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1 STYLAND HOLD 通函:(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 重选退任董事;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大凌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
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退任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2号3楼301-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随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
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投资者
网站w.irasia.com/listco/hk/styland/。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扩大授权.8
重选退任董事.8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12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12
责任声明.12
推荐意见.13
一般资料.13
语言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2号3楼301-3室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旨在考虑及酌情批准载于本通函内提呈之决
议案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任何日子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采纳之新章程细则(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本公司」指大凌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将根据购回授权
所购回的任何股份加入根据一般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
股份总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一般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面值总额不超过本公司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未发行股份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释 义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建议向董事授出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
力于联交所购回面值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认股权证」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发行的红利认股权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执行董事:
张浩宏(行政总裁)
伍耀泉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汉成(非执行主席)
卢梓峰
凌瑞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太古城
太古湾道12号
3楼301-3室
敬启者:
(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以下各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详情:
(i)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i)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i)向董事授出扩大授权;及(iv)重
选退任董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
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面值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
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之未发行股份。此项一般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以首
先发生者为准)(i)于通过该普通决议案后之首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时此
项授权应失效,除非在该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重续(无论是否附有条件);或(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33,046,541股。待授予董事一般授权
之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以及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间本公司并
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可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最多146,609,308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面值总额
不超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待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提呈决议案获通过后,以及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
周年大会间本公司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73,304,654股份。
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认为购回授权将给予本公司灵活性可于适当及
有利于本公司时作出购回股份。该等购回或可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
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将对本公司及整体股东有利。于任何情况下
购回股份之数目及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相关时间经考虑当时情况后厘定。
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其最近期经审核账目之结算日)之财务
状况相比,倘悉数行使购回授权,董事认为将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状
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购回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或会导致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低于25%(即联交所规定之已发行股份之最
低公众持股百分比),则董事不拟进行购回。
董事会函件
根据本公司之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本公司有权购买其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
有关购回股份之资金仅可由有关股份之实缴股款,或本公司可用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
或为此目的而发行新股之所得款项拨付。购回时应付之溢价仅可由本公司原可用作
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从本公司之股份溢价或实缴盈余账拨付。根据百慕达法例,如
此购回之股份将被视作已注销,惟法定股本总额将不会降低。
董事拟运用有关股份之已缴足股本,或可供以股息方式分派之溢利拨资进行其
任何股份购回。
董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或(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彼等
之任何紧密联系人目前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
出售彼等之任何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
份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之任何股份。
本公司作出之股份购回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
股份。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的范围内,彼等将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
购回股份,惟过程须遵照上市规则,并符合百慕达所有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章程大纲
及章程细则的规定。
收购守则之影响
本公司购回股份可导致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增加,
而须承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要约之责任。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所存置之登记册,
以及据董事所悉或于作出合理查询后所能确认,下列人士直接或间接于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中拥有5%或以上之权益。彼等各自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权益载于「于可能行
使购回授权前占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而倘董事根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予提呈有关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之条款而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以及假设直至
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彼等各自之权益则载于「于购
回授权获悉数行使下占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一栏: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
从中拥有
权益之
股份数目
于可能行使
购回授权前
占已发行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于购回授权
获悉数
行使下
占已发行
股本之概约
百分比
(股数)(%)(%)
张浩然先生436,379,21659.5366.14
张浩宏先生389,799,55953.1859.08
张洛芝女士389,799,55953.1859.08
Kenvonia Family Limited389,799,55953.1859.08
以上乃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733,046,541股计算。
附注: 由张浩宏先生、张洛芝女士及张浩然先生各自拥有约33.33%权益之Kenvonia Family
Limited(「Kenvonia」)持有389,799,559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张浩宏先生、
张洛芝女士及张浩然先生被视为于Kenvonia持有之股份中拥有权益。除于Kenvonia中
拥有权益外,张浩然先生个人持有46,579,657股份。
倘购回授权获行使,上述本公司股东之持股量将如上表所示幅度增加。在此基
础上,董事并不知悉于收购守则下因行使购回授权之权力而将会引起之任何后果。
董事会函件
联交所有关购回股份之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第一上市地之公司在联交所及本公司证券上市并经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证券,惟须遵守若干
限制,其中最重要之限制概述如下:
(a) 股东之批准
上市规则规定,凡以联交所作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购回股份,有关
股份须为缴足而有关购回必须事先以普通决议案(不论是以一般授权或以有关
特定交易之特别决议案之方式)批准。
(b) 资金来源
本公司获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购回其股份。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
遵照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百慕达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规则及法规(视情况而定)动用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本公司进行任何购回的资金仅可以其溢利或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的所得款
项拨付,或倘获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及在百慕达公司法及╱或其他适用法律、
规则及法规的规限下,以股本拨付。购回的应付溢价(如有)须以本公司溢利或
购回股份之前或当时的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倘获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及
在百慕达公司法条文及╱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规限下,以股本拨付。
上述购回股份将视作已注销,但法定股本总额不会减少。
董事会函件
一般资料
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各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及认股权证在联交所买
卖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份价格
每份认股权证价格
(附注)
最高最低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八月0.1450.131-
九月0.2000.1310.0100.010
十月0.2500.163不适用不适用
十一月0.2250.201不适用不适用
十二月0.2450.216不适用不适用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210.193不适用不适用
二月0.2130.192不适用不适用
三月0.2110.198不适用不适用
四月0.2090.191不适用不适用
五月0.2270.198不适用不适用
六月0.2550.214不适用不适用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000.249不适用不适用
附注: 认股权证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在联交所开始买卖,并已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
日终止买卖
扩大授权
此外,待授出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
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权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所授予董事之授权扩大一般授权以配发及
发行股份,股份之数额相当于本公司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惟该经扩大数额不得超
过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目前由两名执行董事张浩宏先生(「张先生」)及伍耀泉先生以及三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李汉成先生、卢梓峰先生(「卢先生」)及凌瑞娥女士组成。
董事会函件
根据现行章程细则第99(A)条及遵照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
条文B.2.2,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一(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3)之倍
数,最接近三分一但不少于三分一之数目)的董事须轮席退任,因此每位董事均须每
三年轮席退任一次。因此,张先生及卢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且符合资
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重选董事已经由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审阅,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将重选董事提呈予股东批准。
