数目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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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b) 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收
取该等股息的股东有权选择收取配发
并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
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条
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
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
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
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
格,且注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
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
须将该表格寄往的地点及截止
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
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或者
(b) 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收
取该等股息的股东有权选择收取配发
并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
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况下,以下条
文将予以适用:
(i) 关于该等配股的基准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
(i) 董事会决定配发基准后,须提
前至少两个星期向股东发出书
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选
择权,并随该通知寄送选择表
格,且注明为使正式填妥的选
择表格生效须予遵循的程序、
须将该表格寄往的地点及截止
日期与时间;
(i) 股东可就附有选择权的股息部
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选择权;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iv) 正式行使股份选择权的股份
(简称「选择股份」)不得以股
份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带选择
权的股息部分),而须按上述
确定的配发基准向选择股份持
有人配发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
的股份来以股代息,为此目
的,董事会须拨充资本及运用
本公司储备帐款的未分配利润
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别帐
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本
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
的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
供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
相当于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
股份的面值总额),用于缴足
按该基准配发及分派予选择股
份持有人的适当数目股份。
(iv) 正式行使股份选择权的股份
(简称「选择股份」)不得以股
份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带选择
权的股息部分),而须按上述
确定的配发基准向选择股份持
有人配发入帐列为已缴足股款
的股份来以股代息,为此目
的,董事会须拨充资本及运用
本公司储备帐款的未分配利润
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别帐
户、股份发行溢价帐户及资本
赎回储备(如有)或损益帐款
的任何部分,或董事会决定可
供分派的其他款项(有关款项
相当于按有关基准将予配发的
股份的面值总额),用于缴足
按该基准配发及分派予选择股
份持有人的适当数目股份。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细则编号修订前细则细则编号修订后细则
24.23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可以支票或股利
单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应以现金支付
的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支票或股利
单可邮寄至有权收取的股东的登记地址,在
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则邮寄至名列股东名
册首位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该持有人或联
名持有人可能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址。
每张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单的受款
人须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
的情况下)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持有人,邮
递风险概由该等人士自行承担,付款银行兑
现该等支票或股利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
该等支票或股利单代表的股息和╱或红利妥
为付款,而不论其后该等支票或股利单是否
被盗或其中的任何背书是否为伪造。
24.23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可以电汇方式支
付给持有人或以支票或股利单向任何股份持
有人支付任何应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
其他应付款项,支票或股利单可邮寄至有权
收取的股东的登记地址,在联名持有人的情
况下,则邮寄至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人士的
登记地址,或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可能书
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址。每张按上述方式
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单的受款人须为该等股份
的持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名列股
东名册首位的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该等人
士自行承担,付款银行兑现该等支票或股利
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股利单
代表的股息和╱或红利妥为付款,而不论其
后该等支票或股利单是否被盗或其中的任何
背书是否为伪造。
24.24如果该等支票或股利单连续两次不被兑现,
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该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单。
然而,当该等支票或股利单首次因无法送达
而被退回时,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权力停止再
寄送该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单。
24.24如果该等支票或股利单连续两次不被兑现,
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该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单。
然而,当电汇、该等支票或股利单首次因无
法送达而被退回时,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权力
停止再寄送电汇或该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单。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193)
MAN KING HOLDINGS LIMITED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万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旺角塘尾道18号嘉礼大厦10楼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账目以及本公
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 ;
- ;
- (「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
份(「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的任何库存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
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
让的任何库存股份)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
或其他原因)的股份总数,惟因以下各项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于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任何附带认购或购买股份或以其他方
式转换为股份的权利的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
权;或
(i) 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v) 按照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20%(可就
于批准发行授权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拆为数目更多或更少的股份而进
行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
更改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
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按彼等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
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于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后,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凡提述证券或股份配发、发行、授出或发售,均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的库存
股份,而凡提述获分配证券人士则包括有关库存股份的买方或承让人。为免生
疑问,董事仅可于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准许的情况下使用该一般授权转
售库存股份。」
-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
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所载规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而获授权回购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回购的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
(可就于批准回购授权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拆为数目更多或更少的股
份而进行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
更改当日。」
-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召开大会的通告(「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7及8项决议案获
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8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
权,方法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8项决议案授
出的授权所回购股份总数的数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可就通过本决议案后,任何或全部股份合并或分
拆为数目更多或更少的股份而进行调整)。」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决议案
- :
「动议:
(a) 谨此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的建议对本
公司现有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的修订(「建议修订」);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即时生效;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提供方作出其认为就使采纳新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生效而言属必要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契据及事宜,并签
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司注
册处长办理必要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万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源昌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注:
- ,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于进行按股数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
- ,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
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或获正式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则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当中任何一人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
有关股份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
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上述出席的人士当中,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
位的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倘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
- ,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大
会的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则除外。
-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该委任受委代表
的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 ,就上文第8项决议案项下有关回购授权而刊发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一内。
8. 拟于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附录二
内。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
过户登记。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