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1 澳至尊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附注4)反对(附注4)
1.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及本公司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批准就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派发每股本公司股份2港仙末期股息。
3.(a) 重选蔡志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陆定光教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尹祖伊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董事薪酬。
5.续聘久安(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6.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
7.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8.在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告」)所载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的前 提下,藉加入根据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授予的一般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扩 大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所授予的一般授权。*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Ausupre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份代号:

澳至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周年大会

本人╱吾等(姓名)

(附注1)

地址为

(附注1)

为澳至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份」)

(附注2)

股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姓名)地址为

或如其未克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

(附注3)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荣

业街2号振万广场3楼TheLU+A室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就会上所提呈的任

何决议案或动议表决。本人╱吾等的代表获授权依照下文指示

(附注4)

就下列决议案表决:

*有关所提呈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的通函所载的通告。

签署:

(附注5及6)

日期:2025年月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本表格必须填上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

2.请填上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并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登记于阁下名下的所有股份有关。

3.本公司股东(「股东」)可自行选择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一名以上)代表。倘作出有关委任,请于空栏内填上受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受委代表毋须为股

东,但必须代表阁下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派,原代表委任表格可影印使用。倘未注明委任代表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委任代表。

4.重要提示:倘阁下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倘阁下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阁下的代表有权

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除通告中所述决议案外,阁下的代表亦有权于2025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任何通告提述以外的适当提呈的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阁下如欲对有关

决议案就阁下部分股份投票赞成及部分股份投票反对,请在有关栏内填上股份数目。

5.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托人或经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倘属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钢印、或高级职员或授权人获正式授权人士签署。

6.倘属联名股东,仅需任何一名股东签署即可,惟必须列出所有联名股东的姓名。

7.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

有人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则就有关股份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首位者方有权投票表决。

8.本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经签署后,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的该等副本须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

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9.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任何改动,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0.本公司对任何未妥善完成的代表委任表格保留处置权利,若本公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视相关不正确之处为不重大错误,将会视该等表格为有效。

11.股东或其委任代表于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若公司股东委派代表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该代表须出示身份证明及该股东董事会或监管组织委派该

代表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决议案副本。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本声明中所指「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的「个人资料」具相同涵义。

(i)阁下乃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用以处理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要求。

(i)除非按法例规定,例如应法庭命令或执法机关的要求,否则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不会转交其他第三方(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除外)及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

途。

(iv)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查阅及╱或修改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的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本代表委任表格备有中、英文版本,两者之间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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