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6 华宝国际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HUABA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36)

须予披露交易

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

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

董事会谨此公布,于2025年7月29日(交易时间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中国浙商银

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该等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

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确认(i)除该等金融产品仍未到期外,其余的所有向中国浙商银

行认购的金融产品均已按照各自的条款悉数赎回;(i)本集团相信认购该等金融产品

各自均获得合理利息;及(i)认购该等金融产品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任

何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本集团成员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该

等金融产品仍未到期投资总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于2025年7

月29日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

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

兹提述先前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金融产

品,截至先前的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投资金额合共为人民币565,000,000元。


董事会谨此公布,于2025年7月29日(交易时间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中国浙商银行

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该等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元。

本集团成员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的金融产品,触发本公司依上市

规则第14.34条项下的披露规定。

该等金融产品的概要如下:

(i)

协议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订约方 : (1) 广东嘉豪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91,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00% – 2.45%

到期日 : 2025年8月4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158,491.67元

(i)

协议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订约方 : (1) 广东嘉豪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元的保本结构

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00% – 2.45%

到期日 : 2025年8月4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6,966.67元

(i)

协议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订约方 : (1) 嘉豪营销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45,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00% – 2.45%

到期日 : 2025年8月4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78,375.00元


(iv)

协议日期 : 2025年7月8日

订约方 : (1) 华宝股份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131,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20% – 2.65%

到期日 : 2026年1月8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1,390,783.33元

(v)

协议日期 : 2025年7月8日

订约方 : (1) 华宝股份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244,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20% – 2.65%

到期日 : 2026年1月8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2,590,466.67元

(vi)

协议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订约方 : (1) 华宝股份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65,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20% – 2.65%

到期日 : 2026年1月28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686,291.67元


(vi)

协议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订约方 : (1) 华宝股份

(2) 中国浙商银行

产品 : 投资本金为人民币35,000,000元的保本结

构性存款

大概年回报率 : 1.20% – 2.65%

到期日 : 2026年1月28日

预期将于到期日收取的利息 : 人民币369,541.67元

目前状况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确认(i)除该等金融产品仍未到期外,其余所有向中国浙商银行认

购的金融产品均已按照各自的条款悉数赎回;(i)本集团相信认购该等金融产品各自

均获得合理利息;及(i)认购该等金融产品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任何不利

影响。

认购金融产品的理由及好处

为了尽量善用资本账户中的富余现金余额而不影响运营流动性,广东嘉豪、嘉豪营销及

华宝股份运用各自本身部分的银行结余认购中国浙商银行提供的该等金融产品,以其在

保持高流动性和相对较低的风险敞口之同时实现较高的利息收益率。

考虑到(其中包括)(i)该等金融产品的性质属于保本型;(i)该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相

对较低;(i)预期回报率胜于中国商业银行一般提供的正常银行存款;及(iv)有关产

品的较短期限(即于十二个月内到期),本公司认为,相比起在中国的持牌商业银行安排

的常规存款,该等金融产品长远而言可为本集团带来更佳收益。该等金融产品由本集团

作密切及有效的监察和管理。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预期在该等金融产品均赚取利息(利息收益将于其各自的到期日

录得)。此外,该等金融产品由本集团的富余现金结余提供资金,并且具有高流动性,因

此投资于该等金融产品不会影响本集团的营运资金或运营。因此,董事认为各项金融产

品之条款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本集团成员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该等

金融产品仍未到期投资总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于2025年7月29

日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

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将密切监察及检视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的金融产品的情况,并将遵照上市规则作

出进一步公告。

认购金融产品参与各方信息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研究及发展、生产、分销及销售香精及食品配料、烟用原料(包

括再造烟叶及烟草新材料)、香原料及调味品的业务。

嘉豪营销为广东嘉豪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广东嘉豪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嘉

豪营销及广东嘉豪的主营业务分别为于中国销售、营销及分销调味品及于中国生产、销

售、营销及分销调味品。

华宝股份是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份

代号:300741)。华宝股份主要在中国从事香精及食品配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订约对方

中国浙商银行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于

联交所(股份代号:02016)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16)。中国浙商银

行主要从事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基于本公司可获得的公开资料,中国浙

商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浙商银行」 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1991年10月11日在百慕达

注册成立,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该等金融产品」 指 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中国浙商银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

期仍未到期的金融产品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以及不论是直接或

是间接拥有)

「广东嘉豪」 指 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宝股份」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嘉豪营销」 指 广东嘉豪营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前的公告」 指 本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刊登的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

成员公司向中国浙商银行进一步认购的金融产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指 百分比

香港,2025年7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六名执行董事包括朱林瑶女士、林嘉宇先生、夏利群先生、潘昭国先生、林嘉炘女士

及蔡文霞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李禄兆先生、Jonathan Jun YAN先生及侯海涛先生组成。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潘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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