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77 金源发展国际实业 通函:有关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出让名下所有GOLDENRESOURCES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IMITED(金源发展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出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
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LDE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有关
购回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GOLDENRESOURCESDEVELOPMENTINTERNATIONALIMITED(金源发展国际实业有
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
诺富特世纪酒店B3层3号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倘阁
下无意出席该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将有关表格填妥及尽快交回,惟无论
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
委任表格将视为撤销论。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茶点及╱或纪念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一、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3
二、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7
三、重选退任董事.7
四、股东周年大会.8
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8
六、责任声明.8
七、推荐建议.9
附录—拟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3
-i-
目录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
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
店B3层3号宴会厅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
「董事会」指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现有之公司细则
「Camalot」指CAMALOTEQUITIESLIMITED,于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Chelsey」指CHELSEYDEVELOPMENTSLTD.,于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紧密联系人士」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本公司」指GOLDENRESOURCES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IMITED(金源发展国际实业有
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联交所上市
「控股东」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核心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EliteSolution」指ELITESOLUTIONINVESTMENTSLIMITED,于
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为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1-
释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建议」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在购回
决议案所载期间内购回最多达于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之股份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五(A)项决议案所述拟提呈之普
通决议案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购回股份规则」指管制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在联交所购回彼
等本身证券之上市规则所载之有关规则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YuenLong」指YUENLONGINTERNATIONALIMITED,于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2-
释义
GOLDE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执行董事:
林烱炽(主席及集团执行主席)
林世豪(副主席及集团行政总裁)
林世雯
源美棠
曾春曜
非执行董事:
林世康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源道
余达志
林健锋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湾仔谢斐道218号
金源集团大厦29楼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青衣
长达路2-12号
金源米业食品中心
敬启者:
有关
购回股份及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该项授权便告失效。因
此,现拟征求阁下批准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以重新给予董事一般
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
-3-
董事会函件
本文为说明函件,乃遵照上市规则之有关规则而发出,该规则用于监管本公司根据购回
股份规则进行之购回,并向阁下提供所需资料,以考虑购回建议。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697,406,458股份。
待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之情况下,
本公司将根据购回建议,获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起至(i)待截至二零二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日期及(i)有关授权被撤销或修订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购回最多
169,740,645股份。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建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该等购回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资
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只有在董事认为该等购
回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用以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在购回股份时,用于购回之资金必须依照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
细则与百慕达法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付。百慕达法例规定,就购回股份而
须退还之资本只可由有关股份之已缴股本或由本公司可供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为购回股
份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中拨付。任何超逾购回股份面值之溢价,只可于购回股份前
从本公司可供派息或分派之资金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中拨付。
在建议之购回期间内,根据购回建议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
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不利影响(对照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年报内
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情况)。然而,董事不拟于对本公司具备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
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比率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根据购回建议行使权
力购回股份。
-4-
董事会函件
股份价格
本文件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前十二个月内,股份在联交所每月之最高及最低买卖价格
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4350.410
八月0.4300.400
九月0.4500.400
十月0.4550.410
十一月0.4300.385
十二月0.4050.375
二零二五年
一月0.3800.340
二月0.3600.320
三月0.3750.325
四月0.3600.310
五月0.3550.305
六月0.3500.330
七月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550.340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独立之承诺,在行使购回股份授权时,只要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
彼等将根据购回决议案及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之适用法例进行。
一般资料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有意于股
东批准购回建议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现时并无接获核心关连人士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回建议后,出售股
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5-
董事会函件
收购守则
倘按照购回建议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会因此而增
加,就收购守则第三十二条而言,该项增加将作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任何一位股东
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会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从而须遵照收购守则第二十
六及三十二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YuenLong、Chelsey、Camalot及EliteSolution分别实益持有本
公司股份548,052,026股、252,240,000股、74,346,188股及14,700,000股,合共持有相等
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2.39%。以此等持股量为基准,及假若购回建议获全面行使后,
YuenLong、Chelsey、Camalot及EliteSolution之股权总额将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58.21%。本公司董事林烱炽先生分别拥有YuenLong、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股本
