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9 华润置地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 条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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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 1109)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 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 条,就本公司与贷款人订立的该融资函件而作出 。
该融资函件订明(其中包括)有关华润集团的特定履约责任。
本公告乃由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人⺠币2,000,000,000 定期贷款融资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
),就人⺠币 2,000,000,000 元(或等值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订
立一份贷款融资函件(「该融资函件」)。该贷款融资期限为自接纳融资函件之日起计
三年。
华润(集团 )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 )的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该融资函件 ,如:(i)华润集团不再为于本公司股本中实益拥有及控制 (直接或间接
)合共不少于35%的单一最大股东,或 (i)华润集团从实际⻆度而⾔并无或不再有能⼒控
制本公司股东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会 ,将构成违约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东,且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59.55%的
已发行股本的实益权益。
根据该融资函件,如果中华人⺠共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其继任
机构及地方机构)不再为华润集团至少 50%的股本的实益持有者(不论直接或间接)
,亦构成违约事件。
倘该融资函件项下的违约事件于该事件发生后仍然持续,则该融资函件项下的应付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将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
本公司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持续披露。
中国,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欣先生、徐荣先生、张大为先生、郭世清先生及
陈伟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黄挺先生、魏成林先生及王宇航先生;以及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钟伟先生、孙哲先生、陈帆先生、梁国权先生及秦虹女士。
承董事会命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主席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