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38 民生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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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民生国际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民生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年
月
日(星期三)下午四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毕打街
号会德丰大厦
楼举行
年股东周年大会,
借以商讨以下事项:
一般事项
1.
接纳及考虑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独立核数师(「核数
师」)报告及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2. A.
重选以下退任董事:
(i)
李振宇先生;
(i)
鲍依宁女士;
(i)
丛文琳女士;及
(iv)
周红女士。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3.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特别事项
4.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50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自库
存中出售及转让任何持作库存股份(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之本公司股份),
以及订立或授出将要或可能需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要约、协议及
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认购
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
(i)
本决议案
(i)
段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
出将要或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要约、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
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
(i)
除
(a)
供股(定义见下文);
(b)
因本公司可能不时发行之任何认股权
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
股份的本公司证券所附认购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
(c)
根据本公
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而向参与人士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授出可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而发行本公司股份;或
(d)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进行之任何以
股代息计划或按类似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
本公司股份之股息之安排外,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i)
段获批
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
方式)及发行之股份(包括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出售及╱或转让之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
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
按彼等于该日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
份之购股权,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适用于本公司
地区法律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
(i)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并在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不时经修订之上市规则或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回购本公司之股份;
(i)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
(i)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回购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
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百慕达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
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或
(c)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
4A
项及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
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
4A
项决议案而授予本公司董事且于当时有
效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自库
存中出售及转让任何持作库存股份的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在本
公司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包括可能出售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出售及╱或转让之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中,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
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
4B
项决议案给予之授权所回购本公司股份
总数而扩大;惟该经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民生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胡兴荣
香港,
年
月
日
附注:
(1)
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上市规则就上列每
一项决议案提请大会投票方式表决。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
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代表在同一场
合下出席及表决。所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3)
指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
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
召开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4)
于
年
月
日(即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参与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
票须于
年
月
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以进行登记,股份登记服务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5)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之人士,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则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所作之表决将获接纳,而其他持
有人之表决一概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关该等联名股份之持
有人排名先后为准。
(6)
载有关建议重选连任董事、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详情之通函,已随附本公司
年报发送予股东。
(7)
倘于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
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生效,有关会议将会延期或休会。本公司将会在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登公告,通
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须考
虑自身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8)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胡兴荣先生(主席)、李振宇先生及丛文琳女士;以及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鲍依宁女士、黄昆杰先生及周红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