约18%权益。本公司董事林世豪先生拥有MarvelCityHoldingsLimited已发行股本40%
权益,而MarvelCityHoldingsLimited分别拥有YuenLong、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
股本约24%权益。本公司董事林世雯女士拥有Elegant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已发
行股本30%权益,而Elegant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分别拥有YuenLong、
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股本约24%权益。彼亦分别拥有YuenLong、Chelsey及
Camalot已发行股本约1%权益。本公司董事林世康先生拥有ElegantInvestments
HoldingsLimited已发行股本30%权益,而Elegant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分别拥
有YuenLong、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股本约24%权益。彼亦分别拥有YuenLong、
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股本约1%权益。本公司董事源美棠小姐分别拥有YuenLong、
Chelsey及Camalot已发行股本约9%权益。本公司董事林烱炽先生及林世豪先生分别拥有
EliteSolution已发行股本50%和50%权益。
据董事所知,根据购回建议进行任何购回股份事宜不会引起收购守则下之任何责任。假
若购回建议获全面行使,公众人士持有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将不会下降至不足25%。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无意购回任何股份。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任何本公
司股份。
-6-
董事会函件
二、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分别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20%之股份,并将所授予董事之该项一
般授权加入本公司在授予购回最多达本公司于通过购回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10%之股
份之一般授权后所购回股份之面值总额之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共1,697,406,458股。在须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
全面授权发行股份动议之限制及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股东周年大会前期间再无发行或
购回股份之基准下,本公司可发行最多339,481,291股份。董事现时无意根据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动议授予董事发行新股之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将于(i)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
期,(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及(i)有关授权被撤销或修订之
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到期。
三、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由九名董事组成,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林烱炽先生(主席及集团执行主席)、林
世豪先生(副主席及集团行政总裁)、林世雯女士、源美棠小姐和曾春曜先生。本公司之
非执行董事为林世康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源道先生、余达志先生及林健
锋先生。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4条,林烱炽先生、源美棠小姐及林源道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轮值退任,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林源道先生已服务本公司超过九年。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超
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董事会及本公司提名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已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本公司企业策略,并考虑到董事会整
体运作所需的技能及经验、林源道先生的背景及其他因素。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认为,
林源道先生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具备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宝贵业务经验、知
-7-
董事会函件
识、专业水平及工作经历,有能力对公司事务提供独立、公正及客观的意见。林源道先
生一直积极参与审查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及内部监控,亦于多方面促进董事会多元化,包
括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及知识。
本公司已收到林源道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提交的独立性确认书,并已根据上市规
则第3.13条规定的标准评估其独立性。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影响林源
道先生行使独立判断的情况,并确信彼具有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所需的品格、诚
信、独立性及经验。
在此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林源道先生属独立,且其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
四、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有(其中包括)批准购回建议及董事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之
普通决议案)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股东务请细阅该通告及按照本公司二零二五年
报随附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将有关表格填妥及交回。
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之所有表决均以投票方式进行。
因此,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要求就每项提呈股东周年大会表决之决议案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之方式公布投票结
果。
六、责任声明
本通函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对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
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其所载任何内容有误导。
-8-
董事会函件
七、推荐建议
董事相信购回建议、董事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该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主席
林烱炽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9-
董事会函件
下列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拟于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1)林烱炽先生,本公司主席及集团执行主席。彼于集团业务多元化发挥主导作用,在实现
管理制度化及确保集团业务可持续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70年代毕业后,林先生开始玻
璃纤维制品的生意,及后在香港、马来西亚和北美等地从事物业发展。极具视野的林先
生于1982年加入金源即著手实现办公室电脑化,其后成为金源集团的联合创辨入并成功
将集团于1991年在联交所上市。2016年林先生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后,凭借其丰富的跨
地域管理经验,激活集团的米业及便利店业务的业务策略,积极推动CircleK便利店在
越南的扩充,令其在门店数量和知名度皆成为国际便利店市场的领导者。林先生持续推
动集团泛亚区长远发展蓝图,于2023年落实投资日本二世古比罗夫滑雪胜地并拓展「零
售娱乐」业务。林先生于2024年获香港工业总会颁发「杰出工业家奖」,以表扬他对工业
界的重大贡献。现年78岁的林先生,五十多年来一直是扶轮社的活跃成员,他提倡高道
德标准并热心公益回馈社会。林先生拥有美国东伊利诺大学经济学及历史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并无出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职位。后实际
可行日期之前,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
的证券市场上市之董事。
林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林世豪先生(副主席及集团行政总裁)及林世雯女士之叔父、源
美棠小姐之舅父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林世康先生之叔父。彼亦为YuenLong及Chelsey
之董事及股东(YuenLong及Chelsey分别为本公司之控股东和主要股东)。林先生分
别拥有YuenLong及Chelsey已发行股本约18%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与本
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林先生个人拥有本公司23,832,000股份,及持有EliteSolutionInvestments
Limited50%股权,此公司持有本公司14,700,000股份。林先生持有本公司之联营公司
达宏世纪有限公司300股普通股份之公司权益,其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本公司与林先生并无订立服务合约。林先生之委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所规定,最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及膺选连任。截止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林先生的酬金约
为6,352,000港元,其酬金乃根据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业绩、业内标准及市场情况而
厘定。
-10-
附录拟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2)源美棠小姐,本公司执行董事。彼于2010年加入本集团,现任本集团总经理-米业采购
及船务部。加入本集团前,源小姐曾于法国巴黎财富管理银行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源小姐于财务及审计监证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现年46岁的源小姐,于Universityof
WesternOntario行政及商业研究学士毕业,并取得NortheasternUniversity会计学硕士及
工商管理硕士双学位。源小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员。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
