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6 朗华国际集团 通函:(I) 建议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II) 建议董事重选连任;及(III)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CHINA BRILIANT GLOBAL LIMITED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6)

(I) 建议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I) 建议董事重选连任;

(I)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3–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内。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

会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请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

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本

公司各董事(「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欺骗成分;

及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内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本通函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天在联交所网址 w.hkexnews.hk 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及在

本公司网址 w.cbg.com.hk 内供浏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交所GEM之特色

– i –

GEM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公司提供

一个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

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GEM之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GEM较适合专业及其

他经验丰富之投资者。

由于GEM上市公司新兴之性质所然,在GEM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之证

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之证券会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建议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建议发行新股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建议董事重选连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投票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0.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

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3–06室举行之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指具GEM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条例」指经不时修订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合资格参与者」指本集团任何董事(不论执行或非执行,亦不论独立

与否)、本集团全职或兼职雇员;及本集团任何业

务或合营伙伴、承包商、代理或代表、咨询人及顾

「GEM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授予董事行使一切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处理

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涉及之股份数目不得超

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以确认

本通函之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

「购股权」指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出或将予授出以认购股

份之购股权

「购回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有关批准购回授权之第4项

决议案之建议普通决议案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释 义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经不时修订之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CHINA BRILIANT GLOBAL LIMITED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6)

执行董事:

张春华先生(主席)

张春萍女士(首席执行官)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美恩女士

黄敬舒女士

彭银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元朗

厦村石埗路

D125地段#1998 R.P.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更改为香港新界元朗流浮山道

D129地段2288)

敬启者:

(I) 建议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I) 建议董事重选连任;

(I)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案

涉及(i)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及(i)董事重选连任。

2. 建议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购回授权,详情载于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之股份不得超过于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0%,即151,844,242股份(假设不会在最后可行日期至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按照GEM上市规则须就购回授权提供

若干资料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之附录一。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

任何现有股份之即时计划。

3. 建议发行新股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不超过通过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20%之股份,

并于该项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中,加上本公司根据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内购回决

议案之购回股份一般授权所购回之该总数之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概无根据发行授

权发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然而,董事会将不时检讨本集团之现金状况,以评估

根据发行授权筹集资金之需要及确保拥有充足之现金,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及为业务

发展提供资金。

4. 建议董事重选连任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春华先生及张春萍女士;独立非执行董

事陈美恩女士、黄敬舒女士及彭银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张春华先生、陈美恩女士及彭银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退任董事职务。根据本公司的提名政策,提名委员会已审阅张春华先生、陈美恩


董事会函件

女士及彭银先生的履历,并考虑彼等的知识、经验、能力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所载的多项多元化因素,提名委员会认为张先生、陈女士及彭先生将能够以其观点、

技能及经验为董事会作出贡献。

此外,陈女士及彭先生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向本公司

确认其独立性。以上所有董事均符合资格并愿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内。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计划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为确定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

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

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交回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

中心17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6.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

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透过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

股份数目扩大发行授权、重选董事。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网址(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址( w.cbg.com.hk )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董事会函件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

视为已撤销论。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

须根据GEM上市规则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根据GEM上市规则及╱

或组织章程细则放弃投票。

7. 投票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乃遵照GEM上市规则之规定而刊

发,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及概无遗漏其

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9.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有关(i)授出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及(i)重选董

事之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

成所有关决议案。

10.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为及代表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张春华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1 –

以下为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及其他相关条文提供之所有资料,其

载列如下: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518,442,426股份。

倘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4项有关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并

假设本公司不会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前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购回授权,

董事有权于直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更新购回授权时,购回

最多151,844,242股份(相当于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

10%)。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购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

资安排而定。董事拟寻求批准授予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之情况下可灵活购回股份。

于任何情况下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及购回该等股份之价格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

时间内经考虑当时之情况后厘定,并仅于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

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倘购回股份会对本公司的资本需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

不会购回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2 –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GEM上市规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之规定,本

公司用以支付购回股份之款项须仅来自可合法用于购回股份之资金。本公司不得以非

现金代价或联交所不时的交易规则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在GEM购入股份。

倘建议购回股份于建议购回期间中任何时间悉数行使,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

产负债状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

披露之状况比较)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并不拟建议在行使购回授权会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规定或董事所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当之资产负债水平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4. 市场价格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之十二个月每月在GEM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3400.250

八月0.3400.285

九月0.3100.245

十月0.3100.219

十一月0.3600.250

十二月0.4300.30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950.310

二月0.3300.260

三月0.3300.270

四月0.3150.200

五月0.2140.188

六月0.2270.180

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2400.216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3 –

5.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之情况下将根据GEM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并按照购回授权之规定,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权力。

就董事经进行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董事或彼等联系人现时概无意在购回决议案

获股东批准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概无本公司其他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

有意在购回决议案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

售股份。

6. 本公司购回股份之行动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GEM或其他地方购回任何股份。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

益比例有所增加,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因此,

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就本公司所深知及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张春华先生(「张先生」)

于57,098,000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76%)中拥有实益权益,且张先生亦于Briliant

Chapter Limited(「Briliant Chapter」,一间于塞舌尔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已发行

股本中拥有80%权益,而Briliant Chapter Limited于本公司834,851,294股份中拥有权益,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4.98%。由于张先生被视为于Briliant Chapter的本公司股权中拥有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I-4 –

