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4 四洲集团 通函: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及发行新股份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四洲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OUR SEAS MERCANTILE HOLDINGS LIMITED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4)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

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二楼花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另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

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网站

(w.fourseasgroup.com.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列

印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七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4

3.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5

4.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新股份.5

5.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6

6. 责任声明 .6

7. 推荐建议 .6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7

附录二 -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

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二楼花园厅举行之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如适用)通过载于

本通函第15至19页之大会通告内所载之决议案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四洲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

不超过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10项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

及╱或转售库存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于付印前就

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回购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予之一般授权,以于联交所回购不

超过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9

项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经不时修订的公

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通函所载时间及日期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董事会函件

FOUR SEAS MERCANTILE HOLDINGS LIMITED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4)

执行董事:

戴德丰(主席)

胡美容(副主席)

戴进杰(董事总经理)

胡永标

谢少云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玉生

木岛纲雄

张荣才

注册办事处:

JTC (Cayman) Limited

94 Solaris Avenue

2nd Flor, Camana Bay

P.O. Box 30745

Grand Cayman KY1-1203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敬业街41号

四洲集团中心31楼

敬启者: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之若干决议案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01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

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人数。任何因此获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惟于大会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9条,除非及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另行决定外,

于各股东周年大会上,三分之一的在任董事(或如董事人数非三或三之倍数,则为最

接近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须轮值退任,而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者或出任

主席或董事总经理)须最少每三年或联交所不时规定或本公司所适用之相关司法管辖

区法例规定之其他期间内轮值退任一次。每年轮值退任之董事须为自上次获选举后

任期最长者,惟若于同一日成为董事者,则予以抽签决定(除非彼等已自行协定)。

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01条,谢少云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获董事会

委任之任期将直至股东周年大会。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9条,胡美容女士、陈玉生先生及木岛纲雄先生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上述所有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3条,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玉生先生及木岛纲雄先生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年,其续任须由本公司股东以独立

决议案方式批准。

尽管陈玉生先生及木岛纲雄先生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彼等

已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因素确认彼等之独立性。

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所载之提名原则

及标准以及本公司之企业策略,审阅董事会之架构及组成、董事所作出之确认及披露、

退任董事之资格、技能及经验、所投入之时间及贡献,以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

立性。提名委员会已就重选全部退任董事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包括陈玉生先生

及木岛纲雄先生,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到期退任。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相信,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玉生先生及木岛纲雄先生具有独立判断力

及个性。此外,董事会已评估及检讨彼之独立性确认书,认为彼等符合上市规则第3.13

条所载之独立指引,并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之营商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使其

有效率及有效地运作及多元化发展。因此,董事会建议彼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连任。

有关退任董事的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

权以回购股份。有关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候能

灵活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股

份回购授权,以在联交所回购不超过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9

项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10%

的股份(即最多38,009,964股份,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380,099,640

股份(不包括本公司已购回但尚未注销的股份),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

行股份总数将维持不变)。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任何计划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购回任何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当中载有合理所需

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股份回购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4.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新股份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

权以发行股份。有关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候能

灵活发行股份,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发

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10

项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20%

的额外股份及╱或转售库存股份(须遵守上市规则)(即最多76,019,928股份,基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380,099,640股份(不包括本公司已购回但尚未注

销的股份),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将维持不变)。本公司亦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藉加入本公司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购回的股份数

目以扩大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任何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5.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根据上市规则,除主席秉诚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

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作出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公司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后按照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方式就投票表决结果另行刊发公告。

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已随本通函奉附。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

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网站

(w.fourseasgroup.com.hk)。务请按印附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

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实证明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并尽早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中午十二时正),方为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

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

本文件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

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文件所载任何声明或本文件有所误导。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授予股份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均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最佳整体利益。据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

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戴德丰 GBM GBS SBS 太平绅士

主席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 (「胡女士」)

胡美容女士,72岁,荣誉工商管理博士,自一九三年六月起出任本公司之执

行董事。胡女士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共同创办人兼副主席,专责掌

管及协调本集团之政策制订及策略规划。彼亦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彼于食品及糖果业拥有逾40年经验。胡女士同时亦为Careful

Guide Limited及Special Aces Limited之董事,此两间公司均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彼亦出任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职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胡女士于过去三年

