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31 倍搏集团 通函:建议(1) 重选退任董事;(2)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倍搏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
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31)
建议
(1)重选退任董事;
(2)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至8页。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铜锣湾道180号百乐商业中心16楼16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
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随本通函亦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
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所指定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
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交回。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自刊登日期起最少七日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网页
内刊载,亦会于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刊载。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GEM的特色
– i –
GEM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于联交
所上市之其他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者应了解投资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
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
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
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1. 绪言.3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4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4.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6
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6
6.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7
7. 推荐建议.7
8. 责任声明.8
9. 一般事项.8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9
附录二 -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9
释 义
于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铜锣湾道180号百
乐商业中心16楼160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以考虑并(如适用)酌情批准本通函第
19至23页所载大会通告载列的决议案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而「细则」指组织章程细则中的一
条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倍搏集团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指联交所营运的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本通函第6页所载董事会函件第4项所定义者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份购回授权」指本通函第5页所载董事会函件第3项所定义者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有GEM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31)
执行董事:
陈文锋博士(联席主席)
贝维伦先生(联席主席兼行政总裁)
宗砚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炳强先生
周志恒先生
郭晓枫医生
注册办事处:
71 Fort Stret
P.O. Box 500,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铜锣湾
铜锣湾道180号
百乐商业中心
16楼1601室
敬启者:
建议
(1)重选退任董事;
(2)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以及向股东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董事须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
此外,凡于年内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的董
事,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罗炳强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获董事
会委任)将任职至股东周年大会为止。罗炳强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膺选连任为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1)条,贝维伦先生及周志恒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退任董事职务。贝维伦先生及周志恒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为董事。
有关提名乃根据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作出,并从多元化角度考虑多项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限,当中充
分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载多元化的裨益。
提名委员会已考虑:–
i) 贝维伦先生于保险及财富管理、通用商业领域和公司金融交易领域的丰富
经验、其工作履历及其他经验及因素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i) 周志恒先生于法律方面的丰富经验、其工作履历及其他经验及因素载于本
通函附录一;及
i) 罗炳强先生于会计及财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其工作履历及其他经验及因素
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经适当考虑贝维伦先生、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的资格、技能、经验、年龄、
文化、种族、性别、过往贡献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委员会认为彼等仍为出任董
事会成员的合适人选。此外,提名委员会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之独立性
准则,评估及检讨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各自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并认为彼等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标准,
且仍属独立人士。于在任期间,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不仅对本公司事务作出公正
判断,亦提供独立指引。
经参考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及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各自之年度独立性确
认书,董事会认为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仍属独立人士。董事会相信,彼等获重选
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赞同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
议,并推荐退任董事(即贝维伦先生、周志恒先生及罗炳强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于整个提名过程中,退任董事已就彼等自身重选的推荐建议放弃投票。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6A条,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的履历详
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购回股份
的一般授权。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能适时灵活购回股份,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股东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
于GEM购回不超过本通函第19至23页所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A)项所提呈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之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即总共15,911,440股
股份)(「股份购回授权」)。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目前并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任何
股份的计划。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附录二载列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资料,让彼等就是否投
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4.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发行股份
的一般授权。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能适时灵活发行股份,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股东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可
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本通函第19至23页所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B)项所提呈决
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额外股份(包括但不
限于再出售库存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即总共31,822,880股份)(「发行授权」)。待授出股份购回授权
及发行授权的股东决议案获通过后,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4(C)项所述之决议案,透过加入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发行
授权。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目前并无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的计划。
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香港铜锣湾铜锣湾道180号百乐商业中心16楼1601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9至23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股东普通
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重选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及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
透过加入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的任何股份而扩大发行授权。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将予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所作的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惟大会主席可秉持诚信原则容许以举手投票方式就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作出表决。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7(5)条指定的
方式刊发投票结果公告。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
所指定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
照其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尽快并无论如何须于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6.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未登记的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
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以办理登记。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重选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授出股份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以及