权益,故张先生被视为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8.74%中拥有权益。假设本公司现有股权并

无变动,于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之条款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后,

张先生被视为拥有本公司之股权将由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8.74%增至约65.27%。

因此,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张先生将无义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董事现时无

意根据经批准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

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购回日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股份,则行使购回授权(不

论全部或部分)将不会导致股份数目减至低于GEM上市规则第8.08条所规定由公众人士

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董事无意在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有关指定百分比

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I-1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详情如下:

  1. (「张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及执

行董事。张先生负责本集团之整体企业战略及业务发展。张先生于深圳创立

一间贸易公司,该公司蜕变成为一间全球供应链管理公司,而张先生目前担

任该公司之董事长。张先生负责该公司之整体战略发展,该公司既是中国百

强进出口公司,亦是中国供应链管理的先驱。张先生在中国供应链管理方面

拥有逾18年经验。张先生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及深圳

市工商业联合总商会主席。

从一九六年到二零三年,张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建行深圳分

行」)电子银行部工作,主要负责建行深圳分行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在过

去十年的银行工作经验中,张先生对银行、产品服务和管理的理论知识有深

刻的洞察力,他熟悉银行的组织结构、银行产品、业务运营、网络建设、金

融技术等。

张先生主导开发了建行深圳分行第一批金融技术产品客户,促进了银行系统

的便利性,为科学的萌芽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张先生为内地银行科技

金融的初期工作提供了支持。

张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初始固定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

日起计为期三年,其后应予以重续,直至任何一方于初始固定任期届满或之

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尽管有上

述情况,张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轮值告

退及膺选连任。张先生有权收取360,000港元之固定年薪,此乃董事会参照其

职责及责任、其经验、当时市况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后厘定。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I-2 –

于最后可行日期,张先生本身持有43,298,000股本公司股份及持有Briliant

Chapter Limited(「Briliant Chapter」)80%的股份,该公司为于塞舌尔共和国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Briliant Chapter于834,851,294股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

此外,张先生亦享有可按每股0.59港元之行使价认购13,800,000股本公司股份

之购股权。除张先生为张春萍女士的胞兄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

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张先

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

职位。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张先生并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50(2)(h)条至17.50(2)(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

  1. (「陈女士」),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女士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

员会的成员。陈女士在国际会计公司、跨国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拥有逾20年

专业及营商经验。彼为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管。陈女士

毕业于香港大学,取得会计学士学位。彼亦持有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陈女士为若干专业协会成员。陈女士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A」)

委员会委员及中小型企业委员会主席达八年。彼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ACA

全球理事会选举(Global Council Election)中获选。彼曾为ACA资源监督委员会

及国际大会成员。彼现为ACA管治、风险及表现全球论坛的成员。

陈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初步固定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

日起计为期三年,其后应予以重续,直至任何一方于初步固定任期届满或之

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尽管有上

述情况,陈女士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轮值告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I-3 –

退及膺选连任。陈女士有权收取120,000港元之固定年薪,此乃董事会参照其

职责及责任、其经验、当时市况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后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女士分别享有可按每股0.59港元之行使价认购300,000股

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以及可按每股0.33港元之行使价认购200,000股本公司

股份之购股权。陈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

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女士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

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女士并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50(2)(h)条至17.50(2)(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

  1. (「彭先生」),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彭

先生亦为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彭先生为钰

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人。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彭先

生担任钰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裁兼销售总裁。于二零一七年

十一月至二零二一年九月,彭先生担任钰泰半导体南通有限公司的董事、副

总经理兼销售总裁。于二零二一年九月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彭先生担任钰泰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钰泰半导体」)的董事、副总经理兼销售总裁。自二零

二三年二月起,彭先生获委任为钰泰半导体的高级销售顾问。

彭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固定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计

为期三年,其后应予以重续,直至任何一方于固定任期届满或之后任何时间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尽管有上述情况,彭

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

连任。彭先生有权收取120,000港元之固定年薪,此乃董事会参照其职责及责

任、其经验、当时市况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后厘定。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 I-4 –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彭先生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三年概无于任何其他公

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彭先生并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50(2)(h)条至17.50(2)(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CHINA BRILIANT GLOBAL LIMITED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6)

兹通告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就下列事项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

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3–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

1. 省览及审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a) 张春华先生;

(b) 陈美恩女士;及

(c) 彭银先生;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及所有就此而言适用法例,一般及无

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

司之股份,而该等股份乃于联交所GEM或本公司股份于证监会及联交

所可能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有关期间获授权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

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

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

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

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

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如下)作出或授

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

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之总数之20%,惟根据(i)于

指定记录日期向股东按其当时持有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

售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之供股(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顾及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之有关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

他安排);或(i)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

何购股权获行使以向本公司之合资格参与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

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

息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予董事

之权力。」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述通告第4及第5项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述通告第5项

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予以扩大,

方式为加入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通告第4项所载普通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有关股份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春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元朗

厦村石埗路

D125地段#1998 R.P.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更改为香港新界元朗流浮山道D129地段228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附注:

  1. ,董事会包括以下董事:

张春华先生(执行董事(主席)

张春萍女士(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陈美恩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敬舒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彭银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均可委任另一人士作

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

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受委代表超过一位,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

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确保合资格出席上述

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1. ,董事谨此表示,于最后可行日期,彼等并无有关购回

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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