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何董事职务。

胡女士为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戴德丰先生之配偶,彼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执行董事戴进杰先生之母亲,亦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胡永标先生之胞姊。除上文所披

露者外,胡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胡女士直接持有18,000,000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界定,胡女士被视为拥有216,528,000股的股份权益,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约4.73%及56.96%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而须予以披露之任何其他股份权益。

胡女士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合约,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两年,其

中一方须给予对方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同时亦须按照公司组织章

程细则第119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胡女士之酬金包括董事袍金、薪金,以及其他实物利益和津贴。该等酬金乃由

董事会按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彼之经验、职责及当时市场上相近职位之

行政人员薪酬水平而厘定。胡女士同时享有酌情发放之管理花红,该等酌情管理花

红将由董事会按彼于上年的表现全权酌情决定。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支付给胡女士之总酬金为2,259,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条文

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关于胡女士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谢先生」)

谢少云先生,64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担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谢先

生目前为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火腿厂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火腿厂」)之董事总

经理。彼同时出任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于一九八零年加入香港火腿厂。彼

于食品制造及生产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谢先生亦自一九二年八月起被委任为香

港食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食品」)之执行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及于联交

所之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60)。彼负责香港食品之食品质监察。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谢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

关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谢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未拥有任何股份之

权益。

谢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合约,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起为期两年,

其中一方须给予对方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彼同时亦须按照本公司组

织章程细则第101条及第119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根据该服务合约,谢先生收取每年1,157,800港元的酬金,当中包括董事袍金、

薪金,以及其他实物利益、津贴及强制性公积金供款。该等酬金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

之经验、职责及当时市场上相近职位之行政人员薪酬水平而厘定。谢先生同时享有

酌情发放之管理花红,该等酌情管理花红将由董事会按彼于上年的表现全权酌情决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条文

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关于谢先生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陈先生」)

陈玉生先生,79岁,自二零年七月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

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成员。陈先生于银行及金融

业拥有逾30年经验。彼曾为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主席直至二零二年七月,亦曾为本地

一家银行之高级总经理直至一九八年十一月。于一九五年前,陈先生曾一直为

深圳一家中外合资银行之执行董事。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九月期间,陈先

生曾出任丰展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的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他

公众公司中担任何董事职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陈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未拥有任何股份之

权益。

陈先生之董事职位由本公司之董事委任书确立。彼之委任并无特定任期,惟须

按照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9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陈先生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按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各种因素如彼

之工作经验、技能及当时市场上相近职位的薪酬水平而厘定。彼并无享有酌情发放

之管理花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给陈先生之董事袍金为

12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条文

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关于陈先生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木岛先生」)

木岛纲雄先生,77岁,自二零一年七月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彼持有日本庆应大学之经济文学士学位。彼在加工食品、

饮品、小食及其他食品之国际贸易方面拥有超过45年经验。木岛先生曾为三菱商事株

式会社副行政总裁及于不同时间出任三菱商事株式会社驻中国及欧洲首席代表。二

零一年至二零六年间,彼曾出任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该公司

的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彼亦曾于一九七年至二零六年间担任本公司之独立

非执行董事。木岛先生曾担任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之常

务执行董事。彼亦曾担任於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Premier Fods Plc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木岛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其

他公众公司中担任何董事职位。

木岛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木岛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未拥有任何股份

之权益。

木岛先生之董事职位由本公司之董事委任书确立。彼之委任并无特定任期,惟

须按照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19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木岛先生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按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经参考各种因素如

彼之工作经验、技能及当时市场上相近职位的薪酬水平而厘定。彼并无享有酌情发

放之管理花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给木岛先生之董事袍金

为468,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条文

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无其他关于木岛先生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就投票

赞成或反对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予股份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

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380,123,640股份,而本公司已购

回但尚未注销的股份总数为24,000股。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9项有关授予股份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即380,099,640股份)的基

准下,于股份回购授权仍然有效期间,董事将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获授权可回购合共

38,009,964股份,占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2. 股份回购之理由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使本公司可于联交所回购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于行使股份回购授权时,视乎相关回购时间的市场状况及

本公司资金管理需要,董事可决议于任何有关回购结算后注销回购股份或以库存股

份方式持有该等股份。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可能会导致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本公司