透过加入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的任何股份而扩大发行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上述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8.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
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
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9. 一般事项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印刷版本可供阅览,并且刊载于联交所指定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
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倍搏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联席主席
陈文锋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 ,48岁,执行董事、联席主席兼行政总裁
职务与经验
贝维伦先生(「贝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董
事会联席主席并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贝先生
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贝先生于二零一八年获得美国三一学院和大
学(The Trinity Colege and University, USA)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贝先生于二零
一年获得香港管理专业协会财务规划行政人员文凭,并且自二零一年起成
为PAMA International运营的国际财务顾问协会的注册财务顾问(财务规划)。贝
先生是一名商人,在香港及中国均拥有业务及投资。贝先生在保险和财富管理、
通用商业领域和公司金融交易领域(例如并购和公司重组)方面拥有超过24年的
经验。贝先生现为两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分别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第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公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贝先生为本公司若干主要股东(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贝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概无于证券在香
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在本公
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
资格。
服务期限
贝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联席主席并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贝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
服务协议,为期一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
退及膺选连任。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贝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贝先生持有倍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之50%权益,
而倍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4,235,118股份。贝先生亦持有倍搏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之50%权益,倍搏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Value Dynasty Limited,
Value Dynasty Limited全资拥有博恩证劵有限公司,而博恩证劵有限公司持有
46,690,572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贝先生被视为于该等合共80,925,690股
股份中拥有权益。
董事薪酬
根据其服务协议,贝先生就出任董事、董事会联席主席及╱或出任本公司
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其他职位而享有年薪1港元及董事会就本公司各财政
年度酌情厘定之花红。
须予披露之资料及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事宜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第17.50(2)(v)条的规定,概无任何其他
资料须予披露,贝先生亦无涉及须予披露的任何事宜,且概无任何有关贝先生
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 ,33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职务与经验
周志恒先生(「周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其后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核委
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各自的成员。周先生于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分别
取得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及研究生文凭。周先生现时为香港执业大律师,
执业范围包括民事及刑事诉讼。周先生现为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90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概无于证券在香
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在本公
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
资格。
服务期限
周先生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于二零一八年
一月三十一日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
员会各自的成员。周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为期一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
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周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周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香
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
权益及淡仓。
董事薪酬
根据其委任函,周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
事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后厘定,并不时予以检讨。
须予披露之资料及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事宜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第17.50(2)(v)条的规定,概无任何其他
资料须予披露,周先生亦无涉及须予披露的任何事宜,且概无任何有关周先生
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36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职务与经验
罗炳强先生(「罗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各自之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罗先生持有爱丁堡纳皮尔大学会计学文学士学位。罗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员及澳洲会计师公会员。罗先生于会计及财务领域有逾12年工作经验。罗先生
曾于香港多家知名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目前为一家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经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内概无于证券在香
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在本公
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
资格。
服务期限
罗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
委员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各自之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罗先生已与本公
司订立委任函,为期一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关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罗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香
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或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
权益及淡仓。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董事薪酬
根据其委任函,罗先生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12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
事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后厘定,并不时予以检讨。
须予披露之资料及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事宜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第17.50(2)(v)条的规定,概无任何其他
资料须予披露,罗先生亦无涉及须予披露的任何事宜,且概无任何有关罗先生
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GEM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便彼
等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
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159,114,400股份(并无库存股
份)。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A)项所载有关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后,
并假设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维持不变(即
159,114,400股份),董事将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获授权于股份购回授权有效期间购回
共计15,911,440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的10%。
2. 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与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购回股份或会导致本公司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本
公司每股盈利增加,而仅当董事认为购回将为本公司与股东整体带来裨益时,方会进
行购回。
3. 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视
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购回股份。
4. 购回之影响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股份购回授权,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
负债水平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
报所载经审核账目披露的状况相比)。然而,董事无意过度行使股份购回授权致使本
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适当之资产负债水平遭受重大不
利影响。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股份之市价
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当日)前十二个月期间各月,股份在GEM买卖的
每股份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0.1840.099
二零二四年八月0.1950.183
二零二四年九月––
二零二四年十月0.1760.119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0.1130.113
二零二五年一月––
二零二五年二月0.1250.121
二零二五年三月––
二零二五年四月0.1330.127
二零二五年五月0.1850.116
二零二五年六月0.2410.130
二零二五年七月(截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430.131
- 。
