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1 STYLAND HOLD 通函:致非登记股东之信函及申请表格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各位非登记股东
:
于本公司网站登载公司通讯之通知
谨此通知 阁下,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下述公司通讯
(「本次公司通讯」)之中、英文版本,
现已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styland.com(「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联交所网站」)以供阅览:
- /2025年报
- (「通函」)及将于2025年8月28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
• 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请于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一栏或联交所网站内读取本次公司通讯。若 阁下早前曾要求收取公司通
讯的印刷本,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已随函附上。
为了支援通过电邮进行电子通讯,建议非登记股东向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或代理人(统
称「中介机构」)提供其有效的电邮地址。如本公司没有收到 阁下的中介机构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提供 阁下的有效的电邮地址或邮寄地址,本公司将不会向 阁下发送登载通知。
若 阁下希望收取本次公司通讯及╱或日后公司通讯之印刷版本,请填随附之申请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或发送电子邮件至211-ecom@vistra.com。在收到 阁下索取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的书面
形式请求后,本公司会及时地将相关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免费向 阁下寄发。请注意,收取日后公司
通讯的印刷版本要求将直至2029年3月31日到期前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若 阁下
希望继续收到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再作书面要求。
如 阁下对本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电话热线(852) 2980 1333,办公时间为
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至下午6时正,或电邮至211-ecom@vistra.com。
承董事会命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主席
李汉成
2025年7月29日
* 仅供识别
附件
附注:
- (「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或公司。
- ,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发行人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
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非登记股东资料(英文姓名及地址):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致: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211)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提示
作为非登记股东
,如有意根据经修订《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收取公司通讯
, 阁下应联络 阁下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或代理人(统称「中
介机构」),并向 阁下的中介机构提供 阁下的电子邮件地址。
甲部 本人╱吾等要求索取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的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请在下列空格内划上「X」号)
□ 要求索取本次公司通讯之英文和中文印刷本
乙部 本人╱吾等希望以下列方式收取本公司之日后公司通讯: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X」号)
□ 透过本公司网站阅览公司通讯及收取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之印刷本;或
□ 仅收取日后公司通讯
之英文印刷本;或
□ 仅收取日后公司通讯
之中文印刷本;或
□ 同时收取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和中文印刷本。
姓名: (英文)联络电话号码:
(请以英文正楷填写)
地址:
签署:日期:
附注:
- 。
-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董事会报告、发行人的年度账目连
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 会议通告;(d) 上市文件;(e) 通函;及 (f) 委派代表书。
- 。倘未有在任何一个空格或在超过一个空格划上「X」号,或任何签名及其他内容填写错误,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本非登记股东变更申请表格
视为无效。
- ,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本非登记股东变更申请表格上书写之任何其他特别指示。
- ,则一份载有公司通讯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的印刷版本将寄给要求索取任一版本公司通讯印刷版本的非登记
股东。
- ,除非被撤销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如果 阁下希望继续收到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再作书面要求。
- ,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852) 2980 1333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 阁下的名称,联络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
址和邮寄地址。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 阁下个人资料,以便以 阁下所选之方式接收公司通讯。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在适当期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有权根
据《私隐条例》的条文要求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邮寄至: 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邮至: is-enquiries@vistra.com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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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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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postage stamp is required for local mailing in Hong Kong.
当 阁下寄回此变更申请表格时,
请将此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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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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