董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源小姐并无出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职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前,源小姐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司其证券于香港
或海外任何的证券市场上市之董事。
源小姐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林烱炽先生(主席及集团执行主席)之外甥女,林世豪先生(副主
席及集团行政总裁)及林世雯女士之表妹,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林世康先生之表姐。彼亦
为YuenLong及Chelsey之董事及股东(YuenLong及Chelsey分别为本公司之控股东
和主要股东)。源小姐分别拥有YuenLong及Chelsey已发行股本约9%权益。除上文所
披露者外,源小姐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
任何关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源小姐并无拥有或被视
为拥有任何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本公司与源小姐并无订立服务合约。源小姐之委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所规定,最少每
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及膺选连任。截止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源小姐的酬金为
1,675,000港元,其酬金乃根据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业绩、业内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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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拟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3)林源道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税务审计、处理香港及中国跨境税务事宜之
税务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经验。彼亦提供于香港及中国合并与收购事宜之税务健康检查,
及参与首次公开招股事务。现年59岁的林先生,于澳洲新南威尔斯大学商科学士学位(优
异成绩)毕业,及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士(荣誉)毕业。林先生为澳洲会计师公会的会员及香
港会计师公会的会员。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并无出任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之任何职位。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前,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何其他上市公
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的证券市场上市之董事。
林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
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本公司与林先生并无订立服务合约。林先生于本公司的委任期由现委任期到期日翌日起
计至随后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于任内,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
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外,每年自行续任。林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所规定,最少每三年轮
值退任一次及膺选连任。截止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林先生的酬金约为
75,000港元,其酬金乃根据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业绩、业内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
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概无知悉任何有关拟重选上述董事而股东须注意之事宜,且概无其
他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披露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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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拟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GOLDE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
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B3层3号宴会厅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便
处理下列事项:
一、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二、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三、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五、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i)在本文(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
司股份可能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而董事乃受限于
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不时修
订之规定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本公司股份;
(i)本公司根据上文(i)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而获准予购回之本公
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
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
者为准)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当日。」
(B)「动议:
(i)在本文(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上文(i)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订立或授出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
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债权证);
(i)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文(i)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循其他途径)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除下列情况外:(a)配售新股(定
义见下文);(b)根据本公司当时之公司细则以发行股份代替股息;或(c)依据
任何经已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而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股
权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时直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
届满之日;及
(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
日。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所定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
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例之限制或责任,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
免或其他安排)。」
(C)「动议待本大会通告之第五(A)及第五(B)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后,藉加入相等于本公
司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A)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总
面值之数额,以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之第五(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承董事会命
金源发展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
林烱炽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湾仔谢斐道218号
金源集团大厦29楼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青衣
长达路2-12号
金源米业食品中心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可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
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3.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于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适用的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
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4.有权享有末期股息的本公司股份的最后买卖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本公司股份
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除权买卖。有权享有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为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如获批准后,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及适用的过户表格,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香港时间)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
本公司谨此建议股东,彼可填妥及交回本文件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受委代
表就决议案投票,代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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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