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1 STYLAND HOLD 委任代表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4) | 反对(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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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纳及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张浩宏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重选卢梓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委任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授予董事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 | ||
5. | 授予董事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6. | 将本公司购回的股份面值加入根据第4号决议案授予的董事的授权内。 |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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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代表委任表格
供股东于大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即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
12号3楼301-3室召开并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1)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股份共股
(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注3)
大会主席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召开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
大会或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上述决议案按下列指示之方式投票,或倘未有作出任何指示,
则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请在适当栏位内填上「✓」号,以显示 阁下之投票意愿
(注4)
。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署
(注5)
:
附注:
- 。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均须填上。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于一位受委代表(股
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本公司股本中之所有股
份有关。
- ,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表格之任何修改,
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
指示,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大会通告所载以外并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东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行政人员、授
权人士或其他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 (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
- ,其中任何一名该等联名人士可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
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就有关
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一名人士之投票,而其他人士则再无投票权。
- ,但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 ,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