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56 进业控股 通函:(1)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本公司购回本身之股份;(2) 建议重选董事;及(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进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家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
本公司购回本身之股份;
(2)
建议重选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新界粉岭安全街
号海迅
中心
座
楼
M
及
N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本通函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无论如
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自其刊发日期起将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最新公司公告」网页内登载七日,以及
在本公司网站
htp:/w.tsunyip.hk
登载。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GEM
之特色
– i –
GEM
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中
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潜在风
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在
GEM
上市之公司通常为中小型公司,在
GEM
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于
联交所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
GEM
买卖之证
券会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目 录
– i –
页次
GEM
之特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一般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录二 - 重选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新界粉岭安全街
号海迅中
心
座
楼
M
及
N
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藉
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建议授出一般授权
及购回授权以及建议重选董事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而「细则」指组织章程细则
其中一条细则
「联系人」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不时之董事会
「本公司」指进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
GEM
上市(股份代号:
)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
GEM
」指联交所
GEM
「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
处理新股份(包括销售及转拨库存股份(如有)之
一般授权,所涉及股份不得超过于股东通过有关
授出该项一般授权之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20%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所有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即于本通函付印前确
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
力以购回股份之购回授权,所涉及股份最多不得
超过于股东通过有关授出该项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不时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执行董事:
简国祥先生
许嘉骏先生
简臻廷先生
非执行董事:
林舜娇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钱志浩先生
王忠业先生
黎雅明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新界粉岭
安全街
号
海迅中心
座
楼
M
及
N
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
本公司购回本身之股份;
(2)
建议重选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于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数项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
(i)
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及
(i)
重选董事。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授出一般授权及购
回授权、重选董事之决议案之资料以及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拟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即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或相关股份(包括销售及转拨库存股
份(如有)(不包括透过供股或按照为本公司雇员或董事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而
设立之购股权计划或按照任何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
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订立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售
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总额最多不超过于授出一般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20%
。
此外,将进一步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一般授权,授权董事配发、发行
及处理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为限之股份。购回授权详情于下文进一步详述。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57,220,166
股,本公司并无
持有任何库存股份。待通过批准一般授权之决议案后,并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
将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
11,444,033
股份。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于
联交所购回股份(即购回授权),总额最多不超过于授出购回授权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
。
董事会函件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后,并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间内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可购回最多
5,722,016
股份。
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分别于自批准一般授权(包括经扩
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之期间(「有关期
间」)持续生效: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或任何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
授权)或购回授权(视情况而定)。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
GEM
上市规则规
定须向股东提供之所有必需资料,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购回授权之
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3(3)
条,任何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臨时空缺或出任现时
董事会新增董事席位的董事任期直至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于会
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3(3)
条,林舜娇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
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4(1)
条,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
(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数目)须轮席告退,
惟每名董事必须最少每三年轮席告退一次。组织章程细则第
84(2)
条进一步规定,退
任董事将有资格膺选连任,而自上次膺选连任或获委任后任期最长之董事须轮席告
退。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
84(1)
条,简国祥先生及许嘉骏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席告退,并符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提名政策及程序(包括提名及重新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已制定提名政策,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提名候选人委任或重任为本公司
董事时的选择标准
(「标准」)及评估程序。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
会在检讨董事会架构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之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
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专业资格、技能、知识、服务年期以及行业及地区经验。
董事会成员之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具体人选时,尽可能按照董事会
整体运作所需要之才能、技能及经验水平而作出,以保持董事会成员之适当平衡。
提名委员会已考虑简国祥先生及许嘉骏先生各自于建筑业务之丰富经验、彼
等之工作履历及其他经验以及本通函附录二所载之因素。提名委员会信纳简国祥先
生及许嘉骏先生各自具备所要求之品格、诚信及经验,以持续并有效地履行执行董
事之职位。董事会相信,彼等重选连任执行董事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
提名委员会已考虑林舜娇女士于建筑业务之丰富经验、其工作履历及其他经
验以及本通函附录二所载之因素。提名委员会信纳林舜娇女士具备所要求之品格、
诚信及经验,以持续并有效地履行非执行董事之职位。董事会相信,彼重选连任非执
行董事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就重新委任简国祥先生及许嘉骏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
林舜娇女士为非执行董事遵守本公司提名政策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重
新委任简国祥先生、许嘉骏先生及林舜娇女士乃由提名委员会推荐,及董事会于审
阅彼等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包括彼等出席董事会议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于董事会的参与水平及表现)及彼等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后,已接纳推荐建议。
董事会函件
因此,在提名委员会之推荐下,董事会已建议上述所有退任董事简国祥先生、
许嘉骏先生及林舜娇女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有关董事会之组成及多
元化情况之进一步资料,以及各董事(包括退任董事)出席董事会及╱或其辖下委员
会之会议及股东大会之出席记录,乃于本公司年报所载之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6A
条,倘有关膺选连任及委任须待股东于有关股东大
会上批准,上市发行人须按照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
条规定,在寄发予股东之相关
股东大会通告或随附通函内,披露建议膺选连任之任何董事或建议委任之新董事之
详情。上述三名退任董事之所需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新界粉
岭安全街
号海迅中心
座
楼
M
及
N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数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
括)授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重选董事。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
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以作登记。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4)
条,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就纯
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
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召开通告内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经监票人核实后,其表决结果将以
GEM
上市规则第
17.47(5)
条规定的
方式刊载。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
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之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
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及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
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当中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建议授出一般授权(包括经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建议重选
董事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一般事项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进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简国祥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向全体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内容有关就授予建议购回授权而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3.08
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所需之所有资
料,载列如下:
1.
