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0 思捷环球 通函:建议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所提述建议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
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0
建议购回股份
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
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页至第18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敬请 阁下按照本通函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填妥
该表格,并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 阁下亦可透过扫描二维码或登陆指定网址(htps:/evoting.vistra.com),通过使用本
公司向 阁下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知书上提供的用户名称及密码,以电子方式
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且在有关情况下, 阁下于任何代表委任表格内之受委代表应
被视为被撤回。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3
授出购回授权 . 4
授出发行授权 . 4
重选退任董事 . 5
股东周年大会 . 6
责任声明 . 7
推荐建议 . 7
其他资料 . 7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8
附录二 —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4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
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4楼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14至18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目前采纳的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或补充或替
换
「本公司」 指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0330)
「控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有关建议授予董
事的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旨在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配发及发行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认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 指 股份之正式登记持有人
「购回授权」 指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有关建议授予董
事的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旨在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购回股份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指 百分比
本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
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通函内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董事会函件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0
执行董事:
邱素怡女士(主席)
PAK Wiliam Eui Won先生
WRIGHT Bradley Stephen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行淑女士
廖翠芳女士
劳建青先生
余仲良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北角
马宝道28号
华汇中心
27楼
敬启者:
建议购回股份
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以让 阁下
可明智地决定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提呈的决议案。所提呈的决议案包括(其中包括):(i)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授出购回授权
由于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
股东授予现有购回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所以将会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借以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最多购回
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10%。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公司共有2,830,817,343股已发行股份。基于在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
份,购回授权(如授出)将可令本公司购回最多283,081,734股份。
购回授权将于:(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有关授权
之日(以最早者为准)失效。
建议购回授权决议案的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的规
定,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授出发行授权
由于在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授予现有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失效,所以将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借以授予董事一般性及
无条件授权,最多发行有关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20%
(惟不会按上巿规则所准许增加任何购回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持有总计
2,830,817,343股已发行股份。基于在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发行授
权(如授出)将可令本公司配发及发行最多566,163,468股份。根据发行授权将予配发或发
行之任何股份的价格不得较股份基准价(具有上市规则第13.36(5)条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折让20%或以上,以及根据上市规则在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对发行授权之任何更新
均须获股东批准。此外,使用发行授权受联交所经不时修订之适用规则及规定所限制,包
括限制使用一般性授权,以(i)于可转换为本公司新股份的证券之初始转换价低于在进行相
关配售事项时之基准价之情况下,发行有关可转换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及(i)发行认股权
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认购本公司新股份或可转换为新股份的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
发行授权将于:(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
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有关授权
之日(以最早者为准)失效。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之目的
发行授权旨在给予董事灵活性,可以毋须预先在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发
行新股份。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可能需要以上述方式发行新股份,例如须及时完成交易
项目(如收购一间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该项授权现时在香港相当普遍,并认为授出该项
授权符合本公司之利益。
摊薄、折让及更新授权之限制
董事会敬请股东留意上市规则有关发行授权之相关条文,特别是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
13.36(2)(b)条、第13.36(4)条及第13.36(5)条之摊薄限制、折让限制及更新授权限制。大致
而言,该等条文规定:(a)配发或同意配发之证券总数目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
数目之20%;(b)如属配售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上市发行人不得根据发行授权以折让20%
或以上之价格发行任何证券;及(c)在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对发行授权之任何更新须在股东
大会上获股东预先批准。
董事会建议股东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13.36条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有关发行授权之其他资料
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而须予发行之有关股份外,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目前无意进一步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
建议的发行授权决议案之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3条,董事会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任命的董事余仲良先生(「余先
生」)及廖翠芳女士(「廖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董事,且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此外,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PAK Wiliam Eui Won先生(「PAK先生」)及劳建青先
生(「劳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董事,且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于物色合适的董事候选人时,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将参考建议候选人的技能、
经验、背景、专业知识、个人诚信及投入时间,以及本公司的需要及有关该职位的其他相
董事会函件
关法定要求及法规执行甄选程序。所有候选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3.08条及第3.09条所载
的标准。将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候选人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