有关提名乃根据本公司之董事会提名政策及提名的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作出,并充分顾及本公
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下所载之多元化裨益。
于推荐张先生重选为执行董事,以及卢先生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
员会已考虑以下有关获提名人士之背景及特质:
(a) 张浩宏先生
张先生于北京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系毕业。彼在中国拥有良好之业务联
系,并与内地客户有良好之往来经验。
(b) 卢梓峰先生
卢先生于一九二年毕业于澳洲新南威尔斯伍伦贡大学,取得商科学士学
位。彼为澳洲会计师公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卢先生于企业管理、
财务会计及审计工作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提名委员会认为,鉴于彼等之教育背景及专业知识多元且各有不同,于中国拥
有良好之业务联系,以及拥有法律、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及审计方面之经验,委任张
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委任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为董事会之运作效能及效率带
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彼等之委任亦有助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对本公司
业务需要实属适当。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本公
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指引,并已各自向本公司
提供本身独立性之年度确认书。
退任董事之详情如下:
张浩宏先生,现年45岁,于二零四年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六年获委任为
执行董事及于二零九年获委任为行政总裁。张先生于北京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
系毕业。于北京大学习期间,已在中国建立起良好之业务联系。之前,彼曾于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辖下单位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工作,及曾为澳门节能协会副主席。
张先生为香港青年联会成员。
张先生负责本集团之整体业务及发展。彼亦负责本集团在中国方面之业务及联
系亦在香港经营业务之本集团内地客户。张先生亦是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被视为于389,799,559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全部
已发行股份之53.18%。该等股份由Kenvonia实益拥有,而该公司由张先生连同其胞妹
张洛芝女士及其胞弟张浩然先生等额全资拥有。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张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亦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张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并无订明任期之服务协议,惟彼须遵照本公司的章程细
则条文而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张先生可享有之薪津组合包括月薪56,000港元、及每
服务满一年可获发酌情花红。彼之薪酬乃经参考市值薪金及其经验、于本集团之职
务及职责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载的任何
规定作出披露,亦无有关张先生重选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函件
卢梓峰先生,现年58岁,于二零九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
一九二年毕业于澳洲新南威尔斯伍伦贡大学,取得商科学士学位。卢先生担任
China Keli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该公司于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NEX
板上市)之董事、行政总裁、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卢先生亦为Great Vision Capital
Limited(该公司曾为Dutch Caribean Securities Exchange批准的上市顾问)之董事。彼
曾于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一年担任Dragon Jade International Limited(该公司于美国的
OTCQX上市)之独立董事。彼亦曾于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间担任金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1,该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执行
董事。
卢先生于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及审计工作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卢先生为澳洲会
计师公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
除本通函披露者外,卢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亦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卢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协议,任期直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五日止两年。卢先
生的委任须遵照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条文而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卢先生可享有每年
150,000港元之定额酬金,彼之薪酬乃经参考市值薪金及其经验、于本集团之职务及
职责而厘定。
卢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超过九年。在任多年期间,卢先生已证明
其自身有能力就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意见。尽管卢先生已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多年,董事会认为,卢先生仍能继续履行其应有职务,并因此建议卢先生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此外,经审视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有关其独立性之确认书后,
本公司相信彼仍属独立人士,并能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因此应予重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卢先生概无拥有及并无被视作于本公司之任何股份或债
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载的任何
规定作出披露,亦无有关卢先生重选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太古城
太古湾道12号3楼301-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
随函附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
所之网站htp:/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投资者网站w.irasia.com/listco/hk/styland/。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
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其时代
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以
点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公布股东周年大会之点票表决结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
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递送至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
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
及所信,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事实,致使其中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以及重选退任董事,均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 阁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所
有于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一般资料
董事会确认,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其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并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语言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就诠释而言概以英文版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主席
李汉成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STYLAND HOLDINGS LIMITED
*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2号3楼301-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
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 、
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a) 重选张浩宏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卢梓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
未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
任何该等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其他权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
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于有关
期间终结后须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a)段之批准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根
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按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之安排,或
就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赋予之认购权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
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其当时之持股量按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本
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在考虑到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例下之任
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
而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经不时修订之所有适
用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百慕达公司法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身之股份;
(b) (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
按本公司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本公司股份;
(c)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
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
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述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
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面值,加入本公司董
事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可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之股本
总面值,惟上述增加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主席
李汉成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太古城
太古湾道12号
3楼301-3室
附注:
- (「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除主席决定容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外)。投票结果
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的网站。
- ,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
表出席大会,代其出席大会及在本公司之细则条文规限下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
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之核证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其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 ,其中任何一名该等联名人士可就该等股份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
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
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一名人士之投票,而其他人士则再无投票权。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
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所有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均将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
或因超级台风造成「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预计将会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
延期。本公司将于其投资者网站(w.irasia.com/listco/hk/styland/)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刊发补充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之指定举行时间前两小
时取消,则在情况许可下,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浩宏先生及伍耀泉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李汉成先生、卢梓峰先生及凌瑞娥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