可购回之股份数目
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
57,220,166
股计算,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
会导致本公司于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后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期
间,购回
5,722,016
股份(占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
股份)约
10%
)。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入任何股份,本公司将注销所购回股份及╱或根据
于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需要,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
2.
建议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便董事在
GEM
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利益。购回股份可(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
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
购回授权仅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始行
使。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
3.
资金来源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例及
GEM
上
市规则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开曼群岛法例规定,购回股份支付之有关资本金额
仅可从本公司之溢利或就购回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进行拨付,或根据开曼群岛
法例并在其规限下从资本中拨付。购回时应付之溢价金额,仅可从本公司之溢利或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所述方式于购回股份之前或之时从股份溢价账中拨付。本公司将
不会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不时之交易规则所规定之结算方式以外之其他方
式,于
GEM
购回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行使购回授权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有关期间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
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而言)。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
之营运资金需求或对董事不时认为就本公司而言乃属适合之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5.
权益披露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就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尽悉)彼等各自之任何
联系人(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有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出售任
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6.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就适用情况而言,彼等将按照组织章程细则、
GEM
上市
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7.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倘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中所占之权益比例有
所增加,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有关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行动。
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程度,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具备收购
守则赋予之涵义)均可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或
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本公司所深知,以下股东于当时已发行股份中拥有逾
10%
权益。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议根据购回授权授出之权力购回股份,则该等股东于
股份之权益总额将增加至下表最后一栏所载之概约百分比:
于股份之好仓:
股东名称
股份数目
总权益占
全部已发行
股本的百分比
倘购回
授权获全面
行使之股权
概约百分比实益拥有人配偶
于受控制法团
之权益权益总额
简国祥先生
16,666,666–16,013,327
(附注
a)
32,679,993 (L)57.1%63.5%
林舜娇女士
–32,679,993
(附注
b)
–32,679,993 (L)57.1%63.5%
Shunletat (BVI) Limited16,013,327–16,013,327 (L)28.0%31.1%
(L)
指好仓
附注:
a.
简国祥先生为
Shunletat (BVI) Limited
的唯一实益拥有人,而
Shunletat (BVI) Limited
于
16,013,327
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简国祥先生被视为于
Shunletat
(BVI) Limited
持有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b.
林舜娇女士乃简国祥先生之配偶。因此,林舜娇女士被视为拥有简国祥先生所持
32,679,993
股份的权益。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简国祥先生、林舜娇女士及
Shunletat (BVI) Limited
各自分别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7.1%
、
57.1%
及
28.0%
。假
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于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仍维持不
变,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则简国祥先生、林舜娇女士及
Shunletat (BVI) Limited
各自应占之股权会增至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
63.5%
、
63.5%
及
31.1%
。除上述
者外,根据目前所知资料,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股份权益的有关增加将不会导致
上述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及
提出
强制性收购建议。
然而,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任何上述股东或任何
其他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建议,或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降至低于规
定最低百分比
25%
。
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购回授权进行全面购回将产生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
8.
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
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其任何股份。
9.
关连人士
并无关连人士(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已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或已
承诺不会出售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0.