准。合资格候选人其后将获推荐予董事会以供批准。
就重选劳先生、余先生和廖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提名委员会已监察物色合适
候选人的过程。劳先生、余先生和廖女士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二零二五年一月
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劳先生、余先生和
廖女士为董事会之经验、技能、专长及背景多元化作出贡献。提名委员会相信,彼等可持
续为董事会提供广泛的见解及重大裨益。提名委员会已考虑建议重选劳先生、余先生和廖
女士并赞成有关重选以供董事会批准。诚如本通函附录二所详述,提名委员会信纳重选劳
先生、余先生和廖女士将以彼等之专长、背景及经验提升董事会多元化组成。
本公司已获劳先生、余先生和廖女士确认彼等独立性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规
定。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劳先生、余先生和廖女士的独立性,并认为彼等继续具有独立性。
于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时,提名委员会考虑董事于任期内为董事会作出贡献时所
担当的角色及所作出之判断、董事与本集团之关系(除担任董事外)、董事在本集团以外于
过往及目前之董事职务及重要任命。上述建议重选各名董事的事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透
过独立决议案审议。
经参考载于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有关提名原则及准则、本公司的
企业策略以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后,提名委员会已审阅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
董事给予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及经验,以及付出的时间及贡献。经考虑
上述各项后,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余先生、廖女士、PAK先生及劳先生重选。董事会
欣然推荐余先生、廖女士、PAK先生及劳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董事。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页至第18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
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购回授权、授出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细则第66条及上市规则第13.39(4)条提出拟于该大会上
提呈的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
知,概无董事或彼等之任何联系人知悉任何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敬请 阁下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
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 阁下亦可透过扫描二维码或登陆指定网址(htps:/evoting.vistra.com),通过使用本公
司向 阁下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知书上提供的用户名称及密码,以电
子方式提交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且在有关情况下, 阁下于任何代表
委任表格内之受委代表应被视为被撤回。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的
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及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无遗漏任何事项致使
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授出购回授权、授出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
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 阁下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其他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邱素怡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是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就购回授权须送呈股东之说明函件。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法定股份数目为30,000,000,000股份,其中
2,830,817,343股份为已发行及缴足股款股份。
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之前不再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购回授权(倘若获授予)将准许
本公司由该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当日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
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及(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
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之日(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购回最多283,081,734股份,占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授予一般性授权以使董事可于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利益。有关购回或会改善本公司每股资产净值及其资产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
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董事正寻求批准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之情况下可灵活
购回股份。在任何情况下购回股份之数目及购回该等股份之价格与其他条款,将由当时的
董事经考虑当时情况后酌情厘定。
购回股份之资金来源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之资金必须从根据百慕达所有适用法例、本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及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中拨出。
根据百慕达法例,进行股份购回之资金只可以有关股份之实缴股本或原应用作股息或
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因购回而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拨付;应付之溢价(如有)只可以股份购
回前原应用作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自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支付。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新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结算日
期)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认为,于建议购回授权期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购回股份于某程度上对本公
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适当的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有
重大不利影响时,则董事不建议作出任何股份购回。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进行交易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550.097
八月0.1280.095
九月0.1400.099
十月0.1960.126
十一月0.1660.125
十二月0.1410.118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390.119
二月0.1380.113
三月0.1310.098
四月*不适用不适用
五月*不适用不适用
六月*不适用不适用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300.088
* 股份交易已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暂停
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并无于联交所购回任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若因本公司购回股份可能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益比例有所增加,而就收
购守则而言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并且倘若有关增加导致控制权变动,在若干情况下可能
导致相关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之规定提出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权益登记册及
就董事所知,本公司最大单一股东罗琪茵女士(「罗女士」)拥有或被视为拥有799,137,650
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于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8.23%。该799,137,650股份为(i)罗
女士持有的425,614,200股份;(i)由罗女士全资拥有的公司北角才俊有限公司持有的
364,782,600股份;及(i)由梧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的1,250,000股份及由Gren River
Asociates Limited持有的7,490,850股份的总和,该两间公司分别为梧桐国际发展有限公
司(香港股份代号:613)(「梧桐国际」)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而罗女士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为梧桐国际的主要股东。
假设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倘若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
当日全数行使购回授权,则罗女士所占本公司之权益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31.37%。据董事所知及所信,倘若购回授权获全部行使,该增加将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要约之义务。董事目前无意于联交所购回股份,以致触发收购守则项