每一股份盈利有所增加,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另一方面,由本公司以

库存股份方式持有的回购股份可按市价于市场上转售,以为本公司募集资金,或转

让或用于其他用途,惟须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律。本公

司仅于董事认为该回购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的情况下方会进行回购股份。

3. 股份回购之资金

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或任何其

他适用法例(视情况而定)之规定可合法作股份回购之资金。

股份不得以非现金之代价或按联交所不时订定之买卖规则以外之付款方式购回。

董事建议在此情况下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而购回股份之款项将由本公司内部资源或现

有之银行融资支付。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股份回购之影响

倘股份回购授权于建议之股份回购期间任何时间内获全部行使,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

核账目内披露之状况比较)或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股份回购授权会对

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本公司不时合适之资本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股份回购授权。

5. 股份之市价

股份于截至(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每股

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价

(每股)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2.5202.500

八月2.5502.500

九月2.5002.400

十月2.5002.500

十一月2.5002.500

十二月2.6102.280

二零二五年

一月2.5802.500

二月2.5502.550

三月2.6002.450

四月2.6002.600

五月2.6002.600

六月2.6002.60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6002.600

6. 一般事项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各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现时均无意在本公司批准授予股份回购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公司亦未获本公司任何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表示彼等现

时有意于股东批准授予股份回购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向本公司

出售彼等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股份回购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

以回购股份。

此外,本公司已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股份购回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7.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股份回购授权回购股份,而导致其中一位股东所占本公司之投票权之

权益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投票权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

东或多位行动一致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能因而取得或巩固其在本公司之控

制权(视乎该股东权益增幅水平而定),故此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提出

强制性收购建议。

据本公司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戴德丰先生(「戴先生」)、其配偶胡美容

女士(「胡女士」)(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彼等一致行动之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

合共持有257,728,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7.80%。倘董事悉数行使建议股份

回购授权,戴先生、胡女士及彼等一致行动之人士的持股比例将增至已发行股份总

数约75.33%。

倘回购股份授权获悉数行使,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的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后果。倘行使股份回购授权会导致公众股东持有之

股份总数低于联交所规定的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行使股份回购授权。


附录二 股份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8. 本公司之股份回购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直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期间,本公司于联

交所购回合共4,088,000股份,详情载列于下文。

每股价格

购回日期股份数目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1,574,0002.62.48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404,0002.62.55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54,0002.552.53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490,0002.62.5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210,0002.582.58

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216,0002.582.5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360,0002.582.55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354,0002.582.58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402,0002.582.55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24,0002.62.5

4,088,000

本公司购回合共4,088,000股份及4,064,000股份已于其后注销。除上文所披

露者外,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购回任

何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FOUR SEAS MERCANTILE HOLDINGS LIMITED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4)

兹通告四洲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二楼花园厅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告及

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1. (无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

规则及规例回购其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获许回购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10%,及倘若

其后股份进行任何合并或分拆,根据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于紧接及

紧随有关合并或分拆前后当日可购回的最高股份数目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1. (无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于按

照一切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后

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及╱或转售库存股份(须

遵守上市规则)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计划、协议

及购股权;

(b)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

股份以及已转售本公司库存股份总数,但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之股份计划行使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发行根据本公司股份计划可能授出之股份;及

(iv) 任何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

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的20%(倘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

分拆,则须作出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经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

本公司的股份或任何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的股份或股份

类别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任何

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无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内第9及第10项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扩

大通告第10项所载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

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谨此加

入相当于本公司依据通告第9项所载决议案提述的授权可购回股份的数目,

惟该等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倘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本公司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则须

作出调整)。」

代表董事会

四洲集团有限公司

戴德丰 GBM GBS SBS 太平绅士

主席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注:

  1. (「上市规则」),除主席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

  1. ,均有权委派超过一位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一名以上代表,则须于相关的代表委任表格

中指明如此委任的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本公

司股东就其持有之每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权。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实证明的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

情况下,受委代表的文书将被视为已撤销。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

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而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股份持有人请确保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批准)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

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而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为符合资格享有建议末期股息,本公司未

登记股份持有人请确保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1. 、4、5、6、9、10及11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应股东要求连同二零

二五年报一并寄发予本公司全体股东。

7.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十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

告讯号、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举行。

股东须浏览本公司网站(w.fourseasgroup.com.hk)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查阅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详情。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股东

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如选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戴德丰先生、胡美容女士、戴进杰先生、

胡永标先生及谢少云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玉生先生、木岛纲雄先生

及张荣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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