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77 金源发展国际实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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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

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

B3

号宴会厅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一、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二、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三、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五、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文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

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

-1-


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股份,而董事

乃受限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之不时修订之规定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本公司股份;

(i)

本公司根据上文

(i)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而获准予购回之本

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总面

值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

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当日。」

(B)

「动议:

(i)

在本文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

0.10

港元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

证);

(i)

上文

(i)

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订立或授出将会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

(i)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循其他途径)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除下列情况外:

(a)

配售新

股(定义见下文);

(b)

根据本公司当时之公司细则以发行股份代替股息;或

-2-


(c)

依据任何经已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而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

份或购股权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2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之日;及

(c)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

日。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所定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惟本公司

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例之限制或

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

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之第五

(A)

及第五

(B)

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后,藉加入相等于本

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

(A)

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股

份总面值之数额,以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

(B)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

-3-


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

10%

。」

承董事会命

金源发展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

林烱炽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湾仔谢斐道

金源集团大厦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青衣

长达路

2-12

金源米业食品中心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可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

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于记

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适用的过户表

格,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

金融中心

楼。

-4-


4.

有权享有末期股息的本公司股份的最后买卖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本公司股份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除权买卖。有权享有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为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如

获批准后,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适用的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本公司谨此建议股东,彼可填妥及交回本文件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

席作为受委代表就决议案投票,代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烱炽先生(主席及集团执行主席)、林世豪先生(副

主席及集团行政总裁)、林世雯女士、源美棠小姐和曾春曜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

林世康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源道先生、余达志先生和林健锋先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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