下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或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目低于25%(即联交所规定
本公司须保持的相关最低指定百分比)。
董事及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
市规则)表示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
司。
概无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拟在购回授
权获股东批准时,将股份售予本公司,或承诺不会将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百慕达所有适用法例以及本公司之组织
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建议重选董事的资料如下:
余仲良先生,54岁,自二零二五年一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董事
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余先生在审计
及会计方面拥有逾30年经验。彼持有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文学硕士学位。
余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及授权监事。彼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
税务学会特许税务师及香港执业会计师。彼亦为财务汇报局程序覆检委员会成员。余先生
为李志辉‧余仲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彼于二零二年获颁行政长官社区服务奖状。
余先生目前为纳尼亚(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607)、威华达控股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622)、蓝河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98)及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78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四家公司均于联交所上市。
除上文所披露外,余先生在过往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余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任何股份权益。
余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其获委任日期起为期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在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余先生有权收取每年120,000港元的酬金,该酬
金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表现及当时市况后所作评
估及建议厘定。
廖翠芳女士,53岁,自二零二五年二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董事
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廖女士持有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文
学硕士学位。廖女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士,于香港会计及
公司秘书方面拥有逾10年经验。廖女士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期
间曾任南岸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其股份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于联交所除牌,之前股份
代号:00577)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分别担任意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585)
及威华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22)之公司秘书。
于廖女士担任南岸(该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且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酒店营运、承
建管理、物业发展管理及物业投资)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在一名债权人就一份定期贷款融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资协议中的债务及其项下应计利息合共约7百万港元,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向百慕达高等法院
提交一份针对南岸的呈请后,南岸被发起强制清盘程序。南岸资不抵债及无法支付其债务。
除上文所披露外,廖女士在过往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廖女士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任何股份权益。
廖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其获委任日期起为期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在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廖女士有权收取每年120,000港元的酬金,该酬
金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表现及当时市况后所作评
估及建议厘定。
PAK Wiliam Eui Won先生,46岁,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营运总裁。彼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担任本公司临时行政总裁,直至二零二年三
月一日起调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彼为董事会辖下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成员。彼持有华盛顿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l of Law)之法学硕士学位
(主修美国税务)、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Faculty of Law)
之法律博士学位及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文学院(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Faculty of Arts)
之经济及商业学位。PAK先生为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彼为邱素怡女士(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及董事会主席)之配偶。PAK先生为资深行政人员并于营运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在
金融服务及基金管理行业之领先公司拥有逾十年经验并取得成功的职业生涯。彼的行业专
业知识亦包括科技、替代能源、采矿及地产。彼于识别及重振表现不佳领域以及推动理想
成果同时确保可持续性增长方面经验丰富。在开始从事金融行业之前,PAK先生曾任伟凯
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纽约及香港办事处之投资基金业务律师。彼于成立及代理美国
及国际私人投资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在加入伟凯律师事务所之前,PAK先生于一间大
型国际公司三藩市办事处之合并和收购部门工作,提供有关合并和收购、重组及分拆的交
易税务咨询服务。
除上文所披露外,PAK先生在过往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PAK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任何股份权益。
PAK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彼与本公司并无固定股务年期,惟须根据公司细则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PAK先生有权享有每年1,800,000港元之薪
金,该酬金乃参考彼的背景、专业资格及行业经验,以及对本公司环球业务之职责和责任
厘定。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资料
劳建青先生,69岁,自二零二零年一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董事
会辖下审核委员会主席和提名委员会成员。劳先生为一名特许公认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执业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于一九八零年加入德
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并于一九八年担任合伙人,直至彼于二零一六年退休
为止。彼曾于二零六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间担任德勤香港主席,以及于二零八年至二零
一四年期间担任德勤中国主席。彼于提供审计、财务咨询、重组、破产、并购及首次公开
发行服务方面拥有40年的专业经验。
劳先生为香港理工大学顾问委员会委员、麦理浩复康院医院管治委员会成员、香港珠
海学院校务委员会委员、香港艺术发展局基金委员、香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及M+博
物馆财务委员会成员。彼为众安银行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曾于二零一三年至二零
一九年期间担任香港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委员。彼曾为香港中文大学伍宜孙
书院监会成员、第十届和第十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河北省委员及中国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顾问,以及香港玛丽医院及赞育医院管治委员会成员。彼曾于二零
一七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六月期间担任比速科技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现称「中国碳中和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该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372)。彼亦曾于
二零一七年五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期间担任Radison Hospitality AB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
司曾于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上市)。
除上文所披露外,劳先生在过往三年并无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且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劳先生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任何股份权益。