6. 一般事项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GEM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且股份购回授权获行使
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获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知会,表示彼等
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且股份购回授权获行使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
售其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董事已确认根据GEM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按照股份购回授权行使本
公司权力购回股份。
本公司已确认,说明函件及股份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之后果
倘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而导致一位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
比例有所增加,则该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将视为收购投票权。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
增加程度,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
的控制权,以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就本公司所深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
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下列股东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5%或以上权益:
姓名╱名称身份股份数目
持股概约
百分比
陈文锋博士(附注1)(附注2)受控制法团的权益80,925,69050.86%
实益拥有人6,682,0004.20%
87,607,69055.06%
贝维伦先生(附注1)(附注2)受控制法团的权益80,925,69050.86%
博恩证劵有限公司(附注1)实益拥有人46,690,57229.34%
Value Dynasty Limited(附注1)受控制法团的权益46,690,57229.34%
倍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附注2)实益拥有人34,235,11821.52%
张强先生(附注3)实益拥有人27,500,00017.28%
王洁女士(附注3)配偶权益27,500,00017.28%
倍搏资本盈进基金SPC
– P.B. Capital Advance Fund 1
Segregated Portfolio
实益拥有人11,176,2007.02%
附注:
- ,而Value Dynasty Limited则由倍搏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倍搏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由陈文锋博士及贝维伦先生各拥有
50%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文锋博士及贝维伦先生被视为于该等46,690,572股份
中拥有权益。
- %及50%权益。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陈文锋博士及贝维伦先生被视为于该等34,235,118股份中拥有权益。
- 。因此,王洁女士被视为于张强先生所拥有权益之该等
27,5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基于上述本公司股权架构,倘董事全面行使股份购回授权(目前并无计划)及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则上述股东的应占股权将各自
增加至以下百分比:
姓名╱名称
持股概约
百分比
陈文锋博士61.18%
贝维伦先生56.51%
博恩证劵有限公司32.60%
Value Dynasty Limited32.60%
倍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23.91%
张强先生19.20%
王洁女士19.20%
倍搏资本盈进基金SPC
– P.B. Capital Advance Fund 1 Segregated Portfolio7.80%
就董事所知,并无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将因购回股份而可能导致须
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董事将尽最大努力确保行使股份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的股份数目
减少至低于联交所指定的相关最低百分比。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于GEM或以其他途径购回任何
股份。
9. 回购股份的地位
倘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股份购回时的市况及本公
司的资本管理需求,注销任何回购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
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
的库存股份投票;及(i)如属股息或分派,须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份,并于股息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或采取任何其
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于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
存股份时根据适用法律可予暂停的任何权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31)
兹通告倍搏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铜锣湾道
180号百乐商业中心16楼1601室举行,以处理下列事项:
- 、审议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周志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罗炳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的薪酬。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股东的普
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根据
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
则」)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并
在其规限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或本公司证券可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能上市及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拟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之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
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
授权之日。」
(B)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
(包括但不限于再出售库存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须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
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
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根据以下各项所配发之股份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依据本公司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行使任何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任何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
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及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
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之20%;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
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
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内本公司的股份或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的股份或
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
考虑香港以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作出彼等认为必
要或权宜的除外或其他安排)。」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4(A)及第4(B)项决议案
获通过后,透过在董事依据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述的一般授
权可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
加入本公司依据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所述的授权所购回股份的
总数,扩大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惟此数额不得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之10%。」
承董事会命
倍搏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联席主席
陈文锋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注册办事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71 Fort Stret香港铜锣湾
P.O. Box 500, George Town铜锣湾道180号
Grand Cayman, KY1-1106百乐商业中心
Cayman Islands16楼1601室
附注:
- ,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若决议案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则
主席可决定容许该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按照GEM上市规则规定刊载于联交所指
定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
- ,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股东。若委派一名以上代表,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上必须注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
数目。每位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 (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核证副本,
必须于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倘若 阁下亲自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投票,上述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 ,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
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
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未登记的股份持有
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以进行登记。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或香港政府公布的「极端情况」于股东周
年大会举行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后任何时间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或押后举行。香港政府可能
因超强台风或其他大规模自然灾害导致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大范围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
规模停电等情况,发出「极端情况」公布。本公司将于联交所指定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
网站(w.thepbg.com)刊发公告,通知股东经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三名执行董事,即陈文锋博士(联席主席)、贝维
伦先生(联席主席兼行政总裁)及宗砚女士;及(i)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罗炳强先生、
周志恒先生及郭晓枫医生。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
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自刊登日期起最少七日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
司公告」网页内刊载,亦会于本公司网站w.thepbg.com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