股价
以下为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在
GEM
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六月
1.300.63
七月
1.100.72
八月
0.720.34
九月
0.800.39
十月
1.020.51
十一月
1.180.64
十二月
0.800.76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760.52
二月
0.900.39
三月
1.000.53
四月
0.650.52
五月
0.650.52
六月
0.900.52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640.46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
事详情载列如下:
(1)
简国祥先生(「简先生」)
简国祥先生,
岁,为本集团之创办人。简先生分别于一九六年及二零
零年成立进业水务建筑有限公司(「进业水务」)及进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进业土
木」),并自其成立起成为该两家公司之董事。简先生拥有逾
年处理各类土木工程
项目之经验。彼现时为本集团旗下多家公司之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与简先生订立服务合约,初步期限为三年,并
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简先生有权收
取年薪
12,000
港元,而彼亦符合资格享有酌情花红,金额将由董事会经参考简先生于
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在过去三年内,简先生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
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简先生分别为非执行董事林舜娇女士之配偶及执行董
事简臻廷先生之父亲。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简先生与本公司任何
董事、高级管理层、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简先生被视作于
32,679,993
股份(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
57.1%
)中拥有权益。除本文所披露者外,简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
仓。
除上文另有披露者外,简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之资料须
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v)
条之任何规定
予以披露。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2)
许嘉骏先生(「许先生」)
许先生,
岁,拥有逾
年土木工程业多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行政经验。
自二零一零年起,彼加入进业水务及进业土木,担任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本集团的
土木工程项目的管理及运营以及监督本集团多个项目的施工进度。于二零二零年,
许先生进一步获委任为进业水务及进业土木的董事,负责本集团工程项目的管理
及监督并参与本集团行政管理工作。彼现时为本集团旗下多家公司之董事。彼于
一九年获得土木工程文凭。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与许先生订立服务合约,初步期限为三年,并
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许先生有权收
取年薪
12,000
港元,而彼亦符合资格享有酌情花红,金额将由董事会经参考许先生于
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况而厘定。
在过去三年内,许先生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
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许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层、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系。
除上文另有披露者外,许先生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之资料须
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v)
条之任何规定
予以披露。
附录二
重选董事之详情
(3)
林舜娇女士(「林女士」)
林舜娇女士,
岁,拥有逾
年土木工程业多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行政经
验。自二零年起,彼加入进业土木,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本集团土木工程项
目的管理及营运。于二零一二年,林女士进一步获委任为进业水务及进业土木的董
事,负责本集团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监督并参与本集团行政管理工作。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与林女士并无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林女士之任期
为三年,并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彼
有权收取年度董事袍金
12,000
港元。
在过去三年内,林女士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
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林女士分别为执行董事简国祥先生之配偶及执行董事
简臻廷先生之母亲。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系。
林女士为简国祥先生之配偶,因此,林女士被视为于简国祥先生持有之
32,679,993
股份中拥有权益。除本通函披露者外,林女士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
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
淡仓。
除上文另有披露者外,林女士已确认,概无有关彼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之资料
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2)(h)
至
(v)
条之任何规
定予以披露。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须提请股东垂注之其他事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进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
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新界粉岭安全街
号海迅中心
座
楼
M
及
N
室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简国祥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许嘉骏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林舜娇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及转拨库存股份
(具有联交所
GEM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如有),以及订立或
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
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
关期间届满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与否)股本之面值总额(但因以下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之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
之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
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之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各项之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面值总额的
20%
;及
(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根据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于通过本
决议案后本公司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最多相等于通
过第
项决议案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面
值总额之
10%
),
而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
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在
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配额或于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
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指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确定该等限制
或责任存在与否或其范围而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误而作出豁免或
另作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
司所有权力,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
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有关之适用法例,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于其
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依据
(a)
段之批准可购买之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
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面值总额之
10%
,而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
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
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谨此授权董事就该决议案
(c)
段
(b)
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本(不包括
库存股份)而行使上文第
项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权力。」
代表董事会
进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简国祥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新界粉岭
安全街
号
海迅中心
座
楼
M
及
N
室
附注:
1.
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
期四)。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止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均需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不包括库存股份持有人,如
有),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倘委任一名以上受
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与类别。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
投票。
4.
就上文拟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而言,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5.
就上文拟提呈之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而言,正在就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寻求股东批准,以授权
根据
GEM
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惟可能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股份除外。
6.
就上文拟提呈之第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获赋予之权力,以在彼等认为对
本公司股东有利之适当情况下购回股份。载有
GEM
上市规则规定必要资料使股东可就拟提呈之
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