劳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彼与本公司并无任何固定服务年期,惟须根据本
公司公司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劳先生可享有每年735,000港元的
董事袍金,其中包括担任董事职务480,000港元、审核委员会主席170,000港元及提名委员
会成员85,000港元。劳先生的董事袍金乃参考拥有环球业务的上市公司之非执行董事的薪
酬水平以及本公司要求劳先生作为其中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专注度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有关余先生、廖女士、PAK先生及劳先
生之重选应知会股东之其他事宜,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规
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0
兹通告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 (「董事」);
(b) 重选廖翠芳女士为董事;
(c) 重选PAK Wiliam Eui Won先生为董事;
(d) 重选劳建青先生为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相关董事薪酬;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作为特别事项,审议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4(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4(d)段)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股份」)及任何附有权
利认购或购买股份之证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4(a)段之批准乃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之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4(d)段)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及任何
附有权利认购或购买股份之证券;
(c) 根据上文4(a)及4(b)段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10%,而根据上文4(a)及4(b)段之批准可购回任何附有权利
认购或购买股份之证券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之同类
证券(或任何相关类别证券)总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
满之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时。」
- 「动议:
(a) 在下文5(b)及5(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5(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授出认购股份之权
利或授出任何证券可转换为股份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
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
要在有关期间内或之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期权;
(b) 依据上文5(a)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
处理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20%(惟根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5(d)段);(i)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或将发行之任何权证或可兑换为
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或(iv)依照本公司公司细则实行之任何
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除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倘若根据上文5(a)段之批准而发行股份以收取现金代价,则本公司不可按基准价
(定义见下文5(d)段)折让20%或以上发行任何额外股份;及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前任何更新上文5(a)段之批准须在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股东预先批准方可
作实,且本决议案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不时修订之适用规则及规定所限
制,包括限制使用一般性授权,以(i)于可转换为本公司新股份的证券之初始转换
价低于在进行相关配售事项时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之情况下,发行有关可转换
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及(i)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权利以认购本公司新股
份或可转换为新股份的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i) 股份于涉及有关建议发行股份之协议日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之
收市价;及
(i) 股份在紧接以下最早日期之前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之
平均收市价:(a)有关建议发行股份之交易或安排之公布日期;(b)有关建议
发行股份之协议日期;及(c)厘定建议发行股份价格之日期。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
满之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有
关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股份或类别股份比例提出之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
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相关司法管辖区之法权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承董事会命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邱素怡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北角
马宝道28号
华汇中心
27楼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以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邱素怡女士(主席)
PAK Wiliam Eui Won先生
WRIGHT Bradley Stephen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行淑女士
廖翠芳女士
劳建青先生
余仲良先生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
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若委任一位以上之受委代表,
则委任文件须注明获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本公司股份数目。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
格随附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内。
(b)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
惟倘若超过一位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则其中一位该等人士出席且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上述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
份投票。
(c) 代表委任文据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
及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方为有效。 阁下亦可透过扫描二维码或登陆指定网址(htps:/evoting.vistra.com),
通过使用本公司向 阁下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知书上提供的用户名称及密
码,以电子方式提交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按下文所载暂停办理本公
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交回股份过户登记文件的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本公司于上述期间内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最迟须于上述最后时限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e)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第66条行使其权力,使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的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于投票方式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之股东(或如股东为法
团,则其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均可就其持有之每股份投一票。
(f) 于抵达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地点时,各亲身出席之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授权代表)或受委
代表将获发投票表格,以透过扫描投票通行证上的二维码进入电子会议系统投票页面,并于电
子会议系统投票。
(g) 董事可透过电话╱视像会议或类似的电子方式参与股东周年大会。
(h) 股东周年大会上不会派发公司礼品及╱或茶点。
(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作参考之用。倘若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j) 本通告内所述时间及日期乃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k) 于大会当日下午一时三十分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政府宣布之「超强台风引起之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则大会将休会。本公司将于本公司
网站(w.espritholdings.com)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上刊载公告,告知股东续会之
日期、时间及地点。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下,股
东应因应其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