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54 汉思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委任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及遵守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汉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554)

委任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遵守上市规则

本公告由汉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

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51(2)

作出。

委任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许

汉忠先生(「许先生」)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许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许汉忠先生,太平绅士,

岁,持有香港中文大学理学士学位。彼于航空业拥

有逾

年的管理经验,包括于国泰航空有限公司、香港华民航空有限公司、国

泰港龙航空有限公司及香港机场管理局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许先生现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家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目前,

彼亦为香港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协会长及大湾区航空董事。


许先生曾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委任为大珠江三角商务委员会委

员、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航空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职业训练局理事会成员

及香港旅游发展局成员。彼亦曾担任第十二届及第十三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香港总商会理事会成员及第四届及第五届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深圳市委员会委员。于二零六年七月,许先生获香港特区政府行

政长官委任为太平绅士。自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彼为新创建集

团有限公司(现称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执

行董事兼副行政总裁。自二零二零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七月,许先生为城巴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彼曾为中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及广州

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分别

于二零二年二月及二零二三年二月退任。

许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为期三

年,惟可透过一个月书面通知或在若干情况下根据委任函的条款予以终止。许

先生的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须根据本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于该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委任函,许先生将收取每年

36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金额乃经参考彼之资

历、经验、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集团之表现及现行市况后厘定,以及由

董事会不时酌情厘定的有关其他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外,于本公告日期,许先生

(i)

并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担任何职位;

(i)

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

任何关系。此外,于本公告日期,许先生并无在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

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权益,亦无持有该等股份或债权证(定义见

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外,就董事会所深知,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许先生之事宜须敦请本

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蔡泽华先生(「蔡先生」)及杨帆女士(「杨女士」)已获委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蔡先生

蔡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蔡泽华先生,

岁,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持有伦敦帝国学院管理科学硕士学

位及澳门东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英格兰

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蔡先生曾于多个行

业,包括制造、大学教育、非牟利团体、成衣制造、影音视听器材贸易以及土木

工程顾问公司,担任许多行政职务。自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彼担任本公

司首席财务总监。于加入本公司前,彼于辉固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任职区域财

务总监。自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四年,彼担任辉煌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现称新

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的首席财务总监。蔡先生的上份工作为

Bilion Power Development Limited

的总经理。彼于香港及大中华地区的会计及财务

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除专业职务外,蔡先生更获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颁发公会铜章,以肯定彼

的卓越贡献。彼现为香港特区税务局服务承诺关注委员会的成员。

蔡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为期三

年,惟可透过一个月书面通知或在若干情况下根据委任函的条款予以终止。蔡

先生的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须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于该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委任函,蔡先生将收取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金额乃经参考彼之资

历、经验、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集团之表现及现行市况后厘定,以及由

董事会不时酌情厘定的有关其他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外,于本公告日期,蔡先生

(i)

并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担任何职位;

(i)

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

任何关系。此外,于本公告日期,蔡先生并无在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

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权益,亦无持有该等股份或债权证(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

蔡先生已确认

(i)

就上市规则第

3.13(1)

(8)

条所载之各项标准而言,彼为独立人

士;

(i)

彼过往或现时概无于本集团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与本公司任

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连;及

(i)

于彼获委任时概无其

他因素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外,就董事会所深知,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蔡先生之事宜须敦请股

东垂注。

杨女士

杨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杨帆女士,

岁,于一九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

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年获得美国南加州大学马歇尔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杨女士在金融及投资领域拥有逾

年丰富经验。彼现为星湾国际有限公

司之董事总经理及香港时和家族办公室之家族事务顾问。彼曾任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地产基金投资与管理中心及营运中心主管。杨女士

亦曾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其后负责建立及管理另类

投资业务分部。

杨女士的职业生涯始于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外投资部。于一九零年

代,彼于香港粤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粤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杨女士为英国董事协会员,于二零二年获得该协会颁发的公司管治证书

和公司管治文凭。彼现为香港董事学会及中国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员。杨女

士亦曾多年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的讲师和评审专家。


杨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为期三

年,惟可透过一个月书面通知或在若干情况下根据委任函的条款予以终止。杨

女士将仅任职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须根据组织

章程细则于该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委任函,杨女士将收取每年

1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金额乃经参考彼之资

历、经验、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集团之表现及现行市况后厘定,以及由

董事会不时酌情厘定的有关其他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外,于本公告日期,杨女士

(i)

并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担任何职位;

(i)

并无任何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

(i)

于过去三年并无

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iv)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

任何关系。此外,于本公告日期,杨女士并无在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

何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权益,亦无持有该等股份或债权证(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

杨女士已确认

(i)

就上市规则第

3.13(1)

(8)

条所载之各项标准而言,彼为独立人

士;

(i)

彼过往或现时概无于本集团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与本公司任

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亦无任何关连;及

(i)

于彼获委任时概无其

他因素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会所深知,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

市规则第

13.51(2)(h)

(v)

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委任杨女士的其他事宜须提请

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借此机会热烈欢迎许先生、蔡先生及杨女士。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

(i)

蔡先生已分别获委任为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及

(i)

杨女士已分别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


遵守上市规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的公

告,内容有关于钟泽文先生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后违反上市

规则,及获授豁免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于上文所载许先生、蔡

先生及杨女士获委任后,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1)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四名非执行董事及四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已符合根据上市规则第

3.10(1)

3.10A

条所要

求有关董事会的组成规定;

(2)

审核委员会由四名成员组成,全部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已符

合根据上市规则第

3.21

条所要求有关审核委员会的组成规定;

(3)

薪酬委员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并由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因此,本公司已符合根据上市规则第

3.25

条所要求

有关薪酬委员会的组成规定;及

(4)

提名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并由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因此,本公司已符合根据上市规则第

3.27A

条所要求

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规定。

承董事会命

Han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汉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杨冬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戴伟先生(主席)、杨冬先生、

张雷先生及李伟强先生;四名非执行董事,即钟泽文先生、

Nicolas Charles Philipe

de Mascarel de la Corbiere

先生、

James Anthony Wiliamson

先生及许汉忠先生;以及四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振伟先生、徐闵女士、蔡泽华先生及杨帆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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